我是不准留言罵粗的, 開這標題, 不是打開罵粗之門。
昨天在市場買了兩條黃腳𩶘, 共兩公斤重, 即每條一斤十兩, $10一條, 約港幣$55一條, 賣魚阿姐是越南華僑, 會講潮州話, 有時聽她和客人潮語對答, 我也答訕兩句, 份外親切, 所以我把吃新鮮魚的福氣交托給她, 她說這價錢從沒有這樣便宜。我十分喜歡吃魚的, 也知魚價, 所以買兩條。為甚麼一買就兩條, 無他, 扺買。早兩篇有人留言, 說我那篇有些內容「多舊魚」(罵粗), 為此也應多買一條。
警察在金鐘驅散示威者, 記者表示自己是記者, 就給人「記你老母」。母親真的很無辜, 不關她事的又入她賬; 母親也很幸福, 最多人問候她。我想起選管會主席馮驊, 梁天琦在諮詢會問候了馮官的娘親。唉! 高等法院法官的母親也不能倖免。所以, 記者的母親也不能倖免, 也算了吧。不過, 我又不太明白, 兒時的讀物, 冰心的《紙船》, 朱自清的《背影》, 一個講母親, 一個講父親, 大家卻偏心, 新聞總是講因為母親節爭枱飲茶而大打出手, 從來未聽過這種毆鬥在父親節發生。前警務處長有慈母論, 早兩天行政長官也為了身為母親聲淚俱下。母親真偉大, 好使也好用。
「記你老母」使我想起林慧思的what the fxxk名句, 林老師一句而紅, 當時為她開脫的人也不少, 一時之間對她歌功頌德, 粗口成為佳話。如果工作壓力大, 罵句粗口鳥氣悶氣暑氣都消了, 那就只好委屈一下, 母親。金鐘的母親不想做天安門的母親, 那就叫孩子別去吧, 去也別帶頭盔眼罩和口罩罷, 高空沒有那麼多墮下來的磚頭, 飛沫沒有傳播那麼多病菌。
不寫了, 上一篇有人說我中文不好, 我講法律, 他講中文, 牛頭搭不上馬嘴。我想起錢鍾書的《人·獸·鬼》裏面那一篇叫「讀《伊索寓言》的文章, 其中一段講蝙蝠的故事:
蝙蝠碰見鳥就充作鳥,碰見獸就充作獸。人比蝙蝠就聰明多了。他會把蝙蝠的方法反過來施用:在鳥類里偏要充獸,表示腳踏實地;在獸類里偏要充鳥,表示高超出世。向武人賣弄風雅,向文人裝作英雄;在上流社會里他是又窮又硬的平民,到了平民中間,他又是屈尊下顧的文化份子:這當然不是蝙蝠,這只是——人。
不過, 我還是想做豬, 一隻特立獨行的豬, 不做人了。
2019年6月15日星期六
2019年6月13日星期四
拒絕引渡
暫時忘記傷感的事, 我速讀了新西蘭上訴庭撤銷引渡韓裔居民KYUNG YUP KIM往大陸一案的判詞。兇殺案發生在2009年, Kim被指在上海殺害20歲女子Pei Yun Chen, 中國公安依賴科學鑑證及環境證供來尋兇。中國在2011年向新西蘭尋求引渡, 承諾一經定罪也不會判處被告死刑。新西蘭與中國大陸並沒有簽訂引渡協議, 但新西蘭的引渡條例容許與沒簽訂引渡協議的國家以個案方式處理引渡安排。(There is no extradition treaty in force between New Zealand and the PRC. However, Part 5 of the Extradition Act allows extradition on an ad hoc basis to countries with which New Zealand does not have an extradition treaty. ) 新西蘭當局拘押了Kim, Kim一直抗拒引渡。本案經歷了兩次司法覆核, 最終司法部長同意引渡, 被告繼而上訴, 判詞在6月11日頒佈。上訴庭批准上訴, 擱置了引渡決定。
被告提出8大上訴理由, 8個理由再分出小項, 有些成立有些被駁回。長話短說(判詞共99頁) , 獲批的原因主要有幾個:
1) 未能確保大陸具足夠人權保障,
2) 沒足夠保證被告不會受酷刑對待(因為酷刑存在、難以偵察, 施行酷刑而獲取的證供法庭往往會接納),
3) 未能確保被告不會遇到司法以外的殺害(extra judicial killing),
被告提出8大上訴理由, 8個理由再分出小項, 有些成立有些被駁回。長話短說(判詞共99頁) , 獲批的原因主要有幾個:
1) 未能確保大陸具足夠人權保障,
2) 沒足夠保證被告不會受酷刑對待(因為酷刑存在、難以偵察, 施行酷刑而獲取的證供法庭往往會接納),
3) 未能確保被告不會遇到司法以外的殺害(extra judicial killing),
4) 未能確保被告會獲公平審訊(司法不獨立; 面對政治凌駕審訊影響程序公義; 辯護保障不足; 律師害怕秋後算賬而未能盡力抗辯)。
我中文(包括英文)表達能力差, 只能夠三言兩語寫出判詞的梗概, 若對以上理據看不順眼, 別找我嘔氣, 冤有頭債有主, 飛去新西蘭找法官理論。
當然在報章看到有人以此案來評論香港正在爭論得勢不兩立的逃犯條例, 指出這是大陸法治不彰而致申請引渡失敗的例子。這樣講其實只講出部份事實, 因為這引渡案還未完結, 上訴庭對司法部長發出指引, 若可以向大陸尋求多方面進一步保證和承諾, 這引渡未必不可能進行。
The Minister of Justice must reconsider the issue of Mr Kim’s surrender. In particular, the Minister should address the following matters:
(a) Whether the general human rights situation in the PRC suggests that the value of the human rights recognised under the ICCPR and the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re not understood and/or valued, and further, if they are, whether the rule of law in the PRC is sufficient to secure those rights.
