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民指責政府司法覆核DQ了4個立法會議員, 是粗暴改寫了立法會選舉結果, 行為非常可惡, 侵犯民主原則, 破壞了高度自治。
事實上立法會選舉結果改寫了。
首先, 讓我們審視下不論建制或非建制派的議員, 就職宣誓沒有耍花樣的人、按著誓言一字一句讀的人, 議席有誰受到任何影響。無喎! 大家都知道, 所有出問題的, 都是因為在誓言中或自己「加碼」、加道具、加映短片或加入不同演繹方式, 才出問題。縱觀過去多年, 在宣誓中加入小動作的人, 有沒有任何一位是律師呢? 我印象中沒有。受過嚴格法律訓練的人, 不論心存在議會怎樣抗爭, 都清楚明白誓言來自《宣誓及聲明條例》, 無論對政府怎樣不滿, 覺得《基本法》怎樣使人不屑, 都知道宣誓是嚴肅的事情, 知道宣誓是議員就職的入門檻, 知道需要謹慎行事而不能胡來, 也預期不謹慎可以導致宣誓失效。
過往有議員在宣誓時以不同形式演繹, 他們都能順利過關, 做到任滿。隨意演繹而無需承擔後果, 儼然變成一種合理的看法。這樣做的人, 自己罔顧沉潛的風險, 對後果置若罔聞。那些演繹派會講, 以前啲人玩嘢都無事, 如果你話從今開始唔得, 咁我最多以後唔玩囉, 你無理由改變規則仲要追溯。正如有人留言講, 政府突然改變罰則, 以前衝紅燈罰$450, 政府突然修例改為罰$4500, 那就嚴重不公平。這例子舉錯了, 因為這是刑事法, 這種情況不會也不曾在香港發生。你在修例前犯了衝燈, 不會採用修例後的罰則來處理, 因為受到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3條的規範。以前不違法的行為, 不會因新訂的法例而追溯到把立例之前的行為也變違法。可是, 宣誓加料在以前是足以導致宣誓無效的, 只是監誓人沒有作此判斷, 也沒有人提出司法覆核, 也沒有人大釋法。長毛在記招被問, 也說如果知道會被DQ, 他也不會這樣宣誓。他不是說「加料」宣誓是合法的。況且, 就算沒有人大釋法, 區官也極可能裁定這些人宣誓無效, 但對於能否再宣誓卻可以處理得寬鬆。
人大釋法之後, 法官的判案空間有限, 只剩下客觀分析宣誓是否真誠、莊重、故意等的事實裁斷。對於釋法的追溯期已無需討論, 終審法院以前都裁決過。故此, 胡亂諉過於法庭和政府是無意思的。
陳弘毅教授倡議政府不向DQ4追討薪酬津貼, 只酌情追討訟費。前者我同意, 後者我反對。我同意不追薪津, 因為這些議員就任期間履行了職責, 有開工有糧出, 天公地道。但訟費是另一回事, 民事案的訟費是成本掛勾的, 除非法庭因為與訟人的司法覆核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法律原則, 敗訴才不會判令支付訟費給政府, 以往有不少這些例子。但宣誓加料涉及甚麼重大公眾利益? 那只不過是罔顧後果的個人show, 自己承擔理所當然。為了抗共、抗建制, 議事堂裏、議事堂外, 都可以是戰場。宣誓那一刻加映短片, 除了爭取到政治性質的鼓掌, 甚麼其他都爭取不到。沒有錢付訟費就只應向為他們鼓掌的人眾籌。
這訟費不同刑事案衍生出來的訟費, 刑事案被告敗訴或上訴駁回的訟費概念可見於上星期二(2017.7.11)終審法院在徐樹誠案(FACC19/2016)的判決:
10. 並不是每一次針對裁判法院中的定罪上訴失敗後,法庭都會自動判定控方獲得訟費。被定罪的人享有法定上訴權,為了充分落實此上訴權,法庭應當只有在上訴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的情況下才判定控方獲得訟費。
11. 再者,在判定控方獲得訟費時,法庭必須遵循香港法例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5條中定下的原則。判給的數額不得為懲罰性,而只是為了補償恰當地招致的開支。判給的訟費還必須是公正而合理的,且是敗訴的上訴人能夠承擔的。不過,沒有獨立的規則規定判定的訟費不可與判處的罰款嚴重不相稱。
7. Costs should not be awarded in favour of the prosecution as a matter of course whenever an appeal against conviction in the Magistrates’ Court fails. A right of appeal is given by section 113 of the Magistrates Ordinance[5] and convicted persons with reasonably arguable appeals should not be punished or suffer the adverse consequences of a costs award for exercising that right. Nor should such persons be deterred from exercising that statutory right for fear of possibly unaffordable adverse costs orders.
