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4日星期二

強吻非禮

藉請飲可樂強吻女童 無業漢囚兩月 辯方求情稱被告心理有問題 (16:18)

已婚無業漢早前在寶琳景林邨榮記士多內,藉詞請飲可樂強吻11歲女童臉頰,其後「哄埋」女童臉頰,士多老闆不值其行為大聲喝止。女童翌日在母親陪同下報警,無業漢被捕後於警誡下表示想女童做其女友,故親吻對方。他早前承認非禮罪,辯方今求情稱,其心理報告指被告心理有問題、「對性有啲睇法」,重申對事主無任何企圖,是兄妹之情,裁判官判被告兩個月監禁。

辯方求情稱,被告的心理報告指他心理有問題、「對性有啲睇法」,又指被告說自己坦白認罪,請求判緩刑,主任裁判官練錦鴻隨即斥辯方,「呢個係你嘅諗法?你係律師嚟㗎,搵個窿叫我跳落去?你有無解釋畀被告聽呀?我點同上訴庭解釋呀?」練官隨即判被告兩個月監禁。

案情指出,11歲女童與朋友經過案發榮記士多,女童的朋友見到祖父與被告李志超(41歲)聊天遂停下來。李突然上前捉住女童的手,並拉她進士多。女童向身旁的朋友求救,惟他們不懂反應。

李把女童拉到雪櫃旁,叫她選飲料,並強吻女童的右邊臉頰。女童驚慌下未能反應,李隨即拿了一罐可樂付款。李付款後再試圖把面「哄埋」女童臉頰,女童立即躲避。士多老闆不值其行為大聲喝止,並詢問正哭泣的女童要否報警,惟女童太害怕而拒絕報警。女童翌日在母親陪同下到警署報案。
(14/6/2016 明報即時新聞)

練官都幾好火, 律師給罵到狗血淋頭。我再看別的報紙, 都沒有詳細講為何要罵律師。大佬, 搵食啫, 唔使插成咁啩? 表面上看練官在罵律師要求輕判, 給人的印象是如果輕判, 萬一控方提出判刑覆核的話, 練官就難以交代? 非也, 大佬呀, 律師要求判緩刑, 非禮唔判得緩刑㗎, 因為這控罪是例外罪行(excepted offence), 所有excepted offences 都不能判處緩刑。只要翻一翻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附表三來看, 就見到附表三第6條這樣寫:

現宣布以下罪行為例外罪行─
......

6.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條的任何罪行或任何企圖罪行。(由1978年第1號第8條修訂)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條即是非禮罪(猥褻侵犯), 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B條就講明例外罪行不能判緩刑。

為何有例外罪行呢? 這是歷史問題, 當年的立法目的可以參考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3年建議廢除例外罪行的諮詢文件, 便知梗概。

諮詢文件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2013年6月24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廢除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

第221章訂有一些條文,禁止在某人被裁定犯了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時,就該例外罪行判處緩刑。

例外罪行的訂立,是當年立法局非官守議員在1970年代初強烈反對的結果,他們對於“罪案(尤其是暴力罪案)自1960年以來的急劇增加”,表達了關注。

法改會相信,40多年前導致訂立例外罪行的公眾情緒,早已不復存在,因此訂立例外規定的原有理據已不再適用。更重要的是,例外罪行列表的不合理之處在於一些嚴重罪行不在列表之上,但一些較輕微罪行卻見於列表。舉例來說,罪犯如被裁定犯了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罪行(目前並未列為例外罪行),可被判監禁,但刑期有可能暫緩執行。相反,罪犯如被裁定犯了企圖進行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的罪行(目前列為例外罪行),則在不適宜作出非拘留性判決時,法庭沒有酌情決定權而必須判處該罪犯即時監禁。這個情況會令人覺得整體上不公平並且是任意而行。此外,諮詢文件也闡明提出有關建議的其他理由。


