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7日星期六

竹枝襲警之二

寫這一篇旨在終止上一篇引發偏離主題的討論。

我上一篇提出兩個主題, 第一, 陳官的裁斷陳述書有關被告不能以單手提起竹枝襲警的講法沒有證據基礎作此推論; 第二, 一宗事實裁斷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 有何需要把裁斷陳述書上載到判辭網頁。對於第二主題, 有人留言直接回應, 我相信是司法機構系統內人士, 所持解釋是:

這是司法機構的新措施,所有傳媒有興趣的案件都需要上載裁決理由,附上新聞稿,以便傳媒依新聞稿作報導,免卻傳媒在聽口頭判詞時斷章取義

我雖然沒有去求證, 卻不質疑這講法的可靠性。我只能為裁判官喊寃, 當然包括陳官在內。這種新猷是創舉, 一個開明, 具高透明度的司法機構, 究竟要對社會提供那種程度的服務? 傳媒有興趣的案件都要上載裁決理由, 極端一點講, 法官某程度上扮演宣傳機器, 為媒體興趣服務。都好創新喎! 我判案在庭上讀出判決理據, 你是記者, 你聽唔明, 或者重心拿揑不準, 我就要炮製份「雞精」畀你返去交差? 你怎樣確保傳媒要跟足你的新聞稿範本來報導? 有傳媒跟司法機構存着長期宿怨, 也有傳媒一貫存着偏頗立場, 繪聲繪影地嘩眾取寵, 你可以要求法官加入傳媒「格鬥場」(enter the media arena)參與「格鬥」嗎? With due respect, 這不是司法人員的功能。法官的功能是公正不阿, 根據法律及案情事實仔細分析, 作出合理判決。你可能覺得我講得太極端, 可是, 這種新措施, 不必要地加重裁判官的工作量, 難怪留言者講越嚟越難撈。如果只是要履行清晰判案的司法功能, 陳官在本案只需在庭上口述她的判決, 她可能只需寫下重點撮要來宣讀, 而不需寫一篇裁斷陳述書及中英文版的新聞稿。你可知要花多少時間才寫出一篇? 不是個個人都可以勁筆疾書的。

這種招呼傳媒的方針, 使我想起去年9月退休的裁判官黃汝榮(Symon Wong)對我的申訴(致使我多寫了幾篇「令司法機構蒙羞」的文)(共11篇)。Symon其中一項指控是上大人在頒佈批評他的判辭前, 先召集記者, 把印好的判辭發給他們。Well, it is such a disgrace, a smear campaign making use of the media. 我極反對法官正常工作與傳媒產生互動的關係, 法官審案, 不是政治宣傳, 沒有需要太介意傳媒的看法。當傳媒報導至極偏頗誤導的程度, 只好由司法機構的行政人員去發新聞稿作澄清。刻意要矮化你的人無論你怎樣美化自己也沒有用, 提升到傳媒宣傳方面去爭取, 無形中變成在矮化自己。點解需要用這種心智去爭取司法權威?

返回我第一點的論述, 在上一篇完全沒有留言為我指陳官的邏輯謬誤而吭聲。我重複看陳官的《裁斷陳述書》, 以及附帶的中英文的《新聞摘要》, 以確保沒理解錯誤。 《裁斷陳述書》共54段, 第49段是謬誤出處, 原文這樣講;

「...本席認為,倘若被告人在案發時是拿著該攝錄器材,他根本沒有可能單手拿著長竹,更遑論要拿起長竹作出戳向盾牌的舉動。」

「倘若」是一個假設, 陳官假設兩樣事情, 一, 被告在拍攝, 二, 被告同時拿起長竹, 陳官的結論是, 被告無可能這樣做, 因為長竹有一定重量。這就是我講她自己打倒自己想出來的稻草人。如果控方第一證人有描述被告是單手持竹襲擊, 陳官可以因為單手做不到而拒納第一證人的證言, 但第一證人沒有這樣說過。被告作供也否認自己有拿起過長竹, 那麼這「倘若」從何而來? 這就是我批評為imagined impossibility。我也考慮過上述這話是否obiter, 而非裁決的主要思路, 但見到只有9段的《新聞摘要》, 第8段也作此論述, 可見這謬誤的思路影響本案的判決。這思維可能是中間落墨的結果, 即是一方面接納第一證人的講法指被告持竹襲擊, 另一方面又接納被告手持電話來拍攝的講法, 所以就二合為一來考慮, 這考慮變成控辯雙方的講法以外的第三種講法了。

