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8日星期六

定罪是終生懲罰

眼紅聲顫自白﹕定罪是終生懲罰

【明報專訊】亞視執董葉家寶昨被裁定100張欠薪傳票罪成,葉在庭上額外要求裁判官給予他自白機會,他眼睛泛紅、聲音顫抖地說,被裁定罪成是「終生遺憾、終生懲罰」,又反問「到底社會想弘揚咩精神?放棄精神?沉船就即刻辭職?」旁聽的親友聽罷不時低頭落淚。

葉家寶昨由超過30名親友及藝員等陪同抵達區域法院,令足以容納60人的旁聽席水泄不通,不少人要站在通道上聽候裁決。葉進入法庭後,向在場親友揮手,席上有人向他舉起大拇指,葉均報以微笑。

316員工聯署求情稱於心有愧

在員工眼中重情重義的葉家寶被裁定罪成後,由代表大律師呈上18封求情信,當中包括由316名亞視員工、11名家人聯署的求情信,員工稱對葉被定罪實是「於心有愧」;葉的家人亦讚揚他處處為人着想,葉自擔任執董以來,要承受非常人可接受的辛酸和壓力。求情信中亦有霍震霆、周梁淑怡撰寫的信件,讚揚葉盡忠職守、一力承擔,沒有在危局中離員工而去,請求法庭輕判。

葉﹕表面積極 實則心力交瘁

葉聞判後神情自若,向大律師表明希望親自求情,他自白時眼睛泛紅,三度形容被定罪是他人生中最大的污點、永不磨滅的罪和終生遺憾,又指自己過去表面積極,但實則「心力交瘁」,反問若有人「仆心仆命」不為自己私利,冒着被定罪的危險,「係唔係要打擊佢?」葉又自信超過95%的傳媒人都對他評價甚高,請求輕判。

多名藝員均在庭外表示無奈接受判決,請求輕判。朱慧珊說應對葉公道,欠薪一事所有股東均有責任,非由葉一手造成。蔡國威形容葉是「打工仔」,為員工奔波,卻落得如此下場。另外,港九工團聯合總會在庭外示威,主席李國強表示,要求法庭重判葉家寶,以收阻嚇之效。

(27/11/2015)

葉家寶的案件在區域法院審理,但這件案並非區域法院的案件,而是原審裁判官張潔宜在區域法院做暫委法官把這件案帶去繼續處理,看案件編號以STS開頭,這是沙田裁判法院的傳票。姑勿論本案葉家寶被定罪的因由,及他的求情理由是否強而有力,他認為被定罪是他人生中最大污點、永不磨滅的罪和終生遺憾。如果他擔心會留下刑事案底,即是會被警方刑事紀錄科記錄下來的案底(recordable offence),他可以少擔心。他可以獲得良民證(Certificate of No Criminal Conviction),理由好簡單,因為他面對的勞工署傳票,並非警方內部指引判定為會記錄案底的控罪,除非這次定罪被告被判監或緩刑,否則這定罪不會進入警方刑事紀錄科(Criminal Record Bureau)的數據庫裏。況且,裁判官已表明傾向罰款,判罰款幾乎可以説是必然的結果。這件案跟張震遠案十分相似,比張震遠案有利,葉家寶本身是受薪的執行董事,而並非像張震遠那樣是商交所的創辦人。張震遠是老闆,葉家寶是打工仔。套用張震遠案的判刑上訴討論的理據於葉家寶案,葉家寶並非僱主,也無需負上個人責任,再加上亞視300多名員工聯署的求情信,盡管控罪性質嚴重,刑罰在2006年由原本罰款$200,000及可處1年監禁增加至$350,000及3年監禁,葉家寶都不會被判監或緩刑,所以他不會留下刑事案底。他只會留下勞工署所保管的定罪紀錄,從這角度看,他的污斑可以淡化了。

附錄:

保安局2004年呈交立法會解釋警方紀錄罪行的刑事紀錄所採取的標準:

Criteria for Recording an Offence

2. The guiding principles for deciding which offences should be contained in the list include the gravity and prevalence of the crime, the harm that has been or could be inflicted on persons or properties, and whether the offence is merely regulatory in nature. Some of the offences are included in view of the heavier penalty that could be imposed under the law upon a second or subsequent conviction. This is to facilitate the court’s consideration of the appropriate sentence in cases where a person is convicted for the same offence on more than one occasion. Separately, where a term of imprisonment, including a suspended sentence, is imposed upon conviction for any offence, that conviction will be recorded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the offence is included in the list attached.

該文件的連結:Additional Information on Recordable Offences As requested by LegCo Panel on Security on 2 April 2004

張震遠判刑上訴案的連結:HKSAR and CHEUNG CHUN YUEN BARRY (張震遠) HCMA277/2015

2015年11月26日星期四

大叔,你好嘢!之二

大叔,你好嘢!一文,有這段挑機的説話:

匿名2015年11月26日 上午1:27

看來內文: 老伴問我你怕他動手,我説當然不怕,有我在他動不到手,若然真的動手,肯定有人會倒地不起<---毆鬥, 參與打鬥者=犯法者, 不管先動手,還是後動手,祟尚武力算甚麼?


我當然不知這匿名崇尚甚麽,也不去考究他/她的法律知識有幾豐富,可以肯定講這人的腦袋一定有瑕疵,心思不夠周密,還以為自己很醒。留言可見,我原文講「肯定有人會倒地不起」,而不是「他」會倒地不起。我這樣講是顯示要奮力保護老伴,可能是自己搞到倒地不起也在所不惜,這叫崇尚武力嗎?Come on! Give me a break. 動手未必是毆鬥(Fighting  in a Public Place). 自衛可以是抗辯理由,只要所用的武力並非過份的。虧這人夠膽來教我先動手、後動手是否違法的criminal law, 我不致於連這種基本顯淺的刑事法也不懂。我一開始已阻止老伴去斥責大叔霸車位的行徑,這還會給人崇尚武力的印象嗎?崇尚武力就下車踢走他兩張凳仔和買餸車,撩他隻揪,然後把車泊進去,反佔領那車位。

我也想趁機問下讀者,如果有人打你老婆,作為男人,你會站在那裏拍攝記録然後打電話報警,抑或即時以武制止對方,保護妻子?唔通你讀過一些狗屁不通的法律就對老婆被打視若無睹,立即找本Archbold來看下Fighting in Public Place的ingredients of offence同埋有乜抗辯理由咩?我呸!如果你是男人,我覺得你丟架。如果你是女人,我可憐你遇人不淑,嫁了個懦夫,連在精神上保護妻兒的意識也沒有,就算有心無力,起碼都有那片心。如果是找藉口來挑機,那就叫學藝不精,不自量力。

2015年11月25日星期三

大肚婆行乞

疑街頭騙案新招 大肚婆「聲哭俱下」借路費 (03:27)

除了近期街知巷聞的假扮「速遞公司」、「政府部門」電話騙案外,原來騙徒又有「新招」呃錢!但呢次唔係靠嚇,而係利用港人同情心,實行一次過將心同金騙光。

近日有網民上載相片,指在旺角新世紀附近路邊街頭出現「大肚婆」,聲稱內地來港尋夫遭拋棄,無「盤川」返鄉,被迫要跪在街上,寫大字報行乞,希望善心人士施捨480元路費。

但網民發現,當有好心人給予480元路費讓內地孕婦離開後,未幾附近的始創對開街頭又有第二名內地「大肚婆」出現,如出一轍的寫大字報行乞返鄉路費,不禁懷疑是「街頭騙案」。

據網民Leung Tikfai表示,本周二在銀行中心附近見到同一樣行乞的「大肚婆」,不同之處是行乞大字報要求的回鄉費,已由480元改成880元,其間更不時有好心人上前「捐款」;但疑有人報警,有警員到場向行乞「大肚婆」了解。

旺角區出現懷疑騙財「大肚婆」後,隨即引起網民熱話;有人笑稱「行騙都有通脹」,但質疑騙徒只是將大字報上回鄉路費480元的4字改成8字,實在太過「求其」,呼籲大家唔好中計。

(25/11/2015明報即時新聞)

所謂萬騙不離其宗,街頭騙案不是騙同情、迷信,就是騙人貪心。大肚婆無盤川,好多人都會同情,比諸殘疾的行乞人士更易使人上當。無他,見到那人是陳世美的老婆,憐憫之心油然而生。事實上在現實生活裏確有真實的個案,所以途人受騙的機會很大。只要稍為詳細問下她的情況,就會找出破綻。譬如問下她的丈夫在那裏工作,她怎様去找他之類稍細微的問題,大肚婆便可能會收起那大字報,立即收檔。這世代做假的事情多,那個肚分分鐘是假的,叫她拿婦科檢查的醫生紙出來,可能她就拿不出,咁大個肚,問下點入境。裝個假肚,話都無咁易。别浪費了同情淚和金錢。

講出來好似好殘忍,召警來對付。召警到埸當然很難告她行騙,但告行乞就很容易,可根據這一條來檢控:

章:228 PDF標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憲報編號:
條:26A條文標題:對乞取施捨的人的懲罰版本日期:30/06/1997

任何人到處流浪,或在任何公眾地方、街道或水道乞取或收取施捨,或導致、促致或鼓勵任何兒童作上述事情,均屬犯罪,定罪後
      (a) 如屬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罰款$500及監禁1個月;及
      (b) 如屬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500及監禁12個月。
(1977年第70號第3條增補
[比照 1824 c. 83 s. 3 U.K.]

