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星期四

盜竊之城之三

在盜竊之城之二, 我提過一名偷唇膏的女生, 今天收到她的來信, 她這樣講:

明白,我會吸取今次教訓,也會心懷感恩,遇到你的幫助,還有法律給我一次改正機會!真是不知如何形容這種''有愛''的感覺!

我此刻的想法是,如果我也懂法律,從事法律方面的工作,公餘時間我也能幫助一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就好了。分擔一些工作量,和你一樣網上發表見解,回答他們的諮詢,我也會感到有動力去做,因為幫到他人的同時自己內心也會高興,慢慢傳播正能量,改變社會的不良風氣。我很敬佩你傳揚這種精神,不是表面說話。雖然我個人能力有限,但我以後會在我能力範圍內幫助其他有需要的人!

標少,我不想那些留言者用語言攻擊你,不希望他們不了解真相就詆毀你!因為你無私的幫助他人,給予受惠者的鼓勵很大很大!不明他們的動機為何,但受惠於你幫助的人會清清楚楚,也會認同你的為人處事,行得正企得正。

我在此只能對標少你道以數次感謝、感激!小女子定會記得你的幫助與教誨,努力向前,積極做人!另外,網上諮詢案情的人士也越來越多,希望標少你幫助他人的同時能注意休息,不要太過疲累!願你幸福平安!生活美滿!

9天前她第一次來信, 9天後得到圓滿的結果, 我們之間通了20幾篇電郵。這只是其中一件案, 在這期間, 我起碼收了十個八個求助, I lost count. 單是這兩天已有5、6個。近這幾個月, 求助是店鋪盜竊居多。我有點疲累, 都是千篇一律的問題, 我會寫一篇以店鋪盜竊為題較詳盡的文章, 希望減少重複性的問題。雖然單看文字, 我不知道那些經歷這種被拘捕檢控, 繼而喜出望外獲得撤控的人, 悔悟有多真實和持久, 我都不想瞎猜。我覺得他們曾經活在惶恐不可終日之中, 應該有刻骨銘心的體會。以後再犯錯的機會大減。看到上面那種電郵, 最使我欣慰的是感受這個人的悔過, 當然不是讚我那些說話, 那些話我見慣了, 你幫了人人家道謝客套幾句也很正常。如果這女生按她原先的想法上庭認了罪, 而沒有申請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就沒有不知能否成功那種患得患失的心情, 留下的印象只會是等待《罪犯自新條例》賦予3年內不再被定罪而「洗底」的恩惠, 而未必有受律政司寬懷對待而僥倖免留下污斑的感覺了。總有人覺得這些人犯錯要承擔後果, 不值得幫。總有人覺得他們付得起律師費, 都在扮窮來利用我。我不再喋喋不休, 只要有個真正悔悟的人, 社會就會多了一個有強烈奉公守法意識的人。

為劉小麗打氣

校方指「小麗老師」擺賣違紀將聆訊 反駁:公民抗命 賺10元捐出

【明報專訊】人稱「小麗老師」的香港專上學院傳意及社會科學學部講師劉小麗,指收到校方信件及電話通知,稱她於農曆新年期間擺賣被定罪,違反了學校有關「校外活動」的規定,故會展開紀律聆訊,未來會約見她。劉小麗指擺賣屬公民抗命,且當日僅賺10元,已全數捐出,認為校方因此紀律聆訊是荒謬,屬政治打壓,她會尋求法律意見,今將召開記招講述事件。至於立法會選舉,她指積極考慮參選。

理大:不評論個案

專上學院由理工大學開辦,理大回覆稱,有既定程序處理教職員涉嫌違反大學規章及指引的個案,教職員紀律委員會是其中一個處理員工紀律個案的機制,但大學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不會評論個別員工個案或提供資料。

劉小麗今年2月7日(年廿九),為支持小販而擺賣魷魚,被票控無牌販賣食物等3項罪名成立,被罰款1800元。劉指去年因私人理由,申請了去年8、9月至今年6月間轉為兼職教員,本以為公民抗命不會對學校職務有影響,但6月初收到校方的信,提醒她農曆年期間在校外擺賣或違反學校規定。