我在上一篇開宗明義講, 事實裁斷的案件沒有絕對的對錯, 釘與放自有一籮道理, 我不花時間去爭論, 我只說要釘的話同樣可以寫出亮麗的大道理, 所以我的討論重點完全不放在應釘或應放那裏。同樣的案情, 由不同法官審理, 審出不同結果, 一點也不出奇。

57 則留言:

  1. 你一向有自信,以為自己know everything,但你連司法機構的新措施都唔知,又唔肯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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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Did it mean to be a compliment ending with a Paradise L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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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想你都是無資格寫判辭那種貨色, 否則連ratio decidendi同obiter都唔識分, pathetic!我寫嘢批評人就預咗畀人寸, 寸我就講啲對題嘢先得架, 從我論據裏挑骨頭吖嗎, 你想講乜? I am all 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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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又要吐吐糟..

      匿名11:38, 都係你衰, 你的刁難並不合邏輯! 擾亂博格秩序。
      私怨都用高明些方法好嗎? 口舌方便, 容易敗多次在標少手上。

      都係你衰, 辣慶標少久久未能平復, 累我成朝多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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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哈哈, 一哥, 你以為我喺花靚仔, 上面嗰啲留言間中就有, 我睇睇下波咪贈佢兩句, 睇完就一覺瞓到大天光, 點會久久未能平復。咁都怕我一係唔鬧人, 一係刪留言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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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Seriously?

      Please read that some "seriously", haha~
      and seriously, 11:41 還可以, 12:00 明顯失格了, 不合邏輯刁難, 人地一句, 你幾句, 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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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一哥, 你覺我被得辣「慶」, 不如我講我的心路給你知, 不用你猜測。

      個blog一出, 個多鐘頭後就來留言, 匿名11.38都跟得好貼, 留言講乜? 是人身攻擊不是討論。所以我潤佢一句, 考佢學識, 睇下佢乜料, 所以用Milton的史詩Paradise Lost來作metaphor, 把撤旦原是天使後來墮落也獄來作比喻, 由佢先講「自信」後來講「衰」來比。見佢無反應, 認定那是盲毛居多, 咁咪當頭一棍打死佢囉。當然, 你可以話都唔使咁, 我唔夠風度, 但我有自己風格。你可能只會一直咁拗, 我無話過你做乜喋喋不休, 因為我見過以前的留言, 知你的風格。我不一定要下下奉陪, 有時講了看法就不再每句回應。但刻意來挑機而不是來討論的我總會出手就打。要怪就先要怪來挑機的人, 我無講話我一定客客氣氣。至於你要下我「未能平復」的結論, 那就隨便, 各人有各人的風格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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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 tend to support the idea that if a case is of considerable public/media interest, the statement of findings (or judgment or reasons for verdict, whatever it should be called) should be uploaded to the internet.

    I first refer to the case Ng Lai Ying (HCMA 496/2015), the magistrate was Mr PK Chan. Ms Winnie Tam said that「如果你說 [PK Chan] 判錯了,可以,你準可以去上訴啊,你說這麼多做什麼?傳媒也有很大責任,不去研究判決理念,放大『胸襲』這個字眼,這是很naughty(蠱惑)的作法。」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60805-hongkong-winnie-tam/) I do not agree with her entirely. If the press reports a case but is inaccurate or even in a state of travesty, the responsibility/burden also fall on the court. More likely, people blame the court, not the press.

    With the benefit of it being published, it will be less likely to be reported inaccurately. Even Mr Bill Siu and all of us (including students, lawyers and even politicians) may rely on it first-hand, and then read, comment or criticise it (if we so wish). There will be less room for “speculation” (or ill-intent manoeuvre), especially through the press or in internet discussion. It makes the magistrate immune not from all criticisms but unwarranted ones. In other words, if Mr PK Chan had it published, there might be no more unwarranted criticisms directed against himself personally.

    At least, the magistrate will have done all he/she could have done on her part - he/she has discharged the burden. The burden is shifted to those who would like to criticise based on the uploaded document.

    To sum up my point, publication of the statement of findings may save the magistrate from unwarranted criticisms, particularly when there is some public/media interest.

    I agree that it is at the expense of the magistrate’s time and effort, but it is worthwhile. I believe the judges higher up should not be the only ones to “monitor” the lower courts, so I hope Ms Amy Chan would read and reflect upon Bill Siu’s criticisms, NB, in a positive and constructive way. (To be honest, I have not read her statement of findings and the discussions in the previous post.)

    By the way, I can’t remember any example of “司法機構的行政人員去發新聞稿作澄清” in defence of the judiciary. When the judiciary faces criticisms, the judiciary have been on a (very) passive and neutral role by leaving the defence to HKBA or even to the SJ/DoJ. At least it’s the case for Mr PK Chan? Any idea? I can only remember the rather-strange CFA case Ng Ka Ling (No. 2) where it’s the 2nd court judgment to "clarify" Ng Ka Ling (No. 1).

