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9日星期三

法庭雜碎

有些朋友對肥佬黎脫罪還是憤憤不平, 我費了一些唇舌。我想憤憤不平實在太容易, 大家隨便上網都可以看到事件的過程和一大堆的評論, 尤其是來自立場鮮明別具用心的媒體, 以及為事件搖旗吶喊的一些人, 包括某大狀。某大狀不是指梁副教授, 而是指那位充滿愛心曾經在社團為老人家獻唱的她, 我當時想: 咁都揾唔到食架。積點厚德, 姑隱其名。大眾看到事發過程, 卻看不到法庭審訊過程, 更未必了解有關法律, 憤懣又怎會平息。

開這標題為了談三宗沒關連的案件, 第一宗是刑事恐嚇, 用來解釋一下有關法律元素。昨天司法機構上載了一宗刑事恐嚇案的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楠迪(原名馮維龍)。這類案件涉及案情事實及法律, 案情事實因案而異(facts specific), 案情的爭議會包括有沒有講過某些恐嚇的說話, 當然就要衡量證人的可信性。而此控罪的法律元素十分簡單, 證人有沒有受驚及被告所用的恐嚇言詞是不是一時之氣的爆發, 會不會付諸實行。刑事恐嚇很多時都與黑社會關連的, 有沒有執行恐嚇內容的意圖是事實的裁斷。

在上述的上訴案, 上訴方提出3項上訴理由:

(a) 上訴理由一: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PW1為誠實可靠證人。PW1證人口供與他庭上作供有關鍵性不吻合,而PW1解釋不吻合之處亦是不合情理或十分牽強。原審裁判官亦錯誤拒絕接納DW1蘇文浩之證供;

(b) 上訴理由二:即使根據PW1的證供,明顯地,當時雙方只不過是虛張聲勢互相指罵吹噓,所謂威嚇是並不會付諸實行的威嚇:R v Lo Tong Lai [1977] HKLR 193; Chan Chi Kwong,CACC 1144/1977 [陳詞時沒有倚賴]; R v ChanKai Hing,HCMA 364/1997; 及

(c) 上訴理由三:若原審裁判官正確及充分考慮案情及證供,即使上訴人真有作出如PW1聲稱的“威嚇”,明顯地上訴人所作出的只是“瘋狂及吹擂” [wild and whirling words] 的用詞。PW1其實亦沒有受驚。

從這些理由, 也可看出這控罪的爭論點。所以肥佬黎一案, 原審裁判官從事發影片及受害人被盤問下的表現, 裁定他不可信, 我看不到這裁判官犯錯的地方, 這決定是完全沒有上訴空間的, 事後看醫生來確認受驚, 並非可依靠的佐證。

另一宗是危險駕駛的刑期上訴: HKSAR and MUHAMMED RAMZAN, 是練官未升上區院之前處理的案件。我要為練官抱不平。案情相當簡單:

1. The appellant pleaded guilty before Principal Magistrate Ernest Lin (as he then was) on 14 May 2019 to a single charge of Dangerous Driving contrary to section 37(1) of the Road Traffic Ordinance, Cap 374. He was fined $7,000, disqualified from driving for 15 months and required to take a driving improvement course within the last three months of his disqualification. By his notice of appeal dated 27 May 2019, the appellant appeals that sentence on the ground that it was manifestly excessive.

The prosecution case

2. The appellant approached a zebra crossing with two vehicles ahead of him, which had stopped to allow a group of pedestrians to cross. The appellant failed to stop and overtook both of the stationary vehicles and crossed the zebra crossing whilst it was still being used by an elderly lady. The gravamen of the prosecution case was that this was a busy mixed residential and commercial area with many pedestrians. The offence involved overtaking two vehicles, manoeuvring into the opposing traffic lane and crossing the zebra crossing whilst it was still in use. The situation was aggravated by the medium goods vehicle operated by the appellant.

The grounds of appeal

3. The appellant maintained that the sentence was manifestly excessive in all the circumstances given that there were no 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 Mr Thomas Martin, on behalf of the appellant, submitted various authorities on the range of sentence previously given for dangerous driving including those where injury or damage had occurred.

高院法官Campbell-Moffat把停牌15個月改為6個月, 我極有意見, 中型貨車用對頭綫超越二輛在行人過路綫停下來讓行人過路的車的危險行為, 被罰停牌15個月也不算很嚴苛, 但批准上訴的其中一個理由就有點那個, Campbell-Moffat這樣講:

The magistrate correctly applied the relevant legal principles. The mandatory minimum disqualification was six months. However, no one brought to his attention the fact that the appellant had not been previously disqualified and, over a 24‑year driving career, had only been dealt with for minor traffic offences...

"No one brought to his attention..."這高院法官大概連藍色的交通案底也看得少, 任何稍為處理過交通審訊的人一看就知“F"代表甚麼, "C"又代表甚麼, 一眼就看到被告有沒有停過牌, 何須brought to his attention? 言下之意是指練官考慮上的疏漏, 其實Campbell-Moffat純屬無知。要引證我這批評其實也不難, 讀者總有做警察的朋友, 找個處理交通案的問下交通案底是否一目了然便知。坐在上面的並非甚麼都懂的。

第三宗講以下明報報導的這一宗:

【明報專訊】示威者去年11月11日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堵路,29歲小學男教師被指當日清晨慢駛私家車,被截查時以腳踢警員腹部一下,早前被裁定襲警罪成,同時遭裁判官質疑人格有潛在障礙,下令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其後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案件昨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質疑教師沒向醫生透露其妄想思想,沒悔意和反省,判囚9個星期,成為反修例案件中首宗教師罪成入獄的案件。

把被告還押小欖索取報告要份外小心, 因為這做法的恰當性是有案例可循的, 可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樹雄 及 HKSAR and SU WEI。我9年前評論過這兩宗, 其中幾句這樣寫:

...高院最近兩件案的判法,會改變以後裁判官索取被告精神報告的傾向,如果沒有明顯證據顯示被告有精神問題,裁判官會傾向不索取報告,以免受到批評,連給予被告擔保索取報告也不用考慮,到頭來有否維護社會和被告的利益呢?...