更不合理的地方是, 不可判緩刑, 只限於判處監禁時, 要即時入獄, 不可暫緩執行, 卻可以判罰款或監禁以外的刑罰, 譬如感化、社會服務令等。這種例外罪行, 卻又與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刑罰不同, 第33條一經定罪只可判處監禁式的刑罰, 沒有其他選擇。不過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 一般起碼要三、五、七年才能夠付諸實行, 在這期間唯有緊記附表三的罪行, 避免犯錯。

2016年6月13日星期一

唯我獨尊的權力

【講緊邊個?】人民日報:唯我獨尊的權力往往「不得善終」

黨媒人民日報今日發表一篇署名評論文章,講如何當好一把手,指出有些一把手「把公權變成私權而我行我素,把自己的話當政策而狂妄自大」,又謂「這種唯我獨尊的權力把持很危險,往往導致一把手『不得善終』」,令人不禁聯想到上任後不斷集權於一身的中國第一把手習近平。
該篇署名候立虹的專欄文章〈一把手怎樣名副其實〉,以如何做好一把手為主軸,先寫一把手應該作一個掌舵者,定準方向及明確目標前進,在政治、經濟及用人方面做好把關工作,以及大膽放權使下屬的所長能活用,惟強調「必須掌握好把的界限,分清哪些能把、哪些不能把。」

文章中指出一把手應「憑政績用幹部,不搞任人唯親的小圈子」,又建議「把握好民主集中的“度”,保證權力分配的科學性,實行大膽放權和用權受監督並舉,發揮每一位班子成員的特點、特性和特長,形成班子的合力」。

文末寫,「優秀的一把手,都能『把』住紀律的底線和法律的紅線,『把』住執政為民的關口,『把』住黨和人民事業的陣地,從而能創造輝煌業績、得到群眾愛戴,無愧於一把手的稱謂。」
(13/6/2016 立埸新聞)

我沒有看《立埸新聞》的習慣, 近日為了七警案多看兩眼, 因為它報導該案較為詳盡, 有時是逐句盤問也報導出來。上一篇留言有讀者提出大陸的法制給我啓蒙, 講了這樣的話: 「如果標少夠長命又活多廿年命, 到時世界會認為中國法律整體上比香港好」。我不覺得多活廿年有何難處, 也不覺得這句話有咀咒的含義, 當然, 任憑一個人怎樣愛惜身體, 突然蒙主寵召, 兩腳在頃刻之間就伸直了, 也非主觀意願所能抗衡, 昨日心臓病發辭世的劉展灝就是一例。我以28年為期與這朋友相約, 屆時再論大陸及香港的法律體制。為甚麼是28年後呢? 除了以寬鬆的心把廿年加八, 也另有原因不在此披露。無巧不成書, 看《立場新聞》時就看到上文, 不期然笑了出來。真巧, 講唯我獨尊的權力。正正是我回應上文留言時講權力制衡。但那不是我笑的原因, 我稍後再交代。

除非是皇帝, 否則不論那種政治體制下獲得權力的政府, 都需要被監察和受到制衡才可以在做出不當的事時, 會被抑制及阻止, 以免有人濫權做出不利人民的事。就算皇帝時期, 都要有忠臣逆鱗耿諫, 但諫臣卻未必能夠保命。在極權的統治下, 批評為政者的人可能在人間蒸發, 也有可能扣個甚麼罪名就身陷囹圄。要防止這種情況發生我們不能聽天尤命, 靠天官賜福, 而實際上需要有權力制衡的方法。這方法就莫過於一個不姓黨的獨立司法體制, 所以我再三強調中國大陸要稱得上以法治國, 必須要有個獨立於共產黨並不受其操控的司法體制, 否則蟻民只能靠彩數才遇上明君, 倒霉就遇上昏君, 毫無選擇和保障。究竟《立場新聞》這篇報導所涉甚麼政治角力我不清楚, 那只是說明沒有制度上對權力作出制衡, 濫權和弄權就會肆意妄為。