罰款是$2000,不是$500。這看似是小案,卻是167項會被紀錄罪行(即留下刑事案底)之一。也有案例定罪後判入院令:HKSAR and CHEUNG MING TAT (張明達) HCMA881/2006



2015年11月22日星期日

大叔,你好嘢!

最近這幾個星期天都和老伴到Blaxland River Park漫步談心,這位於Silverwater監獄旁邊的公園,近年擴建了多項兒童遊樂設施,每逢周末假日,都擠滿遊人,有的在河邊漫步,或者在單車徑上飛馳,也有三五成群相約在此燒烤,今天更加見到有Napalese Australian Democratic Forum在此集會,語帶激昂在演説。他們講鄉下話,所以我不知議題。怪不得駛到 停車埸入口,已見泊位全滿的牌。二、三百個車位,稍為等下,一定有人離開的。我一直往前駛,嘩真的爆滿,終於駛到一個沒有泊着車的位,很奇怪,前面一兩架車打了燈但稍作猶豫便向前駛。我也隨著其後,駛上去就見到這情景:


這華人大叔,講廣東話的,泊了他的買餸車,還有兩個座位(兩張綠色櫈仔)。我找到車位泊好車之後,走回頭影了這張相。老伴要走去告訴他這樣做很不對,失禮死中國人,我把她攔住,叫她不要去。老伴問我你怕他動手,我説當然不怕,有我在他動不到手,若然真的動手,肯定有人會倒地不起,我只是不想在那裏開中國人論壇,有些中國人犯賤要給鬼佬罵才痛快。最後,這大叔的朋友到來,原來已在別處泊好車,於是大叔把他佔位工具移走,騰出車位。

我不禁慨嘆,並且佩服,裝備齊全去霸位,比大媽勝一籌,大媽出動肉體來霸,大叔用車仔來得貼切。以前寫過大媽,你好嘢!,這篇是平衡報導,免受性别歧視指責。

2015年11月21日星期六

再評黃毓民擲杯案

涉杯掟特首 黃毓民﹕梁擬不出庭

【明報專訊】行政長官梁振英去年7月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其間立法會議員黃毓民以玻璃杯擲向梁振英方向,並沒擲中。黃事隔一年後被控普通襲擊罪,案件昨日預審。黃毓民稱仍未能確認證人數目,又透露本案第一控方證人、即特首梁振英打算不出庭作供,只向法庭提交書面供辭,黃毓民考慮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指官員議員均拒出庭作證

被告黃毓民(63歲)昨在庭外表示,曾向案發當日在場的過百人包括政府官員及立法會議員查問是否願意出庭作證,但不獲官員回覆,又形容部分議員表現「驚青」,不願出庭,若情况繼續,有可能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要求他們出庭作供,現時仍未能確定有多少辯方證人。黃又透露,梁振英打算不出庭作供,暫時有意只向法庭提交書面供辭。

批政治檢控 擬申終止聆訊

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黃毓民在庭外續稱,若傳召梁振英出庭,需要較多時間盤問梁,難以預計審訊時間。他又提及「特首超然論」,指梁身為控方證人,若在庭上「講大話」,他質疑有關藐視法庭的法例是否適用於特首,以及梁會否被制裁亦屬未知之數。

黃又說,曾徵詢過多名律師意見,律師均指案件屬政治檢控,質疑審訊對他不公,考慮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裁判官將案押後至下月18日作最後一次預審,着黃盡早定好辯方證人,控方則維持傳召26名證人。

【案件編號:ESCC2615/15】


我對黄毓民一向都無好感,可以講自九O年代他有份主持龍門陣開始,故此對他的批評潛意識裏帶偏頗也不足為奇,其實從客觀看我並非因為他行為和言詞激進而產生惡感,而是這人並非中肯,也非正直,他的激烈只是情緖病,並非因公義而做出出位的言行。我一直留意這件擲杯案的發展,也一直寫文評論。

黄毓民患了拉布情意結(filibustering complex),這當然並非甚麼心理學的新詞彙,而是我看他在議會發揮這種抗爭手段,繼而訴諸法庭的拖延手法才自創這詞,他曾經用過這種手法在庭上侃侃而談陳詞數天。這種不切題兼浪費法庭時間的陳詞,只有這種像精神病發的人才可發揮自如,任憑任何資深的刑事案律師,都沒有膽量像他那樣離題萬丈地發言。議會和法庭變成這種人的海德公園。

報導講黃毓民考慮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我看不到他有任何合理理據。口沫橫飛並不表示他就懂得法律程序,舉傳召辯方證人為例,他有可能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傳召他們出庭,申請傳票,法庭就會簽發嗎?假如我是當日身處立法會的議員,我就一定知悉這件事的經過嗎?我當時可否在上網沉醉於看美女照片、打機、炒股票、打瞌睡、視綫受阻諸如此類導致看不到事發過程?又或者目睹經過卻說不知,你憑甚麼傳召我?對於傳召證人到裁判官席前作供,《裁判官條例》也有明確規定:

章:227 PDF標題:《裁判官條例》憲報編號:
條:21條文標題:有關證人的條文版本日期:30/06/1997

一般條文

(1) 如有可信人士令裁判官覺得,在香港境內有人相當可能會為申訴人或告發人或被告人作出具關鍵性的證供,則裁判官須向該人發出具有其親筆簽署及蓋印的傳票,規定他在─
      (a) 傳票上指明的時間及地點;及
      (b) 傳票上指明的方式所指示的時間及地點,
到裁判官席前,就其所知有關申訴或告發的事項作證。

如果不肯定證人會講甚麽,裁判官怎會認為這人能「作出具關鍵性的證供」而應黃毓民要求發出證人傳票呢?又或者傳召這些證人上庭,他們對黃作出不利證供,控方連盤問也不需要,黃毓民卻不能對倒戈的證人盤問,歸根究底,不掌握他們的供詞,為何要傳召他們?

事發經過有電視台拍攝了,事發後黃毓民對著傳媒直認不諱,這顯示他不爭議擲杯的事實,餘下的問題會是一個法律的問題:擲杯沒有擊中是否構成普通襲擊?這方面我以前寫過一篇:黃毓民掟杯,不再贅。

報導覆述黃毓民講梁振英打算不出庭作供,只呈書面供辭,這是黃毓民另一個考慮永久終止聆訊的理由。梁振英是控罪所列受害人,也是證人名單上的第一證人,除非辯方同意他的供辭,否則他無可能不作供。如果梁振英不作供,控方不能證明黃毓民擲杯會導致梁振英害怕受到即時暴力對待(in fear of imminent  violence)。況且,控方既然把梁振英列為證人,就有傳召他出庭的責任,至少也要讓辯方盤問他(tender for cross-examination),控方不傳召他,辯方也會傳召,故此梁振英不出庭作供是沒有可能的。

提出政治檢控的指責十分容易,甚麽叫政治檢控?我沒有介定的智慧,我首先會看涉案的行為,再考慮有關法律,繼而考慮有沒有不公平的地方。政治人物的政治宣泄,干犯了刑事法而被檢控,並不等如這就是政治檢控。黃毓民說徵詢過多名律師意見均指本案屬政治檢控,恕我無知,我不明所以。

若果你是黃毓民的辯護律師,你會怎樣抗辯?我不想詳細講,我會發揮終審法院在冼錦華案判辭第44段的結論。

2015年11月20日星期五

愚蠢型的犯法之二

今天悉尼熱瘋了,春未盡,下午2時半駕車返家,看著標板顯示氣溫一直上升。今早8時半24度,下午返到家42度,這個夏天會被熱煎熬。恐怖份子如果要襲擊澳洲而不用殺人,只消到樹林放幾把火,經濟打擊會十分巨大。不過今晚刮南風,明日最高氣溫會下降20度至22度。

這種天氣使人懶洋洋地甚麽也不想做,唯有呷幾口好茶,承上一篇的討論繼續寫。上一篇有留言說被告沒有想過會被捉到,所以無做避險準備。老伴也問我,被告為何要用别人身分證,反正不適當用特惠車票,被查獲也只是罰附加費$500。我只能憑經驗去估計。