男教師案我不宜多講, 因為尚未聽上訴, 到了上訴的時候, 就可以看到上訴法院的評論。若當時審結即時判監, 對原審法官的保彰會更大, 至於9周刑期是否恰當, facts sensitive, 沒有定論, 判坐12周也可以是恰當的, 視乎由誰聽審, 由誰決定誰聽上訴呢? 當然是其中一位負責排期的法官, 別胡思亂想, 這是正常程序。

互聯網發達擴大了言論的傳送, 無遠弗屆, 不論張三李四都可以發表意見, 所以湧現出一堆法律專家來, 但硬知識是需要浸淫的。肥佬黎脫罪不能上訴, 說的是法律原則, 我印象中近年有宗控方為案情事實而被駁回的上訴, 我想找出來給大家看, 但速看了一千多宗都找不到, 時間花了不少, 卻是徒勞無功。都是隨口噏好, 賺不至五毛也可賺兩毛, 不費吹灰之力。

141 則留言:

  1. 個犯老師仲要叫人俾50個佢上訴,真係傻得交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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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眾裏籌他五十個, 驀然回首, 那人卻在牢房鎯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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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官唔識做或者入錯行…大陸都唔會係自己睇到就當大家知,法庭並唔係咁㗎阿標大佬,上訴原因就係依度啊,有盲点者永遠有盲点,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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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罪過罪過, 標少連法庭都無去過, 不胡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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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又點睇裁判官話"幾個警察證供不一,證明佢地冇夾口供,所以口供係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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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o hard and fast rule about this 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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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匿名4:06
      報道有無講證供的哪些部分"證供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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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體現到何謂官字兩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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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868116/%E5%8D%B3%E6%99%82-%E6%B8%AF%E8%81%9E-17%E6%AD%B2%E7%94%9F%E6%B6%89%E8%97%8F%E6%94%BB%E6%93%8A%E6%AD%A6%E5%99%A8%E7%BD%AA%E8%84%AB-%E5%AE%98-%E5%B0%8D%E8%AD%A6%E5%93%A1%E6%9C%89%E7%84%A1%E5%B0%87%E5%AF%A6%E6%83%85%E4%BA%A4%E4%BB%A3%E6%9C%89%E6%89%80%E4%BF%9D%E7%95%99

    今日又放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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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乜又係你呀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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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以你話法官無政治立場,真係揾鬼信!

      咁啱得咁橋,呢位何官又好似未審過藍人喎,所以判别唔到佢係咪cons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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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根本係刻意判無罪
      個D理由連常識都無, 邊個會帶個D野去合法集會地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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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果黃崇厚法官在7月3日那場名為「司法公正及公眾信心」的講座並非針對被起底的所謂藍絲法官而講的, 而是要求所有裁判官都要以公正態度審案, 我恐怕這講座給人浪費了時間的感覺, 為了避嫌, 黃官不應聽與社會運動/暴動有關的上訴, 而何大人也要避免由他去分配這些上訴給高院法官聽, 若不避嫌疑, 市民會覺得他會刻意把案件分到放官手上。我相信我這講法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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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7:08
      //邊個會帶個D野去合法集會地方呀//
      官認為有合理疑點嘛!

      其實合理疑點可以有十萬個,例如點解去酒樓?可以係:食飯/揾人/揾厠所/揾工/偷師/去錯地方/攞水食藥等等,係咪make sense係靠個官判斷。

      仲有,以往好少鋤警察口供,佢就做到加零壹。又係好易锄,口供一致就話夾定,口供不一就話不誠實,吹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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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標少係咪都覺得有D唔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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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唔係咁點升職加人工,你吹得我賬咩!

      標少講過法官都要睇老細頭,老細取向,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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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Danny,

      《法官行為指引》第27&29條都講"perception of impartiality", 所以, 是否公正, 自吹自擂並不足夠, 旁觀者的觀感也很重要。我又不能單靠傳媒報導來評論, 司法機構需要從審案錄音來檢視。

      匿名2020年9月9日 下午7:50,

      司法機構內部看法官的能力, 並不是社會人士的同一準則, 何大人以前也處任過該職位, 而且他也有處理交付程序(committal proceeding)的工作, 所以處任排期工作也算適合。還不算正式升職。

      任何人都要睇老細, 老細唔順超, 當然死硬。如果老細鐘意打波, 唔識打都去做啦啦隊, 老細拜神, 你去頌經, 明唔明呀? 老細攞聖經, 你去攞佛經, 咁咪死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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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修正一下, 何大人上次在區院署任, 不是這次的排期法官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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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perception of impartiality"
      咁佢似乎對警察嘅perception真係幾差,100% cases were cons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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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根據報導來看,他判案絕對不能以 impartial 來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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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睇咗有關報導~

      抵甩啦,
      控方漏招,
      警察份口供又差,
      咁多doubt,
      叫嗰官點判得落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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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感覺上控方有啲捨易取難,
      其實告非法集結可能更合適,
      亦較容易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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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律政司班人咪又係黃
      連傳票過期都做得出
      梗係諗個方法俾佢甩
      先向高難度挑戰,再見到有甩漏唔開聲
      pay cost咪又係政府錢
      警務處理應收返檢控權,97前都係咁
      警隊內大把人有LLB,俾錢警察讀JD又得
      只要處長肯放人實習
      要一班有經品格審查、有刑事案拘捕搜證經驗、經長期視察證明唔黃嘅律師同檢控官
      又有幾難

      以前知識被壟斷,先會有天價嘅“專業人士”
      而家知識被普及,下放返出嚟又有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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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有時警察有甩漏唔出聲,又或者唔為意有甩漏,
      分分鐘上到court先知,
      控方counsel喺court都食唔少因為呢啲漏招問題嘅官老爺/奶奶脾氣,
      有時啲官都想幫控方,例如修改控罪,
      但真係漏招漏到幫唔落

      法庭上嘅工作當然由Counsel去應付,
      但法庭外嘅工作,例如申請傳票,警察係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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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TO:
      //...警務處理應收返檢控權,97前都係咁....

