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8日星期五

刑事恐嚇是甚麼

勘誤: 網友指出我講錯了過3關的要求, 我真的講錯了。但文已發表了, 若撤回就浪費了讀者留言, 我只好把它留住, 錯就要認, 打就企定。

我手頭沒有法律工具書, 只憑記憶講刑事恐嚇罪, 再講是因為看到上一篇的一個留言, 我是在溫書, 不是反駁別人的看法, 若我在法律上講錯了, 敬請指正勘誤, 不用客氣。

不論是那種形式的刑事恐嚇, 首先要過第一關, 就是受恐嚇的人一定要受驚, 如果他不驚, 這件案就玩完。不驚的原因很多, 譬如受恐嚇者本身是惡人, 或特別大膽, 或根本不相信恐嚇的話。如果受恐嚇的人受驚, 第二關要過的是reasonable man test。Reasonable man是正常的普通人, 套用於此控罪, 即是並非一個特別膽小的人。以肥佬黎一案為例, 被嚇的記者連第一關都過不到, 並不是因為他說自己不驚, 他不單止說受驚, 更因此看醫生炮製佐證出來。但法官不相信他, 控方證據完全依靠他的證言。證人需要法庭接納為誠實及可靠的人(honest and reliable), 誠實及可靠是不一樣的, 一個誠實的證人並不一定可靠, 如果證人誠實, 即是他沒講大話, 但他看錯了、記錯了、誤解了事發經過, 他就不是一個可靠的人。可是, 法官說這人不誠實, 基本上就很難依靠他的證言。控方具舉證責任, 法官認為唯一的證人不誠實, 受驚與否完全依賴他是否誠實可靠(veracity)來舉證, 在這種情況下, 怎可能定被告的罪?

我以前都舉出過案例, 第三關要過的是出言恐嚇的人是否在一時之氣下講出根本不會執行的恐嚇言詞。三關都過到才有可能定罪。

至於對警察刑事恐嚇能否成立, 關鍵在於恐嚇對警察是否起作用(put in fear or apprehension), 警察有沒有受驚, 能否成罪同樣是這三關。 如果被恐嚇的警察根本沒受驚, 無論如何也無需審下去, 根本沒可能定罪, 受驚是最基本的元素。警察也可以受驚的, 譬如恐嚇對他的家人不利, 而這種受驚也經得起reasonable man test的。

79 則留言:

  1. 有没有可能發還重審?坊間煲緊呢個版本。

    回覆刪除
    回覆
    1. 要看律政司怎樣草擬這呈述上訴的法律問題, 如果高院法官裁定原審裁判官犯錯(erred). 最極端是指示他改判有罪, 或重新考慮再作裁決, 不會是重審(re-trial before another magistrate).

      刪除
    2. 「最極端是指示他改判有罪」,高院唔可以話判決有法律錯誤,按 undisputed facts,直接判有罪咩?

      刪除
    3. Do the undisputed facts point to the only conclusion that a conviction is inevitable? I think in Kissel v HKSAR, the legal principle for the appellate court to apply the proviso is where it is clear that the error was harmless because the conviction was inevitable. Jimmy Lai's case is for sure not one of such instances.

      The fact that there is an unreasonable delay in prosecution suffices to show it is prima facie a political decision to institute the prosecution.

      刪除
  2.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918/bkn-20200918102848540-0918_00822_001.html

    標少點睇東方六大上訴理據

    回覆刪除
    回覆
    1. 沒興趣評論。留待看律政司草擬的法律問題吧。

      刪除
    2. http://news.wenweipo.com/2020/09/05/IN2009050020.htm

      傅教授胸有成竹咁

      刪除
    3. 標阿壽不懂的法律就找案例來作後盾, 其他人講的我不敢亂碰, 我不是碰瓷黨。

      刪除
    4. 「有法學教授分析上訴六大理據,質疑法官在黎智英沒有上過審訊及接受控方盤問下,便裁定黎粗口辱罵東方記者是衝口而出,直斥沒有理據,有偏頗嫌疑。」大佬呀,quote 都 quote 個 SC吖,唔好 quote 個二打六,條粉腸知唔知,肥佬黎有權唔答辯,唔比控方盤問㗎。

