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日星期四

給並不是moron的人上一課

我一向都不喜歡評論別人爬格仔為稻粱謀而寫的文章, 就算並非為五斗米, 每個人都可以把自己的看法訴諸文字, 是一種我也十分嚮往的言論自由。上一篇有留言引用屈穎姸的一些觀點來批評我, 用了moron來形容我, 這也不要緊, 反正自以為聰明的可以是自作的, 要罵人當然不一定客客氣氣。當他山之石不能攻玉的時候, 我就心癢扮玉石專家來鑑定一下。留言引用了屈小姐登在頭條日報這一篇: 人生馬拉松——港獨的ABC。屈小姐說得坦白, 她不懂法律, 我不批評她, 我也只是似懂非懂, 所以也可以胡亂講幾句。我先貼她寫的幾段文來看下:

「釋法」二字,這幾天被解讀得等同「末日」,特首一句「不排除尋求人大釋法」,被反對派形容為瘋狂魔行。港大法律系講師張達明指釋法是「把刀放在法庭頭上」,反梁社論更惡言:「狼英狼心狗行,要毀了香港」。

我不懂法律,我只知道,九七前香港的終審權在英國,有一種判刑叫做「等候女皇發落」,殖民地的終極法治,最後還不是一個人說了算。

法律不是天降的十誡,法律是由人寫成,有問題、遇漏洞,就要檢討詮釋。張達明說,法律一動,就是摧毀法治。但同日,張達明卻在「動」法律,他連同法律改革委員會就「康橋之家」前院長涉性侵脫罪一案,建議加入一系列新的性罪行,以堵塞「康橋案」因智障受害人不能出庭作供的漏洞。張達明還說,因現行條例已過時,故有必要作修訂。

原來,當法律不合時宜,或存在漏洞,還是可以動的。回歸前設計一國兩制,誰想到十九年後會有港獨,還跟台獨、藏獨、疆獨串連,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計時炸彈。那麼現有法律算不算不合時宜?是不是有再詮釋的必要?

張達明反對釋法,是因為「港獨危害國家之說太誇張,它根本不成氣候」,我想告訴象牙塔裏的學者,一根火柴,殺傷力都好低,但如果它在風高物燥的森林點燃,卻足夠毀掉一座山,甚至一個城。

.......

屈小姐真的不懂法律, 把「等候女皇發落」(at Her Majesty's pleasure)等同了終審權。先講甚麼叫「等候女皇發落」, 在殖民地時代, 有兩種法外施恩的非司法決定權, 一種用於定了謀殺罪的未成年罪犯, 他們的判刑不會像成人一樣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而會等候女皇發落來決定刑期, 另一種是港督的刑期赦免權(Governor's Pardon), 港督赦免刑期的權力來自《英皇制誥》第15條(article XV of the Letters Patent)*。不論是「等候女皇發落」抑或港督的赦免權, 都行使於終審之後, 而並非甚麼一個人說了算。行使這種權力, 並不是推翻定罪, 前者是乃念殺人犯犯案時未成年, 後者一般是為了鼓勵罪犯指證其他罪犯而特別恩恤減刑的做法。港督這種刑期赦免/減免權我以前寫律政風暴一系列文章時也提過, 當年屬開埠以來被定罪最高級的貪官副刑事檢控專員胡禮達(Warwick Reid)就受惠過。屈小姐可能不知, 《基本法》第48(12)條也承傳以前港督的赦免/赦減刑期的權力, 都是在終審之後才可運用, 唯一不同的是《基本法》第48(12)條並沒有像《英皇制誥》第15條那條清楚講出運用這權力的標準。另一方面, 以前的「等候女皇發落」, 並沒有承傳為「等候國家主席發落」, 失傳了。

屈小姐這篇文最大的問題是錯誤類比, 她把張達明早兩日代表法律改革委員會, 發表性罪行涉及智障人士, 可以無需上庭接受盤問的建議, 與《基本法》釋法混為一談。現代罪行, 因應社會風氣, 科技的變化, 不斷需要作出適當修改, 這方面沒有人會爭論。以影裙底為例, 以前沒有手機, 更沒有拍攝功能的手機, 傳統法例並無貼切的一條來針對這種罪行, 現在只能用看起來怪模怪樣的「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來檢控大部份的干犯者, 法改會幾年前發諮詢文件考慮訂立針對性的法例, 到現在還未開花結果。屈小姐卻說成有問題、遇漏洞,就要檢討詮釋, 因應時代改變需要修訂法例或增訂法例, 當然是現實的做法, 因應通貨膨脹及罪案的猖獗狀況, 也會增加最高罰款及最高刑期。這卻完全不是「詮釋」的問題。「詮釋」一般因應立法原意或法律的意思含糊才需要詮釋, 因應時代需要的只會修訂或新訂法例去應付。屈小姐卻把「康橋」事件引發的修訂或新訂法例建議與《基本法》的釋義混為一談。

姑且不去講《基本法》並非普通的法例而是憲法, 不會輕易提出修改, 這次主張釋法的人, 究竟認為《基本法》涉及宣誓效忠方面在那裏含糊需要詮釋呢? 如果純粹針對港獨言論, 就應該是第23條立法的問題, 如果針對議員在立法會言論免刑事民事責任, 而可任意倡議港獨, 就應修改立法會的相關條例。真的覺得《基本法》未能與時並進, 就應提出修改而不是釋法。修改憲法是嚴肅謹慎的事, 所以《基本法》第159條訂了很高的門檻, 比第158條有關解釋權的要求高得多。

我無心批評屈小姐, 她一開始都講了不懂法律, 殊不知有人會引用不懂法律的人的法律觀點來發揚光大, 我也拿你沒辦法。我也只是跟屈小姐不遑多讓, 對法律似懂非懂, 美其名為給別人上一課, 其實是秣兵厲馬, 隨時候教, 我在等候有識之士的發落, 教下我在法理及邏輯上的謬誤。

這一篇暫且不談這次風聞釋法的問題, 要談起碼要看到人大常委釋法的理據才可以談。想罵我的人可以放心, 我不會刪掉你的留言, 這裏不是花轎抬人的地方, 但要緊守原則, 別罵粗。另外, 如果要定時吃藥的, 請先吃藥, 然後才罵, 我被罵不損健康, 但不想連累別人。


