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6日星期三

上訴得直不等如還了清白

誰說上訴得直等如還個清白, 誰就在講笑話。我當然在講今天終審法院頒佈的曾蔭權案, 他上訴得直的原因是原審法官被指對陪審團引導不足, 如果原審的第一項控罪(貪污)罪成, 這次終審就必然敗訴了:

34. In the present matter, the primary prosecution case was that the dealings between the appellant and Mr Wong in respect of the renovations to the Shenzhen property were corrupt, the form of corruption being that alleged in Count 1, and that they were deliberately concealed in order to hide that corruption. If that case had been accepted, there would have been a conviction on Count 1, and the elements of wilfulness and seriousness in respect of Count 2 would have presented little difficulty. That case, however, was not accepted by some members of the jury. If the dealings concerning the renovations were not corrupt, then issues as to the wilfulness and seriousness of their non-disclosure would become prominent. The central question in this appeal is whether the jurors who were not prepared to convict on Count 1, but who convicted on Count 2, were given appropriate guidance on how they were to approach those issues.

判詞第34段講的。

假若當初是第一及第二項控罪都定罪, 而曾蔭權在上訴庭上訴失敗後繼續申請保釋而沒有服完餘下刑期, 就算終審法院判上訴得直, 也會命令重審。

我最不明白的是, 曾蔭權沒有作供, 控辯雙方同意呈遞了他在Beautiful Sunday (美麗星期天?)節目自圓其說的解釋, 這種exculpatory statement, 在嚴重罪行裏可依賴作為事實的價值理應甚低, 即是幾乎可以說沒有辯方證據可以被接納來考慮, 連終院也不相信他不披露並非大意所致:

46. The appellant moved between stating objective facts, recalling his state of mind, and commenting on his obligations. It would hardly be fair, however, to say that his explanation for not making a disclosure was that he simply overlooked the issue.

為甚麼陪審團會有困難作貪污推論而未能達成裁決使他脫罪? 

曾生清白嗎? 他的一眾cronies立即跳出來慶祝, 立即恭賀, 這些人未免給我一丘之貉的感覺。香港的核心價值: 貪貪貪。清白清白清白, 喊完三聲變事實。

2019年6月24日星期一

大和解

反修例成功之後未能平息某部份人的怨憤, 他們提出五大訴求而未獲政府回應, 所以發動滋擾性的行為來影響政府正常運作。(「他們」的代表性是我不能確定的, 未必能代表大部份參與為反修例而和平抗爭的人。) 為了減輕紛爭和減少撕裂, 祈求大和解是時尚的議題。但要介定甚麼叫大和解及怎麼達至大和解卻殊不容易。

不論是示威人士的叫價、前高官、議員、政黨頭頭、學者、KOL等的建議都好, 有兩點是很易解決的: 「撤回」修例而不堅持「暫緩」修例; 撤回「6.12暴動」的定性。 這兩點是無謂之爭, 「撤回」的議案又不是永久不能重提的, 反正政府這議案諮詢不足, 也太一意孤行, 重提出來也不能舊酒新瓶, 所以不應堅持用"suspended"這字。暴動定性的爭議更無謂, 你喜歡叫革命、衝突、交鋒, whatever, you name it。那些魚蛋革命家最終也是以暴動罪被判監, 我就不爭一日之長短, 這就是參與暴動的人最擔心的, 否則何需提出特赦/不檢控的訴求。控以暴動, 法官會把你打成反革命嗎?

倡議獨立調查委員會來調查6.12的成因, 這一點我不反對, 但不可以和特赦綑綁在一起, 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職權不應涉及刑事案的聆訊, 否則重疊了法庭的功能。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不是為了交換特赦警員濫權和暴徒犯法的。警員用武過度犯法嗎? 犯甚麼法? 不是暗巷打一鑊, 除非過度使用武力至刑事成份, 否則別一廂情願以為那是一種trade off between use of excessive force and riot, 這想法本身是天真的。警察與暴動人士使用武力從來都不是對等的, 而是相應的。如果有人以刀襲警, 警察不會去找把刀來對劈, 而是可以拔槍射擊, 當然也可能只使用警棍盾牌。個別警員過度使用武力、用詞不當(例如「記你老×」、「自由x」), 結果可能只是紀律處分、勸喻、訓斥,  而不是人頭落地。也別一廂情願以為獨立委員會一定會達至如你所願的結果, 沙中線獨立調查委員會中期報告使多少人預期失落? 所以別以為獨立調查委員會是仙丹。

上一篇BBTW列出了特赦的多項理據, 我不是要反駁他, 而是想藉着他講的理由提出我的看法。未講我反對特赦之前, 我想指出, 從另一角度看, 大和解根本不用考慮特赦的正反意見, 提出這訴求的人另一選擇就是與暴動人士切割。有誰可以告訴我暴動是對的, 暴動是一、二百萬人上街的目的, 和平上街示威的人心存武鬥, 他們都裝備口罩、頭盔、盾牌、防毒面罩預期武鬥? 若然不是心存此念, 為何要與非法行為綑綁成為訴求? 這算是梁山歃血為盟抑或是黑社會斬雞頭飲黃酒的義氣? 不作這莫名其妙的綑綁, 特赦就不用講了。

不講也還須講, 否則我交不到差。

首先不能以店舖盜竊的ONE/BO( offer no evidence/bind over)來作類比, 店舖盜竊撤控守行為也具一定客觀準則, 不是所有初犯的人都獲撤控守行為的, 涉及貨價大的(幾百元以上)一般都不獲酌情不予檢控。以佔中案來比較會更適合, 該案拘捕近千人, 只控九子, 幾十人簽保守行為(這是我看立法會文件的印象, 這數字有待考證)。如果特赦6.12暴動, 那麼旺角暴動及佔中坐牢幾位的賬是否要一起算?

