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6日星期六

獸父

香港近日凑巧審訊超過一宗使人極度噁心的非禮強姦親女案, 正在審訊的案件, 我習慣不評論, 上星期因受害人翻供而脫罪的一宗, 昨天似乎有新發展, 三人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一個禽獸不如的父親侵犯女兒, 已使人噁心, 作為母親的對此視若無睹, 還要脅迫女兒推翻證供, 我真的連複述案情的勇氣也沒有, 一干人等應該拿去浸豬籠或者餵野狗。上一篇有留言問, 脫了罪的父親可以再被檢控的可能性。我寫這一篇來討論。

普通法的法律原則是一罪不能兩審(double jeopardy), 即是同一案情不能檢控兩次, 被告可以曾獲判無罪(autrefois acquit)作為抗辯。套用在這父親非禮強姦親女案, 正好是典型例子。故此, 在香港不論是審訊時證人因為受到干擾而翻供, 或者日後發現新證據, 都不能把已脫罪的被告再提控, 除非訂立成文法(statue)來取代有關普通法原則。香港在這方面的立法一向緩慢滯後, 我以前也評論過,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0年以此為題發出諮詢文件, 在2012發表報告, 建議放寬一罪兩審的規則:

《一罪兩審》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12年2月28日發表報告書,建議香港在例外的情況下,應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該項規則旨在令已獲判無罪的人可免就同一項罪行再次受審。法改會轄下的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於2010年3月就此議題發表諮詢文件,而這份報告書載有法改會經考慮諮詢期間所得回應而達致的最終結論。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的主席是石永泰資深大律師。

法改會建議如果在嚴重罪行的案件審結而有人被判無罪後,發現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證據,又或法庭先前作出無罪的裁定,是由於有人曾在宣誓下作假證供、妨礙司法公正或干犯類似的罪行所致,則現有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應予放寛。

現有的禁止一罪兩審規則,作用在於禁止控方在某人已獲判無罪或被定罪的情況下,以同一項罪行再次檢控此人。這項規則所源於的理念,是已受刑事審訊之苦的人,在最終裁決之後不應再受困擾;獲判無罪的人應可重過正常生活,而被定罪的人則應面對適當懲罰。

這項規則旨在令罪犯可免就基於相同事實的同一項罪行而再次遭到檢控,但倘若此規則所引致的後果是容許某人在嚴重罪行的審訊中獲判無罪之後,即使出現新而有力的罪證,此人卻仍可逃過法律制裁,不用受罰,則這並不符合公義,而且從社會大眾的角度來看亦不恰當。這情況是有可能出現的,例如當發現有新的DNA(脫氧核糖核酸)證據,又或當某人在獲判無罪後,由於肯定控方無法再檢控他,便於此時承認自己曾犯罪。在多個其他的司法管轄區內,嚴格遵從禁止一罪兩審規則所帶來的後果,曾引起公眾關注,令該等司法管轄區已就相關法律,提出修改建議或已進行修改。

法改會建議,賦權法庭在下列情況可命令推翻無罪裁定,並指示進行重審:

(a) 當某人就嚴重罪行獲判無罪後,出現有關該項罪行的“新得而又有力”證據;或

(b) 判他無罪的裁定“有污點”(即先前的法律程序涉及干擾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例如在宣誓下作假證供或干擾證人,而該罪行是導致他獲判無罪的因素之一)。

在建議放寛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時,法改會注意到任何改革均必須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因此,建議已納入多項保障措施,確保推翻無罪裁定的權力不會遭濫用,而放寛的幅度亦會嚴謹訂定,以達到有罪者可被定罪的合情合理目的。須特別指出者是放寬只適用於嚴重罪行,並不適用於只可在裁判法院進行審訊的罪行。

一天未訂立新法例, 一罪兩審的規則依然有效, 禽獸侵犯女兒脫罪就會逍遙法外, 不是每一次都可以偵查到及確立妨礙司法公正的證據的。

標少所居的悉尼, 在2006年已訂立了一罪可以兩審的法律, 訂出以下的原則:

1.someone acquitted of a ‘life sentence offence’ (murder, violent gang rapes, large commercial supply or production of illegal drugs) where there is ‘fresh and compelling’ evidence of guilt;

2.someone acquitted of a ‘15 years or more sentence offence’ where the acquittal was tainted (by perjury, bribery or perversion of the course of justice); and,

3.someone acquitted in a judge-only trial or where a judge directed the jury to acquit.


假設香港訂立了類此的法律原則, 這禽獸就可以再被檢控涉及強姦的控罪, 因為強姦可判終身監禁, 非禮最高只能判10年監, 所以不能再提出檢控。

法庭對妨礙司法公正案作出「不能刊登可識別女童身分的資料,以及不能報道各被告和女童的關係」的命令(gagging order), 希望留言討論時盡量遵守規則。

25 則留言:

  1. 請問此案已達至最終裁決了嗎?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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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Victim turned hostile. Prosecution called no further evidence. 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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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明白, 即是證人質素低, 律政司無把握, 自己(起碼現時如此決定)唔告,
      並不是現有法律框架下的有最終裁決.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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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258104/巴士司機被指性侵11歲親女7項罪名不成立%E3%80%80女兒改口認誣告將父親自瀆精液抹陰道

