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30日星期六

何君堯法庭拍照之二

【法院內自拍】被質疑律師牌「淘寶淘返嚟」 何君堯:你試下買個番嚟! (13:01)

曾任律師會會長的新界關注組大聯盟發言人何君堯,前日於facebook上載自拍照,背景為高院大樓內公眾等候區,涉嫌違法,引起熱論,有網民批評他公然「知法犯法」、「特事特影 」,更質疑「你(何君堯)個律師牌係唔係淘寶淘返嚟?」何君堯至今未有刪圖,並親身回應網民留言,指「你試下去(淘寶)買個番嚟!」

至於有網民估計他會因這張相「自己搞到一身蟻」,呼籲「堯叔忍耐呀」,何君堯回應「多謝鼓勵!你努力呀!」

何君堯前日凌晨3時許在facebook上載這張自拍照。律政司回應指會了解情况,決定是否有需要跟進。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除非獲得特別許可,任何人士不得在法庭或舉行聆訊的建築物或其範圍內拍攝,而法庭內一般而言不可攝影,只有在獲得特別許可下,例如舉行委任儀式後,才可在法庭外的公眾等候區攝影,事件已轉交警方跟進和處理。

警方早前則說,中區警署接獲法院女職員報案,懷疑有人於高等法院內拍照,案件列作「求警協助」,交中區警區人員跟進。

何君堯之後在社交網站回應事件,指一向樂於與友好分享一些工作或社交花絮,上載相片為抒發感想,絕無任何惡意或對法庭不敬。他又認為,對有指他犯法和藐視法庭是「不必要」,對此深感遺憾。

何君堯續說,每逢新律師或大律師宣誓就職後,都會與家人及友好在庭外拍照留念,所站位置與他無異,認為今次拍照與他以往多次律師會在大樓內所舉辦的講座或頒獎典禮拍照性質相同,任何有正常思維的人,都會認為他沒有不恰當之處,對法庭沒有貶低或藐視成分,強調自己沒有違法。(30/4/2016 明報即時新聞)

我相信何君堯在庭外拍照時沒有刻意貶低或藐視法庭的心, 但沒有刻意違法和會不會構成違法行為是兩回事。那就會變成究竟這不准拍照罪本身是否一項嚴格法律要求的控罪(strict liability), 甚至是絕對法律要求的控罪(absolute liability) 。明報講有法院女職員向警方報案, 而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案件已轉交警方跟進, 這就顯示法院女職員可能目擊事件也向上級報告了, 由上級指示報案, 才會出現司法機構發言人這種講法。當然這只是我的推論, 並非內幕消息。上一篇有讀者留言質疑沒有證據, 我相信搜集這證據並不艱難。何君堯把拍照地點跟同地點作講座或典禮的拍照相提並論屬錯誤類比, 若然可以作這比擬, 他就可以在庭內拍攝, 而自我感覺沒有犯法。庭內也試過用來開人數較少的講座, 而並不一定在法庭外的大堂舉行。最重要的是當時他並非出席講座或甚麼頒授儀式, 他只是在做流行的selfie, 這樣做也耍看場地、場合是否恰當。如果他沒有受過法律訓練, 因無知而做出這行為, 真的沒有人會報警。他做了這種行為, 若果純粹是警覺不足的無心之失, 道個歉可能就平息了此事, 現在一撐再撐就流於狡辯了。可能他的名聲不好, 也可能因為樹敵太多, 不過也不能把別人的指責視為不必要的誣告, 歸根究底要先看法律條文, 再看法律元素, 再去研究是否構成罪行, 而不是一句別人的指責屬不必要就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作風硬朗不怕批評的人, 也要看客觀事實, 否則就變成死不悔改的死撐, 當律師所受的思考訓練都去了那裏? 律師牌當然不是從淘寶淘回來, 有些律師卻只有淘寶的質素。有錯就承認, 落落大方。一味死撐或者閃縮地躲藏起來, 同樣是鼠輩行為, 只會被唾罵。香港充斥着咄咄逼人的社會氣氛, 對公眾人物尤其嚴苛, 講錯或做錯一些事可能會被鍥而不捨的窮追猛打, 確實使人很沮喪。話雖如此, 也不能罔顧自己犯錯的事實, 抵賴就只會進一步把事情弄僵, 使追擊的人更加亢奮, 越搞越無聊。況且, 作為律師, 在法庭內外不准拍照屬本科的基本常識, 自己放肆了就不要一再大放厥詞。連司法機構都講交了給警方跟進, 即是法庭都覺得這行為不妥當, 否則就會講認同何君堯講法的話了。換了是我, 最起碼都閉嘴, 又怎會一再跟網民鬥嘴呢。這又是一個人的質素和level的明證。

