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區不同 港警可重新起訴
內地服刑可作求情理由
陸又指即使被告已在內地服刑,但在香港仍算首次受審,不會有不公允之說。不過,辯方可引用被告已在內地服刑作為求情理由,以此案為例,內地的控罪可能只控傷人,但傷人行為或是為了影響香港選舉。
【明報專訊】前米埔村長文貴旗兩年前在深圳遭潑淋鏹水,兩名港人兇徒早前在深圳福田法庭承認,為了6萬元報酬替另一村長參選人傷害文貴旗,二人服畢兩年刑期後至日前回港,即再被香港警方拘控,案件昨日提堂。惟二人不滿控方「一罪兩審」的做法,指對他們不公。
........
(2012年8日15日)
(2012年8日15日)
兩名被告是否屬一罪兩審?我不同意大律師陸偉雄所講「香港與內地屬於兩個司法管轄區,兩地對於同一罪行有不同的法律管制」的看法。很明顯控方認為淋鏹水串謀的地方在香港,執行則在深圳,conspiracy and substantial offences並非同屬一罪,不能plead autrefois convict。就算兩個不同司法管轄區,兩名被告在香港也不能再控以淋鏹水,一則發生地點在大陸,香港沒有域外司法管轄權,一則兩名被告已因淋鏹水而遭檢控服刑。有些人可能覺得,大陸審訊結果,香港怎能承認。縱使大家法治制度迥異,大陸的法院也屬a competent court in another jurisdiction,以兩個不同司法管轄區的講法來解釋這件案檢控的法理依據,根本不成立。這次極其量只能控以串謀,證據會從警誡口供(cautioned statement)而來。
唯一有機會以一罪兩審為抗辯理由,是以第二次審訊的案情與第一次的相同或極為相同(a person faces a second trial arising from the same or substantially the same set of facts as gave rise to an earlier trial)(para 21 YEUNG CHUN PONG AND OTHERS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FACC8/2008),要求法官終止聆訊。串謀(conspiracy)與實際作出的犯罪行為(substantial offence),案情很難會是一樣,申請終止聆訊的成功機會很低。
唯一有機會以一罪兩審為抗辯理由,是以第二次審訊的案情與第一次的相同或極為相同(a person faces a second trial arising from the same or substantially the same set of facts as gave rise to an earlier trial)(para 21 YEUNG CHUN PONG AND OTHERS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FACC8/2008),要求法官終止聆訊。串謀(conspiracy)與實際作出的犯罪行為(substantial offence),案情很難會是一樣,申請終止聆訊的成功機會很低。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