    Sorry for typing in long-winded English, as I am serious enough to draft this in a Word document. This comment will be in the junk box. Thanks for digging it up!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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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HLI,

      I have strong reservation when you cited Ng Lai Ying's case as an example. There would be public outcry when the general public thought that they could not agree the woman's breasts could be used as weapon. The case invovled facts cum law dispute. I strongly doubt the effect of such an uploaded verdict could give. Maybe it is not a salient example we can make use of for this discussion. Without doubt, if every case tried in court is as transparent as crystal and open it access to everyone to reach sounds very attractive. I am not voicing out any grievances for the magistrates, I only sympathise with them. I know how their personal and family lives are affected by writing the statement of findings in their supposedly private time. This media release matter comes after an otherwise need not be written statement of findings or reasons for verdict. As I said in the blog, if the magistrate needs to deliver his verdict, what he does is to write in notes form regarding the main issues instead of a whole piece for the purpose of publication. The time spent is very different. Unwarranted extra work is not only unfair to the magistrate, it would, my sheer speculation, encourage people to acquit more cases so that they can save the time of writing an analytical statement of findings which is subject to scrutiny on appeal. This speculation is not unfounded. Of course, you cannot get any proof.

      I agree the Judiciary seldom releases Press Release to clarify and defend misleading media reports. It is not easy or maybe because of being lazy. Take Ng Lai Ling as an example. The case went on appeal. The Judiciary media team may not want to say anything which could lead to the accusation of interfering judicial independence. The last press release by the judiciary about media report should be Symon Wong reporting to the police about judicial personnel 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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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此處格鬥場的討論本來合理, 可惜與上一編的回覆留言辯駁所表達「法官可回覆blog以應付公眾批評」, 顯出了矛盾或不定的立場。

    另外, 我不相信兩份(或一份)新聞稿是由法官執筆, 安排並不合理。
    正所謂, 區區區議員都會聘有幾位助理。
    這是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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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上一篇講法官也可以在此參與討論, 因為無需顯露身份, 卻也可以反駁。新聞稿不多不少都要法官落墨、審閱、修改, 畢意那是她判辭理擔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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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早期磨合唔計、不稱職助理唔計)

      我只認為法官會在新聞稿臨出街前過目一下, 以防萬一、不花心力。
      形象化表達這意思: 法官改typo比例與改內容相若, 為之助理合格稱職。

      注意, 助理工作其實是cut文字! 及調動一下流程。
      撇去個人犯錯(所以咪"以防萬一"囉), 我其實好難想像得出有內在或然性助理可以點做錯!
      因為, 助理原則上明晒判詞, 法理知識高於公眾, 而代表公眾。
      明晒判詞這句可以合理地打個折扣, 因為不是法官水平, 但唔明的, 公眾(立場)也不會明, cut得。

      我不同意法官需要「落墨、審閱、修改」。
      我甚至認為, 由另一個部門找有法律資格的新聞官負責新聞稿即可。(法官根本無機會、也不需要批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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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大佬, 裁判官手下無兵, 無助理架, 只有個clerk(Clerical officer II), 有個固定的傳譯, 無秘書。Judiciary Media Team是京官, 這些京官老細是Judiciary Administrator, 佢哋睬你都傻, 咪以為裁判官好巴閉, 好多嘢一腳踼, 所以不必要額外工作好慘架, 我幫佢哋吐下苦水。上一篇留言有人話新聞稿喺個官同傳譯一齊寫, 我信佢講, 佢唔喺官就喺傳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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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Seriously? 不如等你心情平復再討論。

      「我認為, 由另一個部門找有法律資格的新聞官負責新聞稿即可。(法官根本無機會、也不需要批閱)」

      無兵請兵有難處嗎?
      請兵違反裁判官條例、裁判官(行政)規則、還是裁判官(費用)規例?
      誇張些討論(鬼叫無source, 大家都再吹水), 新措施隨時要半個(新開)司法公關部門, 分析公眾興趣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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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版主厲害,再說一句,上頭一句反正敏感案件大多上訴,上訴反正要寫裁斷陳述書,早寫遲寫沒分別,做小的還可說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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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咁講「小」的有說話空間喎, Amy這一單factual finding acquittal, 無得上訴喎, 咁咪可以唔使寫, 唔使上載囉! 所以我先至幫佢吐埋一份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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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則上, 判詞如有都應該公開, 正如所有(除指定類別外)審理都是遵守公開原則。

    除非有新措施的資料, 否則我自己來說, 上一句已討論完!