      [秘密森林2]就講緊"檢控櫂"... 原來問題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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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明眼人都見到何生擺明車馬以立場行先判案。遇到政治案件,必定偏幫黃C被告。香港法庭建立嘅多年聲譽,真係毁於一旦。 唔通真係無佢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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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傳票過期係講呢單


      擺明係律政司內黃人故意"疏忽"
      當日我已經強烈要求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結果係連炒人都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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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標少2020年9月5日 下午9:52在「中澳」一文留言:

      //普通法制度刑事案是寧縱無枉的, 舉證責任在控方, 請問改進的空間在那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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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呢度好多人都見過警察口供,警察點做嘢都好多人知(香港三萬警察,加埋四萬執法人員,再加律師及其他相關,總有一個喺左近)
    可以肯定用何官個standard,加一般警察嘅辦案水平,連同現場環境之不完美
    平時十單案九單都甩
    所以見得多都化晒

    呢個亦都係律師值錢之所在
    貴律師辯護,官老爺自然會調節standard
    Mag仔官總有一日出返去私人執業
    大家都要為行業錢景出力

    ============

    我唔識揸車
    唔代表我唔可嫌坐四個轆上北京慢
    我唔會要換架快啲嘅車,車點快都有極限
    所以我會坐高鐵同飛機
    不滿嘅已經唔係個別法官同審訊情況
    而係整個法律已經保護唔到香港
    唔係換架車就算
    而係要由根本面全面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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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政府唔會有能力整頓香港司法機構,係時候大陸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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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黃屍嘅世界真係令人摸不透
    https://forum.hkgolden.com/thread/7297944/page/1?t=Oqin1m

    明明是男人但就有波,仲叫自己係小姐;
    明明無死人就走去沙嶺拜死人[sosad]
    https://www.facebook.com/samuel.pang.777/videos/1975924449210529/?extid=Ki7OLXd1JEOnfAjb


    黃絲係咁騎尼。唔傻的嗎都唔會做黃絲[369]

    事實黃絲好多都係有精神病,畫家、女村長...

    lunch 哥[sos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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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肥佬黎呢單原本就唔預告得入。告得入晨早告左。
    國安法先係主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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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標少點睇豪景花園擲動物案,律政司最終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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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標少2020年9月3日 下午8:21在「三權分立」已經留言:

      //我看到明報的報導, DoJ的解釋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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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而家輿論聲音太大, 專業聲音太小, 支持標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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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兩三年前係度講過仙法界係無王管,而家一一証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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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王管"是設計, 終審、獨立也,
      可以亂來為私、倡顯公義失效, 是突顯普通法有缺憾、或港式司法制度有問題, 後者要即時檢討、迎接改革.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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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司法機構係獨立王國,首席大法官一個人說了算,冇任何監管制衡,亦不透明。

      回歸後兩位大法官立場都有問題,只懂自我擴權,至有今天的局面。

      司法機構實在有必要好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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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樑不正下樑歪,法庭追求的只能是公義,渗入任何其他元素都是錯之又錯。

      多年前有套由"奇連伊士活"主演的"滅口大追殺"一片,故事內容是主角飾演一名督察,發現手下販毒,於是向上告發,怎知其上司、上上司全知情並一直包庇,更發動整個部門向這名督察追殺,他唯有一個打十個。

      以上故事,如有雷同,實屬巧合。

      講講法官這職業,究竟某些官是追求社會公義、個人穏定收入、份工好做、為某類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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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若是..
      是係話, 高薪不一定能養廉.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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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高薪不一定能養廉//

      不一定是養廉,應還有其他追求。

      又反問自己,我們當的職業真的是自己的志願嗎?可能某些人,當初只是想做公務員,咁啱入咗律政署,咦!發覺無法律學歷是不能往上爬,有了學歷及累積经驗後,心諗做個mag仔也不錯,他他條條,理鬼得乜叫公義咩!BTW,其實我怎知他心裡想甚麽?都係揾食啫,老細想我點做咪點做囉!

      刪除
    6. //
      講講法官這職業,究竟某些官是追求社會公義、個人穏定收入、份工好做、為某類人服務?

      好明顯,最後三樣係多數,第一樣本來應該是基本要求,但現實是非常少數。

      刪除
    7. 法官是一種職業, 最基本要做到是把席前的證據作公正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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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雖然法官是一種專業,但有多少人能真正做到「作出公正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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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大狀係職業〈profession〉,法官係官職〈office〉,similarly,你會唔會話,鄭若驊嘅職業係律政司司長,九唔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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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不易衡量, 尤其是一般人只憑傳媒報導來判斷, 比較準確的是控辯雙方都認為公正的就是公正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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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尊貴的匿名4:46,

      當法官要填寫某種表格, 在職業一欄填上: judicial officer/magistrate/judge etc, 在籠統的場景, 你搬張櫈(on the bench)或某公職的office是用不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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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能力越大,責任越大,法官唔係普通人,係社會權力最頂層的一群,用只是一種職業來形容,好像不太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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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弱弱的問一問, 張櫈係大龍鳳的確係大張d, 最多去到GOT(權力的遊戲)張萬劍龍椅.
      唔長唔橫的, 點解講到搬左張公園長櫈bench畀大老爺坐既? 打橫瞓?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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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你問道於盲了、有幾個法庭的字眼是常見的, bench, bar table。Bench是集體名詞, 指所有法官, 我不敢肯定講因此要有長度而不用chair, bar table也不限於大狀所用, 而是泛指控辯雙方在法庭所用的桌子, 這bar字與Bar Association的bar無關, 在法庭分隔公眾與法庭工作人員的欄杆就是b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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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我閱到你//你搬張櫈(on the bench)//, 醒覺到原來我可能有少少混淆.
      一直覺得bench是長枱, 應該源自chem lab那些.
      果然裁判席是長枱! (周星馳的三師會審, 是一人一桌椅, 小學生考試, 好趣緻)
      咦~ 醒起公園長櫈才是bench, 查字典見google pic只長櫈.
      *
      寫寫下, 查出working bench是長枱! 廚房的corian枱面也是.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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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English court of common pleas 以前叫 “bancus 拉丁文。查咗之後會知道點解叫bench.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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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Chan Man Zee
    論科技,西方是比不上中國(人)的
    只是近千多年來帝王獨尊儒術,只科舉四經五書,把天文數學醫學理工科都荒廢了。

