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

幻影悉尼








小女兒請兩老到市中心吃飯, 然後到Circular Quay看幻影悉尼(Vivid Sydney), 戶外氣溫不算冷, 秋天最後一日, 有12度, 因為是週日, 人也不算多。每年最有睇頭的是投影到悉尼歌劇院外牆的幻影燈光, 我這幾年都有湊熱鬧, 看多了也沒有特別驚喜。今早打羽毛球跑了七千步, 晚上行來行去又加了萬三步, 都幾疲累。6月17日就閉幕了, 還有時間飛來觀賞。明日踏入冬天, 晚間氣溫還有10度, 準備充足禦寒衣物, 才不會冷病。

乘車回家途中, 沒有浪費光陰, 登入司法機構閱讀今天上載的上訴判辭, 竟然看到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農場 HCMA614/2016,唔係啩, 上訴人個名叫「農場」! 單嘢係「違反居留條件」的控罪, 在農場裏操作挖泥機, 真的這麼巧合, 上訴人也叫「農場」, 抑或是筆誤呢? 有趣。我就等睇corrigendum。

二百萬點擊

昨晚出現了本博開筆以來第二百萬個點擊, 第一百萬個發生在2015年9月5日, 即是21個月之間又累積了一百萬, 當中並不包括《線報》及某地產網的轉載, 那兩處有多少點擊我完全不掌握。點擊量高, 除了一份虛榮, 我最大的滿足感就是能夠從留言中學習, 我比以前謙卑了,  不會動不動罵戰, 不是那種退一步海闊天空的感覺, 而是體會到自己的渺小。既然渺小, 又何必爭鋒? 我寧願投放更多時間去回覆那些焦灼的人的諮詢。

對於生活中遇到那些魑魅魍魎, 妖魔鬼怪, 我已不會動氣, 只會對之視若無睹, 他們就不會對自己有絲毫影響。有時看着他們在放肆, 我也只會一笑置之, 冷待及無視這些鬼魅, 它就不會存在。是狐狸的, 尾巴怎樣也藏不起, 總會露出來, 露了尾巴的狐狸就會夾着尾巴走。

在百萬點擊時, 曾經有封筆的念頭, 那時曾經講過, 如果找到更有意義的事可做, 就會關掉這博, 暫時還未找到, 只好厚顏地委屈各位讀者繼續看下去。從另一角度看, 我自己其實也是讀者, 很多質量高的留言, 帶出多角度的觀點, 作者和讀者身分交織, 混而為一, 大家可以共同開墾這園地, 盡一分力, 提倡理性客觀的討論。

希望在未來本博的點擊可以再增多, 那有賴各位鼎力支持, 大家一起踴躍成為作者。我雖然是博主, 我完全不知誰以電郵訂閱本博, 只有blogger這軟件持有者才知道, 擔心私隱的朋友大可放心, 我不會也不能窺伺私隱。最近跟幾個法官吃飯, 他們都問我究竟以筆名「馬鹿」(Maro)留言的律師是誰, 事實上我不知道, 我從沒有憑他留言的蛛絲馬跡去查探, 也沒興趣這樣做。法律界的朋友留言, 請繼續使用筆名, 我不希望引起論爭時傷了和氣, 真身不露, 更能暢所欲言。

儘管我自稱寫評論時客觀持平, 畢竟個人價值觀是閱歷積聚而成的, 難免具有傾向性, 所以單單對着鏡子反躬自省是不足以超越個人固有看法的限制, 一個成功的客觀平台需要海納百川, 有容乃大, 像金鋼鑽, 具multi facets的。懇請繼續留言鞭策我。

2017年5月30日星期二

寒冷的端陽

過兩天就踏入冬天了, 今日起來天氣奇寒, 瓦頂和草地都結了霜, 早上8時, 室外氣溫只有4度。冬天未至冷鋒先臨, 剛從亞熱帶回來倍感寒意, 今早是18年來溫度最低的早上。兩星期沒有打理的後園, 因為秋天的關係, 野草沒有放肆地長, 只是零星落索地偷生。種了兩年的橙樹, 果實在綠葉中炫耀, 提醒我別忘了收穫。


橙是navel種, 即是石榴篤的橙, 雖是新枝, 一點也不酸, 熟透了的無花果竟然沒有蟲鳥眷顧, 還有兩粒草莓, 讓我省了兩天的水果錢。

這些是新橙, 雖然不酸, 比起舊橙, 甜度還是差了一大截。新橙、舊橙的分別並非剛摘下來和存放已久之分, 而是新樹和老樹之分。樹上熟才採摘, 比起未熟透就收穫的水果, 食味有明顯分別。所以pick your own可以是招徠遊客的手法, 尤其是那些在運輸途中容易碰瘀及保鮮期短的水果, 草莓就是一例。

