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5日星期四

竹枝襲警

荃灣昨日發生8呎長竹枝高處墜下, 擊斃地盤對開海濱長廊散步的男子的人為疏忽工業意外, 死者的不幸正如一般所講六合彩又唔見會中, 禍從天降, 防不勝防。講起竹枝, 我就聯想起兩天前一宗審結的涉及年初二旺角暴亂的竹枝襲警案。

本來這件案是事實裁斷, 釘與放都可以有一番道理, 單看傳媒報導, 若果避重就輕嘩眾取寵, 就難以評論了。不過事有凑巧, 審理這件案的陳慧敏法官的裁斷陳述書(Statement of Findings)卻上載了在司法機構網頁, 我就可以開下眼界了。別以為標少小覷裁判官, 當他們的裁斷陳述書不是一回事, 我豈有這斗膽。但以事論事的膽我幾時都有喎。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幾乎可以講在司法系統中參考價值甚低, 因為它對其他裁判官完全沒有約束力。雖然參考價值低, 但並非完全無, 連同陳官這一件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卓羚釬 KCCC 517/2016), 自九七以來, 上載到司法機構網頁來自裁判法院的裁斷陳述書共有十宗。其中兩宗編入Hong Kong Law Reports。第一宗是the late Colin Mackintosh審理綽號「古惑天皇」的陳乃明案, 陳乃明是首位以BT上載影碟而被控侵權入獄的人, 他這件案可算引起相當大的關注, 非限於香港。另一宗是由David Dufton (七警案主審法官)聽審陳振聰假遣囑案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裁決, Dufton當時是東區主任裁判官。這十宗案其中九宗多少都涉及法律爭拗, 唯獨是陳官審理這宗竹枝襲警案是純事實栽斷, 咁有乜上載價值? 我先此聲明, 我同Amy Chan毫無過節, 評理不評人。

十宗裏面有七宗判有罪, 一宗駁回申請(陳振聰案), 兩宗判無罪的其中一宗是涉及唐英年的老婆僭建案同案的三個被告, 唯獨是陳官這一宗又平常又無特別重要性的也上載了。如果釘咗寫定裁斷陳述書上訴時唔使寫也無需上載, 放咗律政司又無得上訴, 都唔使解釋咁多, 也無上載作參考的價值, 有乜易過放, 完全無手尾跟。咁我為乜批評?

判被告無罪主要原因是ID, 以長竹戳警員時, 警員以盾擋格, 兩人相距3米, 追捕時相距8至10米, 一直沒有離開視線, 由襲擊至制服整個過程約30秒。這樣的ID也有問題? 信個證人誠實可靠喎, 不過又話混亂間被告跌低產生誤會搞錯咗身份。中間落墨, 萬無一失?

另一點放的理由是竹長2.8米, 直徑4厘米, 陳官認為當時被告一手以電話拍攝, 另一手無可能可以拿起竹枝來襲擊。唉! 有幾重吖! 我枝鐵筆15磅重, 都係單手攞起, 戳死人都得, 一枝4厘米既嘅竹重得去邊? 有一樣嘢裁斷陳述書無交待的是警察怎樣描述被告用單手抑或雙手持竹襲擊呢*, 如果是雙手的話, 那就說明在襲擊時被告無拍攝, 單手的話即被告單手就可以舉起枝竹來襲擊囉, (假設陳官覺得這方面有疑點, 一方面確認證人誠實, 另一方面認為被告是在拍攝)。究竟怎樣持竹, 我可以問誰? 問主控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Catherine Ko, 抑或問辯方大律師Annie Lai? Did you clarify this point in examination-in-chief or cross-examination? 人哋話你標少喺乜水, 關你乜事? 這方面在裁斷陳述書分析不足。

歸根究底, 我爭論事實裁斷無意思喎, 我話夠釘我都無權釘, 只是想問做乜上載啫?