    牛津疫苗不明副作用煞停實驗 被視西方抗疫挫敗 公司稱常規做法
    https://news.mingpao.com/pns/%e5%9c%8b%e9%9a%9b/article/20200910/s00014/1599674548232/%e7%89%9b%e6%b4%a5%e7%96%ab%e8%8b%97%e4%b8%8d%e6%98%8e%e5%89%af%e4%bd%9c%e7%94%a8%e7%85%9e%e5%81%9c%e5%af%a6%e9%a9%97-%e8%a2%ab%e8%a6%96%e8%a5%bf%e6%96%b9%e6%8a%97%e7%96%ab%e6%8c%ab%e6%95%97-%e5%85%ac%e5%8f%b8%e7%a8%b1%e5%b8%b8%e8%a6%8f%e5%81%9a%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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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HI? "西方是比不上中國(人)的"是自己前提, 又係結論

      我都想, 但唔想自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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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永遠分不清這到底是否曲筆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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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由佢, 一來文字太短, 除顯而易見有某主旨之外, 沒有說其他話,
      最重要是"匿名"、陳(大?)文說的, 即在在不重要, let go.
      時運高, 睇唔到.
      *
      雖然有link, 但作者sell唔sell到畀你都好, 請獨立閱讀.
      (除非真係"時運高", 你又來一次唔知明報「到底是否曲筆反話」!)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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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蘋果日報》﹣ 警屈新巴司機揸快車 黑盒證時速最高35公里 業界促明日前道歉 否則工業行動
    警方指控新巴車長涉嫌危險駕駛及藏有攻擊性武器,業界震怒。新巴昨證實,據巴士行車紀錄系統數據,巴士事發時以時速10至35公里行駛,即車速低於法定50公里限制。巴士業界聯合工會表示,不滿警方濫捕車長,形容警方行為猶如「老鼠」,做法卑鄙,橫蠻無理。工會要求警方及政府明日下午4時前回應「五大訴求」,包括就濫捕向業界及當事人致歉、調查事件和與業界對話等,否則或發起按章工作及罷工等

    毒果慣性誤導手法,
    警方指控新巴車長涉嫌危險駕駛及藏有攻擊性武器,
    唔知有無話「超速」, 若有, 是數字超速(>50), 還是環境速度過高(埋站好早超近人多路邊而且30)??

    屈新巴司機揸快車? <50未有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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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講無問題果D,叫佢响架30公里既巴士面前俾佢撞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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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0公里係條路冇人的安全車速,個日啲人佔了半條馬路有多,5公里都嫌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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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車速只是危駕的其中一種考慮, 不清楚警方拘捕他的基礎是不能評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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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所以是毒果誤導手法, 慣性,
      該慣性沒有超速, 仍擺不脫毒果臭名!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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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唔通有人認為司機可以合法以30km/h將阻路黑暴撞死?咁樣害手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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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罪行與案情的分別, 睇怕毒果正是將案情改變字眼, 暗示成罪名,
      警方都無話係呢個罪名, 卻食「這罪名荒謬」這死貓.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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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今日上庭被告老不了,他要抗辯以下三個不合理行為:
      1.為何明知前面有執法人員而响號?
      2.為何當時單手握呔盤?
      3.為何另一隻手舉起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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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2:14
      不合理唔係犯法喎
      唔係調返轉控方要證明你講O個3樣野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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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告唔告得入是一件事,作出挑釁行為被補是咎由自取,當刻警察唔做嘢,點知會唔會癲起上嚟撞向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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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45
      254
      係咪無乜渣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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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一堆立場先行的嘔心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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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2:33
      老不元素是:
      1.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
      2.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
      正如12:44所言,等官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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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最新消息,警方只控告新巴車長「不小心駕駛」。

      由於現時只改控「不小心駕駛」俗稱「老不」,控罪亦算合理,本會宣布會取消原定既工業行動。

      我哋會繼續和平理性地爭取,政府取消保鐵政策,令業界能夠同港鐵直接競爭,增加收入,市民也有更多選擇,業界從而提升對市民的服務質素,這樣才能改善工友福利。

      本會也希望警方能與業界商討,違例泊車等議題,讓道路更暢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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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控罪亦算合理,本會宣布會取消原定既工業行動。

      取消濫用牌照、與民為敵、置公眾利益於不顧, (你員工置公眾安全於不顧), 亦算合理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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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https://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7106061-回應檢控主任會前主席疑慫恿參與六四晚會-執業大/

    有人篤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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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要不篤灰、唯有不爬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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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又曰 : 若要人不知、唔好咁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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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Derek | 10 九月, 2020 at 7:33 上午

    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這兩年在極力碣制中國的掘起。主要原因只有一個,就是中國在經濟,技術,對世界的影響力各方面已經接近或甚至超越,直接挑戰了他們歷史上的既得權益。在80年代,當日本在經濟及技術也開始在幾個領域挑戰美國時,結果《廣場協議》被美國一棒打下來。對自己的小兄弟還可以這樣,何況對中國這樣一個對手?再加上雙方在意識型態上的巨大差異,發生衝突是不可避免的。中國的制度在競爭中,在有些方面有不少優勢,包括這次對疫情的處理。這種做法西方國家是做不到的。中國喜歡宣傳自己制度的優越及各方面的成就,但通常得不到其他國家由衷的讚賞,所以總是有些遺憾。其實中國要知道西方國家,包括日本,對這些成就是心知肚明的。其實他們心中更多的反應是《怕》,是更忌憚對手,是更想早一點把對手壓下去。中國在外交上需要用更有效的策略來化解。