港鐵逃票或使用不當車票,處理方法是要求乘客繳交附加費$500了事,不肯繳交的人才會以傳票形式檢控,整個檢控過程都不涉警方和律政司,是由港鐵自行延聘私人律師行去處理,定罪之後的上訴,也是轉聘私人執業的大律師代表港鐵上庭。整個程序不涉警方,故此,不論是附加罰款的紀錄,抑或傳票上庭定罪的紀錄,都不會留下由警察保留的「刑事案底」。干犯這種罪行的人也能獲發良民證,故此,並沒有必要為此使用他人身分證。

本案的女被告是否覺得被捉到的機會低所以才用特惠票呢?我相信並非如此。她自己叫陳麗蓉,用了一張屬於黃佩詩的身分證,被告解釋這身分證是辯方證人學生張嘉彤在案發前一天撿拾到交給她的,判詞顯示,身分證上的照片跟被告同樣束著長髮,年齡也不使人產生懷疑,那有這樣湊巧,而上訴人也持有特惠八達通可以方便使用,我根本不相信是學生前一天撿拾交給她的講法。上訴得直在這一點的理據也未能使人信服。看下游德康法官這兩段的分析:

13. 就上訴人從張嘉彤手中接過身份證前兩人是否認識方面,裁判官因為張說認識而上訴人說不認識而裁定上訴人「就此點的供證[4]不盡不實」,上訴人「只是刻意營造她是千辛萬苦才找到對她有利的證據的假象」。本席不認同裁判官的推斷。若張同學是上訴人找回來替上訴人一起「夾口供」的人,他們必定就是否認識這議題達至共識,但明顯地他們沒有這樣做。

14. 若他們沒有「夾口供」,而上訴人在庭上告訴法庭他們之前互不相識,而這個不是事實的話,上訴人必然知道這「謊言」將在張同學作供時就會被揭穿。若上訴人能夠如裁判官所裁斷如此處心積慮地「營造」找證人的假象,她應該也必然會預見以上謊話被揭發時對她可信度所會帶來的負面影響,更加不會如此愚笨地說一個只會帶來麻煩的謊話。


游官把「夾口供」的做法看得太完美,如果我做「導演」教他們夾口供,可以做到滴水不漏,這要決定於思考周密的程度,不能以此作唯一審視準則,而把自以為所以然的後果視為事實的必然結果,有些人謊話講得不好,想得不夠詳盡,就會露餡,很多人根本會愚笨地說謊而給人揭穿,一點也不稀奇。被告講到自己那麼忙碌和善忘,若果有學生拾到别人的身分證,她怎會不叫學生交到校務處,而自己收在身上,根本是廢話。而且,這身分證又怎會湊巧給學生拾到而交給她,繼而讓她用作提供假身分用。而湊巧地這張身分證有4次被揭發不當使用特惠車票紀錄,有這麽多巧合她便中了六合彩,不用貪圖車票的優惠了。這被告有預謀犯案,萬一被捉到就使用他人的身分受罰。

被告為何甘冒這使用他人身分證的風險於相對較輕微的逃票呢?可能是出於無知,以為使用特惠車票會留下案底,況且奈於權力,港鐵職員也不會像警察仔細核對身分,被告會較容易隱瞞真正身分,因為只要逃票的乘客肯繳交附加費,港鐵不會再深究。如果被告當時身上有錢繳交這$500,也不會驚動警察到場,她就不會有這下場。上一篇有人問被告這次定罪的案底問題。先搞清楚,我們在講使用他人身分證這定罪,不是講逃票。使用他人身分證罪屬於警方刑事紀錄科保存案底的其中一項控罪,不論法官怎樣判(除非判無罪),都會留下案底。判監不超過3個月,罰款不超過1萬,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3年內不再被定罪,便可以根據《罪犯自新條例》(297章)3年後洗底。

2015年11月19日星期四

愚蠢型的犯法

嘟長者八達通揭用他人證 明愛女講師囚2月

【on.cc東網專訊】 明愛專上學院女講師於去年4月4日在港鐵大圍站過閘時,違例使用長者八達通遭揭發,港鐵職員開出罰單期間,更發現她涉使用他人身份證,警員接報到場後,再在她銀包內檢獲兩張屬他人的大學學生證。女講師早前在沙田法院受審後,被裁定3項盜竊及1項使用他人身份證罪成。案件今日(28日)判刑,辯方求情指被告已因本案失去教席及被迫擱置婚期,但裁判官判刑時嚴斥被告,至今仍毫無悔意,將她判監2個月及罰款2千元,但准她保釋等候上訴。

32歲女被告陳麗蓉,並無案底,今聞悉要入獄後表情呆滯。被告早前在審訊中自辯時,透露她在香港大學畢業,並取得認知科學碩士學歷。辯方亦指被告自小讀書成績優秀,工作表現亦獲同事及學生肯定,明愛專上學院副院長朱昌熙特別為她撰寫求情信,被告家人及同事亦到庭旁聽支持。

辯方求情指,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父母退休,妹妹已婚,被告在事發後已失去教席,日後很可能無法再執教鞭;另外,被告與拍拖9年的男友計劃快將結婚,但婚期現需擱置,被告已因本案付出沉重代價。

辯方表示,本案有別於非法入境者或非法勞工藉他人身份證隱瞞身份的案件,被告只是沒有將拾獲的身份證及學生證交出,法庭是基於她拾遺不報才將她定罪,她最多只是1名機會主義者,並無意圖使用涉案學生證,而其中1張學生證更已過期無效。而被告自定罪後已被收押3周,一嘗牢獄之苦,冀法庭可判緩刑或社會服務令,給她機會改過自新。

惟裁判官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案發後因前途盡毀而應獲刑罰扣減的說法。裁判官重申任何人犯法前,都應知道要承擔法律後果;被告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定罪,背景報告顯示她至今仍堅稱案發時僅不小心「用錯證」而非貪心,可見她毫無悔意,判社服令不適合,法庭亦不見得有例外情況可判她緩刑。裁判官又指,盜用身份證較盜用八達通更嚴重,因身份證有許多個人資料,資料除可被盜用外,亦可售予他人,故要對被告判囚以懲。

(28/7/2015)

這不是新聞,發生了幾個月,我為甚麼還去評論呢?理由好簡單,因為被告上訴,今天頒了判辭,被告盜竊的三項控罪上訴得直,使用他人身分證的定罪上訴駁回,即時入獄。對於3項盜竊罪上訴得直,我也不同意,不過,這種事實裁斷,不同人看法可以相反,沒有必然對錯。先看判辭引述控辯雙方的講法的撮要:

4. 裁判官如下撮述控辯雙方案情:

「 控方案情

3. 港鐵職員趙女士在案發當天當值期間,見上訴人拍卡,紅燈亮了,上前截停上訴人。上訴人出示成人八達通卡。趙女士把八達通卡放在手提驗票機上,驗票機顯示這張八達通卡沒有入閘紀錄。趙女士於是問上訴人有否第二張八達通卡,上訴人表示沒有,並提議趙女士抄下資料。趙女士向上訴人表示違反了港鐵附例,要支付附加費500元,並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上訴人出示一張屬於黃佩思的香港身份證。該身份證顯示一長髮女子,與上訴人外形相似,該女子的年紀亦與上訴人相若。趙女士於是稱呼上訴人為黃小姐,並表示要滙報她的主管,上訴人沒有回應,並跟隨趙女士前行。上訴人被帶到會議室見另一港鐵職員何女士,在何女士詢問下,上訴人表示沒有其他八達通卡,亦沒有錢交附加費,要求職員記下她的資料,因為她趕上班。趙女士因此要求上訴人提供聯絡資料。經核對黃佩思的身份證資料,發現港鐵曾4次向該證持有人發出有關以優惠票乘車事宜的吿票。何女士於是報警。隨後,警員到場,在上訴人的銀包內發現兩張不屬於上訴人的學生證,而上訴人亦表示剛才出示了不屬於她的身份證。上訴人因此被捕。趙女士及何女士均曾稱呼上訴人為黃小姐,上訴人並沒有否認。

辯方案情

4. 當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並傳召五位辯方證人作證。

5. 辯方的案情是上訴人管有的兩張學生證及黃佩思的身份證均是拾獲的。上訴人因太忙而忘記把學生證交還。至於身份證是在案發當天之前的晚上拾獲,上訴人打算案發當天回到學校時交給校務處處理。上訴人把自己的身份證,與拾獲的身份證,以及其他個人證件、成人八達通卡及長者八達通卡同放在一布袋P12內。她只是一時疏忽錯誤出示了黃佩思的身份證。至於該身份證涉及沒有付款的時段,上訴人均有不在場證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麗蓉 HCMA 485/2015

