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4日星期六

Liticamania: 訴訟上腦

與其叫liticamania為訴訟狂, 不如本土一點, 叫訴訟上腦。昨天有3宗被駁回的司法覆核, 其中兩宗判詞未上載, 只看到新聞報導, 詳情還未清楚。覆核王要覆核政府對戴耀廷的譴責聲明, 一早也應知道必敗。政府對港獨言論表態, 除此並沒有實質行動, 譬如炒戴教授魷魚, 可以覆核甚麼? 戴教授當初也批評政府, 在發聲明前沒有先給他解釋機會, 對他並不公平。這口吻, 一脈相承。前些時陳官開腔批評公關公司在法庭滲和審訊, 那些cronies也同一口徑。 戴教授沒有受到懲處, 也沒有被掩口, 又有申辯解釋機會, 有何不公?

訴訟可成狂當然包含數量的因素, 如果只是單一案件, 想稱王也不易。昨日一宗駁回的覆核, 雖然只是一宗, 內裏包含上庭提出各式的申請, 恐怕要把覆核王比下去。我說的是這一宗: LEUNG KIT-HING, DORIS HCAL 419/2018。看到她作為司法覆核的申請人的自述, 我已經暈得一陣陣。(判詞中2014這年份搞錯了,  應為2018。)

申請人梁潔卿的自述:

(Informer, witness of most incident and representative of majority voters of Mr Leung Chung-hang, Sixtus and representative of some voters of Ms Yau Wai-ching)

近乎全知全能, 又具廣泛代表性, 老老實實, 知啲乜同代表性點計出嚟先? 這位梁潔卿乜水?  是梁頌恆的親戚(姑媽/姑姐), 事緣是在梁、游衝擊立法會的審訊, 這位阿姐覺得自己知情, 要提供資料,又申請做證人。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叫她直接接觸控辯雙方, 雙方多謝夾盛惠, 哽唔落, 唔要。她再向另一主任裁判官杜浩成申請, 當然啋你都傻, 於是她申請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申請狗屁不通, 周家明法官命令她要跟格式提出, 最終還是不符合要求, 周官為了不想進一步浪費時間, 不再叫她修改(判詞第4段: Although the fresh application does not fully comply with the court’s said directions, in order not to waste further time and costs, the court shall deal with the Applicant’s application as it currently stands)。結果當然不批出許可, 兼斥責她濫用程序。

這位女士並非初哥, 以前已提出過幾宗訴訟。在2014年的另一宗上訴, 林文瀚副庭長曾經批評過她屬纏擾訴訟人, 會考慮限制她提出的訴訟, 林官話再寫信嚟都唔睇。該案其中兩段的評論這樣講:

15. In view of the vexatious conducts of the Applicant, we are not minded to entertain her further by way of correspondence. Her future letters to the court will not be read by us.

16. From now on, she should concentrate on the substantive appeal. If she persists in making further interlocutory applications, we shall have no alternative but to make a Restricted Application Order against her.(CACV 67/2013)

最近梁振英為UGL事件恐嚇要告林卓廷等誹謗, 對覆核王在東區法院申請私人檢控卻不哼一聲(話時話, 有無人可講我知這私人檢控的發展, 我看不到報導),  如果批准私人檢控, 梁振英一定開心死。覆核王有乜料可以告到梁振英? 根本明益佢, 到時連表面證供也沒有(不是沒有, 而是阿伯掌握不到), 控罪撤銷, 以後就不能一罪兩審, 無後顧之憂。阿伯話如果批出私人傳票, 就希望由律政司接手。唉! 不如希望梁振英認罪, 咪仲好過。萬一真的批得出, 律政司會不會接手?  不接手就會被指明益梁振英, 所以不得不接手。接了手就只會申請撤回控罪(withdrawal, 不是ONE。Withdraw後可以re-institute)。會批出私人檢控只是夢話, 真的批出, 我以後封筆, 專心看閒書, 遊山玩水, 吃喝玩樂。連具備強大法律後盾的議員, 也只在眾籌律師費, 尋求刑事法專家意見, 不會貿然申請私人傳票, 只有那些茂里自以為了不起, 動輒就訴訟上腦, 為滿足一己虛榮的快感, 而濫用司法程序。

30 則留言:

  1. Private prosecution 的專家叫Cheung kin Chung, 大把他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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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y impression is, every case he lodged was refused and appeal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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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哈哈,只是另一個「liticama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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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 just checked. Each and every case he applied for private summons was refused and
    each subsequent appeal wa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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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ttps://thestandnews.com/society/警車被交通督導員抄牌-警未回應誰繳罰款/
    警察涉違泊被交通督導員票控 警車獲豁免白抄一趟
    請教標少,票控警車是否實屬罕見,又為何明知可獲豁免,但仍要發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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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個traffic warden傻咗囉。暗牌的警車, 抄完都可以由老細write o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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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交通督導員頗有信心部警車當時不是在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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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可能新師兄唔熟例, 又貪玩想殺下警察叔叔的威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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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Ben兄,我覺個咖啡仔/妹唔係唔熟例。Traffic Warden屬警隊,點會抄番自己人牌咁犯衆憎?條友應該係要攞威制造話題,分分鐘係佢自己放上社交網吸眼球… 條友根本唔至在份工/不理後果~佢交張單番去,應知道一定會俾上司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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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司法公正的代價。

    標少,究竟怎么才是比较合理机制,令人减少濫用?


    http://www.thestandard.com.hk/section-news.php?id=16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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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輕易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常客就頒Restricted Application Order, 法官只需三言兩語打發這些人, 區官過往做不到, 周官近幾個月都這樣做。文明社會司法被濫用較容易, 以前殖民地時代無人敢玩這種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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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80414/58072711
    曾與林鄭合照展示港獨標語 中五生劉康被控涉管有仿製火器
    攪什麼港獨?又一個年青人壯烈犧牲了,马鹿快救救他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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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阿媽...擔心...驚我畀人搞...”~俾人搞??講到佢無責任咁!根本係佢自己白痴憨居,明知集會遊行大把警察在場都袋把氣鎗喺身,被人控告係咎由自取。袋把氣鎗嚟做乜吖?諗住氣鎗對真鎗,定係用嚟呑鎗自盡(成把呑果隻)??出得嚟行預咗要還,到還果陣又話俾人搞,同佢哋老細戴耀廷一樣,typical港獨心態,敢做唔敢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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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典型中毒, 腦筍未生埋的細佬, 由兔仔你去幫他, 死多二錢重, 你只會使他毒上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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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馬狀會教他來生要做美國人,那就有擁槍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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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那马狀便是欺騙了他们?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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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不關兔哥事,根本是教育問題,當教育渗入政治,死得!政治是最那渣的,成年人撈政治係揾食需要,但小朋友被政客利用頗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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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兔兔的看法斷估 這玩具槍本身應該無事 威力也沒超過 問題是事主帶着去立法會示威 ....... 之前有過先例了 釘....

      宜家等先例案的 原訟MA上訴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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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老大 安得 DC : 兔兔不會和他扯什麽港獨理論的 (因為兔兔的 一定比不上 獻醜我是不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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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I am pleased then. Don't compromise your professi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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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同果位小草一樣,人地話做乜就做乜,完全唔顧後果。。。
      好彩的是小草做了污点証人暫免起訴,呢位年青人要做人血饅頭要被人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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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警方向人肉路障司機發出 [擬檢控通知書] 的幾個內在矛盾,
    以檢控去討論,
    一, 主謀或煽惑人是警方, 警員及警務處長是否會依法被懲處?
    二, 司機是遵從警方指示, 真的可以依法檢控?
    以不檢控去討論,
    三, 擬檢控通知書不應發出

    這次作為, 即發出擬檢控通知書, 是否行政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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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同意本案不應向遵從警員指示的司機發擬檢控通知書, 屬不智而非行政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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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沒有悔意, 看來不會改善的「不智」, 應當如何面對或處理?

      不智的確沒有違反甚麼,

      此事有另一層次的原則性違反:
      單一行為或有爭辯餘地, 但兩次行為(指示、執行法律程序)作為一件事去看, 神係你鬼又係你, 法律是保障守法者、該法律程序處理不守法者, 完全違反一切常識、行政主旨、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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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睇盧處長受訪問對呢個題目嘅答覆,真係愈踩愈深,公關災難!一句:“我承認發信呢個動作係沒有深思熟慮,缺乏sensitivity,並向車主致歉”,咁就好快嚟人就忘記咖啦。橫掂警務處都要賠償番果幾部車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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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講明係工作程序,可以点話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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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錯在以為是必然的程序, 錯在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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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8:29 工作柯打係邊個落? 有工作才有程序, 點解會有呢項違反一切常識、行政主旨、法律原則...的所謂工作?
      原子筆就無錯, 因為它才是忠實執行「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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