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7日星期二

香港政治與南岸風光

傳媒報導陳淑莊今天動手術切除腦瘤, 希望她手術順利, 到了6月可以如期入冊。我曾經在回應批評她以腦瘤手術申請押後判刑的留言時這樣講, 若不批准她押後:

「揾個制度來搞。被告有專科醫生報告, 已安排手術。若即時判監, 監房承擔了責任, 轉嫁給政府醫院, 對社會也不公平, 無形中要插隊就醫, 對誰有好處? 她既不會逃, 也不會有能力危害社會, 也避不了判囚, 押後是不錯的安排, 很明顯不會判緩刑, 否則就判了。若果不押後而即時收監, 上去申請保釋都會批, 若先判刑對誰有好處?」

你看邵家臻, 入了監房服刑, 立即感到不適, 經醫生診斷其中一條心臟血管塞了九成, 要立即通波仔。正是我講那種插隊就醫, 把個人健康責任轉嫁了給政府, 坐牢治病和養病, 陳淑莊反而要康復期間入獄, 這樣算起來誰更便宜? 所以批評陳淑莊的押後申請, 除了是否涼薄外, 也要考慮實際的因素。

澳洲近月零售市道差, 網購大減價, 標少一向安貧樂道, 不醉心鑽營蠅頭小利, 但抵受不住低價吸引, 於是網購了新南威爾斯南岸大鎮Batemans Bay旅館的房間住宿兩晚, 折扣後只花$108, 包早餐及一瓶酒, 便宜得我都過意不去。房間寬敞, 雙人床、沙發、餐桌及兩張書桌, 設備有點陳舊但乾淨企理。酒我沒有飲原封不動留在房中沒有拿走, 生意難做, 我只能給旅館老闆一點安慰。相約另一對夫婦同行, 3天開了1200公里, 南下漁港伊甸園(Eden), 該處距維多利亞省邊界不遠。生蠔炸魚, 吃過痛快。我們主要遊覽自然風光, 登山涉水, 尋幽探勝。

未埋棧先到Clyde River的Oyster Shed吃悉尼石蠔(Sydney Rock):



石蠔已屬過造, 吃的最佳時候是11月至4月, 當造石蠔甘香creamy, 季末的石蠔只是鮮甜爽口。吃完蠔便到植物公園一遊, 園中袋鼠棲息, 與遊人各不相干。袋鼠國不是在民居地方周圍都有袋鼠的。



拍下這植物, 卻沒有留意名稱。


晚上在Batemans Bay市中心一間叫Boat Shed的地方吃炸魚, 吃了全程最好吃的炸魚, 比漁港伊甸園的炸魚更好吃。南岸最著名的是沙灘, 我們付上一輛車$8入場費, 進入Murramarang National Park, 走了幾條小徑。


Durras Lake一沙丘之隔是塔斯曼海, 驚濤拍岸攻圍城。垂枝獨釣, 願者自來。


藍山有3姊妹, 墨爾本大洋路(Great Ocean Road)有12門徒, 南岸Narooma卻有澳洲地圖石(Australia Rock)。


也有駱駝石(Camel Rock)和飲馬石(Horsehead Rock)。


走錯了路, 穿荊破棘找到飲馬石, 不想墮馬所以沒有拍照。

昨天回程在Nowra的蠔場再吃蠔, 即開即食, 比Clyde River的更大, 因為是星期一, 較好的兩間蠔場關門不營業, 只有一間場地外貌一點也不吸引的開門, 連鋪頭名也沒有, 只叫Lot 14, 連櫈也沒有, 所以我連相也沒影, 吃完就走, 我也吃了兩打半。如果有枱有櫈坐得舒服, 我吃四、五打也面不改容。

在鄉鎮地區晚間沒有夜生活, 我又不飲不賭, 所以只好在旅館上網看新聞和回覆「客仔」的求助電郵, 老伴一早就倦得夢蝶去, 我還撐得住, 沒有倒下。

120 則留言:

  1.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326314/%E9%80%83%E7%8A%AF%E6%A2%9D%E4%BE%8B-%E5%A7%94%E5%93%A1%E6%9C%83%E9%AC%A7-%E9%9B%99%E8%83%9E-%E6%B6%82%E8%AC%B9%E7%94%B3%E7%A7%98%E6%9B%B8%E5%90%91%E8%AD%B0%E5%93%A1%E7%99%BC%E5%91%A8%E5%85%AD%E6%9C%83%E8%AD%B0%E8%AD%B0%E7%A8%8B

    議員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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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位自稱"主席"既人叫議員去開會,但既無官方紀錄,連立法會秘書都唔知有呢個"主席"存左...咁仲唔係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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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巴兄, 政治爭拗, 法律不能解決, 用拳頭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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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這裏只討論法律觀點,五毛及政治宣傳請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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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巴兄,呢班飯民無得救,唔想再睇香港D政治新聞,費事眼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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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想請問巴生,秘書處根據什麼法理基礎,以書面傳閱方式,要求委員會委員回覆內會的指引?根據《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只有法案委員會主席可指示以傳閱文件方式交各委員研究,而且要無委員表示反對。秘書處的行為所行使的權力比主席還大,它憑什麼作此決定?秘書處根本無權以書面方式要求委員回覆對內會的指引。