像司法覆核這類民事訴訟卻並非採用相同原則。法律訴訟是昂貴的, 不是免費的。DQ4這次的覆核雖然4名議員是被動的, 是政府主動提出的, 有人可能指責政府主動出擊, 欺壓市民, 但這4個人也許忘記了, 他們的案件是他們沒有跟從誓言來宣誓引起的。
那些不是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核, 而是普通市民提出的申請, 也會面對訟費的問題。朱凱迪及鄭松泰被市民司法覆核, 下星期就會提訊了。朱凱迪向記者說, 政府可以「做啲嘢」(來阻止他被DQ?), 講法不明所以。如果是刑事案的私人檢控, 律政司還可以中途介入, 然後撤銷控罪。在司法覆核案, 當政府不是參與訴訟的一方, 可以怎樣介入? 可以做啲乜嘢?
坊間的另一論據是, DQ4或某議員是多少萬人選出來的, 政府怎樣有步驟地DQ他們, 與民為敵。這是移花接木的論據。某些議員可能是高票當選, 眾望所歸, 這次被DQ確實對市民打擊不少, 尤其是在立法會中更一面倒, 由建制操控了。但別忘記, 在選舉時, 在選票上或候選人政綱裏, 宣誓時「玩嘢」,從來都不是一個選項, 也基本上不是選民選擇的條件之一。選民選擇某人, 是希望這人進入議會代表他們發聲。除非選民可以清楚選擇: 1號宣誓玩嘢, 2號宣誓唔玩嘢, 3號宣誓時罵中國人為支那人…否則議員被DQ了不能說成政府與幾多萬選民為敵。有個很容易測試的方法, 就是DQ議員參加補選, 到時事先講明在宣誓時玩唔玩嘢, 表明玩嘢的, 選民明知候選人當選後會被DQ, 會罵選民是白痴、支那人等等, 還會選他們的, 這些人再被DQ, 你就可以說政府與民為敵。否則, 我只能講他們只是愧對選民, 行為幼稚, 被DQ抵死!
