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9日星期二

人話與鬼話

我再寫UGL事件自己都覺得悶。可是, 律政司長在立法會被grilled之下的講法似是而非, 鬼話連篇, 在炎炎夏日的悉尼, 我不選擇午睡, 忍不住要揮幾筆。省卻複述, 我引用明報新聞的兩段:

【明報專訊】律政司早前以證據不足為由,決定不檢控涉UGL事件的前特首梁振英,律政司長鄭若驊昨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講解檢控政策,她重申律政司檢控時須考慮是否有充分證據檢控、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強調並非只有表面證據,甚至基於懷疑,若勝敗機會均等亦是不符原則,甚至虛耗公帑。

拒解釋外聘政策具體理據

討論檢控政策的議程先後有20人提問,當中9人為非建制派、11人為建制派議員。鄭若驊指出,不會單單因為對方是高官便外聘獨立法律意見,強調最重要是考慮律政司是否有能力作檢控決定,如有能力,便不會尋求外間法律意見。


鄭司長純講檢控大原則, 一點也沒錯, 這原則源於《檢控守則》第五章「檢控決定」的兩大考慮(「證據是否充分」及「公眾利益」)。但是, 這一切的原則, 都是抽象性的, 怎樣套用都充滿彈性。怎樣為之證據是否充分? 除非可以明顯說出案情事實不符控罪法律元素的要求, 或者在法律釋義方面有先例可援而致沒有合理機會定罪, 否則只會基於公眾利益才不予檢控。

律政司長對個別案件檢控與否的決定, 理應具備絕對自主權, 因為市民在某程度上授權及信任政府行事。可是, 政府為了消除公眾疑慮, 避免被指立場偏頗, 往往要成立獨立委員會, 由具公信力及受人尊重的人來主持聆訊, 找出癥結。

故此, 「檢控決定」的考慮以外, 在嚴重及涉及高級官員的案件, 不予檢控而惹起公眾嚴重關注的, 律政司長要有具體解釋, 而不是虛無飄渺不斷講鬼話。早前高級檢控官非禮案, 除非律政司長認為不應檢控, 否則為何浪費公帑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該案其實只需要外判予私人執業的大律師來做主控, 而無需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如果檢控梁振英, 誰會去質疑律政司長偏頗? 不予檢控不能使人信服, 主要原因是律政司長其身不正, 在立法會又一味迴避問題, 就算不迴避問題, 她自己的誠信破產, 怎樣講也會受質疑, 為何還要硬撐? 硬得起來嗎? 律政司長是政治任命的官員, 無論是自身的政治智慧或受公眾質疑她不檢控梁振英的背後政治任務, 理應花錢外判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為擋箭牌, 找那個時常吃律政司飯的英國QC最好不過, 就無需人話不講講鬼話, 儼然是詞窮理屈的老夫子八婆。

2019年1月26日星期六

獸父

香港近日凑巧審訊超過一宗使人極度噁心的非禮強姦親女案, 正在審訊的案件, 我習慣不評論, 上星期因受害人翻供而脫罪的一宗, 昨天似乎有新發展, 三人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一個禽獸不如的父親侵犯女兒, 已使人噁心, 作為母親的對此視若無睹, 還要脅迫女兒推翻證供, 我真的連複述案情的勇氣也沒有, 一干人等應該拿去浸豬籠或者餵野狗。上一篇有留言問, 脫了罪的父親可以再被檢控的可能性。我寫這一篇來討論。

普通法的法律原則是一罪不能兩審(double jeopardy), 即是同一案情不能檢控兩次, 被告可以曾獲判無罪(autrefois acquit)作為抗辯。套用在這父親非禮強姦親女案, 正好是典型例子。故此, 在香港不論是審訊時證人因為受到干擾而翻供, 或者日後發現新證據, 都不能把已脫罪的被告再提控, 除非訂立成文法(statue)來取代有關普通法原則。香港在這方面的立法一向緩慢滯後, 我以前也評論過,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0年以此為題發出諮詢文件, 在2012發表報告, 建議放寬一罪兩審的規則:

《一罪兩審》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12年2月28日發表報告書,建議香港在例外的情況下,應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該項規則旨在令已獲判無罪的人可免就同一項罪行再次受審。法改會轄下的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於2010年3月就此議題發表諮詢文件,而這份報告書載有法改會經考慮諮詢期間所得回應而達致的最終結論。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的主席是石永泰資深大律師。

