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0日星期二

舉報林鄭公職失當

毛孟靜廉署舉報林鄭公職失當 湯家驊﹕難入罪

【明報專訊】「香港本土」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昨日向廉政公署報案,質疑政務司長林鄭月娥決定直接委任建築師嚴迅奇為西九故宮項目的設計顧問,是私相授受,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西九管理局董事局主席是否等同公職人員有爭拗空間,「暫時相當難入罪」。

毛孟靜質疑,西九管理局在去年6月仍未決定放棄興建大型表演場地時,卻已委約嚴迅奇的做法是私相授受,要求廉署調查身兼西九管理局董事局主席的林鄭月娥有否失當。她又指民主派計劃在立法會提出以《權力及特權條例》徹查事件,但她預料通過不容易,故先向廉署舉報。

查錫我﹕倘不涉公帑沒獲益不違法

湯家驊認為,根據以往案例,除非涉及重大職權,或者違反的職權對社會有重大影響,否則不會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他指今次由西九管理局負責聘請工作,即使能確認林鄭月娥繞過所有程序,但西九董事局主席是否等同公職人員亦有爭拗空間,「(管理局)不是政府一部分,亦非政府的從屬……就算(西九董事局主席)是(公職人員),聘請(嚴迅奇)是否受林鄭月娥的指示,我亦不敢講,所以暫時相當難入罪」。

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表示,今次委任有否違法的關鍵,在於林鄭月娥有否獲取利益、委任有否牽涉公帑,若委任不涉及公帑,亦沒有獲取利益,表面上看是沒有違法,只是未經討論或諮詢而作出委任,有違程序公義。
(10/1/2017)

這篇新聞真有趣, 我撇開西九故宮事件的對與錯不去講, 不管是立法會議員爭取表現是責任抑或政治目的不去講, 欠諮詢或建築設計沒招標有沒有違反程序公義也不談, 就只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能不能成立。直接了當講是針對上文報導的資深大律師及大律師的講法作回應。

西九董事局成員(主席/董事/委員)是否公職人員? 這是一個具備不用置疑答案的問題, 因為無論從普通法案例抑或成文法的條文, 都不難找到答案, 答案是顯而易見的YES。普通法而言, 西九董事局成員符合英國案例闡釋過public official的準則; 成文法而言, 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附表1列出公共機構(Public Bodies)133個, 第110個就是:

110. 西九文化區管理局(包括根據《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第601章)設立的任何委員會)。 (由2008年第27號第42條增補)

公共機構的成員也是公職人員。故此, 資深大律師這講法好有問題, 他說主席是否公職人員有得拗, 他一定拗輸。當然, 可能有人會質疑為甚麼明文法的定義要滲入普通法, 如果你去睇那幾宗終審法院案例, 就可以睇到他們討論公職人員是甚麼時候都一樣攞埋《防止賄賂條例》嚟講, 唔講statue咪淨講案例裏面啲介定囉, 講乜都中。所以湯大狀的preliminary argument輸硬。

第二位大狀說要看委任嚴迅奇, 是否涉公帑, 是否涉及收受利益, 否則此罪不成立。終審法院審理政府醫生離職時帶走病人資料私下招攬生意的陳德明案(FACC 5/2010)(有趣得很, 當年終審法院還未有中英文的《新聞摘要》, 這一篇卻有中譯本,  我索性引用判辭中譯本其中一段, 包致金法官這樣講:

第二項問題(個人私益)

26. 本席現討論第二項經證明的法律問題。關於這項問題,須注意Sin Kam Wah案的重新闡述並沒提到被告人的個人利益,此做法有其充分理由。被告人可能為著個人利益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亦可能出於其他動機。舉例說,被告人可能為了惠及他人或傷害他人而犯此罪行。事實上,被告人亦可以在沒有可覺察或可證明的動機下干犯此罪行。這是第二項經證明的法律問題應有的答案。

除個人得益之外, 惠及他人或傷害他人也可成罪。可見, 法律這家嘢, 偶一不慎就好易講錯。

我這樣講豈非說毛孟靜報ICAC, 林鄭死硬? 梗唔喺喇, 看這控罪五大元素, 去到第四元素就拌腳了:  

(4) Without reasonable excuse or justification

繞過某些慣常諮詢及招標做法, 也可以full of justification, 一直聽到的解釋, 顯示這元素難以證明, 故此真的開檔案來調查, 也不能立案。這就是我跟他們兩位根本看法不同的地方。

41 則留言:

  1. 標少:

    因為英文"唔好",所以俾人 DQ 常見嗎?