    DPZ Blog Posted on 9 九月, 2020

    「美國又制裁中國公司」
    美國最早制裁中國公司,大概是三年前制裁中興,後來經過政府協商,美國同意了撤銷制裁,但附有種種條件,包括美方派出一人長駐中興,監督執行的情況,中方忍辱負重都接受了。
    接着就是打壓華為,國務卿還週遊各國,要西方國家拒用華為設備。接着制裁又再升級,不准美國的晶片公司及軟件公司跟華為做生意,GOOGLE的操作系統不給華為用,華為的手機上沒有了GOOGLE搜索,在外國的銷售遭到重大打擊。
    接着美國對華科技戰還在升級,祇要用到美國的硬件或軟件,即使非美國公司,在售賣設備和零件給被禁公司時,都要獲美國政府批准,祇要美國政府拖慢申請的批准,這個禁令同完全禁止也差不多了。
    接着被制裁的中國公司越來越多,A1技術先進的中國公司,大彊無人機公司都被列入黑名單。
    最近上黑名單的中國公司據說已達200多家,最近消息中國最大晶元生產商中芯國際,也受到美國政府注意,打算將它列入制裁黑名單。
    這是所謂美國對中國的科技戰,即使打不死這些中國公司,也要壓一壓你,讓你發展慢一些,不讓你搶佔世界市場,等美國公司追上來。
    美國的打壓,給這些中國公司造成了一定的困難,但打擊的目標太大的時候,我很懷疑美國政府能不能真正的達到讓中國公司斷供的目的。
    特別是當這些設備和零部件的生產商不是美國公司,而是日本和歐洲的公司,貨物也不經過美國的海關,不知美國商務部怎麼來有效地執行禁令,懲罰違禁的外國企業。
    不錯,台積電在美國限令不斷升級的情況下,宣佈不接華為的單,台積電目標太大,而且它的主要客戶是美國公司,所以不敢不服從美國禁令,其它不那麼矚目的日本公司,歐洲公司,經過迂迴的第三者,第四者,供貨給被禁公司,美國商務部查得到嗎?有時間和人力去查嗎?有適當的手段與技術去查嗎?網越大,漏洞就越多。
    而且,美國商務部應該是幫助美國公司做生意的,現在成了擋住別人做生意的部門,暗的就是迂迴着繼續做,明的就會提出反對,要求商務部給出合理的理由。
    現在是和平時期,商務部很難監督所有公司,更難監督海外公司,最後是要各可能受影響公司自律,又沒有確定的罰則,最後一定是漏洞百出,禁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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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壹傳媒(00282)股價早前出現異動,警方拘捕15人涉串謀詐騙及洗黑錢。

    本地傳媒引述消息稱,香港警察拘捕15人,他們涉嫌在壹傳媒創辦人被捕後,操控壹傳媒股價,在高位獲利。據稱,警方在近幾天開始收網行動,其中一人獲利超過2500萬元,另一人則獲利70萬元。

    消息指,被捕人士利用Whatsapp作溝通工具,買賣操控壹傳媒股票。//

    有時我覺得政府做嘢緊要過告唔告得入,香港搞成咁,政府真要付好大責任,好明顯前幾界政府係放任這些人亂攪,做成局面越來越失控。做咗嘢起碼有阻嚇作用,啲人唔咁亂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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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捕訊息比到公衆嘅印象強烈過做多多文宣,睇上年示威初期,警察唔拉人,只是驅趕,啲人個心咪越嚟越雄囉。就算啲泛民也是,出嚟好似有免死金牌咁,你拉佢,孭咗保,點都收斂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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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4:57, 你講做野指壹傳媒高層幾人 OR 今次15人? ...... OR 引出其他?
      前者無國安法做唔到野,
      後者也不會發生.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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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咁緊係政府啦!警察、老廉、證監、商業調查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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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一開始有人掟氣油彈, 就應該圍捕, 而唔係驅趕
      立法會破壞都係, 成班人都冇地方走, 竟然都唔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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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現場斷正就冇藉口比啲官放人,斷估唔會話學校旅行去參觀立法局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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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盧偉聰難辭其咎,去年黑暴咁倡狂,佢要負大部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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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有時我覺得政府做嘢緊要過告唔告得入,香港搞成咁,政府真要付好大責任,好明顯前幾界政府係放任這些人亂攪,做成局面越來越失控。做咗嘢起碼有阻嚇作用,啲人唔咁亂嚟。

      不能同意同意。社會事件就係始於政府做嘢,修訂逃犯條例。但係泛民喺立法會以外不斷製造矛盾,不斷測試法律底線,撕裂政府、警察、市民等等彼此各關係,使各人對各人不能再容忍、容錯。最大持份者中政府、警察自當承擔責任,但泛民、包括現時鼓吹暴力本地抗爭派,先係始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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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當然泛民是始俑作者,再追上去可能是英美滲透,但如果政府一直有做嘢,見到有人踩界立刻 stop ,唔係怕麻煩拖得就拖,最少情況唔會變得咁壞。希望佢哋會繼續做嘢,唔好畀佢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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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立場新聞報導:

    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理事、「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及另外 7 人,被控去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案件今(10 日)續審。控方傳召案發負責於水炮車上指揮的警署警長伍國雄作供,辯方盤問他指,案發當日有水炮車首次於港島出勤,不少人對其感到新鮮及好奇,伍指「佢哋新唔新鮮,好唔好奇呢,我就唔知」。潘又指現場有市民圍觀及追著水炮車拍照,警長一度表示「唔同意,暴動現場點會有市民啫」,惟他於觀看相關片段後,同意當時行人路上有著西裝的市民及有女子於水炮車尾以手機拍攝。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第三訓練隊的警署警長伍國雄供稱,他案發當日為其中一輛車牌為 AM9897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即俗稱「水炮車」上的指揮官,並於金鐘廊對出候命,他又獲授權使用催淚水劑、顏色水作出驅散、識別及協助拘捕,並解釋顏色水可識別相關人士曾到過現場,協助警方有需要時作出拘捕。

    當晚 7 時 40 分左右,水炮車奉命掃蕩軍器廠街附近時,道路遭大型路障阻擋,由於水炮車車身較高,他於車上看見有超過 1,000 名示威者,部分人手持鐵通、木棍等,有人向警察方向投擲汽油彈、石塊等。當時他於車上用擴音機多次警告,指在場人士涉參與非法集結,要求他們立即離開,否則立即拘捕,其後其同僚拘捕了數人。

    代表陳虹秀的資深大律師潘熙盤問伍指,案發當日有水炮車首次於港島出勤,不少人對其感到新鮮及好奇,伍答「佢哋新唔新鮮,好唔好奇呢,我就唔知」。潘續指現場有市民圍觀及追著水炮車拍照,警長一度表示「唔同意,暴動現場點會有市民啫?」,惟他於觀看相關片段後,同意潘所指,當時行人路上有著西裝的市民及有女子於水炮車尾以手機拍攝。伍國雄又於盤問下表示,遭催淚水劑噴中會有皮膚灼熱、流眼水鼻涕等,但藍色水則不會令皮膚灼熱。

