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6日星期日

白坐牢籠

我是個曾在制度中履行責任的人, 對於守規則守法的概念根深蒂固, 對於用激進違法手段爭取公義, 我一向都大不以為然。今早看到明報的報導(驕傲:她關心社會 擔心:要保護自己 何媽媽盼潔泓:爭公義不卻步), 訪問了東北案其中一個被告何潔泓及她的媽媽, 很自我感覺良好的無悔, 走了抗爭不歸路, 這些人爭取了甚麼? 值得以違法手段, 換取坐監的結果嗎? 為一時亢奮而瑯璫入獄, 再以阿Q精神來安慰自己, 美其名是為了社會、為了公義。然則, 滿囚皆義士了? 年青人關心社會當然沒有錯, 關心就可以不擇手段, 不理法規? 有些人多行不義, 面目可憎, 我們就可以在暗巷打一鑊, 就可以替天行道了?

這次眾人獲得保釋(13+3的大部份人, 若未申請保釋的人也提出申請, 也一定獲批, 律政司也不反對保釋), 顯示上訴許可可以批出嗎? 實屬未知之數。終審法院最終只是處理判刑上訴, 而非定罪上訴。定罪已是定局。批准8人保釋的終審法院常設法官李義, 在批出保釋時明言:

12.  I wish to make it clear that the grant of bail does not imply that the Appeal Committee will accept that the proposed appeals are reasonably arguable.  The applicants should understand that if they are refused leave to appeal or if leave is granted and their appeals fail, they will be required to return to prison to serve out their sentences.

上訴至終審法院, 只涉及刑期, 無論如何都不會推翻定罪。而且, 雙學三子案和東北十三子案的上訴基礎也不相同, 論案情, 十三子案較為嚴重。斬件式的服刑可能慘過一氣呵成, 別過得了聖誕而過不了農曆年。

我以前不只一次引用過終審法院周諾恆及黃軒瑋案, 當時署任首席法官的陳兆愷說過的話:


1. ... Resorting to violence or threat of violence or breach of the peace in the exercise of this right will not advance one’s cause.  On the contrary, this will weaken the merits of the cause and result in loss of sympathy and support.  The means to achieve a legitimate end must not only be peaceful, it must also be lawful.  Violent or unlawful means cannot justify an end however noble. It may also attract criminal liability.


論刑期, 十三子及三子案都並非那種"exceptional"的情況而需要終院介入處理, 除了黃之鋒在未滿21歲的情況下沒有索取報告而判監這一點, 尚有法理技術的爭辯可言。抗爭態度可以義無反顧, 拋頭顱灑熱血, 為啥? 白坐牢籠還要欺騙自己, 何苦! 不過, 講到底是個人選擇, 有人會選擇保留實力作更有意義的犧牲。

40 則留言:

  1. 陳算不算吃屎吃上腦了? 自己宣誓效忠的第二個對象是個以極端暴力奪權 極端暴力維權 極端暴力殺戮民眾的恐怖組織。

    回覆刪除
    回覆
    1. 阿兔哥, 你適宜做政務官, 像錄音機, 講來講去一個答案, 言之無物。

      刪除
    2. 可誰又能反駁嘛。 難道共產黨不是殺戮的恐怖組織嘛? 陳兆愷向之效忠的難道不是共產黨恐怖政權嘛

      刪除
    3. 你執包袱, 返去吃花旗參囉。

      刪除
    4. 你又有乜證據話共產黨是殺戮的恐怖組織........

      刪除
    5. 沒有證據啊 我隨口說的 支那豬你能咋的啊

      刪除
    6. 阿 Marina Corpse,好悶呀!有無新啲嘅嘢講?

      刪除
  2. 有邊個父母唔希望子女健康快樂成長、事業有成、自立成家、真正成長?誰希望子女犯官非留案底還講甚麽為子女感驕傲?不過價值觀呢家野,你識條鐵咩!

    回覆刪除
    回覆
    1. 雖然坐牢是人家的屁股, 與我無關, 因此感到驕傲, 我覺得愚昧。

      刪除
    2. 有這些家長跟廢青一起癲!實在難能可貴哦!
      實則香港之悲哀唉!

      刪除
    3. 做共狗還有理了。 呵呵 呈現了港豬的奴性

      刪除
    4. 我是撐為正義抗爭的, 但我不會鹵莽行事, 為一時亢奮而違法, 事後還不懂反省, 一味吹噓。你看阿兔哥, 猛烈攻擊共產政權及香港政府, 他那有試過違法被捕嗎?你可以說他鍚身, 也可以說他精人出口笨人出手, 也可以說他保存實力不作無謂犧牲。只有那些腦塞草的笨人, 策略錯誤還自我感覺良好。

      刪除
    5. 坐牢是人家的屁股,洗既係納稅人既錢.資源用錯地方,人人受到影響,不可謂與我無關.

      刪除
    6. 納稅人又無法選舉立法會議員 納稅人又無法選舉行政首長

      納稅人是烏龜王八蛋 納稅人是支那賤奴

      刪除
    7. 兔仔你入息咁低唔使交稅?抑或做厭了兔仔想做烏龜?

      刪除
    8. 或者係兔仔交稅比政府,稅款用黎照顧在囚人仕起居飲食,佢一D都唔介意.

      刪除
  3. 個個以為自己係甘地二世,入一次獄就當係不合作運動既一部分

    但記住甘地唔會要求佢D權貴朋友日日入去做公務探訪....

