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3日星期二

高速追截的對與錯

大埔巴士翻側導致19人死亡, 司機暫時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控罪, 日後會否以誤殺作為交替控罪, 要視乎有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司機當時的駕駛態度及精神狀態(state of mind), 有否嚴重偏離雙層巴士司機應有的安全態度, 以及司機是否犯了嚴重疏忽/行為魯莽(grossly neglient/being reckless), 現在難以評論。

另一宗觸目的事件, 是交通警員追截違例司機, 結果(我不用引致)違例車輛翻車兩死, 有人指責警察以「人肉路障」方法截車, 危害市民安全。這件案一定會有死因聆訊, 到時我們就會知道事實經過, 譬如警員追截的過程, 包括車速、兩車距離、路面狀況、交通情況、追截的手法。從新聞報導見到有交通警員截停前段車輛慢駛, 製造前無去路後有追兵的攔截效果, 結果這車翻了, 疑犯及乘客死去, 也禍及被截作「人肉路障」的其他車輛上的人, 也包括截車的交通警員。對這件事提出指責的是批評「人肉路障」的做法, 報導沒有清楚講「人肉路障」的路段的車速限制, 也沒有講是否是一條直路及視野範圍, 也沒有講截其他車時疑犯的車輛相距多遠, 前面警員有沒有閃紅藍燈號等。所以, 在現階段真的難作評論。

除了案情, 我們需要知悉警方現行對高速追截的指引, 否則無從評論警方的行動是否合理。就算行動已按照指引來做, 也不表示沒有不妥當的地方。有趣的是, 指責警方行動不當的人, 完全沒有提及翻車的死者, 似乎覺得他們咎由自取, 所以該死。真正審視警方的高速追截政策及指引是否恰當, 是要包括考慮被追截者的合理安全, 而不是鬼叫你犯法, 抵你死。假如本案在追截期間翻車而不涉其他車輛的碰撞, 相信就沒有人出聲了。

上星期在尖沙咀街頭劫4億5千萬日元案, 警方啓動了「捷進行動」在全港圍截, 「捷進行動」包括調節交通燈號, 刻意使疑犯行駛方向變成紅燈, 製造塞車來擋住疑犯車輛的去向, 如果疑犯因此衝燈引致死傷、撞開其他車輛、逆線行車逃避追捕、跳橋壓傷橋下的人等等, 這些賬又應該怎樣去算? 又假設不是車輛的追截, 而是徒步追賊, 期間賊人撞傷途人, 又究竟是否追賊追錯了? 到時又有人指責, 是警察調節交通燈製造困獸鬥, 逼使賊人莽撞行為, 又或者警察不去追賊, 到時又有人批評警察無能, 唔去追賊/淨識抄牌, 連賊都追唔到, 諸如此類。

我寫這一篇來回應上一篇就此課題熾熱的討論, 對於有人罵我撐警而立場偏頗, 我沒有必要回應, 我反而想大家評論這件事的時候, 稍作保留, 等待死因聆訊時掌握更多資料後才下結論。

96 則留言:

  1. 標少評論得好, 幾點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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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先唔講可疑車輛既死者。咁究竟人肉路障受傷,應該邊個負責?
    如果市民拒絕做人肉路障,又係咪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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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呢單來講,「追截的過程, 包括車速、兩車距離、路面狀況、交通情況、追截的手法」都未完全清楚, 但好重要, 所以不能判斷.
      一般來講, 整個部門有責任檢討, 至於部門及該警員自然有嫌疑, 理應受嚴厲調查.
      人肉路障會是其一, 只呢個原因是可以拒絕, 但警察唔會用呢個開口, 咁點討論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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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會不會觸犯374章?