      既然秘書處無權作出上述行為,委任石禮謙作主持的決定並不合法,涂之前訂立的會議時間是合法並正式的會議時間。

      至於秘書處職員和法律顧問出現與否,又如何並影響會議的法律效力呢?請你指出,有什麼條例和守則指秘書處職員和法律顧問是開會的必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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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現在未選出主席, 未能討論《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的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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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若依法案小組的程序,未選出小組主席前,祇有組內最資深的議員有權訂明開會選小組主席的時間。找不到有條文授權組員或內會另訂人選主持選小組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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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上面位師兄繼續自我感覺良好兼自欺欺人吧,泛民自己都知今次呢種行為純粹擺姿態而已。。。
      可以咁兒戲的話,泛民大可以自己宣佈罷免主席,自行搞立法,甚至宣佈做埋特首,做另一位瓜伊多都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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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很抱歉,立法會內務守則附錄IV(3)已經詳列選舉小組的程序,而內會祇能對議事規則沒有指定的事項發出指引,所以內會指定由誰出任主持選舉小組主席的指引的合法性亦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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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更正:選舉小組主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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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請注意立法會議事規則第76(11)條原文:

      /(11) 除本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任何法案委員會及其轄下小組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由該委員會自行決定。在作出任何此等決定時,法案委員會須考慮根據本議事規則第75(8)條(內務委員會)提供的指引。//

      『除本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的描述,所以條文並沒有授權內會發出有關主持選舉小組主席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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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連負責立法的都不守規則,立法是這樣兒戲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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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雖然對涂主持選舉小組主席的做法極度不滿,可惜在現有規則下,沒法將他取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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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找不到有條文授權委員會自行决定由誰主持選舉小組主席,委員會祇可决定如何互選小組主席的方法!因為議事規則已指定由誰主持選舉小組主席和指定小組主席要由互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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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咁星期六建制做主持個會,泛民千祈咪去呀,以後佢地開會千祈唔好出席呀,响泛民眼中係非法架。。。
      去人地度搞事,即係認同佢地才是正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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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巴生從來都無回應過人地問佢嘅問題,是不懂/不敢回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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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明知泛民做緊戲,連標少都唔信佢地,咁答黎做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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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泛民做緊咩戲啊?標少又幾時有話泛民做戲/唔信佢地?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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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我的立場很鮮明, 獨立評論每一件事, 所以時常兩邊都罵, 罵就一定有清晰理據。立法會雙胞胎事件, 我沒有評論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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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我覺得這些玩手段,建制一向不及反對派。

      建制今次明顯蝕招,如果一早鎖了會議室,不讓反對派開會,就不會有這爭議。
      星期六開會,可預計涂緊身會一早冲入會議室,先霸主席位,賴死唔走,不知建制如何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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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大龍鳳一場戲! 反對派支持者很可能又一場歡喜一場空。

      聽下前立法會秘書長吳文華點講:


      //內會對法委會有監督職責、可介入並給予指示;

      就算是《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沒有說明的,內會也可以介入,給予指示。//

      據報道,曾於1992年獲委任為檢討委員會秘書的吳文華指出,她和當時負責草擬條文的法律顧問杜俊能刻意將當時的做法反映在會議常規內,即包括內會有責任成立和監管法委會的工作,並给予指示。

      她又稱:

      //從沒想到會出現遲遲未能選出法委會主席,引致委員會不能展開工作的情況。如果是一個事務委員會,內會便不宜介入,極其量是给予指引,但內會對法委會則有監督職責,所以可以給予指示。

      如果負責主持選主席會議的議員,因個人原因不能有效或公正主持,委員可在法委會上建議換人,但因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對此情況都沒有說明,內會便可被要求介入,填補這程序的空白部分。//

      據悉吳文華現時在缅甸,她未能掌握實際情况,不會多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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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怎樣去解讀議事規則第76(11)條:

      『除本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任何法案委員會及其轄下小組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由該委員會自行決定。在作出任何此等決定時,法案委員會須考慮根據本議事規則第75(8)條(內務委員會)提供的指引。 』?

      這也許就是吳文華所指內會可以介入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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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先霸主席位,賴死唔走”
      換房即可。

      建制呢場大戲做得好難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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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估計法庭不會介入這立法會內部事務,所以內會發出指引的合發性將會永遠存疑!各人祇會各自理解和演繹相關條文!

      『除本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任何法案委員會及其轄下小組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由該委員會自行決定。在作出任何此等決定時,法案委員會須考慮根據本議事規則第75(8)條(內務委員會)提供的指引。 』

      既然立法會內務守則附錄IV(3)已經詳列由誰主持選舉法案小組主席,祇能依據(3a)和(3b)去决定由誰主持選舉法案小組主席!