*
裁斷陳述書第12段, 只描述手持長竹, 沒有講單手抑或雙手:

12. 約0415時,PW1與隊員收到指示,防線需要沿山東街向砵蘭街方向前進。當時PW1看到一名身穿黑色外套、深色長褲和黑鞋,孭著黑色背囊,戴上眼罩和口罩的男子(後知為被告人),他手持著一支約3米長的長竹,站立在PW1約3米前,用長竹戳向PW1的方向,於是PW1用長盾擋駕,PW1隨即向被告人發出口頭警告說:「前面著黑色外套,戴眼罩,揸住支長竹嘅男子,停止襲擊警方。」但被告人沒有理會,還緊接著繼續用長竹向PW1的方向再戳一下。

陳官接納被告一方講, 同意他在拍攝, 繼而推論單手不能持竹, 這就有邏輯謬誤了。

80 則留言:

  1. 不單下級裁判法院有出verdict statement, 直情與Final Appeal套餐看齊, 除判詞外同時附上...
    Press Summary (English)
    Press Summary (Chinese)

    不簡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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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標少
      本人有點不明白
      如果被告真的没有做过
      为何被告不交给警方他在0410之前
      真的正在使用iphone來拍摄作抗辯/證據
      以下是个人主覌
      其买被告當时把竹竿挾在左边腋下
      右手在拍摄他袭击警察 以作日后胜利纪念品的留念(解释了他为何不解锁其iphone)
      而他的摄影器材當时正放在地上 方便被告袭击警方
      而最终導至他的摄影器材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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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靠估無用, 我不知主控怎樣盤問被告, 有些東西是要靠盤問來discredit個被告的, 但也要小心不能使人有把舉證責任推給被告的印象, 也要問得好小心。你唔可話你做乜唔將電話解鎖, 將映到啲相交出證明你無做過囉。咁問就釘咗appeal都allow, 其實有好多方法問, 但看不到審訊謄本, 無得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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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谢谢標少
      又学到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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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To 匿名,
      「如果(1)」没做过而不交出iPhone內容, 法律上只可以叫自招嫌疑, 然後不予訟費。
      但嫌疑本身不夠定罪。既然「没做过」, 控方自然無能力完成「證明」責任, hence lost the case. THIS was Amy Chan's case,
      个人主覌部分是另一種如果, 這「如果(2)」言之成理(可自圓其說), 根據你劇情加上警方及庭上表現, 可惜仍沒有完成證明責任, hence would still lose the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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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香港終審庭不follow Jogee案,陳錦成上訴失敗,點解你唔為自己的錯誤估計辯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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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呢d嘢 邊到講得埋。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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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non 12.23

      你為何不在我預測時留言反駁我, 或者提出你的預測呢? 甚至你一早可以寫一篇反駁陳錦成案上訴方引用Jogee案的謬誤, 又甚或去年2月Jogee案一去就直斥其非? 法律看法是絕對的那就把它化成程式來應用好了。我看錯了就說明我唔夠料, 我做乜要死撐? 不如你試下對我批評陳官邏輯謬誤為她撐幾句畀我睇下, 先謝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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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撑標少
      12.23果位朋友
      法律之處就在於此微炒
      你说你对
      他说他对
      官有官判
      如果不是针对谋人
      又何必介意别人預测呢!
      所以我觉得標少不须要为错误估计辩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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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阿12.23
      唔该你睇多啲法官判词
      你就会明白预测跟结果不符合
      案例:dccc1339(林秀英)
      这单case我请教过標少和1仔他们都觉得第4被告有罪
      而其他非專业人仕都一样想法
      但喺结果呢!阿蘇官话第4被告無犯罪意圖及诚实喎!
      咁喺唔喺预测跟结果不符?
      我们有冇须要为错误估计而辨护呢
      这只是个讨论平台 不须要那么斤斤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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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其实12:23咁出言十分不妥當。
      辯解可專登開一個blog, 或一個blog讲兩樣,未至於吧!
      況且(標少主動)寫有就有無就無,無乜好非難。
      12:23想追問跟進唔係咁態度囉!
      如果仲想討論请先寫opening statement, 我或者樂意加入。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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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一句起兩句止, 各位無需再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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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B'J上次我已回答你的提问: B'J2016年12月9日 上午2:09
      兩個問號,但沒表態。
      你説如何不公?
      七警無打過人, or
      審訊程序不妥當?