(b) The Minister is to make further inquiry as to whether murder accused are at high-risk, or higher risk, than the notional ordinary criminal.
(c) The Minister should not treat the fact that Mr Kim will be tried in Shanghai, the stage of the investigation, or the strength of the case against Mr Kim as reducing the risk of torture, unless further inquiries provide a sufficient evidential basis for proceeding on that basis.
(d) In assess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assurances to address the risk of torture, the Minister must address such evidence as there is that:
(i) torture is already against the law, yet persists;
(ii) the evidence is that practice of torture in the PRC is concealed and that its use can be difficult to detect;
...
(還有很多, 不想盡錄)
當然, 若果這種引渡聆訊在香港法庭處理, 法官有沒有膽量指責大陸法治的各種不端呢? 抑或阿爺拍心口保證, 特區政府就拍板回應, 是個不能鴕鳥的問題。這憂慮皆因從屬關係不能對等視之而起。
2019年6月12日星期三
犯賤寫blog
我寫了多篇逃犯條例修例的文章, 主調是質疑修例的時機和動機, 我沒有反對把逃犯繩之於法。但不反對把逃犯繩之於法並不等如同意現時這條例是唯一的修例途徑。討論過的我不重複。我寫這篇的目的是為了回應上一篇一位叫Alex的留言。
上一篇我主張嚴打搞事份子, 嚴打當然不是拳打腳踢, 我是指果斷執法, 不要讓搞事擴大到暴動。我為甚麼要舉外國對付暴動人士的方法為例, 理由極簡單, 因為香港人喜歡講普世價值, 我只是把這些狀況作比較, 才能夠反映香港在這方面的表現, 就正如我引用World Justice Project的數據來衡量香港法治的世界排位一樣, 該數據用來反映對大陸法治沒有信心的依據。否則單憑我這隻特立獨行的豬出口講的, 既無權威性, 也不管用。我舉外國對付示威者的手法為例, 不是要拜洋廟, 不是崇洋媚外, 而是指出一個共通點: 維護法紀。維護法紀不是維穩。維護法紀是警察的責任, 維護法紀與市民行使示威的權利互不牴觸。市民行使示威權利, 和政府之間建立了一套機制, 協商時間地點路綫等的安排, 這是政府在法律上尊重市民示威權利而作出相應安排的責任, 另外也要保障社會裏持不同看法的人的權利。這方面的上訴案例甚多, 已不是新事物。我從不反對別人參與合法示威。
不少朋友或讀者, 私下或在留言, 提出不同的角度的相片及文章, 正反意見一大堆, 警察血流披面, 示威者被打, 我沒有一面倒接納這些看法。可是, 甚麼屬於違法行為卻有一定的客觀標準, 刑事法典籍和上訴案例一大堆, 不是任何人可以說了算, 也不是任由傳媒以自己立場去作偏頗報導的。以旺角暴動為例, 很多傳媒罔顧法庭審訊的事實, 還要吹噓魚蛋革命。若有留意彭官(Anthea Pang)的判詞, 就可以看到連辯方也不爭議暴亂並非因驅趕小販而起。但是, 你選擇信甚麼的權力在你自己的手上, 我無需說服任何人。我也知道有幾位法官在大陸置業, 他們對大陸法治並不擔心, 未必個個跟李官(Patrick Li)一樣會為反對修例而聯署。有人因為陳仲衡判處陳淑莊緩刑而不滿就立即指責他是「黃」官, 你找個跑刑事案的律師問下究竟陳官在他們心目中是怎樣一個官, 別瞎說而笑死人。很多人只一廂情願想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 不如願就胡思亂想, 胡謅一番。
可能有人會搬一套講極都不厭的話: 「惡法」、「不是人民一人一票選出的政府」、「暴政」、 「違法達義」等詞彙出來, 因為政府不聽民意, 所以就要把行動升級來對抗, 你去罷工罷課罷市我沒意見, 你做非法的事我就有意見。防止非法行為蔓延造成更嚴重後果, 如果你叫這做暴政打壓, 就要重新釐定刑事法律。從另一角度看, 拘捕非法集結的人, 起碼好過暴亂才去拘捕暴徒, 那些人坐監也可坐少幾年。
政府對示威訴求置若罔聞, 武力抗爭又有效嗎? 有人會覺得政府對不中聽的話聽不入耳, 只有武力抗爭作對抗, 這樣做又怎過到法庭這一關? 反對修例的人不是口口聲聲講為香港的法治而驕傲而評擊大陸的那一套嗎?