法改會建議如果在嚴重罪行的案件審結而有人被判無罪後,發現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證據,又或法庭先前作出無罪的裁定,是由於有人曾在宣誓下作假證供、妨礙司法公正或干犯類似的罪行所致,則現有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應予放寛。

現有的禁止一罪兩審規則,作用在於禁止控方在某人已獲判無罪或被定罪的情況下,以同一項罪行再次檢控此人。這項規則所源於的理念,是已受刑事審訊之苦的人,在最終裁決之後不應再受困擾;獲判無罪的人應可重過正常生活,而被定罪的人則應面對適當懲罰。

這項規則旨在令罪犯可免就基於相同事實的同一項罪行而再次遭到檢控,但倘若此規則所引致的後果是容許某人在嚴重罪行的審訊中獲判無罪之後,即使出現新而有力的罪證,此人卻仍可逃過法律制裁,不用受罰,則這並不符合公義,而且從社會大眾的角度來看亦不恰當。這情況是有可能出現的,例如當發現有新的DNA(脫氧核糖核酸)證據,又或當某人在獲判無罪後,由於肯定控方無法再檢控他,便於此時承認自己曾犯罪。在多個其他的司法管轄區內,嚴格遵從禁止一罪兩審規則所帶來的後果,曾引起公眾關注,令該等司法管轄區已就相關法律,提出修改建議或已進行修改。

法改會建議,賦權法庭在下列情況可命令推翻無罪裁定,並指示進行重審:

(a) 當某人就嚴重罪行獲判無罪後,出現有關該項罪行的“新得而又有力”證據;或

(b) 判他無罪的裁定“有污點”(即先前的法律程序涉及干擾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例如在宣誓下作假證供或干擾證人,而該罪行是導致他獲判無罪的因素之一)。

在建議放寛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時,法改會注意到任何改革均必須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因此,建議已納入多項保障措施,確保推翻無罪裁定的權力不會遭濫用,而放寛的幅度亦會嚴謹訂定,以達到有罪者可被定罪的合情合理目的。須特別指出者是放寬只適用於嚴重罪行,並不適用於只可在裁判法院進行審訊的罪行。

一天未訂立新法例, 一罪兩審的規則依然有效, 禽獸侵犯女兒脫罪就會逍遙法外, 不是每一次都可以偵查到及確立妨礙司法公正的證據的。

標少所居的悉尼, 在2006年已訂立了一罪可以兩審的法律, 訂出以下的原則:

1.someone acquitted of a ‘life sentence offence’ (murder, violent gang rapes, large commercial supply or production of illegal drugs) where there is ‘fresh and compelling’ evidence of guilt;

2.someone acquitted of a ‘15 years or more sentence offence’ where the acquittal was tainted (by perjury, bribery or perversion of the course of justice); and,

3.someone acquitted in a judge-only trial or where a judge directed the jury to acquit.


假設香港訂立了類此的法律原則, 這禽獸就可以再被檢控涉及強姦的控罪, 因為強姦可判終身監禁, 非禮最高只能判10年監, 所以不能再提出檢控。

法庭對妨礙司法公正案作出「不能刊登可識別女童身分的資料,以及不能報道各被告和女童的關係」的命令(gagging order), 希望留言討論時盡量遵守規則。

2019年1月21日星期一

諸事違願

朱經緯今天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被拒, 刑事上訴完結了, 這筆錢花得寃枉, 其實一開始就花了冤枉錢, 我以前講得太多, 不想重複。若果不是原審律師跋扈, 那3個月監未必要坐, 等上訴才找Charlotte Draycott, SC, 已經太遲了。Ms Draycott一定不會像Pannu那樣「無大無細」, 害死個客仔。我以前都提供過一個上訴理由, 就是要大狀自認衰仔, 自認態度拙劣, 觸怒原審法官, 導致被告不能獲得公平審訊。別以為我開玩笑, 大家大概記得我以前寫過大狀Mark Sutherland代表非禮案的被告, 無恥地拖延審訊, 不單被告被定罪, 大狀也因為無理拖延而被罰訟費18萬, 最後上訴庭因為大狀的表現有違專業操守而撤銷了定罪, 從未見過上訴法庭用那麼多貶斥字眼來罵一個律師, 我用一個字來總結, 就是一個「賤」字。