去到莊嚴的地方想拍照, 有禮貌和教養的人就會先搞清楚那地方是否容許拍照, 而不是雀躍得像鄉下仔一樣, 拿手機出來興奮地拍。除了法庭不准拍照外, 香港也有其他法例對拍照訂立限制, 譬如在立法會內就有拍攝限制*, 違反時處罰比法庭拍攝還要重, 除了最高罰款同樣是2000元, 還可判處監禁3個月(法例382章第8(3)及第20條)。普通人ignorant of law可以是求情因素, 律師嘛, 就死撐吧!

*
章:382A PDF標題:《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憲報編號:71 of 2000
條:15條文標題:拍攝的限制版本日期: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 (2000年第71號第3條)
      (a) 任何人不得拍攝會議程序,但如經秘書許可並從其指定的位置進行拍攝,則屬例外;
      (b) 不准在會議廳或委員會會議室內使用閃光燈進行拍攝。

2016年4月29日星期五

何君堯法庭拍照

何君堯在高院法庭門外拍照惹起一場小風波, 任憑他自圓其說, 犯不犯法, 其實沒有爭論的餘地, 我在2014年7月14日, 曾經寫過這一篇: 法庭拍攝。嚴格來講, 何君堯拍攝的地方在法庭建築物範圍內, 如果檢控他, 我看不到抗辯理由。當然, 檢控與否, 是律政司的權力, 運用酌情權不作檢控, 也不為過。畢竟也不是拍攝法官、與訟雙方的律師、證人或者陪審員, 我會當他無知, 警告幾句就算了。我曾經討論過這條文產生的含糊, 如果是一座純法院的建築物, 不准在內拍照容易理解, 若果是多用途的建築物, 法院只佔其中一些樓層, 那麼就不能把整座建築物視作法院(building or precincts)了, 我舉了東區法院大樓為例, 這大樓有民政事務署、香港郵政東區派遞局、勞工處勞工視察科香港東特別視察組、運輸署、醫療輔助隊非緊急救護車服務總部、社會福利署東區感化辦事處等, 和法庭有關的樓層只是3至10樓, 講到法庭一詞, 所指何物是清晰的, 講到building or precincts就較為含糊了。如果我在11樓拍照, 你就不能說我違法, 但在地下大堂就相當含糊。我們時常看到影片或照片拍攝被告進出大樓的正門, 而沒有在大堂內拍攝, 就是為了遵守《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 有幾多人知道在大堂這地方以前曾經鎂光閃過不停, 拍攝過不少影片, 原因是大樓11樓曾經是婚姻註冊處, 不少新入註冊完畢就由樓上影到樓下, 還在正門影大合照。當法院混合了其他政府部門或以前有些審裁處設於商業大廈內, 法院的建築物或範圍的概念就較為含糊了。無論如何, 何君堯在高院法庭外拍照毫無合理辯解。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其實是從英國的Criminal Justice Act 1925第41條搬過來的, 我把兩條在下面貼出來, 就可以清楚看到大同小異之處。

41 Prohibition on taking photographs, &c., in court.

(1)No person shall—

(a)take or attempt to take in any court any photograph, or with a view to publication make or attempt to make in any court any portrait or sketch, of any person, being a judge of the court or a juror or a witness in or a party to any proceedings before the court, whether civil or criminal; or

(b)publish any photograph, portrait or sketch taken or made in contravention of the foregoing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or any reproduction thereof;

and if any person acts in contravention of this section he shall, on summary conviction, be liable in respect of each offence to a fine not exceeding fifty pounds.

(2)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a)the expression “court” means any court of justice, including the court of a coroner:

(b)the expression “Judge” includes . . ., registrar, magistrate, justice and coroner:

(c)a photograph, portrait or sketch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photograph, portrait or sketch taken or made in court if it is taken or made in the court–room or in the building or in the precincts of the building in which the court is held, or if it is a photograph, portrait or sketch taken or made of the person while he is entering or leaving the court–room or any such building or precincts as aforesaid.

