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9日星期一

暴動抗辯啟新章

在區域法院審理的旺角暴動案已差不多審結, 四個月前我曾經寫過一篇評論: 後發的自衛。到了今天, 「因警員開槍而自衛」這抗辯論調依然活現, 明報即時新聞有此報導:

警方去年農曆年初二協助驅趕小販,引發警民大衝突,涉案運輸工被控暴動罪案件續審。其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讓當晚向天開槍的交通警黃慶威出庭作供。辯方解釋因為警員非法開槍,影響了整個事件的性質,所以被告其後的行為屬自衛,但法官認為其證供與本案無相關性,拒絕讓該警員作供。

我還是不明白, 警員向天開了一槍示警, 跟本案所審理一小時之後才發生的暴亂有何關係。就算有關係, 譬如激怒(provoke)了在場人士, 使他們情緒亢奮, 也不是抗辯理由, 講成自衛, 更離題萬丈。另一方面, 這名被告(第7被告)上證人台作供, 說自己只是跟朋友在看熱鬧(食花生), 主控官盤問他時, 指出這種講法, 跟他在警員警誡下所作供辭不一致, 他又承認警誡供辭內容真確。我越看越糊塗, 這種自掘墳墓式的抗辯算是甚麼伎倆? 辯方還要試圖傳召開槍警員, 以建立警員非法開槍引致被告掟磚自衛的論據。嘩! 我大開眼界。即是要進一步確定被告有份暴亂而並非在看熱鬧。那就等同辯方也要指證第7被告在證人台作供時不盡不實了。是我看糊塗了理解錯誤嗎? I would be grateful if the learned readers could enlighten me? 

122 則留言:

  1. 辯狀是名師SC嗎? 官受影響還是甚麼? 何用為醜辯開一題啊~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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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明, 不過標題應該加些諷刺, 因為啟新章唔係事實.
      同埋最尾大聲得滯, 唔好畀小朋友影響大人嘛, 有失身段.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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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幫佢地打既係大律師莊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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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睇完,好有丁蟹自辯feel.

    八叔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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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呢班人肯定不是泛民"公義基金"果班受助人啦...

      否則請呢D咁差質素既大狀(雖然有D傻仔係自辯),真係整臭自己個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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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hey were assigned by the legal aid de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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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究竟邊個係「守護公義基金」的受惠人呢? 有無旺角暴亂涉案者向呢個基金組織成功申請受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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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既然有 legal aid, 為何不找頂級SC, 無必要幫納稅人慳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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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legal aid 不批SC 特別是9狀10狀 7狀 那個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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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马鹿一直跟着此案的, 7状就一个字, 柒.

    其实本案出1状, 3状外. 都入错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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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马老大你一定有份做這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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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没入法援署名单。。。 也无法做本案。。。 贱兔我当被告们是弟兄。。。如何能存unbiased.....无法做出sensible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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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馬狀呀~原來你用漢語拼音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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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安: took u long enough to figure that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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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兔兔,為何你不申請進入法律援助署律師名冊呢? 可以幫助你同道中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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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幫助同道不需要做他們的代表律師 其中的關節要解說 可以寫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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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想起了一句: [不見棺材不見淚]....#1 :差佬[不開槍示警] ,結果給石頭打死了, 然後全城在哭喪...#2 :差佬開槍示警了, 結果被詬病[濫權]....香港地, 你係得嘅 !!!!!!!! 歡迎那班[有青]來歐洲,(因為世界大佬是不會收你們的..),也絕對歡迎閣下來西班牙...的巴塞隆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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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很多謝ばか馬鹿先生的出現 , 沒有它, 我們不知道有另類聲音.也很多謝標少的容忍. 對這種另類聲音,一般有教養的會叫它另立門戶,沒教養的, 當然是[殺無X],刪之禁之而後快.