事實上立法會選舉結果改寫了。
首先, 讓我們審視下不論建制或非建制派的議員, 就職宣誓沒有耍花樣的人、按著誓言一字一句讀的人, 議席有誰受到任何影響。無喎! 大家都知道, 所有出問題的, 都是因為在誓言中或自己「加碼」、加道具、加映短片或加入不同演繹方式, 才出問題。縱觀過去多年, 在宣誓中加入小動作的人, 有沒有任何一位是律師呢? 我印象中沒有。受過嚴格法律訓練的人, 不論心存在議會怎樣抗爭, 都清楚明白誓言來自《宣誓及聲明條例》, 無論對政府怎樣不滿, 覺得《基本法》怎樣使人不屑, 都知道宣誓是嚴肅的事情, 知道宣誓是議員就職的入門檻, 知道需要謹慎行事而不能胡來, 也預期不謹慎可以導致宣誓失效。
過往有議員在宣誓時以不同形式演繹, 他們都能順利過關, 做到任滿。隨意演繹而無需承擔後果, 儼然變成一種合理的看法。這樣做的人, 自己罔顧沉潛的風險, 對後果置若罔聞。那些演繹派會講, 以前啲人玩嘢都無事, 如果你話從今開始唔得, 咁我最多以後唔玩囉, 你無理由改變規則仲要追溯。正如有人留言講, 政府突然改變罰則, 以前衝紅燈罰$450, 政府突然修例改為罰$4500, 那就嚴重不公平。這例子舉錯了, 因為這是刑事法, 這種情況不會也不曾在香港發生。你在修例前犯了衝燈, 不會採用修例後的罰則來處理, 因為受到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3條的規範。以前不違法的行為, 不會因新訂的法例而追溯到把立例之前的行為也變違法。可是, 宣誓加料在以前是足以導致宣誓無效的, 只是監誓人沒有作此判斷, 也沒有人提出司法覆核, 也沒有人大釋法。長毛在記招被問, 也說如果知道會被DQ, 他也不會這樣宣誓。他不是說「加料」宣誓是合法的。況且, 就算沒有人大釋法, 區官也極可能裁定這些人宣誓無效, 但對於能否再宣誓卻可以處理得寬鬆。
人大釋法之後, 法官的判案空間有限, 只剩下客觀分析宣誓是否真誠、莊重、故意等的事實裁斷。對於釋法的追溯期已無需討論, 終審法院以前都裁決過。故此, 胡亂諉過於法庭和政府是無意思的。
陳弘毅教授倡議政府不向DQ4追討薪酬津貼, 只酌情追討訟費。前者我同意, 後者我反對。我同意不追薪津, 因為這些議員就任期間履行了職責, 有開工有糧出, 天公地道。但訟費是另一回事, 民事案的訟費是成本掛勾的, 除非法庭因為與訟人的司法覆核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法律原則, 敗訴才不會判令支付訟費給政府, 以往有不少這些例子。但宣誓加料涉及甚麼重大公眾利益? 那只不過是罔顧後果的個人show, 自己承擔理所當然。為了抗共、抗建制, 議事堂裏、議事堂外, 都可以是戰場。宣誓那一刻加映短片, 除了爭取到政治性質的鼓掌, 甚麼其他都爭取不到。沒有錢付訟費就只應向為他們鼓掌的人眾籌。
這訟費不同刑事案衍生出來的訟費, 刑事案被告敗訴或上訴駁回的訟費概念可見於上星期二(2017.7.11)終審法院在徐樹誠案(FACC19/2016)的判決:
10. 並不是每一次針對裁判法院中的定罪上訴失敗後,法庭都會自動判定控方獲得訟費。被定罪的人享有法定上訴權,為了充分落實此上訴權,法庭應當只有在上訴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的情況下才判定控方獲得訟費。
11. 再者,在判定控方獲得訟費時,法庭必須遵循香港法例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5條中定下的原則。判給的數額不得為懲罰性,而只是為了補償恰當地招致的開支。判給的訟費還必須是公正而合理的,且是敗訴的上訴人能夠承擔的。不過,沒有獨立的規則規定判定的訟費不可與判處的罰款嚴重不相稱。
(節錄自該案的新聞摘要)
李義法官在原判辭第7段還提及, 判令繳付訟費不是用以阻嚇被告不敢據理上訴的:
那些不是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核, 而是普通市民提出的申請, 也會面對訟費的問題。朱凱迪及鄭松泰被市民司法覆核, 下星期就會提訊了。朱凱迪向記者說, 政府可以「做啲嘢」(來阻止他被DQ?), 講法不明所以。如果是刑事案的私人檢控, 律政司還可以中途介入, 然後撤銷控罪。在司法覆核案, 當政府不是參與訴訟的一方, 可以怎樣介入? 可以做啲乜嘢?