昨晚朋友傳了一份叫The-War抗戰抗警手冊給我看, 說是中學生及年青人之間傳閱的一份手冊, 朋友問我這份東西是否犯法。我不假思索就翻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來看。我回覆說:
違反法例第200《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a)/(b)/(c), 視乎行為屬那一種, "煽動意圖"在該條例第9條的釋義, 抗警即阻礙警察執行職務, 屬第9(1)(f)/(g)的行為。
我認為如果參與和平示威而沒打算違法, 就應該與違法行為切割, 但不要cherry-picking, 把行為合理化。當你打「黑警」打得開心的時候, 同樣會有人覺得在暗巷被打的人是抵打的。法律只有一套, 人卻有雙重標準, 在雙重標準下選擇自己喜歡的法律, take laws in your hands and discard the laws at your pleasure。沒有內涵的留言就省了吧, 喜歡攻擊我就請隨便, 我犯賤才寫blog。
上一篇我主張嚴打搞事份子, 嚴打當然不是拳打腳踢, 我是指果斷執法, 不要讓搞事擴大到暴動。我為甚麼要舉外國對付暴動人士的方法為例, 理由極簡單, 因為香港人喜歡講普世價值, 我只是把這些狀況作比較, 才能夠反映香港在這方面的表現, 就正如我引用World Justice Project的數據來衡量香港法治的世界排位一樣, 該數據用來反映對大陸法治沒有信心的依據。否則單憑我這隻特立獨行的豬出口講的, 既無權威性, 也不管用。我舉外國對付示威者的手法為例, 不是要拜洋廟, 不是崇洋媚外, 而是指出一個共通點: 維護法紀。維護法紀不是維穩。維護法紀是警察的責任, 維護法紀與市民行使示威的權利互不牴觸。市民行使示威權利, 和政府之間建立了一套機制, 協商時間地點路綫等的安排, 這是政府在法律上尊重市民示威權利而作出相應安排的責任, 另外也要保障社會裏持不同看法的人的權利。這方面的上訴案例甚多, 已不是新事物。我從不反對別人參與合法示威。
不少朋友或讀者, 私下或在留言, 提出不同的角度的相片及文章, 正反意見一大堆, 警察血流披面, 示威者被打, 我沒有一面倒接納這些看法。可是, 甚麼屬於違法行為卻有一定的客觀標準, 刑事法典籍和上訴案例一大堆, 不是任何人可以說了算, 也不是任由傳媒以自己立場去作偏頗報導的。以旺角暴動為例, 很多傳媒罔顧法庭審訊的事實, 還要吹噓魚蛋革命。若有留意彭官(Anthea Pang)的判詞, 就可以看到連辯方也不爭議暴亂並非因驅趕小販而起。但是, 你選擇信甚麼的權力在你自己的手上, 我無需說服任何人。我也知道有幾位法官在大陸置業, 他們對大陸法治並不擔心, 未必個個跟李官(Patrick Li)一樣會為反對修例而聯署。有人因為陳仲衡判處陳淑莊緩刑而不滿就立即指責他是「黃」官, 你找個跑刑事案的律師問下究竟陳官在他們心目中是怎樣一個官, 別瞎說而笑死人。很多人只一廂情願想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 不如願就胡思亂想, 胡謅一番。
可能有人會搬一套講極都不厭的話: 「惡法」、「不是人民一人一票選出的政府」、「暴政」、 「違法達義」等詞彙出來, 因為政府不聽民意, 所以就要把行動升級來對抗, 你去罷工罷課罷市我沒意見, 你做非法的事我就有意見。防止非法行為蔓延造成更嚴重後果, 如果你叫這做暴政打壓, 就要重新釐定刑事法律。從另一角度看, 拘捕非法集結的人, 起碼好過暴亂才去拘捕暴徒, 那些人坐監也可坐少幾年。
政府對示威訴求置若罔聞, 武力抗爭又有效嗎? 有人會覺得政府對不中聽的話聽不入耳, 只有武力抗爭作對抗, 這樣做又怎過到法庭這一關? 反對修例的人不是口口聲聲講為香港的法治而驕傲而評擊大陸的那一套嗎?