      我絕對不能說馬鹿是錯的. 或許幾千年後, 標準改變 , 或許我還得從墳墓走出來向它說[對不起]...但那已經是幾千年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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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由佢地口中講既"公民抗命"開始,香港已經被呢班人搞到烏凐瘴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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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来杀人政权不是烏凐瘴氣 舔刽子手屁眼不是烏凐瘴氣

      在你们支蛆身上 我见到了个劣等民族的特性 奴性 卑劣 无知 幼稚 死蠢 自私 胆怯 懦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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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很少見到討論開槍事件本身,「開槍示警」本身不符守則.
      西部牛仔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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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討論開槍不易, 因為拔槍是否恰當主要只有警方才能判斷, 涉及內部守則, 外人難以判斷, 若開槍打死人就當作別論, 到時無刑事案也有死因庭聆訊, 有jury fin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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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3:36, 我給马鹿很大空間, 他是一部錄音機, 聽得多就無乜感覺, 所以由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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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標少, 雖然是內部守則, 但不是機密文件.
      警方有談論過使用槍械原則.
      開槍示警本身不符使用手槍原則, 城市內向天開槍, 包括國際間討論其實不少. (當然是吾定的)
      香港地最近一次討論, (記得似乎有有關系人士發表過), 是澳門警察向天開槍, 彈頭拋物線在遠or不遠處尋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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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Typo 吾定=否定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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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其實可否一同配电槍?,对應不同情况.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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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講緊開槍示警喎! 未聞电槍可以玩呢一招, bro!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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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向天開槍可能不智, 但當時向人開槍仲大鑊, 打錯打死人點算。我相信就算結論是當時開槍不當, 也看不到被告可以還以掟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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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標少, 你辯論向天開槍存在可能合理性/有爭議, 是可以的.
      但不宜拿不相干的去討論或支持...
      「當時向人開槍仲大鑊」是一個錯誤的討論方向.
      你亦誤會, 我不支持任何掟磚, 此處可能只有兔仔一支公撐掟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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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但那是一個很實際的問題, 假設當時警察受襲致有生命危險的情況, 需要拔出配槍來自衛/制止進一步被襲, 那就涉及一, 拔槍不發射, 二, 射向襲擊者, 三, 以免禍及無辜又有震懾作用, 所以選擇了三。在檢驗做法的合理性, 我們除了看守則還要考慮環境及警員的state of mind. 我當然不相信你會支持掟磚, 此篇是質疑D7的抗辯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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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標少你似乎未見過我提及的「守則、不應向天開槍的討論」, 我一時間沒空找出來, 所以不打算退為常識而「深入」討論、證明我的說法.
      你說涉及的一二三, 我同意, 可是一二三並不implies向天開槍.
      一二三並不反對向天開槍(可以由四五去反對), 但並不support向天開槍.
      你需要對「考慮環境及警員的state of mind」更著墨, 理出你的支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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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而且, 1 vs 2, 才是選擇題, 用"or". 可是3並不是脫離1/2的獨立選項.
      3是複合項目, 包含 3.1 避免禍及無辜; 3.2 使用震懾作用
      前者是必然條件, 用"and", 後者可能是獨立選項, 或1,2的附帶效果.
      「選擇了三」是錯誤的討論.
      所以我既然背不出守則, 我也在避免我的一二三, 守則邏輯要經深思熟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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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我在博文無意計討論向天開槍的恰當性, 就算向天開槍是非法的, 也看不到引伸出自衛這抗辯理由, 才是這一篇的主旨。假如因向天開槍引發恰當性的聆訊/討論, 大前提是已向天開了槍, 我們先要看守則, 然後再一步步看下去, 最後才有結論, 結論可以是警察連槍也不應拔, 應該撤走etc, 我不覺得自己有足夠資料可討論, 也不覺自己有足夠常識可討論, 那涉及控制人群及暴亂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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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我由頭至尾都知道你這方面討論意欲低, 從來無誤會. (上午9:20 "討論開槍不易")
      不過你的確在有意無意越討論越多, 且包括現在的下午6:53「就算向天開槍... 假如... 大前提... 先要看守則... 然後... 最後... 結論... 應該...」
      標少, 你莫一邊討論, 一邊申冤, 被人強逼討論. 我擔當不起.