被告港大碩士畢業,不是無知村姑,明顯是用了小童/學童/長者八達通才會在過閘拍卡時引至亮起紅燈,那紅燈面向閘內,拍卡入閘乘客是看不見的。港鐵職員會在閘內便裝監察,看到亮起紅燈,乘客表面上看不像是符合使用優惠八達通的人,便會上前截查。當然我不能教人怎樣去逃避,不能講得太詳細。被告心存貪念,使用優惠的八達通,被截停時還刻意出示他人的身分證,坐監兩個月,已屬輕判。我根本不相信辯方證人,這學生作供説拾到身分證交給被告的講法。據港鐵資料,這張身分證的持有人已有4次被發現使用不當車票紀錄,不難使人懷疑被告不止一次這樣做。當然,懷疑歸懷疑,沒有證據就不能瞎猜。歸根究底的問題是,被告為何使用他人身分證呢?用不符身分車票,就算被檢控上庭,也不屬留下刑事案底的控罪,往往是只需繳交附加罰款$500而不予檢控的,使用他人身分證卻是嚴重刑事控罪。被告為了不想留下個人資料,故此使用别人的身分證來掩飾,騙取車費而身陷囹圄,因小失大,完全不值得這樣做。假設被告每天都使用優惠車票,而每次都得逞不被發現,她可能用10年以上,也未能賺回本案審訊及上訴時的律師費,還要把前途賠進去,可謂愚不可及。貪一粒糖而蝕一間廠,值搏率太低,蠢人才會做。

這件案若然要以智慧型來犯法,總有很多避風險的方法,而不會釀成被告這種結果。當然,我不能教你。


2015年11月17日星期二

拒絕頂證

允頂證獲減刑 收賄警出獄拒履諾

【明報專訊】警員6年前在查案期間,認識被指從事收數業務的汽車商人,並替對方從政府電腦資料庫搜尋5人的個人資料,以協助對方收數,其後他接受1萬元維修車輛費用折扣。據報已停職的警員今年初承認收賄等3罪,並承諾出庭指證汽車商人,獲額外刑期扣減、現已刑滿出獄的警員,昨突以「我想過安靜生活」為由拒絕出庭頂證商人,結果商人全部控罪獲撤銷。

據悉涉案警員鄭智遠(36歲)案發後已被停職,將面臨紀律研訊。本報昨向警察公共關係科查詢鄭智遠是否已被革職,至截稿前未有回覆。

被告控罪全撤銷 當庭釋放

被指從事收數業務的汽車商人鄭啓東(35歲),原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及4項教唆他人不誠實取用電腦,控方昨決定不提證供起訴,即時獲得釋放。控方指出,涉案警員鄭智遠早前已向廉署錄取證人口供,並承諾出庭指證鄭啟東,結果今年3月獲法官連同認罪給予逾40%的刑期扣減,判囚14個月,於今年11月8日出獄。

控方倡收賄警加刑 官﹕應由律政司申請

控方表示,由於鄭智遠違反承諾拒絕出庭作供,建議法庭裁定他藐視法庭,並向法庭申請對鄭智遠加刑,法官杜大衛回應表示,應該由律政司正式申請。

控方早前表示,1998年加入警隊的鄭智遠,6年前調查一宗詐騙案期間,認識車輛維修及貿易公司「國匯汽車有限公司」的董事兼股東鄭啟東,二人成為朋友。鄭智遠其後於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間應鄭啟東要求,在未獲授權下自行或指示另一名警員,透過警務處及運輸署的電腦系統,搜尋5人的個人資料及刑事紀錄近30次,供鄭啟東作一收數之用。被泄露資料者其後陸續收到追數字條及收數電話。

控方表示,上述時段中鄭智遠曾致電鄭啟東索取2萬元貸款,但被拒絕。後來鄭啟東為鄭智遠維修車輛,報價1.1萬元,惟鄭啟東只要求鄭智遠付1000元,最終鄭智遠2013年初被捕。

【案件編號:DCCC393/15】

(17/11/2015)

看到這新聞感到有點奇怪,奇怪之處是主控的加刑申請。法官有權這樣做嗎?我們時常見到被告逾時對定罪及刑期上訴的申請,控方可以逾時上訴我好像沒有印象見過。本案的證人在3月判刑,11月8日已刑滿出獄,控方無權叫法官加刑,原審法官也無權再處理這刑期,原審法官的權力隨著判刑及上訴期的過去,已屬functus officio, 叫法官加刑這建議稀奇古怪。這證人當初承諾指證同案被告而獲得額外的判刑折扣,最終討了便宜,現在拿他沒辦法。他當初獲取認罪的30%折扣,再加上承諾指證額外的10%, 也不能盡説是他騙取的,因為他始終提供了證供去指證被告,也應獲得認罪以外的刑罰折扣。不能讓他先頂證後判刑,一則違反上訴庭指引,再者證人可能為了爭取減刑而特别落力,對被告做成不公。先減刑後指證又難保證人反悔,像這件案所見一樣。較穩妥的做法是不予額外折扣,指證後由行政長官寬免刑期。不過,較長的判刑還可,像本案的證人在作供時已刑滿出獄,萬一他真的肯指證,監都坐完了,行政長官寬免刑期會來得太遲,對他也不公平。故此這類刑期較短的案,在判刑時便應考慮額外扣減,算是漏洞。

至於不肯作供能否構成藐視法庭罪,可參考林義均案,我在2012年6月13日寫證人失憶怎麽辦時也提及過。證人不肯作供可以構成藐視罪,無需審訊便可判刑,但是一定要給予證人聘請律師代表作陳述的機會。新聞報導的這件案似乎沒有做足功夫,否則就應該先申請押後,讓證人請律師上庭為他陳述,而不是先撤銷被告所有控罪。撤銷了被告的控罪,就算證人之後改變主意肯作供,也毫無作用了。假設證人在控方撤銷被告這件案後真的改變主意肯指證被告,證人便不會干犯藐視法庭罪,但被告的控罪卻撤銷了,肯指證也來得太遲。這件案如果沒有報導錯誤,那麽就處理得不明所以了。

2015年11月15日星期日

幼稚園考題

【網上熱話】幼稚園入學題家長搲爆頭 港版「神探伽利略」被考起:破案仲易啲 (16:25)

幼稚園本月踏入面試高峰期,日前網上流傳一張寫明是「幼稚園的入學考試題」圖片,即時吸引不少家長加入解謎,當是預演面試情況。

照片中的題目列舉了14組數字,驟眼看全無關連,令人大感困惑,有網民笑言「呢條題目已經係我心中惡性IQ題嘅榜首」,甚至有人指看到題目後不敢生育。

有港版「神探伽利略」之稱、前理工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工程師盧覺強,現時雖已退休,仍不時憑其物理知識協助市民洗脫罪名,但他亦被這條題目考起,研究約半小時後「舉手投降」,笑言未有頭緒。

其後有網民成功破解了謎題,指出有關問題並非數學題,而是觀察題,問的是數字組合中包括多少圓圈,故問題中的「2889」,答案應為5。

當獲知答案後,盧覺強認為該題目有點無厘頭,如果不講清楚,一般人很難掌握要解答什麼,笑言:「連神探伽利略都不懂得答,我覺得破案仲容易啲。」

(明報即時新聞15/11/2015)


我一向對智力題及猜謎語之類的東西都不感興趣,因為沒有那種智慧。而且智力題及猜謎很多時候都是操練而成,有點偽智慧的成份,我通常都不浪費時間在這種東西上。看了這則新聞的標題,隨即看下幼稚園入學會考甚麽瘋癲的東西。一看用加減運算或邏輯推理也看不出答案,便立即從基本入手,幼稚園入學無可能考加減或推理,於是用最原始的看法去理解,就找到答案。

以前工作對盤問都算有點心得,頭腦冷靜只是虛空的言詞,最基本的做法就是代入角色去找破綻,入手的地方往往在不起眼處,找到缺口就可以殺戮。像上面這考題,代入小孩的腦袋,兩三歲應懂甚麽:直綫、圓圈、三角等圖形,答案就在眼前。所以盤問也從漫不經心,平凡普通處入手。想得太複雜,反而不會得心應手。

2015年11月14日星期六

菲博士

香港神童拔尖入大學例子不少,跳級成才,三扒兩撥,就可以大學畢業,之後三數年間便獲取博士學位。標少天生愚魯,讀書如逆水行舟,千辛萬苦,方抵彼岸。對於那些努力不懈,持續進修,上了年紀還不斷學習,增添學歷的人,羡慕不已。他們的學位,像大戰英雄,戰績彪炳,襟前掛滿勳章,顯示戰功,使人肅然起敬。畢竟這已不是戰爭年代,除了錢可以增加人的價值,就只有學識了。口講無憑,有無學識,不及一紙文憑的印證。甚麽明星,兩個月就完成一個學位,甚麽阿嬸區議員一年就攫取PhD。嘩!所以我前一句要用「印證」,就快到像自己開了printer印證書出來一樣的效率。如果陳文敏當不上副校主要理由是沒有博士學位,以他的學識,真的可以像熱帶風暴,橫掃菲律賓,一日拿幾個PhD回來,當不上港大副校,也可以當嶺南、樹仁的校長。那裏菲博士校友多,份外親切。

看到菲博士的新聞,你估我第一個聯想是甚麼……方鴻漸。佢係乜水?錢鍾書筆下《圍城》的主角人物。《圍城》在1947年初版,距今68年,論小說,《圍城》未必是頂尖的小說,論才華,錢鍾書肯定是開國第一才子。為甚麽扯上《圍城》來講呢?讀過《圍城》的人,一定知道故事主人翁方鴻漸的博士學位是怎樣得來的。未讀過這本書的人就聽我道來,其實如果你未讀過錢鍾書的任何作品,就枉讀文學了。

方鴻漸放洋遊學,心路是這樣的:

    「他是個無用之人,學不了土木工程,在大學裏從社會學系轉哲學系,最後轉入中國文學系畢業。學國文的人出洋“深造”,聽來有些滑稽。事實上,惟有學中國文學的人非到外國留學不可。因為一切其他科目像數學、物理、哲學、心理、經濟、法律等等都是外國灌輸進來的,早已洋氣撲鼻;只有國文是國貨土產,還需要外國招牌,方可維持地位,正好像中國官吏、商人在本國剝削來的錢要換外匯,才能保持國幣的原本價值。」(天地圖書出版《圍城》第九頁)

30年代沒有遙距課程,資訊不發達,剽竊論文不難,始終要出去混,拜洋廟吃洋湯,才與眾不同。方鴻漸又怎樣渾噩呢?