      刪除
    5. 有權唔答辦, 唔代表個官可以聽都未聽過答辦就認定係衝口而出
      兩件事冇直接關係

      刪除
  3. 即係令一個特別膽小的人驚係唔會構成刑事恐嚇?(過到第一關過唔到第二關)

    回覆刪除
    回覆
    1. 過唔到reasonable man test一樣唔掂架, 但肥佬黎這單問題不在此。

      刪除
  4. 美眾院通過決議 譴責特朗普「中國病毒」言論

    美國國會眾議院通過一項決議,譴責與新冠肺炎有關的反亞洲言論,當中包括總統特朗普經常使用的「中國病毒」言詞表達。

    雖然這決議,沒有制朿力.....
    但對海外居住的華人,亞洲人.....是有鼓勵的

    民主黨眾議員孟昭文(Grace Meng)提出的這一決議以243票對164票獲得通過。229名民主黨議員和14名共和黨議員投了贊成票。所有「反對」票都來自共和黨議員。

    該決議指出,美國衛生官員認為,把新冠病毒稱為「中國病毒」屬於不恰當和不正確的做法,並建議美國領導人打擊虛假信息和歧視行為。要求所有公職人員譴責任何形式的反亞洲言行,譴責種族主義和仇外心理,並呼籲執法部門調查一切形式的仇恨罪行。

    回覆刪除
    回覆
    1. 武漢肺炎原產地係中國
      https://cdn.discordapp.com/attachments/677446457296420885/690471863515611156/image0.gif?fbclid=IwAR1RJvdOz9N-dj3Ul04RsF7eaTV2tn0CflqFrPL7d_VNxZgA6DZUlv3daxM

      刪除
    2. 你都講話"武漢肺炎",武漢梗係屬於中國啦!Anyway,真正專家你唔信,係要信D垃圾報告,叫完你覺得心凉就隨便你啦!

      刪除
    3. Chinese VIRUS

      Wuhan Pneumonia


      China is VIRUS!!!

      刪除
    4. American Sex Predator

      President Trump has another accuser Amy Dorris

      America is infested with sex maniac

      兔仔, 我陪你幼稚一下

      刪除
    5. 哈哈 老大 you were not my intended target.

      刪除
  5. 呢度係咪研究緊點樣可以屈到肥佬黎入罪?

    回覆刪除
    回覆
    1. 唔好上綱上線,你睇唔到,留言都是討論法理原則。

      刪除
  6. 說得太對了, 內地培訓香港警隊要比由英美培訓好得多!!!

    今日 21:36 時事脈搏
    李家超不擔心外國拒培訓警隊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接受鳳凰衛視專訪時表示,絕對不擔心美國及其他國家制裁香港,以及拒絕為本港警隊培訓,會與內地相關單位進行涉及國家安全的培訓。

    李家超稱,培訓屬互利性質,以往香港警隊有向外國執法部門提供培訓,香港的能力享有美譽,不少香港警員於聯合國、國際刑警的訓練之中擔任教官,或於地區組織主辦培訓計劃,即使警隊不跟某一方培訓,也可以與其他人培訓。李家超說,內地的科技能力屬世界前列,絕不擔心制裁會影響購買裝備的工作。

    李家超說,過去10個月,有人對香港警隊的惡意宣傳很厲害,亦有部分香港人勾結外國攻擊香港警隊。而外國的宣傳中,對暴徒的暴力及違法行為視而不見,有本港及外國媒體並不多提及有人放火燒人,以及有長者被磚頭擊中身亡。他說,本港過去10個月沒有人因為執法而死亡,但外國執法部門處理同類事情時,每次都有人死亡,證明香港警隊克制及恰當,認為沒有一個地方可以達至如此程度。

    回覆刪除
  7. 譚文豪:杯葛議會太容易 冀留守議會阻止梁美芬以特權法清算手足
    https://forum.hkgolden.com/thread/7302343/page/1?t=gX8OXz