客途中積存的求助詢問, 今午總算把全部欠債還清了。這些都是沒完沒了的事情, 舊債償了, 新的又接「糉」而來。深秋的端陽佳節, 沒有龍舟競渡, 不能游龍舟水, 卻可以熱騰騰吃糉, 大快朶頤。

2017年5月27日星期六

何君堯, 你都有今日

我對於功名利祿從不感興趣, 值得做的事我會獨排眾議, 勇往直前去做, 不理會也不介意別人的看法。除了讀書時參與過學生組織的選舉外, 其他的選舉自己都不參與。何君堯落選, 諉過於任建峰, 這是明報的講法:

何君堯今晚回應《明報》查詢時表示,對結果失望是人之常情,不開心是正常,他認為自己得票低,「事件有插曲,導致這個結果(低票落敗)是可以理解」,表明是與律師任建峰的誹謗言論有關,「任建峰的言論影響是事實」,強調會繼續循法律程序跟進。


律師會選理事, 就憑任建峰的言論就可以影響大局? 你以為那些選民是老人院推輪椅去投票的耆英, 連一四七二五八號候選人是誰也不知, 只依據掌心被寫着的號碼去投票嗎? 衰衰哋就算耆英律師也是律師, 何況何君堯多年來一直是理事, 頃刻之間, 憑任建峰「抹黑」, 他就一臉灰炭了! 咪呃人喇, 這是多行不義, 聲名狼藉的結果。

近年何君堯負面新聞多, 人又寸嘴, 料子又有限, 寫信給袁國強要求覆核雙學三子的刑罰, 信又寫得不專業, 儼然出自茂里手筆。夥拍梁教授創作了「辱警罪」草案, 又非驢非馬, 失禮死人。在高院自拍, 知法犯法, 卻臉無愧色, 一直死撐。這種質素, 已近乎使專業蒙羞, 選民除非弱視, 才會視若無睹。人貴自知, 參選有勝有負, 敗選除了不開心, 諉過他人, 也要學下躬身自省, 認清自己失敗的原因。他看似豁達地講life as usual, 卻掩不住噴出來那股酸氣。何君堯, 你都有今日囉。

2017年5月26日星期五

MS, 你都有今日

各大報章都報導了MS被入稟索償的新聞, 明報是這樣講: 官指拖長審訊 伍珮瑩大狀夫遭索償。我黑心, 看了很高興, 你都有今日喇。歪種的可恥大狀, 這一次會接二連三受到教訓。我很難想像申索會不成功, 只是賠多少的問題。上訴庭詳盡的判辭是申索人(非禮案被定罪而後來上訴得直的被告)強而有力的依據, MS可爭辯的地方只是有關虛耗時間抗辯方法而引致律師費不必要的增加, 至於申索人因抗辯方法而導致被定罪作為索償理據的話就必然失敗, 上訴庭對於原審裁判官裁定申索人非禮罪成判決認為理據無械可擊, 判令上訴得直純粹是MS的專業失職對申索人不公所致, 講到底錯的是MS一人。我在誰為非禮受害人討回公道?一文, 已引用了判辭第218段來說明。

若果非禮案的受害人因為被非禮, 因為在作證時受欺凌、侮辱的盤問方式而心靈創傷, 也可以入稟要求兩人賠償, 贏面也很高, 唯一要證明的是她身心受創。從這角度看我希望她不會申索, 希望她已忘掉這次不愉快的經歷, 以看戲的角度來看這件申索案, 尤其放長雙眼來看MS的下場。

2017年5月25日星期四

MS案的庭上認人

閱讀上一篇提及的上訴庭判辭, 勾起我的回憶, 我去年批評高院法官Campbell-Moffat有關庭上認人的錯誤法律看法, 我去年寫了這一篇: 庭上認錯人。昨晚飯聚, 才知道原來大法官是 Archbold Hong Kong 有關 Identification 章節的編輯, 有點失覺, 那她就錯得無理了。凑巧在MS一案, 在審訊非禮案的過程中, MS尋鸒滋事, 無端爭論起認人的證據, 反對受害人在庭上認人, 而原審裁判官因此裁定因為審訊前沒有安排過認人手續(ID Parade), 所以不准受害人在庭上認人。這裁決可能受到Campbell-Moffat 在 HKSAR and CHEUNG WEN PO PHILIP (張文波) HCMA 58/2016 的判決所影響, 被誤導而錯判了。上訴庭在MS一案, 也指出原審裁判官不准受害人在庭上認人是錯誤的判決, 無形中顯示 Campbell-Moffat 的看法是錯誤的, 下面這兩段判辭就清楚不過。

199.      MS explained his position when directly asked by the magistrate if identity was in issue, as follows:

“Well, I think all I would say is if I may put it this way is that whether or not identity is in issue, the prosecution must prove their case, and they have to lay a sufficient foundation to enable a dock ID to be made, in any event. That’s all I would say. And, so far, I don’t believe that’s been done.”

Ultimately, having heard argument, the magistrate disallowed a dock identification, saying that a proper identification parade should have been held.