*Article XV of the Letters Patent

"When any crime or offence has been committed within the Colony, or for which the offender may be tried therein, the Governor may, as he shall see occasion, in Our name and on Our behalf, grant a pardon to any accomplice in such crime or offence who shall give such information as shall lead to the conviction of the principal offender, or of any one of such offenders, if more than one; and further, may grant to any offender convicted of any crime or offence by any court of law in the Colony (other than a court martial established under any Act of Parliament), either free or subject to such conditions as the Governor may think fit to impose, a pardon or any remission of the sentence passed on such offender,or any respite of the execution of such sentence for such period as the Governor thinks fit, and may remit any fines, penalties, or forfeitures due or accrued to Us. Provided always that the Governor shall in no case, except where the offence has been of a political nature unaccompanied by any other grave crime, make it a condition of any pardon or remission of sentence that the offender shall be banished from or shall absent himself or be removed from the Colony."

132 則留言:

  1. 標少,你用普通法的思維去分釋釋法會否有問題?

    網上看到中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法律依據的。」

    即使說人大有權就現有法律條文作出新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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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完全不懂大陸那一套, 我想終審法院釋法時也只能用普通法思維。這是一個根本的矛盾。也別忘記, 《基本法》有第159條, 本身就說明了第158條那種釋法並非無限任意添加含義的。有些人看到討厭的行為而恨之刺骨, 希望用盡方法去對付, 譬如那兩位議員就是一例, 對付的同時, 我們不能忽畧了對付方法是否恰當, 有些人你都希望他們在暗巷被打一鑊, 譬如康橋那個恬不知恥的人, 可是理智告訴我們不能以lynching來解決, 同一道理, 這次釋法, 是否以《基本法》在暗巷打梁游一鑊呢? 這次釋法的做法與過往不同, 深層次的分別和影響不是普羅大眾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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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本法第159條似乎只是提高香港人想修改基本法的門㩜,並非限制人大釋法的權力。

      你可以不認同為何人大有這樣大的權力,但這是現實,亦附合中國憲法。香港人喜不喜歡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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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回應匿名11:33,
      基本法說明,人大釋法應該是被動式的(即應經提請)和具體解釋類型的(旨在解決案件中涉及到的基本法條款的理解問題)。但是,香港回歸以來人大常委會的三次基本法解釋行為都不是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的規定的機制經終審法院提請而啓動的。

      以上就說明,基本法限制了人大釋法的權力。這次的宣誓風波,倘若人大再次釋法,又不是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的規定的機制經終審法院提請而啓動的,就會再次衝擊法治。

      回應匿名12:11,

      另外,就你提出究竟用普通法的思維去分析釋法會否有問題,基本法第8條保持既有的普通法 (common law) 法律制度,因此香港法院會用普通法的規則來解釋法律,包括基本法。有趣的是,人大釋法的話就會用大陸法 (civil law) 的角度。所以,的確,你所指出的盲點,正正說明當初基本法起草所始料不及的矛盾,沒有答案。

      =====
      以上的觀點,都借用了香港憲法學教授 Yash Ghai 和 朱國斌 的牙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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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Simon Baker,

      "基本法說明,人大釋法應該是被動式的(即應經提請)"

      請問是那一條文,請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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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雖然我並不欣賞政府為香港範圍內可處理事務提請人大釋法或人大主動釋法這件事, 但我似乎看不到基本法怎樣限制人大釋法的權力。它沒有說明人大只能在何時釋法。第158條只有說明人大有權釋法丶人大賦予法院解釋自治範圍內條文丶限定法院處理自治範圍外條文須提人大釋法, 和人大須聽取基本法委員會意見而已。但如標標常說, 你有那個權力也不代表你要隨便用, 要小心善用。

      陽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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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還有, 回樓主, 除附件三中的法律外, 中國全國性法律不適用於香港。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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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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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58條提到香港法院於何種情況下須提請人大釋法,但就無明文就香港政府,行會,人大等等機構提請人大釋法作出限制.有人認為無寫就係唔比做,有人持相反意見.前3次釋法皆非法院提請,說明後者先係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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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You are quite right, indeed the exercise under Art. 48(12) is far from 一個人講左就算, as CE would essentially be endorsing the recommendation of SG. Another such example, this time statutory, is the CE's referral to CA under s. 38P C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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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also wonder if Art 48(12)'s power has ever been exercised since the hand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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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Not sure about pardon, but commuting of sentence happens from time to time. Many are related to post-appeal assistance to pros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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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hanks. I could only see the appeals and have no information about this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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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覺得屈穎姸都真係幾討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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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對她沒有特別評價, 很少看她寫的東西, 一般只是朋友傳來或留言貼上的, 我只看過她一本書: 《火樹飛花》, 目的是想看她怎樣為六七暴動塗脂抹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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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這些不都是一年級legal system 課程都有教的東西嗎?就算沒受過法律方面的教育,最近就這題目所寫的報導也不少,有正常分析能力的人應該可以學懂的。

    標少,don't waste your time. Perhaps a refresher course on Hong Kong legal system is good for him. By the way, I have just bought two books on Hong Kong legal system - one is written by Michael Fisher and the other by Stefan Lo. 唔知點解咁傻去買,莫非係dementia 的病徴!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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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o Terry:

      "...Understand that the law is a tool, a mechanism, a construct. It is a false idol like so many others in life. In one respect, there really is no such thing as 'The Law'. What we call the law is a process, a group of people, some ideas, precedents, books..." Alan M. Dershowitz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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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標少,
    赞成Terry所説,我只是讀到中五的20年廠佬,都識分柝二者不同.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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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觸犯港鐵附例,等候傳票

    侵入
    不適當使用機器
    不排隊

    是否刑事,167項警方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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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老哥, 這才是一條問題, 我看到你在留案底那篇的留言, 但不知你想問甚麼, 所以沒有回覆。港鐵傳票是不會留下刑事案底的, 也不是167項警方會記錄在刑事紀錄課的電腦資料庫的罪行之一, 除非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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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自己去看那些條例那一條最高可罰一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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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三條罰款加埋唔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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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講你唔信, 去問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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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BILL 老爷沒说错的