      匿名2016年12月15日 下午5:39
      我覺得杜官受了社会壓力 所以不安妥
      理應一早排除案中案可作呈堂
      曾生根本只透过媒体認出被告及在上诉后得知被告身份。
      個人主覌 好明显七警犯傷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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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我當時已見到了回答, 謝。
      再沒有跟進是因為見到了「好明顯七警犯傷人」我接受。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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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其实我想问七警犯罪意圖在哪?
      如果佢吔無犯罪意圖
      咁!可唔可以告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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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好簡單, 條友向差人潑液, 打佢一鑊叫佢咪咁寸, 唔係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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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標少
      我不是爭拗的人 只想求知识
      市民话曾咁寸打佢一鑊就得
      但喺上到庭控方有乜事实基楚显示七警为同袍而犯案
      如果無犯罪意圖 杜官理应排除案中案可呈堂
      因为被淋液 被制服和押运曾生喺3批警察
      小弟只想在法律观点里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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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不是說你爭拗, 那意圖是合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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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噢!明白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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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因爲有 media interest 所以上載囉,依家講 open justice 嘛。地院就一直都有 upload reasons for verdict/ sentence. 以前 D MA 成日連名都唔開,甚至好似 Bokhary 太得兩句起三句止,睇完都唔知做咩事。最好就 MA judgments 連埋 statement of findings 一齊
    upload.
    題外話,嚴格黎講 statement of findings 應該係當功課交先咁叫,Prosecution 都冇得 appeal 既應該叫 reasons for verd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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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明白社會關注, 也明open justice, 咁搞法要花咁多時間做啲咁嘢對裁判官都好唔公道啫Open Justice唔係 Open Rice喎,其實跟程序做功課已足夠。Bokhary太以及Nguyen的判辭過份簡單已是歷史, 走到另一極端會對裁判官做成不必要工作量的壓力。

      我同意陳官應把這篇叫Reasons for Verdict, 是她稱之為「裁斷陳述書」, 當上訴功課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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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Greek hoplite / Roman Triarii 左手渣20磅大盾,右手渣2.5-3米長矛,overarm 又得,underarm 又得。陳官此一事實裁斷真係不敢恭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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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除非證供有提及單手持竹她寫漏了, 否則她像在打稻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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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Media interest 難接受, 咪media影響司法獨立囉~
    Public interest 就話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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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另一角度看public interest是, 如果涉法律觀點, 法官怎樣闡釋該觀點, 涉事實爭議, 法官能否明察秋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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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裁判官的法律觀點/明察秋毫, 是可接受的現實水平, (唔係佢地做, 唔通你做我做咩), 卻受唔起太多關注的、挑戰的。
      下下畀我地單方討論、佢地缺席辯論, 輿論可怕, 權威面子盪然無存。

      裁判經常畀上訴推翻, 法律觀點/明察秋毫的錯漏, 思維成熟者已經可以睇得出。
      裁判案並沒有資格成為案例。

      上訴庭畀終審推翻還好, 長篇大論技術細節引案據典, 好事者都唔敢批評免出醜。

      終審判詞最安全, 五個高手斷案唔錯得去邊, 點解釋都自圓其說、成為新定義,
      最著數是無上級再推翻, 沒有自證的法律錯誤。
      所以FA完結必有三道菜套餐, 其實正是server the Public Interest, eligible and safe,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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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裁判官功課破例一貼堂, 標少安老拿竹枝隨便已可捅了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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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你第一段我有點意見, 其他無異議。