我另一理由提Sutherland, 就是這賤人為了被罰訟費向上訴庭申請逾時上訴至終審法院(逾時15個月), 上訴庭頒佈的判詞今天上載了, 拒絕批出證書, 我放長雙眼, 看下此人會不會去終院申請。上訴庭今天的判詞連結在此: HKSAR and MARK RICHARD CHARLTON SUTHERLAND。我相信他會進一步提出申請, 我懷疑是為了拖延紀律聆訊才有此舉措。Sutherland的表現, 是非禮案被告上訴得直的唯一理由, 最無辜的是該案的受害人, 我也寫過一篇為她抱不平: 誰為非禮受害人討回公道?

不用擔心我罵律師賤人會惹上麻煩, 上訴庭罵他的判詞是我的後盾。我只是用了一個賤子來總結上訴庭的十幾個字, 上訴庭的原文在此:

271.  We have already described MS’s cross-examination of PW1 earlier in our judgment, regrettably finding it necessary to resort to strong language, as, among other epithets, obtuse, pointless, irrelevant, ludicrous, badgering, bullying, obdurate, relentless, remorseless, indiscriminate, repetitious, prolix and displaying neither skill, restraint nor sensitivity; in short, an egregious example of how cross-examination should not be conducted.  Given the scale and strength of those criticisms, we cannot accept the argument of Mr Harris that MS conducted himself in good faith.  But even if we were to have accepted a measure of good faith (however misguided) on MS’s part, it would not provide any justification for conduct as egregious as this.

2019年1月19日星期六

夏日炎炎胡謅亂扯

最近很難抽到時間寫文, 澳洲網球公開賽進展如火如荼, 早上十一時就開波, 往往打到半夜三更, 一年到了這時間是我的電視開得最多的日子。我平時頂多是看一小時新聞, 其他時間兩部電視機都投閒置散被冷待着。除此之外, 馬來西亞羽毛球大師賽也開鑼, 一天到晚只在看球賽, 不務正業。近日澳洲火辣辣, 很多地區成為地球上最熱的地方。昨天不是最熱, 我住的山區最高溫度只是38度, 晚間氣溫卻還是27、8度, 所以不得不開冷氣。入夏以來睡房還是第一次開冷氣, 因為瓦頂一直在散熱, 有時日間氣溫超過40度, 晚間跌回20、21度, 就不用開冷氣, 最近熱到有些公路柏油路面也溶掉, 小女兒也生熱痱。今天卻下降了14、5度, 忽冷忽熱, 容易生病。

大女兒已返回倫敦, 飽受兩極的氣溫考驗, 幸好沒有病倒。她把朋友圈的一些對話傳給我看, 主要是她歸寧吃的東西為話題。她的小朋友(都是八十後的), 大概都誤會我是時常吃鮑魚的, 其中一句評論說「明明柚皮係平民嘢標叔都要加鮑魚」, 那其實有點誤會, 我只是在煮蝦籽柚皮時把早一天吃剩的鮑魚及冬菰加在上面。大女兒也吃了苦瓜炒蛋這平凡的小菜, 不過是加入蝦乾的。先煎了蝦乾, 然後加入切片煮過的苦瓜, 才加入蛋漿。加入蝦乾的苦瓜炒蛋別饒風味, 大女兒也讚好。

早兩天連求助人都以為我是有錢人, 這樣寫給我:「...真的很感動有一個陌生人,專業人士的人,有錢的人,會無條件回覆我專業知識的問題,確實我是一個犯罪的人,我不會辜負你的好心地,我真心承諾你不會再犯罪!」我不得不向這姑娘澄清, 我只是一個沒有錢的普通人。這世上未必個個人都用放大鏡來看那些銅臭的, 不一定有錢才可助人, 何必為錢而活。我現在搞的球會, 工作也是全義務的, 也目睹有些為蠅頭小利而反目成仇的人, 我真的不會蠢到這樣自貶身價, 真的要貪, 也要貪得體面一點。我不禁想起曾蔭權和梁振英。

曾蔭權最近出獄, 他卻選擇了出院而不是直接從監獄放出來, 這種攞彩式的體面出獄, 就只有像他這樣貪婪計算的人才會這樣做。他出院時面對記者時精神奕奕, 神采飛揚。他的心願是以後可以天天去聖堂祈禱。OMG! 天天都使上主蒙羞。慶幸我不是教徒, 否則就標、神同羞,  人神共憤了。他説要爭取公義云云, 他的盟友李資深大律師立即撐場, 說法官判錯了案。上一篇留言忽然從最近余叔韶逝世談起李大狀來。如果我出賣了師父, 在師父死後, 我不會像發死人財那樣侃侃而談, 裝模作樣, 想扮名師出高徒嗎? In this regard, Mr Tsang and Mr Lee have similar modus operandi. 