Section:7Heading:Prohibition on taking photographs, etc., in courtVersion Date:30/06/1997

(1) Any person who-
      (a) takes or attempts to take in any court any photograph, or with a view to publication makes or attempts to make in any court any portrait or sketch, of any person, being a judge of the court or a juror or a witness in or a party to any proceeding before the court, whether civil or criminal; or (Amended L.N. 7 of 1979)
      (b) publishes any photograph, portrait or sketch taken or make in contravention of the foregoing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or any reproduction thereof,
shall be liable to a fine of $250.
(2)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a) the expression "court" (法庭) means any court of justice, including any place in which an inquiry is being held by a magistrate;
      (b) the expression "judge" (法官) includes registrar and magistrate; (Amended 47 of 1997 s. 10)
      (c) a photograph, portrait or sketch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photograph, portrait or sketch taken or made in court if it is taken or made in the court-room or in the building or in the precincts of the building in which the court is held, or if it is a photograph, portrait or sketch taken or made of the person while he is entering or leaving the court-room or any such building or precincts as aforesaid.
(Added 11 of 1949 s. 6)
[cf. 1925 c. 86 s. 41 U.K.]

開心照

大狀﹕開心照難證沒受騙

消委會引述投訴人,稱California FITNESS要求顧客拍下開心笑的相片,以證自願簽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單憑相片未必能證明顧客沒被蒙騙,要由法庭判斷是否信納該證供,不一定對商戶有幫助。他稱若消費者認為健身中心威迫簽約,其實本身無意參加,健身中心職員可能觸犯《商品說明條例》中的「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不過,湯稱不同個案情况各異,例如有些人較堅定,「搵把刀對住佢都唔會嚇到佢」;有些人可能「鬧佢兩句就畀你嚇到(簽約)」,不能一概而論有否違法。

指民事索償舉證難 可斡旋退款

湯家驊補充,公司與顧客達成的每次協議均會分開處理,即使現有客戶續約或購買新服務均會視作新合約;若職員游說續約的手法有問題,有可能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消費者若想取回已付金額,可循民事索償,但他認同較困難,因必須證明消費者受到威嚇,即生命及身體受到損害才有機會獲賠;否則就要與健身中心斡旋,看對方是否願意退款。

鄧家彪﹕California稱嚴肅考慮冷靜期建議

消委會稱,除了今次點名譴責的California FITNESS,其他健身中心亦有以威迫及誤導的推銷手法經營,倡議政府盡早研究「冷靜期」立法,監管預繳式消費。消委會認為健身及美容行業不良營商手法問題日益嚴重,可考慮首先在這兩個行業推行相關法例,再逐步推展至其他業界。立法會議員鄧家彪亦敦促政府立法,並聯絡健身業界,促業界自願提供7天冷靜期,又稱California書面回覆「立刻嚴肅認真檢討及考慮」其建議。
(29/4/2016)

香港在保障消費者的立法相當落後及緩慢,  威逼性銷售手法經常發生, 最多見於美容業, 其次是健身, 最佳解決辦法莫過於訂立冷靜期(cooling off period)的法例, 可以因應不同性質的行業訂定不同長短的冷靜期, 而對冷靜期內取消合約不加懲罰條款, 就難以出現威逼性的合約簽署了, 到其時營業員也不㑹硬銷合約, 因為顧客可走回頭取消合約就無佣可收。威逼手法銷售是利字當頭滋生出來的問題, 無佣可收就不會有人樂於威逼别人了。很多地方連買樓也有冷静期, 所涉的訂金都是比美容及健身的多。訂立這種法例唯一的問題是對營商的人不利, 但只要不是立心蒙騙, 關係也不會太大, 要幫襯的人你趕也不走。