坊間的另一論據是, DQ4或某議員是多少萬人選出來的, 政府怎樣有步驟地DQ他們, 與民為敵。這是移花接木的論據。某些議員可能是高票當選, 眾望所歸, 這次被DQ確實對市民打擊不少, 尤其是在立法會中更一面倒, 由建制操控了。但別忘記, 在選舉時, 在選票上或候選人政綱裏, 宣誓時「玩嘢」,從來都不是一個選項, 也基本上不是選民選擇的條件之一。選民選擇某人, 是希望這人進入議會代表他們發聲。除非選民可以清楚選擇: 1號宣誓玩嘢, 2號宣誓唔玩嘢, 3號宣誓時罵中國人為支那人…否則議員被DQ了不能說成政府與幾多萬選民為敵。有個很容易測試的方法, 就是DQ議員參加補選, 到時事先講明在宣誓時玩唔玩嘢, 表明玩嘢的, 選民明知候選人當選後會被DQ, 會罵選民是白痴、支那人等等, 還會選他們的, 這些人再被DQ, 你就可以說政府與民為敵。否則, 我只能講他們只是愧對選民, 行為幼稚, 被DQ抵死!
唉,有D市民針唔桔到肉唔知痛。。。
回覆刪除有D人講明選呢班人入去係想睇搞事,香港內耗好似完全唔駛理咁。。。
當泛民話建制有鐵票,其實泛民咪一樣有,否則果個6次會考得1分的議員會做票王?仲爭D令涂生落選?
天佑香港唔好咁快沉好D。。。
標少其實你寫一篇什麼人?能凌駕法例之上仲好過
回覆刪除你跟黄絲的人爭拗真哂時間,
那6個議員應該跟馬鹿學習
如何做了又不被檢控,怪就怪他們不請教馬鹿。
其實我無同人爭抝, 只是交流看法, 不管對方是甚麼絲。我是搞不到政治的人, 太戆直, 明刀明槍, 直腸直肚, 所以只能寫評論, 暫時拋開看了200幾頁的書不看來寫這一篇。
刪除標少我只是替你不直
刪除在上一篇有讀者問:法官會否用主觀性
我也有回答:匿名2017年7月19日 下午5:09
怎能知道法官不主觀?
就算主觀你也不知
只要不影響案情,判詞寫到滴水不漏
沒有違反法律原則,什麼都可以。
標少其實你都知到法官一定有主觀性。
只要在公平原則下,這不算是什麼。
咪傻喇, 有乜值唔值。在網上咁多嘢睇, 我三生有幸寫嘢有人睇, 我的榮幸。有真才實學在網上無私教人與人分字嗰啲我最佩服, 我呢啲二打六, 亂噏一通都有人肯交流, 夫復何求?
刪除講法官的主觀性確實存在, 否則點判斷誰可信誰不可信。但在DQ4這件案卻有很多客觀性的材料可以參考, 宣誓時的錄影, 在社交媒體的言論, 都加強了客觀性的判斷。
下午8:05
刪除十分認同標少
"陳日君在facebook上貼文「有人做了愚蠢的事,有人做了邪惡的事」。他表示,四名泛民議員被裁定喪失資格,使他滿腔怒火。他自問:為什麼市民沒有成群出來,作出更強烈的抗議?他同意四名被取消資格的議員,當日在對政權滿腔忿怒的情形下,確在宣誓時做了一些愚蠢的事。但政府利用司法程序「把12.7萬選民的選票作廢,那是不能想像的邪惡霸道!在別的國家一定會引起大規模的暴動。」
回覆刪除陳日君指出,政府早已向香港人宣戰,泛民議員被取消資格事件根本不是純屬司法程序..."
他老人家不明白:為什麼市民沒有成群出來,作出更強烈的抗議?
