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4日星期三

中秋夜讀

中秋夜, 只有兩老做節。本來皎潔明月, 雲賞衣裳, 披了薄紗, 撥開紗簾, 還有紗窗, 月更矇朧。這時節,  南洲迎春月。北半球的秋天如火, 香港暑氣未消, 烏雲蓋天, 下了水晶簾, 卻也不見玲瓏秋月。這時節, 當然不應搬出李白的《玉階怨》來。

兩人做節甚簡單, 鮑魚煲雞湯, 然後把鮑魚燜了, 老友送來燜冬菰, 我回贈鮑魚及雞湯。月餅嘛, 都是別人送的, 吃了一點點, 都送了出去。只留下一盒放在冰櫃裏的韓國月餅, 是韓國餐廳的老闆娘送的。樣子精緻, 還未打算把它幹掉。



終審法院方國珊案的判辭今天頒佈了, 我看了一半, 只記住這兩段:

59. Such considerations flow from the existence of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s relating to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Thus, BL 6 requires the Government to protect the right of private ownership in accordance with law; and BL105 mandates such protection for the rights of individuals and legal persons to the acquisition and use, etc, of property. Particular protection is conferred on the “homes and other premises of Hong Kong residents”, BL 29 stating that they “shall be inviolable” and prohibiting arbitrary or unlawful intrusion. Similarly, BOR 14 prohibits “arbitrary or unlawful interference with [a person’s] privacy, family, home or correspondence”.

60. Consequently, where a limitation on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volves denial of access to private property, justification of the restriction as a measure necessary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others has to be given very substantial weight in the proportionality balance.


就跳了去看Press Summary, 實在太悶。

翻兩翻即時新聞報導吳文遠掟「臭魚三文治」案, 不明所以。吳文遠自辯作供, 炒了辯方大狀, 傳召前行政長官梁振英為辯方證人。擺到明是藉此羞辱梁振英, 自己傳召的證人, 竟然大肆盤問起來, 這算是那門的證據規則? 而且, 梁振英不用做敵對證人(hostile witness), 也只會作敵對證言。吳文遠就釘硬了。從先例看, 陳德章向財爺掟蛋, 入獄3周, 黃毓民向梁振英掟杯, 入獄兩周(還未聽上訴), 看來吳文遠未必逃得過鎯鐺入獄, 雖然the clang of the prison gates對他也沒有甚麼作用, 只會給他一個自詡為「政治犯」的機會。

另一邊廂, 盛傳廉政公署立案查何君堯。立案就會循法例第554章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6(2)(a)來調查:

26. 發布關於候選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的非法行為
......
(2) 任何候選人 ——


(a) 為促使他或跟他有關聯的候選人當選;或

(b) 為阻礙另一名候選人或另一些候選人當選,

而發布關於他或跟他有關聯的候選人或關於該另一名候選人或該等其他候選人且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毫無疑問, 「達關鍵程度」是其中一個爭論點。何君堯在案情事實上很難爭論, 他只能打mens rea。呢條友咁乞人憎, 佢都有今日囉。有人把1992年戴展華案來比較, 那屬錯誤類比, 因為戴展華當年假冒律師, 控罪是兩項法例第200章使用虛假文書罪(Uttering a Forged Document), 三項管有虛假文書罪(Possession of a Forged Document)及一項作出虛假法定聲明罪(Making a False Statutory Declaration)。

各位中秋節快樂, 飲勝, 我滴酒不沾, 以茶相奉。

66 則留言:

  1. !!祝各位同仁中秋節快樂!!
    何君堯呢條友咁乞人憎, 達關鍵程度, 剁其肉奉月同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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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咁即係比殺無赦仲勁, 要剁成肉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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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嗯....據封神榜所云周文王食左親子肉餅後吐出了"白兔"三隻,望西方跑去.....依考據,其中一隻叫馬....

      八叔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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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呢D人本質上同何君堯其實一樣,將來同歸殊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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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马鹿不过支那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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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個韓國老闆真夠心思!小弟我從未來嘗過韓國月餅。這個賣相相當吸引。

    上次何君堯在法庭門外拍照被「放生」,今次也不見得他會被落案起訴。我看只是一些noise而已。

    祝各位中秋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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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老闆娘未嫁架, 介紹你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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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嘩!咁好!溝唔溝通到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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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見你對Sydney咁熟, 所以介紹畀你。佢英文唔錯架, 我個個禮拜都同朋友去食晏。佢啲泡菜好好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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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介绍给兔兔啊........ *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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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以前高中有個韓女追我 我沒理她 現在後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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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可能你理咗佢之後,後悔嘅係佢!:)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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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方國X珊真是條不折不扣的政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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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祝中秋節快樂! 飲杯!

