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8日星期日

誤殺中國學生惡少年脫難

星島日報澳洲版本週末的頭條新聞以「誤殺中國學生惡少年脫難」為題,報導了2008年7月18日一宗中國留學生被殺案的進展。星島日報澳洲版的電子版既落後又滯後,竟然找不到這頭條新聞,我只好花時間把判刑判辭看一遍(R v Toal [2009] VSC 304 (3 August 2009) 及R v Toal [2011] VSC 631 (16 December 2011),把案情描述一下。


21歲的中國留學生Yuxiong Han到維省的TAFE修讀汽車工程(automobile engineering),案發時他抵埗才12星期。他一面讀書,一面在餐館當侍應。2008年7月7日晚,死者下班乘巴士回家,和被告Aaron James Toal及他的7個夥伴在同一站下車。大家互不相識,沒有交談,也沒有任何衝突。死者原本走在這班16至18歲的青年後面,死者超越了他們向住所的方向走。這8個人分成幾堆的打算走到其中一人的家裏,被告和另外兩人走在最前。被告和同案16歲的另一被告OJS決定要揍死者一頓(有人講Let's roll him,即廣東話的「郁佢」),被告還應承給OJS10元。兩人跑向死者,死者立即逃跑,OJS打了死者背部一下,死者逃向3線行車限速70公里的馬路,被中線迎面而來的車撞倒,頭部嚴重受傷,11日後死亡。這8個人在警察到場之前離開了現場。

兩名被告被控誤殺,OJS年幼,認罪獲得輕判,Toal原本不認罪,也改為認罪,被判兩年內做500小時社會服務(CBO, Community Based Order)及要服從感化官命令。2011年12月16日,Toal因為5次違反感化官命令及8次沒有履行社會服務,而被重新判刑。維省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法官Kaye判被告在12個月內完成未履行的227小時社會服務。

朋友看了這則新聞,無名火起,再加上在星島這頭條新聞下面,是另一則「華裔大學畢業生被人活生生打死」的新聞,更加火上加油,給我發電郵表示不滿,並且問我看法。我於是把判刑的判辭看一遍,然後寫了這個blog。我的結論是fair sentence。

星島日報澳洲版對這宗新聞的處理手法值得商榷,兩則新聞放在一起使人聯想到頭條也是種族問題,另外也使讀者認為量刑太輕,誤殺也判社會服務,這是甚麽世界。

Toal這件案在發生過程裏,完全沒有證據顯示種族成份,被告心裏怎樣想正是天曉得。我只能把它視作無聊終日的青年,在街頭仗多欺少的事件來看。Toal在這件案的刑責是acting in concert,他有沒有打到死者並不重要,但死者逃跑而被車撞死,是否構成誤殺,我覺得有爭議的空間,手頭沒有法律典籍,不能進一步討論。以誤殺罪而言,屬於較輕的一種,意外的成份大於有意把死者置死或致使嚴重身體傷害,只是spur of the moment引致的慘劇。法官列出七大求情理由,包括被告認罪、初犯、有悔意、年輕、不會重犯及改過自新機會大。法官在判刑前也考慮死者在大陸家人的impact statements,做足一切量刑前所有要做的工作。還有一點最重要的考慮是,主控官也支持辯方判處被告CBO的要求。

被告違反CBO及感化官命令又是甚麽一回事,為何法官又再對他這樣寬容呢?判辭顯示被告違反的情況是2010年12月開始,被告心理出現很大轉變,他患上憂鬱症。今年10月更入住精神院舍,精神科醫生診斷他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辯方要求法官延長CBO,讓被告完成227小時未履行的社區服務,控方再次支持這做法,故此法官才下此命令而沒有改判被告監禁。

不要問我那麼死者的家人所受的痛苦,又可以向誰討回公道。那是更複雜的課題,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有不同看法。我只能說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法官列出量刑的考慮,相當週全,強調給予年輕人改過自新的機會,讓他可以重新投入社會。這件案的被告在2008年惹禍之後,沒有再犯事,對他的懲處,是否足夠,值得我們深思,不要單憑傳媒的報導而反應過敏。

倘若死者是自己親人,或者被告是自己兒女,你會怎樣反應呢?網上資訊氾濫,眼花繚亂,你可否有心寧平安,排除煩囂,思考這類問題的時候。如果沒有的話,久而久之,看到報章的報導,看到網上的呼籲,又怎樣的義憤填膺一番,失去客觀判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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