簽約後拍下開心照就可以證明簽約的自願性嗎?這是個事實裁斷的問題, 開心照本身是neither here nor there. 不能證明拍照者一定是發自內心的開心, 因為不開心也會逼到你拍完表面開心的照片為止才讓你走, 跟威逼簽署合約相輔相承。合約都可以逼你簽, 再勉強你拍張開心照又何難之有。真的要對簿公堂取消合約, 追討失款, 遇上明察秋毫的法官, 一點也不難裁定消費者勝訴。講到尾這是誰可信的裁決, 開心照本身無足輕重, 以此作蒙騙、威嚇、車輪戰的銷售手段的擋箭牌, 想出這「屎」橋的人, 也屬層次低的入。

開心照又給我自由聯想。標少打波的球會也有開心照登出來, 把抽獎中獎的人的照片登出顯示抽獎帶來歡笑臉, 作為一種宣傳。真的沒辦法, 所謂不同level, 我不會花時間跟幼稚的人辯論。為了有抽獎的歡樂而去打波的人, 應該去馬會而不是去球會。如果把每次部份收費作抽獎用, 然後以中獎開心照來證明抽獎的justification, OMG是智力的問題。中獎者有人不肯拍照, 也有人拍但沒有特別表情, 肯拍照也不會哭喪着臉喇, 多少都擠點笑容出來將就下, 這些相代表甚麼? 信納這一套而大肆宣揚的人算是甚麼層次的, 還需多說?

如果讓我審威嚇銷售的訴訟, 威嚇簽約和開心照屬part and parcel, 把開心照片當自願簽約的佐證, 想贏都幾難。消委會應該為California Fitness的受害人提出集體訴訟, 而不應花時間去調解, 在未立冷靜期法例前殺一警百, 制止這種猖獗的經營方法繼續下去, 有些公司可能出現財政困難, 想藉此在倒閉前撈一筆, 所以不怕投訴。

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

陳章明, 香港人同你主管好熟

收陳章明「私人電郵」提「同你主管很熟」 何式凝:好唔舒服,點解會有咁嘅平機會主席? (14:45)

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本月初上任後,被揭發任職嶺大教授期間,在無申報下替與國力書院合作的菲律賓太歷國立大學(TSU),擔任博士論文導師及收取報酬。曾批評他的港大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副教授何式凝,昨晚在facebook發帖,指陳數日前以平機會的電郵地址,向她發出「私人電郵」回應批評,內容提到陳章明與何式凝的部門主管很熟。

何式凝今早在商台節目回應時直言感到「好唔舒服」,「第一下收到我係好shock (震驚),唔知點樣反應,睇到尾見到話識我啲同事,好唔舒服。點解你會講呢啲嘢嘅?點解會牽涉到有其他人?」

至於平機會解釋,該電郵旨在表達陳章明一些想法,而電郵中提及何式凝數名同事,是因為他們曾與陳章明共事,對其為人及過往工作較了解,希望藉此減少何式凝對陳章明出任平機會主席一職的疑慮,不過何式凝今早指:「佢講畀我聽佢識咁多人,其實真係好驚架,因為佢真係識好多人架嘛。我地位同佢真係有一個分別,(提呢樣嘢)好唔啱」。

何式凝續說,平機會主席應保障市民公開發表意見時更安全,而非更有壓力,質疑陳章明作為平機會主席,為何這樣對待一名女子,「點解我哋會有一個咁樣嘅平機會主席呢?」

她重申,平機會主席最重要是做事公開透明,尊重每一名香港市民聲音,及保障他們聲音不受威嚇,又建議陳章明溝通應公開,「千祈唔好再寫(電郵)畀我」。
(27/4/2016明報即時新聞)

我寫無恥之恥一文罵過平機會主席陳章明, 原來他不只無恥, 以上這則新聞證明這人是卑鄙小人, 我希望何式凝教授可以公開陳章明寫給她的電郵, 這件事已不是私人信件涉保障私隱的問題, 而是他涉嫌以陰險手段叫人噤聲。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職能是推行平等機會的法例及 

…致力以持平、公正、公平和客觀的態度履行此法定的角色,謹守不偏不倚的立場處事,而並非為投訴個案的任何一方的倡導者。

以上是平機會網頁的描述。作為它的主席, 行事最基本也要給人一種能捍衛公平公正的印象, 何式凝教授作為學者, 批評一個任公職受薪為巿民服務的公眾人物, 是很平常不過的事。何況何教授是搞社會行政的, 她所批評的是她學術範疇的事, 如果陳章明對批評有辯解, 他可以公開答辯, 也可私下寫信給何教授解釋, 甚至約會面談。陳章明只需對批評作解釋, 何以能夠扯上與何教授的部門主管熟不熟的問題? Totally irrelevant! 這種寫法不是有意無意的威嚇, 還可以有甚麼interpretation? 當然有, 譬如: 阿姐, 我識你老細架, 畀下面, 咪插得咁勁。又或者是: 阿姐, 咪咁寸, 我同你老細係老死, 我打你兩針會好應架, 你收口喇。