      取替涂出任選舉主席的主持的方法祇有提名他參選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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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31,
      同意「建制呢場大戲做得好難睇」!既然已經可以表决時一定勝出,為何仍要做呢場大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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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總覺得內會祇可對法案委員會及其轄下小組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發出指引,但不能對誰主持選舉主席發出指引。內會可發出指引給委員會考慮即時進入選舉主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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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更正:何時進入選舉主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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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同理,內會不能對誰做主席/副主席發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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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塗議員 算好政治帳(選民的看法) 願意承擔政治責任,利用主持一職無限拉布。建制的蹊徑只能是繞過法案委員會直送大會,但場戲一樣會好難睇。

      上策應該係任由法案被拖死,然後各自宣傳抹黑對方。中策 竊以為係先將可移交罪行大幅收窄到殺人強姦等易使下里巴人嘩然的嚴重罪行,再看輿論反應決定是否夾建制派硬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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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上策應該係任由法案被拖死//

      呢個點會係上策,直頭係建制大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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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我沒有仔細看內務守則, 單看有關的兩三條, 同意指引不應解讀為指令, 可能拉布會癱瘓了選主席的程序, 怎樣解決和能否解決是政治問題, 法庭不應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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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雖然是政治問題, 但行事方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仍是值得去探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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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睇呢個blog以年計,留意到阿巴生一向立場先行,理據只為支持立場之工具。相對之下,版主以事論事言論較客觀,言論參考價值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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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2:04
      看得出法案不是阿爺的硬任務,
      建制也不應做保皇黨,對林太的政策,建制不必搞“兩個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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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一般市民用common sence都知有人做緊立場宣示而已。。。既然有人話自己是合法主席,做乜唔先向法庭申請禁制?
      都係果句啦:泛民覺得自己合法,人地唔合法既話咪繼續做落去囉,唔好去人地個會度搞破壞啦,否則,只係話俾人知泛民死死地氣認輸。。。
      上面位師兄,阿爺出哂聲支持立法,你會覺得可以轉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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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總覺得建制沒有理據委任石代替涂主持選舉法案小組主席!

      建制依賴《議事規則》第75(8)條:
      //(8) 委員會可就法案委員會和根據第(12)款成立的小組委員會,以及根據本議事規則第77條(事務委員會)成立的事務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提供指引。 //

      依據《議事規則》第76(2)條,法案委員會主席應由委員互選產生。

      //(2) 每個法案委員會的主席須由該委員會的委員互選產生;委員會亦可選出一名副主席。如主席或副主席暫時缺席,委員會可在其缺席期間另選一委員代行主席之職。//

      《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第3.1條及3.3條規定由誰訂定會議的日期和時間。

      //3.1 法案委員會首次會議的日期和時間,由初步委員名單上排名最先的委員訂定。那些曾在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有意加入有關法案委員會的議員,均獲納入初步委員名單內。 [《內務守則》第21(c)條] //

      //3.3 法案委員會會議的日期和時間由主席訂定。在可行情況下,法案委員會應經常舉行會議。 [《議事規則》第76(5)條、《內務守則》第21(i)(i)條] //

      因未有在首次會議選出主席,內會可指引訂定第二次會議的日期和時間。

      《主席手冊》亦指定依《內務守則》附錄IV所訂程序選舉主席。

      //1.4 法案委員會的主席在首次法案委員會會議上,由該法案委員會的委員互選產生。法案委員會如認為有需要,亦可選出一名副主席。選舉正副主席的程序載於《內務守則》附錄IV。 [《議事規則》第76(2)條、《內務守則》第21(e)條及附錄IV] //

      《內務守則》附錄IV第3條訂定由進主持選舉法案小組主席:

      //3. 就法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而言 —

      (a) 凡在有關委員會首次會議上選舉主席,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如他獲提名候選主席一職,在未獲提名的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

      (b) 凡進行選舉填補主席一職的空缺,副主席(如有的話)須主持選舉。如有關委員會沒有副主席,又或副主席缺席或獲提名候選該職位,出席的其他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如他獲提名候選該職位,在未獲提名的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 //

      《議事規則》第76(11)條訂明內會祇可於議事規則沒有規定時發出指引。
      //(11) 除本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任何法案委員會及其轄下小組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由該委員會自行決定。在作出任何此等決定時,法案委員會須考慮根據本議事規則第75(8)條(內務委員會)提供的指引。//

      既然已有規定由誰主持選舉主席,看不到內會發出指引更換主席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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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巴巴先生 3:12
      套用江澤民兩句老話,“你們問我支持不支持,我說支持” “他現在是特首呀,我們怎麼不支持特首?對不對?”
      但連陳弘毅都跟鄭司長的講法打對台,可見明顯不是硬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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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客觀睇
      有需要引渡逃犯
      怎樣做才令各方满意? 很難

