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4日星期五

葉劉你好嘢!

【特首跑馬仔】反對辱警罪立法 葉劉淑儀:過程激化矛盾不利和諧 (19:18)

特首參選人葉劉淑儀公布更新版的政綱並召開記者會,會上被問到警察員方組織前晚(22日)舉行大會,有意見要求立法保障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免被侮辱,亦有警員自比為被納粹德軍迫害的猶太人。

葉劉淑儀表示不贊成立辱警罪,因討論過程只會激化矛盾。她亦指可能前線警務人員對國際事務認識不多才會有相關的猶太人言論。

葉劉淑儀指如果有立法會議員以私人條例草案或政府接收草案為辱警罪立法,反對議案的議員會拉布,迫使政府撤回,辯論的過程亦會激化矛盾,非常不利和諧。葉太指她亦曾向保安局提問,現時有什麼條例可以懲處侮辱公職人員,她指政府提出了很多條例,但不曾檢控。

葉劉淑儀說香港採用普通法,原則是很難以言入罪。葉劉淑儀說政府表示「如果一條條例難以通過,難以檢控,檢控又難以定罪,個後果仲差。」

她重申理解前線人員遇到侮辱會不開心,但相關條例只會激發矛盾,認為政府應該鼓勵提高香港的文明程度,使所有人都不說粗口,她更指自己也不喜歡粗口,打趣說早前蕭若元與她做訪問時沒有說粗口,感到很高興。

葉劉淑儀亦提到她亦有出席警員的大會,當晚只有一個警員說粗口,認為對方太激動。

至於猶太人言論,葉太則稱源於對國際事務缺乏認識,她指自己過去都有犯類似的錯誤,例如指希特勒也是民選選出,德國總領事其後向她解釋不要胡亂提及希特勒及猶太人的種族清洗,因德國當地對相關事件很敏感,她表示:「我都唔識喇,何況係一位警員呢。」葉太指一名前線警務人員可能未必明白,但相信現在大家都已經知道。
(24/2/2017 明報即時新聞)

看到報導葉劉表達反對訂定辱警罪的新聞, 我真的訝異, 葉劉一向受到紀律部隊的擁護, 如果叫紀律部隊從4名特首參選人(4名以外的我只能把他們視若無睹)中挑他們心儀的一個, 我想非葉劉莫屬了。葉劉曾是入境處長, 也做過保安局長, 跟紀律部隊一向都關係密切, 所以警察大會她也去撐場, 撐場之餘卻敢發出反對聲音, 我對葉劉另眼相看了, 她甘冒失去一個十分鞏固的堡壘, 也夠膽作出這番言論, 我佩服。首先, 有個別警員自比被納粹德國逼害的猶太人, 這言論不值得造文章, 個人感受的宣泄, 不涉大是大非, 不用提升到更高的討論層面。參選人無需認同或不認同, 警方發言澄清卻有需要, 因為集會人數多, 在某程度上可能給人一種警察整體立場的印象。個別警員為了渲泄而講的話, 其實也無需深究。以實際粗口來舉例, 會自損形象。不過, 如果只是個別事件, 也不值得進一步討論, 否則又會沒完沒了去挖掘那些粗口事件來重溫了。我腦海中就浮了幾宗出來: 林慧思的what the fxxk, 馬恩國的you are not even a fxxking Chinese, 梁天琦在選管會的發佈會問候馮官的母親。我覺得不值得討論就是不想有些人使用雙重標準來自掌嘴巴。

我對於葉劉所講: 香港採用普通法,原則是很難以言入罪, 這說話是甚麼意思呢? 所謂以言入罪, 一般是指空口講而沒有實際行動, 故此不構成刑事罪行, 正如宣揚港獨的人, 沒有揭干起義, 只在發噏風, 就不會因此被檢控。套用在辱警行為方面, 我就不能理解了。辱罵或侮辱警察, 很明顯只留於口舌方面, 如果真的立法, 也基本上涉及言辭, 譬如有人罵警察為「黑警」、「共狗」、「警犬」、「死差佬」都只是言語上的侮辱, 而不是實際採取甚麼行動。我一直指出最大的問題是怎樣在言論自由方面取得平衡點, 所以就算訂立法例在立法會可以通過, 法庭那一關也未必過得到。

葉劉這種表態是不是為了爭取提名, 我不得而知。起碼她夠膽不附和盲撐, 勝過城大那位尊貴的教授, 我都為城大的法學生擔心, 他們那裏竟然可以容得下兩位這類質量的教授, 一位不懂刑事法在胡謅, 另一位連《基本法》也想推翻, 不是嗎, 在質疑香港洋法官的存在需要。