    「方鴻漸到了歐洲,既不抄敦煌卷子,又不訪《永樂大典》,也不找太平天國文獻,更不學蒙古文、西藏文或梵文。四年中倒換了三個大學,倫敦、巴黎、柏林;隨便聽幾門功課,興趣頗廣,心得全無,生活尤其懶散。」(第九頁)

方鴻漸混了幾年,鳥倦就算不知還,總也要面對現實,不負家人期望,弄個博士學位衣錦還鄉,今之視昔,雖然差不多70年前的作品,錢鍾書的洞察力叫人欽佩,戲謔式的文筆仗著學識廣博而發揮得淋漓。

    「他到柏林圖書館中國書編目室去看一位德國朋友,瞧見地板上一大堆民國初年上海出的期刊,《東方雜誌》、《小説月報》、《大中華》、《婦女雜誌》全有。信手翻着一張中英文對照的廣告,是美國紐約甚麽“克萊登法商專門學校函授班,將來畢業,給予相當於學士、碩士或博士之證書,章程函索即寄,通訊處紐約第幾街幾號幾之幾,方鴻漸心裏一動,想事隔二十多年,這學校不知是否存在,反正去封信問問,不費多少錢。那登廣告的人,原是個騙子,因為中國人不來上當,改行不幹了,人也早死了。他住的那間公寓房間現在租給一個愛爾蘭人,具有愛爾蘭人的不負責、愛爾蘭人的急智、還有愛爾蘭人的窮。相傳愛爾蘭人的不動產(Irish fortune)是奶和屁股;這位是個蕭伯納式既高且瘦的男人,那兩項財產的分量又得打折扣。他當時在信箱裏拿到鴻漸來信,以為郵差寄錯了,但地址明明是自己的,好奇拆開一看,莫名其妙,想了半天,快活得跳起來,忙向鄰室小報記者借個打字機,打了一封回信,説先生既在歐洲大學讀書,程度想必高深,無庸再經函授手續,只要寄一萬字論文一篇附繳美金五百元,審查及格,立即寄上哲學博士文憑,回信可寄本人,不必寫學術名字。署名Patrick Mahoney,後面自贈了四五個博士頭銜。方鴻漸看信紙是普通用的,上面並沒刻學校名字,信的内容分明更是騙局,擱下不理。愛爾蘭人等急了,又來封信,說如果價錢嫌貴,可以從長商議,本人素愛中國,辦教育的人尤其不願牟利。

    方鴻漸盤算一下,想愛爾蘭人無疑在搗鬼,自己買張假文憑回去哄人,豈非也成了騙子?可是——記着,方鴻漸進過哲學系的——撒謊欺騙有時並非不道德。柏拉圖《理想國》裏就説兵士對敵人,醫生對病人,官吏對民眾都應哄騙。聖如孔子,還假裝生病,哄走了儒悲,孟子甚至對齊宣王也撒謊裝病。父親和丈人希望自己是個博士,做兒子女婿的人好意思教他們失望麽?買張文憑去哄他們,好比前清時代花錢捐個官,或英國殖民地商人向帝國府庫報效幾萬鎊換個爵士頭銜,光耀門楣,也是孝子賢婿應有的承歡養志。反正自己將來找事時,履歷上決不開這個學位。索性把價錢殺得極低,假如愛爾蘭人不肯,這事就算吹了,自己也免做騙子,便覆信説:至多出一百美金,先寄三十,文憑到手,再寄餘款;此間尚有中國同學三十餘人,皆願照此辦法向貴校接洽。愛爾蘭人起初不想答應,後來看方鴻漸語氣堅決,又就近打聽出來美國博士頭銜確在中國時髦,漸漸相信歐洲真有三十多條中國糊塗蟲,要向他買文憑。他並且探出來做這種買賣的同行很多,例如東方大學、東美合眾國大學,聯合大學(Intercollegiate University)、真理大學等等,便宜的可以十塊美金出賣碩士文憑,神玄大學(College of Divine Metaphysics)廉價一起奉送三種博士文憑;這都是堂堂立案注册的學校,自己萬萬比不上。於是他抱薄利暢銷的宗旨,跟鴻漸講生意成交。他收到三十美金,印了四五十張空白文憑,填好一張,寄給鴻漸,附信催他繳款和通知其他學生來接洽。鴻漸回信道,經詳細調查,美國並無這個學校,文憑等於廢紙,姑念初犯,不予追究,希望悔過自新,滙上十美金聊充改行的本錢 。愛爾蘭人氣得咒罵個不停,喝醉酒,紅着眼要找中國人打架,這事也許是中國自有外交或訂商約以來唯一的勝利。 」(第11/12頁)

本來九流學府的學位,無異於方鴻漸向愛爾蘭人買一紙文憑,為何不向大陸買呢?以前開玩笑講哈佛學位(哈爾濱佛教大學),現在真的成立了中國土產哈佛(哈爾濱佛教學院),頒出學位,那些走捷徑的人,不圖祖國學位,而外求菲律賓的,理由好簡單,菲博士更易蒙混,加上一個洋名,身處國外,露餡較難。真的要讀,香港的大學,postgraduate program澎湃,比undergraduate人數更多,不是為了容易蒙混,為啥?兩個月得學士學位,一年得博士學位,不禁使人質疑涉及刑事成份。那也罷,反正那些都不是搞學術的人。銜頭印在卡片上,大不了使酒樓知客肅然起敬,找份要學位的工大概不敢當自己真的具備這條件去申請吧!可是大專院校的教職員持有這種學位而至符合延聘的要求,繼而獲聘,他們會教出甚麽質素的學生來?有關大學對此要負上更大責任,因為他們比一般人更清楚那些學位有價值,那些一文不值。


2015年11月11日星期三

禽獸母

母男友涉恐嚇事主:16歲就強姦你

【明報專訊】除了被母親要求向「富二代」賣身,當時只得13歲的事主更疑被本案次被告、即其母親的男友刑事恐嚇和非禮。事主昨透過視像作供時形容,次被告有肚腩及「賊眉賊眼」,背上有很多瘡。次被告又聲稱就讀美國普林斯頓大學,試過因販毒而在當地坐牢,更曾強姦兩名女子,案發時他在停車場任職保安,亦有上門替人補習,並在半山等豪宅區張貼街招。

事主供稱,次被告與母親同居後,經常在家中一絲不掛,她曾投訴,母親卻說「你唔好理咁多啦」。去年5月至6月某日飲茶期間,次被告更對事主說:「你好可愛呀,我要等你16歲之後強姦咗你!」事主後來將之告知母親,她卻說次被告「講笑啫」。

控訴被非禮 母:無所謂啦

事主又憶述去年9至10月某晚,她在梳化上睡覺,當晚只有她和次被告在家。約凌晨4時,次被告突然爬上梳化,似欲掀起她的裙,被弄醒的她隨即質問次被告,對方回應說:「你好靚呀,可唔可以惜你一啖,畀你100蚊。」事主斷然拒絕,翌晨趁母親回家投訴,母親卻說「無所謂啦」。惟辯方指事主本來正睡覺,何以得知次被告掀她的裙。

辯方質疑事主或記不清楚

事主續說,母親經常強迫她容許次被告吻她額頭,某日次被告突然在家中向她說:「囡囡,啜啖先。」她表示拒絕,母親隨即向她施以兇狠眼神。她又指母親強迫她與次被告拖手,次被告卻不停摸她的手。

辯方昨盤問事主時指出,事主指稱的非禮和恐嚇強姦事件,距今已逾1年,質疑她未必記得清楚。辯方又指兩被告同居後,令事主要睡在梳化上,故她對次被告心存怨恨。

此外,次被告昨日心情似乎沒受影響,更於庭外對其大律師說「今晚我請食龍蝦」,其後更說「上帝會幫我㗎」。聆訊今續。

(11/11/2016)