200.     With respect to the magistrate, his ruling was wrong. In circumstances where the parties had met outside House 2, on which occasion PW1 had, in the presence of cinema personnel, accused the appellant of indecently assaulting her, for which he had tried to explain and apologise, following which the police had arrived and arrested the defendant, as a result of which both proceeded to the police station, a formal identification parade would have been a futile exercise. No one ever suggested that the man who came out of the cinema, who was accused by PW1 of indecent assault and who was subsequently arrested in the presence of witnesses, was not the defendant, nor was that ever the defence. A dock identification should have been permitted.

2017年5月24日星期三

誰為非禮受害人討回公道?

這是一篇遲來的評論, 上星期三(17.5.2017)上訴庭的判辭上載了, 我卻忙於「不務正業」, 只能斷斷續續看完這157頁, 共286段的判辭。一宗簡單的在戲院裏摸鄰座女士大脾的非禮案, 審前覆核上了3天法庭, 正審用了18天: HKSAR AND HARJANI, KISHORE MOHANLAL, HKSAR AND MARK RICHARD CHARLTON SUTHERLAND HCMA 685/2013 AND HCMA 425/2014(有興趣可以click入這連結來看)。

我寫這一篇有兩個目的, 一為受害人抱不平, 二為了臭罵大律師Mark Sutherland(MS)使專業蒙羞的行為。我相信香港開埠以來, 上訴法院從未試過批評辯護律師比這件案批評得更嚴厲, 我也從未見過比這件案更無理拖長審訊會拖得這樣無恥地長的律師。一宗可以一兩天之內審結的簡單案件, 審了18天, 審訊過程的錄音謄本長達2181頁。審訊時間長, 盤問詳盡仔細, 絕對不是反映虛耗法庭時間的指標, 只要對題, 有目的, 有需要, 就算要花更長時間, 也不應受到批評。不過, 簡單不過的案情, 主要爭議在於有摸/無摸, 抑或是意外觸碰, 無論怎樣天花亂墜, 也無可能盤問受害人四、五天, 荒謬之處, 我不想重覆, 判辭中所舉例子已不勝枚舉。拖長這件案的元凶當然是這個不知廉恥、嚴重專業失當的大狀, 拖長案件是為了自身利益, 因為上庭收費斷日計, 不單止虛耗了被告的金錢, 更嚴重浪費了法庭時間。我以前也評論過原審裁判官也有不能推卸的責任。這位裁判官展示了無限的容忍能力, 也沒有發火, 卻無形中縱容了大狀的奸計得逞。有些法官可能認為, 你下下阻止他發問, 在過程中會花更多時間爭論應否發問那些問題(這件案無出其右), 不如索性任他離題發問, 反而減少爭論而浪費的時間。我絕不同意這種處理方法來對付無恥拖長審訊的人, 我覺得給他三幾次解釋盤問離題的理據後, 就不應再給他機會繼續纏擾, 應該不怒而威地講: “question disallowed, move on”。這件案的審訊過程, 提供不少反面例子, 看得我火起。MS這種劣質的律師, 確實難得一見。你不對付他, 無形之中變成助長了他的惡行。只有那些假難民的Torture Claim的人才會喜歡他, 因為MS這種手段, 幫助他們可以藉詞拖長留在香港的時間, 讓他們留得越久對他們越好。

本案受害人不單只受害於被非禮, 也受害於法律制度。被告上訴得直, 撤銷了非禮定罪, 並非受害人作供出了甚麼問題, 也並非原審裁判官審訊的判決犯錯, 而是劣質大狀的表現對被告造成不公才驅使上訴得直。這受害人在作供的過程中受到不必要的欺凌, 隨便在判辭找一段也足以反映:

162.   It is clear, on MS’s own concession before the magistrate, that it was not until the fifth day of PW1’s testimony that he embarked upon putting his case to her and “taking the witness through various matters that happened on the evening in question based on her answers in-chief”[1]. It seems to us, and we have had difficulty in avoiding the use of hyperbole, that most of the first four days of cross-examination of PW1 were taken up with page after page of obtuse, pointless and irrelevant cross-examination. Counsel’s questions appeared to have no sensible direction or purpose whatsoever other than to badger or bully the witness and prolong her ordeal. It ought to have been obvious to counsel when PW1, a respectable and obviously intelligent woman, complained of her frustration, as well as her feelings of being insulted, by questions of no discernible consequence being repeatedly asked of her, that a more restrained, delicate and sensible approach, which would have been entirely consistent with his instructions, was required. Instead, she was met with an obdurate, relentless and remorseless cross-examination which displayed neither skill, restraint nor sensitivity, and which went on for days on end; despite the valiant efforts of the magistrate to control it.

