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0日星期一

又講辱警罪

七警判監後, 又有人倡議為辱警罪立法了。

涂謹申:會否處理警「辱民」問題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表示,明白警隊初期對判刑或有情緒,但須冷靜分析辱警罪立法的利害,他認為就辱警罪立法存很大困難,「辱警定義如何肯定恰當?質疑執法是否辱警」;又指倡議辱警罪的同時,當局會否處理警員「辱民」問題,令法律公平對等,亦將是社會關注,囑警方冷靜思考可行性。另一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則認為,在社會撕裂氛圍下警隊已成「出氣袋」,「保持尊嚴方可執法」,她認為政府至少可先就立法展開研究。

(20/2/2017 明報節錄)

我以前為這題目寫過6篇(連結在此):


我不想重複以前講過的說話, 真的不要花時間去立法, 訂立到也經不起違反《人權法》、《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的挑戰, 拿捏平衡點不容易, 但言論自由會佔優, 英國在2014年2月也正式廢除了辱警罪, 皆因考慮言論自由的因素。涂謹申講當局會否處理警員「辱民」問題, 那是明顯的廢話, 警察對待市民不禮貌, 長久以來警察投訴課都有處理。真的立法, 就禁止任何人侮辱其他人, 但在立法會就未能通過了, 因為議員又怎肯放棄這種權利, 真的立到法, 到其時又要爭論那詞語是辱罵抑或問候呢。所以, 何必呢? 何必立法, 不如靜心等待社會的改變, 只要一場劇變, 大家就不會花心思在互相仇恨鬥爭, 當自身難保, 天災降臨時, 就沒有人去辱警了。或者我講得黑心咗, 但是我想不到解救辦法。或者咁講, 有無人發現家中有竊匪, 會打去報警, 然後話我屋企有賊, 快啲派黑警嚟, 或者救命呀! 黑警救我!

22 則留言:

  1. 只有法官永遠remain in favour 鬧法官罪是經得起人權法,基本法賦與的言論自由。條罪是法官定,法官審,法官自己制約,三權制衡,法官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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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咁講又不太公道, 侮辱法官受到制裁是保障法官背後代表的法治精神, 不是個人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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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侮辱警察受到制裁是保障執法者背後代表的良好社會風俗道德精神,不是個人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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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雖然我撐警,但也難以支持訂立辱警罪。(反而禁止蒙面應該認真研究...)

      「侮辱法官受到制裁/藐視法庭罪」是法治理性所催生的一個機制,因爲理性告訴我們這是維持法治和社會制度運轉的基石,不是無的放矢。其他例子有:訴訟時限、訟費相關制度(e.g.據説控方有政策一般不會要求刑事案的被告支付訟費)、還有 某些訟訴的申請人需要“關佢事”(不知locus的中譯爲何?)和法庭批准 等等。
      基於現代社會擁抱言論自由這個核心價值,禁止羞辱公職人員的保障範圍只能縮至最小,即法官身上。設使我們以同等力度保障警察,那其他執法人員呢?(食環就經常被人問候),或曰其他公務員?或曰首長級高官(e.g.指罵一哥)?
      其實現在連法官被咒駡都經常忍氣吞聲了,但適當時候還是會出手的。這是爲了殺一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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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條罪是法官定(定罪),法官審」是同一件事不是兩件事, 你數錯手指。
      審案由裁判條例及法例本身制約, 況且程序有問題或有不同意, 可以上訴, 算一種制約。
      但上訴順時間進行, 雖有"制約", 但不是你文意的同時互相制約了。
      所以, 其實你講乜野「法官獨大」, 討論論點其實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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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良好社會風俗道德精神
      呢樣從來唔係法律直接做既野咁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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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侮辱任何人或機構都會對社會風俗道德產生不良影響.
      結論:支持立法禁止任何人侮辱及問候他人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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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唔多明點解言論自由同辱警罪有衝突.侮辱同批評兩者之間既分別,正常人應該都能理解.侮辱他人本身就係以他人既情感傷害為代價為自己感情作渲洩,除次以外並無其他實際功能.例如示威者問候警方老母,並不能令警方和平散去;問候交警老豆,牛肉乾亦唔會平左.以言論自由保障去侮辱他人既權利,根本無意義,更講唔上係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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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警察係well paid,係納稅人養,人工包埋俾人鬧同埋要帶埋屋企人一齊返工!
    但其實警察都要納稅架,仲分分鐘多過依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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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咁講就有點那個,警察不是白支人工唔使做。你話 "人工包埋俾人鬧同埋要帶埋屋企人一齊返工!",有何根據?何解警察的 job specification 無明確列出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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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同你同一睇法that's why 我指出警察都要納稅,仲比依班刁民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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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來一場誤會,現在明白了,請 Don 兄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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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就算訂立辱警罪,法官都係會放人的。
    所以辱警罪要這樣設立,任何行為及語言會對法官構成蔑視法庭罪用同樣字眼針對警察,就觸犯辱警罪,舉証標準同蔑視法庭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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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執法搞掂。繼而依此「舉証標準同蔑視法庭罪一樣」標準設立「蔑視『行政』罪」, 保護對象是任何公職人員, 這才大功告成, 比較公平。
      除保護公僕外, 更應保護當家主人, 禁止侮辱公民!
      即係標少的「禁止任可人侮辱其他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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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金鐘毆兩警 佔中示威者囚10月【案件編號:ESCC302/15】

    http://news.mingpao.com/pns/%E9%87%91%E9%90%98%E6%AF%86%E5%85%A9%E8%AD%A6%20%E4%BD%94%E4%B8%AD%E7%A4%BA%E5%A8%81%E8%80%85%E5%9B%9A10%E6%9C%88/web_tc/article/20150717/s00002/143706881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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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也不算重判, 我以前翻閱過200多宗襲警關連的案例, 有些判得很重, 暴徒行為, 可以再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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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在行政系統受司法系統制肘
    法庭同司法系統都應受行政系統管制
    唔係我講先嘅
    大統領 羅斯福大人先係始創者
    最後以元老院跪低,大統領收手作結

    個人意見係
    香港人政治水平唔夠玩普通法
    道得水平更差
    大量立法標明及提高行為底線
    社會先可以有效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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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標少:

    用英國POO嘅section4A 作為基礎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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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那會使英國廢除辱警罪失去了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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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ection (4), (4A) , (5), Public Order Act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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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o some extent they can be used but I don't know if the Bill of Rights is stipulated in UK, whether a mild tone abusive can be criminaliz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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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ctually, I always think Hong Kong should entirely copy the Public Order Act 1986 instead of 'now' Public Order Ordinance. If so, it would decease a large part of argument in pro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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