噁心!是我看這新聞的第一反應。我只貼了一篇,另一篇是這女孩的母親,本案的首被告,承認企圖促致21歲以下的女童與人非法性交罪(Attempt to Procure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21 to have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Third Person contrary to Section 132 Crimes Ordinance),最高判監5年。這種控罪是比較少見的,立即浮現在我腦海中的是The Queen and Edward Christopher Harris CACC72/1990. Harris當年是高級檢察官,Harris案是殖民地時代律政署的第一單醜聞,我以前也寫過一篇始末:Edward Christopher Harris,那是2011年2月寫的。Harris當時否認控罪,審結定罪判了18個月監,他上訴被駁回後,便申請上訴許可想上訴到英國樞密院,所持理據是律政司馬富善出爾反爾,上訴庭不批上訴許可。馬富善本來放生他不予檢控,讓他離職作私人執業。律政司被逼對Harris食言,因為他這件案被人向南華早報泄密,而導至立法局議員在立法局提出質詢。之後香港大律師公會把他永久除名。

香港怪獸家長多的是,對子女呵護備至,像本案首被告這種禽獸家長,可算少有。香港時興是贏在起跑綫,有能力的家庭就瘋狂提供各式各樣的栽培,把十八般武藝強加子女身上,這些子女會不會贏在起跑綫,真的難以評估,因為他們自己日後贏不贏我不知,但起碼贏了有父母的庇蔭。貧窮的人盡很大努力,起跑綫卻不斷後退,有幾多可以脫貧,這一代不能,下一兩代也不能。像本案女童的母親,教唆女兒跟男友的富二代補習學生性交,事成後可獲對方提供信用卡的附屬卡,目的就是要找致富的踏腳石。這母親,如果還配稱為母親,她把女兒視為生財工具,禽獸也不如。

本案首被告面對最高可判監5年的控罪,次被告面對刑事恐嚇(循公訴程序起訴,可處監禁5年)及非禮(可處10年,區域法院7年上限)。以案情而言,這件案並非極嚴重的案件,次被告審結定罪,也不見得會判多過兩年。

新聞報導末段使我進一步噁心,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會吃他的龍蝦嗎?真的會,我就嘔吐。次被告說上帝會幫他,我相信會,幫佢入冊。又一個以教徒之名,盼諸聖打救的人,可能這是Lai Chi Kok Law School defence number 1.


註腳:

九七前律政司是人,回歸後叫律政司長,律政司取代了原本叫律政署的稱謂。

Lai Chi Kok Law School只是戲謔之言。荔枝角收押所收押了判刑前的男犯人,他們在收押期間互相交換情報,怎樣抗辯,那個大狀包甩,那個法官好水(輕手),他們都很update. 有時他們提出的可笑抗辯講法,像我老一脫的人會稱之Lai Chi Kok Law School defence.

2015年11月7日星期六

警察總部的非禮案之二

警總內非禮女疑犯 男警罪成官斥濫權

【明報專訊】加入警隊近6年、現已停職的男警員今年初以搜身為名,在灣仔警察總部的女廁內,觸摸內地女疑犯的胸部,又要求女疑犯脫下內褲供他近距離觀看私處。警員辯稱被女疑犯色誘犯事。惟裁判官認為他的說法不可信,指他明顯是有意圖非禮事主,濫用權力,違反警隊指引,侵害女性的尊嚴及私隱,遂裁定他非禮及在公職中行為失當兩項罪名成立。

警稱被色誘 官拒納

案件押後至本月20日判刑,待索取被告鄺浩雲(27歲)的背景、醫療及心理報告,還押候判。辯方一度建議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但遭拒絕。

裁判官李紹豪昨狠批,鄺的行為遠超過鄺對搜身的理解,當中不涉及公共利益及職責,任何有正常思路的人都會視鄺的行為是非禮。鄺的行為影響警隊聲譽及公眾對警隊執法的信心。事主為脆弱的受害者,初次到港不喑本港法律,在鄺欺騙下才會同意讓對方觸摸其胸部。

李官認為,在內地任職醫生的事主,不會為了逃避其所涉及盜竊案中的刑責而誣告鄺。事主因盜竊案折騰一整天,案發時剛獲准保釋外出,她不會有心情如辯方所指色誘首次見面的陌生警員。鄺在公職中失當的行為,嚴重程度足以令他須負上刑責。

辯方昨呈上鄺自撰的求情信,承認自己的行為令警隊蒙羞,望能向警隊道歉。辯方呈上數十封嘉許信,指鄺獲上司讚揚為勤奮專業的人,前途一片光明。辯方透露,鄺的父親兩年前退休,鄺頓成家庭經濟支柱,除父母外還要照顧仍在求學的弟弟,事件將令他失去工作。李官裁決後也不禁為鄺前途盡失而慨嘆可惜。

【案件編號:ESCC167/15】


5月9日我寫了這篇評論:警察總部的非禮案,經一番延誤,昨日終於審結把被告定罪,可謂大快人心。我半年前寫的評論,其中兩段這樣講:

如果有個劫匪用刀指著你叫你交出財物,你在受到威脅下交出來,這可以叫做同意嗎?如果這叫同意,那就不是打劫?叫奉獻抑或叫募捐好了。女證人來香港開會,不諳香港情況,還惹了官非被拘捕帶返警署,辦理保釋後已過了午夜,在那情況下還有慾念跟個素未謀面的警察擠眉弄眼,自動獻身?佢衰衰地都喺個女醫生,發姣發成咁,你信唔信?

當女醫生被盤問時,她同意讓被告搜身、摸胸及觀看私處,我相信她的解釋,因為在大陸警權大於人權,她來到香港這陌生地方,還偷了東西,對警察會有無名的畏懼,不足為奇,所以才會成為受害者。

審這件案的裁判官的思路,和我如出一轍,是正常人的看法,得出正常的結果。這件案會判以即時監禁,兩罪part and parcel, 會同期執行。這被告有何求情因素?除了是初犯之外,就沒有任何其他因素了。相反而言,這件案是極嚴重的非禮案,被告利用自己身為警察的身分,欺負一名外來人士,並非一般濫權案件,如果當時受害人不是由警察總部出來而被截住,而是在街上遇到被告要求搜身,也不會輕易上當。這件案很明顯不是偶發性的,被告一定是從其他警察處知悉受害人的處境而乘機犯案,這方面警方要徹查被告知悉受害人背景的途徑,揪出其他通風報信的人,向公眾交待。非禮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在裁判法院最高可判監兩年,這兩罪都沒有判刑指引,觀乎其嚴重性及濫用警權的程度,有必要判處被告一段較長的刑期,宜判以具阻嚇性的刑罰,我覺得18個月監禁最適合,無論如何都不應少過15個月。 不應對被告家境賦予同情,他在犯案前應該考慮這嚴重後果,作為執法者,對守法的概念比一般人更強,濫權卻更容易。數年前有探員在警署強姦證人,本來是很震撼的事,作為警察對此應更加提高警覺性,本案被告還以身試法,法庭應判處阻嚇性的刑罰,以儆後效。這次被告選擇抗辯,誣揑女證人色誘,可見毫無悔意,裁判官索取背景報告,我相信是為了判重刑鋪路。被告罪有應得,重判屬自食其果,還可怨誰?

2015年11月6日星期五

甜頭(General Sweetener)

甜頭即是「著數」,港式俚語又叫"jackso". 在朋友之間發放或收取,當然無問題,起碼不涉犯法的層面。許士仁案的上訴,為了收甜頭算不算犯法提出爭拗。下面是明報今天的報導:

辯方:控方未證許仕仁實際回報新地

【明報專訊】上訴聆訊昨踏入第4日,控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繼續陳辭,他強調前政務司長許仕仁位居要職,收取新地高層的「甜頭」已屬行為失當,並批評他此舉出賣忠誠,亦是違反誠信及不誠實的瀆職行為,令公眾失去對他的信心,已足夠入罪。Perry又引用前高級警司冼錦華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例,指他案發時作為高級警官,接受別人提供的免費性服務「甜頭」,反問公眾如何能對他有信心。

控方引警官接受性服務定罪案例

代表郭炳江的英國御用大律師萬江儀(Clare Montgomery)其後反駁,指控方只是不斷強調許仕仁有「作出優待的傾向」,卻由始至終未能證明許仕仁有實際行動回報新地。她又舉例,一名大律師若搬離他原有的大律師辦公室(chambers),一般須預先6個月通知或繳付通知金。若該大律師獲司法機構委任成為法官,而他獲得辦公室的其他大律師同意,豁免他6個月通知金,雖然他成為法官後沒透過行動給予回報,但難道會令他干犯行為失當的控罪?她又打趣說,法官其實很「貧窮」,故其辦公室的前大律師同事很可能會豁免其通知金,此說法引起哄堂大笑。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質疑,豁免通知金與該未來法官的工作有何關係。萬江儀回應說,當該大律師成為法官後,審案時遇上以前在同一辦公室共事的大律師,而對方又有份豁免他的通知金,根據控方的說法,他便有機會被定罪。
(6/11/2015)

高級警司冼錦華案成為本上訴的爭拗點,冼錦華案釐定了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的5大元素:

(1) a public official;

(2) in the course of or in relation to his public office;

(3) wilfully misconducts himself; by act or omission, for example, by wilfully neglecting or failing to perform his duty;

(4) without reasonable excuse or justification; and

(5) where such misconduct is serious, not trivial, having regard to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office and the officeholder, the importance of the public objects which they serve and 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the departure from those responsibilities.