我一直都希望香港是個可以安居又文明的社會, 在公眾場所可以少聽到粗言穢語, 可能有人覺得我迂腐, 講粗口沒有甚麼大不了。曾經有讀者留言說, 單字的粗口在大學裏是時常聽到的, 不論男女都不以為忤。我不會鼓吹為不准在公眾地方講粗口立法, 如果社會的風氣發展成這樣, 語言貧乏成這樣又廣被認受, 又何必立法呢? 否則可能要立法規管去完廁所唔洗手的行為了。一個有質素、文明、有教養的社會, 做出侮辱別人的行為而不為別人所側目, 這個社會的質素之低, 也不需議論了。除了立法規管, 也有很多途徑可以改變社會的風氣的, 認同我這看法的人要先由自己做起, 也不去附和不文明的人, 繼而游說周圍的朋輩同儕。正一你見狗黨行為, 你羞與為伍, 繼而疏遠, 抑或附和奉承, 樂與成群, 成為狗黨, 在民主自由社會裏, 是不受規管的選擇, 那又何需立法呢? 

51 則留言:

  1. 標少,
    葉劉一向不是我杯茶,但她這次確實表現出紀律部隊領導人的情操.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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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梁美芬提私人草案係政棍本色,盡量發酵事件,發揮剩餘價值。
      葉太臨大節不可奪,值得鼔掌。希特拉有民意授權是事實,只是跟23條立法無什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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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毒果依家似乎要將呢個猶太言論去煽動市民仇警,這又是傳媒做的事嗎?

      明知係一時之發洩,但為了反政府不惜走去將件事發酵,呢種傳媒真係好卑鄙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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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葉劉好波! 大將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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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三萬多人!
    都應該有一半警察!
    警察先集會、跟著遊行、再來個大罷工!
    解放軍大條道理!
    入城接管!
    維持治安!
    一拍兩散!
    皆大歡喜!
    萬歲!
    萬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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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確實有需要從大學校規着手去教育、管束學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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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Fyi, 電子版香港法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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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好似無得在ordinance 中search for words?

      有冇試過得唔得?我暫未知道如何去search for words.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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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可以在search Hong Kong legislation 設定查哪一法例查哪一字,如在HKLII 查一樣,不是很方便。

      View legislation mode 時好似不能直接搜查。

      Download ordinance 後又好似不能直接在法例中搜查。起碼用iPad 不能。用電腦試下有無分別。BLIS 下載後可以直接在法例中搜查。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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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還在試用, 未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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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話法官是狗官,為何有問題。問候法官的娘親,為何會影響到法庭的地位,法官的娘親就算已前是法官都應該退左休。用1萬打法官又沒行動為何被拉,都係講下啫!
    標少是否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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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咁我問候你老母都無問題啦,反正你老母都一早死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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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匿名兄3.08

      你真係覺得無問題?我覺得你星期一去法院門口去講上述的話,記著一萬蚊打法官。嗱。你話你用講吓無行動作為抗辯理由。你將會知道有無問題。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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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匿名3.08, 辱罵人無問題, 閣下可以把母親照貼街招, 叫人辱罵, 隨便。

      用1萬叫人打法官有無問題是一個法律問題, 大陸果條友講我哋無佢符, 因為涉及司法管轄權(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如果在香港你就咪試, 一定拉你inciting people to commit assault。最好唔信我講去試下。我第一條想到的是Section 9(1)(f) Cap 200, 另外就是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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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掉你同打你都係動詞,點解掉人不會比人告,打人會比人告,你話掉人需要脫衣或特定的場所,但打人都需要暗黑的場景,起碼被告認唔到佢,打人同時需要最好脫衣,這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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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某人試過喺whatsapp一句"你因住我溶咗你"而被告刑恐, 最後要攪BO
      "X人娘親"反而一直以來都冇問題
      我其實一直唔明條界線喺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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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分別是可執行性。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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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七警若上訴應減刑期" ( 馬恩國,2017-02-24,香港電台網站,左右紅藍綠 )

    http://programme.rthk.hk/rthk/tv/programme.php?p=4101&d=2017-02-24&e=416341&m=epis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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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馬大狀可能講大咗, 講到七警刑期上訴可以大減, 這可能是false hope. 可減不等如可大減。另外, 講以言入罪, 是兩個層面的東西, 只是口講可以犯法的控罪也不少, 並非只聲稱三合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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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平自由人人都响往,為何要難阻呢?難道要用甚麼德道規範去限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啊!
      公平不是絕對的嗎?
      人權自由不可廢啊!
      政府官員,甚至是警方處事不能有任何偏頗、偏差、任何敵意、任何不公開標準,因為你是受過訓練,有出糧啊!但又怎麼大炮們又這麽不專業、這麼的偏頗、偏差,時有大炮說法南轅北轍,更像是無接受過法律訓練一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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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匿名 (下午3:41)