    八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24 歲,自僱人士)、賴姵岐(23 歲,學生)、鍾嘉能(27 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3 歲,廚師)、陳虹秀(43 歲,社工)、簡家康(19 歲,無業)、莫嘉晴(24 歲)、梁雁彬(25 歲,無業),控罪內容經修訂後,他們被控於去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龔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在軒尼詩道 117 至 123 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個思疑汽油彈。

    案件下午續審。

    案件編號:DCCC12/2020
    -------------------------------------

    明顯地, 其實潘熙係想指出陳虹秀只係路過既市民, 冇份參與暴動, 但我覺得沈官應該傾向唔會接納佢個point, 佢純粹只係想混洧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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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場新聞齋報告新聞, 咁好
      我無睇立場新聞已一年

      BTW, 警長一度表示「唔同意,暴動現場點會有市民啫」---- 有智慧、政治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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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唔同意,暴動現場點會有市民啫]
      我好失禮,自己從未出現過在暴動現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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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嚴格來說,警察、暴民和旁觀者都是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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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點解要嚴格呢?

      旁觀者是市民, 店主之類是市民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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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除非係不在場證明,無可能用一個時點既行為證明佢之後無參與罪行。

      一個活動被定性為暴動時,所有參加者都犯暴動罪,話之你只係打卡,公安條例無規定要有暴力行為先可以入罪,差在律政司會唔會告。

      唔想比人拉,即時用行動割席呀。警察叫幾次都唔走,點令法官相信你並非參加者?搏下法官係弱智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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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2:09的危險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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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任何時候都應該為戰爭做準備!!!

    今日 12:31 時事脈搏
    中國軍隊將赴俄羅斯參加戰略演習

    放大圖片
    中國國防部微信消息稱,中國軍隊將派員赴俄羅斯,參加於9月21日至26日舉行的「高加索-2020」戰略演習。

    中方參演部隊以西部戰區為主,攜部分輪式裝備及輕武器,使用解放軍新型運輸機實施投送,主要參與演習機動防御殲敵、聯合火力打擊、立體突入圍殲、穩控戰場局勢等階段演練。參加此次演習的還有亞美尼亞、白羅斯、伊朗、緬甸、巴基斯坦等國軍隊。

    國防部強調,演習不針對任何第三方,與地區局勢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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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以下這單案,如果被何俊堯裁判官審,结果會不一様嗎?佢應該會話雷射筆和索帶是"普通物品"啫!點鎖定個被告呀?

    去年去年10月6日的大批示威者發起「港九大遊行」,示威者在多區堵路癱瘓交通,最終爆發警民衝突。一名17歲女學生李芷盈被警方截停並搜出一包未開封的索帶及一支雷射筆,她早前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案件於昨日(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批評被告以偏概全,欠缺客觀及理性分析,在偏見及憤怒影響下作出擾亂公眾秩序及防礙警方執法的行為,並將違法行為合理化;對於被告承認控罪,嚴官指案件證據確鑿,而非有仼何醒悟,可見被告根本毫無悔意,重犯風險顯而存在,單以感化或社會服務處理並不足夠,故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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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嚴官咁嚴呀! 唔知段野齊唔齊、有冇加加減減, 資訊我唔肯定已齊全下, 我唔係批評嚴官,
      我係分析咁段既一段, 代表乜野

      「以偏概全,欠缺客觀及理性分析,在偏見及憤怒影響下」, 可能普通、可能是減刑因素,
      可憐人而已, 蠢佢都唔想、能力可能天生/環境/教育? 起碼佢唔係主謀、本身對社會不滿、協同/計劃/組織, 索帶及一支雷射筆, 不是最嚴重者,
      「憤怒影響下」, 多謝嚴官, 犯罪意圖又減幾分.
      「對於被告承認控罪,嚴官指案件證據確鑿,而非有仼何醒悟」可以咁講咁估,
      「可見被告根本毫無悔意,重犯風險顯而存在」結論唔得啦, 邏輯「可見」推不出, 你唔知點判未知悔意/重犯, 一來你鑑貌辨色要再下功夫, 二來問報告來睇, 不必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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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時看這些判案,覺得反差真係好大,只係17歲靚妹,有索帶、雷射筆啫,反而掟汽油彈就可以輕判,結論都係睇你好唔好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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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不論好彩定唔好彩,結論就係唔好以隻身之軀,測試法律底線與矛盾。

      政府都成日講㗎啦~
      不過喺泛民耳濡目染下,
      有人識聽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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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過去幾個月, 從報導看, DoJ的處理手法不一致。有些ONE/Bind Over, 類似案情卻有些人入去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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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其實批或不批或有無申請ONE/Bind Over,辯方大狀都有責任喎。還有,口供招認與否也會有很大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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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是說認罪那些, 認之前梗會問下守行為得唔得,咁都唔會唔識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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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匿名 下午9:57
      看判案作結論, 類似填表判案, 唔得! 差好遠, 要審架!

      雷禪 下午10:10
      防止罪案, 與司法是兩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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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防止罪案同司法同出一轍,都係建基於法律。

      唔好以為犯罪只會面對法例條文列明嘅罰款同監禁刑罰。
      當中仲有隱藏嘅精神壓力、法律費用等等。

      法律嘅矛盾就讓法律專才處理,
      如果星斗市民想試探、了解法律,當然有大把途徑,
      但犯法從來都唔係選項。

      條路點行,自己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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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睇案情,李芷盈係從現場離開時被截查拘捕。份份報紙都講未開封索帶,無人講鐳射筆係咪可以隨時開著,仲有鐳射筆功率又無人講。Class 1 Class 2 的話又會鋤得佢入啦。

      法官心中會否認為佢極可能已經參與非法集結同使用過鐳射筆而重判,真係難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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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一開始提堂後可以保釋,但8月尾認罪反而要還押,究竟審訊過程係點,真係令人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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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一開始提堂後可以保釋,但8月尾認罪反而要還押,究竟審訊過程係點,真係令人好奇。

      我對呢個問題都好好奇: 即係諗住喺法庭面前認錯後可以即刻如常返屋企吔嗰靚飯?