上訴庭也要坦白承認, 受害人也因為法律制度感到沮喪:

218.   We have arrived at this conclusion with profound dismay because the magistrate’s evaluation of evidence and reasons for convicting the defendant are in themselves unimpeachable, and we are acutely conscious that the defendant is the only beneficiary (albeit indirectly) of his counsel’s antics. Conversely, the unfortunate complainant, who was subjected to counsel’s extraordinary forensic machinations for days on end, had every right to expect that she would be treated respectfully and that justice would be done on the merits of the case according to law. From her perspective, justice has manifestly not been done to her. She could be forgiven for thinking that she has been sorely let down by the legal system; and by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particular, which should play an integral and important part in ensuring that the system works properly, fairly and efficiently.

這無恥的大狀在庭上放映受害人在戲院看的那齣由羅拔迪尼路主演的電影"RED LIGHTS"的DVD, 離題萬丈, 受害人很迷惘地爆出這一句使我搖頭爆笑的話:

“It’s annoying. Now it’s not Robert De Niro who indecently assaulted me.”

這件上訴案的判決之後, 我希望司法機構可以採用行政手段, 指導法官加強case management的正確態度, 對於MS這類行為加強約束, 除了MS, 也有一些慣於拖長審案的律師, "Woody Allen"就是另一例, 當然沒有一個會像MS這樣離譜的。  

唯一值得安慰的是, MS會面對大律師公會的紀律聆訊, 最嚴重的指控不是他嚴重失職, 而是他講大話, 接了區域法院案件而假稱自己離港休假, 三番四次拒絕裁判官安排押後續審本案的日子, 到了續審當日索性去了區域法院而不出席續審, 這反而是應該受到嚴厲制裁的行為。我去年評論本案時預測非禮案的被告會因為MS的失職而上訴得直, MS被罰虛耗訟費的上訴會被駁回, 而他應被停牌18個月, 當時不知他假稱離港休假這欺騙法庭以便自己吃兩家茶禮的行為, 現在重新審視, 我認為他應被大律師公會停牌5年, 希望大律師公會不會縱容這使大律師聲譽蒙羞的人繼續得逞。

2017年5月21日星期日

頂不住的周浩鼎

我沒有閒暇評論UGL修改文件風波, 所以沒有作緊貼評論, 只能利用乘車時斷斷續續寫這一篇。周浩鼎當初解畫試圖脫身, 以控辯雙方對案情商討作為比喻, 不禁使離開了法庭工作十多年的標少也要噴飯, 別騙門外漢吧。周律師做過刑事案嗎? 控辯雙方時常會為不爭議事項商討, 為的是減少傳召證人數目和節省時間, 所以有審前覆核(PTR)。根據立法會紀錄, 專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如下:

"專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反映梁繼昌議員及尹兆堅議員
在2016年11月2日的立法會會議上聯署提交並根據《議 
事規則》第 20(6)條交付專責委員會處理的呈請書的要 
旨,內容如下:

調 查 有關梁振英先生在 2011 年與澳洲企業 UGL 
Limited簽訂協議("UGL協議 "),並於就任行政長官 
後從該企業收取與 UGL協議有關的 400萬英鎊款項 
("該款項 ")的以下事宜 : (i)梁先生有否遵從《基本 
法》第四十七條及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下的 
申報規定、(ii)UGL協議與梁先生行政長官的身份有 
否 構成任何利益衝突,以及 (iii)該款項根據香港 
法例是否應予課稅。"   

委員會的功能是judge and jury, 而並非控方。那麽控方是誰? 控方是市民, 市民質疑梁振英收受 UGL 的款項的性質, 立法會成立委員會作調查, 就等如empanel了的jury, 對指控作出調查和判斷。梁振英可以向委員會陳情, 提供資料, 甚至作供, 游説委員會信納他的解釋, 但不應私下游說個别委員,  影響他們的看法。這種「私通」, 就相等於被告把其中一個陪審員拉到一邉, 訴説自己的案情, 而不是在公開聆訊時, 讓陪審員透過正常的方法去審視及判斷事實。嚴格講這種審案的比喻並不貼切, 我只是循着當事人的講法來推演。

毫無疑問, 周浩鼎當初試圖掩飾, 誠信已破產, 他辭去委員一職是恰當做法, 起碼對委員會餘下的公信力可以挽回一點。梁振英雖為「主犯」, 是整件事的始作俑者, 也不見得因此可減輕周浩鼎作為「從犯」的責任。這件事也可反映周是可以同流合污的人, 否則梁振英也不會向他埋手, 而兩人會一拍即合。如果周是個正直的人, 真心覺得梁振英私下接觸他, 借他的身分來修改文件並無不妥, 就算他因年青缺乏判斷的經驗而沒有拒絕, 也不致於刻意隱瞞, 而會堂堂正正講出事實。梁振英在委員會未正式審視UGL事件之前先走後門, 怎不教人推論那是心虛作祟, 若是真金就不怕紅爐火, 豈有還未開爐自己卻熔掉, 案件未開審就先去疏通陪審員, 這被告還會是個清白的人嗎? 以梁振英的性格, 如果他心中無鬼, 真的認為對他的指責只是惡意的攻擊, 他只會冷笑幾聲, 翹腳看戲了。