    唔係唔信上編網友(本身是捅竹判詞竟然上載的一個合理解釋), 不過無來源、簡單或詳細介紹, 百冇。
    由百冇至引申首留言的不合理刁難、意氣回覆, 皆不夠理性。

    E.g.你地無興趣問下 (1)上載原則、(2)由誰提議某案上載?
    這兩點很重要,
    (1) 除非全上載(注意, 大部分裁判案沒判詞), 否則需要原則, 沒這討論啥?
    (2) 法官看報決定? 傳媒填表申請? 由相熟記者嘗試要求(記者會的記者舉手, 新聞官便是以此方法決定答題)?

    NO SOURCE NO 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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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判決公開和判辭公開是兩回事。

      你第二個問題要找個法官來問, 究竟有無白紙黑字的指引, 抑或只是口講口賠。我就不去打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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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orry, 你誤會了。
      容小弟補充定義, 我指的判詞是包括判案書、判刑理由、裁決理由。

      1. 現在討論而言, 不需分開兩回事 or 三回事的。
      2. 第二個問題要找SOURCE! (of the 新措施 任何 official reference)

      標少, 你為什麼要分判決、判辭?
      標少, 你為什麼指定要找法官?

      可能你識法官多, 退休至澳洲的也不少, 你如此選擇, 多謝你不吐不快發言。
      不過, 阿標哥, 我無面子能力「找個法官來問」, 你唔好玩我啦~
      With due respect, 相信你d客仔, 閱博及留言者, 大多99.9%不能也不會找個法官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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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為甚麼要分判決同判辭呢, 原因係口頭裁決無需詳盡, 無需當上訴來寫, 所花時間差好遠。

      司法機構有很多人事問題(每一機構都一樣), 我唔去揾人問, 就係唔想害人。有一年我寫了篇批評司法機構的文, 返香港有人約我食飯, 我話, 你唔怕死咩, 黐埋我度, 某君話, 我今時今日有乜怕。我同佢食飯, 撞到幾個人。分分鐘啲人話佢喺二五仔。所以有啲嘢我唔可以講, 也不能講得太白, 否則就有無辜受害者。我真的不去打擾他們。我要問, whatsapp下就得, 但我守本份, 不偭規越矩, 這裏不是爆料園地, 所以有些不能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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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Seriously?

      同理, 判案書、判刑理由、裁決理由是三回事;
      為甚麼要分判案書、判刑理由、裁決理由呢, 原因bla bla bla...
      So?
      全包含在「1.上載原則」這題目。

      叉到爆料咁遠做乜? 其實你在否定有上載原則、定係同意有上載原則且開波討論上載原則?
      我真係睇唔明你想講乜, 你當我理解能力低啦。
      你邏輯思路、表達能力好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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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呀1哥,無必要寫得咁人身攻擊。做下流人容易。做有些修養反而係難事。

      這是人家嘅blog, 都要尊重主人家,禮義。

      大家都知法律呢家嘢,十個讀法律有十個意見都唔奇。有乜好攻擊人身呢,做到可包容和考慮不同意見,先為高手。可能我在教老婆婆在啜蛋。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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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這也不算甚麼, 我只想解釋下點解我唔揾人問人有冇official的上載守則, 我可以問不過我不去問, 其他人問到一啲都唔奇, 可能根本就無白紙黑字的, 可能只係在Judicial Study Board搞的workshop or conference提過, 又或者因為Chief Mag在九龍城, Amy Chan單嘢在九龍城審所以要做功課畀大佬睇, 我都唔想估。但見對上一篇有人留言講得好內行, 我就相信那講法是堅的。外面喲人唔知裏面架構, 亂講一睇就知。有喲嘢唔使澄清, 我又對傳媒無任何責任, 無需要甚麼來源揭晒出嚟。同啲老友保持涉及工作上的距離, 也是一種藝術。依家咁多社會關注係案要審, 我一句都唔會講任何個人意見, 最多嗰句都只係: 乜你又執單筍嘢。案情真係各自演譯, 無謂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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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阿Terry哥, 請上網查核一下乜野叫做「人身攻擊」。
      呢一點擺明係你錯用成語, 顯示你無知, 然而強出頭。

      示範完畢, so...
      對上兩句, 可以叫做攻擊、不客氣, 但不是人身攻擊(pls check wiki, or any logic lesson);
      對上我的msg, 沒有攻擊、可以叫做不客氣, 但不是人身攻擊。
      點解不客氣? 你外人沒有跟來來往往多個msg, 不了解, 你實不必參一腳。
      說不客氣, Terry兄的msg及無名第一msg排一二位(依此次序)。<<<<<<<<<<<<<<<<<<<
      小弟不客氣, 是一串Seriously?Seriously?Seriously?Seriously?MSG加起來的吐糟。
      以吐糟來說其實十分客氣。