    去留議會●專訪︱特權法勢成清算手足武器 譚文豪冀留守議會抵擋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0918/XQOO6HK5UZAWFJI3WBQEDBPEFU/
    譚文豪接受《蘋果》訪問時笑說,杯葛議會對他而言是「太容易」的選項,反正自己遲早會被DQ,是否留任一年都不太重要,但他發現特權法下的重要漏洞,或令反送中運動所有參與者都被清算,令他不得不重新考慮去留問題。

    譚文豪留意到,梁美芬在去年11月提出以特權法「調查社會騷亂的前因果、外部勢力干預、示威資金和物資來源,以及導致騷亂的深層次矛盾」,議案本應隨第六屆立法會結束而消失,惟因人大決定現屆議員延任不少於一年,而令法案死灰復燃。他續說,梁美芬提出的議案目前排在議員議案的第六項合併辯論,然而頭五項辯論都由民主派議員提出,若然民主派全面杯葛議會,相關議案就會自動被取消,在政府和建制派的配合下,梁美芬提出的議案可以直上大會,並估計復會後頭一個月已經通過,再用一年時間在調查委員會清算抗爭運動。

    他稱,特權法被稱為「尚方寶劍」,是因為有無上權力,賦予立法會議員傳召相關人員到立法會作證、提交文件,亦要提供閉路電視片段等詳細資料,即使相關人士沒有觸犯任何法例,都需要接受傳召,屆時建制派可能會要求連登供出所有用戶資料,或者要求612人道支援基金、星火同盟抗爭支援基金公開所有捐款人及收款人,進行政治大清算。即使警方無法透過揭露的資料將抗爭者定罪,但捐款的和理非,甚至暗地支持運動的中資都會被揭出,建制派再動員藍色勢力滋擾、打壓各層參與運動的市民。他強調,「呢個唔係危言聳聽,因為梁美芬��個(議案)已經排咗喺第六,當民主派一個不留時,(待辯議案)成條龍會清咗,根據次序先後,就係即刻過梁美芬特權法查(抗爭者)嘅議案」

    杯葛派批接受延任議員沒有民意基礎,譚認同接受延任非最理想的做法,但他強調「呢個唔係去定留咁簡單嘅問題,唔係由自身出發,係諗緊如果留,如果唔留,個後果係咩?最好嘅情況、最壞嘅情況,要拎出嚟分析、作決定」;至今他仍未就特權法查抗爭者的問題想出好的阻擋方法,惟有留守議會、堅持討論首五項議員議案,並向建制派議員提出彈劾或譴責議案「插隊」,才足以阻止建制派清算手足。

    回覆刪除
    回覆
    1. ⒈黃絲所倡議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從來都是要迫害盡忠職守的警察。當要成立一個調查黑衣暴民的「獨立調查委員會」,泛暴派就會諸多推搪。

      ⒉若論清算黑暴的能力,國安署比立法會更有用,因為國安署可以秘密調查、拘捕、起訴疑犯。相比之下,立法會不能定煽暴者的罪。

      刪除
    2. 2:13
      why not both? 兩個獨立調查委員會一齊運作囉,一個調查警察,一個調查示威者

      刪除
    3. 2:20

      同意
      所有乜乜 美國勢力, 中共指示, 警察暴力, 示威暴力
      一次過查哂
      放哂啲證據出黎

      刪除
  8. 所以話個記者預備不足, 冇排練過
    唔似俾法官姪女打一把個交警, 一碰即跌, 俾足表情
    個記者等肥佬黎一講完, 立即掉相機, 轉身逃走, 向公司報告受驚, 再返大陸避幾日, 最後由律師陪同報警
    咁法官就冇可能話記者唔驚

    回覆刪除
  9. 好奇一問大家會唔會反對六七暴動
    (我相信標少會反對,其他人就難講)