2017年5月19日星期五

農禪禮佛

老伴喜歡逛寺廟, 我也受感染, 去到那裏都到寺廟逛一下, 但我們並沒有參禪拜佛, 逛寺廟並非為了趨吉避凶, 也非為了祈福求財, 我們也逛古舊的教堂。諷刺的是, 彌陀古剎香火自然鼎盛, 越鼎盛我就越厭惡, 無他, 廟內煙火瀰漫, 廟外也烏煙刺鼻。中國煙民, 拜完神佛就像大功告成, 輪到自己抽幾口。遇到這種環境, 半點佛性也沾不到, 只沾了一身烏煙。

最近再遊台北幾天, 最有感悟的是在農禪寺閒遊了半天。初訪這離捷運奇岩站800米的寺院, 路牌指示清晰, 但我據指示越走越近時, 舉目四顧, 完全看不見任何飛簷斗拱的建築, 還以為自己找錯地方。

可以調素琴 閱金經

農禪寺是現代化建築, 上面這一幅左面是講佛的大禮堂, 右面壁上是字體雕空了的《金剛經》, 正是「可以調素琴, 閱金經」。大禮堂的壁上雕着《般若波羅密多心經》, 三面佛陀一面經。

心無罣礙 無有恐怖

踏入農禪寺舊宅, 跟門口工作人員談了兩句, 她知我們來自悉尼, 就安排了兩位女義工一路伴着我們遊寺, 一路講解介紹, 到了吃齋菜時就帶我們去吃。這自助式的齋菜, 男女分開排隊, 自取碗筷, 自盛飯菜, 不用購票, 費用全免。吃的時候男女分席, 吃完自己去水槽洗碗, 洗後放進籃裏。老伴和我各吃了一碗, 見到捐獻箱, 當然也盡點心意。這跟一些商業味濃厚的寺院分別很大。

三畦荷池 倒映佛殿

農禪寺大殿一隅的水月道場, 三畦荷池, 寧謐恬靜, 豁然釋空, 名利爭鬥, 只是鏡花水月。

超凡入聖 轉迷為悟

寺的另一隅, 矗立着《入慈悲門》, 行善不能沒有慈悲心, 否則只徒具虛名。山門上的「入慈悲門」這四個字是弘一法師的字體。

一個沒有香火的寺廟, 使人心神清爽, 鼻子也不會受到煙火攻擊, 不用膜拜, 少了導人迷信的感覺。臨走前走進書舍一逛, 我不是打書釘那類人, 翻了聖嚴法師的自傳《雪中足跡》幾頁, 也翻了英文版“Footprints in the Snow“來看, 也翻了法師早年另外兩本自傳, 終於決定買《雪中足跡》。我不具佛性, 但一向喜歡看自傳, 沒有悟性, 只帶着欣賞別人成長足跡的心去閱讀。

平生何所憂 此世隨緣過

我不是寫遊記的料子, 對於吃又別有自己的口味, 所以也不寫。寫這一篇算不上是遊記, 但我推薦帶着寧謐, 放下名利, 用恬靜的心去遊一趟這是寺非寺, 是園非園, 一個非常的寺院, 不要只顧影相, 到此一遊的印記從不是我追求的目的, 這一次一張老伴的相也沒拍。情景交融, 不用把人像擠進去大煞風景。

2017年5月13日星期六

逍遙外遊通告

3星期前決定外遊, 是老伴的主意, 慶祝結婚紀念。大女兒已工作了10年, 小女兒也工作了5年, 我們到了收成期, 除了作奸犯科, 甚麼都可以做。很多朋友到了這時候都時常去外遊, 我就一講起搭飛機就怕怕, 寧願開10小時的車, 也不願搭飛機, 所以一向都不熱衷外遊。這次老伴提出, 當然不敢抗旨。年底還有另一次, 是大女兒女婿安排的, 可以瞓得低的機位, 當然舒服好多。

也是3星期前, 一個女士寫給我求助, 又是店鋪盜竊申請撤控簽保案, 我現在已很少寫這些, 求助無日無之。我本來預算不易成功, 因為銀碼近$500, 又凑巧遇上我要外遊, 擔心她期間聯絡不到我會很徬徨, 於是先把所有可能性都考慮過, 替她修改了申請信, 教她在主控不肯收信的情況下怎樣直接寄給刑事檢控專員, 她的入息僅超過當值律師服務對象的上限, 到了第二堂當值律師不會代表, 就要自辯了,  於是又替她把申請信改為求情信, 作了兩手準備。不知不覺間, 來往電郵超過70個。