      我成功为個逃票 (成人用senior citizen八达通) + 拒绝出示票的辩护, 而且结果是NG + 堂費 + 港铁代表律师哭

      阿大沒说错的

      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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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此留言已被作者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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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港鐵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作出票控,如何,機會大不大

      麻煩了標少,對不起,只想後果不要太重,不是偷呃非禮,影響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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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d) 個別人士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則該項定罪須包括在同一程序或在同一日中多於一項罪行的定罪,而就該等定罪他並未被判處實際監禁刑期總計超過3個月(不論該監禁刑期或該等監禁刑期全部或部分是分期執行或同時執行的)或罰款總計超過$10000。 (由1996年第10號第3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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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甚麼叫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作出傳票? 這類傳票是引用《裁判官條例》第8條由港鐵向法庭申請傳票。在裁判法院是執行刑事程序的, 刑事刑序不表示甚麼案件都是刑事性質的案件, 就算審理違例泊車, 也是使用刑事程序, 即是控方有舉證責任, 法官要毫無合理疑點才能定被告罪。你問違反港鐵附例, 大部份條文都沒有監禁條款, 我都講了, 除非判監(若法例訂明可以判監),否則根本不會有刑事紀錄。我已說得很清楚了, 還要再問就先捐$1000給香港的社福機構, 把收條傳給我, 我才會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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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買了書後自我安慰,溫故知新總是好的,又或者放在書櫃裡,降魔伏妖,以備不時之需!最近多妖怪呀。

    另: Dementia 好似無藥醫的,食藥只會減慢病程變差,所以呢,呀標,唔係所有病食藥可以有得救, 死蠢病、關節戾橫節曲病等都無藥可救, 叫人食藥先都唔一定有用的。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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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病(程)- 病情。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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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Dementia暫時只有減慢惡化的藥, 日常多吃紫色的蔬果喇, 如薯心蕃薯、beetroot是防止老人癡呆有科學根據的講法。至於我叫人叫藥, 只是想那些人抑制一下紊亂的情緒才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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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那些人不是情緒紊亂,而是患上了死蠢、強迫性戾橫節曲、心術不正病,食藥都無得醫,如dementia 一樣。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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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容許我搭個嘴
      Dementia 唔會完全康復,不過好多病徵,依家有得醫的
      藥物,心裡治療,職業治療,甚至依家有手術喇

      Dr. 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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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其實大家可以睇下香港人好鐘意嘅民主南韓
    佢地14年解散咗一個叫“統合進步黨”嘅親北韓政黨
    五名議員被取消資格,並且被沒收財產
    呢個黨亦都只係齋talk,冇行動

    可見在政治對立的情況下,乜野先係“普世價值”和“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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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唉,南北韓只係停戰,仍然係戰爭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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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人大今午公布釋法議程 - I am depressed and have no appetite. Terry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61104/s00001/1478219459211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61104/s00022/147822039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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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宣誓風波】田北辰爆人大下午討論將釋法放上議程下周一表決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61104/55869246

    冇眼睇,so sad

    Will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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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今次咁樣釋得基本法既話,不如將基本法既修改權俾返人大常委會算數啦。與其人大從此以後都可以任佢解釋現行條文,要立法會修改基本法既權力黎做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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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算唔係唸法律的普通人都知法律有好多灰色地帶,而香港班泛民/公民法棍最叻就係玩弄法律。

      黃C 似住有大律師團在背後撐腰搞事,已很明顯,唔係點敢咁囂張,明目張膽,公然踐踏法治,視法治如無物。換轉係普通小市民,好似班受佔中影響嘅的士司機和個別店舖的小東主,想話向佔中人士追討索償,但考慮無力支付龐大的律師費,便要忍氣吞聲硬哽營業損失,你估泛民同攻民亂檔班大律師會主動向受害的小市民追討賠償損失?好心你唔好咁天真,班犯民、攻民垃圾政棍、黃蛙開口埋口講為社會爭取公義,又係廢話!何謂公義?你地噏下就係?當人流嘅乜都睇唔到?

      普通小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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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乜白頭佬走數咁鬼衰,佢係咪返咗英國?

      《反佔中大聯盟代苦主索償》大聯盟發言人周融指,會替他們透過法律途徑追討損失,向佔領者宣稱「你哋走唔甩」。律師錢志庸更指,可以告到佔領者「破產為止」。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1022/1890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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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白頭佬走數我無咩所謂.本來對佢地從來都無期望過,今日自然亦唔會失望.
      不過佔中三子本帳簿到今日仲未公開,令本人對香港民主前程由班咁既人領頭,感到幾心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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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係囉,等極CY都唔肯攞啲料出嚟。

      BBC:『自2013年9月底,「佔中」行動在香港爆發後,梁振英曾多次表示,行動背後有外國勢力,並聲言會在適當時候提出具體的證據來證明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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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為左幫佔中三子護短,要拉CY,白頭佬一干人等出黎講?係唔係因為都係烏鴉,可以相比較,睇下邊個黑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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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三子以搞民運名義取得捐款,香港民運人仕竟然無興趣監督捐款使用,三年唔比帳簿都無所謂.
      唔怪得香港咁能多騙案.係呢個角度睇,馬鹿講既支那豬,香港一樣大能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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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你做乜話人係佔中黃絲侮辱人?咁係要有公權有資料有民意有錢嘅嚟誅死班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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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亞Bill, 亞Bill,

    我呢啲人當然唔識法律, 如果我識的話, 啲law友仲可以扮哂嘢?

    只要有錢或有势, 最好兩樣都有, 再不然搞個民眾運動, 登上頭版, 自然有大把law 友幫你做嘢, 搞到個無眼睇女人嘅秤去晒你個边都得. 甚至換把digital 都無問題.

    再高一些層次, 好似美國佬及其它高級西方國家咁, 有飛機大炮, 打你就打你, 吹吔? 法律?

    所以話你死蠢即係死蠢, 揸住本黃頁分類就以為自己精通百業,教幾個小偷就沾沾自喜.以為自己做福世人.

    Kind regards, anyway!