    回覆刪除
    回覆
    1. 任何暴力行為都應該反對

      刪除
    2. 一講六七暴動呢度就全世界龜縮,得一條友敢講任何暴力行為都應該反對

      刪除
  10. "今年元旦大遊行被腰斬後,警方在旺角展開驅散行動,其間4 名男子涉嫌在旺角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襲擊一名便衣男警,被控一項襲警罪,案件早前審結。林子勤裁判官今裁定負責把風的兩男罪成,2人同被判囚3個月,法官認為兩人在警誡下承認曾向施襲者作警示,正正是希望使眾人全身而退。另外兩男因身份辨認存疑、4名警員證供出現不能磨合的分歧等因素,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林官又特別提到,首被告在被捕後表現合作,惟警員仍在其毫無反抗能力之下,以警棍壓頸,兼扯髮撼頭,所施武力不合符比例。

    林官接納受襲警員何思駿當時取出手機拍攝黑衣人的行為屬正當執行職務,亦認為他已努力道出事發經過,惟他被襲後曾不醒人事,其對於關鍵細節的證供紊亂,例如他指曾以左手捉住19歲首被告李俊賢的膝頭,惟片段顯示事實上不如他所說般,於是何改稱捉住左後褲袋,其後又改口指先捉膝後捉褲袋。

    至於現場片段拍到李被制服時無反抗,警仍將李身體壓下,以警棍壓頸兼扯髮撼頭,致其身體出現多處瘀傷,警方所施武力不符比例。惟女警9147卻堅稱李不斷掙扎,又辯稱看不到扯髮撼頭一事。林官批評女警存心推搪及誇大其詞,拒絕接納其證供,另指4名警員供詞出現不能磨合的分歧,又未能排除李自辯時的說法,故裁定李罪脫。

    被告李炳希(22歲,侍應)曾在招認下說「我嗰日約咗幾個朋友出旺角,之後見到有個叫『大隻』嘅男人打緊人,我咪跑過去睇吓有冇嘢幫手」;被告利子恒(25歲,餐廳經理)亦認「我朋友走過去打嗰個人,我冇份打,我只係企喺旁邊,之後我睇下有冇警察,之後有警察我就叫佢哋走」林官依賴上述招認,認為兩人的確履行把風的角色,向施襲者作警示,使眾人可全身而退,免遭拘捕,裁定兩人罪成,兩人被判即時監禁3個月。"

    打人果個無事,睇水果個三隻,唔通打人果個原來係"空氣"?
    完美演譯"官字兩個口"....

    回覆刪除
    回覆
    1. Doubt v Reasonable Doubt

      Reasonable doubt是很難介定的, 也需要reasonable person test, a reasonable person will hesitate certain facts exist or the offender is guilty, not an imaginary doubt.

      刪除
  11. 係平民角度睇, 仲有一關係警方受理案件
    因為前線警員會以件事未發生為由, 不受理理報案, 堅持報案都只係用雜項的方式處理, 即係不了了之

    請問標老爺, 一般市民可以點做?

    回覆刪除
    回覆
    1. 不知你實際的問題, 不懂答。

      刪除
    2. 我估佢意思係有嫌疑人講嚟緊佢可能會犯罪,
      即類似「我聽日就去打佢」、「下星期佢返嚟兇吓佢」咁。
      熱心市民可能想提供情報,但事情未發生,警察唔會有拘捕行動。

      刪除
    3. 2019年7月20日,石鏡泉在添馬公園舉行的「守護香港」撐警集會上,高調呼籲建制派支持者購買藤條、塑膠水喉通去對付反逃犯條例修訂的示威者,台下回應「好」及鼓掌。[4]他亦說示威活動受美國惡意煽惑,行動者收受利益「亂中亂港」,形容香港現狀為「美國佬想中國死」,警告千萬不能姑息丟磚塊、鐵枝的人。[5]翌日,即有疑似黑社會背景人士於元朗站以藤條、鐵通襲擊手無寸鐵。的市民,45人受傷,其巧合程度令公眾質疑元朗施襲行動之施襲者有否被石氏之言論所煽動。

