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5日星期四

勝在氣度

Federer今晚(4號晚)的演出使人失望, 敗給19歲網壇新星Zverev, 有點時不我與, 但江山代有才人出, 那是自然現象, 後浪必然推倒前浪。不過Federer的風度, 卻可解釋他為何受歡迎, 球證判錯對手的發球出界, 他誠實地指出, 這是他過人之處, 我希望他傷後復出會越戰越勇。反觀另一個傷後復出的前一哥Nadal, 就越看越討厭, 他總愛搔屁股式的拉那條窄褲兩下, 然後左一下右一下拉自己的上衣肩膊位, 摸一下鼻, 左右眼眉各抹一下, 再左右耳朵邊的頭髮各抹一下, 然後再摸鼻, 又再抹左右眼眉, 拍幾下波, 才開出一球。OMG, 阿娜多姿, 好心, 男人老狗, 為何不能省點油, 直接了當發個球? 可能是藉此鎮定、休息、做好心理準備、氣定神閒、減壓, 但看得我這做事爽快的人十分火滾。當頭髮也剪短了, 耳圈根本沒有頭髮, 還要左抹右抹, 豈不是像光頭佬也拿把梳出來梳幾下一樣? 姿勢多, 動作多, 打出好波我都不當你是一哥。一個人的魅力和氣質, 觀於微, 知其着。除了料子, 還有氣度。看特首的候選人, 也同一尺度。

10 則留言:

  1. 標少:

    點解呢單案唔用不提證供起訴,簽保守行為了事?

    涉超巿高買斷正圖畀番錢了事 女警表證成立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0104/bkn-20170104131255139-0104_008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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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因好簡單, 公務員犯刑事罪行會有紀律聆訊, 紀律部隊尤其是警察誠信更重要, 所以警察的盜竊一定不會以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方法來處理。早幾天有人電郵給我, 說自己是紀律部隊人員, 店鋪盜竊, 警方到場他保持緘默, 寫給我問我最佳抗辯方法, 我告訴他撤控/簽保不用想, 致於抗辯那就對不起我不會教人。 我從來都不會淪為度橋的司爺, 一般人寫給我說自己忘了付款(在講手機或想其他事分了心), 我會回覆說若是事實就否認控罪。事實上有兩宗警方終於沒有檢控。一宗是個70多歲有dementia的婆婆, 她有病歷, 所以我叫她家人到政府醫院申請病歷證明, 用來游說不予檢控。另一宗是車禍工傷獲得病假七個月的女士, 醫生開了一些精神科藥物給她治理創傷後的精神狀況, 我查看這藥的副作用, 現在忘記名稱, 但有講memory loss之類的副作用, 而當時她推着購物車, 付了部份貨而忘了付另一些, 所有貨都fully exposed, 所以我也花了很多時間看她的病歷及prescription, 最終叫她游說警方不予檢控。這不是一份好差事, 有些人留言罵我幫賊, 箇中考慮因素甚多, 我不是來者不拒的。這兩天的新案一來一回電郵就幾十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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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互有得着唧。提問者可得意見,博主亦可自證寶刀未老,猶有餘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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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M, 另一個技術原因可能如下, 過唔到兩關...
      你說的一種(不提證供起訴)簽保守行為是由律政司作出, 不經法庭審判, 某角度而言, 是律政司放一馬, 故一般是予輕微案情年少者(第一關)。
      但被告必須同意案情、即一定程度的認罪。
      不過據報章報導不認罪。
      你的問題, 可能繫於就算檢控方願意放這成年人一馬, 還需要視乎當時如何討論案情, 若女警自己都好硬(see"不認罪"), 不能達至「同意案情」(第二關), 檢控有心都做唔到 bind 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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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因為係差人, 所以DoJ一定無得傾, 這一關過唔到。要買連贏位呀。一般是被告提出, 所以第一關過到, 第二關就實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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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 請教一下, 為什麼這案歸入民事? (HCMP 770/2016 民事司法管轄權 雜項案件)
    控罪是違反《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香港附屬法例第541F章)第106(1)(a)條。
    該條的罰則是: (9) 任何人沒有遵守第(1)或(4)款,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即屬犯罪,可監禁」為什麼不是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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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按下列問題一起想想:
      誰是申請人? 申請人想申請甚麼? 申請人憑甚麼法律程序申請? 法庭憑甚麼法律理據處理申請? 法庭認為申請人的法律理據成立嗎? 申請人成功申請嗎?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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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噢,原來《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541F章) 第107條(3)&(4) 已經有解釋。

      順祝標少新年快樂,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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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啊! 罰則(9)沒寫明:「在不抵觸第第107條(3)&(4)條的條文下, 任何人..即屬犯罪..」
      要勞煩PHLI兄提醒, 謝謝。

      原來第541F章第106(1)(a)條有兩層包裝, 如違反了, 可做第107條(1)(2)的命令申請。第一層。
      這是民事, 即我問的HCMP 770/2016
      只不過申請被拒, 才可以實行罰則(9)的刑事程序。第二層!

      那麼引出一個問題, 違反人即申請人, 自己喜歡申請便申請, 為什麼會有答辯人?
      (第107條(1)(2), 只說法庭處理, 沒有答辯人)

      問題二:違反人本人不申請, 是否會有好事者走去申請, 被拒, 以便啟動第二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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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法庭在考慮是否寬免時也要考慮規管這些事情的政府機構的立場。選舉事務處有權反對, 它是檢控這些事情的機構。

      候選人才有資格申請, 其他好事者不能申請。候選人不申請, 選舉事務處也可行使酌情權不提出檢控。

      PHLI, 新年快樂, 越收越貴, 生意越嚟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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