      我只表過態反對向天開槍, 一直沒提出具體論點, 反而有「不打算深入討論、或證明我的說法」, 我是從邏輯方向回應你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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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不是申寃, 其實太家在網上會友, 都採取寬容態度闡述觀點, 我無指責/責難/平反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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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標少, 我不敢填申寃/指責/責難/平反了...
      但並不影響原意, 就你當我申寃, (故"我擔當不起")
      請指導填充題: 「你莫一邊討論, 一邊『   』, 我不懂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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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我無含寃受屈, 大家講得很清楚了。要填充, 我用「申辯」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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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咪住先, 申辯是比討論更有條件性的用詞, (條件性: 申寃>申辯>討論>吹水)
      本來網博出入隨意, 你先否定討論意向, 卻承認在進行申辯?
      我無強迫討論、未見有對你誤會、簡而言之無對你作過甚麼,,,, 你申辯的題目是甚麼?
      你使我越搞越糊塗.
      E.g.某網上詞典:shēnbiàn(對受人指責的事)申述理由,加以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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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第七被告大律師 想甩暴動改控為襲警
      真是休想天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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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向天開槍違返警隊守則
      合法方式是,如判斷現場已經危險至有人將會嚴重受傷或有生命危險,警察就應該射人。如否,根本不應開槍。

      可惜整個佔中事件人治行先
      警隊上層為政治利益,全面放棄依法執法
      不然佔中9日就可以解決,等唔到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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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4:59 無聊的說法呢, 搞事的有理冇理都會找借口出來反對出來大吵大鬧的啦, 一會又可以話你有權同到盡什么的, 到時射偒射死人又可以搞再大啲的暴動, 話你沒有同情心, 可以向天開槍作威嚇, 搞事的人才是官字兩個口, 你不是不知道的吧? 現在向天開槍是可選中最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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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共狗公安被打死是求仁得仁好嘛 ..... 恐怖分子死掉, 难道还用得着为它哭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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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知否果幾位"壯士"是否準備著草去台灣,同18歲少女成世做通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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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而支蛆你真那么天真好呃 以为共狗能千秋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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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冇千秋萬代,就百年五代吧,咁起碼過多30幾年,希望壯士們長命百歲,親睹中共倒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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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u kidding me! i am talking about changes on the horizon sometime in the year of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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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今時今日,可以動搖大陸的,相信只有美國開打同臺灣宣布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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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如果台灣宣佈獨立,美國係唔會幫助再玩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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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更正: 美國係唔會幫助台灣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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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支那猪嘴砲利害
      還有啥功能
      喊要打也喊了快68年
      每次要打的理由都一大堆
      結果解散軍沒來到是支那鸡偷渡來一堆
      難道妓女偷渡來台
      是你所說的軍事侵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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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今日會唔會有人踩界, 玩叛國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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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那共產黨不叛國如何能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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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YB, 講呢D有鬼用,
      As an obiter dictum, 當當時真係叛國。 國已叛, 且立國, 如日方中.... 你玩呢D, R都唔痕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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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午11:32

      應該可以R到1美仙既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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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945年當時國府也是如日方中 但沒幾年就捲鋪蓋滾蛋了

      所以我很好奇 支蛆你們準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存亡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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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不講其他, 沒幾年, 該幾年在戰爭狀態, 如今呢? 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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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45年已經和平了 大佬你要駁勞煩 get the facts straight ...ok? 賤兔不喜歡掃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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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戰爭, 我不是講第二次世界大戰, 是指兩政權間的各據一方的敵對狀態.
      蔣政權的黃金十年在1927至1937, 你兩次說1945, (世界大戰結束), 其實是國際安定.
      你說的1945年打後沒幾年, the straght facts during 1945-1949 were:
      1945年國民政府接受日本投降, 之後由美國斡旋下與共產黨談判, 1946年國民政府搞憲法, 共產黨有本事抵制, 1947年正式內戰, 1949年共產黨立國。
      果然有一半時間在戰爭, 全時間在敵對或分庭抗禮時間。就算我將戰爭狀態修改成敵對狀態, 並不影響大局。
      最起碼一直是兩個獨立政權, 共產黨並不寄人籬下搞叛國。
      Let's get the question straight 叛國不是題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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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共產黨對抗國府 還用蘇聯提供的資源 武器人員等等 對國府而言是不是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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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兔哥哥快啲做啲嘢嚟睇吓先啦,
      話曬你都係我偶像,小弟深信現在所謂有道德政權,
      其實都是通過非道德手段構成,而擁護現政權者,其實也默認\贊成擁護非道德手段,所以我是支持你想法,但不支持你齋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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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三邊關系為何是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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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支那對著台灣都嘴泡了68年 港獨等候最佳時機又有啥不可的 其實明年就會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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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YB,

