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6日星期五

書面認罪

前一篇(中秋夜讀)有讀者留言說, 被警察捉到沒有在15米範圍內設有行人天橋處過馬路, 他收到法庭傳票, 但他不打算抗辯, 選擇了書面認罪, 並把認罪書寄回, 卻不為法庭接納, 法官要召他上庭, 使他十分擔心, 所以寫來求救。這些東西我十分生疏了, 唯有按常理去問他, 究竟在認罪書求情一欄寫了甚麼。原來他寫了天橋口正維修檢查, 所以不能通行。這種求情寫法, 等同否認控罪, 大人當然不接納認罪, 要召他上庭澄清一下。這講法若為法庭接納, 可獲判無罪。可是, 那就要審訊了。第一次上庭正式聽取答辯, 不能即時審訊, 另擇日期來審。幸運的話在第二堂就可以審結, 但不擔保法官接納被告的講法而判他無罪。如果不幸的話, 第二堂因為預料不到的原因而審不到, 或者審不完, 而需要押後再審, 到頭來還被定罪, 那種代價就大了。如果沒有強烈抗辯的理由, 這種非刑事性質的案件, 書面認罪就少講多餘的求情話, 以免越搞越麻煩。

上庭抗辯有多麻煩? 我舉一個極端的實例。我在2012至2013年寫過5篇上庭的代價的文章, 皆因閱讀了一篇上訴判辭。那是一宗鐳射槍偵測超速案, 被告由原審至上訴, 共上了10次庭, 最後上訴駁回, 越罰越多。我當時強烈批評原審裁判官顢頇無能, 不必要地拖延審訊, 對被告嚴重不公平。我當時還算客氣, 並沒有開名來罵。

我想強調, 如果被檢控可以書面認罪的傳票, 沒有特別求情的理由需要提出, 那就不提也罷。若要提出, 也別講一些包含抗辯理據的說話, 否則法官會很尷尬, 到尾乾脆不接納你認罪而叫你上庭答辯。真的打算抗辯, 就不要把認罪書寄回去, 而是在傳票所列日期到庭答辯。像讀者那件案, 他到尾都不打算抗辯, 到頭來卻要請假上庭, 始終都是打算認罪, 上這次庭就上多餘了。像這類jaywalking案, 除非有特殊理由, 否則寫甚麼求情話判罰的分別不大, 所以省點氣。以前有個Senior Crown Counsel(當年CC還未改名為PP), 被警察捉到jaywalking, 書面認罪表露身分,長篇大論要求輕判, 到頭來判了慣常罰款還要鍥而不捨再三要求減罰款, 最終個官叫她不服就去上訴吧。當然, 她沒有去上訴, 否則就街知巷聞了。

50 則留言:

  1. 請問西九審嘅cases好像好多唔比保釋要還押,是否此法院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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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相信與個別主任裁判官風格有關, 我不清楚拒絕給予保釋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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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1004/20172355

      例如這案,裁判官判一年感化。但爲何要判前還柙呢?還柙等同坐監,對被告公平嗎?在職的馬上要補錢給公司辭職以配合還柙。如裁判官滥用權力,小市民真係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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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1004/20172355

      例如這案件,我不知案情是否嚴重?但裁判官早打算判感化,為何還柙呢?還柙等同坐監,在職人士怎辦?可能馬上失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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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能怨, 控罪嚴重, 收押讓他嚐下鐵窗滋味, 教訓深刻, 其實也可以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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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nextmedia匿名"有嚴重的誤會了...
      1. "你不知案情是否嚴重?", 報導很清楚: 相當嚴重.
      (我又好膚淺咁見到: 12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12項!)
      2. 看清楚報導: "但考慮他還柙,故判處感化令一年".
      你掉轉了時序、因果. 裁判官的意思是, 當初如快判是入監, 現審兩日, 既有還押, 被告要找的尾數是感化.

      BTW, 我理解一般不用「補錢給公司辭職以配合還柙」, 還柙是不可抗事件, 僱傭合約不能執行, 凍結或解除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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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多謝BTTW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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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雖然我會同意標少的結論, 但標少的分析, 存在不少討論空間, 並不必然因此得出相同結論.
    同意結論是指: 裁判官正確地不接納讀者留言案的認罪; 少講「多餘」的求情話, 以免越搞越麻煩; 別講一些包含抗辯理據的說話, 否則法官會很尷尬.
    同意原因很簡單, 因與我前文主張相符:
    //BBTW 下午9:13 求情欄位內容唔清楚, 竟然解釋(介乎通唔通之間), 裁判官為保障被告權益, 不接受認罪: 上來講清楚//