    回覆刪除
  4. 革命,不是请客吃饭。

    回覆刪除
    回覆
    1. 佢地似乎係幫人埋單多D。。。
      請客吃飯果班人,依家做緊''尊貴的議員''或意見領袖,享受緊外國資助

      刪除
  5. 為坐牢而驕傲,是精神勝利法的一種吧,也為他們的同路人留一點安慰,理順他們的行為和立場,自我麻醉,漸漸地越來越容不下其他意見,和平理性會變成罪,激進抗爭才是唯一的手段。慢慢地變成另一種獨裁。

    回覆刪除
    回覆
    1. 明報標題敘事正確, 寫"驕傲:她關心社會", 並不是"為坐牢而驕傲", 勿以訛傳訛.
      尾兩字"獨裁"改為"偏激"較妥當, 因為他/他們未掌權.
      中間的分析, 即他們的不幸發展歷程及方向, 我是同意的.
      以情害理, 終究是壞事.

      刪除
    2. 唔多同意BBTW既講法.
      佢地唔會因為要坐牢而感到後悔,因為坐牢已成為佢地抗爭運動既一環,亦因此以"政治犯"自居.做"政治犯"係佢地關心社會既方式.由此,"為坐牢而驕傲"並無講錯佢地.

      刪除
    3. 明報標題敘事正確, 寫"驕傲:她關心社會", 與訪問內文相通, 這是我的根據.
      亦見不到你反對此項.
      你的講法, 維持在你的講法, 若中間行文字便是你的根據, 與12:56中間與1:16中間沒分別, 即是同一意見. (若你不同意, 可提醒我一下, 便不再誤會下去)
      只不過你堅持代之而為一句標籤而已.... 咁就麻煩, 當事人不同意、明報不同意(兩者起碼沒說過)、我也不同意.
      當然言論自由, 你有權主張"他們是為坐牢而驕傲".

      刪除
  6. 除了個人價值觀影響這些年輕人的取態,還有氛圍和邏輯。
    氛圍:當時身邊多是易衝動的人。
    邏輯:你罰他、叫他不要做,他認為你反對他的為公義抗爭的理念,而不是只反對他這實踐理念之中的一部份行為而已。
    他以為若不這樣行動,便會被當權者滅去他們一派人的熱情,不能延續。他們真心不認為白白坐牢,反而覺得有價值。不竟仍有很多人擁戴,光環仍在。
    KKC

    回覆刪除
  7. 關於偷竊求助案越來越多,標少有否考慮在網頁加上如煙包提醒?
    KKC

    回覆刪除
    回覆
    1. 我不覺得有用, 那些人都是被拉到才在網上找資料, 也找到我。我怎樣呼籲都無用。唔見棺材唔流眼淚。最聽得入耳的時候是我拋出救生圈時, 如果無人遇溺, 我拋救生圈咪好似擲垃圾落海咁, 邊有人要? 我睇得好化。

      刪除
  8. 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1956427/涉掌摑恐嚇他人判囚 海關督察上訴得直?mtc=10027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1127/mobile/bkn-20171127133504886-1127_00822_001.html

    回覆刪除
    回覆
    1. Patrick Li放了他一馬。

      刪除
    2. 原審裁判官咪要受上訴庭譴責?

      刪除
    3. 判辭未出, 還不知怎樣批評。Patrick咁好人, 多數不會嚴詞厲色。

      刪除
    4. 放人一條生路,卻似對無辜被摑者唔多公平.
      好人難做也.

      刪除
    5. 刑事法不是以對受害人是否公平作依歸的。

      刪除
    6. 被摑者可否民事索償?

      刪除
    7. 可以, 但也沒有實質的傷害, 賠乜? 精神創傷? 有乜證據?

      刪除
    8. 若已見幾多便討論幾多的話, 事件本身已完整, 重點一個:
      裁判官EQ失守, effectively後半程序是爛尾, 所以結論(定罪)不穩妥, 原句寫「不公平」.

      沒有太多疑問遺下, 我覺得...
      1. 上訴官「會」認為構成罪行, 但不能結論, 因為裁判爛尾不完整, 不能據文件重審
      2. 程序上最公道本來是發還重審, 但被告已受程序痛苦, 再判無論如何含不公平成份, 被告一定因爛尾(即司法錯誤)而受痛苦比沒爛尾嚴重.
      3. 所以習慣上, 法官或控方有錯, 凡細案重審的, 放人算數. (所以我不認為上訴官有發揮"好人"性格)
      4. 民事嘛, 若此類由頭至尾不審刑事、審而無罪、或審錯散band, 三者其實差不多, 而前二者, 一般是不追沒把握的民事吧?
      5. 民事分析, 很簡單, 贏來道歉. 咦~ 搞唔搞好?

      刪除
    9. 搞民事,又要洗多一萬幾千甚至十萬八萬,對小市民來說不如去旅行散下心算數啦...

      因官錯,搞到公義不能彰顯,這是對司法制度的無奈...做小市民的只能自求多褔,盡量唔好惹上官非...

      刪除
    10. 第一行及尾句勿惹官非, 簡直是民意, 當然同意.
      餘字便不明所以了, 可能你過慮.
      公義不能彰顯是指被告? 受害人? 司法制度?
      被告(含病人身份)有牢坐過沒附加受罪; 受害人有仇報; 上訴官好波(制度使其可行)..... 全都不賴吧?!

      刪除
    11. 不過被告有罪變無罪.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