翻百年前五四運動或近四十年前警廉衝突來比較也難講是合適的, 特赦貪污警察有獨特時代背景, 廉署剛成立來打擊貪污, 一下子消化不良, 為了減低動盪才會特赦, 如果不涉龐大紀律部隊而是其他非紀律部隊的公務員, 就不見得會特赦了。況且當時是打大老虎而放過小蒼蠅, 也定了準則。6.12也不見得可以檢控很多人。始終是干犯了嚴重罪行, 為何要放過? 為了和解? 為了停止那些小野貓的滋擾? 根本和解不到。癥結在於回歸之後不能磨合, 是八九一直積聚下來的情意結, 直至政改失敗, 佔中又不能爭取到甚麼, 精神心理都未獲治療, 這次強推修例才引起大爆發。如果政府不是態度強硬理由牽強, 肯聽合理意見, 而不只向建制傾側, 也不會搞成這樣。而且, 特赦這一撮無代表性的人(我估都沒有幾十個人), 有甚麼和解的幫助? 除非一二百萬人之中有一兩成人怕被拉, 否則特赦起不了作用, 治到咳也救不到肺。真正可以大和解就只有重啓政改了。

若我是政府高官, 我會任由那些小貓亂竄, 等他們成為過街老鼠, 不用自己出手, 很快就有市民跟他們毆鬥, 也無需考慮控告他們遊蕩/行為不檢, 君不見鳩烏團都消聲匿跡了, 為啥? 沒有人看這台戲, 自然就收檔, 何必自討沒趣?

2019年6月23日星期日

對抗「暴政」

星期五上訴庭頒佈了旺角暴動案其中兩名被告上訴的判詞, 最觸目的是有人把判詞看作警察可以向示威者回擲磚頭。這判詞應怎樣解讀, 不如看原文的幾段:

......
10. 上述兩項上訴理由,在本質上並無分別。此外,本庭必須指出,「自衛」實非第二申請人在原審時的辯護。他在原審時的立場是控方認錯人,錯指他為其中一個作案人。當時,第二申請人既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

11. 儘管如此,只要案中有相關的證據,那麼就算辯方沒有提出,主審法官還是有責任去考慮「自衛」這個抗辯理由:DPP (Jamaica) v Bailey [1995] 1 Cr App R 257 PC。

12. 問題是,郭大律師在本案所能辨識並賴以支持「自衛」之說的就只有個別警員在第二申請人擲磚塊前曾做出同樣行為的證據。這是斷章取義,完全忽視案發時的整體情況。

13. 沒有爭議的是,錄影片段(證物 P46)準確地拍下了和第二申請人直接有關的事發經過。在相當程度上,同為錄影片段的證物 P67亦然。化作文字後的版本則可見於原審《裁斷理由書》的相關段落。從這些段落,人們更可知道警方和肇事群眾在山東街對峙時的人數、部署和各自的裝備(另見下文第23 段)。

14. 有別於郭大律師的聚焦點,從錄影片段看到的整體情況是,在人數上佔優的肇事群眾突然向前推進並同時及持續地向警方投擲磚塊,時間長達33秒之久,之後警務人員才拾起落地磚塊擲向群眾。還有,拾起磚塊反擲的警員其實只有兩至三名,而且都只備有頭盔、小圓盾而非具等身高度的長盾牌作防護。從整件事發經過看來,警員反擲磚塊無疑是想阻止騷亂者推前。

15. 在上述的情況下,第二申請人從群眾中趨前、擲磚、再竄後的行為所必然產生的推論,甚至是壓倒性的推論,就是他在參與肇事群眾向警方發動的襲擊。若說他是要為自己及/或其他騷亂者進行自衛,案中則連可觸發這個議題的證據也沒有。原審法官並未就這個議題著墨是可以理解及完全正確的。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嘉濤及另一人 CACC155/2018)

第14段是反擲的主菜, 但並沒有指出回擲磚頭是必然合法的, 這種案情事實的裁斷, 完全沒有指導性的, 回擲的合法性因案而異。在看不到影片的情況下, 我不知警察還有沒有警棍, 但反擲以阻止暴亂者推前的講法具爭議性。如果暴徒擲磚打死了警察會被控謀殺, 反擲打死暴徒會怎樣? 反擲而打死打傷途人/旁觀者怎麼辦? 萬一有暴徒向警察飛刀, 警察是否可以小李飛刀回敬? 故此, 看了報章對本案的報導, 別以為理所當然的可以回敬。這都是所謂facts sensitive因案而異的案件, 不是放諸四海而皆準的定理。反擲磚頭是不值得鼓勵的做法。

朱凱迪議員說暴動罪過時及定義含糊, 應以襲警、刑事毀壞等控罪來處理才合適, 我不知朱議員這說法是自己想出來的高見抑或他索取過的法律意見, 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或法律學者都沒有人這樣講。暴動罪來自《公安條例》, 《公安條例》是六七暴動之後在1967年11月17日訂定的成文法, 在此之前是普通法控罪。法例不合時宜的例子不少, 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裏可以找到很多例子, 但指暴動罪不合時宜我還是第一次聽到。為了不想6.12暴動的人被檢控而找個理由來胡謅也找個合乎法理的吧。

前政務司長陳方安生呼籲林鄭特赦6.12參與暴動的人, 不知她是何意思。如果她是希望主管刑事檢控的律政司有證據也行使酌情權不予檢控, 我尚可理解。行政長官有權特赦嗎? 《基本法》第48(12)款所講的是: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所謂赦免是只限於刑罰, 而非控罪或定罪本身。故此6.12的暴動者未被定罪及判刑, 根本談不上對刑責的赦免。六七暴動被定罪判刑的人也曾多番要求赦免定罪而被拒, 因為行政長官沒有這權力。行政長官的赦免權只限於刑罰。陳方安生建議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6.12事件, 這一點我反而覺得合理, 但不能只查警察是否使用過份武力, 而放生暴動的人。過份使用武力就是過份用武, 暴動就是暴動, 公正就是不偏頗。

出了洪荒之力來反修例, 中心論據是大陸法治不彰, 自己又可以罔顧法紀美其名說政府在死線前不回應而行動升級作出各種滋擾行為, 若果反修例為的是恐懼大陸法治, 連法庭也去滋擾一番究竟是想彰顯打倒法治的力量, 顯示對抗「暴政」的威力抑或是甚麼高尚的道理, 我洗耳恭聽。也許這是反擲磚頭的道理吧。我也很奇怪, 捍衛法治的人有沒有不偏不倚為法治而發聲呢? 抑或只靜悄悄地隱身於政治洪流之中伺機撈點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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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9日星期三

怎樣以「公眾利益」考慮是否不檢控暴動的人

泛民反修例行動其中一個訴求是不檢控6.12被指涉及暴動罪的人, 我先表明立埸, 我反對這訴求。我看不到提出這訴求的人的依據, 也不會花唇舌去講「定性」的問題, 「定性」在法律上是沒有地位的, 是否構成暴動罪是法庭的判決。怎樣美化控罪的名稱或參與者是否叫暴徒, 悉隨尊便。有人硬要叫旺角暴動為魚蛋革命, 你可以封被定罪的人為革命烈士, 也改變不了他們因暴動罪經審訊後被定罪的事實。