      台陸委有政治之hidden agenda
      泛民和台陸委一樣有hidden agenda

      同意直至現時大陸明顯没有作過火之加壓舉措

      從既定程序, 效率, 公平, 執行之運作成本與所需資源等整體考慮, 政府一貫做法是考量各方意見後, 作適當取捨和選擇最佳又可行之方案, 能否如願? 拭目以待

      可惜, 直至現在仍未見有建設性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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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無論如何,相方都要遵守現有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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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總覺得《議事規則》第75(8)條祇授權內會對法案委員會自行决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發出指引;不能對《議事規則》已有規定的事項發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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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內務守則》附錄IV第3條訂定由誰主持選舉法案小組主席:

      //3. 就法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而言 —

      (a) 凡在有關委員會首次會議上選舉主席,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如他獲提名候選主席一職,在未獲提名的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

      (b) 凡進行選舉填補主席一職的空缺,副主席(如有的話)須主持選舉。如有關委員會沒有副主席,又或副主席缺席或獲提名候選該職位,出席的其他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如他獲提名候選該職位,在未獲提名的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 //

      3(a)訂明由誰於首次會議時主持選舉主席;3(b)訂明於首次會議之後由誰主持選舉主席。若首次會議未能選出主席,3(b)已訂明由誰主持選舉主席。所以總覺得立法會的法律顧問指《議事規則》沒有訂明首次會議之後由誰主持選舉主席,未能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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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利用議會程序灰色地帶玩拉布
      沒完沒了
      也未能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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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不服但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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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所以內會應該發指引何時進入選舉的提名程序,這是委員會自行决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受75(8)條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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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巴巴先生2019年5月10日 上午3:12,

      到目前為止,仍未見建制派拿出相關條文指出石取代涂的合法性!

      所依賴的《議事規則》第75(8)條祇授權內會對法案委員會自行决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發出指引。

      《議事規則》第76(11)條訂明『除本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任何法案委員會及其轄下小組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由該委員會自行決定。在作出任何此等決定時,法案委員會須考慮根據本議事規則第75(8)條(內務委員會)提供的指引。 』

      所以內會不能對《議事規則》有規定的事項提供指引。

      石取代涂主持選舉主席的會議安排,極有可能不合《議事規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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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明報報導:
      //《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明天再開會,民主黨涂謹申與經民聯石禮謙分別以主席及主持自居,相隔半小時各自召開會議。前立法局主席黃宏發說,涂謹申在事件中的做法合乎議事規則,認為他已經算是法案委員會的主席,比石禮謙任主持更符合規矩。
      黃宏發認為,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其實可以向法案委員會下達指令,直接要求石禮謙主持會議,而非發指引。他認為,內會主席或「不敢」下達指令,而變成秘書處其後改由書面傳閱方式,不用開會便撤銷了涂謹申的主持人資格,令情况變得更壞。

      涂謹申本周一以法案委員會主持身分召開會議並選「主席」,黃宏發認為涂的做法合乎議事規則,即使當日涂謹申開會時,秘書處並無派員出席,會議通過的內容都合乎規例。立法會秘書處不協助涂謹申,反而代石禮謙發出議程,有否做錯?黃宏發說,「秘書處有內會指示要跟從。」

      黃宏發不希望議會事務訴諸法律,亦不認為法院想理會議會內部規程問題。現時的困局下,他認為雙方都要暫停周六的會議,兩邊陣營應私底下討論解決方法後,再回到內務委員會討論處理方法。

      籲政府「有些事不要做得太過分」

      黃宏發更評論特首林鄭月娥,指香港過去很多亂局,都是由於政府方面太過認定自己一定是正確,認為在有些情况下要節制一下,「有些事不要做得太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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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其實有冇人可以指出,當日秘書處用傳閱方式,落實內務委員會的指引,是違反了那些規則?

      黃宏發話//而變成秘書處其後改由書面傳閱方式,不用開會便撤銷了涂謹申的主持人資格,令情况變得更壞。// 佢又冇解釋有咩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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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總覺得依據《議事規則》第75(8)條及第76(11)條,內會沒有權力發出該指引,所以秘書處做了甚麼,都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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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更正:都無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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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連反對派都冇質疑內委會冇權喎,佢哋只係質疑秘書處冇權力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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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反對派經常匆匆忙忙就出錯喇!記得林子健事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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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祇能怪責建制派年前修改議事規則時祇修改了由立法會秘書長主持立法會主席的選舉而沒有修改選舉其他主席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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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反對派都有質疑內會發出該指引不符合會議常規。

      https://www.msn.com/zh-hk/news/localnews/【逃犯條例】選主席議事常規有規定-涂謹申內會提指引或引起司法覆核/ar-AAAL1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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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三權分立這大原則之下就算係垃圾會之小嘍囉也有特權橫行無忌想點做就點做, 只要行為不涉及刑事罪行, 行政和司法機關無權介入干涉。山寨糾紛梗係由山寨王, 即係垃圾會一眾話得事之人諗辦法解決, 拳頭在近, 官府在遠, 想管都管唔到, 由得佢地自己攪掂, 就係咁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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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發叔做立會主席嗰陣時梗係 easy job la, 蟻員根本唔亂嚟, 現在呢, 分分秒秒扭盡六壬都攪唔掂

      今早從新聞見新主持石蟻員話內會指示已成指令, 程序正確喎

      仍未見反對派有效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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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敢於以武力反抗屠殺同族平民的恐怖政權的都是香港的英雄.