      撐警支持政府,自己友又無事

      刪除
    4. 「我聽日就去打佢」
      係已經發生嘅刑恐

      警察唔受理嘅係
      「我啱啱同隔離屋嘈交,我驚佢遲啲過嚟打我」
      遲啲可以被理解為下一秒, 以至100年後
      所以警察冇可能受理

      刪除
    5. //「我聽日就去打佢」係已經發生嘅刑恐
      太武斷喇,唔一定係

      s.24 Crimes Ordinance
      如果說話嘅人係用呢句說話係恐嚇聆聽者先有可能犯法:
      如「你聽日就要還錢,如果唔係聽日我就打你屋企人」

      但說話嘅人並無意圖恐嚇聆聽者,則未必犯觸犯刑事恐嚇:
      如「我聽日就去打佢幫你出返啖氣」

      刪除
  1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16601&QS=%28Lo%2BTong%2BKai%29&TP=JU

    Paragraphs 29, 35 and 36. 重點不是受害人受驚,而是「法庭需要考慮的,是有關的恐嚇說話,是否能夠壓倒一個堅定的人的普通自由意志 (overcome the ordinary free will of a firm man)。」

    Terry

    回覆刪除
    回覆
    1. 聽講宜家係副刑事檢控專員決定一切。 David Leung has been marginalized.

      刪除
    2. 35. 葉裁判官指出,根據馮先生的證供,當上訴人向他說出上述說話後,他感到驚慌。葉裁判官指出,他需要考慮的,並非受恐嚇人是否真的受驚,而是如上訴庭在Lo Tong Kai一案所裁定,法庭需要考慮的,是有關的恐嚇說話,是否能夠壓倒一個堅定的人的普通自由意志 (overcome the ordinary free will of a firm man)。

      36. 葉裁判官指出,相關的驗證標準是,假如任何合理地意志堅定的人受到該恐嚇而感到驚慌,那麼,受害人是否因為受該恐嚇而感到驚慌根本無關重要。葉裁判官裁定,在本案中,就著上訴人當時的恐嚇行為,任何合理地意志堅定的人,是會受到上訴人的恐嚇而感到驚慌。

      刪除
    3. 無錯,
      200章其實寫得好清楚, 是「意圖」, 而不是事情結果.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BBTW

      刪除
    4. 作為一個普通的香港人,當然知道黎生係咩嘢料,當佢講會搵人攪我,唔驚就假。大佬爺持住自己係法官就可能唔驚。

      刪除
    5. //作為一個普通的香港人,當然知道黎生係咩嘢料,當佢講會搵人攪我,唔驚就假。大佬爺持住自己係法官就可能唔驚//

      謎之聲話: 我同泥先生不知幾熟, 成日招呼我地上佢遊艇玩
      佢好鍾意講笑, 有次話要CALL 馬圍我, 結果叫佐幾個18歲卜卜趣泥圍我
      搞佢? 可能係玩SM O者

      --Dogdogchi

      刪除
  13. 標少, 刑事恐嚇, 是說這條吧?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 禁止某些恐嚇作為//
    Seeing that"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
    留意個「或」字,
    So,「只憑記憶講刑事恐嚇罪...不論是那種形式的刑事恐嚇, 首先要過第一關, 就是受恐嚇的人一定要受驚, 如果他不驚, 這件案就玩完。」 is wrong.
    BBTW

    回覆刪除
    回覆
    1. 標少的說法,是針對黎智英案。在黎智英案中,第24(ii)或(iii)條的情況「(ii)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iii)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 ……」,似乎並不適用。

      刪除
    2. 其實亦唔係一種罪行過三關,
      而係幾種(under an umbrella of..)罪行過不同的關卡.
      BBTW

      刪除
    3. 2:19 唔係.
      標少講晒佢既要點, 先至有「..以肥佬黎一案為例..」
      你亦唔好屈標少起錯標題《刑事恐嚇是甚麼》
      BBTW

      刪除
    4. 還停留在 literal meaning 的層次,知唔知乜嘢係 read in context。

      刪除
    5. 網誌管理員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刪除
    6. 看清楚了, 我同意過3關說錯了。