      「法官經考慮後,認為雖然事主的陰道中驗出有被告的精液,但事主已解釋精液是由她自己放進陰道,即使陪審團拒絕接納事主的解釋,單憑檢驗結果亦難以支持強姦控罪中的重要元素,即無法證明雙方是否曾發生過性行為,因此法官裁定案中所有控罪均表證不成立。

      法官其後引導陪審團正式裁定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並要求控方跟進事主的福利狀況,控方指據了解事主現時有社工跟進,但並無保護令在身,法官即叮囑控方「跟貼少少」,因為明顯事主的家人關係並不和諧,如有需要,控方可安排社署為事主向法庭申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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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愚見認為,此案可能未必是母親威逼女兒翻供,原因如下:

    1. 單野本身是母親揭發同報警

    2. 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es/detail/913669-香港-涉兩姦親女5度非禮+粉嶺獸父威脅:揭發就跳樓無人養家

    「控方陳辭指,受害女童是家中長女,有一個弟弟,在家與被告、母親、嫲嫲和姑姐一共6人同住。」

    「控罪指,現時42歲的被告於2015年至2017年10月14日間,2次強姦及5次非禮女兒。」


    再對比老妨案被告的歲數,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90126/20599364

    「一男兩女被告依次是42歲、40歲及65歲。」

    65歲同42歲呼之欲出,40歲其實可以是另有其人(唔方便講到咁白)。當然,仍不能排除原本標少的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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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可能要更正我的想法了

      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258104/巴士司機被指性侵11歲親女7項罪名不成立%E3%80%80女兒改口認誣告將父親自瀆精液抹陰道

      「控方其後一度安排事主母親及法醫作供,惟經商議後,今向法庭表示已完成舉證,再無任何控方證人。」

      「據悉,警方將會調查事主為何「轉口風」,但無論結果如何,均不會影響本案裁決。另外,本案原訂較早前開審,但由於事主母女二人一度失蹤,未有現身法庭,因此案件押後至上周五始正式開審。」

      唉,警又係你報,但最後又要後悔,個細路女俾你擺左上枱,你叫佢點面對點做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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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對, 簡單算術, 假設老妨是同住, 不可能是長女(受害人)及弟弟(年齡), 對比男女/歲數, 只有母親/姑姐未確定.

      既然今次其實算是「老妨成功」, 停止了是次審訊/令審判無罪. 同樣原因, 不會上訴翻案.
      便與「一罪兩審」、法律改革無關.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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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實「單野本身是母親揭發同報警、獸父明言揭發就跳樓無人養家」下, 母親是兩邊受壓,
      時間發展下, 有兩邊矛盾行為很「正常」,
      Until further evidence, open mind, it's 1 of 2.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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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已揭發、說好的跳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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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好明顯,曾經接受法律訓練嘅人士教唆被告威脅女童改口供。 但係未拉佢哋。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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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曾經接受法律訓練嘅人士教唆被告威脅女童改口供 "
      咦 !有内幕消息 講嚟聽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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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好明顯', 即係無, 個人吹, 只會令你失望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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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義必須公開,因為風化案有法例硬性規定,不准報導女受害人姓名,但沒有講不能報導對方的身份。

    其實香港的法律是非常落後,因為要保障既得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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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為疑犯係受害人父親,因此才不能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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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澳洲雪梨opal tower被逼遷一个月纪念。
    392个单位的2018入伙的大夏,上个月突然之间要全部
    人离开,检查大厦。
    今天,发展商建筑商,话70多个单位可以居住,
    拒绝再俾租金。
    至今天, 另外数十单位完全不能居住。
    因为需要用来放置巨大支撑物,支持大厦
    某些结構不好的地方。
    政府不管。

    jack

    https://www.theguardian.com/australia-news/2019/jan/27/more-opal-tower-residents-to-return-home-as-builder-stops-paying-allow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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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兔兔感覺 班黑警係僅僅憑女童一張口供來落 charge 的 整單案有點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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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hat else do you want? Most likely there are cautioned stat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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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女兒自11歲起,被告多次於家中性侵犯女兒 法醫於女兒陰道驗出被告的精液 .
      本案原訂較早前開審,但由於事主母女二人一度失蹤,未有現身法庭,因此案件押後至上周五始正式開審 .
      最後飯票 w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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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想請教各位,呢單咁嚴重嘅妨礙司法公正大概判到幾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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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如果判無罪,先算係告“完”左一次?
    如果控方撤銷控罪,係咪可以之後再告?
    如果告非禮 / 其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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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先來點假設, 假設香港立了新南威爾(上述)的法例。

      如果判無罪是因為證人受干擾, 就算脫罪也可再被檢控。若撤銷控罪就不能再提控(a bar to future proceeding)。以本強姦而言, prosecution did not offer no evidence, it just called no further evidence. If there is new statue stipulated to get around the double jeopardy principle, then the defendant can be retr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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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非禮/其他控罪都要符合要求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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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以常理去唸, 衣單案捚到明係evidence tainted, 仲要係被告出手, 更加令人相信係身有屎, 但係都唔可以再審, 真係令人無奈丶傷感。衣個問題明顯係出於制度既漏洞, 到底個立法會丶政府攪緊d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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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太慢, 最主要原因是根本性改變法律原則會面對很多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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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真不明白法改會已於2012年提交報告建議修例,而政府亦於2013年同意接納建議,為甚麼過了2018年,仍未能成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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