那麼我看了上面的新聞為何發笑呢? 就是這句「把公權變成私權而我行我素,把自己的話當政策而狂妄自大」, 湊巧地準確描繪我打波的球會的行事作風。見微知著, 當一些把羽毛看成令箭的人尚且如此, 那些可以掌握更大權力的人, 譬如政治權力, 就難免狐群狗黨互相勾結, 濫權弄權無所不用其極了。我當然不去理球會的事, 不會費神在無聊的事情上, 也不會為這些層次太低的人啓蒙, 讓一丘之貉酒食遊戲相徵逐, 臭蟲自得其樂。

近日的留言討論有人講讀得書多的人未必有邏輯思考的能力, 對這看法我非常同意, 就算專業人士, 考獲某專業的牌照, 不少人的腦袋卻無邏輯思考的功能。近月有報導一再講香港人的平均智商全球最高, 為何我卻老是碰到蠢人。如果說香港人的平均古惑程度全球最高我反而相信。很多年前有位新西蘭初到香港工作的裁判官對我說, 他以前在新畿內亞審案, 證人和被告入到法庭, 他看一眼就知誰講真話誰說謊, 但在香港審案, 他覺得迷惘, 他根本分不出誰真誰假。

只要不盲撐, 細心觀察, 不受朋黨關係影響, 不把立場前置於客觀判斷, 真偽就不難分辨了。

2016年6月12日星期日

法院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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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基本目標,是力求秉行公義。這涉及遵循法律及其精神以秉行公義的概念。法律精神則涉及恪守持正及獨立的原則。在現今時局,既有體制及其工作經常受到批評,我們必須堅定不移,以不偏不倚,持守原則的方式引用法律,並使之有目共睹。香港法院目前面對的挑戰,是前所未有的,當中偶有關乎重要的政治及社會層面。近來發生的事件,甚至是剛於過去數星期發生的事,已顯示社會上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呈兩極化。我藉此機會重申法院的行事方式——正如律師的行事方式一樣——即法律問題和爭議,只透過引用法律及其精神來解決;除此以外,別無其他。泰美斯女神(即傳達德爾菲神諭的神祗之一,是公義的象徵)的雕像屹立於本法院大樓頂部,傲然蒙上雙眼,恆久地印證着法律爭議須以獨立的行事方式解決。雖然這是眾所周知的事,然而,於此時此刻,似乎社會較以往任何時間更須要得到這方面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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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一段演辭, 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昨天在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上發表的其中一段。大馬爺講法院面對的挑戰前所未有, 究竟所指為何? 他講「既有體制及其工作經常受到批評」(In a world now often critical of established institutions and the work they do...), 既有體制換言之即是建立了的制度, 簡單講即是建制。這建制當然不是親中那種。以法庭而言, 審訊一向都有一套嚴謹程序規則要跟隨, 包括對法例的闡釋及受到案例指引的規範, 也有上訴機制。被定罪或被判敗訴的人, 在制度上獲得一定保障。話雖如此, 總有輸的一方, 便會有人對審訊結果不滿。除非法官犯錯而沒有糾正的機制, 否則審訊的結果就是奉行法治的結果。這種結果一定不會完美。被定罪的人可以覺得自己無辜, 受害人也可以覺得刑罰不夠。整個決定過程所涉的因素多不勝數。早兩天一宗休班警港鐵非禮案脫罪, 那不是政治滋生出來的案件。案情顯示休班警員在被指非禮後企圖逃走, 驟眼看控方證據相當強, 殊不知法官說證人在現場描述與之後的供詞分歧大。一般人只會從報導粗略知悉過程, 這些報導一定不會事無大小詳細講, 重點也未必拿揑得準確 , 失望的就只有受害人。遇上是政治性質的案件, 又有對立的兩派人在搖旗吶喊, 結果一定不會使雙方滿意, 一切的不滿就歸究於法官了。釘了是狗官, 放了也是狗官。法律的裁決卻被群眾的政治取向來審判, 法官無論怎樣被人罵, 都只能對此置之不理, 只可不偏不倚去判案。如果法官屈服於政治壓力, 那就不得了。可是, 我們時常會聽到人講: 咁都釘得, 咁都放得, 嗰單打人就判罰款, 呢單就坐9個月諸如此類的批評。可惜審案和判刑都是充滿變數和藝術的, 沒有合適的緊身衣可規範, 如果可以有應用程式來輔助, 就是天下美事了。大部份控罪都無判刑指引, 判刑差異大一點也不為奇。官有釘官有放官, 有重手有輕手(下三濫叫好水), 類似的案情, 個別被告求情因素各異, 處理方法自然差得遠, 硬要比較毫無意義。