    61.忽視交通指示的罰則
    凡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交通督導員當其時在道路上督導交通,任何駕駛車輛的人或任何行人忽視或拒絕服從該警務人員或交通督導員的指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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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條可用, 但始終要符合合法執行職務的要求。要警員講出截停車輛或叫司機慢駛的理由才可判斷。本案的做法是否屬於「督導交通」, 是可以爭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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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是好問題。警察叫停車輛,通常係駕駛者自己違規,如何唔係,都好少問呀sir 乜事先才考慮應否停車。通常停了一陣子,不耐煩,才會問呀sir 乜事。市民沒辦法去自保,只有聽命。在這情況下,最終能保障市民只有公開透明嘅制度,即要讓市民知道究竟警察在什麼情況下有權要求市民做人肉路障。

      看報章,還未看到警方有規則可以要求市民做人肉路障。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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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ttps://www.hk01.com/%E6%B8%AF%E8%81%9E/159442/-%E4%BA%BA%E8%82%89%E8%B7%AF%E9%9A%9C-%E8%AD%A6%E5%AF%9F%E9%80%9A%E4%BE%8B-%E8%A8%82%E8%BF%BD%E6%88%AA%E8%B6%85%E8%AD%A6%E6%96%B9%E8%83%BD%E5%8A%9B%E6%87%89%E5%81%9C%E6%AD%A2-%E5%85%A9%E7%96%91%E5%9C%98%E6%9C%AA%E8%A7%A3-

      「《警察通例》第12章29條列明,警務人員只有在拘捕有合理懷疑觸犯嚴重或暴力罪行的人,或駕駛者涉危險駕駛,就可採取追截行動。但如發覺追截帶來的危險,較停止追截大,又或追截已超出警方的能力,就應停止。而按《警察通例》第41章,在特殊情況下截停車輛,需獲警司或以上級別人士批准。」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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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警察通例“,到底是第12章,還是第41章?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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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通例內容是相關,套在這事情上,對錯並不明顯,需要提交更多證供才可分辨。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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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https://zh.m.wikipedia.org/zh-hk/%E8%AD%A6%E5%AF%9F%E9%80%9A%E4%BE%8B

      是指警察通例內的章數。跟如公司條例第657章不同。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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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11_useful_info/pgo.html

      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1102/s00002/1509558546353

      警察通例部份章節。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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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浩天選舉呈請敗訴,但判詞似乎對周庭有利?

    Hence, the Declaration requirement should generally be regarded as having been complied with if a candidate has submitted the nomination form with a signed Declaration. This should and can only be displaced in a plain case where, albeit 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there are cogent, clear and compelling materials which would demonstrate to an objective reasonable person that the candidate plainly cannot have that intention at the time of the nomination.

    In other words, a Returning Officer should generally regard a candidate to have complied with the substantive Declaration requirement when the candidate has submitted a nomination form with the signed Declaration. The Returning Officer should only conclude otherwise if there is such cogent, clear and compelling evidence which plainly shows objectively that the candidate, notwithstanding the signed Declaration, does not have the intention at the time of the nomination to uphold the Basic Law and swear allegiance to the HKSAR. Needless to say (and Mr‍ Yu has not sought to submit otherwise), fairness requires that generally the Returning Officer should give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the candidate to respond to any materials that the Returning Officer says are contrary to an intention to carry out the obligations under the Declaration. The Returning Officer should then take into account those responses before determining whether there are such cogent, clear and compelling materials to show objectively that the nominee plainly does not have the requisite intention despite the signed Decla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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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看來是. 提高了有利成數, 但似乎仍然有空間.

      Pro (to周庭): (Displaced only by) *cogent, clear and compelling materials* showing otherwise intention at the time of the nomination.

      Con: "does not have the intention at the time of the nomination to uphold the Basic Law and swear allegiance to the HKSAR", 周庭"一般"行為, 是!
      Con: should give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the candidate to respond... 但周庭企硬, 回應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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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基本上同意此判辭並不對周庭有利, 雖然表面看選舉主任沒有給她解釋立場的機會在程序上不公, 但她一再強調自決的立場, 可以視為cogent, clear and compelling materials which would demonstrate to an objective reasonable person that the candidate plainly cannot have that intention at the time of the nomination. 相對於有些被DQ的參選人, 清晰表明不再支持港獨, 選舉主任沒有進一步要求他們解釋, 反而是申請呈請的有力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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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yeah right. as if the CHICOM curt in HK is an institution for dispensing justice *chuckle*