      此帖公道嗎? 歡迎討論。<<<<<<<<<<<<<<<<<<<<<<<<<<<<
      沒興趣跟嗎? 一早應該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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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Terry兄, make no mistake...
      真係內容有不同意見當然沒問題, <<<<<<<<<<<<<<<<<<<<<<<<
      此處問題在溝通模式。

      For example, the last MSG「其實你在否定有上載原則(A)、定係同意有上載原則且開始討論上載原則?(B)」我是真心不知道,
      已參加的Terry兄, 請幫一幫助你知道嗎?
      標少兄又避而不答習慣性主場之利不吐不快(別人為之喋喋不休)出了一個MSG, 我仍不知道A or B.

      Lastly, 多謝Terry兄, 給機會我說清楚、攤開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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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人身攻擊是指訴諸人身攻擊的邏輯謬誤。
      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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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標少丶1仔
      你哋唔好咁啦
      两个话晒都喺小弟偶像
      見到咁样心都实晒 =(
      不过你哋两个直得一讚
      大家都仲有绅士風度 唔似潑婦骂街
      长期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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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不同風格的正常討論, 有時言詞不客氣是可以接受的, 不用花轎抬人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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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匿名10:13,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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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一個重點錯誤判斷是:「審訊期間控方曾向法庭展現長竹,本席發現長竹有一定的重量,一般人要用雙手才能將長竹拿起。」有多重又不知道, 「一般人」的力量有多大又不知道, 怎樣假定一般人單手拿不起?我好奇有沒有任何影片顯示到有人用單手拿起。

    標如何得知新聞稿是由裁判官寫? 就算是, 其實也只是由判辭抽出重點, 真的工作量大很多? 當然, 如果是由行政人員處理會較好。

    新聞摘要的好處是, 市民要了解裁決時, 上網看新聞摘要比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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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劍文, 一般若無上訴, 裁判官不需要寫栽斷陳述書, 本案寫了, 還要炮製「雞精」, 不論「雞精」怎樣炮製都一定有佢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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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錯誤判斷會是上訴方大律師開列的上訴理由用詞而已。
      上訴庭判完先知道。

      上訴官邏輯是:只有明顯法律原則錯誤才「錯誤」, 而凡裁判官處理過(即沒遺漏), 關於事實裁決皆不過問, 除非又明顯遺反常理、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否則上訴官credit裁判官當時耳聞目睹優勢, 比上訴官自己更佳, 於是指定動作是不會從新處理、或事實裁決多一次。

      你的「有多重又不知道, 一般人的力量有多大又不知道, 怎樣假定一般人單手拿不起?我好奇有沒有任何影片顯示到有人用單手拿起。」是 further drill down. 裁判官認為當時不需要("又唔係 murder case")drill down. 這「認為」並不違反任何法律原則。

      你找不到裁判官違反法律原則/程序。
      你話可以單手拿、裁判官考慮過後話唔可以, 如果只維持於此, sorry, judge win, 唔啋你, 上訴官一早話唔理。

      P.S. 除非你找到新arguement, or 證明果碌咁橋係奇竹, 很意外地只重 1kg, 這新證據才足推番裁判官裁決, 因為裁判官衡量了普通竹, 不是奇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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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要寫要公開,好的。加人工、比人手囉。時間係咁多,做得官可能為公平公義出力、威嚴、收入安定、工作時間合理。如果工時愈做愈長,經濟原則下,人會作出去或留的選擇,做官的一個比較大嘅誘因不在,搵鬼做。如果政府醫生睇完症,要寫篇文比俾個病人,"都好吖"。一係加人手、一係病人多等幾年先睇到醫生。

    唔知有冇始初裁判官不用寫判决書的原因或研究報告。我相信係太多細案,經濟角度考慮下,不用寫判決書好處多過要寫。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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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昨天行經灣仔,見到一大堆搭棚用嘅竹放在地上,一個大橙咁大,長約十尺,我試拿近竹末端,單手完全拿不起。該案中的竹較細,估計相差不應太大,直徑4cm vs 6 cm。屋宇署有搭竹棚指引,說明在香港有兩類搭棚用嘅竹。下次見到細橙大小嘅竹,會試試。

    容許我再說明一下我的理解:

    1 個官沒有說明佢信pw1被告用竹枝擢pw1 . 個官只說信pw1 有「示威人士」用竹枝擢pw1.