我不止一次講切割(dissociation)的概念, 既然絕大部份的和平示威者都沒參與暴動, 為何要把和平示威和暴動綑綁在一起而要求不檢控參與暴動的人? 在一、二百萬人示威的兩天, 在沒有任何衝擊警察防綫的情形下, 警察有沒有動武、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子彈來對付和平示威的人士? 若有當然是警方行動不當。

上一篇有讀者提出討論, 以「公眾利益」來考慮不作檢控的理由, SK的論述比較具體:

若繼續檢控將導致社會安寧可能進一步被破壞,你接受是「公眾利益」嗎?若繼續檢控「暴動罪」會令每星期十萬計的人上加(sic)和平示威,另加零星或更多的暴力行為出現?當然你可以說不應妥協,市民應該要理解。

那麼當初警察貪污特赦令是否又是否"對法治的衝擊和損害, 會造成嚴重後果。"? 佔中又是否要追究告以萬計的參加者公眾妨擾呢? 當然暴動罪有其嚴重性,但貪污和大範為公眾妨擾也有相當嚴重性。

讓事件過去、社會平息動盪本身我並不認為是政治考慮。當然今次可能告十幾廿人暴動罪也未必有社會不能平息動盪的風險,呢點要政府/律政司自己平衡「公眾利益」la。


警察衝擊廉政公署, 是我提出的一件使我耿耿於懷的事, 但當時並非特赦所有貪污的警察, 佔中也不能檢控所有人, 也只是檢控扮演領導角色的。當年不檢控所有有份貪污的警察, 因為那年代貪污的人太多, 大量檢控構成社會動盪, 那時候警察仇視ICAC, 現在是警亷合作, 警方會轉介案件予廉署調查, 偶有採取聯合行動。佔中不檢控絕大部份參與者, 既要平衡示威權利的訴求, 也要考慮實際上法庭也負荷不起審訊一千幾百人。正如有些涉及多項控罪的案件, 也只抽出重點控罪來撿控(sample charges), 或者用TIC(take into consideration)的方式, 就是考慮到檢控20條罪和告5條總刑期都會一樣, 就不必勞民傷財, 傳召大量證人了。旺角暴動性質有些不同, 參與者不少, 但被檢控的不算多, 原因就是辨認不出身份的問題, 與公眾利益無關。

若有人爭論6.12衝擊行為是否暴動, 到檢控的時候就法庭見喇, 怕甚麼?

寫到這裏, 才是正題。若控方掌握足以定罪的證據, 繼而考慮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公眾利益又是甚麼呢? 律政司在2013年更新了的《檢控守則》對公眾利益的元素有此描述:


公眾利益 

5.8 即使符合第一部分的檢控驗證標準,檢控人員還須考慮 第二部分有關公眾利益的規定。 

5.9 進行這項評估需要考慮的因素,不可能全部盡列,但當 中包括:

(a) 罪行的性質及情況,包括任何導致加重刑罰或減輕罪責的 情況; 
(b) 罪行的嚴重程度:較嚴重的罪行,較大可能會基於公眾利 益而進行檢控,這些較嚴重的罪行包括令受害者遭受重大 傷害或損失的罪行,或涉及多名受害者的罪行; 
(c) 檢控對香港執法工作優先次序的影響;
(d) 檢控有否任何延誤及其因由;
(e) 觸犯的罪行是否輕微、屬技術性質、過時或含糊不清; 
(f) 疑犯的刑事罪責程度; 
(g) 涉及其他疑犯共同犯案; 
(h) 疑犯有否與執法機關合作或表現悔意:如疑犯作出承認、 表現悔意、已補償受害者及/或在檢控他人的程序中與當 局合作,則不檢控疑犯也可符合公眾利益; 
(i) 疑犯的任何犯罪紀錄;
(j) 疑犯、證人及/或受害者的態度、年齡、本質、身體或心理 狀況;
(k) 案件可能的最終處置安排; 
(l) 罪行是否普遍及檢控是否有阻嚇力; 
(m) 會影響任何法律程序公正的特殊情況; 
(n) 檢控以外的其他可行方法 ( 例如警誡、警告或其他可接受 的處理辦法 ) 及這些方法的成效。

要求不檢控干犯暴動罪的人, 請在上面照單執藥。暴動是非法集結+破壞公眾安寧, 香港法院對破壞安寧概念, 沿用R v Howell[1982]QB 416, 終審法院在周諾恆案主判詞由李義法官撰寫, 也引用了Howell一案對breach of peace的闡釋:

“... there is a breach of the peace whenever harm is actually done or is likely to be done to a person or in his presence to his property or a person is in fear of being so harmed through an assault, an affray, a riot, unlawful assembly or other disturbance. It is for this breach of the peace when done in his presence or the reasonable apprehension of it taking place that a constable, or anyone else, may arrest an offender without warrant.”

李義法官自己進一步加入自己對破壞公眾安寧的看法:

79. However, a person may provoke a breach of the peace without any violence or threat of violence on his part: “... it suffices that his conduct is such that the natural consequence of it is violence from some third party”.[55] That third party need not be the person provoked or a by-stander, it could, for instance, be a member of the provoker’s group.[56] The actual or feared harm must be unlawful[57] and, where the harm is anticipated, there must be a real risk and not the mere possibility of such harm.[58] Moreover, the anticipated harm must be imminent.[59] 
(FACC 12, 13&14 of 2012)

諸君考慮了控罪元素後, 若覺得難以抗辯, 就考慮以公眾利益為理由去游說律政司吧, 要脅式的訴求起碼就不能說服我。暴動是嚴重罪行, 不檢控才不符公眾利益。如果因為誤解了定性而憤怒不安, 容許我來定性: 絕大部份示威者是合法和平示威, 一小撮人是暴動。

上一篇有校長留言, 我希望校長們可以告訴學生dissociation的重要性, 學生在行使公民權利參加和平示威的時候, 緊記與非法行為切割。我舉個簡單例子, 學生放學後一起逛超市, 有人起了貪念偷東西, 沒有盜竊念頭的同學應立即切割, 離開盜竊的人, 顯示偷東西的同學是屬個人行為, 其他人沒有共同盜竊意念(common intent to steal), 並非共同行事(joint enterprise), 所以不是同犯(accomplice)。如果和平示威的人不肯和暴動的人(姑且不叫暴徒)切割, 請告訴我你們是否心存暴動的意念, 否則訴求甚麼? 這種訴求豈不是在污蔑了絕大部份和平示威者的心意, 是誰在為此定性?