    Ps my Chinese is terrible but you should have no problem, don’t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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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標少:
    辛苦你了﹗還要寫這麼一大篇去教精那些自以為是的人。
    可嘆的是世風日下,在舊日,不學無術者還會以自己的無知為恥,繼而虛心求教於有識之士,期望終有一天能脫離無知之列。但今人卻以無知為傲,以「無知的大多數」自居來大放獗詞。自知不懂氣象學的,不是去增長科學知識充實自己來看明白天氣圖,反而用無知者的common sense去批評天文台點解唔掛八號波,然後不負責任地講一句「我不懂氣象學,我只知道,陣風大成咁,無理由唔掛八號。現行指引已過時,故有必要作修訂,不能由天文台的專家一個人說了算。」當你話佢知掛唔掛波並非專家一個人說了算,而是用科學的數據分析後顯示風力不足以掛八號,佢就會話:「我不懂科學和數據分析學,我只知道,數據分析只是留給專家看的,我們這些「ignorant majority 」為什麼要有concept or ability 去分析數據?」
    這班無知者越無知,就越聲大夾惡。無知竟成了他們不去學習知識的Pretext,常人的logic是:我唔識,所以我要學習,聽下專家講咩; 他們的logic卻是:我唔識,所以我唔駛學習,但可以用common sense去批評你地班所謂專家。FINE! 反正我個人唔崇拜專家,只要你的那一套DISCOURSE比所謂專家的那一套更有說服力,大家一樣會真心信服。而當我打算洗耳恭聽無知者有何出人意表、前無古人的新洞見時,他們只是引用另一個無知者的話來建立一套根本並非建立在事實基礎上的謬論。怎能不失望?

    無知並不可怕,將無知作為擋箭牌來拒絕成長方為可怕。
    以「大多數」自居的人常以為只要同路人人數眾多,說的話就夠份量,而越多人認同的就越正確,簡直是誤解了民主的真諦。須知道大多數人認同的不一定就是真理,少數人認同的也不一定是歪理。民主之所以奉行一人一票,是期望每個人都是reasonable man 及有番咁上下公民質素,所以實行民主政制的地方均須要極度強調教育來提升公民質素,不然民主政制根本無法有效實行,只淪為大多數人BULLY少數人的工具,The Tyranny of the Majority。你以為民主的最大敵人是專制政權嗎?不﹗其實正是那群以無知自居的「大多數」。When ignorance is allowed to reign, it is the end of democracy.

    事實就是事實,《英皇制誥》第15條的事實背景不會因為誤解它的無知者眾多而改變其立法原意,該條例根本無力推翻法院判被告有罪的裁決,而只是在判刑上作權宜的赦免。無知者搞錯了判罪和判刑的分別。而回歸後該條例已變得不合時宜,我記得陳文敏提過(希望沒有記錯) 回歸後「等候女皇發落」變成「等候特首發落」,但香港法院最後將赦免/赦減刑期的權力取回手中,理由是判刑是司法體系的份內事而非行政單位的權力或責任。而且可以發落的只限於回歸前趕不及等候女皇發落的幾十名犯重罪的少年犯而已,之後特區的判刑全由法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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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什麼是法律?

      這個問題最直接也最素樸的答案就是,被訂定在法典之中的法條就是法律。但是法律所指涉的其實並不僅止於法條文字,其所包含的是複雜的制度運作與社會現象,所以「法律是什麼」才會成為一個看似簡單,實又極為多元複雜的法律哲學問題。

      因為法律牽涉到人類社會中的群體活動,所以法律(Law)不像是科學中的定律(Scientific Laws),定律是否成立,只要觀察其是否符合自然現象即可


      科學定律(Scientific Laws)和人類社會的法律(Laws)的不同之處在於,科學定律在於描述、解釋甚至預測自然現象,人類社會的法律其主要功能並非在於解釋和描述社會現象(雖然我們的確可以透過法律來描述、解釋和預測政府執法機關和人民的行為),法律的功能在於規範人類的行為,所以我們並不單純從其是否符合社會現象來判斷其是否成立。這邊我們可以導入「法律效力」的觀念,法律效力的有無(法律有效或者無效)並非以是否和事實相符來做判斷。但如此一來我們要以什麼作為法律效力的判準呢?

      這個問題已碰觸到了「法律是什麼」的核心,正義、道德、效率、政治、權威、種種不同的標準型塑出不同的法概念,也訴說著不同風貌的法哲學。這一點可說是思考法律一個很好的起點,也顯示出法律和其他領域「律則」(尤其是科學定律)的不同。

      眾所皆知,遇上棘手的案件,不同的法官可以有不同的司法觀點和南轅北轍的判決。如果法律推理本身具有無限的彈性,如果它可以服務任何主人,那麼,認為法律可以約束法官的想法就完全是幻覺。但是如果得到正確理解的法律確實能約束法官,那為甚麼在通情達理的法官之間會有如此之深的分歧?

      門外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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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i There, isn't it so understating by calling yourself "門外漢"! Though you might be a 門外漢 in law but a wise man in anything else.

      Kind reg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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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問題就在於法律不是物理定律
      地球圍繞太陽轉,不因人類的思維而改變
      但殺人變成合法,只在眾人一念之差
      法律為規範人的行為而創建,目的是提高整個社會和個體的利益
      但當法律令社會利益受損,或者只是單純個體的利益受損
      有關分子自然會用行為對抗法律而獲取利益
      能規管他們的只有物定定律,在物理定律限制內的他們也會做
      物理定律只是限制了“人被殺就會死”
      所以法律最後也變成公權力的武裝力量和個別分子的武力對比
      大多國際法就因為沒有執行力,所以一碰上大國就如同廢紙
      國聯就是這樣所以消失了,聯國也已有此跡象
      大家很理想化的心想創造一個法治的理想世界
      無奈現實告訴我們物理定律(武力)才是這個世界的主宰
      完美的法治社會,我認為只是和共產主義社會一樣是個空中樓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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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i, you have raised this blog to another level. Bill should really thank you for this.