      screw that....this is some tricky nons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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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周庭未讀過法律就同人講"法理",成日響度以為耍下小聰明就可以呃法官...
      唔夠班即係唔夠班,泛民班議員依家真係心裡慶幸唔駛為呢位會變成佢地"負資產"既人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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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根據上面判詞, 最強係呢個point "a plain case with compelling materials".
      Returning officer 唯一挑剔是表格上政治聯繫填上眾志, 但眾志在法庭上沒有特別的負面法律位置, 未被法庭批評過。
      也可以這樣幫助理解 : 官方未有DQ眾志, 填眾志不足以被拒.
      陳浩天不同, 表格前後, 明示暗示(不肯回覆選舉主任)自己港獨這違反基本法主張, a plain case with compelling materials, 不擁護基本法。
      周庭的不是a plain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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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Agnes is doomed. Alan Leong is just so FULL of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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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若果將來無論警員採用甚麼方法試圖去拘捕犯人, 疑犯都可以聲稱將會威脅其它市民安全的方法來反抗, 又如何處理 ?
    若果綁匪標參後, 警告家人切勿報警, 否則殺害人質, 警方是否要在"警訊"教導市民要乖乖就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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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其實針無兩頭利,又要貓捉老鼠,又要唔比隻貓跑,的確有D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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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需推向極端,若今次只涉市民財產損毀而非危及市民人身安全,爭議聲已經會細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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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TVB剛有新聞報導,被撞事主出來解話,原來交警係由後面追上來截停2條行車線。交警唔自己截停後面那�被追車輛,偏要超前截停其他市民車輛,原因明顯,是明知有危險,所以唔敢自己截停,但又要市民承擔風險,這便是濫權。

    事主投訴說盡一切,如果當時後座有小孩,後果不堪設想。如果當時被截停是電單車,司機必死無疑。

    如果警方認係捷進行動,即係認迫市民協助捉拿匪徒。警方何來權力,那條法例授權,迫市民協助捉拿匪徒?

    如果截車合法,即係警方都可以在任何地方截停市民,迫市民參與攔截逃犯,即使明知逃犯有武器,都係合法!

    標少清楚知道凡法例有立法原意,行使權力要符合立法原意,行使權力目的超出立法原意便是濫權。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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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後見到賊人逃走,不要追,重要開路比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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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睇下佢個blog,可能會明白佢係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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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有人post 咗車cam 嘅video:

    https://www.facebook.com/yattongsung/videos/pcb.1372099469799082/10156128482564686/?type=3&theater&ifg=1

    https://www.facebook.com/GoCar2HK/videos/2120624391557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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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有法例,不聽政府人員命令犯罪,
    這個是事實。
    但是政府人員的命令合理嗎?
    以上視頻,在一條冇阻擋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突然之間截停車輛。大家留意,警方高層是指令大家慢駛。使其實唔係。大家可以見到交通警察隻腳已經放在地上。
    這個是全面截停。

    2為什麼要stop all traffic?不是前面有恐龍.不是前面有匪徒揸住機 關槍。

    3只有一個原因就是.
    利用這些車輛去做屏障!阻挡逃走的可疑車輛
    !咁就出事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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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警察唔叫停你, 你估就撞你唔到?

      你開70, 要追撞都係半分鐘之後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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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時速100撞上前方停下來的車,後果要比追撞前方行70的車嚴重得多,相信是常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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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冇人想撞車這也是常識,飛車就唔使考慮會遇到塞車嘅?發生意外嘅責任完全係駕駛者本人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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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2.06.
      如果行車如常,贼佬為找出路,不一定撞到人。
      贼佬撞人,差人找人做屏障更錯。

      下次叫差人的家人做屏障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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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匿名2018年2月14日 下午1:55

      時速100撞上前方停下來的車,後果要比追撞前方行70的車嚴重得多,相信是常識吧。//

      時速100撞上前方停下來的車, 一撞就停, 損害就係撞果一下

      時速100追撞前方行70, 前車就會以~80 咁系公路上失控, 保齡球樽咁連撞幾下先停

      你話邊個嚴重??

      "常識-COMMON SENSE"唔係咁解既, 我直頭覺得最多人錯既就係"COMMON SENSE"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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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jack wts2018年2月14日 下午3:13

      下次叫差人的家人做屏障如吗?//

      真係好驚驚, O米以為次次用呢款句式就WORK先得O架

      要先回答一個問題:
      係唔係警察唔叫停你, 你就一定可以唔駛俾人撞??
      事實係, 你唔好彩同個瘋狂駕駛者系條路既果一刻, 已經註定佐你難逃一劫
      大家開住駕車系條馬路度, 你走得去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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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時速100撞上前方停下來的車,後果要比追撞前方行70的車嚴重得多,相信是常識吧。//

      常識? 是什麽? 怎介定?