鄭若驊在立法會再次為UGL事件解畫, 一次又一次自打嘴巴, 我一早就說她不熟識外聘大狀的政策, 她死撐下去就越來越無私顯見私, 花點錢去釋疑都不肯, 一味死拖, 為乜? 別指責別人的陰謀論, 當年不檢控胡仙, 也是SJ和DPP一起去立法會解畫面對質詢, 社會大眾極度關注的嚴重案件, 律政司長有責任為不予檢控提供解釋, 就算違反不公開討論個別案件的原則, 也要因公開的相對好處而公開交代重點, 最理想做法就是選擇向外聘資深大律師索取獨立意見, 到時誰可置喙? 這樣顯淺的道理怎會不懂, 必定是有不可告人的隱情。I smell a rat.

2019年1月15日星期二

澳洲電騙

過去7年, 我每年都有寫「法律年開啓典禮」(Ceremonial Opening of the Legal Year)的評論, 今年沒有寫, 只看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演辭, 律政司長和大律師公會主席的只看了明報的報道, 沒有看原文。沒有寫評論的原因有幾個。馬大人基本上在重覆過去幾年不斷講的: 法官依據法律判案, 不受社會政治經濟影響, 社會人士可批評法官的裁決, 但別癲狗亂吠(這是我的演譯, 針對工聯會的吳秋北這狗黨), 演辭最後講延長法官的退休年齡, 這也是去年評論過的, 唯一新意是有關酷刑申請案的積壓, 將修改法例簡化程序。律政司長在演辭乘機滲入講中國憲法的地位, 而大律師公會主席強調就有關公眾的法律議題發聲時的獨立性, 這方面我覺得不符事實, 過去幾次的聲明我都覺得政治立場比較鮮明。我昨晚不挑燈夜讀寫評論的另一原因是近來睡得不好, 血壓偏高, 澳洲網球公開賽昨日開鑼, 看完都十一時, 我盡量想十二時之前就寢。

今天打完波回家就收到電話, 說甚麼internet provider打來, 說IP address有問題, 不跟指示按鈕就會在24小時內上不到網, 這些低端電騙, 無日無之, 這個講法我還是第一次聽到, 最近潮流興收到稅局電話來說你瞞稅, 已發出拘捕令, 叫你回電, 另一種是中國領使館的普通話來電, 或者是非洲打來手機的響一下就收線, 想你回撥騙你的長途電話費, 可謂層出不窮。除了即時收線那種, 這些電騙的共通點是真人錄音, 不再是音頻發聲, 英語的口音標準, 不是印度朋友的。我喜歡真人打來那種, 有時無聊可以跟他們過幾招, 甚至高高興興的罵幾句(包括罵粗), 使他們悻悻然收線。已很久沒有收到自稱Window的Security Department打來說知道我的電腦中毒(security issue)的電話, 怎樣要跟從他的指令來復修, 我簡直欣然接受, 先打斷他的說話, 採取主動: Thank you so much. By the way, could you fix my door as well? 來個pun, 由window聯想到door, 反而搞到這騙子一頭霧水, 要問我是甚麼意思, 結果當然被我揶揄一番。Why are you so stupid? You are supposed to be a swindler. Why can't you be smarter? You think I am as stupid as you are and believe what you said?