      要怪只好怪辯方律師唔識或無用心幫佢求情,又或者佢無錢但又攞唔到法援唔想拖,又或者佢真係無悔意。當然,亦會有人話官都有藍黃,何況律師,不論控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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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雷禪2020年9月11日 上午12:13
      都唔知你UP乜 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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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2:26 提堂保釋是因為未是有罪之身, 如果沒有風險, 人權之下容許自由行動, 所以獲准保釋.
      認罪之後, 法官根據罪行盤算要坐, 不過要等侯(報告之類)判刑, 所以沒有保釋,
      還押等侯宣判刑期.
      *
      凡普通要坐罪行+要睇報告, 都是這標準程序.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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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我對呢個問題都好好奇....要怪只好怪
      雷禪總是想多左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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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BBTW@2:56,

      講得對。未定罪presumed to be innocent, 定了罪就循判刑的選擇來考慮, 考慮監禁式的刑期, 自然要收押, 而且有些報告不收押是不能評估是否合適作為判刑的。這與先前獲保釋並無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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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網誌管理員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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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In terms of mastery of the law, Campbell-Moffat is on par with the other lady justice which you often mentioned in the past (then DHCJ). She is often strongly predisposed, but she is also often wrong.

    This is not the first time that she has shown ignorance of how things go by in the Magistracy. The JR against Ho Lai Ming (HCAL 125/2018) was initially dismissed by her, on the grounds that a defendant must attend court physically whether or not his/her counsel is in atten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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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er confidence excelled her ability. I was bemused when I read her case about the need of ID parade in every case of arrest. I did not read her JR judgment involving Ho Lai Ming. I just read the chronology of the development and read Anderson Chow'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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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here were three sets of JRs against Ho Lai Ming:
      1. HCAL 125/2018 was about her decision to impose bail conditions on D for failing to appear in person in answering a summons notwithstanding her representation by counsel. Campbell-Moffat refused leave to JR but it was quickly overturned by CA (CACV 118/2018).
      2. HCAL 1961/2019 was about compelling D to call DW. It was the one you referred to and widely reported in media.
      3. HCAL 196/2018 was about the refusal to accommodate counsel's d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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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今日 23:16 時事脈搏
    律政司不評論曾對翁達揚具體行動

    時任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檢控官翁達揚,去年有份著作的書本,今年3月遭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質疑,內容教導青少年疑犯如何避開法律陷阱,涉嫌利益衝突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律政司回覆葛珮帆表示,事件後相關人員已被調職,不能處理涉及公眾秩序活動的案件,並啟動內部既定程序處理個案,跟進任何涉嫌違規的行為。

    律政司不評論曾經對翁達揚採取的具體行動,又指翁達揚最近已經離開公務員隊伍,日後亦會審慎處理律政司內,每宗外間工作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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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角色衝突, 不應留在DoJ, 出去揾食, 噬着D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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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無可否認, 離開DoJ是正確的選擇!

      在沒有閱讀《一讀就懂!孩子必須知的法律常識》一書前, 不能評論是否有「角色衝突」!

      據香港電台報導:

      //律政司不評論曾經對翁達揚採取的具體行動,又指翁達揚最近已經離開公務員隊伍,日後亦會審慎處理律政司內,每宗外間工作的申請。 //

      想翁大狀應已經獲得律政司批准寫作該書。

      節錄該書的內容簡介:

      //本書共有11章節,內容包括香港法律制度的結構,基本法律知識,少年法庭的面紗,常見的刑事罪行,還有一些有關法庭的冷知識。書中透過可愛的小動物,例如:充滿智慧的貓大狀,天真的小倉鼠及牠的動物朋友,以深入淺出的方式,介紹常見的刑事法律問題。作者除了希望透過書中的內容,警惕年青人切勿誤墮法網,以免影響前途外;同時,亦希望灌輸年青人他們享有的法律權利,從而得到保障,例如:兒童證人的保護、什麼是欺凌行為和三合會的迷思等。此外,作者亦希望培養年青人對法律的興趣,將來可以投身法律界為社會作出貢獻。//

      看不到有那些「角色衝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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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標少再作馮婦,真好。好久沒讀到法庭雜碎了,最喜歡這類文章。

    Dav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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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馮婦老矣, 只能炒雜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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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次自謙不了,李鴻章甘高壇數才有Chop Su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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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老大: 這次快必因言被控兼且還押,把你嚇壞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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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驚,老大都未驚,連什麼是煽惑、普通討論也分不清楚,還說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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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2:39
      因為他是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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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何君堯煽動。。。殺無赦,啲人唔殺咗佢做咩;
      石鏡泉煽動。。。藤條水喉通教仔。。。煽動都已成真。為何港警不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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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有病就去睇醫生啦!病向淺中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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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MARO 兔兔2020年9月11日 下午12:00

      我驚到震, 就改名做小豬、小牛, 到時這部落變成:小豬雜記、小牛雜記, 就不惹禍只惹味了。快必的控罪以前評論過, 不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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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標少, 請給以前你對有關快必的控罪的評論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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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煽動港獨違憲, 必須依法嚴懲?》https://billsiu.blogspot.com/2016/03/blog-post_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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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當時只是回應另一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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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謝謝標少! 你在《煽動港獨違憲, 必須依法嚴懲?》一文祇談論《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是否適用於檢控「煽動港獨」, 並沒有評論「因言被控兼且還押」!

      刪除
    10. 對呀! 當年發夢都沒想過會這樣發生的, 今時今日法律思維都改變了, 標少已是廢老, 跟不上, 掉隊了。別叫我評論, 我不懂。由受人錢財替人消災的人去動腦筋吧。

      刪除
    11. 真係奇怪,標少人唔係香港,驚乜?

      傻兔到今日都獨善其身,睇怕識驚都係理智既選擇。吹水還吹水,行動還行動,傻兔身體非常之老實喎

      刪除
    12. 我地非常之期待,傻兔上法庭講:歷史將判我無罪!