昨晚朋友傳了一份叫The-War抗戰抗警手冊給我看, 說是中學生及年青人之間傳閱的一份手冊, 朋友問我這份東西是否犯法。我不假思索就翻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來看。我回覆說:
違反法例第200《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a)/(b)/(c), 視乎行為屬那一種, "煽動意圖"在該條例第9條的釋義, 抗警即阻礙警察執行職務, 屬第9(1)(f)/(g)的行為。
我認為如果參與和平示威而沒打算違法, 就應該與違法行為切割, 但不要cherry-picking, 把行為合理化。當你打「黑警」打得開心的時候, 同樣會有人覺得在暗巷被打的人是抵打的。法律只有一套, 人卻有雙重標準, 在雙重標準下選擇自己喜歡的法律, take laws in your hands and discard the laws at your pleasure。沒有內涵的留言就省了吧, 喜歡攻擊我就請隨便, 我犯賤才寫blog。
2019年6月10日星期一
標少是豬
標少是隻豬, 王小波筆下牛和豬, 「它们会自由自在地闲逛,饥则食渴则饮,春天来临时还要谈谈爱情」(一只特立独行的猪)(原文是簡體字)。這隻豬別具一格, 不黨不群, 所以可以傲視群倫。
今天陳淑莊判刑, 佔中九子的最後一個, 我之前預測是8個月監, 也為此寫了兩篇文: 枉作小人及律政司不覆核九子刑期。今天陳淑莊判了8個月監, 但緩刑兩年。有人要拆我招牌, 說我預測不準, 但最主要原因是覺得陳淑莊諸多藉口逃避入獄。我寫「枉作小人」時, 曾經對判刑預測留點空間, 這樣寫:
陳淑莊的判刑也存着一些不確定因素, 萬一她腦瘤情況嚴重, 絕對有可能出現變數, 我不想作歹毒假設, 法外施恩是量刑的傳統思維, 畢竟她又不是犯了甚麼傷天害理十惡不赦的罪而不能施恩。
為甚麼會這樣寫呢? 就是因為陳淑莊的病情是這次判刑必然考慮的因素, 如果她腦瘤手術乾淨俐落, 沒有跟進的治療, 她這8個月監必坐無疑。你看明報即時新聞的報導怎講:
法官陳仲衡表示,陳淑莊代表律師稱其腦瘤尚未完全切除,需在未來3個月連續進行30次放射治療(俗稱電療),不接受治療或令腦瘤變大;陳淑莊在切除腦瘤手術後出現疊視,走路時難以平衡身體,需家人從旁照顧。
陳官信納辯方呈上的醫療報告,認為陳淑莊不是為逃避8個月監禁,其治療計劃屬真實。陳官稱,懲教署雖能向被告提供治療,但考慮她需定時接受電療、承受電療帶來的副作用、被告因疊視問題需由他人照顧,認為即時監禁的判刑並非合適。
陳官表示,若被告面臨長時間刑期,法庭將別無他選判處即時監禁,惟被告面臨刑期只是以月計算,法庭亦應考慮公義原則(interest of justice),故認為適合判緩刑。
陳官指出,4月24日判刑時相同控罪量刑標準同樣適用於陳淑莊,她沒有表示悔意,但佔領行動屬和平,量刑起點為9個月,因其品格良好,減刑一個月,終判8個月,緩刑兩年。