      刪除
    7. 5:38
      那麼你對context不了了之, 然後禍延判斷.
      *
      又不知道literal, verbatim的預設龐大角色效用, 先成立第一觀感, 尤其標題, 你後話無力, 無所作為, 為反而反, 為護短而護短.
      其實標少都講左「只憑記憶..溫書..若我在法律上講錯了, 敬請指正勘誤, 不用客氣。」, 你勿作豬隊友, 「還」字? 又不懂專重別人, 你認得我的話, 應"畀面"三思再言, 不應認得的話, 努力說明就可以, 何必自高一線要掉下來?
      *
      你去唔到就去唔到, 談甚麼停留不停留?
      BBTW

      刪除
    8. 標少2020年9月19日 下午7:32
      忙中有錯, 也是有的, 大家清楚就好, 小意思.
      BBTW

      刪除
    9. 原來BBTW仲勁過標少

      刪除
    10. 真係好勁,剩係佢知道有 Cap. 200 Section 24〈中文版〉,和識得個「或」字。

      刪除
    11. BBTW幾時開blog

      刪除
    12. 一粒或字、兩粒意圖, 便穩如泰山!
      標少又唔係S君, 講多無謂,
      呢下勁!

      R

      刪除
    13. 你班人唔好搞標老爺及BBTW之間的分化,他們是大人有大量的。

      刪除
    14. Show respect for Bill Siu and blog friends.

      刪除
  14. 㷛埋D無米粥,香港太政治化了,共產党真係痴線㗎!

    回覆刪除
    回覆
    1. 老美想㷛起中國, 才是㷛埋D無米粥, 禍及全球

      R

      刪除
  15. 然而,朝廷和港人再不能忍受這種「司法獨立」、「司法獨大」的權力傲慢,再不能忍受他們用司法權力破壞「法治」,再不能忍受有人用司法保護傘包庇、縱容反中亂港勢力對香港和國家安全的損害。時下,要從體制和人事上改革、整頓司法的呼聲空前強烈,形勢不能等人。中央要打掉香港司法領域中危害國家、危害「一國兩制」、包庇反中亂港的「大團子」之決心已經顯現,這也是香港反對派和司法領域某些人一向「狂得沒邊」引火上身的結果。

    接下來,是他們怎麼應對司法改革和整頓。眾人皆知,有「一國兩制」才有香港司法體制的現狀,才有這個源自英倫的殖民地司法制度在香港特區的權力地位。國家作出這樣安排的大前提,是香港這個與國家司法制度「大異其趣」的體系,是不能有損害國家憲制、主權、安全和香港穩定繁榮的所為的,否則就必須作出整頓和改革;若不成,若遇到頑固的抗拒或攬炒,那就只能被併軌到國家司法體制之中。

    龍吟虎嘯:「司法獨大」終成憑弔

    《港區國安法》是否有效實施,中央全面管治權「借東風」是否有效落實,關鍵要看香港司法領域怎麼做。兩個多月來,可說做得不怎麼樣,他們或明頂暗抗,或要把國安法化解於無形,陰乾了事,這樣的表現不出意料。

    然而,朝廷和港人再不能忍受這種「司法獨立」、「司法獨大」的權力傲慢,再不能忍受他們用司法權力破壞「法治」,再不能忍受有人用司法保護傘包庇、縱容反中亂港勢力對香港和國家安全的損害。時下,要從體制和人事上改革、整頓司法的呼聲空前強烈,形勢不能等人。中央要打掉香港司法領域中危害國家、危害「一國兩制」、包庇反中亂港的「大團子」之決心已經顯現,這也是香港反對派和司法領域某些人一向「狂得沒邊」引火上身的結果。

    接下來,是他們怎麼應對司法改革和整頓。眾人皆知,有「一國兩制」才有香港司法體制的現狀,才有這個源自英倫的殖民地司法制度在香港特區的權力地位。國家作出這樣安排的大前提,是香港這個與國家司法制度「大異其趣」的體系,是不能有損害國家憲制、主權、安全和香港穩定繁榮的所為的,否則就必須作出整頓和改革;若不成,若遇到頑固的抗拒或攬炒,那就只能被併軌到國家司法體制之中。

    這個前景是清楚的,任何反抗勢力勿謂言之不預也,不要再次誤判,像對待二十三條立法那樣,以為只要拚命抗拒、拚命搗亂、發起社會運動群起攻之,搞出動亂、暴亂,勾結外國勢力干預,施加國際壓力,就能打退中央,就能保住他們的「司法獨大」為所欲為,這絕對是愚不可及的妄想。他們發動反修例暴亂,以為可令「時代革命」成功,結果反而激出了中央使出霹靂手段,《港區國安法》從天而降,此殷鑑就在眼前,還想再試試嗎?