      你又詐唔知當初國民黨敗走台灣還喊住要反攻大陸, 自老蔣死後, 歷代繼任人開始明白反攻無望, 再喊連白痴都唔信, 唯有炒作另一虛假議題先至呃到選票 ----- 台獨, 自李登輝、陳水扁, 到現在的蔡英文都仲係葸葸縮縮得個講字, 而你班政治BB比民進黨班人更幼稚, 唔知死, 明年又硬來, 你班BB就真係會出事,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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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505: 既然支那真那麽屌 你又那麽着急幹嗎吶 。.... 支蛆賤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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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其實真係唔明,「如日一方」的國民政府可以敗之得咁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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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唔係唔得, 要有一個好理由, e.g.秦二世搭趙高
      不過咁, 世事複雜互動, 理由以事後為準, 不能預測!
      ~YB想掃我盲的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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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國民黨叛清國
      共產黨叛中華民國
      這是事實,不容否認

      但係
      國民黨同共產黨有冇話警察/軍隊打人,仲要返轉頭叫警察/軍隊保護

      黃絲先攻佔解放軍軍營,再封鎖羅湖河中港邊界
      先好將自己同國共比較
      而且重點係
      國共當年係打贏嗰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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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71010/57313738

    警員用細楷填違例泊車告票 退休高級督察指告票不合法

    退休高級督察被指今年大年初一於砵蘭街違例泊車而被票控,他則辯稱寫告票的警員用細楷書寫、用圓圈選項而不是橫線刪減,認為告票「不合法」。案件今開審。

    填寫發票的警員作供指被告羅希孝(60歲)的私家車泊在砵蘭街,該位置不是合法泊車位,而車上沒有司機乘客,引擎也沒有開著,他於是發出告票。

    羅親自盤問警員,質疑他用細楷書寫「street」是不合乎憲法刊登的街名,警員認為「Portland street」也是正確街名,不認為有問題。羅又指警員沒有用正楷書寫,因為有些字連筆,警員否認。
    警員又解釋,用圓圈圈出告票選項是因為較清晰,他否認亂填。羅指告票是「法律文件」,應用「嚴謹標準」和規定格式。

    I think the Prosecution's case is correct; whereas the Defence case is false. The law does not require words on a ticket to be in a particular format. For as long as the meaning is clear, the ticket is valid. What do you th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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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又一件丁蟹上身去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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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仔話寫錯日期都唔代表告票無效, 遑論小學雞的大細階?
      警務處應該收番定額罰款, 改用法庭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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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被告羅希孝(60歲)冇聊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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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退休仍是高级IP?老散升嫁?

    如果系入学堂便见習IP,呢位仁兄有点问题,,,

    做了N年,才升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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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問題的話,佢依家就唔會亂咁黎啦...

