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星期五

思潮起伏

1仔今早在靜夜思潮一文留言:

標少,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1637&currpage=T
呢單思覺失調盜竊癖, 劇情豐富, 可能會令你冷淡之心, 興起一陣思潮起伏。

順便留意到的是, 被告曾於2007年盜竊罪被判14天監禁, 然而2015年的盜竊罪雖然相隔8年未至於加刑, 卻罕有地可得簽保守行為18個月。

1仔所講的是昨天司法機構上載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劉雙影》案, 上訴人劉雙影對4宗盜竊案的刑期提出上訴。我昨天看了判辭, 第一反應就是kleptomaniac, 沒有特別感覺, 因為這類案件我愛莫能助, 她需要的是精神科醫生的治療, 我完全沒有能力幫這類人。這件上訴案反而勾起我對3個月前另一件案的回憶。一個擁有碩士學位的女教師寫來, 她在一個下午在7間店舖連環盜竊, 在第7間失手被擒而揭發之前6間所犯的案。她寫給我的唯一目的是想知有沒有機會申請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答案很簡單, 我直接了當說了NO, 我當時建議她去看精神科, 起碼要向法庭顯示她正積極處理自己的問題, 或者有可能避過牢獄之災。她很聽話, 看完精神科還把藥的照片傳給我看, 一天寫十幾個電郵給我, 我見她這種情況就權充心理輔導員來, 盡量開解她, soothe her nerves。除了花時間, 其實也浪費時間, 因這種案我是最無能為力的, 可能只有精神科醫生才可以幫她。她又試過找私人律師, 律師告訴她不要用當值律師, 搵不到食的人才去做當值律師, 這律師又說會跟控方bargain, 試下講甩兩條。這些伎倆我沒有說穿, 我只是說告7條和告5條結果都是一樣, 其他我就不多講了。這女仕突然音訊全無, 我本着的宗旨是, 任何人突然不找我必有因由, 我不會發電郵詢問。兩個月前她又寫給我, 上了庭認了罪, 再次押後索取多種報告, 當然獲得保釋, 否則那有機會給我寫信。她寫給我是因為: I email you again because I am still restless, nervous and anxious. May I ask whether I have an allowance not to have a “conviction record” if I committed a crime due to my psychiatric problems? 我告訴她既然請了律師就聽律師的意見好了。我再沒有收到她的來信。她這類案就跟「劉雙影」的類同, pyschotic problem。

對這類案我不會泛起思潮, 使我最着緊的是我寫過《「偷」包減浪費》那類, 看着那幾個高中女生為了不浪費食物幾乎被控, 我也為她們捏一把汗, 我還跟其中一個上了一課R v Ghosh, 做了抗辯的準備,幸好最終警方沒有檢控她們。使我最不喜歡的是那些警誡供詞, 求助人用手機拍攝傳給我, 就算解像度高, 一般那些龍飛鳳舞的警察字體, 我都吃不消, 總要放大來看。今晚就看了六、七頁, 才能確認案情, 那是昨晚傳來的新案, 孕婦被指偷胸圍, 非一般的案情。涉及胸圍也不尷尬, 尷尬來自她敘述的因由, 也罷, 那是素不相識的好處。So far最尷尬的是鏢場非禮案, victim整個pathologist report掟過來, 我都不知如何是好, 太personal的東西, 我不想知。

在以前, 午夜乍醒也會回覆那類充滿焦灼期盼的求助電郵, 到了這一年半載, 我減慢了步伐, 不急人所急了。反正都是沒完沒了的查詢, 本星期幸好只有3宗, 不是一日5宗的日子了。思潮沒有起伏了。

25 則留言:

  1. 標少,
    "我最着緊的是我寫過《「偷」包減浪費》那類",.值得服你!!.因這些無心之失的平凡人..才值得標少花時間.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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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言重了, 我只是平凡人做平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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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s://www.hk01.com/港聞/125735/-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擬赴英頤養天年-香港已無法治-不值留戀

    說好了的破産呢?
    馬狀有無幫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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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印象中"覆核王"從未在英打過工交過稅,應沒資格攞退休金,靠攞救濟金過活,怎能頤養天年?O 晒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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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覆核王欠下好多司法覆核官司嘅訟費,都唔知可唔可以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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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抱歉 .我又扯開話題 。

    在香港境外犯强奸罪,可以在香港法庭审?

    我指最近那個親戚強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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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200/s153P.html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200/sch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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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想問, 這類域外法律效力罪行, locus standi 是甚麼?
      I mean, 有個鬼佬在美國強姦鬼妹, 當然香港警察收到舉報後不會引用刑事罪行條例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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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S.153P Cap 200列出條件提出域外司法管轄權, 被告要" a person who is a Hong Kong permanent resident or who ordinarily resides in Hong Kong", 而victim要16歲以下及" a person who is a Hong Kong permanent resident or who ordinarily resides in Hong Kong", 如果鬼佬鬼妹符合條件, 一樣可以告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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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有時見到這些case,真係想個官判醫院令,等佢地在入面慢慢醫好過(有冇命出返黎就後話,小欖昨日又死人)