    當然,有些不可救藥的蠢蛋又會以為這是在「恐嚇」他們,還會狂呼亂叫「戰鬥到底」,那就讓其成為「荊棘銅駝」、「子規啼血」,供後人唏噓憑弔之物吧。

    評論員 柳扶風

    回覆刪除
    回覆
    1. 若遇到頑固的抗拒或攬炒,那就只能被併軌到國家司法體制之中。

      洋官辭職歸故里 正本清源第一步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00919/00186_001.html
      本港司法制度畸形,洋法官在中國領土呼風喚雨,早就令人側目。終審法院外籍非常任法官施覺民本月初突然請辭,特首按法例撤銷其委任,有關消息昨日曝光。外媒引述當事人的辭職原因與《港區國安法》有關,反對派即不失時機地為國安法扣上「傷害法治」的帽子。其實,香港早已不是殖民地,司法刀把子早就不該由洋人把持,更輪不到外人說三道四。現在才有洋法官辭職已是「遲來的敗走」,若離職陸續有來,正是香港之幸,對法治何損之有?......

      刪除
  16. 林少陽:博彩盤口反映市場信侵連任
    文章日期:2020年9月7日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34157&node=1599418222357&issue=20200907

    DPZ Blog Posted on 19 九月, 2020
    「美國大選」

    十一月三日越來越近,攻擊特朗普的材料不斷曝光,他姐姐,他姪女,前國安顧問,他的前私人律師,共和黨內反他的人,加上資深白宮記者爆特朗普明知新冠肺炎危險,但不作為。

    從來沒有一個在任的美國總統在將近選舉前有這麼多人憎惡他爆料,但這些報料似乎對選情影響不大,恒信的恒信,恒不信的恒不信,他有一幫鐵粉絲,現在民調差距在拉近。

    四、五個搖擺州中佛羅里達最大,有29張選舉人票,現在兩黨民調拉近,民主黨如不能拿下佛州,後果難料。

    但我認為特朗普會輸,在搖擺州中民主黨總體領先,而佛州的民調所謂拉平,是不太準確,窮人通常不出來投票。上次2016年特朗普贏是因為搖擺州份白人窮人都出來投票了,這一次搖擺州份有色人種的窮人投票意欲上升,在民主黨初選就看到這個趨勢,單是此一因素就可以令特朗普輸,特朗普滿口謊言,黑的說成白的,推卸責任,自吹自擂,不喜歡他的人是很多的。

    回覆刪除
  17. 今日 13:27 時事脈搏

    胡錫進:倘美軍威逼太甚 中方要敢戰善戰

    中美關係持續升溫,《環球時報》總編輯胡錫進在社交平台帖文,指中國和平崛起,不意味完全避戰。

    胡錫進表示,如果美軍威逼太甚,直接觸犯中國核心利益,中方一要敢戰,二要善戰,一定要在中國近海打,確保軍事上成功和道義上的勝利。

    胡錫進又提及不得不戰時,中方先要盡量避免與美國直接交戰,可以先對某個頻頻幫美方挑釁中國,且踩了底線的美國走狗,痛揍一頓,殺雞儆猴,讓致力於和平崛起的中國在戰略上立威。

    他稱,中國要廣交朋友,降低與其他國家的摩擦,要清楚中方現階段和未來一段時間,最大利益和挑戰均是瓦解美國的戰略打壓,保持續發展壯大的能力,其他事項均屬第二位。

    回覆刪除
    回覆
    1. DO it!
      https://na.cx/i/2v474xM.gif

      咀炮最叻
      https://i.ytimg.com/vi/Cf9OEZGuM9E/0.jpg
      https://m1.aboluowang.com/uploadfile/2020/0706/20200706104231465.jpg

      刪除
    2. 同6:20有得Fight,
      卻跑輸大口侵九條街

      諷刺的是 "DO it!" 正是咀炮

      刪除
  18. [...錯就要認, 打就企定....]