為免何教授誤會陳章明的意思, 公開那篇電郵, 待大眾主持公道, 尤其是讓標少看下, 等我寫一兩篇評論, 從表面看, there is prima facie case of intimidation. 威嚇不一定要用明顯威嚇詞語, 等如收「陀地」的人會說給你做保安, 而不是講收保護費。如果有個細路喺街孬, 街坊師奶話我認得你, 我識你阿媽架, 你估係乜意思? 何況何教授無孬, 陳師奶做乜話識人哋阿媽啫?

陳章明這種心智心態, 嘴臉像條狗的人, 還有資格繼續做平機會主席嗎? 做聯誼會主席, 專招攬師奶那種就差不多, 到其時他就可以對阿乜師奶講我識阿乜師奶架, 見到這個師奶就獻殷勤, 見到那個就叫靚女, 見一個就奉承一個。咿, 做婦女會咪啱晒, 做無知婦女會主席囉, 做乜平機會啫?

我見慣這種人, 也見慣樂於接受奉承的人, 不過這種人不能擔當公職。陳章明極其量只能返歸做教授, 這種人只懂私相授受, 全無公信力, 也無公平意識, 他有公平認知困難。受到批評就搞小動作, 試圖威嚇, 做幕後黑手。希望有認識何式凝教授的人請她公開這電郵, 我願替她寫幾篇評論。

梁振英窮途末路, 連保皇傳媒成報也炮轟他。(話時話成報昨日個社論好似參考咗我三星期前婆娘猛於虎那一篇, 講選特首也要選婆娘) 他的家人給他一籮問題, 他任命的人又送他一籮一籮的問題。他的支持度很快就會是零, 還以為自己可以化腐朽為神奇, 真的要這樣, 第一件事是叫他的婆娘不要出家門, 也不要穿紅衣, 第二件事炒了那個年薪三百幾萬不能統籌新聞的專員及不懂搞教育的教育局長, 第三件事就是炒幾個臭名遠播的公職人員, 他的民望就會反彈。公職人員中, 第一個就應炒了陳章明, 便立竿見影了。我好同意曾鈺成講, 梁振英心胸狹窄, 任用小人。如果開死因庭來研究這政府失敗的地方, 這就是主要的死因。

2016年4月26日星期二

店鋪盜竊

以前寫過幾篇有關這課題的文章, 不時有人在網上尋找這方面資料而給我寫信, 都是尋求意見的。有些人一開始就打算認罪, 我都會多問幾句案情及個人背景, 看下有甚麼幫得上忙的。今年以來已有四宗成功申請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案件, 可謂百分之一百的命中率。有些寫來求助的, 一看已知毫無機會, 譬如有預謀帶備拆除防盜裝置的工具, 或者所涉金額較大的, 但我從不叫人認罪。這種決定要留給被告自己下, 無論如何無人可以說給我誤導下而認罪。

我以前講過, 由八十年代以來, 購物模式改變了, 開放式的展示貨物, 方便顧客自取然後到收銀處付款, 繼而發展到有很多四通八達的出口的百貨公司, 顧客未必一定需經收銀處離開, 有些人便會不知不覺間忘了付款, 也有人起了乘機盜竊的貪念。手上拿着貨物而忘了付款還可以較易脫身, 現在又有膠袋徵費的問題, 自備購物袋去買東西變得普及, 一時不慎或一時貪念, 只有一線之差。故此, 我建議到超市等地方購物, 拿個購物籃來選購貨物會穩當得多, 也盡量不要未付款前把貨物放進自備購物袋, 正是瓜田李下, 避受嫌疑。當你把貨物放進購物袋, 可能已有便裝店員把你盯上, 或者有人在閉路電視監察你一舉一動。