唉咁離地。
KKC
得罪講他只不過是個老氣橫揪的阿伯, 只在喊口號, 無內函, 如果沒有往日的牌頭, 儼然是榕樹頭、維園, 與人爭論到面紅耳熱的阿伯。遇到這一類人, 我只會講, 你有言論自由。做個無黨無派, 不與任何人勾結的評論人, 就可以暢所欲言, 對事件評論, 不用避重就輕, 不怕得罪任何人。
刪除马鹿也骂 陳日君狗屁连篇的 抗争不是这样 革命更不是。 对港豬的了解不足
刪除NOW STFU
马鹿
馬鹿, 你無陰公, 連阿伯你都用粗口鬧, 幾十歲仲叫佢學你咁抗爭, 你敬下老得唔得。
刪除陳日君不肯让路的老屎忽 GET THE FCUK OUT HERE 连民建联都懂 放权传位给李慧然
刪除马鹿
馬鹿, 夠喇, 咪過界。That is called gerontocracy.
刪除條友忘記香港不是波蘭 他也不是JOHN PAUL II 天主教在香港沒有那麽大的基礎 和理非對支那共產黨是完全無用的。 快快去見上帝吧 阻X住晒
刪除馬鹿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719/s00001/1500450569173
回覆刪除“唔識 acquit” 的 jury (最後真係釘左)
OMG. 成團人都無人識?
刪除會不會變成上訴理由?
刪除英文差成咁, 點聽得明陳辭同引導陪審團, 無疑是上訴理由。
刪除我未讀law都唔識 "acquit" 噃。
刪除香港人平時又真係好少用呢個字,佢哋肯問唔亂估已經好好。
刪除真的很少用這字? 可能我哋自己用得多所以以為這字很普通。問好過唔問, 但他們又有幾多嘢無問到呢?
刪除我當年唔識"acquit" 但我識“exonerate”噃~ 哈哈 後生唔睇英文報紙就系甘嘎啦。
刪除無疑陪審團英文一向都係大問題~ 但單憑佢地唔識"acquit"又不足以證明噃~
反正宜家大學好似都要考ielts先可以畢業,要大學提交埋成績囉!
一個半個字唔可以作準, 反正啲jurors諗乜你都唔知。其實jurors朝早集合候命嗰時, 可以加映短片, 即時惡補一啲legal jargons或者有啲幫助。
刪除好建議...不過條片的時間分佈要好平均、好中立先得。審批考功夫,要搵你做。
刪除咪講笑, 我識乜。
刪除I just watched the Jury Video Clip in the Judiciary Website, I think more information should be included there.
刪除平時大約十點、十一點完成empanelment,跟住一點放飯,之後先做opening submission。三個鐘可以講好多嘢,不過就教唔到英文。
刪除解釋legal jargons同解釋程序唔同,拍片又要驚解得唔好。有啲說話都係留返個官講好啲。
不過,其實憑context又無理由估唔到acquit點解。
我是指在早上集合時放一段片, 包括不可在網上搜尋案件資料、與別人商討、現場堪察、綱上發表評論等, 再附加一些中英對照詞彙。庭上由法官再講。
刪除所以我一向都覺得,喺香港犯咗事上高院,要千禱萬告係以中文審訊!求其個官或主控係老外老大鑊!試想吓,十個豬乸有八個都聽唔明英文審訊,聽得明嘅都只係明唔到一半,全程只在證人又中文作供時先知講緊乜,證人用英文作供就全程遊雲話之佢,法官sum up、directions全部都係楚留香主題曲:”塵沾不上心間…”,咁樣點會得到公平審訊吖!
刪除其實個CI坐喺證人隔離講大聲啲已經好好。不過你一句我一句好哂時間。
刪除其實我也認同司法機構可多做一點。同是Stuart-Moore,聽聞有次陪審團莫名其妙地使用公眾升降機外出進膳,碰巧和該案的大律師同𨋢。事後有人向司徒冕投訴,司徒冕反問:「咁你想點」?