      擺明讀壞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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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應該是因為有事提早退休那種。 一般來說 高級督察要開始幾年做得很好才會升到這個級別 表現普通的只能是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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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225/16101942

      總有原因。。。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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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羅希孝加入警隊多年,01年曾獲頒香港警察長期服務獎,駐守過東九龍交通意外調查組等多個部門,他熱愛玩模型飛機,技術超群,擔任過警察模型飛行會主席,多次見報解答模型飛機的問題"

      玩飛機玩到傻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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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225/16101942

      高級督察警長警署隻揪
      2012年02月25日

      【本報訊】觀塘分區警署爆出警長隻揪高級督察醜聞!一名出名懶散的警長,最近申請「翻閹」被拒,認為是上司蓄意阻攔,多次與羅發生激烈爭執,昨午兩人在警署內同搭升降機,再掀罵戰,繼而混戰互毆,事件震驚警署,高層認為事態嚴重,交由東九龍總區重案組調查,其中警長涉襲擊被捕。

      被捕警長54歲編號2××0與高級督察羅希孝同屬觀塘分區雜項調查小隊,羅是該隊指揮官。

      申請翻閹不獲批准

      消息人士透露,該警長在警隊中口碑不好,被指工作懶散及常「射波」請病假,多次被上司評價工作不力,列入「健康問題人士」,不准佩槍,處理文職工作。

      消息續稱,該警長已54歲,退休在即,他曾申請翻閹以簽約形式留在警隊,惟不獲批准,他懷疑有人從中作梗,在行為簿上評語下等,遂對頂頭上司羅希孝懷恨在心,曾與羅發生
      多次正面衝突,令兩人素有積怨,但就沒嚴重到當眾打架。
      事發於昨中午12時許,兩人同在觀塘分區警署當值,結果在升降機內狹路相逢,有人「玩野!」亂按升降機樓層。 羅出言指責,雙雙按捺不住爭吵起來,隨後大打出手,同袍見狀制止,將兩人隔開,同時通知上峰,其上司大為吃驚,認為兩名警務人員公然在警署內打架,嚴重違法違紀,需嚴肅處理,轉交東九龍總區重案組徹查,重案組探員曾接觸兩人,經調查後將被指襲擊羅的警長拘捕,准以保釋候查。

      羅希孝加入警隊多年,01年曾獲頒香港警察長期服務獎,駐守過東九龍交通意外調查組等多個部門,他熱愛玩模型飛機,技術超群,擔任過警察模型飛行會主席,多次見報解答模型飛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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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標少,抱歉义开话题。

    爵士的律师,可反对这磴據吗?
    点知Relevant呢?
    二,可以提上法庭,即代表兩个人【李及曾】同遊?

    曾蔭權夫婦遊巴塞倫敦 李國寶同期亦離港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1010/bkn-20171010092132515-1010_008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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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oo.cc的寫法, 是【曾及李同期離港回港】一事經盤問辯方證人時帶出, 屬案情環節, 並沒有表明是「證據」.
      報導沒有寫出「證據, 它的用法是證明李曾同遊」.

      刪除
    2. 收神秘人资助保鏢,特首當然欠人情!

      但特首辦京高官,放錯了利益衝突的焦點!
      特首因保鏢被免费升呢住那间贵野,而间接收了利益!!
      另外,保鏢冇利益 衝突,他保職务才住五星洒店。
      如他全部负担,便要提早回港!


      引用
      東方日報A2:控方指李比曾早一日出境 遲一日回港
      .....
      ....
      不過,蔡傑銘指,並無任何資料顯示曾蔭權該名朋友是誰。主控官另外引述特首辦對保鏢請示的回覆,指出特首辦認為曾的朋友此舉只是出於好意,不會構成利益衝突,亦不會令特首、特首辦和政府欠下人情,所以批准由「朋友」代付。

      主控官問蔡傑銘,如果不知道那個「朋友」的身份,特首辦如何去判斷接受他的付款不會構成利益衝突?蔡傑銘回答時承認,在此情況下作判斷會有困難,但就指出這次是要考慮保安人員能否接受上述利益。由保安的角度來看,雖然不知道利益給予者的身份,但在考慮會否有利益衝突時,會較考慮應否讓特首接受利益來得容易。
      .....
      ....
      ..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1011/bkn-20171011033003398-1011_008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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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點解唔知"神秘人"身份? 是吾辯方使用不答辯不提證供權利?

