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8日星期五

公審

明報今天這即時新聞搶眼: 搭巴士背包霸位推老婦 28歲女判社服令 官:不要公審知錯的年輕人 (14:07)。這件案我沒有評論過, 但在《掃把星》一文有人留言提及。驟眼看這女士霸位, 欺負阿婆, 還要打女司機, 豈有此理, 扺鬧。這個年代資訊發達, 傳媒也可以互動, 讓讀者留言評論, 這女被告不被人公審才怪。公審在某程度上反映了社會的價值觀, 惡行受到唾罵就反映出大眾對這種行為的不齒。不過, 大眾卻不掌握這被告的背景, 就不能了解及體諒她犯案時的心態。法官索取了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並沒有在第一堂就罰款了事, 已是盡責的做法。她無需感化, 感化官很明顯在報告中反映了她的悔意, 她一開始就認罪, 也是初犯, 判她一百小時社會服務令已不屬輕判。

不要公審知錯的年輕人(非年輕也用得着), 談何容易。網絡太發達, 未到法官審, 網民已先作預審, 這是言論自由的一部份。法官判案同樣受到公審, 有點自身難保。我相信只要尋找不同媒體報導來看, 也看到不少公審法官的留言。這年代, 在自由國度, 就是這樣。一下子瘋傳, 無遠弗屆, 不論好事醜事都可瞬間傳千里。熱烘烘的討論, 然後加鹽加醋, 事實本身就走樣了。如果只看先前報導不看跟進報導, 公審卻得不到全面資料, 就會出現不公平的公審。能掌握全面的資料, 公平的公審其實也不是壞事。可惜一般人發表慾強, 探索慾弱, 看了一兩點就以為已窺全豹, 肆意胡亂批評。言論自由嘛, 也有弊端, 我們享受自由, 也要承受其附帶的惡果, 現實就是這樣。正如民主選舉可以選到個壞領袖, 專制可以出好皇帝。前者有選對/選錯的自由, 後者只能靠好運。前者可以被公審, 公審後者的人卻不用審, 被失踪, 被秘密處理了。嘿! 可以公審原來也可以很幸福。

40 則留言:

  1. 什麼被失蹤、被秘密處理?
    你好大的膽子,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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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無一條叫誹謗國家罪先? 我無煽動國家去行使使人失蹤權, 如果有, 都只能是煽動國家執行非法行為罪。在自由國度, 人到無求膽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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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家嘅法怎得平民去詮釋!高鐡通車後,標少去西九可被坐高鐵回國處理!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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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規定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2012年3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就民間爭議作出回應,稱「在我們國家(中國)沒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坐五年啫。都唔係11年。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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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你嘅講法咁似林太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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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Terry,

      Main culprit坐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有機會一定去坐, 唔係坐監, 係坐高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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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都想坐,不過老婆極唔鐘意返大陸。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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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每次都是飛入去, 現在興趣也減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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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真唔明一日出出入入大圈國土有幾多千萬人次, 咁大圈一日拉咗幾多個乜乜你波、小波? 汪洋 (唔係指大盜)? 我輩小蟻民堅信大國政治嘅嘢, 真係無鬼唔會死人, 大圈唔似那些無王管、盜賊橫行的小國如索馬利亞、也門, 要在國際立足點都要顧下面子唔敢亂嚟, 畀敵人執住話炳大做文章就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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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傷港畀爛果、人言報、日月報嘅單邊報導(報憂不報喜) 搞到思想混亂和偏離現實, 既然傷港人普遍認為所接受嘅大英教育思想和文化咁鬼優秀, 應該係金鋼不壞, 百毒不侵, 何解仲要怕被大圈土八路思想文化侵蝕污染…?

      傷港人不知如何變蠢!既然咁討厭大圈人, 可以好似美帝、日霸咁主動出擊, 以全方位多方面進行文化滲透和經濟侵略, 以"良幣"驅除劣幣, 以身教言教示範大英高級文明, show quali嘛!為乜優秀嘅傷港人仲咁怕得要死, 玩隔離, 玩自閉, 然後猛呻冇機會?唔明!再講衰的, 有機會就應該報仇咁報, 點解咁蠢, 仲要將自己縮到透唔到氣, 連搭火車都話驚甩脾, 睇下中國史就擔心怕被洗腦, 睇下殘體字就話文化思想被污染, 咁驚就唔好去星馬、紐約、洛杉磯、多倫多同溫哥華旅遊啦, 四處都避無可避聽到大圈語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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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憲法上的關注跟大圈語無關連, 一地兩檢在執行上是否違反《基本法》才是反對的焦點。再收窄來講是全國性法律是否應在西九施行, 所以我在早兩篇的留言討論就建議盡量規限全國性法律的可執行範圍。提出憲法問題也不一定是討厭大圈, 這類問題是要具高瞻遠矚眼光的人去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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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英國學者 (Martin Wolf):西方眼中最大的“中國謎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WsPlaD6a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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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李世默的TED我也有看, 都是以經濟發展為依歸。每年花多少錢去維穩呢? 個人自由和權利要妥協到甚麼程度來交換經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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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老美又係時候要“剪羊毛”

      http://www.yuxiang.orgs.one/show/6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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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大英也不甘寂寞趁機揾著數

      http://www.tkw.orgs.pub/show/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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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台教授:林金源)

      https://presciencetw.blogspot.hk/2015/12/blog-post_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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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更正