      我奉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的看法: 法官是可以被批評的。

      其實未必是單方面討論, 而佢地綁手綁腳。我是看着她那份「功課」來分析的, 無惡意批評, 他們也可以匿名回應, 我完全不會知是誰。我提出討論, 正反意見不受限制, 討論才有意義, 我不做歌功頌德的文章。我不是為了要誰出醜而討論, 別人一樣可以指出我出錯的地方, 我不會刪掉這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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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你回覆內容其實是對第一段有其他的相關意見。 我不太清楚「有點意見」是不是客氣的「我不同意」呢?
      比較下, 我第一段說的是以法庭為主體立場; 標少說的是以公眾/此blog為立場。

      如果確實是「有點其他不相衝突的意見」, 下段可以忽略不理。
      我自己對你的意見, 除「裁判官可覆帖」外, 其他我都明白同意的。

      其實第一段與「其他」, 是相輔相成的, 後者的分析, 正是達至第一段的行政決定重要依據。
      只不過形容詞方面, 我選取了通俗粗鄙公眾立場模式; 如果用政治正確演詞式形容詞重寫, 意義相同。
      無論如何, 法庭行政決定行使了「官方有權揀野上載」, 與你意見中「公眾有權批評法官」並不抵觸。
      那麼, 若不同意第一段, 我樂意聽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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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其實都無衝突, 裁判官上訴時寫完裁斷陳述書, 交了功課, 上到CFI, 一樣係缺席辯論, 到其時只有上訴及答辯兩方加埋大老爺, 原審裁判官連匿名留言反駁都唔得喎。講個掌故你聽, 有個老外裁判官有次被人上訴, 佢交咗功課, check埋幾時改佢份功課, 散庭後自已操去高院聽下上大人點講, 聽審期間要起身發言為自己的判決抗辯, 當然被請坐低。所以statement of findings呢家嘢, 功課你要準時交, 畀人改果時再無發言權。上大人批評下屬, 權威也蕩然無存。畀我批評的權威依然, 絲毫無損。我旨在討論, 唔係想落權威面子喎。我好認真, 用電子磅磅下枝鐵筆有幾重,15磅幾, 零頭都唔計, 我好認真喎。又無像時下的態度胡亂去罵, 又無用顏色歸類。我講我有意見, 就寫晒出嚟, 唔使人哋自己去領悟。 我只是在many facets中提一兩面出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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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Sorry but, 既然不相衝突, I, as said, supposed「忽略不理」.
      卻仍然好多觀點, 包含「講個掌故、討論、認真、有意見就寫晒出嚟」,
      小弟定唔到角色, 很尷尬。

      咁我只討論回應一樣啦, 不同意「原審裁判官連匿名留言反駁都唔得喎」背後的意思, 不應該有背後的意思。
      因為裁判官的職位身份定義, 是不應該出聲不可以出聲的, 身份的確與任何其他人不同, 不應該相提併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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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睇完之後,如當事人手持iphone拍攝, 另一手持有補光燈。是否有理由相信佢並沒有手持過竹枝呢?

    28. 開始時,被告人用雙手將該攝影器材撐起高舉,使該攝影器材高於被告人及街上人群的頭部,進行拍攝。辯方從控方所提供的錄影片段中(見截圖D3A),可看到被告人的拍攝情況,除了靠其衣著和該攝錄器材的光源外,被告人對於自己曾到過的位置也有獨立記憶,因此他能夠輕易地在片段中認出自己。

    29. 約0330時,其安裝於該攝錄器材上的攝錄機電源不足,被告人改用其iPhone6繼續拍攝。他以右手拿著iPhone6,左手則仍然撐著該攝影器材的攝錄燈作補光之用。

    30. 當時群眾被警方迫往尖沙咀方向,到雅蘭中心交界處設立了圍欄,被告人被迫進入了山東街。約0405時,在山東街上被告人聽到人群喧嘩,當時氣氛緊張,約有8至9名市民拿著長竹,被告人從山東街的行人路走到山東街的馬路中心位置(見截圖D4至D6和D9),他估計將有衝突發生,於是再戴起膠眼罩,站在持竹人士的兩米後方,右手高舉iPhone6拍攝現場情況,左手撐著該攝錄器材補光(見D3截圖22至43)。前方有人揮動竹支,繼而身邊的人群轉身向砵蘭街方向跑。被告人相信衝突已經發生,前方有人揮動竹支和叫囂,於是被告人跟人群一起向後逃跑。