      刪除
  12. 請問大律師公會會唔會對林大律師作出處分 ?
    =====================

    6度「吹波仔」不果 大律師認兩罪候判

    星島日報
    2017年10月10日 下午12:37

    【星島日報報道】隸屬於知名金葉大律師事務所的大律師林凱依涉於觀塘繞道超速,被警方截停後,曾6度進行酒精呼氣測試,惟因呼氣過輕終未能提供呼氣樣本。林今於觀塘法院承認超速駕駛以及體內懷疑有酒精的人沒有提供呼氣樣本兩罪,案件押後至本月24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會報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

    辯方求情時承認,被告事發前飲了2到3杯白酒,才駕車返公司。裁判官質問為何被告終未能提供呼氣樣本,辯方解釋被告是一時愚蠢犯案,並深感悔意。辯方又指,事件中未有人受傷,而被告亦非完全喪失駕駛能力下超速,望可判以較大金額罰款。

    裁判官指,被告過往有4次超速罰款紀錄,所有判刑考慮仍開放。

    法庭記者:李慧娜

    建立時間:10:51
    更新時間:12:37

    https://hk.news.yahoo.com/6%E5%BA%A6-%E5%90%B9%E6%B3%A2%E4%BB%94-%E4%B8%8D%E6%9E%9C-%E5%A4%A7%E5%BE%8B%E5%B8%AB%E8%AA%8D%E5%85%A9%E7%BD%AA%E5%80%99%E5%88%A4-025100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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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呢處不是大律師公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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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若罰款的話, 不必嚮應辯方呼籲, 輕易上萬.
      不提供呼氣樣本, 若情況嚴重或需阻嚇, 初犯也可即時收監.
      所以緩刑可能性較高. 等報告.
      個人意見, 公會方面, 除非刑事定罪夠料, 如果唔係涉案與職業沒直接關係..... 雖然明眼人都知誠信智力控制能力都有問題, 但不宜作為理由處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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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22

      吹下水,可以嗎?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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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建議開頭: 請問=>你估, 似返吹水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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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22

      依你的邏輯,大律師的問題,應向大律師公會查詢; 咁,法庭案件問題,亦唔應該係度問喎。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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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22

      或者依你的建議,每問一個法庭案件問題,要在開頭加上「請問=>你估, 似返吹水」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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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果然係吹水專家, 順手洗埋版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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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其實金葉大律師事務所林凱依大律師 Barrister Jacqueline H Y Lam of Gilt Chambers 會唔會要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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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On the brim of a suspended sent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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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Could she have used Paul C L Leung's defence?

      http://the-sun.on.cc/channels/news/20060330/20060330023953_0000.html

      大律師梁照林去年在中環駕車失事後,拒絕向警方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化驗而遭檢控,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審訊時,梁照林請來「鋼鐵陣容」作辯護,兩位資深大律師清洪及駱應淦,分別擔任辯方證人及免費辯護代表,結果裁判官認為法律規定警方在抽取血液樣本時須得事主同意,梁照林當時身體狀況是否適合成為疑點,遂判他罪名不成立。前線警務人員則擔心裁決會影響日後執法。

      四十七歲的梁照林,被控於去年六月十二日凌晨駕駛其平治座駕時,在中環干諾道中西行線失事撞壆至四輪朝天,送院搶救後拒絕向警方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化驗而被檢控。

      控方證人余姓警員供稱,當日他在意外現場見梁照林血流披面,身纏安全帶倒吊車內,以微弱聲線說:「救我!」他撬開車門救出梁照林時,其身上傳出酒氣,送院搶救後,醫生斷定梁照林不適宜做呼氣酒精測試,但可作血液測試。另一名程姓警員供述當時「拍醒」梁徵詢其意願,梁拒絕提供血液樣本。

      清洪以辯方證人身份作供稱,當晚他趕往醫院探望梁照林,梁處於半昏迷狀態,不能答問題和簽名,警員要求梁提供血液樣本時,他認為梁的狀況不宜作出決定,遂建議梁妻先與醫生商量。