刪除陪審團制度確有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
CJ應該正視這些問題。
刪除我胡说八道下 港共PUPPET“政府” 可以申请做 amicus curiae 法庭之友的
回覆刪除马鹿
傻佬, 政府點會拿屎上身, 已經畀人鬧, 仲要踩隻腳入去。也無作用, 法庭已在兩件案聽過政府的立場, 仲使乜要佢做amicus curiae.
刪除unwire.hk/2017/07/18/taiwan-woman-divorces-husband-who-ignored-her-messages/software/
回覆刪除法庭接納「已讀不回」為依據!台灣女成功與丈夫離婚
標少這段新聞香港有冇機會發生?
要離婚有冇依據都離得到。
刪除標少,
回覆刪除"法團推翻高價維修 遭索賠1700萬 承建商勝訴 康麗園每戶須付4萬" , 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716/s00002/1500141278343.
請教"房協資助"可否成為房協介入的理由,去參加官司. 因現在明顯是倫敦金情況,簽了約便死得.用法律費用去迫死小業主.只可以用官方的資源去對抗.
BILL HK
房協資助唔係咁用, 應當初不簽高價維修合約。
刪除法團問題癥結就係9成住戶平時闊佬懶理。quorum定高些少都開唔成會,定得低又出事。
刪除奉勸泛民主派去反圍標等民生戰線開發藍海市場,好過依家咁玩過龍俾政府一鑊剷起
刪除不必反圍標去開戰線,惹火老師已為學校點火
刪除https://m.facebook.com/hkgpaocom/
新聞透視19960208陪審團英語水平https://yungcf.wordpress.com/2007/05/11/tvb%E6%96%B0%E8%81%9E%E9%80%8F%E8%A6%9619960208%E9%99%AA%E5%AF%A9%E5%9C%98%E8%8B%B1%E8%AA%9E%E6%B0%B4%E5%B9%B3/
回覆刪除好大鑊。
刪除澳洲剛好有兩個議員因為發現有雙重國籍與憲法衝突而要辭職。這是法律上的要求,符合就符合不符合就不符合,跟選票多少、追溯力等等完全沒有關係。假如之前有雙重國籍議員沒有辭職或取下取消資格,那是發現不發現的問題。道理就是這麼簡單。
回覆刪除澳洲憲法規定, 他們應一早放棄原本國藉, 其中一人是加藉, BB時已移居澳洲, 可能疏忽了。這件事直接了當, 不用審視任何動機。
刪除DQ了或快將DQ的議員, 已沒有有效論據, 只能垂死掙扎, 打獲選票數牌來訴諸市民支持。市民支持又可以點? 何況選了他們的市民也未必支持他們入不到局或出局的鹵妄做法。其實宣誓有問題的議員可以在JR不作抗辯, 向選民道歉, 承認自己玩嘢不智, DQ後再參加補選, 承諾不會再在宣誓玩嘢, 會辦實事, 在議事廳內監察政府。他們卻不能辭職, 否則在6個月內不能參加補選。入到議會, 如果只懂為抗爭而抗爭, 也只是盲毛一名, 到頭來只會被選民厭棄。
現在泛民全體居然為了那6個犯傻被DQ的大鬧天宮,連事實道理也懶得講了,就只懂拿幾個工程撥款來出氣。
刪除正常人也看得出政府故意拿幾個民生項目給你胡鬧出醜,他日被改議事規則就有民意基礎,這個看到了還要如此胡鬧,他們集體吃了腦殘片中毒了。
勉強坐上同一條船, 打民意牌變成打民意反感的牌。
刪除"但這4個人也許忘記了, 他們的案件是他們沒有跟從誓言來宣誓引起的。"
回覆刪除他們不是忘了,只是故意忽略。
這些人再被DQ, 你就可以說政府與民為敵。你咁講,即係最起碼政府是同長毛嘅選民為敵啦?長毛宣誓玩嘢第幾次呀?長毛答唔會咁宣誓唔係話明知唔合法都做,而係佢明知可以再宣誓!宜家冇咗,所以人大唔係釋法,係改法,立法!