我當然明白, 有些人為了個人立場, 宜得把一些人判死刑, 但只要你夠客觀, 就會以慣常考慮準則來量度, 而不會黨同伐異, 對這緩刑呱呱叫。我之前預測律政司不會對九子刑罰向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律政司不是確定了嗎? 陳淑莊表面上滿意今天的判刑, 但我相信她一樣會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因為這判刑會影響將來參選立法會的資格。
今天陳淑莊判刑, 佔中九子的最後一個, 我之前預測是8個月監, 也為此寫了兩篇文: 枉作小人及律政司不覆核九子刑期。今天陳淑莊判了8個月監, 但緩刑兩年。有人要拆我招牌, 說我預測不準, 但最主要原因是覺得陳淑莊諸多藉口逃避入獄。我寫「枉作小人」時, 曾經對判刑預測留點空間, 這樣寫:
陳淑莊的判刑也存着一些不確定因素, 萬一她腦瘤情況嚴重, 絕對有可能出現變數, 我不想作歹毒假設, 法外施恩是量刑的傳統思維, 畢竟她又不是犯了甚麼傷天害理十惡不赦的罪而不能施恩。
陳官信納辯方呈上的醫療報告,認為陳淑莊不是為逃避8個月監禁,其治療計劃屬真實。陳官稱,懲教署雖能向被告提供治療,但考慮她需定時接受電療、承受電療帶來的副作用、被告因疊視問題需由他人照顧,認為即時監禁的判刑並非合適。
陳官表示,若被告面臨長時間刑期,法庭將別無他選判處即時監禁,惟被告面臨刑期只是以月計算,法庭亦應考慮公義原則(interest of justice),故認為適合判緩刑。
陳官指出,4月24日判刑時相同控罪量刑標準同樣適用於陳淑莊,她沒有表示悔意,但佔領行動屬和平,量刑起點為9個月,因其品格良好,減刑一個月,終判8個月,緩刑兩年。
昨天的遊行演變成衝突, 我是主張嚴打的, 一個也不應放過, 我看不到警方有做錯的地方, 一場和平示威, 不論是20幾萬或100萬人, 不應被這些有備而來的滋事份子破壞。也許政府對修例態度強硬, 寸步不讓, 也許修例最終都要通過, 這種零星暴力抗爭, 既不能使修例撤回, 也不能改變極權的共產黨管治, 打了幾個警察來搗亂, 達到甚麼目的? 這次輪到我去拜洋廟, 找外國勢力來幫手, 找美國警察, 甚或澳洲的來對付使用武力的示威者, 看下在地上要撿回多少彈頭。
特立獨行的豬與眾不同的地方, 就是獨行, 不賣任何人的賬, 不做馬屁精。
2019年6月8日星期六
不知所云
最近大大小小團體都發聲明, 要求政府撤回逃犯條例的修訂, 除了法律團體的正反看法我稍為留意, 其他的就漫不經心不看內容了。 心裏嘀咕, 究竟有多少人真正了解條例使人憂慮的地方。早兩天有位在悉尼的校友也寫電郵給我, 想搞清這修例究竟是甚麼一回事, 我連忙把近期所寫的十篇八篇傳給她, 也不問因由, 因為我們很少碰頭, 一年只有一兩次, 也談不到很多句話。朋友夫婦是虔誠教徒, 我相信可能是跟宗教團體對此的立場有關。
今天明報有這一則新聞: 指修例「邪惡」 浸聯會罕有聲明促撤 會長:擔心無罪的人變罪犯,
【明報專訊】香港主要宗教團體之一「香港浸信會聯會」昨日發聲明,要求政府撤回修訂《逃犯條例》草案。聲明指出,政府至今無交代修例動機,亦不提修例影響。浸聯會亦向會員解釋發聲明原因,當中提到《逃犯條例》修訂本身是「邪惡」的,指近日已有不少團體發出反對聲明,若政府仍充耳不聞,就是政府的錯。3個人權組織亦再次去信特首要求撤回修例。
......