      155, 你的問題是分析過度簡化, 簡化到只考慮一個很特殊的情況和有很多隱藏的假設, 而不考慮其他可能發生且更嚴重的情況, 如果前面有两車佔了两線一前一後行70阻住後車逃走, 後車心急扒頭, 從100加速至150切線扒頭, 失控, 後車左边車頭撞向其中一架前車的右边車頭, 你怎知被撞的車的情況是比較輕? 怎比較? 有什麽根據來支持你所謂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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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如果行車如常,贼佬為找出路,不一定撞到人。
      贼佬撞人,差人找人做屏障更錯。//

      如你是那交警, 你怎從有限資料來判斷那人一定是賊佬? 你怎知不是恐怖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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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要做物理實驗的常識, 不如去問tvb學是學非、明辨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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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55, 很易測試你所謂的"常識"是否有用, 你試吓把你認為有用的"常識"應用, 為汽車設計一套自動駕駛系統, 睇吓work 唔 work? 夠唔夠安全? 睇吓你自己夠唔夠胆坐上架車在公路行70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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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所謂常識的主要特質是實用, 但截然不等同於以理論為基礎的正規知識. 所以常識要求大家只需知道這事就是這樣, 無須尋根究柢為什麽或原委.

      常識不同於正規知識. 正規知識体系能夠把正規硏究得到的結果與發現, 根據通則加以分門別類; 反觀常識則是根據它自有的主張, 處理每一個個别情況. 常識就是知道怎樣做, 但要問它為什麼知道, 它也講不出道理來.

      如唔信警方搜證, 要尋根究柢找真相就要自己請調查員幫手


      Private investigators
      https://www.bls.gov/ooh/protective-service/mobile/private-detectives-and-investigators.htm

      Forensic science technicians
      https://www.bls.gov/ooh/life-physical-and-social-science/mobile/forensic-science-technician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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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時速100撞上前方停下來的車, 一撞就停, 損害就係撞果一下

      時速100追撞前方行70, 前車就會以~80 咁系公路上失控, 保齡球樽咁連撞幾下先停

      你話邊個嚴重??"
      我唔知算唔算"常識"
      講係唔係亦冇咩意思
      但你呢個舉例的確係錯左
      今次涉及係既高中物理課題
      momentum and impact
      momentum = mass x velocity(可以理解成當你移動中的能量)
      impact = difference of momentum with respect of TIME(可以理解成撞擊既影響)
      最後人生死主要取決於impact(其他factors e.g. vehicle design, impact point...)

      "損害就係撞果一下"
      正正因為撞得一下
      所有能量係極短時間吸收
      所以更加傷
      生活例子:
      用全力一下打落石屎 vs 慢一半打三下石屎
      當中痛感就係impact量度標準

      道德題:
      要一部車重傷/死 vs 三部車中/輕傷(呢度只係假設, 不代表必然結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增補資料:
      炒車大家會見到爆氣袋同部車摺頭同尾
      目的就係延長整個撞擊時間
      根據上面公式令impact下降 > 冇咁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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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係唔係警察唔叫停你, 你就一定可以唔駛俾人撞??"
      以此為駁論有缺憾
      即係反向假設繼續行駛仍然極大機會被撞
      呢個機率冇資料support
      事實係司機行左行右(轉線), 加減速, 行車途中因為後方來車造出反應
      幾個factor有無窮無盡可能性
      單一舉例繼續行>都俾人撞並不可取

      "事實係, 你唔好彩同個瘋狂駕駛者系條路既果一刻, 已經註定佐你難逃一劫
      大家開住駕車系條馬路度, 你走得去邊??"
      比較訴諸情感
      內容問題已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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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匿名2018年2月14日 下午8:06

      但你呢個舉例的確係錯左
      今次涉及係既高中物理課題
      momentum and impact
      momentum = mass x velocity(可以理解成當你移動中的能量)
      impact = difference of momentum with respect of TIME(可以理解成撞擊既影響)
      最後人生死主要取決於impact(其他factors e.g. vehicle design, impact point...)//

      你係假設佐當前車被撞之後就停

      無諗過第一次追撞之後前車會失控, 隨後要撞到自己識停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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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既然是高中物理課題, 幸運地我又記得, 便來一下學是學非、明辨是非...
      Momentum內容正確.
      Impact定義出錯. Impact is ABOUT force & time, while time is short.
      "About"而已, (所以主旨仍然正確), descriptive, no formal formula.
      上面formula便會指導出錯誤的結論, 同一impact數字下, 拖長的話根本無事, brake/airbag原理.