    2 個官面對兩個假設,引伸有四個可能性: a. 被告手持攝錄器材及竹枝.b. 被告沒有持有攝錄器材及竹枝,c 被告持有攝錄器材但沒有持有竹枝,d 被告持有竹枝但沒持有攝錄器材。

    3 沒有任何直接證據。

    4. 只有證據被告曾持有攝錄器材,以及被告跌下時身旁有攝錄器材。

    5 個官唔覺得有得入罪。在沒有直接證據下,b,c,d 都無得講。a方面,看過實物,再加上有證據被告曾持有攝錄器材,以及被告跌下時身旁有攝錄器材,個官相信(不是假設)被告不能同時手持竹枝及攝錄器材。 就排除a 的可能性。個官說這方面是有些多餘,因為佢都唔會知或估計係b,c 或d. 而係a,b,c,或d 都不會知道或可以估計到。佢嘅判決係因為有機會被告只是在攝錄,換句話說,控方沒提供足夠證據。

    6 我唔覺得個官係單單因為佢排除a 嘅可能性,而判被告無罪的。個主因是在第50段。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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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http://www.bilibili.com/mobile/video/av3580618.html

    睇下三個日本人女孩打,好好的教育。最高個女孩該junior 第一。重睇到張德培。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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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0:20 左右睇小女孩打,好得意。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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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 saw Nishikori who is coached by Michael Chang and the other two gweilos look familiar but I cannot call out their names. The girls are actual good. Nishikori is quite popular here though not as popular as Li Na who has now retired. Nishikori will play against Dimitrov tonight. I will be watching. Though I don't know what the Japanese were talking about, Nishikori seems to play golf and soccer at his pas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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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後生鬼佬http://www.atpworldtour.com/en/players/marin-cilic/c977/overview

      多d 白髮鬼佬https://en.m.wikipedia.org/wiki/Goran_Ivanišević。佢係後生鬼佬個師父

      師徒對師徒。依家兩徙弟在打,以前兩師夫交手。

      Nishikori 以前沒有打足球或golf. https://en.m.wikipedia.org/wiki/Kei_Nishikori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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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No I mean Nishikori's pastimes, I didn't mean he played golf or soccer profession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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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I see, I am not quite sure then.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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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我開一個新留言, 以免上面太多產生混亂, 睇完Nishikori輸波, 有時間寫。

    Seriously, 一哥, 不一定所有東西都有答案的, 有的東西是有答案, 但知到答案的人不肯講, 有的東西沒有肯定答案的, 因為知道的人肯講但也不肯定。我在交代這「上載原則」時, 不是已講了我沒有去求證, 但我相信上一篇留言的人的講法嗎? 如果你認為這答案不確實, 不踏實, 基礎不穩, 所以不值得討論, 討論後的結果也是白費時間, 那麼, 你要選擇一下想不想跟着我假設的講法去討論。如果不想, 那就白費了墨寶, 如果想, 你又再次要確定是(A)或(B), 但我不是以(A)或(B)作基礎的, 我在答留言時已重複了

    1.我無求證;

    2.我相信上一篇留言者是行內人, 相信「有」 這種原則存在, 但這種原則未必是白紙黑字以通告形式頒佈的, 可能只是在日常會議提及的一種preference, 傾向、鼓勵這樣做、希望盡量這樣做, 一大堆無人說得準或者存着很多說不清可跟可不跟的講法, 那麼, 我都不能說實是原則或者不是原則, 可能你覺得是我覺得不是呢;

    3.我沒有講的是, 我沒有主動求證, 但有人自動獻身主動告訴我而無需我去問, 我知道答案但我不想坦白講, 又或者主動告訴我的人本身也不肯定, 肯定卻又講大話騙我, 沒有騙我但基於是內部敏感資料我騙讀者說不知道……諸如此類的不同組合的原因。

    有時這些東西最好就含糊地帶過, 打爛了沙盤問到篤也不能找到確實的答案的, 我一早就基於個「信」字來開筆討論, in the best interest of discussion。我只能提供的是: 我相信有這沒有白紙黑字的原則存在, 既然不是強制性的, 有人做有人睬你都有味, 所以有些傳媒/公眾關注的案, 有些裁判官上載statement of findings/reason for verdict/reason for sentence, 有些不上載, 因為不知「傳媒/公眾關注的案」怎樣定出標準, 有些人覺得沒有白紙黑字不是CJ 的circular就不跟從, 講到底說不清的事情, 我已盡了洪荒之力, 也說不清, 就這樣不再說下去了, 好嗎?