大馬爺在發甚麼牢騷呢?

回歸初期, 社會運動引發的刑事檢控, 最終在終審法院作結, 訂立了不少「開明」的案例, 法庭的裁決沒被政治對立的雙方人士質疑。可是, 近年的發展與過往不同, 雙方都開始直接對法官扣帽子, 尤其是主要審理這些案的裁判官, 不論庭裏庭外, 都對法官提出偏頗不公的指控, 這些純揑造出來的指控包括法官為了大陸青睞而把參與社會運動的人判罪, 或者指望退休後可以撈到政協的一官半職, 建制派相反就指法官屬於黃絲帶的, 所以警拉官放。憑空揑造最容易不過, 講的人完全不用付出代價和責任, 只要在網上講兩句就立即瘋傳起來。繼而有人在被檢控時在審訊過程中大放厥辭, 濫用司法程序, 阻礙正常審訊進度。更甚者就兩陣在庭裏庭外謾罵對壘, 被告、證人都受辱罵, 在法庭內聽到不合意的裁決, 立即對法官報以噓聲或辱罵。這些嚮往殖民地時代管治的人, 很諷剌地又敢於做在殖民地時期絕對不敢做的事。相對而言, 那些愛字頭的人又是否憧憬極權的統治, 又何以膽敢挑戰法官的權威呢? 如果在大陸, 這些揚言要審查法官, 建立檔案等行為的人, 不是干犯了顛覆反革命罪, 起碼也是尋釁滋事罪, 未審判就先收監一年半載。期望一國一制的人實在是神經錯亂抑或是身在福中不知福呢?

揚言香港沒有法治, 不斷宣佈法治已死, 以及那些不停地挑戰法治底綫的人, 真的不察覺他們在自掘墳墓也把法治扯下作陪葬嗎?

2016年6月11日星期六

有權唔答

七警辯方指曾健超認潑液講大話 質疑說法與代表律師不同

【明報專訊】前年佔領運動期間,7名警察涉嫌把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拖至暗角拳打腳踢,案件昨續審。法庭繼續「案中案」聆訊,以裁定4間傳媒的案發片段能否呈堂。曾健超接受辯方盤問,被質疑「一路作供,一邊製造證供」。對於曾健超日前在庭上直認案發前向警員淋潑液體,辯方質疑他「講大話」,因為他的大律師曾經否認潑液者是曾健超。

曾健超(40歲)昨繼續以控方證人身分接受辯方盤問。辯方資深大律師清洪多番質疑,曾健超日前在庭上所供述的案情細節,與他在案發後4天所錄取的口供不符,例如他的口供從沒提及施襲者說「示威吖嗱」,亦沒提過7名男子把他帶離暗角。清洪質疑曾健超對案發經過根本沒獨立記憶,甚至是「一路作供,一邊製造證供出嚟」。曾隨即否認,稱「有問嘅問題我就有答」。

清洪質疑邊作供邊編造

曾健超其後不時與清洪「駁火」。清洪質疑曾健超「故意迴避我問題」,而當曾健超被質問為何一直沒向警方補充案發細節,他一度語帶不滿地回應:「我唔識點答到你滿意為止。」清洪其後指警員曾經問曾健超,到底他是靠自身記憶,還是網上片段憶述被毆經過,曾健超卻拒絕回答。曾健超承認此事,稱「因為根據法律權利,我有權唔答」。