      要找formula, 可參考impulse, Force applied over a Time inter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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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無謂爭拗, 有片模擬撞車睇

      http://www.vcrashusa.com/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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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無謂爭拗,都係嗰句,勿把問題過份簡化,關於撞車的分析,肯定不是高中物理學能作有效解釋


      http://www.digitaleng.news/de/impact-drop-and-crash-testing-and-analysis/


      https://en.m.wikipedia.org/wiki/Crash_sim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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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庭上叫傳召專家證人.
      總而言之不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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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係唔係警察唔叫停你, 你就一定可以唔駛俾人撞??"
      以此為駁論有缺憾
      即係反向假設繼續行駛仍然極大機會被撞
      呢個機率冇資料support//

      你唔係專家, 梗係唔知, 你唔知唔等於專家冇資料support.

      過去有咁多交通事故的資料可供專家參考和有系統地分析, 加上可利用電腦來重組搜集到的證據, 模擬和用"what if"/or"monte carlo
      simulation"等方法分析可能發生的各種撞車的情況, 係你唔知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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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以此為駁論有缺憾
      即係反向假設繼續行駛仍然極大機會被撞
      呢個機率冇資料support//

      你仲停留係高中物理程度, 但科技一日千里, 你識幾多? 你唔知就去 IEEE 或 IMechE等工程學會的web-sites 睇吓


      http://ieeexplore.ieee.org/abstract/document/472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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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Dogdogchi 2018年2月15日 上午11:54
      "無諗過第一次追撞之後前車會失控, 隨後要撞到自己識停為止"
      =更大傷害?
      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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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匿名2018年2月15日 下午5:48
      "無謂爭拗,都係嗰句,勿把問題過份簡化,關於撞車的分析"
      我認同, 的確跟左佢既思維簡單化左成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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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匿名2018年2月15日 下午8:29
      "你唔係專家, 梗係唔知, 你唔知唔等於專家冇資料support."
      亦即係你冇證據support:
      "時速100追撞前方行70, 前車就會以~80 咁系公路上失控, 保齡球樽咁連撞幾下先停
      你話邊個嚴重??"
      此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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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Additional to 匿名2018年2月15日 下午9:03, same author here
      我在此先致歉
      自己簡化左件事唔應該歸咎於任何其他人
      ref: "跟左佢既思維簡單化左成件事"

      刪除
    25. 佢係話「若以此為駁論」,**你**無俾理據。你話「專家(可能)有資料」唔相干架喎。

      刪除
    26. 匿名2018年2月15日 下午8:55
      針對"呢個機率冇資料support"
      或者我用字不良
      我唔係指撞擊事件不能模擬
      物理模擬引擎早在N年前已經軍用
      到宜家連game都有幾勁既engine
      有engine自然可以用唔同input模擬
      但我指的是就今次事件
      警察以人肉路障/繼續尾隨最終造成既撞擊同人身傷害
      本身search過paper係冇已有資料
      所以我先問未有論據下如何得知追逐>失控>撞擊帶來傷害大過人肉路障
      如有相關資料, 敬希指教

      刪除
    27. //過去有咁多交通事故的資料可供專家參考和有系統地分析//

      上述是我的意見, 你認為可靠嗎? 雖然我未去搵, 但有需要揾也不難, 因我知道有數據庫, 肯俾錢就有得睇, 正如律司和大律司也可在數據庫找案例一樣

      刪除
    28. //過去有咁多交通事故的資料可供專家參考和有系統地分析//

      上述是我的意見,即匿名927.

      稍作google search, 已找到以下資料,相信有更多可供汽車設計, 測試, 安全和事故調查等等專家應用.

      Vehicle crash test database
      https://www-nrd.nhtsa.dot.gov/database/veh/veh.htm

      Mortality-based quantification of injury severity for frequently occurring motor vehicle crash injuries
      https://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3861825/

      Factors affecting the severity of motor vehicle traffic crashes involving young drivers
      https://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1067816/

      我不是這方面的專家, 只是曾做過類似的事故調查, 知多些少皮毛而已.