    無論是向香圳共狗黑警掟磚, 抑或製造炸彈, 抑或火燒偽垃圾會, 抑或強闖解放軍大本營, 抑或將來更強烈的抵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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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唉。馬鹿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咪教壞細路。

      你去美國,促成修改憲法、禁止槍械。你就係宇宙真英雄。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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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人未食藥,又病發了。。。
      流美軍咁堅既話,何不自己身先士卒走去衝擊老解?要叫人衝自己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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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104 老共狗 你最大的勇氣不過是bend over and take it in the ass like a good china man. hah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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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唉。馬鹿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咪教壞細路。

    你去美國,促成修改憲法、禁止槍械。你就係宇宙真英雄。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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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ERRY 持槍權係我國立國之本..... without arms you are merely a subject. with guns you are a CITIZ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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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真好笑,原來全世界得你美國同黑社會有citizen
      唔怪得兩者行事作風如此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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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此心態 怪不得是個劣等種族成員 只要做中國人 不要自由 被幹了屁眼還在感恩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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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小弟的屁眼還是好好的處子之身,不知哪天才要去感謝給誰幹了
      只是在小弟屁眼被誰幹了之前,大大也得小心明天腦袋開花啊!
      有些Citizen很崇尚暴力自由,隨時能給人爆頭,真是有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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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幸好我在南岸國家公園裏沒有碰上持械的兔仔在幹甚麼的, 只有袋鼠, 否則吃了的生蠔也吐了出來, 暴殄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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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馬鹿兄,持槍權是有歴史因由吧。時代不同,在美國亦有不少因為槍械問題的慘劇。看了都叫人傷心。不計政治、槍械所涉及龐大利益問題,作為超級大國,是否應該刪除将槍權,這才是平民的福址呀。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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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Second Amendment was ratified in 1791. 兔仔眷戀這些老黃曆, 跟軍火商一起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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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Terry and 老大:

      2A立法原意乃监督政府, in the event the govt misbehaves, the citizens would have the means to topple it.

      共和国公民才有的思维 不是你们這些被驯化的 前英属余孽 (british subject) 或者屁眼被干出自豪感的支那賤畜 (lowly CHINKS) 所能理解的



      刪除
    9. 馬狀呀~
      共和國公民用半自動步槍,misbehave的政府用F22 C130炮艇 同M1A2坦克。
      若事不輯,則方面何所可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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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哈哈,兔仔應該會話好快就爭取倒平民有擁有戰鬥機,坦克,甚至核武既權利囉!
      人地高等偽西人(highly FOB),講野唔洗邏輯的,自我滿足就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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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監房承擔了責任, 轉嫁給政府醫院」,判刑時,連後設行政問題都諗埋,會唔會諗多咗。用咁嘅法理邏輯,要長期治療的癌症犯人,咪永世唔使判刑?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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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邱德根嘅案件,連審都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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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54, 你可以說我是白癡, 癌症犯人如果要治療, 當然要CSD安排, 若在未必刑前不曾收押, 又不會判長期監禁, 又無逃跑風險, 批准押後決定合裡。論白癡起碼刑事檢專員不反對申請, 陳仲衡也批了, 請問閣下是那位法律界太斗, 熟讀案例並掌握判刑程序, 講啲咁有智慧話? 你在bar list第幾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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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講d咁既野(雙方),馬鹿第幾頁,標少第幾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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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咁要好有斤兩先至可以在法律程序上話我係白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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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白癡只係隨口UP,反而代表自己品德斤兩,馬鹿自己白癡(公認,不用斤兩啦),一直隨口鬧人白癡之類,無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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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操! 兔兔好像没有对胶樽或者TANYA发病就医的事情发表过任何意见喔.

      i couldnt care less whichever way this fiasco leads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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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好奇一問, 政府醫院真是必需給監犯first priority馬上優先插隊的嗎?
    咁對無犯法既良好市民係咪太唔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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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犯人在懲教署服刑, 政府有duty of care。不能叫他出獄後自己求診, 雖然你我都會問, 點解條友平時毫無病癥, 入了冊才會心臟不適, 抑或是闊佬懶理, 到入冊才由政府料理。所以陳淑莊自行安排手術, 是負責任的做法, 一則她自掏腰包找自己的專家, 有甚麼後果與政府無關, 再者也不會做成插隊情況。故此, 罵她申請押後的人智慧不足, 看得不夠全面。