犯偷竊的人究竟是甚麼人? 他們不一定是窮人, 也不一定所受教育不多的人。最近求助那4宗, 兩位是國內到港讀書的大學生, 一位是國外到港工作的專業人士, 她還持有碩士學位。這位女士上星期寫給我, 說打算認罪, 只問我可能得到的懲罰。我覺得她一念之差會留下案底實屬可惜, 於是便叫她仔細描述她的背景及事發過程, 她把警察拘捕警誡的紀錄也寄給我看, 就這樣大家通了22篇電郵。 反而是我主動勸她爭取向控方提出要求撒銷控罪讓她簽保守行為, 又教她寫信陳情, 花了不少時間。昨日上庭後她告知我獲控方接納申請的喜訊, 我也傻兮兮的感同身受, 如釋重負。其實真的要感謝控方那種予人悔悟機會的善心。 這些被告, 每一個都為了被拘捕檢控而焦慮不安, 對她們這些初次違法的人, 這種煎熬已是身心的懲罰, 酌情處理不太嚴重的案件不予檢控是一種德政。上個月就有這樣的諮詢, 一位投考公務員職位的讀者寫給我, 當她通過面試而到了填寫查家宅的GF200表格時, 赫然發覺母親在二、三十年前犯過店鋪盜竊, 她母親心感內疚, 恐怕自己的案底會影響女兒轉工的機會, 終日自責。一念之差, 過了二、三十年, 誰也想不到這汚斑會在這種情況下揭露出來, 埋藏了多年的秘密, 這母親又怎料到會再重現。如果當年可以撤銷控罪讓她簽保守行為, 她珍惜了這機會沒有再犯, 一切都長埋地下, 又怎會在多年後再受煎熬。我叫她不要怪責母親, 人誰無過, 就算她不受錄用, 也與母親無關。

雖然這種幫人的事頗費時間, 這些人信誓旦旦應承我以後好好做人, 他們能否履行承諾, 我無從稽考, 我只能講這是他們對自己的責任, 如果不珍惜這機會, 自嚐苦果就咎尤自取了。我寧願花這些時間去扶人一把, 也好過花在與狐群狗黨的論爭上。我希望讀者可以把本篇的訊息與家人分享。  

2016年4月24日星期日

小學請槍

收費代做小學功課 網站稱為學生減壓

【明報專訊】消除學生功課壓力也成為商機。本報發現10多個網頁及社交網站推銷代做功課,除了代做大學論文,甚至可代做中小學功課,聲稱「學校壓力的完美的解決方案」。本報記者上周三(20日)要求其中一個網站代做一篇80字的英文作文,網站負責人即日交貨,收費75元。教育局回應表示,聘請別人代做功課的行為應予杜絕。有教師批評代做功課「可恥」,勸學生不要「請槍」,免失去學習機會。

聲稱代筆者具碩士學歷

本報發現10多個網站、facebook及instagram帳戶推銷代做功課,有些是按時收費,每分鐘2.5元,亦有以字數計算等。當中一個網站聲稱是「全港最大代做功課網站」、「學校壓力的完美的解決方案」,已為超過100名學生提供服務。

本報上周以顧客身分聯絡該網站,20多歲、聲稱在美國大學畢業的負責人Lawrence回覆稱,該網數個月前成立,按時收費,每分鐘2.5元,代筆者具碩士學歷,但他最終沒有供學歷證明。記者以小六生的親友身分,要求他代做一篇80字的英文作文,他即日交貨,寫了79字的作文收費75元(見另稿)。

Lawrence稱,該網主要替大專學生做畢業習作,每篇需6至7小時(即900至1050元),亦可達9至10小時,另有中學及小學生要求代做功課,包括有小五生要求代作文,要到銀行入數付款。

稱提供功課只作參考

本報其後以記者身分向上述網站查詢,對方以WhatsApp回覆稱,代做功課無問題,「只是現在眾多服務中其中一種」,亦可為學生減壓,強調提供的功課只作參考,「至於學生有沒有自己更改內容及提交,並不能控制」。他說,很多家長和補習教師都會代做功課,該網站會在服務前加入條款,確保學生知悉功課只作參考用途。