    好多律師都唔知或唔留意冇外國執業證書不可以自稱為某某地區執業律師。何君堯咁屎,佢更加唔會知。相信係中文翻譯錯誤所引致。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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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入册,人生必更精彩!飲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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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秋節快樂, 香港少啲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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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獨立建國後 馬鹿第一個停止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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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到時分分鐘被老解炸死左,梗係唔再搞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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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馬鹿兄幾時起義? 記得通知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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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好彩兔兔係香港搞事。 如果係美國搞事,一早比美國警察亂槍掃射。 曾經有美國人前往中東參加恐怖組織,結果被美國派去的無人機射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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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兔兔在美國可是建制一份子, 如何會搞事? 行政 司法 立法 都是由人民選舉 有這些為何要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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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47, 切開月餅睇清楚有無指示。

      阿兔哥, 這幾年死於槍擊事件的人, 我想不少是建制份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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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兔兔,以下條片介紹香港警察皇牌飛虎隊

      https://www.facebook.com/HongKongPoliceForce/videos/159764429699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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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846: 支蛆没有枪 过去几十年给杀了几千万

      104: 共狗公安 可笑卑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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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冇槍被殺可憐,有槍自相殘殺該死。
      香江警察當然比唔上國際標準,摳打同槍殺民眾都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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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吳文遠想學黃老毓咁意圖去用盤証人時間來乘機羞辱前梁特,點知卻唔知道自己無料,結果露了底兼引火自焚...
    何生單野呢...如果連呢度既人都話未必告得入,所以何生就可以大大聲話"任佢地查"了...
    如果佢同佔中三子相比,相信乞人憎程度只係小巫見大巫...我反而欣賞何生有承擔,唔會閃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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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冇人可以講我知: 梁振英是否只錄了口供而沒有列為控方證人, 所以辯方傳召他? 做乜炒咗郭大狀? Tactics? So that 吳文遠亂咁問都得?

      何君堯承擔個屁, 淨識寸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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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吳案的明報報道:
      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1005/s00002/1507139204657
      何生敢於面對調查,相反三子到依家仍然死口硬唔認數,已經是兩碼子的事.
      不要令仇恨掩蓋了其他野,究竟事情發展落去係點,留待時間發展吧.不過我相信到立會開始會期後,呢D花邊野又會逐漸離開公眾視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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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試下咁分析, 何生另一個反面做法可以點, 否認、閃縮、拒絕調查?
      沒有這空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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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依家未告姐,被人告咗上庭,到時同戴耀庭可能一樣,揾星级大狀,打到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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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標少, 正是!
      硬食反應除非很漂亮, 否認不需要升級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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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吴文远死硬的 2-3星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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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祝標兄與嫂人月雙圓,闔府吉祥!

    花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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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吳文遠冇黃毓民嘅級數,選擇自辯笑料一籮籮。
    ~~~~~~~~~~~~~~~~~~~~~~~~~~
    https://hk.mobi.yahoo.com/news/吳自辯-梁遇示威表現-好得戚-223030958.html
    吳自辯:梁遇示威表現「好得戚」
    東方日報
    2 小時49 分鐘前
    【東方日報專訊】【本報訊】在傳召前特首梁振英作供之前,吳文遠選擇出庭自辯。他指案發當日向梁示威時,梁的表情「好得戚、戚眉戚眼」,似是「邀請」吳掟三文治;吳文遠更當庭示範梁當時的表情,引起旁聽人士大笑。吳自言「由細到大掟嘢幾準」,預料梁當時會接實三文治,沒料到會誤中副車。
    吳文遠稱,他當天手持涉案吞拿魚三文治作道具向梁振英示威,是想凸顯「香港好多窮人,分分鐘連一份三文治做早餐都唔夠」,但當梁振英步近時,梁「頭向上昂起,兩眉向上戚起,下唇翹起」,表情「好從容,望住我笑口噬噬」,吳遂應其「邀請」掟出三文治。吳稱三文治「零殺傷力」,他無意傷害梁或其身後的事主劉泳鈞,若非警員阻撓,吳本來打算親身把三文治交給梁抗議。
    「梁振英嘅存在本身有侮辱性」
    控方盤問時,問及若三文治掟中梁振英,行為是否帶侮辱性,吳聳聳肩說:「唔知喎!不過梁振英嘅存在本身有侮辱性,應可以加強少少嘅!」控方質疑,現場有眾多傳媒,梁豈會「示意」吳掟三文治,直斥吳講大話。吳否認:「梗唔係啦!佢咁好勇鬥狠。」
    此外, 吳文遠在案發當天透過Facebook直播時曾承認「向梁振英掟三文治」,辯方爭議吳說出相關說話「只係講笑」,並不認真,指法庭應行使酌情權予以剔除為證據。
    不過,裁判官最終裁定吳的相關說話可呈堂為證據。吳文遠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他於去年九月四日在中環高主教書院外,襲擊警隊署理總督察劉泳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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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東施效顰,以為好醒,其實豬頭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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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記得標少之前評論過黃教主上庭自辯之不濟,其實吳與黃這等政棍都是在譁眾取寵,呃下無知的支持者就得,不值得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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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口才好又要懂得法庭、盤問的規則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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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one needs to have quick wits; be tenacious, be thorough.... actually 黄仁龙 has all these virtues