      大炮們也各有立場,但在香港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各抒己見,通過理性辯論,集思廣益,或且有望縮窄分歧。如你認為大炮們的言論偏頗,比方說,馬大狀所舉的案例與七警案風馬牛不相及,你能否找到更好的案例公諸同好,給大家上一課,啟發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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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咪就係囉,人哋個啲就叫做過激無理性,你就叫呢啲做各抒己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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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225/s00002/1487959650364

    香港科技大學去年2月發生學生打鬥事件,多個學生屬會在選舉活動「叫莊」(chanting)其間爆發衝突,一名三年級生涉打傷兩名宿生會成員,被控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昨提堂,裁判官一度問被告是否在大學讀武術。
    被告莊鈞絡(20歲)現為科大電子工程系三年級生,他被指於去年2月26日,在科大地下賽馬會大堂內襲擊兩人,導致他們受傷。案件昨於觀塘裁判法院提堂,主任裁判官練錦鴻聽到被告的控罪後,主動問辯方律師﹕「你當事人讀乜㗎?讀武術呀?」被告遂回答自己修讀電子工程。

    案件編號:KTCC369/16

    乜又係你呀,練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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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又說一些無為說話,之後又輕輕落槌,這道德嗎?法庭不是只應講法律嗎?如果是其他官員或者黑警可以在正式場合說這些話?黑警在拉到人可以對被捕人說這些無辱性或有敵意敵對性說話嗎?可以投訴嗎?有無好似監警會等類似陪審團一般機制去審核個案呢?會第三者或獨立人員在場保障投訴人嗎?以免又有高人出現說三道四、左右為難、從中作梗以破壞、影響事實之全部真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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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大家都知道背後是傳統父母心出發點, 三粒字姐, 不影響大局。屬無佢符之列。
      法律程序上有幾錯呢? 可「因此」而上訴嗎? 反對方可「因此」而推論坐堂有偏見嗎?
      除非同類型講左十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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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面的版本: 主動問辯方律師「你當事人讀乜架?讀武術呀?」
      東方不同版本: 主任裁判官練錦鴻詢問辯方,被告「讀咩(口架)?」辯方回答:「讀科大」,練官打趣指:「我係問佢讀咩科?讀武術呀?」辯方透露他是修讀電子工程。
      原來先是辯方答錯, 問方用「出界」例子去解釋原問題。練官不是始作俑的輕挑、突擊, 故罪連減幾等。「讀武術呀?」並不是official問題, 我等塘邊鶴入唔到練官罪, 佢在引導辯方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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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如果果警方有呢啲口供出現在法庭時合理不合理,警方咁樣問法是否無問題?你咁嘅問題全不準確直接,是否一個資深律人員應有表現?我完全不接受此問供出現在警方手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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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如果係警方用啲咁嘅態度,有挑釁性說話,早就可以投訴佢無禮貌,執法不公,疏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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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投訴幾時都可以file, 不過会輕易判成無禮貌(咁都得?)、執法不公,疏忽職守,差館、衙門將會又成為世外桃園了。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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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咁你要了解下監警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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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是嗎? 咁官監会呢。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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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反而呢案有兩點疑惑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70224/00176_125.html
    精神分裂漢劫銀行判囚。因拒絕覆診並自行減藥,令病情惡化至患精神分裂,前年企圖打劫銀行當場被捕。辯方呈上三份精神科報告,要求判醫院令。惟法官明言醫院令未能反映案情嚴重性。指本案屬非常不幸,是因被告自行減藥,致精神錯亂而犯案。