    Tr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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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erry,

      事實裁斷你一樣可以不接納被告講法, 你畀我審我可以釘到滴水不漏, 但那不重要, 因為邊個釘邊個放都唔係問題,一樣有佢道理,上訴法院時不時都可以推翻事實裁斷的案件的判決, 裁決不是絕對的對與錯。最敗筆是講單手不能持竹這一點, 整篇判辭看不到有何基礎講這情況。如果有人畀錢我, 我可以用同樣案情寫一篇釘嘅畀你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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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erry,
      其實para28,29,30的用途是法官的summary. 合格的summary沒內在矛盾(內在矛盾足夠上訴!)
      我們以此作前提分析吧...
      那麼, 若28,29,30可得出與其他部分(i.e.法官裁定事發時是單手持竹)的矛盾, 很可能是你斷章取義。

      單就28,29,30, 可約略得出Terry你的「沒手持竹」初步可能性(雖然很可能), 但經不起下一步查證:
      para30 時間是0405, 再沒其他時間。而法庭接納了的更好事發時間是0415.
      那麼28,29,30是沒有準確指出事發時間, 被告10分鐘後雙手行為可以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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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理大前機械工程學系工程師盧覺強表示,一枝約7尺長的竹枝,重量估計約5磅重
    http://www.hkcd.com/content/2017-01/05/content_1031578.html

    在途案中竹枝長3米,按上述估計,3米竹枝重約7磅。有一定重量。我估要fing 得到一支3米長的竹枝,手持在竹的末端,單手不一定得。同標少支鐵筆我估二三尺長不同呢。

    我以前幫搭棚師傅,收過竹枝入屋企,印象中不是輕的。

    下次有實物,就下單手是否可以拿到先。

    49. 本席顧及涉案的長竹長2.8米,直徑4厘米,審訊期間控方曾向法庭展現長竹,本席發現長竹有一定的重量,一般人要用雙手才能將長竹拿起。本席認為,倘若被告人在案發時是拿著該攝錄器材,他根本沒有可能單手拿著長竹,更遑論要拿起長竹作出戳向盾牌的舉動。

    個官都可能看到佢哋點抬枝竹展示法庭內,所以都覺得不是哪個瘦瘦的當事人可單手拿到。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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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盧先生講那枝竹是講地盤跌下來那枝, 直徑是6cm不是4cm的。我枝鐵筆5呎半長, 人咁高。你的想法其實太多假設性。If it was an issue at trial, I would certainly clarify from the witness. You have pre-supposed the defendant was holding in one hand. Most importantly, you have presumed and accepted the defendant was shooting a video. If you accept what the defendant said, whether he held the bamboo pole with one hand or both hands is not a matter you need to consider. I strongly believe whether it is possible for a person with ordinary physical built to single handedly hold the pole was not an issue at trial, as I did not see any mentioning of it in the factual narration. I believe it came out from either the submission by the defence or on the magistrate's own volition when she applied, erroneously, her logical thinking to fathom such an imagined impossibility. If so, she was creating a straw man to convince herself. If it was what actually happened in this case, I need not refute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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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對。我確是假設及相信被告人手持相機。正如個官在49 段所說的假設一樣。這個「假設」是否應該說是基於有關照片及攝録,有見到被告人曾在拍攝,而又沒有録到佢用竹襲警。是否最後只有個官相信pw1 或被告?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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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被告有上證人台作供, 講他的版本, 最基本的法律是如果信控方證人, 但聽過被告的講法, 覺得有lurking doubt, 就應判無罪。不過, 如果個官聽完控方講法, 聽到被告講又揸doubt, 成日都係咁, 呢個官肯定唔係好官, 而係走精面嘅官。別太敏感, 我不是說Amy, it is only a general statement. 我要強調, 如果襲擊者與證人近距離, 逃走時無失去蹤影, 發生時間短, 如果評估個證人可信可靠, 被告講法除非好impress 你, 兩種講法不能共存。這次riot有幾多人無被檢控, 就是證據質素的問題。今次這件我覺得是strong case, 但放了也無辦法。我看了裁斷陳述書不只一次, 我怎看也看不到可議論單手或雙手持竹的證據考慮基礎, 那部份是多餘犯駁的。有無相影到並非唯一考慮, 如果全程全方位都影到被告無做過, 當然一開始就唔應該告, 但有些影到片面的, 就是否非視為唯一依靠不可呢? 如果我在暗巷裏被打一鑊, CCTV只影到巷口, 影不到裏面, 不能靠我的可信性來判案嗎? 這些東西真的隨你點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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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好似最終部係睇個官信邊面,然後找個好d 嘅理由。難事。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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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個官係信PW1所言,於案發當天曾遭示威者用長竹戳向他的方向。