回覆刪除呢個只是以前曾主席“執法”不力嗻。兩個比喻:1)以前亂泊車交通差唔罰,唔代表而家抄足全日系改法。2)足球賽每場球證執法標準都不同,但一啲很明顯違反球例的情況,上一場嗰個球證唔罰,呢一場呢個球證罰唔代表球例被改動.
刪除講乜與民為敵, 那是投降式軟弱無力的論據。
刪除答乜?? 「這些人再被DQ, 你就可以說政府與民為敵。」呢句你講嫁!
刪除匿名12:51 類比錯誤。以前係「可以再宣誓」,宜家冇。用番你個例子,以前泊車踩白綫,唔啱例,但可以泊過;宜家唔得!
刪除8:01,
刪除別花時間, 等補選之外先講。我寫那段有很多前置條款。
當然,花唔花時間你有自由。但長毛作為一個反例,最後一段可以作廢。
刪除我投稿給你的話你可以把我寫的投籃。
刪除圍港大校委 馮敬恩公眾地方擾亂罪成
回覆刪除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0720/bkn-20170720094821373-0720_00822_001.html
小懲大戒,唔好以爲學生大曬
知得太遲。
刪除此處報道比較詳細
刪除https://www.hk01.com/%E6%B8%AF%E8%81%9E/106070/-%E9%A6%AE%E6%95%AC%E6%81%A9%E6%A1%88-%E9%A6%AE%E5%88%91%E6%81%90%E6%9D%8E%E5%9C%8B%E7%AB%A0%E8%84%AB%E7%BD%AA-%E6%93%BE%E4%BA%82%E7%A7%A9%E5%BA%8F%E7%BD%AA%E7%BD%AA%E6%88%90-%E9%A0%88%E9%82%84%E6%8A%BC%E5%BE%85%E6%B1%82%E6%83%85
那個「隊冧佢!」vs 「隊冧你!」總覺得有點奇怪...今晚先溫習一下。
第二時劈友一定要同個目標人物講「我劈你」, 唔可以同啲刀手講「劈佢」, 否則啲刀手會互劈, 以為要劈第三者!!! 哈哈, 有趣。
刪除[劈佢], 係教唆傷人/謀殺既範疇
刪除但係傷唔成又殺唔成, 應該點處埋
律政司應該上訴⋯⋯
刪除dogdogchi,
刪除咁咪告attempt.
隊佢。隊酒啫。
刪除Terry
我覺得個官都幫到出面了
刪除不過同意小懲大戒係好事
二哥
http://s.nextmedia.com/realtime/a.php?i=20170720&s=6996647&a=56979097&ref=tw
回覆刪除請問呢兩位建制派議員會被DQ嗎?
這一宗我十分支持覆核王的舉動, 但我覺得他應報警或ICAC, 刑事調查兩條友有否違反選舉舞弊的法律, JR不太恰當, 因為他比較難搜證, 由紀律部門去搜證好過市民去做。拉晒啲假學歷騙子。DQ與否要看證據。
刪除戴展華no.2
刪除Terry
馬鹿不同意喔 雖然倆是建制的 但他們的學歷是來自unaccredited institutions 罷了 這本質上和 forgery 是截然不同的 。 比如馬鹿 說自己來自指馬為鹿大學 大家可以笑話我的學歷是diploma mill 但如果馬鹿自稱有來自OXON 的BCL (馬鹿連UK都沒去過) 這就有問題了
刪除馬鹿
我唔理佢係乜制, 阿伯應該用double barrels, 又JR又報案。你以為我會放過騙子?