對付電騙其實也沒有一定的良方, 騙子手法基本上是恐嚇。收到說要拉要鎖的電話當然嚇人, 先不要回撥, 不要按指示行事, 先找朋友商量下, 盡量不去接聽來歷不明的電話。香港有錢佬多, 每年都被騙幾億, 所以澳洲會安全得多, 窮等人家多嘛。我相信香港人就不會收到Window Security Department, 終止網絡或回撥騙電話費那種手法, 根本不是大茶飯, hijack了你的電腦也騙不了多少贖金。我寫這篇是想提醒一下澳洲的朋友這種比較具本地特色的電騙, 當然連我都騙不到, 我那些聰明伶俐的讀者又怎會上當。

2019年1月13日星期日

Cxnt 的風波

這篇不是罵粗, 未入正題先講生活點滴。

轉眼間大女兒歸寧十天完結, 今晚飛香港轉飛倫敦, 星期二就上班了。這十天她吃盡我的看家本領, 除了會友那幾餐外, 她大部份時間都在家吃, 也參考我怎樣用airfryer烹調, 物盡其用。我用airfryer除了烤果仁、燒腩、魚柳、魚骨及頭腩做魚湯外, 今晚烤羊排(lamb cutlets)(烤5分鐘然後用火槍燒)。她說要返去找豬肺來煲湯, 也要找石膏粉做豆腐花。她昨天在家中由我督導做了實驗, 昨晚吃薑汁豆腐花做甜品。我們也談職場事, 她的工作尚算順利, 一直在搏殺希望可以上位。兩老對她的EQ十分放心, 她不是世界女, 但敬業樂業, 做事不畏縮, 日常不同部門開會的都是比她高級的人。

女兒輕輕的走了, 兩老悵惘若有所失, 生活也回歸平常了。

今天悉尼中央警署外有示威抗議, 事緣是兩天前三文治人(sandwich man)Danny Lim在Barangaroo被警方拘捕, 過程並不文明(沒有拳打腳踢, 以我的標準未算很「粗暴」)。Danny Lim已74歲, 時常把政治立場的廣告板掛在身上在街頭展示, 批評首相, 也批評貪官污吏, 呼籲救救孩子。警察以Offensive Behaviour罪名拘捕他, 過程被途人拍下放了上網, 所以引起網民抗議警察對他欺凌。74歲阿伯和一隻小狗在街頭抗議, 又沒有騷擾別人, 又沒有喧嘩, 跟樓上鋪派員工掛廣告板在街上招徠有何分別? 這些警察實在過份。以下是對事件其中一篇報導:

Cult Sydney personality Danny Lim now considering legal action against police

2015年Danny Lim第一次被拘捕檢控同一罪名, 他否認控罪, 經審訊後被定罪, 後來上訴得直。當時他的紙板用"cunt"字來罵當時的首相Tony Abbott, 而這字的"u"字寫得像倒轉了的"A"字, 有故弄玄虛的意味(play on word)。"Cunt"字當然是髒話, 除了指女性的器官外, 是罵人討厭/笨蛋之類的意思。我以前也寫過一篇英國女法官在庭上被罵這髒話, 反唇相稽回敬被告而惹了麻煩。聽審Danny Lim上訴的法官在判詞曾經討論過Offensive Behaviour的控罪元素, 認為這字在日常生活和電影中已常用, 澳洲人未必感到冒犯, 而Danny Lim也只不過在表達政治訴求, 首相和政客這類政治人物應預了被批評的。法律規範也要和市民的言論自由取得平衡。讀者可能不知, 在新南威爾斯州公眾地方罵粗是犯法的, 但是要別人聽到才屬犯法, 所以Danny Lim的紙板書寫並不屬「罵」粗。諷刺的是, 前首相和前州長在不知道沒有關咪情況下罵粗, 群眾也沒嘩然, 見怪不怪, 只是一笑置之。警察卻再次欺負一個老弱又毫無殺傷力的阿伯, 實在可恥。這次的拘捕, 罔顧上訴案例的裁決, 阿伯一定會入稟索償。

早兩日泛民在終審法院外示威, 聲言追究UGL事件, 有意籌款在香港、英、美、澳洲傳媒刊登廣告,向「全世界」表示不會放過梁振英。唉! 要在澳洲傳媒刊登廣告, 不如聽我勸, 這錢省了吧, 何必倒錢落海呢, 澳洲政壇, 充斥着利益輸送的事, 賣這廣告到頭來只會惹來嘲笑, 何必呢!