    個官可以說不相信嗎?沒有理由可以話唔相信pw1 這一點喎。

    咁成個過程幾十秒,又拍唔到當事人手持竹枝,再加上個當事人有可能真係嚟拍嘢。疑點歸被告。

    唔覺個官寫個statement 有問題。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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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未知呢個謬誤有仲有方法去糾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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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唔講咪無謬誤囉。在交待控辯雙方證供時, 兩邊都無提出過單手定雙手持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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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係唔係不用講單手或雙手,只要講 沒有證據被告用竹擢向pw1 就可以?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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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作無謂無基礎分析, 真的覺得是認錯人, 咁咪收筆囉, 我一日寫幾篇你睇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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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支持你(標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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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這是司法機構的新措施,所有傳媒有興趣的案件都需要上載裁決理由,附上新聞稿,以便傳媒依新聞稿作報導,免卻傳媒在聽口頭判詞時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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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來是新猷, 咁法官要做埋新聞官? 如果傳媒加埋自己報導的特色, 使唔使叫個官開記者會? Open justice的定義是甚麼? 還不夠透明嗎? 現在的傳媒有其選擇性報導的方針, 未必會搬新聞稿來報導, 那司法機構可以怎樣做? 這種做法is at the expense of the judicial officer. By tradition, I don't think they have any inherent duty to entertain the public this way. Why do they have to spend time on a non judicial oriented duty? The court is open to all except on rare occasions trials take place in camera. Access to information is not unjustly denied. Has it turned into a propaganda when judicial officers need to spend time in this manner? I really don't understand the ration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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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意,新聞稿應是由裁判官與傳譯主任協力撰寫,但這已非裁判官傳統責任。要追究來源的話,機構是認為某些裁判官口頭理由未夠充分或表達失敗,所以才弄出這一套,這能說現今做官越來越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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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綜合而言, 小弟是buy陳法官裁決的。
    未看判詞前, 已作出了「咦~ 水平相對低的法庭破例獻出功課?」的評論, 心想很可能讀出判詞幾個破綻。
    閱後除了稍為感覺陳官作文組織有待改進外, (e.g.臨尾結論dismissal要人去para50找! 及Terry para28,29,30陷阱) 分析證供過程我同意、結論我同意。

    用小弟庭外(注意是庭外, 不要用庭內方法與小弟爭論)用詞會說的是...
    係咪呢條友唔一定, 卻佔六七成, 你捅我我警告你你仲捅我上去拉你拉到你, 過程半分鐘, 照計無拉錯人。
    好話唔好聽講句, 要拉, 呢d叫斷正、殺雞警猴。現場大把人襲警、破壞公安!
    所以證據不足我也樂意放人, 捅到你好痛咩!