      咁先型。仲有,更重要一點,咁既人先搞得成革命。

      傻兔你把口就講策略,個心就望天打掛,點成事呀。

      刪除
  23. 如果疫苗率先得到批准大量生產的是中國,不知香港能否以國家成員身份取得特別配額,及早有疫苗可用?恐怕到時接受還是拒絕,也足夠令好鬧事的黑醫護傷透腦筋。

    平心而論:疫苗競賽
    一場新冠肺炎疫情席捲全球,大多數社會經濟活動陷於停頓,全球經濟損失幅度難以估計。為了令社會經濟活動能重新正常運作,不少國家鼓勵研究機構和製藥公司盡快研發出能預防新冠肺炎疫症的新疫苗,大量生產,廣泛使用,以期有助遏止疫情擴散。

    據報道,現時共有十家藥廠參加這場研發新疫苗競賽,希望能夠最早推出,覆蓋全球,其中包括美國、英國、中國、日本、南韓和俄羅斯。領先的有美國、英國和中國藥廠,都已進入第三階段試驗。最新消息是英國藥廠的疫苗本來領先,在近日一次試驗中出現嚴重副作用,暫時叫停。一般說法,是疫苗大約要到明年中左右才可以面世。跟着是哪個國家能夠率先用到製成品,以及在自己國內如何分配問題。

    美國似乎是最心急完成疫苗測試的國家,盼能率先使用。特朗普在疫情初起時防疫表現惡劣,令美國成為全球最多確診和死亡人數的國家,現今他希望在拿到疫苗全民率先接種上挽回頹勢,如果疫苗能在大選前推出,他可藉此邀功,有助在大選中吸票,所以他不斷公開發聲,宣稱疫苗可望下個月面世。不過,各大藥廠和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雖然備受壓力,主管官員卻公開表示不滿,堅持一切藥物檢測步驟如常進行,最快也要明年中才能夠推出,擺明不賣他帳。

    歐美各國藥廠是利潤掛帥,如果能率先得到批准製造疫苗,無論生產多少,都不虞市場,不論價錢,都可以得到各國政府優先收購產品,委託其他國家生產也可以享專利稅。中國卻表示將為世人的健康和防疫努力,一旦測試成功,疫苗將發放全世界,尤其以非洲優先。當下中美之間矛盾重重,如果中國研發的疫苗率先跑出,美國政府將甚為頭痛,拒絕購入等候自己藥廠的產品不太現實,容易授人以柄,被指政治掛帥不顧國民死活,但又不可能如美國藥廠般,擺明全數產品買下美國優先,跟世界其他國家一同排隊輪候分配又難以嚥下這口氣。

    香港政府的態度,是跟着世界各國排隊等候疫苗,但疫苗初推出時一定不夠全球分配,只能買到極小量,到時又遇到哪個群組應優先接種問題。不過他們已公布,將安排醫護和老人優先。這個安排也合理,醫護走在前線要照顧病人,當然要及早免疫。老人屬於高危組別,一旦受到感染,隨時引起其他併發症,死亡率高,所以需要優先照顧。

    如果疫苗率先得到批准大量生產的是中國,不知香港能否以國家成員身份取得特別配額,及早有疫苗可用?恐怕到時接受還是拒絕,也足夠令好鬧事的黑醫護傷透腦筋。

    政策研究員 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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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知香港能否以國家成員身份取得特別配額,及早有疫苗可用?恐怕到時接受還是拒絕,也足夠令好鬧事的黑醫護傷透腦筋。

      班人唔會透腦筋, 與接到ORDER無分別, 開工咁開, 開開心心發動抹黑, 質疑呢樣、懷疑嗰樣, 會話你D疫苗溝左野又得!

      慣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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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香港垃圾黑醫護都係果兩味, 無乜好討論

      美帝既取態先好玩, 貿易戰追殺大陸咁過癮, 轉頭點開口問大陸買疫苗

      大陸: 唔係我唔想賣俾你囉, 問題係你日日講住我D產品危害你美帝國家安全, 賣俾你O米即係害你。你真係要買???

      --Dogdog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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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匿名2020年9月11日 下午2:21

      侵侵落左ORDER十一月前一定有疫苗,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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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Dd你又何必sell主觀選擇?
      E.g. 美帝封剎強國堀起係果兩三味, 無乜好討論
      黑醫護要找借口, 已不能公然違國安, 自相矛盾夠過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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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打完大陸疫苗可以去日本,肯定多過 200萬+1 去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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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鐵拳裁判官黃汝榮 泰拳高手 跆拳道黑帶 | 堅料網

    2020-09-11

    黃汝榮出身法律世家,父親和姑丈都是律師,但他父親卻不喜歡兒子做律師,總說這行業很「陰騭」(違背良心),而父親的話總是在黃官的腦中縈繞,但最後還是做了大律師,1998年甚至披上了法官袍,成為裁判官,至2016年退休。

    性格剛硬力保尊嚴

    長時間做法官,有時黃汝榮會覺得這個行業不可思議。他有一位朋友做了暫委法官(在試用期),被人發現拜觀音,內部就有人說,別聘用他,拜佛上香這麼落後。黃官自忖,你們都有教會幫,人家拜觀音一樣是宗教信仰,為甚麼不可以?真是只准州官上教堂,不准百姓拜觀音?

    黃汝榮說,自己性格非常硬,如遇不公平事必會發聲。儘管十分尊重上級,但也絕不能被踐踏底線,否則必然回擊,因為每個人都有底線,而他的底線就是尊嚴。

    港區國安法經已實施,他說,司法部能走到今天,是一直在透支過往積存下來的良好聲譽,勉強維持下去。司法部一定要做出變革,包括成立「司法監察委員會」,確保法官及審判質素可以配合新法,令相關法例順利執行。

    打拳建立做人信心

    半生從事法律工作之外,黃汝榮還是一位泰拳高手,退休之後常常帶隊往國外比賽。採訪這天,他手挽西裝走進門,身穿窄腳西褲,外表精神奕奕,完全看不出是一位耳順之年的退休法官。

    他說,小時候特別頑皮,但又經常被人欺負,所以七歲開始就學習泰拳,在街邊跟黑社會打架。除了泰拳之外還學習了跆拳道,曾是香港最年輕拿到黑帶的人。

    打拳令他獲益良多,不但建立了做人的信心,還培養出剛強的性格,一顆公義的心,以及不肯輕易屈服的執着。

    由於性格有點獨立特行,或許正因如此,黃汝榮在司法部生存不易。

    「他們那麼討厭我,加上我思想開放、衣着前衞,時常引來其他法官的議論。怎麼能穿成這樣?其實我就是愛穿窄西裝及窄腳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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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Oh, I do not know Symon is a fighter in that s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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