另外, 我也希望各位校長和同學一同思考, 不論是撤回或停止了修例, 香港的逃犯問題從此就不用解決了?

2019年6月17日星期一

政治和法治

首先希望各位合作, 在留言討論時不要罵粗, 也盡量不要用粗口代號, 真的找不到合適詞彙來洩憤, 我也會接受的。若要罵我就不要含蓄保留, 請罵得痛快一點, 但願可以看到理據。

「政治檢控」是時常聽到的口號, 尤其是在法院門口, 那麼政治不檢控又如何? 這話比較少聽, 也不會在法院門口聽到, 不檢控就不會去法院了。而且在詞彙上一般會講「放生」, 大有本應是該死的, 現在姑且饒你一命。I let you off. 近年被數落最多的, 莫過於梁振英的UGL事件了。是否政治檢控或放生, 前者好辦, 因為把證據帶上法庭由法官判決, 不論那一級法院, 一次又一次說明法庭不是政治爭抝或表述的地方, 法庭只按法律和證據來判決。至於放生與否, 法庭就管不了, 那是律政司的責任, 司長要面對質詢, 現在這司長就算了吧, 其身不正, 開口也unconvincing, 所以她時常三緘其口。本篇當然不是談她, 她已沒有討論的價值。

我三番四次呼籲遊行人士守法, 若抱着和平的心去, 就要與行使暴力的人切割(dissociate), 切割就是立場的表徵, 表明行為及意識形態上的不相同, 沒有common intent使用暴力, 不是joint enterprise, 也不是accomplice。切割的重要性是遊行性質的一種定性, 有些人會抱和平的心去, 受臨場環境氣氛感染及影響而理智失控而致使用暴力, 有人卻是刻意找機會滋事的, 找不到機會就和平, 找到機會就乘機摶亂。不管是一百萬或二百萬人上街, 有誰可以肯定講所有人只有一條心, 所以不是存着暴力的心去遊行, 見到行使暴力行為就應切割。

有人提出撤銷暴動的定性, 釋放和不檢控被捕人士, 其他政治性的訴求我不談, 只講暴動。暴動的法例很簡單, 訂立於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19. 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19. Riot

(1) When any person taking part in an assembly which is an unlawful assembly by virtue of section 18(1) commits a breach of the peace, the assembly is a riot and the persons assembled are riotously assembled.


控罪元素也很簡單: 非法集結和破壞社會安寧。這兩元素都有終審法院的案例。為免個人偏頗, 假設可以用AI去判辨, AI是apolitical的(假設輸入的材料不偏頗), 把法律及上訴案例輸入機械腦袋, 然後輸入事發過程的影片及證人供詞, 由AI判斷表面證據是否成立, 若表面證據成立, 繼而輸入《檢控守則》考慮應否檢控, 就可以把政治、人為、偏頗因素減至最低。可惜法律未踏入AI時代, 現在實驗性質的十分局限, 我的講法只是遐想。

如果百萬和平示威者之中混入搞事的人或有人臨時失控, 這些人應否受大眾維護呢? 從法律層面看, 呼籲釋放和不檢控示威者豈不是要政治干預法治, 這肯定不是我一貫的訴求。行為可能有政治定性, 法律也有定性嗎? 符合控罪元素就是干犯了某控罪, 法律「定性」會是甚麼? I am afraid it has no place in the legal concept. 案情事實符合法律元素, 就屬表面證據, 檢控與否要另作考慮, 「公眾利益」是其中一個重要考慮, 但「公眾利益」是虛無飄渺的, 有些以公眾利益為理由不檢控的案件其實是有損公眾利益的。要求不檢控暴動的示威者的人提出甚麼理據? 希望有人可以給我啓蒙。

我寫這一篇就證明我犯賤, 連這些逆流的論述也敢發表, 真的不怕被罵死。這就是特立獨行的豬的豬性難改。我也明白一般人因政治立場取向而會用雙重標準來判辨世事也不自知, 我想提醒一下各位, 當政治滲入法治之中, 對法治的衝擊和損害, 會造成嚴重後果。法律只有一套標準, 如果法律隨心所欲而施, 又算是那門子的法律? 當然, 我在等待, 等待對我曉以大義的人來告訴我箇中道理。我不謙卑, 我也不是KOL, 我只是在寫個人網誌, 我有自知之明, 知道自己的斤兩, 但沒有短秤。I do not rip anyone off.

2019年6月16日星期日

修例之死

在政務官中, 林鄭都算是個有幹勁的官員, 她貴為行政長官之後, 也算有佳績, 可是, 修例卻修得一敗塗地。修例的死因在那裏? 一言以蔽之: 跋扈。 我第一次聽到她以陳同佳案為修例的源起, 我當時在大海漂泊, 上網一天要20美金, 我怎會花這些錢, 所以沒有第一時間評論。我在2月28日才有餘閒寫遊記, 在遊記最後一段才第一次評論修例, 當時提出以陳同佳為修例理由根本是藉口, 這藉口一直用了幾個月, 越用越無恥, 連我這個被不少人視為建制的入都戳破這謊言, 只有真的建制派才會用這理由替她圓謊, 罔顧幾個事實: 一, 引渡陳同佳並無迫切性, 因為他無路可逃, 若他是擁有私人飛機和遊艇的富豪就當作別論。二, 無論是修例或個案式安排的引渡, 陳同佳案已變成政治議題, 用來打主權及選舉牌, 台灣由要求引渡, 港方不瞅不睬, 變成香港藉詞引渡以繩之於法, 變成台灣耍手擰頭。這齣戲台詞太差了。

「廢話論」一出, 萬箭穿心。林鄭不是律政出身, 這歷史背景根本是政治性的, 並非立法漏洞, 也非鴕鳥鑽洞, 所以廢話論一出, 惹來不少前高官及律政司中人出來反駁。

大律師公會及法律學者提出修例的批評和建議, 政府一於置若罔聞, 只向建制和商界傾側, 以為拉攏建制就可十拿九穩獲大比數通過。林鄭甚至有膽量指責法律界不理解修例內容, 簡直是膽大妄為的說法。我都不知是誰在這時候出的餿主意。

這樣重要的條例卻用上超短的20天諮詢期, 訂立《國歌法》都搞了年幾還未通過, 《國歌法》基本上是大陸版的改頭換面尚且需要仔細討論, 逃犯條例卻想矇混過關。

整個問題並非出於修例本身, 修例的條文, 若使用於一個人權法治昭著的國家, 議員根本不會質疑, 使人擔心的是大陸的法治, 大陸的法治問題香港是沒有能力解決的。然而, 處理逃犯問題, 香港作為國際大城市, 法治之都, 也要肩負責任, 不能任由自己成為大陸逃犯的天堂。所以修例不應撤銷, 只應再修改而不是放棄立法。誓要撤例方休的人, 我真不知他們腦中的想法。不論林鄭是否下台, 不論誰做行政長官, 都有必要正視修例的問題, 這問題應逃避到2047才解決嗎?