    問題是, 你這位警員證人你班查案精英唔生性, 疑點唔少, 重點可以無既就無, 考法官大人。
    竹干指模呢? 冇! 開iPhone拿出證據呢? 冇! 帶勞工手套沒指模嗎? 唔知! 佢捅你單手定雙手仲有無楂機? 唔知! 竹干上被告纖維/被告身上竹干纖維呢(Sorry睇得美劇多不知香港鑑證水平及成本,不過列埋啦)? 冇!
    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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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百冇名單有一點不得不提...
    E.g.次次差人畀人拉高賣都唔認, 又精神科報告、食左藥、排隊一串證人出庭, 幾堂未審完。
    幾識做法律野。(近月女警、男警觀塘釣魚店)
    今次PW1是畀人捅受害人、PW2是被告跌地之後幫手制服、PW3是處理證物iPhone、PW4是還iPhone.
    證人名單陣容也, Shhh... 不過冇目擊證人!

    棍長9呎幾, 簡直可以舞台表演葉問, 捅兩次, 逃跑, 倒地......
    雖然過程短, 但過程中的真正證人數目, 係零!
    Officially係冇人睇到(當然我冇計受害人), 真誇張!

    法庭現場, 我想像是兩條友拿碌竹上來吹水, literally,
    大人點做野? 要毫無合理疑點喎, 牌面/良心, 係咪應該高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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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哥, 呢單唔係murder, 使唔使驗DNA? 等如以前我都見過有人講: 你話我吐痰, 你有無撿取作DNA化驗? 無咁做就bound to acq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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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 請教一下你「DNA化驗」的討論從何而來? 你在嘗試打稻草人吧。
      閣下的靈感討論自然是來自「鑑證」, 鑑證有就有無就無, 事實係無。
      我提到鑑證已經多層包裝,
      1. 用弟庭外用詞 (法官唔會批評你冇鑑證, 因為有就有無就無不必多言) 去八呢單野;
      2. 提出疑點百冇名單時, 鑑證排到最後;
      3. 用上括號註明: sorry、美劇、成本(我有提醒我自己的, 不煩標哥)、"列埋啦"..... 輕鬆一下唔得, 一個鬆懈果然有人抽水。

      標少立意拆去重重包裝, 著意「討論」。
      而忽略文字發言主旨(Why buy 陳法官)不討論。

      標少, 你真係管唔住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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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只是曲線回應, 用那種搜尋證據方法視乎那件是甚麼案。我看到你的checklist, 我不打算詳細每一項講, 因為有好多解釋可以提出為何沒有其他目擊證人等, 我不想給人一個警方代言人的感覺, 所以只簡單講這不是murder, 包含的意思是因應案件嚴重程度可以有不同的細調查方法。DNA不是你提出, 也不是稻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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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咁你揀錯不重要的細節刁難, 完全達不到8:59效果。

      BTW, 我知道我沒提出DNA、我寫「你『DNA化驗』的討論從何而來?」也顯示我沒提出, 你寫「DNA不是你提出」仍然沒有任何表達效果。
      然而, 不需提出卻被提出含刁難成份, 不正是「打稻草」的定義嗎?

      完全不明8:59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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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Well, my explanation is plain eno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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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不如我送個「贏」字畀你, 似乎你需要, 雖然你唔知。

      包括打中一個稻草人;
      包括捉錯處得直, 名單最尾一項不適合在此博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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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马鹿不便评论 因为不觉得自己能stay impartial and unbia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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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教一下警方是否可以要求被告解開iPhone 請去取證?

      如被告用指模作password,警方可以強行捉住被告手指噤去iPhone 開鎖?(應該不可以吧。)

      如被告用一般密碼,被告所說我不記得密碼,由得警方自行用自己方法去開鎖?(應該可以吧。)

      原來警方的工具都開唔到iPhone 鎖,作壞人都真係要選用iPhone 先得!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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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警察可以要求, 但不能強求, 與爆門入屋搜證不同, 因為iPhone所存內容警方無合理理由相信與罪案有關連。而且, 從判詞看, 那只是被告一面之詞, 等如他說當警察按着他拘捕他時, 他說自己嚟拍野咋, 一面之詞, at least I did not see that these matters were put to the prosecution witnesses and how they replied to these allegations.