辯方提出爭拗的地方是,有證據收了錢(甜頭),而沒有證據許士仁怎樣優待新地,控方就未能證明控罪。和冼錦華案不同之處是,冼錦華接受免費召妓(甜頭),而該案的第二被告林春葉控制這些妓女,已屬嚴重刑事控罪。身為高級警司的冼,明知有人控制妓女也置若罔聞,故此屬行為不當。(林春葉這「媽媽生」老公是警察幫辦)。許士仁接受了甜頭,但控方不能指出他具體不當之處。不過,在冼案,終審法院判詞由非常設法官Sir Anthony Mason(前澳洲聯邦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相等於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頒布,在判詞第54段最後一句這樣講:

I should make it clear, however, that acceptance of a “general sweetener” by a public officer can, in appropriate circumstances, amount to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怎樣算是appropriate circumstances 是案情事實的裁斷,而不是一個法律問題。可是,許士仁案沒有證據顯示他做過甚麽不當(misconduct)的事,這控罪又能否成立呢?將會是一個法律問題。看樣子上訴庭會駁回上訴,這件案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早幾日反駁上訴的論據時,曾經揶揄說許士仁又不是美女,新地為何要給他幾百萬。這講法極之不妥, 假如前政務司長是個美女,收了地產商的甜頭就理所當然,沒有不當嗎?







2015年11月3日星期二

檢控權

這篇文取自今天明報的《文摘》

【法治危機】檢控權含糊不清(文:莊耀洸、徐嘉穎)

早前有市民因干預汽車罪成判囚6周,出獄後向終審法院上訴得直,還他清白。律政司回應「警方提出檢控前,沒有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不存在律政司檢控錯誤的問題」。[1] 而在七警涉嫌毆打曾健超案,律政司曾表示「已將該事件整體的意見交給警方處理」,向警方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警方如何處理。[2]此令人疑惑,到底檢控權在律政司還是警方手中?

律政司掌檢控

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這是《基本法》第63條訂明。如果檢控出錯,律政司就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檢控權由律政司授予警方,而在法庭上的檢控官隸屬律政司,倘質疑檢控,應將案件押後再作研究,假如律政司連這個權也沒有,那便反映警方尾大不掉,律政司過度授權,公然違反《基本法》。

至於檢控標準,《檢控守則》訂明「控方必須在法律上有充分證據支持檢控,即是這些可接納和可靠的證據,連同可從這些證據作出的任何合理推論,相當可能會證明有關罪行」(段5.4)。

過往,若涉及輕微罪行如票控、例行程序及證據清楚的案件,慣常做法是假設律政司授權予警方,交由警方自行決定。但當警方對案件有疑問,徵詢律政司意見,諸如起訴與否,這就是由律政司給予指示,譬如要求搜集甚麼證據和調查,不是「建議」,而是「決定」,且不受任何干涉。

警涉利益衝突,應由律政司負責

一旦是警方有利益衝突的案件,譬如決定是否起訴的對象是警員,則應由律政司全權負責。譬如現時有兩條襲警罪,即《警隊條例》(香港法例第232章)第63條及《侵害人身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條,後者罰則較重。公眾一度質疑政府選擇性檢控,以罰則較重的襲警罪檢控涉嫌襲警的示威人士。自2010年8月起,若警方以《侵害人身罪條例》檢控某人襲警,則須事先尋求律政司法律指引。[3]

權責應公開透明

上述兩宗案件,令人疑惑律政司與警方於檢控事宜的權責。假如律政司向警方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是否意味警方有權不接納?若是,那會否偏離《基本法》訂明律政司主管檢控且不受干涉?而在實際操作上,律政司與警隊於檢控事宜如何分工?一旦出現如「干預汽車罪冤獄」,由誰負責?誰是警務處處長上司?保安局是否有足夠制衡?而警務處長甚麼時候需要向保安局局長、律政司以至行政長官負責?作為中央政府任命官員之一,警務處長與內地官員有何關係?一切與內地有關的決定是否必須經行政長官首肯?由誰向公眾負責?政府部門權責理應公開透明,界線劃分清楚,並向公眾交代,否則監察從何談起?

註釋

[1] 有線新聞〈盧偉聰稱就冤獄案研究改善〉。2015年10月27日

[2] 〈律政司司長談檢控事宜〉。2015年10月13日

[3] 〈立法會十六題:襲警罪的檢控〉。2010年10月27日


莊律師是搞人權的,我相信他對實際的刑事檢控工作及程序認識有限,可能只從書本吸收這方面的知識,而不是真正認識。我不知律政司會不會有人出來寫文回應,我總算在法庭混過一段日子,看了這篇文寫得不太像清楚認識檢控制度,雖然沒有稿酬,也揮幾筆勘誤。

標少對檢控守則由八十年代發展到現在一直都有留意,上文所舉關於干預汽車案的「冤獄」,其實與檢控政策毫無關係。先答作者第一段的疑惑:到底檢控權在律政司還是警方手中?最簡單的答案來自律政司講述《香港的法律制度》那一章可找到(見律政司網頁),這一章講到刑事法時,有以下幾段:

刑事檢控

香港的檢控工作是由 律政司司長全權負責。應否對某宗案件或某類案件提出檢控,是由律政司司長及代其提出檢控者決定。

在檢控案情嚴重或複雜的案件或涉及艱深的法律論點的案件時,警務人員及其他執法人員可向律政司司長或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政府律師徵詢意見。律政司司長在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時,會考慮兩點:第一,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提起法律程序?第二,如果是有的話,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在作出決定時,律政司司長無須受制於行政部門的任何指示或指令。

實際上,簡易層次的檢控工作大多涉及簡單的案件,可由警方或其他調查機關處理,無須律政司司長特別介入,而且所有上述案件均在裁判法院經由高級法庭主任代律政司司長審閱。


最後這段就是問題的答案。即是説,以警方而言,除非案情嚴重或複雜或涉艱深法律論點,否則日常檢控工作由警方自行決定,再由裁判法院的主控把關。嚴重案件,要在區院或高院審訊,要決定venue of trial, 非去找律政司不可,因為要transfer paper或committal, 警方無權也無能力處理。日常那些如店鋪盜竊、藏毒、打鬥等,一般都無需索取法律意見,所以不用驚動律政司。要找律政司的案件,功夫特别多,檔案也特别整齊,條理分明。絕大部份案件都無需花這種時間,都可以處理得宜。

依頼干預汽車這件案的發展來作批評,再質疑律政司和警方之間權責,就顯得無知。看下整件案的發展,就知道這例子選錯了。假設他們真的權責不清,警方錯誤檢控干預汽車的被告,那麽,審案的裁判官扮演甚麽角色?定罪之後上訴到高等法院,被告由執了業29年的大律師代表,控方由律政司的檢控官代表,法官是高級檢控官出身,轉職做裁判官,然後是總裁判官,再升上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最後坐上高院的李瀚良。李官一直審刑事案,連他都駁回上訴,因為「干預」一詞一向都無人覺得有問題。上到終院是純法律問題,故此,誰的權責根本irrelevant, 舉錯例子。文章第一段舉七警案也不是好例子,律政司「已將該事件整體的意見交給警方處理」,最後作出檢控,即是律政司指示警方對七警落案,這種程序只有警方才有權做,唔通叫七警去律政司那裏報到,然後由袁國強落charge咩?如果最終不作檢控,兩位作者可以大做文章,否則,寫出來只有the blind leads the blind, 貽笑大方。

2015年11月2日星期一

美女與法庭

上一篇湊巧有兩個留言和長相有關的,可能因為我在文中提及陳振聰的樣貌和時常提及美女的緣故,兩則留言這樣講:

匿名2015年11月2日 下午3:07

從來都相信, <> 前題係你有錢有時間有知識去利用你既平等(權利)

...... 無諗過原來樣衰都係唔平等既原因


匿名2015年11月2日 下午8:11

「楊振權又指許仕仁又不是美女」,佩服標少,有上訴庭副庭長的思維。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221136-20151102.htm?spTabChangeable=0


第二則留言的連結的內容就是下面這一段: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及前新地管理層涉及的貪污案在上訴庭進行上訴聆訊。