      認同標少所講, 現在大家都欠缺這事故的關鍵資料, 很難評論警方的指引是否不妥.

      刪除
    29. "你認為可靠嗎"
      唔係我認為你可唔可靠
      而係我唔太明整個立論過程
      截停傷害 <= 追逐傷害 (兩者包括所有可能性)
      呢個係你既論點
      自然期望能完成三段論(可能呢個世界仲有好多論證方法我唔識)
      兩種[捉賊]方法都包括大量不同可能發生既結果
      相信正常理解係唔可以靠估
      所以想問下有咩論據支持
      亦正正係我帶出
      "以此為駁論有缺憾"

      刪除
  10. https://www.theage.com.au/national/victoria/police-used-us-as-human-shields-on-tullamarine-freeway-say-motorists-as-investigation-begins-20160112-gm433i.html

    “A Victoria Police spokesman confirmed that roadblocks of the type alleged were explicitly forbidden by police policy.

    Ms Vollugi, whose car was damaged in the incident but is still drivable, questioned whether police could have used other, less-risky tactics to stop the driver.

    "I feel like a lot less people would have been damaged if they had another tactic.

    "It does not sound like he was armed and dangerous. In the grand scheme of things, it was stolen goods.
    "Did they need to get him in this manner?"

    The story has strong echoes of a 2012 case during which drivers were ordered by Victoria Police to turn their cars to block off the Hume Freeway to trap a fleeing motorist driving at high speed.

    At the time, then-premier Ted Baillieu and police chief Ken Lay were strongly critical of the practice.”

    如有雷同,實屬道理一樣。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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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時速100撞上前方停下來的車,後果要比追撞前方行70的車嚴重得多,相信是常識吧。//

    常識? 是什麽? 怎介定?

    155, 你的問題是分析過度簡化, 簡化到只考慮一個很特殊的情況和有很多隱藏的假設, 而不考慮其他可能發生且更嚴重的情況, 如果前面有两車佔了两線一前一後行70阻住後車逃走, 後車心急扒頭, 從100加速至150切線扒頭, 失控, 後車左边車頭撞向其中一架前車的右边車頭, 你怎知被撞的車的情況是比較輕? 怎比較? 有什麽根據來支持你所謂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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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re .Dogdogchi2018年2月14日 下午3:37.
    贼佬逃命,俾条路我逃命。
    車在我手,各安天命。

    你要我停車,我便少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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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我認為大眾普遍質疑交警截停前方兩架私家車是處理不當有其道理。

    飛車逃犯當然會考慮「塞車」,例如前方阻塞的是重型車輛,沒什麼機會撞開,硬闖只會撞死自己,或者前方有長長的車龍阻塞,而不是一輛輕型車輛而已,諸如此類的情況,疑犯棄車的機會較大。當然,如果所設「人肉路障」距離太近,沒有給高速駕車的疑犯有足夠時間反應,導致炒車的機會比逼使賊人棄車逃走的機會大。

    有網友表示「遇上塞車就停車才是常識」,我認為他忽略了上述兩個重點:一、阻塞的只是兩架輕型車輛,疑犯有理由選擇硬闖;二、前車距離太近,疑犯不夠時間反應而撞車,這點從車cam片所見,前車被截停後幾秒內被追撞 及 追撞前賊車已失控 可以初步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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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憑車 cam片段可以肯定,被截停的不只兩架私家車
      2. 憑甚麼肯定犯案車輛跟前車距離太近,幾秒即幾多秒?兩秒?聽講兩秒是正常的安全停車時間嚟喎!