    「多餘」有討論空間, 我同意「解釋含抗辯」為之多餘, 因為需要「見面詳談」.
    填單向文件求情需要技巧, 簡而言之要防止「見面詳談」, 除非你接受這發展!
    有人回條策略是, 乜發展都接受: 免罰、減罰、上庭再求情或再辯, 有效使用機會主義, 並無不可.
    若讀者般不想「見面詳談」, 幾行字一定要「明示暗示認罪、求情的元素、不含抗辯」, 求情元素若以解釋態度呈示, 注意「只訴諸減輕刑罰有公平/公道性」, 如有需要附上一看自明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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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只是用一個最簡單的思維去討論。書面認罪的程序有別於定額罰款(牛肉乾)的程序, 以交通案而言, 後者涉及法例237及240章, 後者所引發的傳票,若不抗辯, 繳款了事, 並不需要書面認罪, 也沒求情欄。若要抗辯, 把傳票底部回條撕出, 寄回中央交通檢控科安排傳票上庭。就算上庭認罪, 也要兩倍罰款加堂費。書面認罪的不相同, 收到傳票, 而定了上庭日期, 如果認罪, 就把認罪書寄回, 如要抗辯, 就甚麼也不用寄, 只要在指定時間上庭。上庭當日選擇認罪也無兩倍罰款加堂費, 罰法與書面認罪相同。整個程序是方便市民, 不用請假上庭。我相信有人會在認不認之間作決擇, 我上文的講法是用務實省時的態度講, 所以不詳細討論各種空間, 有些人本想抗辯, 以為可以即時審訊, 上庭才知不能即時審訊, 於是硬食了,浪費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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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兔兔做過此類案件, 當事人死也不肯認, 搞了不少天, 總共好像耗費了5天, 但萬幸的是, NG. 兼得堂費. 還把檢控氣得哭了出來. told u i can be nasty ..... *翻白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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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忽然提到定額罰款(牛肉乾), 與書面認罪程序上的分別, 我談一談概念上的分別...

      高等法院規則下, 有不經聆訊只基於書面陳述作出裁定的程序, 批准不批准上訴許可申請;
      類似地, 裁判官條例下, 有書面認罪的程序, 接受認罪並判定罰款。
      書面認罪回條便是因此而設計。
      設計是便利雙方, 法律概念上, 事情有都經法院處理 ----- 無論便利不便利, 繳付相同的正價罰款。

      ***定額罰款法律概念、及設計, 完全不同***
      警方給出通知書(牛肉干)後, 並沒有展開法律(法庭)程序, 因為...//該人有機會繳付定額罰款,解除就該罪行而被定罪所須負的任何法律責任//
      法律程序是由當事人不斷忽略付款或通知警方提出爭議之後才展開, 排期聆訊。
      換言之, 一般定額罰款肯付款, 完全沒經法院處理, 與書面認罪不同, 未及書面認罪層次, 已經解除法律責任, 根本沒有認罪因為不須認罪只同意通知書內容 ----- 繳付的是場外價!
      有爭議便經法院處理, 若敗訴 ----- 便繳付正價。Double, may plus $500 or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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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 我上一個blog中討論, 與今次討論焦點相同, 都是「探討求情欄位」---- 正所謂, 搞錯呢欄會奶野!
      你blog內容求情欄位的討論不多, 有兩點 : 有特殊理由, 寫; 多餘求情話, 不寫.
      問題是沒理由的想求情(人之常情, 我同意叫佢地唔好寫)、有理由的當然想求情!
      正所謂,「只是我是一個小市民,不識法律,常識有限 ----- 唔識分別特殊、多餘」, 咁寫唔寫、點寫?
      所以我探討求情欄位.
      你上面回覆不是討論求情欄位, 其實不是我的焦點.
      標少詳細描述了上不上庭(及牛肉乾)的程序, 是提醒大家另一種奶野! 也有用處.
      其實程序焦點、書面求情焦點, 我不知道何者較務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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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意1仔的summation.