      刪除
    2. 我相信風輕雲淡意思同意換隊,但是同一條隊,沒有插隊,
      都話問緊first priority馬上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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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Life threatening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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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duty of care 其實係明確於監獄條例143條。政府對在囚人士的醫療責任。

      我不知道在囚人士在一般非緊急的情況下去看專科醫生是否會較一般市民為快,即可以插隊。否則,入冊前如果睇政府醫生同入冊後睇政府醫生都對政府來說沒有分別,除非入冊前係睇開私家醫生。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34A!zh-Hant-HK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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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Thanks, Terry. I did not check the legislation. 有少少分別, 在囚人士政府有duty of care, 普通人排街症有緊急情況要自己去急症室, 自己不去責任自負, 在囚人士卻由政府負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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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有消息指陳議員已順利做了腦手術, 康復中。若陳之代表大律師以陳在手術後的身體程況不適宜坐牢, 申謂缓刑, 機會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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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佔中九子案】消息指陳淑莊今早經過逾3小時手術 成功割除腦腫瘤
      (852 郵報, 2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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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如無意外, 到時不求情, 即坐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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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對於優先插隊,多年前醫管局高層曾出指引給部門(詳細內容太久忘記了),大意是為防止犯人逃走 (睇醫生時走犯),部門應盡量配合給以優先處理,需然不是必須遵守,以小弟三十多年醫院經驗,由MHD到HA年代,大多都會給予優先,有時新人(包括無經驗不足就能升部門主管,近年甚多)不知情要CSD排隊,我們都會告知。至於做手術這些可否插隊,真的要醫院高層才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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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係, 睇美國醫療劇都有呢一個概念.
      不過, 似乎當前討論既係廣角度既插隊, 即係不同的排期安排, ("做手術這些可否插隊")
      我理解3:27插隊指引, 是狹角度、現場插場. 十分不同.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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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佢地好多時候係輪椅鎖住個人,旁邊又有幾個職員,霸住好多位置
      旁邊 d 病人又唔敢做得近
      d 職員又好似覺得好危險咁
      之後佢地又要拎藥,睇得慢又話過左office hour 又要特別安排交通(我就唔知真假喇)

      所以我地通常見到 CSD case我地係會睇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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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風景都被兔仔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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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When you posted the comments above, you ruined mother nature's beautiful l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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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Billsiu, 如果方也方大律師普通襲擊罪成佢駛唔駛坐監? If Barrister Candy E-Fong Fong is Found Guilty of Assault would she be sent to jail?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90321/59393708

    女大狀涉醫院內襲擊86歲男友人 遭押解上庭終獲准保釋候訊

    女大律師方也方昨日到銅鑼灣聖保祿醫院求診時,遇見86歲男友人,遂上前攀談,惟其間疑遭友人的女兒辱罵及阻止,拉扯間坐在輪椅上的友人跌倒地下。方也方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案件今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控方申請暫時毋須答辯,被告獲准以一千元擔保外出,其間不可接觸證人。案件押後至下月18日再提訊。

    身穿黑色外套及花裙的57歲大律師方也方,今被被押解上東區裁判法院,一臉倦容。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詢問她是否需要免費律師服務,她示意不需要。控方申請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四星期至下月18日,以便控方繼續調查,包括尋找其他獨立證人以及撿取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控方不反對擔保,但表明被告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

    據悉,方也方與案中86歲男事主康繼興相識五年,昨日在聖保祿醫院相遇,兩人耳語期間,遭康的女兒阻止,及後坐著輪椅、身材高大的事主兩度跌倒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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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多數不用坐監, 一切視乎她是否認罪, 及由誰主審。那些年, 崔志英審就一定籠她9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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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近排多位BA會員發生了涉及刑事的案件,睇黎佢地的紀律聆訊都有好多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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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What are the chances of Hong Kong Solicitor Kevin Bowers of Tanner De Witt being convicted of 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in ESCC 2169/2018?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80908/mobile/odn-20180908-0908_00176_071.html

    法庭:英籍律師押後訊

    一名英籍律師八年前涉嫌向兩名同行提出,只要上市公司中富控股(現稱粵首環保)及其前副主席鄭潔賢等人同意支付和解款項,指控鄭等人涉嫌串謀詐騙的證人便不會出庭作證,從以使鄭等人免去刑事檢控。該名英籍律師被控兩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昨在東區法院提堂。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十月十日再訊,以待控方準備將案件轉介區院審理,被告續准以現金四千元保釋,期間不得接觸證人及不得離開香港。