一次一次的遊行, 不知在本港有名有姓的逃犯及其家人、朋友、跑蹆又有沒有參加呢?

2019年6月15日星期六

記你老母

我是不准留言罵粗的, 開這標題, 不是打開罵粗之門。

昨天在市場買了兩條黃腳𩶘, 共兩公斤重, 即每條一斤十兩, $10一條, 約港幣$55一條, 賣魚阿姐是越南華僑, 會講潮州話, 有時聽她和客人潮語對答, 我也答訕兩句, 份外親切, 所以我把吃新鮮魚的福氣交托給她, 她說這價錢從沒有這樣便宜。我十分喜歡吃魚的, 也知魚價, 所以買兩條。為甚麼一買就兩條, 無他, 扺買。早兩篇有人留言, 說我那篇有些內容「多舊魚」(罵粗), 為此也應多買一條。

警察在金鐘驅散示威者, 記者表示自己是記者, 就給人「記你老母」。母親真的很無辜, 不關她事的又入她賬; 母親也很幸福, 最多人問候她。我想起選管會主席馮驊, 梁天琦在諮詢會問候了馮官的娘親。唉! 高等法院法官的母親也不能倖免。所以, 記者的母親也不能倖免, 也算了吧。不過, 我又不太明白, 兒時的讀物, 冰心的《紙船》, 朱自清的《背影》, 一個講母親, 一個講父親, 大家卻偏心, 新聞總是講因為母親節爭枱飲茶而大打出手, 從來未聽過這種毆鬥在父親節發生。前警務處長有慈母論, 早兩天行政長官也為了身為母親聲淚俱下。母親真偉大, 好使也好用。

「記你老母」使我想起林慧思的what the fxxk名句, 林老師一句而紅, 當時為她開脫的人也不少, 一時之間對她歌功頌德, 粗口成為佳話。如果工作壓力大, 罵句粗口鳥氣悶氣暑氣都消了, 那就只好委屈一下, 母親。金鐘的母親不想做天安門的母親, 那就叫孩子別去吧, 去也別帶頭盔眼罩和口罩罷, 高空沒有那麼多墮下來的磚頭, 飛沫沒有傳播那麼多病菌。

不寫了, 上一篇有人說我中文不好, 我講法律, 他講中文, 牛頭搭不上馬嘴。我想起錢鍾書的《人·獸·鬼》裏面那一篇叫「讀《伊索寓言》的文章, 其中一段講蝙蝠的故事:

蝙蝠碰見鳥就充作鳥,碰見獸就充作獸。人比蝙蝠就聰明多了。他會把蝙蝠的方法反過來施用:在鳥類里偏要充獸,表示腳踏實地;在獸類里偏要充鳥,表示高超出世。向武人賣弄風雅,向文人裝作英雄;在上流社會里他是又窮又硬的平民,到了平民中間,他又是屈尊下顧的文化份子:這當然不是蝙蝠,這只是——人。

不過, 我還是想做豬, 一隻特立獨行的豬, 不做人了。

2019年6月13日星期四

拒絕引渡

暫時忘記傷感的事, 我速讀了新西蘭上訴庭撤銷引渡韓裔居民KYUNG YUP KIM往大陸一案的判詞。兇殺案發生在2009年, Kim被指在上海殺害20歲女子Pei Yun Chen, 中國公安依賴科學鑑證及環境證供來尋兇。中國在2011年向新西蘭尋求引渡, 承諾一經定罪也不會判處被告死刑。新西蘭與中國大陸並沒有簽訂引渡協議, 但新西蘭的引渡條例容許與沒簽訂引渡協議的國家以個案方式處理引渡安排。(There is no extradition treaty in force between New Zealand and the PRC. However, Part 5 of the Extradition Act allows extradition on an ad hoc basis to countries with which New Zealand does not have an extradition treaty. ) 新西蘭當局拘押了Kim, Kim一直抗拒引渡。本案經歷了兩次司法覆核, 最終司法部長同意引渡, 被告繼而上訴, 判詞在6月11日頒佈。上訴庭批准上訴, 擱置了引渡決定。

被告提出8大上訴理由, 8個理由再分出小項, 有些成立有些被駁回。長話短說(判詞共99頁) , 獲批的原因主要有幾個:

1) 未能確保大陸具足夠人權保障,

2) 沒足夠保證被告不會受酷刑對待(因為酷刑存在、難以偵察, 施行酷刑而獲取的證供法庭往往會接納),

3) 未能確保被告不會遇到司法以外的殺害(extra judicial killing),

4) 未能確保被告會獲公平審訊(司法不獨立; 面對政治凌駕審訊影響程序公義; 辯護保障不足; 律師害怕秋後算賬而未能盡力抗辯)。

我中文(包括英文)表達能力差, 只能夠三言兩語寫出判詞的梗概, 若對以上理據看不順眼, 別找我嘔氣, 冤有頭債有主, 飛去新西蘭找法官理論。

當然在報章看到有人以此案來評論香港正在爭論得勢不兩立的逃犯條例, 指出這是大陸法治不彰而致申請引渡失敗的例子。這樣講其實只講出部份事實, 因為這引渡案還未完結, 上訴庭對司法部長發出指引, 若可以向大陸尋求多方面進一步保證和承諾, 這引渡未必不可能進行。

The Minister of Justice must reconsider the issue of Mr Kim’s surrender. In particular, the Minister should address the following matters:

(a) Whether the general human rights situation in the PRC suggests that the value of the human rights recognised under the ICCPR and the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re not understood and/or valued, and further, if they are, whether the rule of law in the PRC is sufficient to secure those rights.