刪除據報導,個男嘅notingham Trent, 但大學說找不到他的名字。當然,報導沒有說他有沒有用該資歷作參選時的申報用途或其他用途。
刪除Terry
Terry,
刪除戴是用假學歷(using forged document)來騙律師會, 這兩條茂里沒有用這些學歷來登記專業資格, 那些廢拉學歷有屁用, 自卑心作祟的玩意, 街巿賣菜的阿嬸的心要比他們踏實。
是的。不知柯議員有沒有用該學歷於競選時申報或用作其他用途。好似選立法局議員不用申報學歷的。
刪除http://www.hklii.hk/eng/hk/legis/ord/200/s74.html
Terry
https://billsiu.blogspot.hk/2016/04/blog-post_24.html
刪除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246&QS=%28Tai%2Bchin%2Bwah%29&TP=JU
Judge Britton 嘅判決書是否網上沒有的?
Terry
馬狀呀,没去過UK卻能決心歸英,這是多麽高尚的愛國情操,令晚輩動容。
刪除而家興呀!周街都係Dr.乜,Dr.物… 賣魚丸嘅係Dr.,儐儀之星又係Dr., 做免費報紙嘅又係Dr.,做減肥嘅都係Dr...
刪除安老无缘无故欺负马鹿 标老爷毫无作为 不主持公正
刪除不行! 我要上告! 我要JR!
马鹿
Terry,
刪除In that era, no such judgment was open to the public.
http://www.judiciary.hk/en/legal_ref/judgments.htm
刪除Terry
一次過剷埋陳志全、張超雄、林卓廷、朱凱廸、鄺俊宇、鄭松泰、邵家臻同尹兆堅。好極。
回覆刪除佢哋做過乜?
刪除番大陸咪好囉,永遠只有一種聲音
刪除其實他們也的確該被DQ 如果釋法is strictly interpreted on the context word by word. 如果去看YOUTUBE的片段 。 的確全部該給DQ
刪除馬鹿
"大陸咪好囉,永遠只有一種聲音"
刪除你以為啫
「宜將剩勇追窮寇,不可沽名學霸王」。
刪除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cV8uk9n0Oo
刪除的确可以DQ
马鹿
完全同意標少嘅睇法。
回覆刪除宣誓標準從來如一,有人玩嘢,亞爺唯有就你玩嘢部份作解釋,呢啲係無可奈何嘅事。
你話以前亞"犯太",亞"欲成"唔作追究,所以你無辜仲低B。好多人犯法都可以逍遙犯外㗎啦,但總有人上得山多終遇虎噃。
作為一個國家,如果佢對政府公職人員寬容,咁只係俾緊機會你啫,唔通你真以為你叻到人地真係怕咗你? 你自己有幾多斤両咩? 如果你背後無足夠嘅政治能量,但又鍾意挑戰法規,都無所謂喎,但請你成熟啲,勇敢啲,唔好搞到出咗事先扮事前唔清楚規則,從容就義,仲會有番啲尊嚴。
至於話法庭同政府係罔顧民意! 呢個講法仲大罪。如果你而家問晒你所有嘅選民,我諗答案只有ㄧ個,就係希望你按照你所承諾,用議席嘅權限去為民請命,改善民生。
等如話如果你要某機構持份者,支持你入決策層級,但人地信你,用咗心,用咗餞,成功送你入去,但估唔到你第一件事就用自殺方式,破壞你啲支持者都一直同意嘅公司核心規則,
咁究竟 "係你"? 定係 "間公司"? 唔尊重選你入去嘅人呢? 除非咁啦,你事先有係政綱講明會宣誓時玩嘢,咁就好嘢喇。
所以說選票 香港人的授權 都是虛的 都是假的 暴力集團一句話 就已廢除
刪除“香港勝在有法治” ,----瀰天笑話
馬鹿
別用做賊的口脗做律師。
刪除https://m.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724/s00022/1500858513274
回覆刪除The title of the article is correct, but who are the culprits?
Probably the writer of the article is one of t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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