    話時話,標少可效法港大咁,由你帶一兩個法學生搞這些case。學生負責case follow up,但你俾意見。幫到人之餘仲可等學生學下野

    http://www.law.hku.hk/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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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估唔到我在前博提供了一個高買新案分享, 引起標少咁大回響, 出現了一個(話晒)因小弟而起的新博, 詳細說明了標少沒有興起思潮起伏而名為「思潮起伏」的博文。
    老實講真係嚇了小弟一小跳。
    標少自我剖白完, 我也乘機剖白一下。
    該link提出的考慮是, 高買案是標少長期談資之一, 此案卻特具豐富案情, 亦顯然與標少標談資不同, 當然我唔會想像標少未處理過盜竊癖, 但此案的有趣特點如下:
    .被告原籍台灣
    .擔保金10,000元,慢慢扣
    .有入小欖, 小欖不計入醫院令
    .屬嚴重病情(我外行人角度, 個list頗長"妄想型精神病 (paranoid psychosis) 及精神障礙...")
    .上訴人以人權申訴
    .上訴人拒絕承認精神病.... (又如何解釋盜竊癖?)
    .被告曾於2007年盜竊罪被判14天監禁, 然而2015年的盜竊罪雖然相隔8年未至於加刑, 卻罕有地可得簽保守行為18個月

    我原文固然有obiter的selling point「可能會令你冷淡之心, 興起一陣思潮起伏」, 其實是類似開場白、潤飾包裝之意。
    估唔到標少認真回應, 是有心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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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仔哥, 我樂於幫下找上門的盜竊案(狹指店鋪盜竊)的人, 因為知道過去十多年檢控態度改變了, 而這些犯案的人除了貪心之外還有其他精神心理因素, 處理這類諮詢比較簡單, 也比較容易判斷能否成功。有盜竊癖的人我幫不到, 幫到第一次也幫不到第二次, 他們要由精神科醫生跟進。是否盜竊癖只是靠醫生講(當然病人講給靨生知由醫生判斷)。

      劉雙影案在第二次定罪沒有加刑反而判簽保守行為, 我會這樣理解個官的想法: 8年後才再犯(好有可能有犯而沒有被捉到), 再判罰錢了事不如試下加一些限制條件讓她時刻警惕, 希望她18個月內循規蹈舉, 有些人可能起到作用。法官當然也可以索取感化報告而判她感化, 或者索取過而不建議感化才判簽保守行為。這簽保守行為並非撤銷控罪那種。

      英國對初犯涉及低價值(100鎊?)的店鋪盜竊用定額罰款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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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熱心幫助店鋪盜竊求助人, 大家都很欣賞。
      跟上文亦知道對於盜竊癖, 你有截然不同的反應, 可是「是否盜竊癖只是靠醫生講」, 你反應時是否很有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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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難處? 不太明白你所指。我幫不到盜竊癖那一類, 因為我幫的人是一次過的, 成癖的已非我能力範圍可辦, 對口對面見到個樣還好, 起碼可以鑑貌辨色, 像我在這裏做過幾個年青人的mentor, coffee下, 直接交流, 沒有因文字書寫產生隔膜, 有時問到像盤問一樣追殺, 不給人講大話的機會。盜竊癖我覺得要醫治, 醫诒就由醫生去做, 那是他們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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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直率講其實是邏輯不通, 起碼我看不通。
      此事已討論太多, 不宜再探索, 二來行事/感覺不一定下下講邏輯。
      我討論, pure academical or 文字閱讀理解立場而已, 不要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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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58909-20171013.htm

    "法庭今日不會求情及判刑,資深大律師潘熙建議,押後向各答辯人索取指示。法官指,由於正審理曾蔭權案,未知該案何時審結,判刑日期有待確定。"

    因審緊另一單案而唔判決,咁都得?如果曾案審一年半載,咪有排唔駛有判決?
    睇黎呢十幾人想坐監,法官也未必"求仁得仁"...(當然,到時律政司上訴判刑就後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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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其實點解醫院令會有時間性既

    如果判3個月醫院令,但係佢三個月未好返
    咁醫生再填form 1,2,3 ?

    如果1個月佢就好返,咁都要住多2個月?

    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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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認為時間性合理...
      1. 醫院令仍然屬於刑罰犯範, 判刑須具體
      2. 刑事案情對社會安全形成威脅, 刑罰長短是對公眾作出交代
      3. 醫院令授權治療機構執行, 機構應該有不同羈留措施, 判決限定羈留期限, 不等於治療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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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理解...不過臨床反應同懲罰長短無關
      法官都無可能知道要醫幾耐

      如果判3個月醫院令,但係1個月佢就好返
      咁會要佢住多2個月,定係醫生certify 出院之後,就送返佢普通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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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QS醫生, 法官判入院令的時間是依賴你們的專業判斷和建議的, 如果建議不準確, 醫生責任最大。入院令本身是治療不是監禁, 當然不能送去監獄, 懲教署也無權收。而且, 痊癒也不是一時三刻可以確定的, 精神問題也會反覆。真的很快會痊癒, 那麼精神科醫生就無理由建議入院令, 法官一開始就可以判其他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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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QS, 有兩個細節無講, 一來是drill down discussion, 二來我只憑估計。
      1. 法官判令三個月, 其實是幾份醫療報告書建議的綜合;
      2. 早醫好到時可以向法庭申請; 遲醫好轉床! status不同,
      BTW, 早醫好不能轉監, since the law didn't say, 誰都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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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噢。。。我不知道醫生報告會建議埋醫院令長短
      我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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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被告是否適合答辯及判入院令及其長短, 法官都聽醫生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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