      BBTW, 書面求情大部份都無問題, 一般講要求輕判(有講等如無講, 到尾一樣罰咁多), 有人會附上文件支持自己求情講法, 譬如長期病患或精神問題, 法官傾向調低罰款。故此, 我用很簡略的講法來概括: 沒有特別理由, 講不講也不影響罰款。像讀者提出那求情, 本身可以構成抗辯理由, 但他又表明上庭也會認罪, 反正是這樣, 一早不講那番話就不用上庭認罪了。看來對這讀者不公, 但究竟這位讀者對封橋有沒有誤解呢, 如果審案時發覺其實他有誤會, 到時就更不利。另外, 也有些人沒時間上庭, 所以啞忍硬食的。

      有些法官看到被告洋洋灑灑地寫, 寫得甚有悔意, 也會稍為減少一些罰款。也有些法官一視同仁, 定了基本罰則就不會偏離。故此, 我才不把焦點放在求情欄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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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說法我認同的,只是我是一個小市民,不識法律,常識有限,本是認罪,但倒頭攪出麻煩,在此再次多謝標少的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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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又係法律概念...
      按你的案情描述, 法理上沒有犯法。不過你由頭至尾都打算認罪。
      一是你在此簡化了案情描述, 你知道不是的。
      二是你覺得上庭花的時間成本比認罪罰款金額多, 或不認罪而不成功機會顯著。This will defeat the purpose of a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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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點解我在西九之後的留言無哂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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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整天去了遊玩, 你的留言不知為何給Blogger歸類為SPAM, 我回家後才把它們UNSPAM, 才登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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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計比例, 唔好計絕對值.
      官好聰明, 判數可除以3, 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科兩舊水~ Just kid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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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以前jaywalking PG by letter確係罰兩舊, 現在不知行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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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所以中國人話"生不入官門"是有其道理也...

    入到官門,你唔識辯護程序去同個官解釋,原則上死左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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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蛆一直做著奴隸也是有其道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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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都唔係既~ 你看住呢件案, 呢類案咁形容還可以. 卻不可以如你般涵蓋所有.
      呢類案有特別, 唔計訓練不當失職警察(被佢地累真係好難搞, 當例外), 交通案對手是專業執法人員, 告得你就係有野, 原則上佢地好少犯錯...... 翻譯: 原則上死左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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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仲有, 好奇怪, 同一件事可以換轉頭諗, 你或會有不同發現...
      裁判官的「不接受讀者提出的求情」, 正是公平公正幫緊佢, 回條有疑點.
      眾所周知「疑點利益歸被告」, 裁判官的方向是, 睇下係咪有機會唔認罪, 有合理解釋, 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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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正常人一見到上庭通知書,個心已經涼了一截啦...
      為了罰一千幾百而去搵律師,請假,對普通小市民來說已經係浪費錢同時間,因此好多情況係投降是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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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收上庭通知書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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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一般小市民,見到封野法庭寄黎既,乜都唔識之下,可以唔駛搵法律專業人仕幫手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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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唔好話上庭,收到封律師信已經腳軟啦。

      【網上熱話】傳家長發律師信促執行校規要授權 資深校長:面對面溝通較好 唔通一直信來信往?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906/s00001/1504686445793

      八叔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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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一般小市民,見到封野法庭寄黎既//
      當你知道幾多人理都唔理, 缺席審訊, 你就知搵律師睇比例係微乎其微, 你話「駛唔駛」?

      八叔公, 律師信恐嚇性度不嬲都係高過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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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下午5:18 博友

      無互聯網時代可能係既,但求其search律師信/律師信魔人......好多都係"我當堂嚇一跳,原來得啖笑",威力大減喇。

      庭就真係唔係個個有機會上過喇。

      八叔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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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906/s00001/1504686445793//
      很有趣, 主菜是家長一封律師信, 固然可以討論一下, 個人先指出一個感慨: 報導出來的所有評論, 全部都不妥當。 (歡迎討論)
      律師信是有家長「收到通告」後的反應, 通告是甚麼我完全不懂, 明報一直沒提。

      我對主菜的討論是, 只一封, 表面上是怪獸家長, 那麼其實是個別事件, 信貫徹一個立場: 一系列要求、及信本身, 都牛刀化。
      律師信中有一點露底, 該信是一系列要求, 並不是合約 (除非與"通告"併成合約, 所以"事源"很重要), 何來「7日內收不到回信當作同意有關『條款』」?
      後續問題是, 面對不合理的牛刀要求, 校方應該如何正確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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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八叔公大人, 一般收傳票, 看下性質, 都知道不外如是, jaywalking之流, 科水搞掂, 無有怕。連交通紀錄也沒有, 更遑論刑事紀錄。當然, 未入過衙門的人會好緊張, 得閒去法庭聽下審, 坐上面嗰個亦常人, 見識過就唔會驚。我揾人食飯都唔去法庭,費事上面嗰個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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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八叔公, 律師信魔人? 真係有喎, 我唔知tim, 未睇,
      知識內容可以拆解普遍律師信咁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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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其實律師信 (letter before action / terse letter)就是恐嚇. 要末你這樣 要末出WRIT告9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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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標少,係你面前點敢稱大人......真係大咩大?人咩人......叫就得,啤就唔得. ^0^