    希望那些"政棍" 也如標少. 特別是那些所謂 "為民請命"的反對派....

    回覆刪除
  19. 你班港燦全部指派律師抵死!

    回覆刪除
  20. ****************
    政府發言人今日(九月十九日)回應傳媒查詢時,強調維持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和司法獨立至為重要。

    發言人說:「《基本法》第二條清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而第八條訂明普通法制度會予以保留。這是我們獨特的優勢和有利條件,國際商業機構亦認為是它們繼續在港成功發展的重要因素。任何人都不應懷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法治和司法獨立的承擔。」

    「《基本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訂下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同時,《基本法》亦確保香港司法獨立。根據《基本法》第八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基本法》第八十二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自一九九七年起,一直有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著名法官擔任本港終審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現時共有13位來自海外的非常任法官。 」

    發言人續說:「這些著名法官參與終審法院審判,證明香港的司法獨立,有助維持外界對本港司法制度的高度信心,亦使香港與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保持緊密聯繫。」

    「行政長官在很多不同場合都感謝這些終審法院著名法官,對香港的法學研究和討論所作出的寶貴貢獻。香港委任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的制度一直行之有效,並將會繼續維持。」

    就有關施覺民法官在九月二日辭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行政長官辦公室表示施覺民法官沒有提及辭任原因。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14(5)條,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可隨時以書面通知行政長官而辭職,並無諮詢或批准程序。按既定做法,行政長官作為委任者行使《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42條所賦予的權力,撤銷有關委任及刊登憲報。

    發言人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絕對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和司法制度的暢順運作,包括終審法院。

    《香港國安法》第五條明確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應遵循法治原則。重要的法治原則充分體現在《香港國安法》內,包括:
    罪刑法定: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無罪推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前均假定無罪。
    一事不再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不得就同一行為再被審判或懲罰。
    保障公平審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不具追溯力:《香港國安法》只適用於法律實施以後的行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承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2020年9月19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22時06分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9/19/P2020091900877.htm

    無三權分立既司法獨立???即係乜???R晒頭???

    回覆刪除
  21. 我其實真係懷疑"家屬"係冒牌,
    表現(即係表演)出來都是黑暴DNA, 胡亂指責一通, 搵交嗌,
    正常來講, 都會批評佢地係咪想害死"個仔"

    回覆刪除
    回覆
    1. 竟然要求偷渡犯立即回港,12「瞞逃」的家屬連「莊閒」都未分清楚,無視內地司法制度。
      求人應該有求人的態度,不要太囂張。

      刪除
    2. //我其實真係懷疑"家屬"係冒牌,

      都有機會,始終12個家庭想法不會一樣,全部是黃家長,好奇怪。

      刪除
  22. 大佬咁咩決定我驚唔驚先,我睇曬醫生咁你都唔話我唔驚,咁而家係咪法官大哂,大到可以凌駕醫生先?
    再者法官用什麼知識同經驗去幫醫生作出第二次診斷。

    回覆刪除
  23. -「而另一名被告Goldstein寄出裝了盬的信,使人以為是炭疽菌,導致郵件處理中心110名員工疏散,兩人均被控公眾妨擾罪。」<---如果這件案件發生在香港,被告有機會會被控「刑事恐嚇」嗎?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288604/%E7%81%A3%E4%BB%94%E8%A1%9E%E7%94%9F%E7%BD%B2%E8%BE%A6%E4%BA%8B%E8%99%95%E7%96%91%E6%94%B6%E7%B3%9E%E4%BE%BF%E9%83%B5%E5%8C%85-%E8%AD%A6%E5%88%97%E6%83%A1%E4%BD%9C%E5%8A%87%E8%99%95%E7%90%86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