    疑惑一: 醫院令不是性質分類嗎? 與案情嚴重性掛勾?
    社區法網:「醫院令適用於患有精神病的犯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如果案情嚴重便未必會訂明羈留時期。」
    疑惑二: 若正式庭上fact finding是被告確在病發, 即當時不受控制便沒犯罪意圖。是否應該控告其「絕覆診並自行減藥」的直接刑事罪行?
    (我相信如有其他案情細節, 疑惑二應該沒問題。報章報導粗略未夠準確而已。但關於原則也可以討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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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犯案時明显無精神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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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即係你信此漢真是為錢? 小弟存疑, 手法亦不利落。
      重要的是, 法官有「精神錯亂」四個字認為是病發:法官之後在判刑時指,本案屬非常不幸,是因被告自行減藥,致精神錯亂而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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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个case跟呢單一樣被告20歲思覺失調
      起电梯內声稱向女事主打劫
      無逃跑無打开事主手袋
      一直等差人来
      最后被定罪及判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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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法官不能排除固有可能性或不可能性, inherent probability or improb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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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但係佢PG喎, 即係唔打mens 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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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標少講得对
      谢谢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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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咪住先, 即係"mental element of a crime"只可以要來打(某方主動/申請), 而不算是一個需要澄清的fact finding?
      依討論中的"原則", 程序上如果接受了mental element充分, 法官便不能接受PG.
      (大家都知道, 你話你殺左人就係架拿! e.g.替人頂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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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去到高院, 一定先決定了fitness of plea, 即係已有psychiatric report, 先決定了mental element. 一般如果被告有精神紀錄, 未commit上high court都explore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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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Sorry標少, 有可能溝亂左, 你剛說的mental issues, 全是指開庭時間吧?
      與案發時mental element ("mental element of a crime") 不同。

      "大家都知道, 你話你殺左人就係架拿! e.g.替人頂唔得?" 例子與fitness of plea / mental 無關。
      認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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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我相信一開始控方先從精神科報告確立被告犯案時的精神狀況, 如果佢犯案時精神錯亂, 就索性申請commit去psychiatric hospital instead of high court for trial。一定有證據顯示被告在犯案時是知道自己在做甚麼的, 可能報導不詳盡所以大家只看到某些catch words. 單嘢由班太判, 佢唔會犯啲咁嘅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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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我都係咁意思, 報導簡化, 呢單案要估的話無端端唔會有問題。所以立場係純粹討論類似情況的法律原則/程序。你程序講得多, 多謝賜教。法理大家未有討論。
      程序尚有一個疑問, 可能只是行文字眼問題 ------- 是「確立」兩字。
      精神科報告法律上不能確立被告犯案時的精神狀況(因為案發不同現在, 不能詳疹), 只可以專業判斷, 即意見。以此不作推動法官判案, 而作影響控方檢控策略的話, 我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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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有時因為各人的表達方式和風格不同, 又不是面對面的傾談, 又不能鑑貌辨色, 就容易產生誤會了。

      除了診斷, 還可以從被告的覆述、解釋來判斷究竟他知不知自己所做過的事, 我的「確立」是指establish。被告說自己欠債才去打刼, 警方調查時可以確定他有沒有講大話, 對答是否有紋路, 作為具備正常思維下去犯案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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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所以葉劉已經喺警察群組中被圍插
    而且喺香港已經完全分裂o既現況下
    葉劉而家呢個扮中立形象極可能令其政黨下屆失票(左邊唔BUY你, 右邊更冇可能投你)
    為一個明知選唔到o既機會
    以"政客"這種生物來說, 極之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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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了七警案, 不少警察的反應已去到很不理智的地步。如果為了選票, 作為一個政客, 當然應該狡猾, 為了成為客觀心存公義的人, 從政會滿途荊棘, 更不能結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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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葉劉唔係扮中立, 而係理性去分析事件 - 佢反對既原因係因為"辱警罪無可能通過, 只為反警者可以大造文章"

      另一個陣形

      長毛為民主派大局去出選特首, 一樣俾人插到成背脊箭

      普遍香港人都無乜政治智慧, 都係羊群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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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遺憾的係受傳媒影響,客觀的香港人已經不多,手握選票的更少⋯⋯

    公義,尤其係當中的正義,定義本身就因人而異,更經常淪為政客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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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人把加拿大及三藩市灣區的電台評論連結給我聽, 他們評香港的司法及七警案, 說得頭頭是道, 好像真的掌握事實, 其實是他們從傳媒看到的炒埋一碟, 自己加入結論, 誤導性甚高。海外華人聽了就很容易接納他們好觀點。你看香港的傳媒, 有幾多作平衡中立公正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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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正義係乜?

      每個人都有自己既正義

      政治唔正確咁引例: 希特拉屠殺猶太人都係為佐貫徹佢心目中既正義

      利益, 同正義, 既差距仲有幾大?

      《正義》《公義》已經不再值得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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