      FBI 都解唔到iPhone, 快D買番個然後去做世界。

      如果我去拍嘢, 差人誤會我去玩嘢, 以一個普通人心智, 我一定開個電話畀佢睇, 省去一切麻煩。有D律師會叫個客乜都唔好講, 這只是其中一種approach, 不是唯一的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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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唔。。嘅然無合理理由跟罪案有關連,警察點解可以先沒收手機?沒收之後可以自己去開鎖?如果有人用手機去偷拍或其他非誠實便用電腦,我明白同覺得警察有權去開鎖。要去學下law of evidence 了。。。

      被告可能真係拍攝而已,但佢可能拍到其他襲警人士,唔想將d 證據俾警察。這亦是一個可能性。同警察話我偷拍不同,我會大方俾佢睇,因自己又無做,又不涉及其他人的利益。

      我15年買第一部iPhone, 可以去做世界了!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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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辯方並無提出非法撿取電話的指控, 所以判辭並無討論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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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thanks, Bill Siu. It was only an academic question in my mind. Let me study the law of evidence and police powers when I have the time in the future.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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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Terry,

      Read Section 50(6) Cap 232 Police Force Ord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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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Thanks. The criteria can be met quite easily.

      (6) Where any person is apprehended by a police officer it shall be lawful for such officer to search for and take possession of any newspaper, book or other document or any portion or extract therefrom and any other article or chattel which may be found on his person or in or about the place at which he has been apprehended and which the said officer may reasonably suspect to be of value (whether by itself or together with anything else) to the investigation of any offence that the person has committed or is reasonably suspected of having committed:
      Provided that nothing in this subsection shall be construed in diminution of the powers of search conferred by any particular warrant.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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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Well, "reasonably suspect" are the catch words. How do you justify the seizure of the phone has connection to the use of bamboo pole to attack the police? If I defend the case, I would make use of this point. Not for the purpose of accusing the unlawful seizure of the phone but for...haha I won't divulge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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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I would say the catch words are "reasonably suspect", "by itself or together with the anything else" and "of value to the investigation of any offence ...".

      Since the phone may capture the images of the accused or his actions in the course of his committing the alleged offence, the images stored in the phone would be of great value to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alleged offence. More importantly, the purpose of seizing the phone is for the INVESTIGATYION of the alleged offence but not for any other purposes.

      Is the above okay 5 okay?

      Haha. Let me guess what you are thinking on the last point...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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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A bit far-fetched, Sir. If I am caught stealing things in the supermarket and I carry a phone with me, would the police seize my phone trying to see if there is evidence proving my guilt? No way. There is no evidential basis to suspect. So "reasonably suspect" has no foundation.

      You may try. My cross examination is just like a labyrinth. It won't be apparent until towards the end. By then the witness will be inside the trap... Haha, just bragging.

      Sorry, I can't chat any more. I am writing another piece as a continual 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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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Hmmm... Regarding your second point, I would argue that the police/prosecution have violated Article 14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which is part of Hong Kong law). The Covenant established the basic principle that the burden of proof lies on the prosecution.

      The purpose of seizing the accused's phone is that the police/prosecution simply have no evidence in showing that the accused has committed the alleged offence.

      What the police have done is like a "fishing expedition" to try to find if there are any photos in the phone that can be used as evidence.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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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No worries. Chat later.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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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Good try, mate. Bill of Right, Basic Law or International stuff etc, not my cup of tea. I have a pragmatic approach to deal with the factual issue. I am just bragging, don't spend time on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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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ok. Let me read other stuff then. Have a nice weekend.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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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Sir Derek Cons: "there are many who think that what has served England so well for centuries, and Hong Kong so well for some 150 years, is adequate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future, i.e. that a Bill of Rights is unnecessary, and perhaps do more harm then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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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標少 有一小問題請教
    地盤竹支跌落街 應該告邊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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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如果不能找到跌竹工人,應該告總承建商,定系告負責搭掤的公司。告個老闆,董事定負責人/經理呢?實際上應該有多於一個人有責任避免地盤高處墮物,究竟法律上誰人承擔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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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承建商vicariously liable for act of servant. 那些公司是「人」(person), 一般告公司而不告公司裏的natural per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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