2019年1月10日星期四

誤留案底

蘋果日報今天有此頭條: 警出錯 證人變罪犯 工程師蒙冤七年留案底, 為方便討論及推論出錯的理由, 我節錄了報導其中兩段:

按該案件編號,Tony懷疑與當年一宗襲擊案有關,他指事發於2011年10月,他在九龍城勝利道一間寵物店購買一隻貴婦狗,之後到店內向姓朱男經理查詢狗隻問題及領回出世紙,惟雙方發生言語衝突,更遭對方揮拳打中面部,眼鏡也跌爛。

警員到場後,對方誣衊Tony亦有打人,警方起初以互相毆打將兩人帶署,惟翻查閉路電視片段後證實Tony並無出手,請示律政司後只落案起訴朱一人。審訊當日經理不認罪,Tony在庭上當證人,經理最終被判普通襲擊罪成,罰款1,500元。Tony憶述:「我仲記得當日我收到證人費,專登向法庭攞咗一份報告,睇吓係咪真係判咗佢。」


搞錯案底一般機會甚微, 把證人當作被告把案底存檔在正常情況下根本不會出現, 唯一可能出現就是這證人一開始是以被告身分被拘捕帶返警署, 進行了一連串被拘捕人士的程序, 尤其包括打指模。從新聞報導可見, 這證人(Tony)一開始是涉及Fighting In Public Place的控罪被帶返警署的被捕人士, 而不是襲擊罪的受害人被邀請返警署錄取口供的證人。若一開始便是證人身分, 根本就不會打指模, 沒有打過指模, 個人資料就不會進入刑事紀錄課(Criminal Record Bureau)(CRB)的資料庫, 怎樣搞錯也不會涉及證人與被告身分混淆。

在公眾地方打架是「須留紀錄的罪行」(Recordable Offence), 即是一經定罪, 會留下刑事案底。故此, 當Tony被拘捕時, 他的身分是涉及刑事案的被告, 被拘捕時被到場的軍裝警員警誡, 返到警署交由當值的CID處理, CID會開刑事檔案調查, 為被告拍照打指模, 指模交CRB從資料庫找尋案底, 然後送到處理案件的CID手裏, 這刑事紀錄附有回覆結果的表格, 審訊之後不論是定罪或脫罪也會由主控官簽署妥當交回案件主管那裏, 然後才會交回CRB入檔。Tony由當初的被告身分變成證人, 他的刑事紀錄表格可能在送到主控手上就混淆了, 誤以為是另一位被拘捕的被告的表格, 簽錯之下無人察覺而一直錯下去, 才會出現Tony這不幸的情況。

一般作為證人的人可以不用擔心這種混淆, 因為警方不會為證人打指模, 所以就沒有機會誤留案底。

2019年1月8日星期二

劏鮑魚

不少朋友買了鮑魚都說不曉得怎樣處理, 每每想我為他們代勞。可是, 我一向認為, 好吃的東西如果自己去弄, 吃起來會更加美味。先不要認為自己做不來, 不開始嘗試做, 就一輩子也不會曉得做。臨淵羡魚, 不如坐言起行, 親自動手。凑巧大女兒在家, 我叫她拍下劏鮑魚的過程, 上載到youtube, 讓朋友參照一下。我選的是連殼的澳洲青邊鮑魚, 是人工培養的, 包裝成一公斤一盒, 在Costco買的, 最近最大隻的是一公斤七隻, 當然隻數越少就越好, 但Costco一直以來, 也頂多是一公斤五隻, 已經近一年不見這些貨色了。澳洲人工培養的鮑魚可分為三種, 分別為青邊、黑邊及兩者混種的翡翠鮑(jade)。青邊最稔, 不論怎吃都好吃, 價錢也較貴。這品牌的急凍鮑魚可以作為刺身吃的, 不過, 我覺得鮑魚刺身最不好吃, 因為太硬, 最佳吃法是燜。先講怎樣處理連殼的飽魚, 解凍之後, 可以參考我上載的影片的做法:



我劏了三盒鮑魚, 清理好之後淨重差一點才有三份之一的重量, 只有962克, 一公斤也不夠。


青邊鮑好易稔, 燜主要是調色和調味, 如果單為了稔, 煲一小時已夠, 我是喜歡「整色整水」的, 把它弄到看似乾鮑, 所以煮得較久, 不是連續不斷地煮, 而是在煮餸前煮一煮, 煮餸後又煮一下, 如是者煮它兩三天。調味料是生抽、老抽、蠔油和紹酒, 老抽純粹為了調色, 不能多下, 否則味澀, 蓋過鮑魚鮮味, 鮑汁要比一般煮餸稍為鹹一點, 放幾隻雞腳或三幾件豬手下去把鮑汁煮得稠一點, 這些膠質會把鮑汁由稀變稠, 不會看起來水汪汪的。先以凍水慢火來開始燜, 鮑魚就不會因為溫度轉變太快而龜裂。弄得好吃是鮑魚的功勞, 弄得不好吃是自己的過失, 一定與我無關。