(b) The Minister is to make further inquiry as to whether murder accused are at high-risk, or higher risk, than the notional ordinary criminal.

(c) The Minister should not treat the fact that Mr Kim will be tried in Shanghai, the stage of the investigation, or the strength of the case against Mr Kim as reducing the risk of torture, unless further inquiries provide a sufficient evidential basis for proceeding on that basis.

(d) In assess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assurances to address the risk of torture, the Minister must address such evidence as there is that:
(i) torture is already against the law, yet persists;
(ii) the evidence is that practice of torture in the PRC is concealed and that its use can be difficult to detect;
...

(還有很多, 不想盡錄)

當然, 若果這種引渡聆訊在香港法庭處理, 法官有沒有膽量指責大陸法治的各種不端呢? 抑或阿爺拍心口保證, 特區政府就拍板回應, 是個不能鴕鳥的問題。這憂慮皆因從屬關係不能對等視之而起。


2019年6月12日星期三

犯賤寫blog

我寫了多篇逃犯條例修例的文章, 主調是質疑修例的時機和動機, 我沒有反對把逃犯繩之於法。但不反對把逃犯繩之於法並不等如同意現時這條例是唯一的修例途徑。討論過的我不重複。我寫這篇的目的是為了回應上一篇一位叫Alex的留言。

上一篇我主張嚴打搞事份子, 嚴打當然不是拳打腳踢, 我是指果斷執法, 不要讓搞事擴大到暴動。我為甚麼要舉外國對付暴動人士的方法為例, 理由極簡單, 因為香港人喜歡講普世價值, 我只是把這些狀況作比較, 才能夠反映香港在這方面的表現, 就正如我引用World Justice Project的數據來衡量香港法治的世界排位一樣, 該數據用來反映對大陸法治沒有信心的依據。否則單憑我這隻特立獨行的豬出口講的, 既無權威性, 也不管用。我舉外國對付示威者的手法為例, 不是要拜洋廟, 不是崇洋媚外, 而是指出一個共通點: 維護法紀。維護法紀不是維穩。維護法紀是警察的責任, 維護法紀與市民行使示威的權利互不牴觸。市民行使示威權利, 和政府之間建立了一套機制, 協商時間地點路綫等的安排, 這是政府在法律上尊重市民示威權利而作出相應安排的責任, 另外也要保障社會裏持不同看法的人的權利。這方面的上訴案例甚多, 已不是新事物。我從不反對別人參與合法示威。

不少朋友或讀者, 私下或在留言, 提出不同的角度的相片及文章, 正反意見一大堆, 警察血流披面, 示威者被打, 我沒有一面倒接納這些看法。可是, 甚麼屬於違法行為卻有一定的客觀標準, 刑事法典籍和上訴案例一大堆, 不是任何人可以說了算, 也不是任由傳媒以自己立場去作偏頗報導的。以旺角暴動為例, 很多傳媒罔顧法庭審訊的事實, 還要吹噓魚蛋革命。若有留意彭官(Anthea Pang)的判詞, 就可以看到連辯方也不爭議暴亂並非因驅趕小販而起。但是, 你選擇信甚麼的權力在你自己的手上, 我無需說服任何人。我也知道有幾位法官在大陸置業, 他們對大陸法治並不擔心, 未必個個跟李官(Patrick Li)一樣會為反對修例而聯署。有人因為陳仲衡判處陳淑莊緩刑而不滿就立即指責他是「黃」官, 你找個跑刑事案的律師問下究竟陳官在他們心目中是怎樣一個官, 別瞎說而笑死人。很多人只一廂情願想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 不如願就胡思亂想, 胡謅一番。

可能有人會搬一套講極都不厭的話: 「惡法」、「不是人民一人一票選出的政府」、「暴政」、 「違法達義」等詞彙出來, 因為政府不聽民意, 所以就要把行動升級來對抗, 你去罷工罷課罷市我沒意見, 你做非法的事我就有意見。防止非法行為蔓延造成更嚴重後果, 如果你叫這做暴政打壓, 就要重新釐定刑事法律。從另一角度看, 拘捕非法集結的人, 起碼好過暴亂才去拘捕暴徒, 那些人坐監也可坐少幾年。

政府對示威訴求置若罔聞, 武力抗爭又有效嗎? 有人會覺得政府對不中聽的話聽不入耳, 只有武力抗爭作對抗, 這樣做又怎過到法庭這一關? 反對修例的人不是口口聲聲講為香港的法治而驕傲而評擊大陸的那一套嗎?

昨晚朋友傳了一份叫The-War抗戰抗警手冊給我看, 說是中學生及年青人之間傳閱的一份手冊, 朋友問我這份東西是否犯法。我不假思索就翻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來看。我回覆說:

違反法例第200《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a)/(b)/(c), 視乎行為屬那一種, "煽動意圖"在該條例第9條的釋義, 抗警即阻礙警察執行職務, 屬第9(1)(f)/(g)的行為。

我認為如果參與和平示威而沒打算違法, 就應該與違法行為切割, 但不要cherry-picking, 把行為合理化。當你打「黑警」打得開心的時候, 同樣會有人覺得在暗巷被打的人是抵打的。法律只有一套, 人卻有雙重標準, 在雙重標準下選擇自己喜歡的法律, take laws in your hands and discard the laws at your pleasure。沒有內涵的留言就省了吧, 喜歡攻擊我就請隨便, 我犯賤才寫blog。

2019年6月10日星期一

標少是豬

標少是隻豬, 王小波筆下牛和豬, 「它们会自由自在地闲逛,饥则食渴则饮,春天来临时还要谈谈爱情」(一只特立独行的猪)(原文是簡體字)。這隻豬別具一格, 不黨不群, 所以可以傲視群倫。

今天陳淑莊判刑, 佔中九子的最後一個, 我之前預測是8個月監, 也為此寫了兩篇文: 枉作小人律政司不覆核九子刑期。今天陳淑莊判了8個月監, 但緩刑兩年。有人要拆我招牌, 說我預測不準, 但最主要原因是覺得陳淑莊諸多藉口逃避入獄。我寫「枉作小人」時, 曾經對判刑預測留點空間, 這樣寫:

陳淑莊的判刑也存着一些不確定因素, 萬一她腦瘤情況嚴重, 絕對有可能出現變數, 我不想作歹毒假設, 法外施恩是量刑的傳統思維, 畢竟她又不是犯了甚麼傷天害理十惡不赦的罪而不能施恩。