曾健超又承認,去年10月16日他到投訴警察課錄取口供,但他看過20段片段後,便以疲倦為由拒絕繼續錄口供。他解釋,當時法律意見擔心警方嘗試將他「推入預設嘅問題入面」,建議他預備一下才錄取口供。清洪指警方只是要求他辨認片段中的自己,質疑曾健超怕自己被定罪,才蓄意不與警方合作。曾健超反駁說︰「在片段內認出自己是被打的人,怎會令自己被入罪?」他又強調一直充分協助警方。

否認怕入罪拒錄口供

清洪續指曾健超於案發後5日接受《AM730》訪問,稱被噴胡椒噴霧後被人抬走,當時「已經阿媽都唔認得,個腦根本諗唔到咁多嘢」。曾健超同意有關報道,但澄清「阿媽都唔認得」是指自己當時面容扭曲,「阿媽都唔認得我」。

7名被告依次分別是O記總督察黃祖成(49歲)、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30歲)、反黑組偵緝警長白榮斌(43歲)、反黑組警員劉興沛(39歲)、偵緝警員陳少丹(32歲)、偵緝警員關嘉豪(32歲),以及反黑組偵緝警員黃偉豪(37歲)。曾健超昨已就「案中案」聆訊完成作供,控方透露「案中案」尚餘8名警員證人。聆訊下周一續。

【案件編號:DCCC980/15】
(11/6/2016)

我在承認潑水之後一文講過, 七警的律師一定會盤問曾健超過往接受傳媒訪問所講過的話, 現在他在「案中案」作供完畢, 好戲還在後頭, 因為曾健超目前被盤問的範圍只限於影片能否呈堂的考慮, 而並未涉及他整體誠信及準確性方面(veracity)。如果法官裁定影片不能呈堂, 那麼極其量只剩下在警署內發生的普通襲擊罪可繼續審下去, 到其時這齣戲就快要完場了。我講好戲還在後頭, 原因是我看不到影片不能呈堂的理由, 影片裁定可以呈堂後, 曾健超會繼續作供, 可以講是要由頭講起, 到其時辯方就全方位盤問他, 他要在證人台坐幾天。

本文想指出來討論的是曾健超這答案: 「因為根據法律權利,我有權唔答」。曾健超講他有律師陪同到警察投訴課錄取證人口供, 在錄取口供前肯定參詳過法律意見, 在被問到「他是靠自身記憶,還是網上片段憶述被毆經過,曾健超卻拒絕回答。」如果這是律師維護他的權利而作出的決定, 我不禁要問, 這些律師是否熟悉刑事法及跑慣刑事案的? 如果曾健超作為被告的身分, 警察向他錄取口供/警誡口供, 他行使作為被捕人的緘默權, 不講任何足以構成對自己不利的供詞, 當然可以理解, 他在行使憲法上賦予的權利。可是, 作為證人, 何來緘默權? 如果要保持緘默, 那麼你何必去投訴? 而且, 那條問題本身是一條正當及具重要性的問題, 對曾健超沒有任何不利, 也沒有偏頗。他拒絕回答就足以使人質疑他的個人誠信, 使人懷疑他在隱瞞甚麼? 他是否選擇性講對自己有利的事? 他不能講自己無知所以拒絕答, 因為他講在行使法律上的權利。這一連串的答案, 由被盤問下承認潑液那種caught people by surprise開始, 已奠下cumulative effect of being unreliable. 如果曾健超一向抱着割喉式的立場(攬住一齊死), 他這立場飄忽。自己作為被告時他抗辯態度是潑液另有其人, 作為證人時卻直接承認, 這種立場, 不論在法律上或政治上都有損無益。有時割喉的人只會割了自己的喉而別人無恙。作為證人就算老老實實, 法庭也可以有很多判被告無罪的理由, 如果證人的誠信是被告脫罪理由, 只可以講與人無尤。法律遊戲只有律師才玩得起, 無論怎樣玩, 定罪坐監的只有被告。

