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9日星期四

愚蠢型的犯法

嘟長者八達通揭用他人證 明愛女講師囚2月

【on.cc東網專訊】 明愛專上學院女講師於去年4月4日在港鐵大圍站過閘時,違例使用長者八達通遭揭發,港鐵職員開出罰單期間,更發現她涉使用他人身份證,警員接報到場後,再在她銀包內檢獲兩張屬他人的大學學生證。女講師早前在沙田法院受審後,被裁定3項盜竊及1項使用他人身份證罪成。案件今日(28日)判刑,辯方求情指被告已因本案失去教席及被迫擱置婚期,但裁判官判刑時嚴斥被告,至今仍毫無悔意,將她判監2個月及罰款2千元,但准她保釋等候上訴。

32歲女被告陳麗蓉,並無案底,今聞悉要入獄後表情呆滯。被告早前在審訊中自辯時,透露她在香港大學畢業,並取得認知科學碩士學歷。辯方亦指被告自小讀書成績優秀,工作表現亦獲同事及學生肯定,明愛專上學院副院長朱昌熙特別為她撰寫求情信,被告家人及同事亦到庭旁聽支持。

辯方求情指,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父母退休,妹妹已婚,被告在事發後已失去教席,日後很可能無法再執教鞭;另外,被告與拍拖9年的男友計劃快將結婚,但婚期現需擱置,被告已因本案付出沉重代價。

辯方表示,本案有別於非法入境者或非法勞工藉他人身份證隱瞞身份的案件,被告只是沒有將拾獲的身份證及學生證交出,法庭是基於她拾遺不報才將她定罪,她最多只是1名機會主義者,並無意圖使用涉案學生證,而其中1張學生證更已過期無效。而被告自定罪後已被收押3周,一嘗牢獄之苦,冀法庭可判緩刑或社會服務令,給她機會改過自新。

惟裁判官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案發後因前途盡毀而應獲刑罰扣減的說法。裁判官重申任何人犯法前,都應知道要承擔法律後果;被告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定罪,背景報告顯示她至今仍堅稱案發時僅不小心「用錯證」而非貪心,可見她毫無悔意,判社服令不適合,法庭亦不見得有例外情況可判她緩刑。裁判官又指,盜用身份證較盜用八達通更嚴重,因身份證有許多個人資料,資料除可被盜用外,亦可售予他人,故要對被告判囚以懲。

(28/7/2015)

這不是新聞,發生了幾個月,我為甚麼還去評論呢?理由好簡單,因為被告上訴,今天頒了判辭,被告盜竊的三項控罪上訴得直,使用他人身分證的定罪上訴駁回,即時入獄。對於3項盜竊罪上訴得直,我也不同意,不過,這種事實裁斷,不同人看法可以相反,沒有必然對錯。先看判辭引述控辯雙方的講法的撮要:

4. 裁判官如下撮述控辯雙方案情:

「 控方案情

3. 港鐵職員趙女士在案發當天當值期間,見上訴人拍卡,紅燈亮了,上前截停上訴人。上訴人出示成人八達通卡。趙女士把八達通卡放在手提驗票機上,驗票機顯示這張八達通卡沒有入閘紀錄。趙女士於是問上訴人有否第二張八達通卡,上訴人表示沒有,並提議趙女士抄下資料。趙女士向上訴人表示違反了港鐵附例,要支付附加費500元,並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上訴人出示一張屬於黃佩思的香港身份證。該身份證顯示一長髮女子,與上訴人外形相似,該女子的年紀亦與上訴人相若。趙女士於是稱呼上訴人為黃小姐,並表示要滙報她的主管,上訴人沒有回應,並跟隨趙女士前行。上訴人被帶到會議室見另一港鐵職員何女士,在何女士詢問下,上訴人表示沒有其他八達通卡,亦沒有錢交附加費,要求職員記下她的資料,因為她趕上班。趙女士因此要求上訴人提供聯絡資料。經核對黃佩思的身份證資料,發現港鐵曾4次向該證持有人發出有關以優惠票乘車事宜的吿票。何女士於是報警。隨後,警員到場,在上訴人的銀包內發現兩張不屬於上訴人的學生證,而上訴人亦表示剛才出示了不屬於她的身份證。上訴人因此被捕。趙女士及何女士均曾稱呼上訴人為黃小姐,上訴人並沒有否認。

辯方案情

4. 當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並傳召五位辯方證人作證。

5. 辯方的案情是上訴人管有的兩張學生證及黃佩思的身份證均是拾獲的。上訴人因太忙而忘記把學生證交還。至於身份證是在案發當天之前的晚上拾獲,上訴人打算案發當天回到學校時交給校務處處理。上訴人把自己的身份證,與拾獲的身份證,以及其他個人證件、成人八達通卡及長者八達通卡同放在一布袋P12內。她只是一時疏忽錯誤出示了黃佩思的身份證。至於該身份證涉及沒有付款的時段,上訴人均有不在場證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麗蓉 HCMA 485/2015

被告港大碩士畢業,不是無知村姑,明顯是用了小童/學童/長者八達通才會在過閘拍卡時引至亮起紅燈,那紅燈面向閘內,拍卡入閘乘客是看不見的。港鐵職員會在閘內便裝監察,看到亮起紅燈,乘客表面上看不像是符合使用優惠八達通的人,便會上前截查。當然我不能教人怎樣去逃避,不能講得太詳細。被告心存貪念,使用優惠的八達通,被截停時還刻意出示他人的身分證,坐監兩個月,已屬輕判。我根本不相信辯方證人,這學生作供説拾到身分證交給被告的講法。據港鐵資料,這張身分證的持有人已有4次被發現使用不當車票紀錄,不難使人懷疑被告不止一次這樣做。當然,懷疑歸懷疑,沒有證據就不能瞎猜。歸根究底的問題是,被告為何使用他人身分證呢?用不符身分車票,就算被檢控上庭,也不屬留下刑事案底的控罪,往往是只需繳交附加罰款$500而不予檢控的,使用他人身分證卻是嚴重刑事控罪。被告為了不想留下個人資料,故此使用别人的身分證來掩飾,騙取車費而身陷囹圄,因小失大,完全不值得這樣做。假設被告每天都使用優惠車票,而每次都得逞不被發現,她可能用10年以上,也未能賺回本案審訊及上訴時的律師費,還要把前途賠進去,可謂愚不可及。貪一粒糖而蝕一間廠,值搏率太低,蠢人才會做。

這件案若然要以智慧型來犯法,總有很多避風險的方法,而不會釀成被告這種結果。當然,我不能教你。


10 則留言:

  1. Just a side point, the sentence seems to be manifestly inadequate. Was it still necessary to call for CSO report? The Mag seems to be unaware of Li Chang Li, which stipulates 18 months after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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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i Chang Li is for those for obtaining employment, not specifically applicable to Hong Kong ppl maybe?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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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or for a forgery?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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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It is really a different scenario here though the sentence is on the low side of the scale. I don't think CSO is needed. Maybe I could say in passing, the deft was a bit unlucky to appear before Douglas Yau who upholds more than 90% of the appeal against conviction before him. Yet, I would dismiss the appeal in respect of the other three theft charges against the deft in this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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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因為佢根本冇唸住自己會被捉到,所以就冇去為避風險作出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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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用得特惠票就預左罰500,依家攪到如此複雜,賠了夫人又折兵。請問標少,若事主被判社會服務令,是否因為已被判入獄而留有案底?
    Ms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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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帶兩張八逹通係身就ok 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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