今晚寫這一篇, 因為悉尼網球賽剛打了一局就下大雨而終止了. 所以我寫此博文來填塞這空間。

2019年1月6日星期日

歸寧飯香

大女兒星期四晚回來, 歸寧十天, 一聚天倫, 然後會經香港飛回倫敦。這期間夠我忙了, 湯水不在話下, 其他看家本領盡出, 對我來講也沒有甚麼難度, 只是要花時間而已。她回來的第一口湯是杏汁豬肺湯, 先養顏潤肺, 然後再吃其他滋補的。以前寫過怎樣煲這美湯(杏汁豬肺湯), 可從連結登入參考。我在香港的名酒樓×苑飲過這招牌湯幾次, 我不覺得它做得比我好。女兒每次回來都把吃的東西在facebook放毒, 所以她的朋友都以為我的廚藝很了得, 她有位開班教廚藝兼出產自家品牌食物的朋友還叫她捎了一瓶ⅩO醬給我品嚐:


跟舞文弄墨一樣, 我都只是用遊戲人間的閒情來弄吃, 興之所至, 偶有佳作。上館子吃到具特色的東西, 我會留意食材和味道來照板煮碗胡亂弄一番。女兒在此, 連blog也少寫了。她回來已喝了杏汁豬肺和鮑魚雞湯, 我問她那個較好, 她說各有千秋, 可見食材不一定要貴, 烹調得法, 就會好吃, 尤其不要無必要地落重料, 而是要配搭得宜, 份量適合。個人口味各有不同, 好壞可能很主觀的, 於我而言, 食味也像美女, 有秀氣和俗氣之分。

昨天看到律政司長答應月底赴立法會解釋檢控政策, 但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梁美芬先設框架. 只會要司長講檢控政策中麼情況下才外聘法律意見, 而不會討論個別案件。若是這樣, 不如別去。司長以前在立法會回覆過質詢, 最近也渡假完畢在機場很蹩腳的解釋過一次, 除了講得不準確外, 最重要的是並沒有消除公眾對UGL事件處理手法的懷疑。如果她像錄音機一樣把上次的講法重覆一次, 有何必要赴會? 這樣做只會惹來辱罵, 倒不如書面回覆好過。鄭若驊應邀到立法會, 目的應該只有一個, 就是解釋不檢控梁振英的理由。因為有人為了不檢控梁振英提出司法覆核, 也不會妨礙司長進一步解釋理據, sub judice不能成為檔箭牌, 司長甚至可以改變主意, 尋求外聘獨立法律意見, 重新審視證據, 洗脫偏私的嫌疑。食材都是那些, 看你怎樣撚出一味吃得下的小菜來。

2019年1月1日星期二

2019年的第一天: 俗氣

老伴在元旦日想出去走走, 不想悶在家中, 於是我開車去南天寺。我們不信神佛, 但愛逛廟宇, 在喧鬧中找寧謐, 洗滌一下心靈的污垢。今天找錯了日子。1小時40分的車程, 由於沿途行車不暢順, 不明所以的緩慢, 所以多花了三份一時間才到達。寺外連草地也泊滿車, 善信遊人都趁新一年祈福, 我要把車泊在幾百米外路旁。我是一向都不喜歡人多擠逼的, 尤怕香火鼎盛。不過, 既來之則安之。為了避開喧鬧, 我們先走去一向遊人稀少的南天大學。

校園一隅
捐款芳名刻在兩旁
大學校舍
我兩個月前去這大學餐廳, 只有兩個尼姑在吃午飯, 今天開個滿堂紅, 搞齋菜自助餐, 每位$30。不論教會或廟宇,  都要收入維持, 但過份商業化, 我就十分反感。我不期然懷念起北投的農禪寺*來, 既無香火, 齋菜也不收費, 只憑善信隨緣襄助, 只有書舍在賣書。農禪寺清幽秀美, 別具一格, 不沾俗氣, 是寺也不是寺。

連接大學的橋樑
廟宇沾俗氣會否褻瀆神靈? 竟然有這一幕:


大媽載歌載舞, 換上不同舞衣, 一幕又一幕, 我吃不消, 打道回府。


*農禪禮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