以「邪惡」 來形容修例, 頗有宗教意味, 也相當偏頗, 高調發聲明的人究竟知不知憂慮所在? 修例來處理逃犯, 本身是正當和應該的, 你不能夠把逃犯繩之於法稱為邪惡。如果那叫邪惡, 逃犯應叫甚麼? 修例最使人憂慮的地方是:
一) 中央和香港是從屬關係, 地位並不對等。香港法庭處理內部事務的案件也曾遭人大釋法干預, 在司法以外, 引渡更涉及行政長官的行政權力, 這權力並非單獨涉及中港的引渡, 與其他國家的引渡協議都存在。在中港從屬關係下, 行政長官的決定可能要聽從中央指示, 風險不能排除, 這元素卻不存在其他對等國家的引渡中。
二) 大陸沒有司法獨立概念, 黨指揮一切, 引渡案若是基於政治動機的, 就不會有審訊公正的保障。
三) 大陸法治往績不佳, 法治世界排位也不高。
四) 減低憂慮的修例方法是存在的, 政府卻充耳不聞, 只顧利誘建制派, 減少可引渡罪行的數量, 也一再把可判監的罪行門檻提高至7年。法例第503章《引渡條例》所訂的是可判監12個月的罪行, 政府為了收買建制派在立法會的投票, 不惜任何代價。
五) 政府借陳同佳案製造條例逼切性的假象, 乘機快推條例, 在數月之間, 解決二、三十年來都訂立不到的法。
這一次連一向立場保守, 傾向幫政府的律師會, 也發遲來的聲明, 覺得諮詢不足。其實坊間的憂慮, 有些已誇大了, 是超乎現實的炒作, 大陸一直強調逃到香港有名有姓的逃犯有300幾人, 其中有幾多個是真正的香港人(不包括千方百計行使特權及利用特別渠道獲取居港權的大陸人)? 我不是說香港人高人一等特別馨香, 而是指若修例是針對大陸淘空國庫而逃到香港的罪犯, 就應收窄範圍, 安定人心, 避免不必要對政府的攻擊和不知就裏的人亂發聲明, 建制和泛民也可同心合力通過修例。香港人自顧不暇, 在狹縫中自得其樂已屬萬幸, 怎有能力解決大陸的法治問題?
明天遊行, 最開心的莫過於逃犯, 不花一分錢就有十幾廿萬義工効勞, 為他們爭取利益, 想起來也感諷刺。更加諷刺的是甚至有逃犯也贊成修例, 在法律之上已拆解了法律的枷鎖, 把法律也弄諸掌上, 法力比法例更加無邊。如果法律是統治者的工具, 在法治不彰的地方只是道具, 在有權有勢的人的眼中只是玩具而已。
臨表涕零, 不知所云。
今天明報有這一則新聞: 指修例「邪惡」 浸聯會罕有聲明促撤 會長:擔心無罪的人變罪犯,
【明報專訊】香港主要宗教團體之一「香港浸信會聯會」昨日發聲明,要求政府撤回修訂《逃犯條例》草案。聲明指出,政府至今無交代修例動機,亦不提修例影響。浸聯會亦向會員解釋發聲明原因,當中提到《逃犯條例》修訂本身是「邪惡」的,指近日已有不少團體發出反對聲明,若政府仍充耳不聞,就是政府的錯。3個人權組織亦再次去信特首要求撤回修例。
......
以「邪惡」 來形容修例, 頗有宗教意味, 也相當偏頗, 高調發聲明的人究竟知不知憂慮所在? 修例來處理逃犯, 本身是正當和應該的, 你不能夠把逃犯繩之於法稱為邪惡。如果那叫邪惡, 逃犯應叫甚麼? 修例最使人憂慮的地方是:
一) 中央和香港是從屬關係, 地位並不對等。香港法庭處理內部事務的案件也曾遭人大釋法干預, 在司法以外, 引渡更涉及行政長官的行政權力, 這權力並非單獨涉及中港的引渡, 與其他國家的引渡協議都存在。在中港從屬關係下, 行政長官的決定可能要聽從中央指示, 風險不能排除, 這元素卻不存在其他對等國家的引渡中。
二) 大陸沒有司法獨立概念, 黨指揮一切, 引渡案若是基於政治動機的, 就不會有審訊公正的保障。
三) 大陸法治往績不佳, 法治世界排位也不高。
四) 減低憂慮的修例方法是存在的, 政府卻充耳不聞, 只顧利誘建制派, 減少可引渡罪行的數量, 也一再把可判監的罪行門檻提高至7年。法例第503章《引渡條例》所訂的是可判監12個月的罪行, 政府為了收買建制派在立法會的投票, 不惜任何代價。
五) 政府借陳同佳案製造條例逼切性的假象, 乘機快推條例, 在數月之間, 解決二、三十年來都訂立不到的法。
這一次連一向立場保守, 傾向幫政府的律師會, 也發遲來的聲明, 覺得諮詢不足。其實坊間的憂慮, 有些已誇大了, 是超乎現實的炒作, 大陸一直強調逃到香港有名有姓的逃犯有300幾人, 其中有幾多個是真正的香港人(不包括千方百計行使特權及利用特別渠道獲取居港權的大陸人)? 我不是說香港人高人一等特別馨香, 而是指若修例是針對大陸淘空國庫而逃到香港的罪犯, 就應收窄範圍, 安定人心, 避免不必要對政府的攻擊和不知就裏的人亂發聲明, 建制和泛民也可同心合力通過修例。香港人自顧不暇, 在狹縫中自得其樂已屬萬幸, 怎有能力解決大陸的法治問題?