    女陪審員宣誓不懂讀「almighty」即被DQ
    http://topick.hket.com/article/1619319/%E5%A5%B3%E9%99%AA%E5%AF%A9%E5%93%A1%E5%AE%A3%E8%AA%93%E4%B8%8D%E6%87%82%E8%AE%80%E3%80%8Calmighty%E3%80%8D%E5%8D%B3%E8%A2%ABDQ

    題外話,
    你覺得 "12 Angry Men" 怎麼樣?
    現實有無 Henry Fonda(陪審員 8 號) 咁既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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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條問題答你唔到你。

      陳官可能擔心, 本案兩邊都係English Silk, 陪審員英文太差唔好睇。

      12 Angry Men decided the fate of the defendant in a Murder trial which required an unanimous verdict. The instant case is not a Murder, majority verdict suffices. Juror 8 matters not. This is only a general comment. I do not have any view about the guilt or innocence of Mr Ts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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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西九故宮館】社民連紙坦克掟林鄭爆衝突 警舉旗警告
    http://hkm.appledaily.com/detail.php?guid=56155201&category_guid=6996647&category=instant&issue=20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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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西九除了【西九故宮館】外更加應該興建【香港藝人紀念館】, 故宮館對內地/台灣人毫無吸引力, 但是很多香港明星歌星傳奇: 李小龍,張國榮, beyond, 梅艷芳, 陳百強, 翁美玲, 成龍這些才香港本土和吸引內地/台灣人.........

    很多內地人來香港只為探訪香港明星歌星的舊日的足跡, 例如: 他們踏上了香港的土地開始了探家駒之旅, 放下行李直奔將軍澳去了去家駒長眠的地方、去了美度餐室、再探家駒之石澳海闊天空mv拍攝地,,尖沙咀通利琴行看家駒的吉, 再去省善真堂, 再探家駒之蘇屋村, 家駒曾經的母校, 他們除了喜愛beyond的音樂外, 更說beyond的音樂給他們勇氣去面對困境積極向上, 香港政府更應該重視這樣的旅遊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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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旅遊發展局更應該根據各明星歌星的舊日的足跡, 發展出一些另外的旅遊點, 故宮館大陸有更大的, 台灣也有, 他們為什麼來香港要遊故宮館? 這只是對歐美旅客有吸引人. 對內地/台灣人毫無吸引力, 內地/台灣人來香港除了shopping之外(那批港獨自己不在香港購物亦不想外來人來香港購物, 搗亂香港經濟), 現在香港最發係律師, 因為佔中暴亂經常上法庭, 內地/台灣人來香港也是為他們的偶像而來, 西班牙政府也知道不少內地/台灣人/香港人到當地探訪荷西(三毛丈夫)之墓, 為此而設立紀念碑促進旅遊, 香港旅遊發展局卻是麻木不知這樣真正的本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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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之前就public officers 做嘅research 係有用嘅!正如你所講,法律呢家嘢,不小心就講錯。不單此這樣,個個都吹法律,吹啫。真正法律係點都要有心跟綜先會知道,一般市民就信而為真。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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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I don't see the matter as straight-forward, Carrie Lam can of course offer whatever excuses she wants, but is the Court obliged to accept them as reasonable? Or can an inference of dishonesty or at least impropriety be drawn from the concealment of the appointment from even the Board members, which defeats any claim of honest belief of reasonable exc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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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o certain extent, she has the endorsement of the 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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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he has ex post facto endorsement, which can arguably be said to be ratification of the appointment, but that is irrelevant to her state of mind and the reasonableness of her excuses as at the time of actual appointment. Put in other words, if she thought endorsement will be given in any event, why conceal it from the Board me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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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If she is reckless, then you have to apply Sin Kam Wah's case re reckless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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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ICAC、公職失當...
    這視乎證據發掘, 及細節的事實性判斷, 手頭資料, 表面暫時見唔到有問題。

    林鄭於「決定興建香港故宮文化博物館」一事上失職, 我意見是成立的。
    根據法例, 事情「須諮詢公眾」, 下面分析了沒有諮詢。
    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是法人團體, 可以被提出法律程序處理, 照計 CAUSE OF ACTION 足夠, 違反法例, 可以立案。
    不過這條條例沒有罰則,「違法」程度低一個層次, 不是刑事, 只能出禁制令、司法覆核。

