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1日星期三

禽獸母

母男友涉恐嚇事主:16歲就強姦你

【明報專訊】除了被母親要求向「富二代」賣身,當時只得13歲的事主更疑被本案次被告、即其母親的男友刑事恐嚇和非禮。事主昨透過視像作供時形容,次被告有肚腩及「賊眉賊眼」,背上有很多瘡。次被告又聲稱就讀美國普林斯頓大學,試過因販毒而在當地坐牢,更曾強姦兩名女子,案發時他在停車場任職保安,亦有上門替人補習,並在半山等豪宅區張貼街招。

事主供稱,次被告與母親同居後,經常在家中一絲不掛,她曾投訴,母親卻說「你唔好理咁多啦」。去年5月至6月某日飲茶期間,次被告更對事主說:「你好可愛呀,我要等你16歲之後強姦咗你!」事主後來將之告知母親,她卻說次被告「講笑啫」。

控訴被非禮 母:無所謂啦

事主又憶述去年9至10月某晚,她在梳化上睡覺,當晚只有她和次被告在家。約凌晨4時,次被告突然爬上梳化,似欲掀起她的裙,被弄醒的她隨即質問次被告,對方回應說:「你好靚呀,可唔可以惜你一啖,畀你100蚊。」事主斷然拒絕,翌晨趁母親回家投訴,母親卻說「無所謂啦」。惟辯方指事主本來正睡覺,何以得知次被告掀她的裙。

辯方質疑事主或記不清楚

事主續說,母親經常強迫她容許次被告吻她額頭,某日次被告突然在家中向她說:「囡囡,啜啖先。」她表示拒絕,母親隨即向她施以兇狠眼神。她又指母親強迫她與次被告拖手,次被告卻不停摸她的手。

辯方昨盤問事主時指出,事主指稱的非禮和恐嚇強姦事件,距今已逾1年,質疑她未必記得清楚。辯方又指兩被告同居後,令事主要睡在梳化上,故她對次被告心存怨恨。

此外,次被告昨日心情似乎沒受影響,更於庭外對其大律師說「今晚我請食龍蝦」,其後更說「上帝會幫我㗎」。聆訊今續。

(11/11/2016)

噁心!是我看這新聞的第一反應。我只貼了一篇,另一篇是這女孩的母親,本案的首被告,承認企圖促致21歲以下的女童與人非法性交罪(Attempt to Procure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21 to have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Third Person contrary to Section 132 Crimes Ordinance),最高判監5年。這種控罪是比較少見的,立即浮現在我腦海中的是The Queen and Edward Christopher Harris CACC72/1990. Harris當年是高級檢察官,Harris案是殖民地時代律政署的第一單醜聞,我以前也寫過一篇始末:Edward Christopher Harris,那是2011年2月寫的。Harris當時否認控罪,審結定罪判了18個月監,他上訴被駁回後,便申請上訴許可想上訴到英國樞密院,所持理據是律政司馬富善出爾反爾,上訴庭不批上訴許可。馬富善本來放生他不予檢控,讓他離職作私人執業。律政司被逼對Harris食言,因為他這件案被人向南華早報泄密,而導至立法局議員在立法局提出質詢。之後香港大律師公會把他永久除名。

香港怪獸家長多的是,對子女呵護備至,像本案首被告這種禽獸家長,可算少有。香港時興是贏在起跑綫,有能力的家庭就瘋狂提供各式各樣的栽培,把十八般武藝強加子女身上,這些子女會不會贏在起跑綫,真的難以評估,因為他們自己日後贏不贏我不知,但起碼贏了有父母的庇蔭。貧窮的人盡很大努力,起跑綫卻不斷後退,有幾多可以脫貧,這一代不能,下一兩代也不能。像本案女童的母親,教唆女兒跟男友的富二代補習學生性交,事成後可獲對方提供信用卡的附屬卡,目的就是要找致富的踏腳石。這母親,如果還配稱為母親,她把女兒視為生財工具,禽獸也不如。

本案首被告面對最高可判監5年的控罪,次被告面對刑事恐嚇(循公訴程序起訴,可處監禁5年)及非禮(可處10年,區域法院7年上限)。以案情而言,這件案並非極嚴重的案件,次被告審結定罪,也不見得會判多過兩年。

新聞報導末段使我進一步噁心,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會吃他的龍蝦嗎?真的會,我就嘔吐。次被告說上帝會幫他,我相信會,幫佢入冊。又一個以教徒之名,盼諸聖打救的人,可能這是Lai Chi Kok Law School defence number 1.


註腳:

九七前律政司是人,回歸後叫律政司長,律政司取代了原本叫律政署的稱謂。

Lai Chi Kok Law School只是戲謔之言。荔枝角收押所收押了判刑前的男犯人,他們在收押期間互相交換情報,怎樣抗辯,那個大狀包甩,那個法官好水(輕手),他們都很update. 有時他們提出的可笑抗辯講法,像我老一脫的人會稱之Lai Chi Kok Law School defence.

8 則留言:

  1. 在麥至理的辦公室里, 有着他和HARRIS上庭的照片, 麥對我説, 這是他其中一單失敗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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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登了10分鐘你就留言,追得好貼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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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應該是「律政司司長」〈如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即律政司的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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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我明白,因為兩個司字有點别扭,所以簡略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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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促致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與人非法性交是刑事罪行,但“促使...男童...非法性交”却不是?是否可能有违人权法案中人人在法律前平等?

    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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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aha, not really. Sexual intercourse involves penetration. For a boy/man, there is only buggery/gross indecency. We have

      Cap 200 s 118G Procuring others to commit homosexual buggery(man with man)
      Cap 200 s 118H Gross indecency with or by man under 16*
      Cap 200 s 118K Procuring gross indecency by man with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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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考慮:
    1. 促致21歲以下女童與另一男子非法性交
    2. 促致21歲以下男童與另一女子非法性交

    性交都是異性之間的,不考慮同性的。1違反法例,但2是否是可懲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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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沒有2的控罪,如果男童16歲以下,就構成非禮(consent is no defence), 16歲以上的男童,如自願的話,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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