劉小麗指當時已向管理層解釋有關行動理念,及所賺10元已全數捐給她辦的「小麗民主教室」,結果前日與昨日再收到校方分別以電話及電郵通知,指她做小販違反了學校有關校外活動的規定,校方會召開紀律聆訊,會約見她。她指由書面通知及從部分管理層處收到的消息判斷,校方是針對她沒有申報做小販一事而展開聆訊。

聞校長受壓 「若留刑事案底即辭退」

劉認為事件荒謬,因擺賣屬公民抗命,並非為牟利,與校內職務沒有衝突,她當時亦非全職員工,根據職員手冊判斷應毋須向校方申報,但校方仍展開紀律聆訊,認為這屬政治打壓,擔心聆訊不公道。劉又指會諮詢法律意見,若校方約見,也會出席,為自己辯護。她又指過去一年不斷有人因政治問題向學校投訴她,她亦聽到管理層消息,指理大校長唐偉章受到壓力下,曾決定若她留下刑事案底,便會辭退她。本報希望索取職員手冊及紀律聆訊書面通知,但劉稱屬內部文件不便提供。

教職員協會:想搵理由整佢

理工大學教職員協會助理秘書陳振華認為事件奇怪,他指若只是做一次小販應毋須申報,且兼職員工就更加不用,「過往就算有人忘了申報,(理大)也只是口頭警告或者補上便可,不會一開始就召開紀律聆訊」,而劉的案件不留刑事案底,僅傳票控罪罪成也不至於要紀律聆訊,質疑是「想搵些理由來整佢」。
(30/6/2016)

我以前寫過3篇批評劉小麗以身試法, 做熟食小販為民請命的文章: 給小麗老師寫一篇, 給小麗老師再寫一篇及小麗老師的小販定罪。我批評她為熟食小販以公民抗命的方法去爭取, 犯了多方面的錯誤, 在法律層面上, 解決民生的經濟方法上, 以及社會衛生上都全是錯誤的, 但我對她的動機完全沒有置疑。目前我還不清楚理工大學要對她採取紀律聆訊的基礎, 如果純粹為了她的熟食小販行為屬於未申報的外間工作, 那就荒天下之大謬。作為一間大學, 應具高度的自由民主思想的胸襟, 對教職員參與社會運動應該抱着政治中立及開放態度, 大學其實應該鼓勵教職員和學生關心社會, 何以對劉小麗為小販爭取發牌的行動採取聆訊, 她不是多次清晰表達了自己的立場嗎? 她在食環署小販管理隊眼睜睜面前開檔, 沒有走鬼, 上庭沒有爭論案情, 也發表她這舉措的目的及言論, 儘管我不同意她的看法, 也要為捍衛自由民主思想而為她吭聲, 理大這次的行為實在太豈有此理, 不配作為一間專上學府, 完全是小學鷄心態。劉小麗有甚麼地方使理大蒙羞? 劉小麗的行動有異於嶺大的陳雲, 陳雲是直接呼籲港人勇武對抗, 自己還瘋瘋癲癲在旺角街頭, 教人把爛行李喼變成抵抗警察的盾, 他被解約, 我不吭一聲, 因為他煽動市民以武力抗警, 屬刑事罪行的行為。反觀行動和平的劉小麗, 抗爭手法不涉刑事成份, 理念清晣, 可以違反學校甚麼規定? 理大是一間公共機構, 傳媒要求索取職員手冊, 也不肯提供, 公共機構的人事處理可以不公開, 但員工守則那類條文怎會是一個秘密? 法官高高在上, 行為指引也放在市民唾手可得的公眾領域裏, 你理大算是老幾?

