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8日星期六

為高級檢控官曾藹琪平反

我並不認識曾藹琪,在2002年離開香港前連這名字也沒有聽過,後來是從上訴案例或法庭新聞得悉這名字,正屬久聞其名,卻無緣識荊。最近因評論陳秀紅案而寫了檢控官的錯誤 一文,立即引起I及L君的反響,在兩位的提點下,讓我重新思考該文的評論,是否有欠公允。以我一貫主觀而頑固的性格,很少人能勸說或改變我的看法,就算我繼而寫的為檢控官翻案 及 再為檢控官翻案 兩篇,其實也不算真正為曾藹琪翻案,極其量是自己理據進一步的表述。不管I君是曾藹琪的化身抑或代言人,肯定是DOJ Advocacy Team的人。本來標少輕如微塵的言論,無足輕重,泛不起半點漣漪,不值一哂。惹起兩位神交已久的網友熱烈的討論,我不敢掉以輕心,尤其看到I君在檢控官的錯誤 第11則留言,展示寬宏大量的胸懷,叫標少慚愧。因此,我花了一點時間,翻閱曾藹琪代表控方的150多件上訴案的判辭,希望可以還她一點公道。

要從上訴判辭看法官的能力,一點也不難,要看檢控官的能力,卻一點也不容易。大部份上訴判辭裏,都沒有說明代表控方檢控官的陳辭,更沒機會看得到檢控官的書面陳辭。在150多件案中,紀錄曾藹琪陳辭的不足40件。其中可以看到2003年曾藹琪開始在上訴法院代表控方,2008年她正式晉升為高級檢控官。曾藹琪給我的印象是個既稱職又公平的人。我只看到在2005年的一宗案裏,聽審上訴的高院法官帶點貶斥的批評:

However, in her oral submissions, she had submitted as best I am able to understand the argument, that somehow section 44(2) had the effect of requiring a mandatory consecutive period of disqualification. I hope I do not do her argument any injustice just by saying I simply do not understand that when one reads the words of the subsection. (HKSAR and Chan Wing Kuen  HCMA 1047&1048/2005)

另一方面,該名法官對代表上訴人的律師也不客氣。這是我在150多件案找到唯一對她帶貶斥含意之處。相反而言,上訴法院同意曾藹琪論據的例子卻很多。在不少判辭裏可找到她據理力爭的例子,而在應該持平讓步的時候,她也會恰當而行。

我再看自己所寫檢控官的錯誤 一文,結合留言及判辭,不能不承認冤枉了曾藹琪,謹此致歉,並收回「自打嘴巴」「傻兮兮的作出讓步」及「思路不清,立場飄忽」的評語。我一向不抬花轎,罵人無數,既然罵錯了,自當反躬自省,立blog矯枉,以正視聽。





2 則留言:

  1. 曾藹琪大律師的而且確很有personality,同埋heart大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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