另外,本報要求另一facebook專頁代寫社會科學系的2500字論文,獲回覆「無人手安排到」、「我地(哋)功課排到6月了」,以及該學科人手較少。

教師:代做可恥 失學習機會

資深通識科教師方景樂批評,賣功課網可恥,學生請槍問題性質非常嚴重,必須懲處。他提醒學生若請槍,「永世唔會透過呢個學習拎到個能力」,即使「呃埋DSE考試」,在職場最終也會吃虧。

教局:應杜絕 家校會:或因競爭文化

家校會主席湯修齊認為,代做功課未必與功課多有關,學生或因競爭文化追逐分數而找人代做。他說,家長須檢視自己對子女的關心會否變成壓力,造成反彈,認為家長與校方應教導,做功課屬學習過程。

教育局發言人回覆稱,聘請別人代做功課的行為應予杜絕。若學生面對學習困難或生活規律欠佳未能完成家課,或逃避做家課責任,學校和家長需要合力尋求方法予學生支援,助他們克服困難和分配時間完成功課,並予以鼓勵,提升學習自信。
(24/4/2016)

這是一則令人爆笑的新聞, 小學功課請槍請到商業化確是有生意頭腦, 香港乜都有, 千奇百怪。我讀過四間小學, 現在全部執晒笠, 我只記得其中三間的名字和位置, 第一間是不同年級同班上課的, 那是會困黑房的年代, 邊個孬就困入去一陣, 依家邊有人知啲咁嘢。

以前讀小學無乜功課做, 當然可能我記錯只係自己無乜做, 所以少年不知愁滋味, 今時今日的小朋友, 邊有快樂可言, 時常看着起跑線, 一出世就準備就緒, 開始比拼, 連發夢的空間也沒有, 了無生趣。

以前唔做唔交功課, 默書測驗唔合格, 就會罰抄及打手板。那是可以體罰的年代, 老豆老母會同先生講, 佢孬你幫我打下佢, 先生老實不客氣一於聽晒家長話。今時今日, 做老師鬧人啲仔女, 分分鐘畀人去學校摑幾巴, 打一兩鑊, 打人個仔監都有得你坐。我最鍾意打手板, 乾淨利落, 打完就乜都唔使做, 兩不相欠。先生打手板梗係唔會用自己隻手嚟打, 而係叫教木工的先生刨了一條好似雞髀型嘅木頭嚟打, 都好鬼痛, 不過標少硬頂, 不哼一聲, 痛到入心, 男兒有淚不輕彈, 打到隻手好似着咗火咁, 都未喊過又未求過情要打少幾下, 又唔會出貓以圖合格, 又唔會點讀書喎, 所以長打長有, 罰抄也長罰長有。同班老友講兒時往事, 有條友仲過瘾, 罰抄唔抄, 加倍一樣唔抄, 加多幾倍, 睬你都傻。見家長, 唔得閒, 終於掛住個牌在胸前, 寫住「大懶蟲」, 掛咗一日, 罰抄一筆勾消。條友仔EQ好到爆, 一個人成日走去流浪, 烽煙四起的地方去勻晒, 珠峯base camp都去過。做完癌症手術已計劃環遊世界。

明報另一篇新聞, 陸大狀話或涉「串謀詐騙」 「槍手」學生可被控, 我同老婆講咁就要拉晒你全家, indictable offence無time bar, 事關佢細佬讀小學時, 有一年到放完暑假前一晚先至講幾本暑期作業一頁都無做過, 於是兩老總動員幾個家姐一齊做, 做完可以每人一碗雲吞麵, 又串謀又同謀, 仲唔死。呢條友仔依家係大學教書, 有兩個PhD, 咪又係無做功課請槍手。

時代唔同晒, 依家一出世就競爭到死, 功課做到癲, 佢哋真係比上一代叻好多? 我還很嚮往快樂的童年, 乜都唔識, 淨係發白日夢, 日日做街童, 返學最鍾意就係上體育, 暑假就去做童工, 一早就識煮飯, 依家啲細路比我哋嗰陣幸福啲嗎?