      刪除
    5. 匿名2:33, Well said.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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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標少:關於先前的一帖,原本打算引用張維為的其他論述供 blog 友參考,但在整理期間一時錯手,未完成便發佈了,相信先前的一帖已去了垃圾箱,請你 **不** 用把它還原貼出來,謝謝!請 blog 友先看以下的短片:

      Anon. 2:33
      張維為演講:《中國,一個文明型國家的崛起》 | 中國正在說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76LefBV67M&feature=youtu.be


      小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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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是支那 不是中國

      支那也從來沒有文明過

      做廉價工場是不能撅起的

      支畜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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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馬鹿, 數據是不能騙人的。按 WIPO (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網頁的公佈:

      Global Patent Filings Rise in 2014 for Fifth Straight Year; China Driving Growth
      Geneva, December 14, 2015
      PR/2015/786

      "Innovators filed some 2.7 million patent applications to mark another worldwide annual rise in 2014, as application activity in China outstripped the combined total in its next-closest followers,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http://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5/article_0016.html


      小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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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很好很好,不過出少啲張維為呢啲騙子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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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假如他們在被dq前辭職,使唔使嘔番d糧出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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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jr官司有冇永久終止聆訊呢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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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你以為民主的最大敵人是專制政權嗎?不﹗其實正是那群以無知自居的「大多數」。When ignorance is allowed to reign, it is the end of democracy."

    So very well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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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咁講啦

      如果專制政權係賭在位那果條甚至幾百條友賢不賢明;
      民主就係賭大多數人民有冇遠見,賢唔賢明;

      不過我諗好多人都明白有智慧既人永遠只係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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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是日奇聞:


    馬莎偷衫逃捕 貧血女暈倒亡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61104/00176_074.html

    追捕疑犯的人,會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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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陸一定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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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見港人對濕法的無限解讀. 什麽張德江 什麽內鬥 什麽this and that

    惹人發笑 . 為什麼濕法? 因為看準你老母港豬不敢暴動 .

    吃準了你即使被雞姦也不敢反抗的和理非非精神

    you are STUPID STUPID STUPID.


    我在FB上的留言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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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刻罷工罷課抗議?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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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馬兄,

      你幹嗎又激動起來? 是看準你打不過解放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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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越係無用既...越會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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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big brother :

      此文是針對我們內部自己人的. 還有我那些左膠朋友的. 對星期天的RALLY的感想

      下面還有一篇

      -------

      見所謂的本土派對即將空置出來議席的猴急眼饞做派

      我只能說, 梁游兩位議員在3分鐘內做的事情, 你老母再努力4年也比不上. 劣等族群支那的成員!


      -----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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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自稱former us marine,叫囂要暴動,要挑機老解,又話winning fight無分dirty唔dirty.問佢幾時郁手?佢又淆底.
      講到自己支持者眾,好似革命份子上十萬百萬人計,但又會突然覺得"港豬不敢暴動",講左幾年都仲係得個願景.
      唔知馬鹿識唔識孔乙己?

      刪除
    6. 馬老哥,

      威咗3分鐘, 然後衰4年?

      刪除
    7. 這2篇都是閙自己人的 . 諸位自行不必對號入座, 也對不上號.

      馬鹿

      刪除
    8. 馬兄,

      Have you prepared to fight "The War On Democracy" ?

      "The War On Democracy" ( John Pilger )
      https://vimeo.com/16724719

      刪除
    9. 馬鹿不要再火上加油了。佔領一次,初二一次,將和理非常掛口邊的絕招都耍過了,結果不就是一無所獲嘛!梁天琦一次,青政兩件又一次,貪口爽,輸身家,言行如出一轍。咁多次教訓本土派、港獨派支持者仲唔識反省?「唔打就唔會輸,打就一定要贏!」,成日講但又唔理前一句,「唔打」唔係驚咗佢,係因為自知之明呀。

      刪除
    10. 我聽過既講法係,打左唔一定贏,唔打一定唔贏.
      當然,打極都輸既,好心就咪打啦.

      刪除
    11. 行動同唔行動, 主要係睇雙方O既損失會有多少而作出取捨, 就好似當日佔領氣勢民情全在佔領者一方時, 但遲遲唔將行動升級, 三個月後民情開始轉向時才選擇升級行動, 係賭場上, 依D 叫贏就縮, 輸就谷.
      唔係叫人唔好去行動, 而係行動之前應該考慮形勢

      而事實上大陸依次釋法和以往幾次最大分別係民情, 以往幾次係不得民意O既釋法, 但依次明顯民意卻在大陸手上,

      本民青症的黃台仰對於宣誓問題上講: "又無成本, 又可以玩野, 點解唔玩", 已經表明依班人根本唔議會並且短視無遠見之流, 不會審時度勢, 若真的抗爭, 還是回到街頭吧

      刪除
    12. 馬生真係冷面笑匠,次次都有笑話睇。。。
      正如陶君行話齋:想革命,你自己買槍,自己同Isis合作啦,横掂兩班人理念相近,選乜Q立法會嗟?

      刪除
    13. 平時我在FB40天也不來一篇 昨天一下子就4篇

      ---

      做中國人就是支持共產黨.
      講完

      ---

      and


      ---

      實在對那些重複着 梁頌恆和游蕙禎 觸怒共產黨 所以要釋法的 賤奴思維港豬很厭惡

      你老母死蠢白癡 以為苟且就能偷生啊? 你不是不知道支共比伊斯蘭國更暴虐的恐怖組織吧? fuxk you are more STUPID than u look.
      香港獨立革命 就會是從他們那句 "支那" 開始的 .

      ---


      馬鹿

      刪除
    14. 不論你是否拐彎來罵我, 你末句也可以是……從他們那句 "支那" 終結的。

      刪除
    15. big brother:

      与你无关, 我罵的是本土派(热普城分支).

      相比之下 泛民除黃碧雲外 都比较正常.

      我的FB一般都是給本土+泛民看的.

      -马鹿

      刪除
    16. 馬老大,

      我認真講的, 你真的不覺得就是「支那」這兩個字帶來相反的效果? 你先安靜想下, 我知你時常罵人支那, 場景不同, 很少人理你, 那兩人在那場合使用了, repercussions也很大。

      刪除
    17. 悄悄告訴你, 我在佔中官司在高院法官周家明的 open court 中也大聲讀出 支那 倆字的 among other things like CHICOM being a terror group.... *翻白眼* 但他沒發怒而是挺耐心地說了reject 我申請的理據.