    Seriously, 我叫你去問法官並非在刁難, 我講的時候也不知你是否認識一些, 我退休在這裏就一個也沒有, 有人來旅行的我又沒有碰頭, 所以也希望你盡點力。我不跟你鬥多seriously, 那方面你用得多一點, you win.

    Terry,

    Don't venture to analyse the case again, not worth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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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法院本身有需要比市民了解法官判決背後既理由以建立公信力,市民就依賴傳媒取得資訊.當你有班唔fact check既市民,同一班唔做功課既傳媒,法院自然要做多D野.

    早排財經界有單CFO趕走分析師事件.事源CFO認為該名分析師無做功課,無理唱淡公司股價,結果該CFO成為中環人茶餘飯後既話題,隔日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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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的公信力是以傳媒手法的宣傳不足嗎? 法院審訊公開, 與訟兩方都有權獲得審訊資料, 又有上訴機制, 市民也有權批評法官, 公信力來自審訉的透明度及法官的判決是否令人信服。如果傳媒胡亂報導引起誤解, 當然會打擊公信力, 但別忘記, 有不少案件在還未審之前, 各式媒體已爭先報導(包括網絡), 市民心中已有一些判斷, 正審時有些傳媒報導的案情根本不能是呈堂證供, 或者市民已先入為主, 你怎樣審理已經不理, 只要結果與想法落差大就不會接受, 那麼法官上載判辭又有甚麼用? 法官要迎合大眾的想法去判案嗎? 以這件竹枝案為例, 如果由電視直播審訊過程, 到時有一大班人不同意法官的判決, 那又怎樣?

      傳媒未必唔做功課, 而是用固定立場去做功課, 加入自己的價值觀而不作持平報導, 法官上載判辭又可以解決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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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我又咁睇,呢d情況其實其他行業都係咁
      例如我地醫療界,每次有醫療事故,報紙一樣係抹黑哂醫院,話有好多失誤/出錯
      或者只係報導家屬既一面之詞

      當然,體制上家屬完全可以申請所有醫療記錄既copy,索償/whatever
      醫生/醫管局完全無責任做額外既回應,一切可以法庭上處理
      但係咁樣公眾觀感會好差嘛


      唔係話依家個做法最理想
      不過本身社會/傳媒風氣差,法院的公信力越來越低
      如果法院想提升返公信力,就可以要做得俾本份更多既野
      提高透明程度,例如今次upload判詞(係咪咁叫?我唔識分。。。)就係最容易做既做法
      否則就算你問心無愧,但係公眾覺得你收收埋埋,形象只會更差



      我反而會重視,佢地用咩野標準去決定咩野case會公開
      係咪10個人留意既新聞就唔公開,一千個人就公開?
      同埋如果因為咁增加左工作量,就應該要增加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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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估有幾多人入去司法機構網去睇這一宗上載了的裁斷陳述書? 又有幾多人拿各媒體的報導來比較報導的準確程度? 又幾多人有睇過又會去硏究裁斷陳述書寫得合唔合理? 所有人都沒有機會看審訊謄本(transcript)從何判斷裁斷陳述書的分析正確呢? 很多時建立公信是靠往績、是靠信任、是靠健全制度。醫委會對醫生的紀律聆訊點解被病人組織詬病? 因為它給人醫醫相衛的印象。反而上訴法院比較少給人幫自己友的印象喎, 因為上訴法院實質上推翻不少下級法院的判決, rightly or wrongly。Dr QS, 你同不同意我這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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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不認為單是維持往昔既做法,就能改變公眾對法院既看法.當然,法院唔係要為左討好傳媒或公眾而去做判決.但當你已經公正無私咁做左判決,而傳媒仍然曲解你既裁斷,市民仍然唔相信法院係公正既,呢個時候法院可以點做?

      無錯,若係傳媒執意要抹黑,市民本身有偏見,不會fact check等,則無論法院公開幾多資料都無用.不過若真如此,則就算你一直只專注係維持公正無私上,你的裁斷仍然只會被理解為長期不公正,因此亦不可能單靠積累實績維持公信力.

      若傳媒因報導手法或能力不足,而作出和事實有出入的報導時,則法院行多一步,比如上載判辭,書寫時能考慮到無法律專業能力的一般人的理解能力,相信有助改善法院同傳媒及公眾之間既溝通問題.