控罪指控許仕仁收取新地一方的利益而對優待或傾向保持優待新地。代表郭炳江的御用大律師萬江儀指出,單單提供對方有用的意見,而沒意圖作出優待對方的行動,是不足夠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但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反駁,若果有人收錢而不行動,又怎會有人願意支付幾百萬的巨款,有需要的時候,許仕仁自會協助新地,這根本就是「常識」。楊振權又指許仕仁又不是美女,新地明顯希望想在政府內有「朋友」。


我看香港電台這報導幾乎嗆死,楊官似乎欠缺大官的莊重,聽審這件大案可以美女來打比喻,雖然那是男人正常心態,也不應過份彰顯,尤其會惹人遐想。遐想當然不是諗鹹濕嘢,遐想即是遠想,即far-fetched/unrealistic imagination的意思。楊官這句話間接貶斥美女,他所指的美女似乎是指被人包養那種,否則無端端點值幾百萬。我在上文所講的美女是指容易受其所騙那種,所以我和楊官的思維不同。何況楊官是大官,剛續了3年任期,標少只是蟻民,豈敢僭越相比。

第一則留言對樣衰招至不平等而憤憤不平,這是普世現象,愛美是人的本性,我以前遇到啲靚女counsel都特别好傾,不過公事上就不論美醜一視同仁。那些年,故事多。有個官對靚女特别好,靚女律師代表的案在他席前甩多過釘,你想object靚女啲問題,個官幫晒拖,而靚女被告仲著數,幾乎全部無罪釋放。有靚女行入法庭,我背住都知,因為大老爺停晒手,按低副老花眼鏡,嗰對眼從眼鏡框上面,好似跨欄咁越過眼鏡框一路釘住個靚女,直至佢坐低先至回神。唉!失禮死人。今時今日,你哋點會明。條友都死咗囉,費事講名。

嚴格講陳振聰給人壞印象與他長相無關,主要原因是基於他的行為,如果他安份守己做其江湖術士,有誰會鄙夷他,故此第一則留言其實斷章取義。至於喜歡美女的人,就特别vulnerable,容易受傷。

2015年11月1日星期日

氣數已盡的陳振聰

昨晚速讀加略讀陳振聰的上訴,判詞162頁長,我沒有耐性仔細看冗長沉悶的理據,寫這篇也不敢胡亂批評,只能談粗略的印象。

判詞由倫明高(Michael Lunn)上訴庭副庭長執筆,潘兆初(Jeremy Poon)及彭偉昌(Derek Pang)兩位做配角,畢竟這兩位新貴論資排輩在上訴庭資歷最淺,在9月16日才晉升上訴庭。這樣重要的案件,控辯雙方都用英國御用大律師對壘,找個洋官押陣也頗應該。原審法官麥機智(Andrew Macrae)也是從上訴庭下降去審這件案,目的就是押陣。坦白講這豬頭骨不是很多人肯啃的,就算肯,都未必有能力。除了能力外,麥機智之前審奶昔謀殺案(Nancy Kissel)的重審,表現出色,判詞寫得滴水不漏,無懈可擊。奶昔謀殺案重審,辯方一開始就申請終止聆訊(stay of proceeding), 所持理由是審前媒體偏頗報導(pre-trial prejudicial publicity) , 麥機智拒絕申請的判詞,讀了使人拜服。陳振聰案原本也打算以同樣理由申請終止聆訊,後來撤回,我不清楚箇中原因及策略,也因此把原定60天的審訊減至31天。不過,就算提出終止聆訊申請,也不見得會成功。

陳振聰得到公平審訊嗎?

假如梁振英犯法由陪審團決定他是否有罪,公眾對他印象極差,都總有一部份建制派撐他,陳振聰嘛,難找到一個不先入為主,潛意識裏未蓋棺前已有定論的陪審員。法官當然懂得講冠冕堂皇的漂亮話來引導陪審團,本案開審前麥機智對陪審團叮囑一番:

54. As Mr Perry reminded the Court, in his pre-empanelment remarks to the jury panel, the judge had warned the jury panel of the dangers of having regard to matters that they knew of through the media, directing them to disregard that information and to take into account only evidence in the courtroom. Having observed to the jury, “… you will probably, if not almost certainly, recognise the defendant and know in general terms what the allegation is in this case”, the judge said:[26]
“ Now, can I make it clear that it is not necessary that jurors are completely ignorant as to the identity of the person they are about to try. If that were so, the famous could never be tried. However, when a case involving a particular defendant who has been in the public eye comes before the court, what is necessary and of fundamental importance is that jurors be and remain fair and impartial when they hear the case. That means that they must put out of their minds whatever they may have seen or heard about the case and concentrate only on the evidence they hear in the courtroom. They must not be prejudiced about a case because that would be to prejudge it.
Our system of law is careful to ensure that cases are decided on evidence only and, by that, I mean evidence produced in a courtroom. Things that are reported or gossiped about outside a courtroom are often second, third or fourth-hand hearsay and may well be inaccurate.
…..
In a courtroom, on the other hand, we hear directly from witnesses about events and the accuracy of what they say can be tested.  So you will, I am sure, understand why I stress that is only the evidence you hear in this courtroom which will determine whether the defendant in this case is guilty or not guilty of the charges alleged against him. Whatever you may have seen or heard is irrelevant to the decision you must ultimately make if you are chosen to be a juror and which you must make on the evidence you hear in this courtroom alone.” [Italics added.]
(HKSAR and CHAN CHUN CHUEN (陳振聰) CACC 233/2013)

陳振聰這件案追溯到1997年開展的龔如心、王廷歆爭產案的起碇,公眾人士對王德輝四張粗糙拍紙簿紙的所謂遺囑,One Life One Love那肉麻的承諾,及小甜甜最後勝訴,都充滿疑惑。接受那是終審裁決,但不接受那是事實真相。然而,那都只是他們一家人的事,沒有不義之財流入他人之手的感覺。到了陳振聰登場,有誰不對他鄙夷,一個江湖術士,除了笑容,那副尊容,也可一夜之間捧走20幾億,更要覬覦800多億。如果是青靚白淨的帥哥,起碼都有長相吸引,正如男人被美女所騙那種理所當然。見到陳振聰,男人會對著鏡子左照右照,嘿!我比他帥,我幾百萬也騙不到,女人會對著陳振聰的照片左看右看,呸!反正被騙財騙色,幾大都找個帥哥。700萬香港人擠在一個小地方,茶餘飯後,這件案可以不是閒聊題目,不深入人心嗎?怎樣去摒除對他的偏見?

可能有人會講,呢條友one way or another都無釘錯,就算這是不公正的審訊,也是公正的結果,佢死有餘辜。真正理性講法律當然不能以這種思維去判決。可是,法官也是人,也有自己的看法,在審訊過程及上訴過程的對答,可以顯示頗多針對性的地方。單從上訴判詞看原審的部份過程,麥機智不准代表陳振聰的簡定濤大律師發問之處甚多,時常見到:I am against you的裁決。通常這種不准發問的情況會成為上訴的部份彈藥。到了上訴,倫明高也對代表陳振聰的James Wood QC毫不客氣,充滿挑戰。這上訴可謂由頭「炳」到尾,連申請上訴的延誤也罵了。陳振聰在2013年7月4日被定罪,2013年7月10日提出上訴,但到了2014年12月10日才正式呈上上訴理由,而當時倫明高以不符規定而拒絕接納,到了2015年3月13日才呈上修改後的上訴理由,正式聽審上訴,已是定罪的26個月後。

我不去判斷陳振聰是怎樣一個人,不論他是信主前的Tony, 抑或之後的Peter, 都只是江湖術士一個,之前頭頭是道講風水,講挖洞種生機,講天圖佈局,到了民事爭產案作供時就說自己不懂風水,和小甜甜是情和慾的關係,解釋這是小甜甜把整副身家相贈的原因。生性是行騙的人,對自己的行為充滿合理解釋,渾然不覺自己的講法不妥之處。我都算見過不少這種人,很明白這種心態,誠信兩個字不會存在這些人的腦海之中。女人還好,可以扮作楚楚可憐,弱不禁風,或嬌嗲風騷,會較易得償所願,Nancy Kissel上訴到終審法院時,終院法官對原審時主控的猛烈盤問大肆批評,認為不應這樣對待女人。陳振聰在民事爭產案作供的下場,卻多次被評為騙子,證供不可信,連申請上訴到終院的許可也不批准。這件刑事案審訊時陳振聰不敢再上證人台,現在上訴庭這關過不到,看來申請上訴到終院的許可也不會批。講到騙人,我始終覺得女人較著數。

講到陳振聰這件案,我自始至終看法如一。He is not guilty of the offences charged but guilty of something else. 真相除了天之外,還有地下的小甜甜及地上的龔陳兩家inner circle的人才知道。讀者在這篇留言就小心言詞,胡亂講的話我只好刪除,免招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