      標少也說得很清楚,未有充分證據就唔好噏得就噏啦唔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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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就係話「見到塞車就停車先係常識」嗰位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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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實使唔使下下都標少? 標少身份是留言討論者角色為主。
      又唔係有不遵守會干預的守則。
      唔好噏得就噏本身才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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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80214/s00001/151859405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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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http://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2848574-大律師公會憂周庭-無申述機會即被取消資格/

    BA正式變成第二支公民黨,將政治中立已經放埋入櫃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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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都懶得去d/l公報來睇了,
      大律師公會又交判詞報告, 發表黨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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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由apolitical變成political就失去獨立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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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之前的擔心,結果唔夠一個月就成真...
      以後BA唔會再搞訪京團,中央亦唔會再同佢地溝通了...
      用了八年時間去建設,結果被人一個月就破壞左...
      班選佢地入去的大狀們,是否真心想為香港好還是想將香港推向一國兩制的死亡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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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ttp://www.hkba.org/sites/default/files/20180214%20-%20%20Statement%20%28Disqualification%29%20Chinese%20140218%20%28RP%20SW%29%20%28LL%29_0.pdf

      頭兩段無問題,但第三段好明顯講多左,佢地只針對一位候選人被DQ,卻無視其他被DQ的候選人,令人覺得有偏頗...
      第四段呢...同一個以公民黨名義去發表呢段文係毫無分別...

      選之前大大聲話自己不會壟斷公會聲音,轉個頭就以公會名義去為一位候選人背書,呢D人真係正宗的講一套做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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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https://m.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202/s00002/1485971227133

    若有人在寓所或辦公室等私人地方偷拍裙底,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將會是控方的「最後一着」。但若有人以非電腦器材(例如傳統菲林相機)在私人地方犯案,律政司將會「無罪可告」。

    真係無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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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係無得咁告, 個"道理"是...
      私人地方之內, "受害人"的出現, 是與該團體有關係, 存在某性質.
      不比公眾地方, 公眾地方公家出面「特別」保障, 好事.

      當事人的出現, 是有「特別」原因的, 水平低的地方或同事, 要去便應有適當的對應心理準備、自我保障.
      若受害, 依團體關係/性質, 即向上司投訴以便紀律處紛, 或以證物/作證唱出來, 便是爭取了公道.
      (相對的, 公眾地方少了唱出來丟面、紀律處紛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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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除非完成立法, 現行法例確規管不到。法改會幾年前的諮詢至今, 沒有下文, 文法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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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祝標少及各位

    身體健康, 龍馬精神,心想事成!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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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祝標少和所有網友萬事勝意、龍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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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閱過閣下的blog, 有問題想私下請教閣下, 請問如何可以聯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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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Tick 入去左下方blog 主個人檔案資料便可找到聯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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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https://youtu.be/DMmMejuY3RE

    如果佢見麥當勞嗰時,最高學歷只填中學畢業,算唔算提供虛假資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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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佢見麥當勞嗰時,要睇佢申請甚麼工作,要求甚麼學歷和經驗,如佢最高學歷只填中學畢業,符合工作要求,但實際學歷是超過工作要求(他是碩士),雖然佢提供不準確資料(刻意報低),但未必購成虛假資料罪,因他確實有中學畢業程度,符合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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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7:46 Argument fault, 最高學歷=/=學歷, 確實有中學畢業程度 can't fix this.
      Luckily, 最高學歷 is rarely the field prompt in re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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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理論上是虛假資料, 但是作細了不是作大的假學歷, 不會構成控罪, 即是有人揾開十萬, 為了想做份兩萬的工, 說自己揾開兩萬, 也不構成罪行。

      這位阿哥, presentation is unimpre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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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覺得無所謂,此題先天所限,不會有高質素討論、不會有結論。
      除非有高人找到有案例、判辭,但唔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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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希望佢可以找到專業人士輔導。有機會係病.

      https://simple.m.wikipedia.org/wiki/Asperger_syndrome#/issues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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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104, 關鍵點是符合申請工作的條件, 當中申報的資料沒有虚假或欺騙成份, 麥當勞要求中學畢業, 又無話高過唔得同一定要申報, 申請人唔申報其他無需要的學歷資料係無問題, 怎算argument 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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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如果佢係教育程度(學校和年份)一欄不申報大學,又聲稱沒讀過大學,又算不算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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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7:46 你問題的解釋正是在 "argument fault," 後面的所有字,請仔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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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如果佢見麥當勞嗰時,最高學歷只填中學畢業,算唔算提供虛假資料罪?//

      918, 我不是如你所說解釋你所謂的argument fault,而你的問題是捉錯用神和亂用邏輯.