明天遊行, 最開心的莫過於逃犯, 不花一分錢就有十幾廿萬義工効勞, 為他們爭取利益, 想起來也感諷刺。更加諷刺的是甚至有逃犯也贊成修例, 在法律之上已拆解了法律的枷鎖, 把法律也弄諸掌上, 法力比法例更加無邊。如果法律是統治者的工具, 在法治不彰的地方只是道具, 在有權有勢的人的眼中只是玩具而已。
臨表涕零, 不知所云。
2019年6月7日星期五
公安、公義
先作澄清, 有讀者找不到自己的留言, 以為我下了禁制令, 當然不是。當留言超過200則, 因版面限制, 不會自動顯示, 在版底見到"載入更多..."這幾個字, click進去就可以看到200以後的留言。
有讀者在本博留言呼籲6月9日參與反修訂逃犯條例遊行, 我不以為忤, 就算有人唱反調來個「反」反修訂逃犯條例遊行的廣告, 也請隨便, 只要不犯法, 在我這園地的正反呼籲, 不是商業性質的廣告, 我都毫不介意。有人倡議民主選舉, 有人祟尚極權專政, 真正主張言論自由, 就要容許別人發表的機會, 我都不會刪除這些留言。就算像阿兔仔那留言, 我都不刪掉:
他不是煽惑他人去打劫、非禮、強姦, 而是在倒米, 典型的在鍵盤上無敵, 再搞佔領或激烈抗爭? 開玩笑, 想坐監嗎? 經歷了佔中九子的下場, 旺角暴動的判刑, 棄保潛逃而落難, 還有幾多人心口掛個勇字, 頭上戴個蠢字? 呼籲別人去佔領, 即是叫人不要去遊行, 把不想搞事、怕出事的人嚇走。這種煽惑手法已沒有市場了。連很蠢的人都學聰明了, 始終殺了幾隻雞, 頸項敵不過利刃, 想身陷囹圄就即管去佔領。現實是這樣, 遊戲已訂了規則, 有誰還想寫獄中書簡? 昨天上載了鄧浩賢案的上訴判詞, 副庭長麥機智再一次強調公眾安寧的重要性.:
聽兔仔講去做, 你打算坐監抑或着草? 在確保公眾安全、社會安寧的前題下, 遊行示威, 為公義吭聲, 才展示自由民主的真諦。
有讀者在本博留言呼籲6月9日參與反修訂逃犯條例遊行, 我不以為忤, 就算有人唱反調來個「反」反修訂逃犯條例遊行的廣告, 也請隨便, 只要不犯法, 在我這園地的正反呼籲, 不是商業性質的廣告, 我都毫不介意。有人倡議民主選舉, 有人祟尚極權專政, 真正主張言論自由, 就要容許別人發表的機會, 我都不會刪除這些留言。就算像阿兔仔那留言, 我都不刪掉:
MARO 兔兔2019年6月6日 上午1:51
建議各大小團體呼籲以灣仔、銅鑼灣、天后、炮台山、甚至北角為起點,以幅射圈從外圍包圍推向維園草地軒尼詩道,滙成大江、佔據整個政總,中環、金鐘、灣仔!
建議當日遊行完畢,遊行人仕不要急速離開、六向外擴散,直至最後一人抵達、才決定人群何去何從!
遊行人仕應留下支持最後出發的人。既鼓勵同行,亦壯聲勢。人越多密集、感染力倍增、壓力非同小可!
推翻港共恐怖政权!
建議當日遊行完畢,遊行人仕不要急速離開、六向外擴散,直至最後一人抵達、才決定人群何去何從!
遊行人仕應留下支持最後出發的人。既鼓勵同行,亦壯聲勢。人越多密集、感染力倍增、壓力非同小可!
推翻港共恐怖政权!
22. For any society that has as its cornerstone the rule of law, public order is an essential constituent element which serves to promote the safe, equitable and lawful functioning of that society. That is not to say that its citizens cannot articulate their views, ventilate their grievances and demonstrate their objections emphatically and openly within the law. However, if they transgress the law in so doing and imperil that essential constituent element, then the rule of law will inevitably suffer...