      or u can just be like me. be NASTY and relentl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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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你好標少,本人因當身處距離行人天橋或該天橋的任何部份15米範圍內時,不使用該天橋橫過馬路收到傳票。
    我已寄出書面認罪,但法庭不接受認罪書函及要我去裁判法院進行聆訊。
    本人十分擔心,請問我要什樣做呢?結果會如何呢?
    懇請賜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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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用怕, 很小事。這種控罪一般是可以書面認罪的, 有時被告在認罪書裏寫下求情說話, 可能寫了一些使裁判官覺得存在抗辯理由, 所以不接納你認罪, 才會叫你上庭答辯。你在認罪書寫了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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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係囉, 我都疑惑為何法庭不接受.
      你有無寫字, 寫左乜?
      係咪有"解釋"? 就算親身在庭都係, 認罪而有某說話, 法庭為被告權利著想, 有可能該解釋邏輯上其實是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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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好奇! 可否只寫兩個字 "認罪",便不會給官有誤會,不用上庭..但會不會說不禮貌!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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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除了顯示是否認罪, 認罪還可以寫求情的說話。寫不寫求情話判罰都差不多, 寫少兩句咪睇少啲囉, 點會話不禮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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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4:50 講既應該係傳票下半部的回條, 寄回作認罪書函。
      問題係傳票由政府設計, 應該係選擇上庭(認唔認都好)的話不用寄回。
      若寄回, 內容必然是印好文字已注明"認罪", 附上求情欄位.
      - 求情欄位唔填, 罰公價
      - 求情欄位內容夠清楚, 裁判官決定扣減不扣減罰款
      - 求情欄位內容完美脫罪解釋, 雖然"認罪", 我估有可能撤案, 通知被告. 我估錯的話便要上庭走一轉, 講多一次, 再無罪放人
      - 求情欄位內容唔清楚, 竟然解釋(介乎通唔通之間), 如上, 保障被告權益, 不接受認罪, 上來講清楚

      BILL HK 兄, 欄位寫兩個字 "認罪", 官當睇唔到(又係我估), 罰公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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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BBTW兄,
      我估你估得對..多謝提點..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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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請教各位有識之士
    我前幾天收到食環署傳票,但沒有回條位置
    內容是:縱使你有意認罪,仍須親自到庭。
    本傳票乃根據裁判官條例227章,由裁判官或由根據
    該條例第8(1)
    其實我想問還有沒有機會書面認罪
    如果有應從哪裏申請書面認罪。
    謝謝標少及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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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咪寫清楚左囉,「縱使你有意認罪,仍須親自到庭。」
      因為書面認罪只限於裁判官條例附表3的名單, 類別不同, 無你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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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想問多句,除了繳交罰款外,是否還需賠償訟費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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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沒有訟費賠償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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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真的謝謝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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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不用客氣, 很小意思而已.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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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食環傳票要看告甚麼, 有些涉及食物安全的會要被告付化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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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有關10月5日 下午4:50

    標少,多謝你的回覆。
    我在認罪書中寫了當天因橋不通行及時間緊迫,才作出錯誤横過馬路,懇請裁判官輕判,或許裁判官覺得我存在抗辯理由, 所以不接納認罪。
    請問標少,是否我上庭直接說認罪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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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橋不通行」這一句是裁判官不接納你書面認罪的理由。如果是事實, 你怎能用天橋過馬路? 那是一個抗辯理由, 你當時有向警員指出嗎? 如果你上庭時決定撤回「橋不通行」的講法, 法官一定會接受你認罪。你自己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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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因當時橋口正檢查維修,所以不能過橋,這是真的,我也說給警員知,我寫出只想求情,我違例過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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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有工程封了橋, 即15米範圍內沒有天橋用, 那是你的合理辯解。你被控違反了第374G章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9條, 刑罰列於第61(2)條,

      (2)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0(1)、10A(1)、12(1)、14(5)、(6)或(7)、20(4)或(5)、21(4)、23(2)、33(6)、34(2)、36、39、41A、42、43、44、45、46、50或51條的任何條文或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你有合理辯理, 可以選擇抗辯(若果你有時間的話, 第一次上庭答辯, 否認控罪排期審訊, 起碼上兩堂。還有, 不是包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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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標少多謝你的回覆及提供資料,我會上庭認罪,希望可輕判些,不須罰款$2,000。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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