    倡付和解費 換證人不出庭

    五十一歲被告Kevin Richard BOWERS,暫時毋須答辯。首項控罪指,被告於一○年二月廿五日,向中富控股有限公司的代表律師范家碧提出,只要中富控股有限公司同意並全額支付和解款項,在指控鄭潔賢及一干人等的刑事訴訟案中相關證人便不會出庭作證,以換取鄭潔賢及其他人免刑事檢控。第二項控罪指,被告於一○年三月二日向鄭潔賢及一干人等的代表律師Thomas Alexander FYFE提出,只要鄭潔賢及其他人同意並全額支付和解款項,清盤人便不會出庭作證,以換取鄭潔賢及其他人免刑事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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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f the witnesses come up to proof, then not difficult to conv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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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 agree, Kevin is pretty much to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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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兄見笑, 石頭像馬在飲水, 古詩有「飲馬長城窟, 水寒傷馬骨...」,我不是譯, 是偷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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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審理的一宗行人涉嫌疏忽過馬路傳票案,至今進入第67天審訊。辯方早前提出要求何官退出審訊的申請,今日(8日)本應繼續由辯方律師侯振輝回應控方陳詞,但辯方突表示要加一個申請撤官的理由,即不滿何官曾在審訊期間稱侯作「good boy」,認為是侮辱及當法庭是「遊戲」。何官沒有正面回應,只叫辯方繼續專注陳詞。

    之後辯方又開始重複過去多天的陳詞內容,何官一如既往不停指辯方引述錯誤,辯方則否認有錯,二人繼續聲疊聲爭拗,期間何官一度反問辯方,是不是任何官被控都一定要自己退出審訊,辯方表示是其中原因但不是全部原因,何官遂叫辯方不要再浪費法庭時間,辯方則回應浪費時間的不是他。

    何官又重複叫辯方不要說假話,辯方反對有關說法,更稱感到受威嚇,反問何官是否因為他的陳詞不是何官想聽到的,所以遭到此不公平待遇。何官繼續提醒辯方不要再進一步浪費法庭時間,辯方反問如何浪費時間,何官問辯方要花多少時間在此議題上,辯方則問對方有何提議可節省時間,二人不停你一言我一語,最終沒有結論。

    何官強調自己的職責是維護公義,着辯方去每天處理眾多案件的一號法庭旁聽,「看一看主任裁判官有幾多次會完全接受辯方的說法」,強調法庭不會受任何一方束縛,必然是不偏不倚。何官又多次問辯方「究竟陳詞完未?」辯方稱仍未完成,何官直指辯方猶如自言自語式陳詞,不知要說到甚麼時候。案件現再押後本月23日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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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何正常健康機構, 遇到呢啲不肖情況, 都係上司出聲制止, 眾皆稱善.
      今日好多人虎視眈眈, 你一出手, 乘勢亂鬧一通, 搶政治本錢、抹黑不是自己的"敵人".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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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答問大會-斥林鄭-有黨性冇血性-胡志偉-唔死都冇用呀八婆/

    Wow! This Democratic Party Chairman goes so low.

    Old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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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佢受左乜野剌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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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外國議會有冇經常咒人死?
      【引渡惡法】答問會7名泛民被逐 胡志偉怒斥林鄭:你唔死都冇用呀八婆
      胡志偉不滿林鄭的解釋,高喊她破壞一國兩制,此時人民力量陳志全上前舉牌示威,林鄭表現出一副鄙視的嘴臉和擰頭作回應。胡志偉被逐時高喊:「你唔死都冇用呀,八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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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SCMPhttps://www.scmp.com/news/hong-kong/politics/article/3009591/tempers-flare-over-controversial-extradition-bill-hong

      // As Wu was escorted from the chamber, he shouted at Lam: “You are useless dead or alive, b***h!”
      Wu insisted he would not retract the remark.//

      Old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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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胡主席摑了民主黨黨紀委劉慧卿一巴。。。
      (劉大姐話過唔容許議員講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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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An overkilled political fia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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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People expected the Democrats to be gentlemen. But there is no market for playing high any more as votes' taste changed towards inferior pro establishment. Correct strate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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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咁我含淚投靚女/仔好過,至少順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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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舊文轉貼
    2017年9月15日 星期五
    曾志豪: 互鬥低水平的年代