      裁判官指出,從醫學角度上看,任何時候皆可替病者抽血,但法律規定警方在索取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前,要先得到事主同意,故梁當時是否清醒是案中關鍵,而梁當時是否具合理的思考及判斷力,理解警方的要求與否都成疑問,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劉錦華稱,判決會令警方執法「難做冲」,他指出醫生具有專業意見,認為當時情況可做血液樣本測試,法官應考慮醫生的專業意見,不能單憑證人指當事人半昏迷便接納其證供,而不考慮醫學意見,但他坦言對這樣的裁決「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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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I don't know. Her physical state might not be the same to avail the same course for her to t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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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Paul C L Leung case唔係好唔同咩? 講緊血液樣本, 仲另加不清醒, 另加醫生.
      反而我想知, 算唔算係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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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Barrister Paul C L Leung should not drink and drive. In fact, in my view, Barrister Paul C L Leung should not drink anything with alcohol in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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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劉錦華的「無辦法」, BBTW問的法律漏洞, YB點睇?
      ~YB想掃我盲的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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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律政師可有考慮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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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睇過條例, OK喎, 不是漏洞。
      如果C L Leung對自己的法律認識有信心, 不必用凸兩位SC, 晒錢, 必然勝訴。
      因為警方用錯程序, 明明「有辦法」, 自己錯失時機而已。

      2:51, 我意見是上訴必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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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仔兄可否和大家分享警方有甚麼正確程序或「有辦法」可用?

      敬希賜教,謝謝!

      匿名 (上午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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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我都等緊兔兔大狀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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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等唔到, 哭啊~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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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个大狀多条隐气罪!
    引用
    (5)任何警務人員在根據本條向任何人要求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時,須警告該人沒有提供該樣本可遭檢控。
    (6)任何人無合理辯解,在根據本條被要求時,沒有提供呼氣樣本,即屬犯罪 ——  (由1999年第50號第3條修訂)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如屬首次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或屬在根據第39、39A或39C條被定罪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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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昨天車禍死掉個藍帽子 FB上一片叫好

    沒有無緣無故的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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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阿兔哥, 我憎你個小學雞總統也不會對槍擊案死59人叫好, 好心喇, 去你那些盲毛處鼓掌, 這裏留給有人性的人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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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恐怖組織的幫凶死掉你會不叫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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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藍帽子唔一定係藍絲,馬狀可有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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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馬兄,
      你在港交税,根據你的理論,亦即你支持政府恐佈運作..你是否會自裁以謝你的同伴.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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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YB,

      你偶像大口Trump就快去拜會你所謂的"恐怖組織"亞頭, 你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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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That 堪情懷 I suppose jealous inst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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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安: 向过5屎經血布宣誓效忠的就是恐怖组织的帮凶了
      billhk: 谁说我缴税了? *笑*
      243: 我国以前也和伊拉克建交 但后来却把伊拉克灭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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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1012/20180566

      馬鹿兄:看看死者嘅背景、家人嘅傷痛。惻隱之心,人皆有之。沒有了,小心變成人不是人。

      馬鹿兄將來戰死了,我亦不會說抵死的。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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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馬鹿又來玩經血這一套了, 真心覺得佢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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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馬兄,
      你租屋不打厘印?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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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28: 呵呵 你來本BLOG不就是因為偷竊衛生護墊被落案嘛?

      356: 我會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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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在這個BLOG留言的, 睇怕只有馬鹿你才會拿衛生巾來玩的啦, 而且還是要玩有經血的, 死變態!

      香港工作受薪不用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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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美國公司支薪可以唔交稅?
      但有消費都有交間接稅⋯⋯
      冇的話,唔通兔兔係~~~
      1. 美國版五毛,真身唔係香港
      2. 超級軟飯王,有人包
      3. 外交官,一切公數加交下屬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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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應該是以下:
      4. 自欺欺人
      反正馬鹿一向都是精神勝利法, 不夠人講就開大絶照不划停的人身攻擊、侮辱別人, 然後就當自己成功駁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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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Barrister Jacqueline H Y Lam of Gilt Chambers should not have attempted to drive a car after consuming alcohol. One big idiot with poor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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