      我地呢星斗市民除左驚,仲有煩嘛。淨係同老闆解釋做咩上庭已經夠煩啦。唔好話上庭同官解釋,做陪審都唔想,我有同事要抽蠔涌爆炸品案陪審,幾日訓唔著呀,"好彩"最後唔中咋。八叔公低級公墓員世家,,有衛生,有律政,有警察,有消防,有入境,有郵政......但就成世人未入過官門架。係有次差d要陪去Juvenile Court,但最後老闆自己出馬,我又慳返。

      1兄,至於怪獸家長律師信應該係"假野"。是咁的,宜家好興出d書講不同行業既inside story,好似護士果本叫<>;講TBB果本叫<>,咁呢兩本都幾funny既。而教師界都有條友(唔開佢書名,唔想幫佢賣廣告)出左本類似既書,但就係將網上故仔左抄右抄,一係就係香討扮鬼扮馬博推上報,連funny都講唔上。家長律師信個Case係在香討先出的,但內容同發生過程完全唔係教師界會發生既,條友發覺無咩人理,就先去返自己FB secret再推。咁呢條友出得書,應該係傳媒有d門路,有人幫佢推上報,但就因此出現個故仔有頭無尾囉。

      下午6:08博友,咁拆彈始終要搵拆彈專家,特別係收到大公司如路易踎登、姑池果類,但至少唔會驚到不知所措,起碼可以上來問下標少先啦。


      發律師信指紙紮舖侵權 Gucci發聲明道歉
      https://www.hk01.com/%E7%B6%93%E6%BF%9F/19738/%E7%99%BC%E5%BE%8B%E5%B8%AB%E4%BF%A1%E6%8C%87%E7%B4%99%E7%B4%AE%E8%88%96%E4%BE%B5%E6%AC%8A-Gucci%E7%99%BC%E8%81%B2%E6%98%8E%E9%81%93%E6%AD%89

      八叔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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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神奇! 唔俾出書名? ^-^ 護士果本叫"On膠36小時";講TBB果本叫"TBB血淚屎"(???)。

      八叔公補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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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八叔公你就唔啱啦!i
      你知道是假? 卻由你2:29post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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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八叔公, 你咪替我招攬, 我識皮毛, 好多嘢都唔識, 我都喺升斗市民, 你最多可以話有問題可以提出黎討論下, 讀者中猛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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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標少,招攬唔緊要,最緊要唔係包攬。

      上午1:35 博友:

      我只係話"應該係"除非唔係 ^-^ 出律師信的家長係行內是有的,只係呢單唔多合理。

      八叔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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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對於呢啲輕微嘅交通違例事件,點解警察唔直接出告票而要法庭出傳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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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法律上行人違例並無「牛肉乾」, 所以警察只可抄低個人資料, 向法庭申請傳票。只有交通(車輛或司機)違例及垃圾蟲才有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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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6:28, 此blog討論的傳票, 可書面認罪, 那麼傳票跟告票分別不大, 可不用上庭。
      餘下的分別是, 告票是定額沒酌情權, 見金額即付; 傳票有罰款範圍可改動罰款金額, 收多一封信。
      總而言之, 立法立場認為,「呢啲輕微交通違例事件」應該分為兩類。

      P.S. 事實上分兩類以上, 不屬附表3名單的, 不能書面認罪, 不算輕微, 需要上庭接受一下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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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 這的確是現存程序, 是「點解警察」的正確答案。

      Academical discussion, 若問「點解法律上」, 便成為立法時的分類原則討論。
      垃圾蟲有牛肉乾, 車主司機有大量牛肉乾, 行人沒有牛肉乾有點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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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值得詳細講下, 要寫一篇, 以免對此課題有興趣的人走漏了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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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讚成! 我(行人身份)無得食牛肉干, 不公平!!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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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早D睇到你個blog就好...我認罪之餘寫低因乜事違規喺求情理由,諗住你接受就判輕D,唔接受都係認。今日啱啱收到信話唔接受我封認罪信,我以為係冇簽名之類。打電話去裁判署佢話因為我寫嘅求情理由可能被認為係抗辯理由,即使我揀咗認罪都冇用...
    我問依家直接寫信認番罪得唔得,佢話可以試...其實得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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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得晤得要睇個官, 無定律。你寫去話自己堅決認罪, 沒有求情話講,撤回之前的求情, 懇請法官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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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甚麼交通違例才會有書面認罪? 如果踩單車違反了交通標示會有書面認罪, 不用上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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