2016年4月23日星期六

誰可阻止法庭鬧劇

法院外現辱官標語 律政司籲尊重法治

【明報專訊】昨日是梁振英最後一天到庭作供,開庭前約30名梁振英支持者在法院外,指罵黃毓民及熱血公民,亦有人手持國旗和區旗巡行,卻倒掛國旗。示威區內有人掛起「黃屍狗官,刻意助拉布辱特首」標語。珍惜群組召集人李璧而向本報承認,標語出自他們手筆,稱法官(實為裁判官)容許被告黃毓民在庭上如此囂張,「被告好似審犯咁」,反問「個法官(裁判官)係咪有問題?」但李後來又改稱,群組組織鬆散,不知標語是誰人掛上。

撐梁團體認寫標語 後稱不知誰掛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司法機構是法治的守護者,社會人士有權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就法院的裁決或相關事項發表意見,但同時必須尊重法治和司法獨立。任何言論應避免構成或可能被視為向法院或個別法官施壓,以免影響司法獨立和法治的健康發展,亦不應對現在進行的司法程序造成不良影響,以免對當事人不公平。 律政司會繼續留意相關情况,並呼籲社會人士尊重司法獨立和法治。

昨開審前突風雲變色,烏雲密佈兼吹起強風,更下起滂沱大雨,有掛在庭外的區旗被吹甩,飛到數十米外巴士站。有支持梁振英的示威者撐起雨傘,亦有人用示威牌和區旗等擋雨。當黃毓民進入法院時,他們高呼「黃狗落鑊,毓民入冊」等口號,又向他撒溪錢。一批熱血公民成員則在法院門外聲援黃,由於他們身處有瓦遮頭的地方,部分保衛香港運動成員大呼「黃狗係咪有特權」,又指警察為「黑警」、「黃絲警察」。
(23/4/2016)

香港這股罵法官的風氣, 不知始自何時。律政司再以軟弱無力的呼籲, 聽到也覺得討厭。那些狗黨對法官的辱罵上了瘾, 只要他們覺得對自己支持者不利, 就會發瘋地罵, 既無知也低能。以黃毓民這件案而言, 容許他在庭上囂張的是本案的主控官, 不是法官。我不在場聽審, 只靠報章的報導, 我從沒有看到報導指主控官反對過黃毓民盤問的任何問題, 這把關的工作屬於主控官的職責。 不當的問題, 連身為資深大律師的主控官都不反對, 法官只會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才會主動干預。試想下, 主控又不是初出茅蘆的大狀, 法官怎會下下提醒你是否反對被告盤問的問題, 最多就是望下你, 看你有沒有打算反對, 你是資深大律師, 你毫無反應, 即是你默許盤問的方式。黎婉姬有25年大律師年資, 今年3月22日被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以前當差總有十年八年, 上一單對劉夢熊還針鋒相對, 她有需要解釋本案所採取的沉默態度, 她不在審訊時表態去約束黃毓民的盤問, 到頭來那班愛字頭的小丑為了痛惜梁振英而罵法官, 律政司才出來叫人尊重法治, 這豈不是一個天大笑話。律政司才是始作俑者。如果黃毓民一開始以評論、離題及重複的方式盤問, 控方立即表態反對這些問題, 而裁判官對此作裁決, 審訊就不會搞成這樣。

我真希望這些愛字頭的人在大陸犯事受審, 讓他們的經驗教訓他們, 認識司法獨立的可貴, 以後就不敢再亂罵了。

有些人可能會覺得, 控方刻意不打斷黃毓民的不正確盤問是為了一旦審結定罪, 就可以減低上訴的成功率, 因為控方「公平」地任由他發揮。這是錯誤的想法。如果你講裁判官這樣做, 任你問任你講, 之後釘到陷一陷, 還可以講得通了。主控官就沒有這回事, 根本無需採取這種態度。況且任由被告肆無忌憚地問, 對自己的案情也不利, 可以嚴重影響控方證人的表現。普通人可能會以看大戲的態度去看待, 你兩條友打生打死, 關人鬼事, 或者看到你憎恨的梁振英被侮辱而感到快慰。我們應該關心的是, 法庭的審訊怎可以這樣進行。假如是你支持的人受到辱罵, 你會接受嗎? 所以我們應該遵守審訊的規則, 每個人都獲得相同對待和保護。

愛字頭那些人你可視作鷹犬, 大聲疾呼講民主自由法治司法獨立的人, 又是否因為自己也有黨同伐異而變成另類鷹犬呢? 如果不辨是非, 下下你是黃絲我是藍絲的二分法, 又是不是把自己變成一個沒有腦袋的小無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