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6日星期六

終院的海外法官

評「海外法官成永例」 宋小莊:講得太長遠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昨日在本報撰文,認為終院5名法官中有一名屬海外法官的做法應成為永久安排。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莊昨表示,《基本法》82條指終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該條文人大常委會至今沒作解釋,究竟是「有需要」還是「必須」有海外法官,現時沒有答案。

指2047前才考慮是否改動

宋小莊昨出席「基本法25周年:三權分立對行政主導」座談會時指出,由於基本法的用字是指「根據需要」,故有學者認為海外法官安排屬臨時性,並非沒有道理,他相信有關問題在2047年、即「一國兩制」實行50年前夕才會考慮是否改動,因屆時是抉擇一國兩制應否繼續走下去,他認為這議題可作討論,而李國能認為海外法官應成永例是「講得太長遠」。

宋小莊認為,終院是否有海外法官應視乎是否有必要,「是否外籍法官才有公正性?」他說,不論是海外法官還是終院,現時大部分判辭都是英文,只有小部分屬中英對照的做法應否改變,都可一併檢討。宋小莊又在論壇上指出,行政、立法在制度上需要合作。

馬恩國:香港現時兩權對立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說,世界各地名義上是三權分立,實際是「兩權合作、司法獨立」,但香港現時是兩權對立。

(26/9/2015明報)

三權分立這課題又再交鋒,宋小莊教授自然避開了司法獨立不講,只回應前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前一天在明報的撰文,關於2047年之後普通法海外法官的安排。宋教授覺得李官提倡的海外法官應成永例是「講得太長遠」。毫無疑問,這方面牽動整份《基本法》,是50年不變之後應該怎樣安排的大課題,到其時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會不會變呢?無論如何,我都看不到中港之間在法律制度上可以磨合的可能性。現時怎樣講都沒有啓示性。

可惜我找不到宋教授的演詞,只能依賴報導來評論。《基本法》對終審法院海外法官的設置寫得寛鬆,用的字眼是「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第八十二條)。英文版本是 "... which may as required invite judges from other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to sit on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不論中英文版的《基本法》,都用了discretionary酌情的字眼「可根據需要」/"may as required",而並非宋教授講要考慮是否「必須」有海外法官。《基本法》寫得清清楚楚,毫不含糊,何需人大釋法?這邀請海外法官的權力一早下放了給特區政府,或者可以叫在憲法上賦予特區政府這權力,中央就無權干預了。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5(3)條也用了《基本法》的相同字眼,來邀請其他普通法地區法官參加審判。

終院邀請海外法官,並非因為宋教授的質疑是否外籍法官才公正,因為終審法院的組成,主力是常任法官,而並非海外法官。邀請其他普通法地區的頂尖法官聽審主要是提升國際地位,上得終院審理的案件,主要是重大的法律議題,已不是一般涉及公正與否的層次了。至於評論判詞大部份是英文,只有少量是中英對照,這講法值得商榷。終院判詞全部都以英文寫的,只有小部分之後據英文版譯成中譯本,而並非雙語發表的。每一件終院正審案件都由至少一名海外法官組成,根本不可能用中文撰寫,中譯本也不具備同等地位,畢竟不像雙語立法那樣。因此,在判詞用英文方面,也不見得有改變的空間。

最後,上一篇有人留言,把別人的Facebook連結給我看,那是評論終院開幕以開庭方式進行,認為是馬道立刻意對中央駐港官員及梁振英的下馬威,坦白講我看了第一反應是:白痴。太多人一廂情願自我感覺良好地胡思亂想,把很多心願當作事實,還説得頭頭是道,讚好者眾,眾志成城,幻想就會成真了,美哉!

5 則留言:

  1. 很多海外的非常任法官在他本身的國家都是身居要職,甚至是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終審法院的判詞中有一部份都是由他們撰寫的。對我們來說委任他們為非常任法官以分享他們的經驗是一件好事。特別是一些我們沒有經驗的法律問題上。其實可以說跟請QC來港有異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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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意。不過,我認為比請QC來的層次更高,近似大學的訪問學人。

      大陸講人治黨治,當然不接受有外人參與審訊,那些人他們駕馭不到,所以惶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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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時值中秋,未懷祖國,流著中國人的血,道出心裏話,月是外國的圓,哽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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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那你就飛鴿傳書給我,怎會用電腦來留言?用算盤别用鍵盤好了。就算共產黨那套,也是舶來品。你應仿效伯夷叔齊,餓死山頭,或者固步自封做晚清遺老,學乜人上網啫?孔夫子不是講擇善固執嗎?外國的好東西也是在選擇之列,你還來這迂腐的一套,酸到嘔!你食月餅食滯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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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實宋小莊一向走極左路線,喜歡硬把中國那套法制硬套於香港,印象中他在吳嘉玲案後多年仍堅持按基本法,香港法院是沒有違憲審查權(甚至不認基本法是「憲」),如果發現有法例違反基本法,也只能由立法機關廢除/修訂,未廢除/修訂前法例應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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