      我的著眼點是麥當勞的真正招聘要求, 我質疑上述說法. 我相信麥當勞請收銀和侍應這類低技術工作的條件很簡單,如要求中學程度, 能說流利粵語, 簡單的英語和普通話, 體魄健康和手腳快便可, 麥當勞是不會著眼所謂的"最高學歷", 況且這類工種流動性很大, 做的也不會當是長久工或視為終身職業, 多數都是騎牛搵馬居多, 啲伙記做一年半載就轉第份工很普遍, 或得閑兼吓職, 麥當奴預左, 所以話麥當奴怎會理會見工者有無碩士或博士等所謂最高學歷, 傾啱條件就開工, 就係咁簡單. 所以申請者沒必要報所謂的最高學歷 .

      未調查過,香港我唔清楚, 但在英美加等地方有碩士或博士生放假時在麥當奴兼職也不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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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怎算argument fault? vs 我不是(說你的)argument fault
      你好意思批評別人"亂用邏輯"!
      "麥當勞"只是一個借用道具,因為純粹討論"原則"是抽象的,不是一般人舒適/有能力的討論模式。
      如來真討論"麥當勞",請先貼出真正的麥當勞招聘表格。
      若不,即你的"著眼點"的話,你不必引11:04,因為你根本不是討論11:04,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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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我收回最尾一行,總而言之,欄位叫"最高學歷"而佢填中學畢業,的確是虛假資料。
      不過虛假資料本身不足以構成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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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怎算argument fault? vs 我不是(說你的)argument fault
      你好意思批評別人"亂用邏輯"!
      "麥當勞"只是一個借用道具,因為純粹討論"原則"是抽象的,不是一般人舒適/有能力的討論模式。
      如來真討論"麥當勞",請先貼出真正的麥當勞招聘表格。//

      3:34, 引用 "麥當勞" 是5:05, 不是我( Re: 7:46, 2:04). 我不清楚麥當勞是否規定所有申請者申請任何工作, 包括收銀、侍應或清㓗工和兼職或散工等等這些工作都規定要填"招聘表格", 和所有"招聘表格" 必定有一欄位叫"最高學歷"規定所有申請者要如實申報, 是什麼理由? 有什麼作用? 因此我才有上述的質疑.

      為方便討論閣下提出的抽象的 "原則", 我不用"麥當勞"作道具, 改用 "x" 機構或 "y" 顧主.

      關鍵點是申請者所提供的學歷資料是符合 "x" 機構或 "y" 顧主所 offer 的工作和有關招聘規定的**合理**聘用條件和需要的資料 (例如沒有歧視某些申請者, 或所需要的資料與工作無關), 而當中申請者的學歷資料是沒有虚假或欺騙成份.

      如 "x" 機構或 "y" 顧主所列出的聘用條件沒有規定所有申請者須要如實申報"最高學歷", 例如只要求申請者的"最高學歷"有"中學畢業"的程度便可以, 換句話說, "x" 機構或 "y" 顧主也可能在沒有找到適當人選的情況下考慮其他不是"中學畢業"的申請者, 例如只有"小學畢業"但有很多年相關經驗, 或有其他大專或大學的學歷而沒有經驗等等, 總而言之, "x" 機構或 "y" 顧主沒有排除其他不是"中學畢業"的申請者, 而擁有大專或大學學歷的申請者也沒必要申報"最高學歷", 可申報或不申報, 道理很簡單, 因為 "x" 機構或 "y" 顧主不需要考慮這些與工作無關的資料, 報了也是多餘的.

      如 "x" 機構或 "y" 顧主所列出的聘用條件 **有** 強調和規定所有申請者須要如實申報"最高學歷", 例如要求申請者的"最高學歷"必須是"中學畢業"的程度, 其他的不考慮, 換句話說, "x" 機構或 "y" 顧主雖然有可能找不到適當人選, 但在這情況下也有理由不考慮其他不是"中學畢業"的申請者, 例如律師行請 office assistant 負責用人手派送文件, OA 的穩定性、誠信和為客戶保密是主要考慮因素. 如擁有大專或大學學歷的申請者申請前清楚知道規定要申報"最高學歷"仍然想博一博, 他們便須要如實申報, 否則便是提供虛假資料, 至於是否足以構成罪行, 可留畀高人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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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104, 關鍵點是符合申請工作的條件, 當中申報的資料沒有虚假或欺騙成份, 麥當勞要求中學畢業, 又無話高過唔得同一定要申報, 申請人唔申報其他無需要的學歷資料係無問題, 怎算argument 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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