    【明報文章】
    民主牆事件,敵我雙方競相展示更低的道德及辯論水平。真是荒謬到極的一場
    「戰爭」。
    先由「恭喜」兩字說起,一方說「冷血超越道德底線」;
    另一方的辯解卻是「年輕人對教育局及蔡若蓮的不滿無處發泄」,這個講法未免太
    可笑。
    今天是「KOL」(key opinion leader)的年代。每個人只要有心經營都可以建立言論
    平台,怎可能委屈到只能在民主牆才能表達自己情緒?
    再者,你在民主牆不是張貼對教改、對國民教育的批評,而是最簡單粗暴的
    「恭喜」。這只是「小學雞式」的發泄。
    倒不如學生會直接承認「等於維園阿伯講粗口鬧人,無 point,立場不同便是敵人,
    是敵人便可以罵個半死。大家唔好太計較」。
    許多非建制人士力挺大學生,其實並非贊成用「恭喜」字眼,而是看不慣校方的
    態度以及 CCTV(閉路電視)漏出片段的離譜行為,再加上建制派的上綱上線式的
    株連批鬥。
    大家知道建制派對學生的道德審判只是藉口,真正目的是要整頓校園政風,從根本上
    消除異見源頭。
    港獨標語也是如此。撐大學的朋友未必是支持港獨,而是支持言論自由、校政自主,
    不能容忍建制派用「政治正確」打壓學校。
    然而學生的行為卻真的很叫人失望。中大新亞書院院長黃乃正批評周竪峰的「支那」
    罵人事件,有違錢穆、唐君毅兩位先賢的教誨,新亞學生會的回信竟然稱院長為
    「黃乃共」。
    事後學生辯稱「手民之誤」,把「乃正」寫成「乃共」。這種辯解正如「支那」是
    「鴨脷洲口音」一樣的可笑。
    但更大問題是:學生陷入了「與天下為敵」的想法,只要有人批評自己,便是敵人、
    便是「乃共」。
    難道今天的局勢已經是如此敵我分明,撐學生不論他說了「恭喜」、「支那」,
    這便是「自己人」;批評學生哪怕學生真的有錯,也是「乃共」?
    作者是傳媒工作者

    屏山鄉鄉事委員會主席曾樹和揚言「搞港獨者必須要殺!」
    何君堯亦附和高呼「無赦」。何君堯昨再補充「睇吓殺咩啦,殺豬殺狗唔係咩一
    回事」、「呢啲人唔殺做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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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https://m.mingpao.com/ins/文摘/article/20181212/s00022/1544537410539/被民主派無視的「淺黃」(文-任建峰)

    任律師無做法正匯思代言人後,講既野真係有見地左...

    "正是因為我們太「乖巧」、太不會大吵大鬧、太願意以大局為重去含淚投票、太不願主張焦土政策,民主派就逐漸把我們對他們的支持看成為理所當然的。在佔中後的4年間,政見上非建制的市民當中在網絡與社交媒體聲音最大的就是本土派及「深黃」人士。無論是自決(甚至港獨)、公投、議會衝擊、理應不是有爭議性的民生議題拉布、為暴力抗爭行為辯護,民主派都不斷以各種方式迎合本土派與「深黃」。

    就此,民主派的每一步迎合都未有贏回本土派的票或「深黃」的掌聲,反而只是令這些人向民主派的叫價愈來愈高、令民主派追趕愈來愈激進的路線。就算「淺黃」以不再出席大型遊行的方式去向民主派發警號,令集會平均人數大減,民主派人士都只懂投訴為何市民那麼冷淡,而不去反省為何連最願意以大局為重賜票的一群支持者會失望到不再出席集會。

    如繼續迎合本土派 「淺黃」心淡甚至游離

    就是這樣,我們一群「淺黃」被民主派無視了。或許,民主派會以為,痛恨建制派的「淺黃」因為「聽話」又不任性,所以無論民主派怎樣向本土派方向去走都會繼續支持民主派。這個想法是大錯特錯的。雖然「淺黃」在被忽略、不滿時不會在網絡世界上大鑼大鼓,但這並不表示我們是沒有底線的。我們除了不再出現於集會、會懂得減少或停止捐款,亦會停止游說我們的溫和建制派親友「過檔」支持民主派,更會無聲無息不再投票。如果我們就此被批評為不關心香港、不負責任,我們只能說,「淺黃」過去4年從民主派與本土派身上得到的教訓,就是如果我們不發惡,就只會繼續被無視。

    所以,民主派的選擇很簡單。他們可以繼續去迎合一群4年來只是不斷要價愈來愈高,但從不會賦予支持的本土派。不過,如果民主派繼續這樣走,一大群多年來有情有義地支持他們的「淺黃」大眾只會對他們心淡,甚至悄悄地游離。"

    當年民主黨仲話要令自己成為中產黨,結果都係要同激進派一齊玩泥漿摔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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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https://youtu.be/gDh6Xznzmm8

    16.30 分鐘開始,如果不是事實,
    對湯大狀似乎已經構成毀謗。
    雖然主持人三番四次說是傳言,是大狀
    與未成年少女或少男發生性行為,,,,
    二,
    我記得黃毓民幾個月前,
    指名道姓湯大狀的事
    ,說那個少女少過21歲。。。

    大狀唔出嚟否認 ,真係好似已經默認?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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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zzz 十一歌傳聞,翻炒到幾時,好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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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當事人不出來否認,仲悶。
    已經指名道姓,唔出嚟澄清,究竟是什麼?
    湯是否不可以提告YouTube的主持人?
    二,
    湯大狀是否可以叫Youtube除下這個節目?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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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Jack 好得閑, 好無聊?

      當事人認為垃圾炒作, 對佢無影嚮, 選擇不回應, 無謂浪費時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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