      所謂一隻手掌拍唔響,溝通需要雙方付出努力.法院真正的溝通對象是市民,傳媒不過是中間人傳聲筒.傳媒亦有自身的公信力問題需要處理,相信上載判辭亦能改善傳媒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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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https://www.facebook.com/demosisto/posts/617782958430530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70108/56148107

    Does this amount to unlawful assembly/disorder in public pla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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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Being academic, technically several offences can be instituted. But,given the HK phenomenal standard, this kind of scene is so common that the best you can think of is only a Common Ass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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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標少,想請教
    法官對每一單案嘅定罪原因,同判刑原因則,總會有一份文件記錄,而唔係齋up就算吧
    那直接post嗰份文件,又如何呢?
    咁就冇加重法官工作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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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啲嘢要詳細講你先至會了解。我打個比喻, 在辯論或演說時, 有很多人用卡紙或現在用平板電腦寫幾點重點或keywords, 然後就滔滔不絕地講, 想講的內容載在腦袋中, 有些人卻要一頁一頁講稿依書直說。如果是口頭判決就像前者, 上訴功課就像後者。前者記憶力強的人在簡單案件可能連keywords、撮要、草稿都不用就可以講出來, 或者make some notes跟住再elaborate, 講的時候便會在法庭錄音錄下, 而無需整篇文章讀出來。在複雜的案, notes就多一點, 預備了會上訴的案就整篇跟裁斷陳述書的格式寫出來, 花的時間, 可以相差很大。如果無得上訴的也跟上訴的格式來寫, 就完全浪費時間了。時間何來? 如果日日審到三四點, 你就要把這些「功課」帶回家做, 週末週日做。有時不止一單, 一個星期有一單你就死。簡單如陳官這一單還好、 simple issue, no law point involved. 三扒兩撥就寫好, 話雖如此, 有時怕自己弄錯了案情, 可能要翻聽錄音, 避免弄錯。嘩要在內庭電腦左click右click去找, 所以寫一篇simple facts的都頗費時, 如果複雜的如工業意外那類傳票, 控罪不嚴重, 涉及的法律麻煩到嘔, 也分分鐘審十日八日, 你話上訴果陣你要用兩三日先寫到。如果唔上訴, 單單都寫定先, 死得。所以, 有啲人用案情事實來判被告無罪, 舒服晒, 無手尾跟, 無得上訴。可是, 你可以接受這種行為心智的法官嗎?

      一般判案。 齋噏就得, 因為講出來就錄音成為紀錄。呢種紀錄唔可以post出嚟, 又唔可以上訴時當功課交, 要另外按格式寫(這裏又另有新猷, 費事講)。所以, 我幫班裁判官吐心聲, 我覺得唔應該加重佢哋工作量。如果有狗仔隊, 叫佢哋跟蹤下週末有幾多人返去內庭開工, 如果要聽錄音, 想唔返去都唔得, 除非你叫負責錄音的外判商抄隻碟畀你帶番屋企聽。

      你睇上面昨晚個留言:

      匿名2017年1月8日 下午11:19
      版主厲害,再說一句,上頭一句反正敏感案件大多上訴,上訴反正要寫裁斷陳述書,早寫遲寫沒分別,做小的還可說甚麼。

      這位是看似法官的心聲, 敢怒而不敢言。咁咪由我講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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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但倒返轉嚟講
      警察處理任何事件
      包括隔離屋打麻雀,定兩公婆鬧交
      都會寫低數百字事件經過,行駛任何權力嘅理由,包括唔拉唔告嘅理由
      仲係隨時預咗有人投訴時要影印俾人睇

      點解去到更加大影響,同更嚴謹嘅司法程序
      文字記錄可以更少,亦更隱秘
      完全唔符合廿一世紀嘅公眾知情權需求

      如果說自古以來是如此,警察都想回歸英殖年代嘅辦公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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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You missed the whole point and the comparison is not correct. If there is any complaint against the magistrate about his behaviour in court, his boss can always listen back to what happens from the court recording system. If there is appeal arising from the trial, parties have the right to get the reasons from the magistrate. If you are only a bystander and you want to see if the magistrate has done a good job, you have no right to ask for his notes, recording of proceeding or statement of findings. Just like can you ask the policeman in the street, Sir, could I inspect your notebook to see whether you have made good record in your beat patrol. Don't mix up things. (Sorry I have to reply in English because I can save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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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匿名5:26, 個人note點post呢?
      凡包裝整理, 畀到第三者睇(負責任做法), 都要cost.

      無上訴case, 無人申請transcript之類, 塵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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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標少,

    請問點解律政司冇得上訴?
    謝謝.

    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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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案控方要法庭滿意毫無合理疑點才可定罪(案情事實), 法官無需解釋甚麼是合理疑點, 所以涉案情事實的裁斷控方一定不能上訴, 除非有證據顯示法官搞錯案情, 就算是這樣, 也極少有機會上訴。被告卻不論法律觀點或案情事實都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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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標少~

      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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