這女生昨天第一次上庭, 申請即堂獲批, 我可以放低這牽掛。牽掛, 並無矯情, 所以朋友罵我太上心, 時常牽掛這些陌生人的個案。我不知道是否控方在政策上作了調節, 以往我從未見過這種寬鬆的做法, 早3星期前另一宗涉及$300多的, 由事發至上庭, 至押後, 至自己寄信(因為當值律師連轉交信件給控方也不肯)給刑事檢控專員, 至申請獲批, 煎熬了3個多月, 我已刪除了通訊, 已忘了有幾多十個電郵。這種懲罰還不足夠嗎? 當然, 早兩星期也有人寫給我,  說3年前犯了一次盜竊, 獲准撤控簽保守行為, 現在再犯, 問我有沒有可能再簽保, 我直接了當否定了。那不是我沾過手的案, 是我經手的, 如果再犯, 恐怕沒有顏面再寫給我。

昨天那一件案控方特別寬厚, 也歸功於那位當值律師, 一般見到這銀碼都會覺得無望, 也不會落力, 這位當值律師卻肯極力爭取, 給這女生一個重生的機會。我今晚逍遙而去, 找到空檔也會寫一兩篇, 若有值得關注的大事, 請留言相告, 先謝過。

2017年5月11日星期四

覆核王初嘗苦果

明報今天這則新聞: 覆核梁宣誓被拒 郭卓堅料付300萬訟費, 300萬訟費誇張了, 100多萬就總要。新聞的首段這樣講:

明報專訊】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長洲居民郭卓堅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指特首梁振英就職特首宣誓時讀漏「香港」兩字,質疑宣誓是否有效。高院法官昨頒下判辭,拒絕受理郭的司法覆核,並頒令沒有法援的郭須為對方支付訟費。郭估計涉款約300萬元,不擔心會破產,「有乜所謂啫,我乜都無,呢次爭取我唔係為自己,我係為大眾」。

老老實實, 阿伯你覆核上腦, 走火入魔, 為的是受心魔驅使, 實質與大眾無關。與大眾有關的只是訟費賠不起, 就要從公帑中拿, 因為代表梁振英的一眾大狀團, 是由律政司延聘的。大眾科款, 由阿伯去過覆核癮。正確講, 是大眾無可奈何地被拖落水。

本來我外遊在即, 已沒有太多時間去寫文了, 但近日可以寫的題材不少, 尤其是阿伯敗訴兼賠訟費這一宗。去年我寫過這一篇: 司法覆核上腦, 預言他敗訴兼賠訟費, 今天判辭上載了, 希望對那些對司法覆核樂此不疲的人是當頭棒喝。訴訟不是免費午餐, litigious一啲都唔過癮, 睇你仲有冇下次。梁振英宣誓時漏讀了一次「香港」這兩個字, 根本是slip of tongue/slip of pen之類的無心之失, 就算在法庭上證人宣誓或作供, 法官宣讀判辭或頒佈書面判辭, 間中也有遺漏/錯誤, 有時也要補充/堪誤, 根本就不值得為此大造文章, 玩這種遊戲是要找數的。

我去年也寫過另一篇關於這位覆核王挑戰葉劉淑儀的文: 覆核也成王, 那一單就更衰, 因為是憑空指責葉劉宣誓效忠英女皇, 連事實也搞錯了, 如果他不撤回申請, 又要再敗訴兼賠訟費了。葉劉不能動用公帑迎戰, 自掏腰包, 阿伯又無錢賠, 惹到這類官司真的倒霉, 遇到這些vexatious litigant, 欲哭無淚。今天開車聽收音機, 無獨有偶, 國會也提出議案要修訂法例, 至使那些提出無理訴訟的人在敗訴時付出代價。

2017年5月7日星期日

呃like的辱警罪草案

上一篇有讀者把3位建制派議員的「辱警罪」草案連結給我看:



在上一篇的留言和連結, 已有不少人評論了這不合格的草案, 我不想再重覆。梁美芬教授牽頭, 夥同另外兩位律師, 3個臭皮匠, 可惜都不是搞法律草擬的, 加上又不闇刑事法, 所以搞了這些不倫不類的東西出來。昨天還見到警察員佐級協會對草案表示歡迎, 在我看就有點像祈褔黨在街頭欺騙阿婆的金銀首飾, 偷龍轉鳳的手法, 一時騙得警察好開心, 信以為真, 以為為他們度身訂造了法律草案。左睇右睇, 這草案怎能稱得上「辱警罪」, 極其量只能叫「侮辱執法人員罪」。真的旨在呃like嗎? 我一向反對訂立「辱警罪」, 所以也從沒有仔細去考慮這條文應該怎樣去訂立。草擬法例並非每一個律師都有能力去做的, 更並非有個教授銜頭的人就一定懂的。上面這草案已不證自明了。