    根據林鄭2000字書面聲明回覆質疑的報章summary的六個疑問第一個, 的確沒有公開諮詢。
    管理局主席林鄭諮詢了副主席等人, 聯同民政事務局高層為董事局簡介兩次。如果summary無錯, 林鄭不能有效補充的話, 管理局當然違反法例, 沒有做到法例要求的「須諮詢『公眾』」。
    諮詢「副主席、等人、民政事務局高層、董事局」對象都不算是「公眾」。
    聲明是董事局發出, 再見到「直至11月28日的特別會議,董事局成員一致通過興建香港故宮文化博物館」, 即是集體攬阿頭了。攬一件事, 卻仍未解通, 的確沒有公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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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沒有公開諮詢undispu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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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即承認違反西九法例了。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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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undisputed=無可爭議 (google translate)
      無可爭議, literally against 有得拗;。
      Both said by you, care to explain?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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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之後blog解釋一件事,你如此表達,難怪你舆網友咁多爭拗。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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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這一篇一開始就說明了課題, 標題也很滑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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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正如你所講,法律呢家野,不小心就講錯」
      幾小時前才有如此一句, Terry, 唉~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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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越描越多不清楚就真,每一次鄙「開展、不对机」。
      兩次表面好清楚矛盾。回一次下blog, 回二次返來,標题中立、這篇一開始是長文引文別人東西,不代表立埸。
      我放棄。 见到矛盾便是矛盾,不纠纏了。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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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一個是 迄今沒有做公眾諮詢是否違反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
      另一個是 有沒有構成公職人員行爲失當。
      就算系答題都要分開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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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安老, 原msg是我發, 除B'J 9:29抽出我point我明我同意之外, 其他每個msg我一概一頭霧水。
      你msg我明, 即8:25 6:38 明顯矛盾來自兩條不同(卻沒道明)的題目。
      但你msg暫時是問號, 不知博主承認不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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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暫時只見失職, 未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應該告唔成, 純粹製造聲音。
    如無適當證據... 徒浪費金錢、公眾時間、司法資源、公器私用。
    See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70107/00176_121.html
    真心希望記者出身的毛毛見icac唔理佢, 佢自己出私人傳票, 到頭來賠一百九十萬元! 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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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時見到啲人要賠大額訟費, 我都幾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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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想打呢個,捧"果個"之心昭然若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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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My view is Carrie Lam Cheng Yuet Ngor probably can be proven guilty beyond all doubts. There is a good chance she will be disbelieved if she gives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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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意BigBROTHER 阿大的看法。 佚名也不看看香港是什麽地方 是支那共產黨的地方 !

      還在臆想這是法治之地? well I got news for you schmuck, its anything but.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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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馬老大,

      無需這種語氣, 大家也只是隨口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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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110/s00001/1484059886775

    迅奇為舊中區警署工程認可人士 塌牆事故後仍獲西九委任設計故宮

    西九董事局主席兼政務司長林鄭月娥透露,是她本人決定委聘嚴迅奇為項目設計顧問,她於去年5月主動接觸嚴,其後交由西九管理局行政總裁栢志高聯絡;嚴於6月正式展開前期研究及設計工作。會上林鄭被中區警署活化計劃營運者評審委員會成員John Batten問到,嚴迅奇擔任認可人士的舊中區警署項目發生塌牆事故,為何仍堅持委聘嚴迅奇,她回應指不應作出不必要、毫無根據的聯想(unnecessary and unjustified association)。

    去年11月3日,賽馬會就舊中區警署已婚督察宿舍北面牆倒塌事故公布調查報告,指事件最大可能的即時原因,源於復修工程鑽挖的18個孔洞。傳真社引述工程界人士表示,舊中區警署活化項目屬改建工程,當中需要至少一名認可人士作監督及承擔責任,嚴迅奇代表許李嚴建築師事務有限公司作為項目的執行建築師及認可人士,就塌牆事故須負上一定程度法律責任。

    不過,至11月28日,嚴迅奇仍獲西九管理局董事局,在沒有招標下,直接委任成為西九故宮館的設計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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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嚴迅奇的沒招標委任, 是批評這件事的最強攻擊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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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開宗明義第一課...
    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是在2008年撥款216億而成立, 仲問是不是公帑?
    根據法例第1章定義, 正是公共機構, 仲研究是不是公共機構/公職人員?

    律師費真係好賺, dum波鐘、搵野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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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那兩位都無接到單嘢, 淨喺接受訪問啫。而且湯資深一向都唔做刑事, 梗係生疏, 有時真係唔講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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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唔係真係當我以為該人等發表評論時計緊鐘錢下?
      我隔左行, 跳出正規用詞風格, 一般性地對該行業部分從業員「公眾行為、而不是開工行為」諷刺式批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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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諷刺歸諷刺, 講得多可以變成生意。一般巿民叫起手想揾律師, 平時聽開乜名就揾佢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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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講得多可以變成生意, 我同意。所以需要諷刺!
      諷刺得直、"諷刺歸諷刺"失直。

      博主自詡懂看風格, 剛才失拖多出了無謂的「那兩位都無接到單嘢, 淨喺..」判斷, 不是好的博文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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