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4日星期六

非禮的量刑


猥褻侵犯罪即俗稱非禮 ,在量刑方面,除了在1991年AG and Wai Yan Shun CAAR17/1990一案,應律政司申請,對地鐵非禮判刑方面定出指引外,判罰基本上都沒有一致的看法。Wai Yan Shun的判罰指引,至今已超過20年,在港鐵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的非禮案,卻有增無已。另一方面,在Wai Yan Shun案判決之後的同年,非禮罪的最高監禁,從5年增加到10年。現在也許是時候,把港鐵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的非禮案的刑罰上調。人口大幅增加,港鐵越來越擠逼,可乘之機也越多,應該加重刑罰,以儆後效。

下面張貼了昨日上載的一宗非禮上訴,襲胸的被告被判監6個月。這件案驅使我翻閱多宗非禮罪的判刑上訴,也看不出判刑有甚麼模式。除了不能判處緩刑外(因為屬excepted offence),非禮可以由罰款至幾年監禁。判得重的一般涉及侵犯兒童(child molesting),近似企圖強姦或同時具打劫意圖的案件。下面這案的判刑一點也不輕,襲胸案判刑比這件輕得多的例子也不少,一切要看被告的彩數。


HCMA 19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9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7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韓勤疇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2年6月7日
裁決日期: 2012年6月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2年6月22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兩項控罪各被判處6 個月的即時監禁,刑罰同期執行。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及刑罰。

控方案情

2. 控方第一證人原是上訴人的租客,及後她向上訴人購下租用的單位。事發前,控方第一證人因屋頂漏水,聘請了3 名工人進行維修,控方第二證人便是其中一名工人。

3. 事發當天,上訴人氣沖沖地走進控方第一證人的屋內,要求控方第一證人清理門外一些廢棄的木材、垃圾。控方第一證人因當時忙碌,故拒絕其要求。此時,上訴人發怒,以右手侵襲控方第一證人的胸部。這等舉動令控方第一證人驚慌,她立刻走出屋外,高叫非禮及胸襲。

4. 上訴人追出,將控方第一證人截停,他此時再以右手使勁侵襲控方第一證人的右胸,控方第一證人把上訴人推開,同時報警求助。

5. 控方第二證人工作時聽悉有人高叫非禮及胸襲。及後,控方第一證人亦向控方第二證人投訴上訴人向她施襲。

辯方案情

6. 上訴人同意當天曾因控方第一證人拒絕清理垃圾而向後者發脾氣,雙方更互以粗言穢語指罵。控方第一證人亦同時表示,若上訴人繼續以髒話責罵她,她便會致電報警指控上訴人強姦。

7. 上訴人否認曾非禮控方第一證人。

上訴理據

8. 上訴人指裁判官錯誤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案件亦缺乏實質的科學證據,例如指模或唾液,將他與指控連繫起來。另外,控方第一證人後被送院驗出的傷勢如何造成他也無從稽考,控方第二證人也從沒有目擊事件發生的經過。

討論

9. 本案的案情非常簡單。裁判官在聽畢雙方的證供後,信納控方第一證人所述,她亦表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立即向控方第二證人作投訴,這亦支持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另外,裁判官認為更重要的是控方第一證人在事後被送往醫院檢查,診斷結果是「右邊乳房上半部外側泛紅」,這亦進一步支持控方第一證人被襲的指控。

10. 就證人的可信性及證供的可靠性這方面的爭議,上訴法庭一般不會作出干預,除非裁判官的裁決是不合邏輯及內含不可能性,本案沒有這方面的問題。

11. 至於本案缺乏科學證據,例如指模及DNA等,這確是事實。初審時,裁判官是完全知道控方缺乏這方面的證據的。在考慮控方的證據後,她信納即使在缺乏這等證據的情況下,控方第一證人確有被上訴人侵犯,這是裁判官可作的決定,並無任何不妥之處。

12. 至於刑罰方面,上訴人的理據是他是被冤枉的,現他身處囹圄,感覺難受。

13. 上訴人當天的舉動是完全不可接受的,是對控方第一證人公然侮辱,第二次的侵犯更是在控方第一證人逃往屋外後進行,視法紀如無物。

14. 上訴人過往雖沒有干犯性罪行的前科,但他有兩次普通襲擊的刑事紀錄。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當天的舉動實屬肆無忌憚,完全沒有顧及胸部是女性身體敏感部分之一,故判處上訴人6 個月即時監禁,以儆效尤。

15. 裁判官在量刑時所考慮的原則並沒有犯錯,她考慮了案發的時間及總體量刑原則後,頒令兩項刑罰同期執行,這亦無不妥,本席不會就刑罰作出干預。

16. 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3 則留言:

  1. 昨日有一單街頭非禮案發生,如果只有原告人單方面指證,沒第三者目睹,而被告完全沒有非禮的意圖,只是路過就比人話非禮,請問是否很難入罪?另外,被告聲稱原告用猛力打了他一吓,如果有 cctv 做證,是否可以反告原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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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法庭覺得受害人給被告觸碰到,純屬意外,沒有非禮的意圖,在這情況下,就算多人目睹,也不會定罪。如果只有受害人指證,沒有其他證人,也足以定罪,那是可信性的問題。被告被指非禮下,受害人打他,純法律而言,可以控告受害人襲擊,但一般控方會行使酌情權,不予檢控。如果一個告非禮,一個告襲擊,就會分開為兩件案審訊,一件案的被告在另一件案是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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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作為男性其實咪好冇保障? 假設有個女人睇你唔順眼突然指控你非禮 好似上述案件咁樣冇證冇證人都可以告得入 , 搞到你坐幾個月監仲要留案底咁咪好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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