      (遠望:文/林金源教授)

      https://presciencetw.blogspot.hk/2015/12/blog-post_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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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更正

      "超越國共, 擺脫美日, 讀懂中國" (遠望:文/林金源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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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民进党遮世人双眼,不愿正视大陆发展,甘做诈骗集团 (台灣 cti)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eSecCRt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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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嘅然法院審訊可以自由旁聽, 有咩理由唔可以電視直播、錄影, 人人都睇到審訊過程, 自然比必需接受媒體或網絡的二手訊息好.

    而且由傳媒報導睇, 法官審案時, 經常發表太多和案件無關之個人評論, 例如"不要公審知錯的年輕人", 在其他政府部門例如警察, 講這些一定會被投訴, 而且大多投訴成立. 為什麼法官總是有一些古老的特權而不願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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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撇開電視直播所需的資源不去講, 值得把雞毛蒜皮的事播放嗎?

      "不要公審知錯的年輕人"這句也不見得偏頗, 法官同樣可被投訴, 你去投訴的話請問這句話有甚麼不妥? 法官又沒有越權, 又沒有禁止報導這件案, 這句話其實是叫大家給這女子一個改過的機會, 不要追殺她。法官有甚麼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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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審案應莊嚴啲,無必要的說話就不必要講。咁講法就算判得重,人們也會有偏私的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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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還有若在審公小姐一案時講呢啲說話唔知會有何後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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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不跟你爭拗落下, 我不覺得這句話偏頗。另外, 12:57這句我看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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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電視直播可能有頻譜問題,做唔到.
      不過如果搞個線上播,或者只播聲無畫面既線上電台,其實一D都唔貴,唔難做,只差在有無呢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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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問題在現在法庭嚴禁錄影拍攝錄音
      而呢三種行為,完全睇唔到會有咩影響公義
      甚至更能彰顯公義
      但就因法庭古老特權而被禁止
      因科技和人權發展,社會以至政府都在改革
      但就是法律與醫療此兩個最大特權階級,在拼死維護舊日特權而不願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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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不一定是專業保護主義, 這問題也非三言兩語可以講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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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振聰案你是指當初龔如心被拘捕檢控行使假遣囑案? 你可以看我那篇14,000字的評論: 《從爭產案看終審法院》 https://billsiu.blogspot.com.au/2011/01/blog-post_6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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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下午12:54
    法官判刑後講也無妨
    這句話看不出影響整個案情判刑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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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可以唔講又何需講呢,是在審判網民嗎,現今民主自由社會,每一單案都有很多人去講,你這樣一提,就令人覺得你在判案時有被網民影響,呢個係合理推論。在陳鎮衝呃錢案,若法官一樣有云陳生已飽受網民辱笑等等又會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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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如果這樣說Dufton判七警也受到市民大眾或
    泛民影響之嫌?
    那辯方是否一早要求永久終止聆訊?
    因被告受到不公平審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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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我無記錯,陳振聰案當初有set down for publicity argument, 後來改變策略vacate the hearing。原審法官Andrew Macrae在Nancy Kissel案也處理了因被告的案件受廣泛報導可能帶來審訊不公的永久終止聆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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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果真如此,所有城中名人等就真係做乜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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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相信有,但個官好嘢,無咁講,免落人口實,更免成為日後上訴有力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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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
      小弟突有奇想
      以後犯案自拍或找人拍然後放上網
      跟住來個以publicity argument為由
      咁以後什麼案都不用審哈哈哈哈!
      純屬攪笑
      下午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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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雖然你開玩笑, 但我也要提醒你不要在思想上蝕本。首先, publicity要做成prejudice即是你被公眾鬧爆, 仲要係jury trial, 即係大鑊嘢, professional magistrates and judges一定可以direct their minds to exclude prejudicial matters. 到其時公審釘完仲要畀法庭釘, 死唔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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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那就該底死hehe...
    下午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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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無屍謀殺案上訴得直,發還重審。HKSAR v Chan Man Sum, Ivan CACC 273/2015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mobile/ju_mbody.jsp?DIS=110540&jlang=en
    標少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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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偷包那篇的留言評過幾句, 要重審, 不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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