真的只為保障警察執勤時不受侮辱, 草案就應指明叫「辱警罪」, 加入法例第232章《警察條例》裏。像上面這草案, 涵蓋廣於警察, 要包括一切執法人員, 那就先要介定甚麼叫「執法人員」了。「執法人員」一般泛指執行法律及具逮捕權的人, 也有擴得較闊的介定, 以新南威爾斯州為例, 連主控官也包括在內, Crimes Act 1900的釋義, 是這樣講的: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means:

(a) a police officer, or

(b) the Commissioner for 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or an Assistant Commissioner for that Commission, or

(c) an officer of 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Act 1988 , who performs investigation functions, or

(d) the Commissioner for the Police Integrity Commission or an Assistant Commissioner for that Commission, or

(e) an officer of the Police Integrity Commission,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Police Integrity Commission Act 1996 , who performs investigation or confiscation functions, or

(f) the Commissioner for the New South Wales Crime Commission or an Assistant Commissioner for that Commission, or

(g) a member of staff of the New South Wales Crime Commission,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Crime Commission Act 2012 , who performs investigation or confiscation functions, or

(h) the Commissioner of Corrective Services, or
(i) governors of correctional centres, correctional officers and probation and parole officers,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Crimes (Administration of Sentences) Act 1999 , or

(j) an officer of the Department of Juvenile Justice who works with children who have, or are alleged to have, committed offences and who is employed at or works from a community centre or children’s detention centre, or

(k) an officer of the Department of Juvenile Justice who is involved in the conduct of youth justice conferences, or

(l) a Crown Prosecutor or an Acting Crown Prosecutor, or


(m) an Australian legal practitioner who is employed as a member of staff of the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or

(n) a sheriff’s officer, or

(o) a recognised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Police Act 1990 , or

(p) a special constable within the meaning of section 82L of the Police Act 1990.


相對而言, 在香港的法例裏, 「執法人員」這一詞是使用得比較罕有, 只在第627章 《啟德郵輪碼頭條例》出現, 該條例只是局限性採用「執法人員」一詞, 只有以下的介定:

執法人員(law enforcement officer)指 ——

(a)警務人員;

(b)由《入境事務隊條例》(第331章)第3條設立的入境事務隊的成員;或

(c)擔任《香港海關條例》(第342章)附表1指明的職位的人;

如果這3位議員真心想保障警察執行職務時不會受到胡亂侮辱, 真的要提出一套(其實那有一套, 只是很簡單的一條)刑事罪行的建議, 至少也找個真的懂得刑事法的大狀過目, 才好公開。若有這樣做, 就不會弄成啼笑皆非, 失禮死人的草率法案出來。

教授, 你不害羞嗎?

2017年5月5日星期五

影裙底上區域法院

這是今天明報的即時新聞: 兼任輔警民政主任涉偷拍 藏逾1200裙底片 被加控24項公職人員失當罪 (13:55), 二級行政主任兼輔警, 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再加控24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恕我無知, 影裙底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好像以前未見過, 轉介區域法院審也好似未聽過。我不是說控罪不正確, 畢竟影裙底的控罪立法無期, 早幾年法律改革委員會為此作立法諮詢, 到了現在還沒有下文。

不論是upskirt或downblouse, 都不是新事物, 只是現代手機的多功能發展, 拍攝解像度高, 所以特別就手。Downblouse太過着跡, 所以甚少發生, 只有upskirt才無日無之。人手一機, 造成了這種心理畸形的行為特別容易得手。我從來都沒有深入理解過這種人的想法, 偷拍的快感可能好像口袋中有幾千元的人也要到店鋪盜竊的心態一樣, 尋求驚險刺激多於為了貪婪, 甚或像早幾日那偷拍女護士的醫生那樣, 是擺脫母親控制的一種手段。我想怎樣講我也不會明白的。

我更不明白的是, 這件案要上區域法院審。在裁判法院審訊,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在區域法院審, 以公訴程序起訴, 前者可判5年, 後者7年。可是, 講到尾也只不過是影裙底, 又怎會判多過1年監。藉着公務職能, 乘機偷拍宣誓的市民的裙底, 違反了市民對公職人員的信任, 就算是提高量刑起點的因素, 也不致於高過裁判官可判刑的上限, 所以這件案要轉交區域法院審訊, 我真不明白。如果被告認罪, 分分鐘判感化或社會服務令而已。

2017年5月2日星期二

撤銷拘捕醫生的下台階

我在4月28日寫了這一篇: 拘捕醫生, 一如所料, 大團圓結局。明報即時新聞報導了過程: 醫生拒收證人傳票遭官下令拘捕 今稱「誤會」獲接納 官:警做法或不妥 但不能拒絕接受 (19:13)。練官口脗唔同晒, 其實又何必勞民傷財, 急症室醫生帶埋律師上庭, 希望不是花公帑請律師, 否則又浪費納稅人的錢了。