      梁議員和游議員的 支那 對我等死硬港獨份子而言 就乃一個突破口we have been seeking for since day one. 對 就是要徹底撕裂 不能也沒必要 再模糊港獨 (如熱普城那種城邦論 永續基本法或者全民制憲)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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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你睇人來欺負, Anderson Chow不是惡死那種。你的政治想法, 我就不再討論了, 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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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You were one of the respondents in the committal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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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支那唔講得,咁支爆講唔講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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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照你鋪法,突破口已找到,面紗已徹底撕裂,革命時機幾時到?幾時去搵老解挑機?
      你未做官,請唔好學人打官腔住,具體D回答.呀叔年紀唔細,怕無3~40年等你出山戰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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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不能也沒必要 再模糊港獨', 你有實力時當然可以不用模糊, 但現實是你並沒有, 當年共產黨也是模糊地效忠國民黨, 毛更在重慶高喊蔣委員長萬歲. 這就是策略上的問題.
      事實上模糊港獨也只不過是過程, 就如永續基本法是否支持中共? 要知道很多事都講求實力, 即使永續了你亦可以像中共般修改基本法或撕毀.
      很多人都想要發達, 除非一天中了超級的彩票大獎, 所有發達中間都必然有其過程, 簡單的說羽翼未豐, 憑什么展翅高飛, 否則只會跌得焦頭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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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馬鹿雖然支那罵不離口,實際上佢卻最能夠代表某些支那豬。馬鹿Q兄,加油。精神永遠勝利!
      請問最近發夢殺左幾多個解放軍?幾多日無飲過東江水?因住用東江水沖涼會生廯咖!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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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2016年11月6日 下午12:39 沒有不同意你所說的 但已經發生了 支那 只能make the best out of it.

      hi PC long time no see. i c u are still the usual cranky mood.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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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最搞笑就係突破口一個又一個咁比佢搵到,但自己友一個又一個咁離佢而去,搞到要係facebook到丙自己友.咁搞法唔洗幾年,港獨既朋友可能得番馬鹿一個.中共今次真係多謝哂馬鹿,幫手掃盪港獨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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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順便釋法埋單飛雙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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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標少你份人永遠都咁虛偽,批評人之前就先話自己唔中意批評人,然後就有幾盡批到幾盡,好心你份人唔好咁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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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標少虛偽唔虛偽我唔知,但至少成篇文章少對事唔對人,而且有理有據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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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匿名10.55

      我好虛偽架。我無端白事去批評屈穎姸嗎?她天天寫, 我也可以天天批評。這一篇講明是回應那白癡奉屈小姐那篇文的法理為楷模我才寫, 寫就要堪誤, 堪誤就要指出錯處, 否則怎能給人上一課。這樣顯淺的道理也不懂? 還有, 你我有相交嗎? 甚麼叫永這都咁虛偽? 你花心機去找我寫的文虛偽的例子出來好過。就算你有本事找到, 都只能用「時常」而不能用「永遠」, 修辭能力低, 思考能力也低, 學乜批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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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我覺得死蠢一詞比較多用於有經驗的人罵沒經驗做錯某件事的人,責罵而沒有侮辱或把他當成宿敵之意,不同moron語景。
    標少好像期望他們改過。我就不樂觀。梁游不了解中共,又不顧港人有無承受能力,為反抗而爆怒不顧後果,自以為真理在手勇往直前。我現在對泛民也無期望了。
    標少罵人好像不遺餘力,但其實很寬宏大量。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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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姐, 我沒有想他們改過甚麼, 我對這些人沒有指望, 要對抗共產黨把兩制變一制, 空間已有限, 爭取入議會裏吭聲一定比在街頭叫喊好, 這兩個笨蛋卻不去珍惜這僥倖而來的機會, 提供藉口給人大釋法, 結果不單是把他們攆出立法會, 而是加速了一國一制的步伐。他們個人而言, 不論是當初的霸氣十足, 抑或是及後投降式的宣誓, 都只是他們個人榮辱的問題, 卻禍及香港。人蠢無藥醫, 蠢之餘還以為自己聰明, 那就是絕症了。這兩個人沒有立法會這份糧, 可能要靠啃老過日。你罵共產黨有人請你做工, 你罵支那, 找誰請你? 至於像John Cheung之流, 前世今生, 只是識點英文的維園阿伯之流, 我越不理他, 他就越忐忑不安, 對這種人, 最好的辦法就是snub him, 他除了要定時吃藥, 也沒有其他醫治的辦法了。反正他那種也是絕症, 我就省了罵他的時間好過。

      見至上面馬鹿寫 You are STUPID STUPID STUPID, 我就笑了出來, 我也幾乎用了這句來招呼John Cheung, 但不想拾人牙慧, 常然不是拾馬鹿的, 我未見他留言已想這樣寫, 這句是來自John Grisham's The Rainmaker: "You must be stupid stupid stupid" 20年前看的一本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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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陶生昨晚爆左有人响立法會扮大佬,响飯盒會只拋下一句:我今日會衝,你保唔保我入去你既事。班泛民資深議員谷住度氣(所以民主黨第一個割蓆)。。。
      正如黃永都笑班友咁樣圍住糧油,好似做左泛民共主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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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ig brother:

      hahaha yeah indeed i got that phrase from Grisham's novel. didnt know u like his work as well.

      my personal favorite would be "Playing For Pizza" . whats yours?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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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I read 14 books of Grisham's. The last one I read was The Broker. It was 10 years ago. I think he lost steam and I lost interest in him. His Christmas Carol was bad because he tried to change his legal theme into something else in daily life. That one was a disaster. I only remember the Stupid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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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亞Bill亞 Bill,

      話你死蠢就真係死蠢! 寫個Blog, 扮哂有修養, 有學問. 個啲無錢或唔捨得俾錢嘅人問你兩句就鬆毛鬆翼, 以為自己真是高一人一等. 如果你真是咁有料,你就應該想一想為什麽給人叫moron (A person who is notably stupid or lacking in good judgment – DICTIONARY.COM), 然後好似其它兩位讀者一樣寫篇有份量的文章來證明你不是,不要好似潑婦咁罵街.