2016年6月9日星期四

又是法庭大樓內拍攝

女子疑法院大樓拍照 司法機構:非管理範圍

【明報專訊】法例規定法院大樓內不得拍攝,曾健超昨日中午休庭離開時,在法院所在大樓內的電梯大堂遭示威者指罵,其間一名女子疑用手機拍攝,保安試圖勸止未果,她繼續舉機並不斷叫「監躉超」,之後隨曾健超走出大樓(圖)。司法機構回應稱,區域法院座落於灣仔政府大樓,大樓除法庭外有其他政府部門辦公,地下公眾大堂由政府產業署委聘的管理處,而非司法機構負責管理,但未明言該處可否拍照。

指大樓與政府部門共用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可被判罰款2000元。司法機構早前指出,除非獲特別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或舉行聆訊的建築物或其範圍內拍攝。

本案司法程序中,屢次有人疑在法院範圍內拍攝。七警前日到庭時,有警員在大樓的電梯大堂內用攝錄機對着示威者,但未知有否開機,警方稱會了解。去年10月,本案在裁判法院提訊時,有記者涉開庭前在庭內試圖用手機拍攝七警容貌,警方當時表示會向記者發傳票;同一庭內,正義聯盟李偲嫣被發現用手機拍攝,遭庭警要求離開。

辯方反對中區警署片段呈堂

另外,辯方昨在庭上反對中區警署閉路電視錄影呈堂,指控方未能證明閉路電視系統案發時運作正常,片段真實性或受影響。辯方又指控方未能證明兩張分別由《蘋果日報》和《東方日報》拍攝的照片的來源、出處、拍攝日期等,也未能證明照片內容未受干預,希望法庭拒絕照片呈堂。
(9/6/2016)

我在何君堯法庭拍照一文, 曾經討論過法庭拍照的法例, 也舉了東區法院大樓為例, 當法院身處多用途的建築物內, 何謂「在法庭或舉行聆訊的建築物或其範圍」(in the building or in the precincts of the building in which the court is held)就非常含糊了。我在該文對法例釋義的講法很多人未必同意, 因為傳統習慣使傳媒不敢在這些處所胡亂拍照, 今天看到司法機構回應此事的講法, 基本上跟我的看法一樣, 總算有點安慰, 因為是司法機構的發言, 即是包含法官的法律看法。那麼該處可以拍照嗎? 司法機構不明言, 因為那是literally的灰色地帶。雖然不會導致檢控, 但也不會鼓勵。明言沒有問題可能會引起混亂, 有人可能會在升降機內也拍攝, 太容易引起衝突, 到時可能會諉過於司法機構。

以前只有記者才會拍攝這些證人、被告的照片, 為了新聞報導的用途, 現在任何人都隨時可以用手機來拍攝, 你根本不知道那些是甚麼人及拍攝的用途。這些瘋癲的人、瘋癲的事, 便構成香港瘋情畫了。

曾健超在案中案的重要性

我一向支持及同情警察, 但不會盲撐, 七警暗角打人發生後, 我第一時間譴責他們, 不會像蔣麗芸那樣講: 咁多人唔畀人打點解你畀人打。在日常生活裏, 我相信有不少使人極厭惡的人你可能想打他一身, 或者希望他會被人打一身, 或者知道他被打而大叫活該。這無疑是發泄情緒的表現。到你真的要出手的時候, 絕大多數的人會受到理智所阻止, 因為法治社會是不容許做這種事, 做了便要負法律後果。出於惱怒而打人, 極其量是求情因素而非抗辯理由。出於惱怒而殺人, 也只可把謀殺的控罪判為誤殺, 無論如何都是非法行為。