從報導看, 醫生這些解釋廢話連篇, 打真軍審案的話, 是完全不值得信的理由。不過, 要找下台階, 就不能較真勁, 將將就就, 唔收貨又點收科呢? 整件事發生的主因是觀塘裁判法院排期太快, 快的原因是工作不足。排期太長不好, 排期太快也不好。排期太快的話控方未必有足夠時間準備。排了期, 上庭文件送回警署, 再分發給案件主管, 主管申請證人傳票, 聯絡和派傳票給證人, 一切順暢, 理論上三朝兩日就可以辦到, 可惜事情往往不是這樣理想的。案件主管不一定日日在警署上班, 準備了證人傳票又先要送往法庭找法官簽署, 然後才聯絡證人把傳票交到手。還有被告呢, 被告可能也要找律師和證人, 也需要合理時間來準備抗辯, 一般由上庭排期至審訊, 最基本都要有三幾個星期才算合理。在拘捕醫生一文, 有人留言說觀塘排期快, 往往只消幾天至一個星期就可以審訊, 這樣對控辯雙方都不公平。有法官可以審案當然不能把他們投閒置散, 工作量不足的話, 可以調走一些法官往工作量大的地方工作, 或者撥其他裁判法院的案件到觀塘審, 總好過像現在這樣排期快迫死人。

本案的醫生當然在拒收傳票時態度也出了點問題, 如果真的如今天上庭的解釋, 就不會產生發出拘捕令這結果。在拘捕醫生一文, 一位「政府醫生」引用了蘋果引述不具名的法律界人士的講法(警派票失敗 法律界指沒責任出庭), 說本案法官無權發拘捕令和醫生無責任出庭。本案的醫生帶同律師上庭, 律師並無以此理據作法律上的爭議, 一來不冒風險以免越搞越大, 真的以蘋果引述的法律理據作爭議, 我相信拗輸居多, 所以搏唔過。單看《裁判條例》第21條所用的字眼來拗, 表面上似乎有理據, 可是, 裁判官既然有權簽發證人傳票傳召證人上庭, 就自然有common law power命令證人到庭, 而無需發出傳票。發出了傳票給證人, 而派發傳票給證人的警員清晰講明上庭時間地點, 拒收這傳票其實在法律上也不能講這傳票未能交到證人手上而變成未依法成功派出傳票, 我們不應用狹義來闡釋法律。

有了下台階, 把一些責任諉過於警察, 整件事看似圓滿解決了, 可是在過程中不必要地浪費了人力物力, 雷聲大雨點小, 呃呃騙騙的輕輕帶過, 又何苦呢? 我都是那句話, 練官為甚麼老是你? 

2017年5月1日星期一

警匪一家親

早兩天香港新聞報導, 投考警員及督察的人十分踴躍, 並沒有因為近年警民關係緊張而受到影響, 7警案的判決也明顯沒有打擊投考人的信心, 還有人說律師也不做而去考督察。不時有人留言問有關投考紀律部隊的問題, 擔心家人有案底而致背景審查過不了關。

早幾天新南威爾斯州學警結業, 從電視鏡頭看他們結業操, 我不禁搖搖頭, 既無神氣, 也不整齊。我很久以前也應邀到警察學院出席結業典禮, 一家四口被安排坐在第二、三行位置, 兩個女兒還未上中學, 當年葉劉剛就任保安局長, 她自然坐在第一排。我一向都不喜歡應酬, 當時只是帶女兒去凑熱鬧, 見識見識, 而邀請我去觀禮的是一位負責大會安排的警司, 她份屬老友, 所以我這蟻民也可佔幾個較前位置。香港警察操出的神氣肯定要把雜牌軍比下去。步操當然只是質素的其中一種指標, 不能單憑這一點來比高下。有趣的是, 這一期新州警察共有178人結業, 其中7人40歲以上, 最大年紀的62歲, 62歲的grandpa 學警, 過完試用期都恐怕要退休了。香港警察55歲就要退下火綫, 很難想像接納一個62歲學警的因由。也許是寶刀未老, 而不是廉頗老矣, 尚能飯否? 那也罷, 真的缺起人來就放寬年齡限制吧! 有的要求放寬了都很驚人, 幾年前Sydney Morning Herald就報導過這新聞: Anger as number of criminals recruited to NSW Police increases, 頭兩段就夠得人驚:

NSW Police recruited criminals who had notched up 414 convictions before they entered the force, including 40 cases of stealing, 20 cases of break, enter and steal, more than 100 drink-driving offences, plus fraud and dishonesty.

Figures obtained under 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s reveal that 595 offences were committed by 437 police officers, or about one in 40 police still on active duty. Of those offences, 70 per cent were committed before they were employed as police officers.

長話短說, 7警案若發生在這裏, 好有可能不會被控, 被控定罪也不用坐牢, 只會簽保守行為不留案底, 更可以繼續做警察, 不是嗎? 自己睇:

Other offences recorded by senior police include five cases of assault occasioning bodily harm, one case of common assault and several convictions for providing false information.....

時常講普世價值和標準的諸君, 認真去認識下這世界, 別只躲在cocoon裏發噏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