      寫得公開Blog仲要話唔珊除留言,就預咗有人插.如果無真正氣量及學問, 不如淨寫吓你煮餸!包無人嘈.

      所以歸根結底, 都係要話你係Moron!不過你放心, 我唔會再浪費時間去點醒你, 你鍾意以為自己是什麽就什麽囉.

      Kind regards, again and the last.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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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KKC,

      你看, 一如我所料, 這種死蠢就給我弄諸掌上, 我冷待他他就焦急到炸了鍋, 自言自語了。這就是訟辯盤問的最高境界, 死蠢答又死, 唔答又死, 因為是死狗一條, 竭盡所能都只是一條死狗。I sneer this time.

      刪除
    7. 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游蕙禎同梁頌恆,於立法會就職宣誓時宣揚港獨及辱華舉動引起公憤,不止引起港府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北京亦主動出手釋法,兩人隨時議員都沒得做。

      不過當游、梁議員資格隨時被取消之際,原來兩人已經合共向立法會秘書處申領近167萬港元。早前已經有人去信立法會秘書處及聲稱入稟高等法院,禁止兩人支薪及領取議員津貼。他們一旦喪失議員資格,分分鐘要回水,甚至嘔凸。

      東網早前收到讀者報料,指游蕙禎、梁頌恆及香港眾志立法會議員羅冠聰,各向立法會申領約83.4萬港元營運資金,當中包括約45.9萬港元可申請預支的「辦事處營運開支、酬酢及交通開支」,以及37.5萬港元的「開設辦事處及資訊科技開支」,為可申領的最高款額,亦即兩人都攞到盡。

      立法會秘書處亦先後於9月及10月,即立法會就職宣誓前已發放相關津貼。新當選議員需要預支津貼設立辦事處、購買器材及設備固然無可厚非,不過游蕙禎及梁頌恆兩人議席危危乎,一旦真的喪失議員資格,是不是要退還津貼甚至議員薪金呢?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幾位成員有不同意見,其中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立法會議員馬逢國表示,議員津貼及薪金都是公帑,如果游梁兩人喪失議員資格,秘書處便應追回,就算已經買了東西,兩人都應有所交代,將所買東西交還秘書處。

      另一成員陳克勤則認為,游梁於宣誓前確實有權申領,但萬一喪失議員資格便可能要回水。克勤又質疑兩人大花筒,估計他們尚未設立地區辦事處,如果只是買資產項目就已攞盡,便太過分了。不過如果他們已經租用地區辦事處,既要交按金,又要請人,應該要花不少錢,到時如果要回水給秘書處,就真的「賠了夫人又折兵」了。

      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亦表示,一開始便一口氣申請開設辦事處及資訊科技開支上限,真的「用得好快」,他自己上一屆4年都用不完。不過他認為很難叫游梁兩人回水,也不同意這麼做,因為就算沒得做議員,只是因為無法完成宣誓,並非存心詐騙薪金及津貼。本身是律師的議員謝偉俊則估計,候任議員有資格申領津貼,用了就未必可追回,至於薪金及往後的開支,就要看他們喪失議員資格的生效日期是何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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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辦事處營運開支」同「開設辦事處及資訊科技開支」係實報實銷,有單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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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班友個個都係咁屆屆都係,一於解散立法會啦。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10529/1529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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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Norfolk Four

    https://exonerate.org/all-project-list/norfolk-four-derek-tice-danial-williams-joseph-dick-and-eric-wilson/

    漫長申冤路

    一份名為“正義被剝奪”(Justice:Denied)的雜誌,2000年11月號刊登了泰斯父親的長篇文章,詳細揭露了諾福克海軍基地這四名水兵的遭遇,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從此揭開了營救他們的序幕。

    經過報導後,“諾福克四水兵”的遭遇漸漸受到人們關注,越來越多的人認為他們無辜吞錮。到了2004年,有三個享有盛譽的律師事務所串聯之後,宣布分別義務代理威廉斯,迪克和泰斯的案子,而威爾遜則仍有其原來所僱的律師代理,“諾福克四水兵”第一次聯合起來向司法機構和政府討公道。

    律師們除了採取聯合行動,向州長請求特赦“諾福克四水兵”外,又針對各自代理對象的特殊情況,分頭出擊。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美國上訴法院審理上訴案時,一般只考察下級法院作決定的過程是否合法,而不檢驗案件的證​​據和事實部分。比如,泰斯究竟有沒有強姦殺人,上訴法院不關心不考察這個事,因為這是陪審團的責任,不是法官的事,上訴庭只關注審法泰斯強姦殺人的過程是不是符合法律。所以,像威爾遜和泰斯在審判後都提出了上訴,並且逐級上訴,一直上訴到州最高法院,儘管他們的冤情是如此明顯,司法的不正義是如此明顯,但是冤案還是得不到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糾正。

    這個為“諾福克四水兵”討論公道的律師團隊,僱請了知名的DNA分析,犯罪現場證據分析,心理分析等諸方面的專家,檢驗和分析證據,包括虛假的“坦白”,然後寫出調查分析報告。

    2005年,“諾福克四水兵”英文“諾福克四水兵”英文“諾福克四水兵”英文“諾福克四水兵”英文

    其中有4位前弗吉尼亞州總檢察長,他們在檢查了米歇爾被殺案的證據後,一致認為“諾福克四水兵“是無辜受冤,是司法嚴重不公的案子,應該立即無條件釋放他們。還有30位弗吉尼亞州聯邦調查局的退休特工打電話給州長,說經獨獨審查這個案子和有關證據,他們認為”福克四水兵“是無辜的,應該立即無條件釋放。

    最有意思的是,有11位來自審判威爾遜的陪審員和第二次審驗泰斯的陪審員(泰斯的第一次審判因為流審,所以陪審員的工作等於作廢),發表經宣誓和公證過的聲明,根據目前能掌握的資訊,他們現在堅定地相信(firmly believe)“諾福克四水兵”是完全無辜的,他們為自己把威爾遜和泰斯送進監獄而懷有非常糟糕感覺,希望州長能立即無條件全部釋放“諾福克四水兵”。

    這兩個陪審團分別由12人組成,每個陪審團中只要有一人不同意有罪判決,被告就不會得到有罪的判決(參見電影“12怒漢”),而現在這兩個陪審團中將近一半成員公開聲明他們當時判錯了!