不論是向警察潑液或警察打人, 在文明法治社會裏理應不受到認同, 香港人的分裂就徧徧出現這種聲嘶力竭盲目的支持。我對於法院門外及法庭內的互罵和對壘, 都極度反感。支持曾健超的人可有任何支持潑液的理據? 支持警察執法的人又是否認為執法就可以用私刑對付抵打的人? 時光不能倒流, 假若可以, 當曾健超潑液被拘捕後沒有被打一鑊, 現在心情忐忑、前途未卜的只有曾健超一個, 他會擔心上訴結果, 究竟這5星期的刑期命運如何。又如果曾健超當時只在參與佔領運動, 並沒有其他逾越法律限制的舉措, 今天他也不會是個帶罪在身的人。可惜就算時光可以倒流, 這件蠢事沒有發生, 別的蠢事一樣會發生, 源源不絕。

昨天立場新聞頗詳盡報導了曾健超在七警案的案中案的作供情況, 從問答來看, 他似乎招架不住兩位資深大律師連珠炮發的盤問。有人覺得曾健超在被盤問下給摧毀了, 七警面對那一條「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脫罪機會甚大, 我對這看法極不同意。首先, 對曾健超的盤問暫時來說重要性不大, 現在只是呈堂影片的案中案, 影片能否呈堂, 主要的考慮不是曾健超的證供, 畢竟他只是被拍攝者, 而不是攝影師。案中案最大的考慮是法律的問題, 對曾健超的盤問只是lay foundation for the general issue. 在我看那些盤問只是劍花, 尚未有殺傷力。法官不是個看戲的普通市民, 他可以正確解讀曾健超看似矛盾的供詞。從盤問可見, 曾健超根本就不知道實際有幾多人打他和這些人是誰, 可見在建立被告涉案的身分方面, 控方是依靠影片的證供, 而並非曾健超。所以, 在現階段過份解讀曾健超在這方面的證供, 根本是對案情的錯誤理解。法官在裁決影片能否呈堂時主要是考慮案例的講法。

從現階段的證據來看, 自始至終, 在暗角打鑊方面, 控方根本沒有依賴曾健超可以認到人, 相反而言, 控方的講法是曾健超認不到人。律師不是法師, 有些小魔術只是掩眼法。

2016年6月8日星期三

承認潑水之後

上一篇講烤鴨, 見到與內文無關的留言, 有兩則通知我有關曾健超今天在七警案的案中案作供時承認是潑液者, 這留言不對題我可以理解, 因為這是讀者通知我一些社會事件的新發展或邀請我評論的一種渠道, 我要向他們致謝, 稍後會對今天曾健超的供詞作簡短評論。另一則留言是一則風化案的報導, 懷疑救世軍導師偷窺, 這留言不明所以, 又沒有提出想討論甚麼, 引用報導外只加了一句: 「真是四眼多鹹濕」,這句話真無聊也白痴, 這種低知能的留言我唯有調侃幾句。可能近來狗黨給我罵得多, 所以走狗要出來狺狺而吠。也罷, 讓有識之士在平淡生話中添個笑話吧。其實這則新聞有得講的只是Peeping Tom is not an offence.

曾健超被盤問他是否潑水者, 杜官先警告他有權對可能使他入罪的問題不回答, 他承認了。當然他已在另一件案被定罪, 今天的承認不會使他再入罪, 只是意味着他似乎不對定罪上訴而只是對判5星期監提出判刑上訴, 若如此, 恐怕他這5星期監只是擇日而坐。這刑期一點也不過重, 還屬偏低呢。現階段只是為了影片能否呈堂的審理, 如果到尾這些影片不能呈堂, 暗角打鑊的控罪就會撤銷, 只剩下在警署中發生的普通襲擊。現階段的盤問只限案中案對題的問題, 從而可知曾健超在暗角被打所涉的警察是那些人他也不知, 人數也不能確定, 沒有影片那控罪也沒有了。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是曾健超入獄, 警察復職, 很多人未必會接受得來的結果。如果影片可以呈堂, 曾健超的誠信會被進一步猛烈盤問, 到時會涉及他以前多次接受電台、電視及報章訪問的資料。我印象中他明確在訪問中否認過潑液, 這些資料都會有利辯方對他誠信的攻擊。

審訊不是必然找到真相的, 審訊結果也不一定反映事實經過, 別傻兮兮地幻想, 落差就不會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