另外, 理大教職員協會一些講法也應更正。劉小麗的小販案並非被票控(summons), 而是被拘捕返警署落案(charge)檢控的, 並且予以保釋上庭應訊。她被拘捕帶返警署, 並沒有打指模, 食環署只根據她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來保存小販紀錄, 她干犯的控罪以刑事程序進行, 但並非刑事性質的案件, 不會進入警方刑事紀錄課的資料庫。很多年前曾經把無牌賣熟食收錄為刑事案底, 已是幾十年前的事。

我希望理大當局要揪劉小麗出來鞭撻的人, 不要火紅着眼, 對為公義發聲的人包容, 不要做使大學蒙羞的事。我寫這一篇為劉小麗打氣。

2016年6月29日星期三

七警案案中案之後

七警「案中案」審結 官接納「暗角片」呈堂 10月續審

【明報專訊】前年佔領運動期間,7名警察涉嫌把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拖到暗角拳打腳踢,法庭早前就爭議傳媒拍下的影片和照片,以及中區警署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可否呈堂的「案中案」聆訊16天,法官杜大衛昨裁定,所有被爭議影片和照片皆表面真實,並與案件有關,全部可以納入證物。案件將押後至10月續審,預計仍須15日審訊。

官:沒理據行使酌情權排除證據

獲接納呈堂的16段新聞片段,分別來自無綫、亞視、nowTV和《蘋果日報》,全部皆由警方在網上下載,分別拍攝到曾健超被制伏、被帶走,以及在龍和道變電站「暗角」被襲擊的情况。至於兩張呈堂照片則分別來自《蘋果日報》和《東方日報》。法官杜大衛昨表示獨立考慮當中每一項證據後,認為並無任何理據行使酌情權將這些證據排除。

辯方:需時研究曾健超襲警案謄本

案件原定審期為20天,昨日已是第17天,惟仍未進入正審階段。法官昨就「案中案」裁決後,控方表示已預備好開審,但辯方稱昨天才收到長達593頁的曾健超襲警案審訊謄本,閱讀和研究需時,在遷就法庭以及各代表大律師的檔期後,建議將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續審,預計審訊仍須12至15日,其中預計盤問曾健超需時4天。

法官杜大衛質疑,過去從未有任何一方提出要曾健超襲警案審訊謄本,卻在審訊的第17天才提出,令他無言而對(words fail me)。杜官強調法庭極不願意押後開審,但終同意將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續審,暫定審期15天。

控方召曾健超及31警作證

控方表示將傳召32名證人,包括曾健超和31名警務人員,其中10名證人與認人程序有關。另外有一名醫生和一名病理學家的證供已獲雙方同意,但仍會出庭接受辯方盤問。
......
(29/6/2016)

跟律師「馬鹿」在此討論過好幾次, 他覺得除了涉及在警署襲擊曾健超的警員外, 其他被告都會脫罪。這也是他的意願, 因為七警暗角打人脫罪, 就會把香港人對法治及法庭威信的信心摧殘, 他的意願是基於他的政治立場, 他主張以激進手法推行港獨, 連香港的最後防綫----法治也摧殘了, 香港就一無所有。我從來不會立這種心腸, 也不會以定罪、脫罪作為衡量法治的標準, 就算七警中有六警脫罪, 也不能因此對法治說三道四, 以此為法治把脈, 然後說法治已死, 甚或說根本沒有法治, 並非邏輯理性看法。以前跟「馬鹿」辯論過法治, 不再在此重覆。

案中案的影片呈了堂, 再發展下去會怎樣呢? 這是兩方都在盤算的問題。Dufton因為辯方要索取曾健超襲警案的審訊謄本, 導致押後而無言以對, 我不知是辯方信心爆棚以為法庭會判影片不能呈堂, 所以原先不要求控方提供謄本, 抑或從錄音默寫謄本根本是很費時的工作, 差不多600頁, 頗勞民傷財, 一般聽上訴也不會輕易提供這些謄本, 因為每一頁都花費高昂, 由監察法庭錄音的外判商提供, 逐頁收費。審訊是花錢的遊戲。從另一角度看, 原本定了審20天, 單是案中案就花了17天, 還有3天也未必可以用來正審, 因為這件案律師眾多, 20天以外的日子好可能已接了其他案件, 與其斬件上先聽部份證供然後押後, 不如一氣呵成。故此, 客觀看在某階段會押後這件案一點也不出奇, 暑假在即呢! 不過曾健超在襲警案並無上證人台作供, 這審訊謄本就不會與曾健超有關了, 我相信是有關拘捕曾健超的警察, 由他們交給七警這關連, 來鞏固被告的身分, 繼而連繫影片見到的影像。