為甚麼會這樣寫呢? 就是因為陳淑莊的病情是這次判刑必然考慮的因素, 如果她腦瘤手術乾淨俐落, 沒有跟進的治療, 她這8個月監必坐無疑。你看明報即時新聞的報導怎講:

法官陳仲衡表示,陳淑莊代表律師稱其腦瘤尚未完全切除,需在未來3個月連續進行30次放射治療(俗稱電療),不接受治療或令腦瘤變大;陳淑莊在切除腦瘤手術後出現疊視,走路時難以平衡身體,需家人從旁照顧。

陳官信納辯方呈上的醫療報告,認為陳淑莊不是為逃避8個月監禁,其治療計劃屬真實。陳官稱,懲教署雖能向被告提供治療,但考慮她需定時接受電療、承受電療帶來的副作用、被告因疊視問題需由他人照顧,認為即時監禁的判刑並非合適。

陳官表示,若被告面臨長時間刑期,法庭將別無他選判處即時監禁,惟被告面臨刑期只是以月計算,法庭亦應考慮公義原則(interest of justice),故認為適合判緩刑。

陳官指出,4月24日判刑時相同控罪量刑標準同樣適用於陳淑莊,她沒有表示悔意,但佔領行動屬和平,量刑起點為9個月,因其品格良好,減刑一個月,終判8個月,緩刑兩年。


我當然明白, 有些人為了個人立場, 宜得把一些人判死刑, 但只要你夠客觀, 就會以慣常考慮準則來量度, 而不會黨同伐異, 對這緩刑呱呱叫。我之前預測律政司不會對九子刑罰向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律政司不是確定了嗎? 陳淑莊表面上滿意今天的判刑, 但我相信她一樣會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因為這判刑會影響將來參選立法會的資格。

昨天的遊行演變成衝突, 我是主張嚴打的, 一個也不應放過, 我看不到警方有做錯的地方, 一場和平示威, 不論是20幾萬或100萬人, 不應被這些有備而來的滋事份子破壞。也許政府對修例態度強硬, 寸步不讓, 也許修例最終都要通過, 這種零星暴力抗爭, 既不能使修例撤回, 也不能改變極權的共產黨管治, 打了幾個警察來搗亂, 達到甚麼目的? 這次輪到我去拜洋廟, 找外國勢力來幫手, 找美國警察, 甚或澳洲的來對付使用武力的示威者, 看下在地上要撿回多少彈頭。

特立獨行的豬與眾不同的地方, 就是獨行, 不賣任何人的賬, 不做馬屁精。


2019年6月8日星期六

不知所云

最近大大小小團體都發聲明, 要求政府撤回逃犯條例的修訂, 除了法律團體的正反看法我稍為留意, 其他的就漫不經心不看內容了。 心裏嘀咕, 究竟有多少人真正了解條例使人憂慮的地方。早兩天有位在悉尼的校友也寫電郵給我, 想搞清這修例究竟是甚麼一回事, 我連忙把近期所寫的十篇八篇傳給她, 也不問因由, 因為我們很少碰頭, 一年只有一兩次, 也談不到很多句話。朋友夫婦是虔誠教徒, 我相信可能是跟宗教團體對此的立場有關。

今天明報有這一則新聞: 指修例「邪惡」 浸聯會罕有聲明促撤 會長:擔心無罪的人變罪犯,

【明報專訊】香港主要宗教團體之一「香港浸信會聯會」昨日發聲明,要求政府撤回修訂《逃犯條例》草案。聲明指出,政府至今無交代修例動機,亦不提修例影響。浸聯會亦向會員解釋發聲明原因,當中提到《逃犯條例》修訂本身是「邪惡」的,指近日已有不少團體發出反對聲明,若政府仍充耳不聞,就是政府的錯。3個人權組織亦再次去信特首要求撤回修例。
......


以「邪惡」 來形容修例, 頗有宗教意味, 也相當偏頗, 高調發聲明的人究竟知不知憂慮所在? 修例來處理逃犯, 本身是正當和應該的, 你不能夠把逃犯繩之於法稱為邪惡。如果那叫邪惡, 逃犯應叫甚麼? 修例最使人憂慮的地方是:

一) 中央和香港是從屬關係, 地位並不對等。香港法庭處理內部事務的案件也曾遭人大釋法干預, 在司法以外, 引渡更涉及行政長官的行政權力, 這權力並非單獨涉及中港的引渡, 與其他國家的引渡協議都存在。在中港從屬關係下, 行政長官的決定可能要聽從中央指示, 風險不能排除, 這元素卻不存在其他對等國家的引渡中。

二) 大陸沒有司法獨立概念, 黨指揮一切, 引渡案若是基於政治動機的, 就不會有審訊公正的保障。

三) 大陸法治往績不佳, 法治世界排位也不高。

四) 減低憂慮的修例方法是存在的, 政府卻充耳不聞, 只顧利誘建制派, 減少可引渡罪行的數量, 也一再把可判監的罪行門檻提高至7年。法例第503章《引渡條例》所訂的是可判監12個月的罪行, 政府為了收買建制派在立法會的投票, 不惜任何代價。

五) 政府借陳同佳案製造條例逼切性的假象, 乘機快推條例, 在數月之間, 解決二、三十年來都訂立不到的法。

這一次連一向立場保守, 傾向幫政府的律師會, 也發遲來的聲明, 覺得諮詢不足。其實坊間的憂慮, 有些已誇大了, 是超乎現實的炒作, 大陸一直強調逃到香港有名有姓的逃犯有300幾人, 其中有幾多個是真正的香港人(不包括千方百計行使特權及利用特別渠道獲取居港權的大陸人)? 我不是說香港人高人一等特別馨香, 而是指若修例是針對大陸淘空國庫而逃到香港的罪犯, 就應收窄範圍, 安定人心, 避免不必要對政府的攻擊和不知就裏的人亂發聲明, 建制和泛民也可同心合力通過修例。香港人自顧不暇, 在狹縫中自得其樂已屬萬幸, 怎有能力解決大陸的法治問題?