    但是這個特赦案,對於州長來說,是個頭疼的問題,因為事關州長手下的警察和檢察官這兩個部門的胡作非為。特赦請願書詳細證明了這是一起特大冤案,如按照請願書的要求特赦,等於承認州政府對這兩個部門的管理有嚴重問題,也意味著要求處罰責任者。州長以調查為藉口,拖了近四年,在離任前,2009年8月6日才給予“諾福克四水兵”有條件特赦,即把威廉斯,迪克和泰斯從監獄放出(which time威爾遜已刑滿釋放),但不取消對他們4人的判罪。到這時,這三個水兵已在監獄裡度過了11至12年。

    馬鹿怎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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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is shows you that the wheel of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n the commonwealth of Virginia though not perfect, is truly working and turning in the right direction. When erred , it would seek to correct itself.

      马鹿
      利申: 我没有VA law 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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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一宗冤案最恐怖,現場留下的DNA、驗屍報告和其他證據都表明只是一個罪犯單獨作案,卻被警方脅逼疑犯逼出7個犯人

      DNA不對應該考慮辦錯了人。警方絕不會認錯,逼迫嫌犯1號交代同案犯。結果嫌犯1號交代嫌犯2號,嫌犯2號經過10多小時的連續訊問後,犯人完全崩潰,警方得到了想要的坦白, 被無數次指控他殺人後,嫌犯2號逐漸確信自己殺了。他按照警方的指引,供述其他嫌犯共同作案。

      以後由於“案犯”的DNA,總是不匹配犯罪現場的DNA,在警方要求下,嫌犯2號7次修改共同作案的人數逐漸增加,一直達到7人。嫌犯2號對自己殺人深信不疑,已經無法區別幻覺和真實了。

      警方拘捕7名嫌疑人,沒有一個的DNA與犯罪現場的DNA匹配,嫌犯5號至7號堅決否認與案有任何牽連。這三人逃過一劫

      最後真兇嫌犯8號Omar Ballard因為其他案件入獄承認涉案, 警方和檢察官卻不滿意了。他們軟硬兼施,要嫌犯8號把其他7個人拉入。把諾福克四水兵攬進成了5人共同作案。

      而且檢察官採用一個可笑的版本:

        嫌犯1號至7號去敲死者家的門,打算姦殺她,但是死者不認識他們(其實嫌犯1號是鄰居,互相認識),所以沒開門。他們回到停車場,正好遇到嫌犯8號,他們對8號說了姦殺的計劃,問他能不能讓死者開門,8號一口答應。死者開了門, 這一夥8個人就一擁而進,接著輪姦然後一人一刀殺了她。

      真兇嫌犯8號終身囚禁, 其他4個被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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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賠償, 州政府可能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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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有條件釋放 但conviction upheld 是不會有賠償的.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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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馬鹿可以給我聯絡資料嗎? 有事相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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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所以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只會令有錢人打官司時得到較公平的待遇。。。
      好簡單,犯老妨而只判服務令的,全靠鋒味主持搵到清洪去打。掟水樽果位熱血友,只揾當值律師打,本來分分鐘可以判援刑變成坐九個月。。。(揾到潘熙,黄文傑打相信不會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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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6年11月6日 下午1:20

      https://www.facebook.com/hao.zi.7528?fref=jewel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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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釋法:「凡分裂國家、推行港獨的人,直接違反憲法、基本法和香港有關法律,沒有資格參選和擔任基本法規定的公職」。---------區議員都無得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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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人的怒火是放太多人來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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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放太多人來香港不是指旅客, 旅客會走的, 是指那批單程, 係香港生仔拎居留, 香港已經好細, 唔該唔好再放人來居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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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去羅湖橋度,阻止港男娶內地女人囉...

      羅湖聰,湖北琦,大陸仰,肥佬黎全部內地出生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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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樓上數漏左本版既名人馬鹿呀

      依家反得中國最勁既係大陸移民落黎香港那批,反而真係土生土長既香港人好多就係網上話既藍絲五毛。當然啦,佢地冇好似我地先輩咁俾英國人蝦過(唔講其他,就睇唐大師錢大師在中大改制事件俾英國人蝦到上心口,憤而辭職事件就知)

      馬生不如睇多D香港歷史,睇下點解網上咁多所謂五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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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CmvYH-fuj8

    What happe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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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t is funny, I find this in youtube and try to understand how much same case in Hong Kong, What will happe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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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是否當一個人受到截取通訊及監察, 當投訴到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秘書處會遭遇到更嚴重的逼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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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請不要再用"支那"罵中共, 你可以用共匪或其他, 但說"支那"對二戰中因日本人而死者很不尊重, 請記住, 共產黨不是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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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那 支畜 支那賤奴 支那賤種 卑賤奴性 吃屎吃地溝油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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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今天去了遊行,當然不是為了港獨而去,是為了反釋法。有朋友說不去的原因係雖然佢反對釋法,但不想去了給後生誤以為支持佢哋支那小學雞的行為。小學雞支那支那的口號行為實在沒有什麼意義。要的就去幹一場大事出來,當然後果自負。口號的吶喊,有什麼用。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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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erry,

      你水洗都唔清(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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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不察覺有人叫港獨的口號。當然有港英旗在我身旁出現,我都快步離開支旗遠些。
      我亦不明我朋友的思路。咁反過嚟是否可以話不去遊行又代表會被誤以為支持中共支持釋法。

      我根正苗紅。不用洗。哈哈。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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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你無去中聯辦梗係唔洗洗, 班友洗緊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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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確實有知名人仕在遊行中,站在鐵欄上叫遊行人仕一直行去中聯辦。
    我當然不去,因申請路線係去終院。去行中環附近都已經唔知個條隊點樣去終院。去到置地附近就離䦕了。

    不過我不會說去中聯辦的人就係暴民、攪暴動。

    水洗不清的,因我周身汚泥!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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