2019年6月2日星期日
交差
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林美秀在立法會解說逃犯條例的修例, 雖然有點緊張, 條理尚算清晰, 講到被申請引渡者可以提出alibi這一點是否正確, 我都不去考究, 因為那並非爭論點, 整個爭論是大陸的法治。Linda駐顏有術, 跟我20多年前最後一次碰頭的印象竟然是一模一樣。這一壇東西由她專責處理, 當然由她去解畫, 律政司長已躲得遠了, 否則泛民議員見到她一定會轉移視線, 去捅她的臭屎, 歷任司長臭屎之多無出其右。這司長的嘴臉, 我以前寫過使我聯想到老夫子八婆, 也使我聯想到白宮新聞秘書Sarah Sanders, 惡形惡相, 鄭若驊卻有過之而無不及, 看她幾次反問記者的提問, 兇得慘不忍睹, 以惡來掩飾心虛, 當她以為可以認真解釋的時候, 卻說得亂七八糟, 又或者像錄音機一樣重覆播放。我都不想用八婆這字眼來形容女性, 可是, 問題並非出在詞彙本身, 加上我肚裏墨水有限, 想不到更貼切、更活靈活現又文雅的形容詞。諸君若有雅興, 請幫我一把, 共襄善舉, 為司長留芳, 我徵求這形容詞。
有議員問保安局長會否引渡陳同佳去大陸, 這個蠢問題真虧他們會問, 陳同佳算是甚麼東西, 要啟動國家機器來處置他, 提供攻擊引渡條文的口實。香港人殺了香港人, 在中央眼中, 算是甚麼屁事, 而且, 借陳同佳作藉口來修例, 已不是秘密, 為何還要把陳同佳掛在嘴邊? 這面旙旗, 已可丟棄, 有誰還會相信這是修例的目的?
有人說大部份香港市民不反對修例, 事實上在一般人心目中, 自己又沒有做生意, 又沒作奸犯科, 又不倡議港獨, 確實受修例影響機會甚微。對修例憂慮的人又何嘗受到切身影響呢? 社會裏總會有人先天下之憂而憂的。過去二、三十年刻意避開訂立條例, 為何在今天就條件成熟了? 先撇除國家民族主義, 也撇除外國勢力圍堵的因素, 單看大陸的法治水平對人民是否具足夠保障, 如果認為足夠使你安心, 被引渡回去審訊也不怕司法不公, 那你就不應感到憂心了。請不要扯怎樣「飲過洋水又自以為高人一等的公知認為死在洋人統治者手上總好過死在自家的統治者手上, 這樣才夠文明」(上一篇留言)的說話。其實不論華洋, 只要不公義就要吭聲。我一直罵Donald Trump的極權和弄權, 也罵澳洲的官商勾結, 只有奴性的人才會樂於不明不白地死在統治者的手上。自家統治者就特別馨香嗎? 何必盲目當種族的奴才。
香港不是一個具主權的國家/城市, 官員只是履行職責, 老闆派譴工作, 他們要交差, 身不由己, 不接受差事者只有去職一途, 否則就只好hard sell, 易位而處, 我都不會苛責他們, 他們只是官僚不是政客。林鄭sell得不好, 「廢話」論太過份, 她自己不全盤掌握事實就不可言詞太強硬。律政司長劣績斑斑, 已喪失個人誠信, 律政的差事不可能再由她掌管, 她行事不端, 嚴重損害香港法治的聲譽, 已不能履行職責, 交不到差了。
有人說大部份香港市民不反對修例, 事實上在一般人心目中, 自己又沒有做生意, 又沒作奸犯科, 又不倡議港獨, 確實受修例影響機會甚微。對修例憂慮的人又何嘗受到切身影響呢? 社會裏總會有人先天下之憂而憂的。過去二、三十年刻意避開訂立條例, 為何在今天就條件成熟了? 先撇除國家民族主義, 也撇除外國勢力圍堵的因素, 單看大陸的法治水平對人民是否具足夠保障, 如果認為足夠使你安心, 被引渡回去審訊也不怕司法不公, 那你就不應感到憂心了。請不要扯怎樣「飲過洋水又自以為高人一等的公知認為死在洋人統治者手上總好過死在自家的統治者手上, 這樣才夠文明」(上一篇留言)的說話。其實不論華洋, 只要不公義就要吭聲。我一直罵Donald Trump的極權和弄權, 也罵澳洲的官商勾結, 只有奴性的人才會樂於不明不白地死在統治者的手上。自家統治者就特別馨香嗎? 何必盲目當種族的奴才。
香港不是一個具主權的國家/城市, 官員只是履行職責, 老闆派譴工作, 他們要交差, 身不由己, 不接受差事者只有去職一途, 否則就只好hard sell, 易位而處, 我都不會苛責他們, 他們只是官僚不是政客。林鄭sell得不好, 「廢話」論太過份, 她自己不全盤掌握事實就不可言詞太強硬。律政司長劣績斑斑, 已喪失個人誠信, 律政的差事不可能再由她掌管, 她行事不端, 嚴重損害香港法治的聲譽, 已不能履行職責, 交不到差了。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