明天遊行, 最開心的莫過於逃犯, 不花一分錢就有十幾廿萬義工効勞, 為他們爭取利益, 想起來也感諷刺。更加諷刺的是甚至有逃犯也贊成修例, 在法律之上已拆解了法律的枷鎖, 把法律也弄諸掌上, 法力比法例更加無邊。如果法律是統治者的工具, 在法治不彰的地方只是道具, 在有權有勢的人的眼中只是玩具而已。

臨表涕零, 不知所云。

2019年6月7日星期五

公安、公義

先作澄清, 有讀者找不到自己的留言, 以為我下了禁制令, 當然不是。當留言超過200則, 因版面限制, 不會自動顯示, 在版底見到"載入更多..."這幾個字, click進去就可以看到200以後的留言。

有讀者在本博留言呼籲6月9日參與反修訂逃犯條例遊行, 我不以為忤, 就算有人唱反調來個「反」反修訂逃犯條例遊行的廣告, 也請隨便, 只要不犯法, 在我這園地的正反呼籲, 不是商業性質的廣告, 我都毫不介意。有人倡議民主選舉, 有人祟尚極權專政, 真正主張言論自由, 就要容許別人發表的機會, 我都不會刪除這些留言。就算像阿兔仔那留言, 我都不刪掉:

建議各大小團體呼籲以灣仔、銅鑼灣、天后、炮台山、甚至北角為起點,以幅射圈從外圍包圍推向維園草地軒尼詩道,滙成大江、佔據整個政總,中環、金鐘、灣仔!

建議當日遊行完畢,遊行人仕不要急速離開、六向外擴散,直至最後一人抵達、才決定人群何去何從!

遊行人仕應留下支持最後出發的人。既鼓勵同行,亦壯聲勢。人越多密集、感染力倍增、壓力非同小可!

推翻港共恐怖政权!

他不是煽惑他人去打劫、非禮、強姦, 而是在倒米, 典型的在鍵盤上無敵, 再搞佔領或激烈抗爭? 開玩笑, 想坐監嗎? 經歷了佔中九子的下場, 旺角暴動的判刑, 棄保潛逃而落難, 還有幾多人心口掛個勇字, 頭上戴個蠢字? 呼籲別人去佔領, 即是叫人不要去遊行, 把不想搞事、怕出事的人嚇走。這種煽惑手法已沒有市場了。連很蠢的人都學聰明了, 始終殺了幾隻雞, 頸項敵不過利刃, 想身陷囹圄就即管去佔領。現實是這樣, 遊戲已訂了規則, 有誰還想寫獄中書簡? 昨天上載了鄧浩賢案的上訴判詞, 副庭長麥機智再一次強調公眾安寧的重要性.:

22.  For any society that has as its cornerstone the rule of law, public order is an essential constituent element which serves to promote the safe, equitable and lawful functioning of that society.  That is not to say that its citizens cannot articulate their views, ventilate their grievances and demonstrate their objections emphatically and openly within the law.  However, if they transgress the law in so doing and imperil that essential constituent element, then the rule of law will inevitably suffer...

聽兔仔講去做, 你打算坐監抑或着草? 在確保公眾安全、社會安寧的前題下, 遊行示威, 為公義吭聲, 才展示自由民主的真諦。

2019年6月2日星期日

交差

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林美秀在立法會解說逃犯條例的修例, 雖然有點緊張, 條理尚算清晰, 講到被申請引渡者可以提出alibi這一點是否正確, 我都不去考究, 因為那並非爭論點, 整個爭論是大陸的法治。Linda駐顏有術, 跟我20多年前最後一次碰頭的印象竟然是一模一樣。這一壇東西由她專責處理, 當然由她去解畫, 律政司長已躲得遠了, 否則泛民議員見到她一定會轉移視線, 去捅她的臭屎, 歷任司長臭屎之多無出其右。這司長的嘴臉, 我以前寫過使我聯想到老夫子八婆, 也使我聯想到白宮新聞秘書Sarah Sanders, 惡形惡相, 鄭若驊卻有過之而無不及, 看她幾次反問記者的提問, 兇得慘不忍睹, 以惡來掩飾心虛, 當她以為可以認真解釋的時候, 卻說得亂七八糟, 又或者像錄音機一樣重覆播放。我都不想用八婆這字眼來形容女性, 可是, 問題並非出在詞彙本身, 加上我肚裏墨水有限, 想不到更貼切、更活靈活現又文雅的形容詞。諸君若有雅興, 請幫我一把, 共襄善舉, 為司長留芳, 我徵求這形容詞。

有議員問保安局長會否引渡陳同佳去大陸, 這個蠢問題真虧他們會問, 陳同佳算是甚麼東西, 要啟動國家機器來處置他, 提供攻擊引渡條文的口實。香港人殺了香港人, 在中央眼中, 算是甚麼屁事, 而且, 借陳同佳作藉口來修例, 已不是秘密, 為何還要把陳同佳掛在嘴邊? 這面旙旗, 已可丟棄, 有誰還會相信這是修例的目的?

有人說大部份香港市民不反對修例, 事實上在一般人心目中, 自己又沒有做生意, 又沒作奸犯科, 又不倡議港獨, 確實受修例影響機會甚微。對修例憂慮的人又何嘗受到切身影響呢? 社會裏總會有人先天下之憂而憂的。過去二、三十年刻意避開訂立條例, 為何在今天就條件成熟了? 先撇除國家民族主義, 也撇除外國勢力圍堵的因素, 單看大陸的法治水平對人民是否具足夠保障, 如果認為足夠使你安心, 被引渡回去審訊也不怕司法不公, 那你就不應感到憂心了。請不要扯怎樣「飲過洋水又自以為高人一等的公知認為死在洋人統治者手上總好過死在自家的統治者手上, 這樣才夠文明」(上一篇留言)的說話。其實不論華洋, 只要不公義就要吭聲。我一直罵Donald Trump的極權和弄權, 也罵澳洲的官商勾結, 只有奴性的人才會樂於不明不白地死在統治者的手上。自家統治者就特別馨香嗎? 何必盲目當種族的奴才。

香港不是一個具主權的國家/城市, 官員只是履行職責, 老闆派譴工作, 他們要交差, 身不由己, 不接受差事者只有去職一途, 否則就只好hard sell, 易位而處, 我都不會苛責他們, 他們只是官僚不是政客。林鄭sell得不好, 「廢話」論太過份, 她自己不全盤掌握事實就不可言詞太強硬。律政司長劣績斑斑, 已喪失個人誠信, 律政的差事不可能再由她掌管, 她行事不端, 嚴重損害香港法治的聲譽, 已不能履行職責, 交不到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