單憑曾健超看似在案中案中招架不住辯方盤問的情況, 在現階段並沒有任何對案件證據是否充足的啓示, 戲肉還在後頭, 我沒有「馬鹿」講得頗肯定他們會脫罪的看法。雖然曾健超這答案: 「因為根據法律權利,我有權唔答」是不智的話(見有權唔答一文), 這並非致命傷, 因為一句簡單陳詞已可以把破壞消弭於無形。他的可信性就要在十月正審時才見到了。

最後, 打個岔, 七警案的外聘資深大律師Daniel Marash SC是來自律政司(當年叫律政署)的人, 他離開律政司的因由複雜, 一言難盡。我曾經寫過六篇以律政風暴一, 律政風暴之二, 律政風暴之三, 律政風暴之四, 律政風暴之五, 律政風暴大結局為名的文, 在第五篇提過他一筆, 如果你未看過, 我推介你不妨一看, 像小說一般的情節, 是有關律政署轟動一時的貪污案, 有人叫我出書呢。

再評七警案就要等到十月正審開始時。

2016年6月28日星期二

病歷求情

QS2016年6月28日 上午10:46

標少你好,又係我,又有野想請教

睇返之前 法律年典禮入面,你同蛋先生既留言
其中一個留言入面提到可以用病歷求情?仲有五年康復期限制?
其實邊度可以睇到呢d資料 e.g.係所有病都得?慢性病?定係監獄生活對病情有負面影響 ?

如果唔方便可以唔答,謝謝!

利申:
醫生,之前試過幫人寫過一次呢d報告
我都唔知道寫d咩
原本果個醫生已經離職,所以變左我寫
所以我最後只係將之前既記錄就咁寫返出黎


以上是醫生QS在法律不是法術一文留言, 以生病或病歷來求情到底是甚麼一回事? 五年康復期限制不知有何根據, 我相信多數是隨口講的看法。以健康理由來求情屬人道理由(humanitarian considerations), 法官只是法外施恩, 而這種求情, 也要視乎屬那種病和身體狀況和面對控罪的嚴重性。如果屬嚴重控罪, 這種求情因素就起不到任何作用了。舉葉繼歡案為例, 他在被逮捕過程中與警察駁火, 中槍而致四肢癱瘓, 對社會也不再有威脅, 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終院並不批准, 理據如下:

The sentencing court has to take into account a variety of factors. It must be accepted that the injuries suffered by the applicant resulting in his present condition were very serious. But we are concerned with extremely grave offences. The applicant suffered his injuries in a gun battle between his gang and the police. Fortunately, no police officers or members of the public were injured but they were put to terrible risk.(FAMC Nos. 35 & 36 of 1999)

患重病或患癌, 一般都會視作求情因素, 以人道理由寬免部份刑期。病癒之後就未必會被採納為求情因素。話雖如此, 並無定律, 仁慈的法官總有仁慈判刑的理由。

QS問, 他作為醫生不知這種醫學報告要寫甚麼, 我想就客觀地寫病歷及有沒有跟進治療的需要已足夠, 採納這些因素與否作判刑考慮, 完全在法官酌情範圍之內。有些法官完全不會採納這些因素, 人言人殊。有些醫生會向錢看, 把報告寫得天花亂墜, 無中生有, 實例就不去舉了, 心照不宣。

高院審暴亂

【旺角大衝突】梁天琦黃台仰控煽動暴動等3罪 轉介高院審理 (15:11)

農曆大年初二旺角大衝突,40多人被控暴動等罪,包括本土民主前線的梁天琦和黃台仰以及「美國隊長」容偉業等。

控方將梁天琦、黃台仰、容偉業等10人案件合併處理,並修訂及新增9條控罪,其中黃台仰被控參與暴動、煽動非法集結及煽動暴動共3罪,梁天琦被控2項參與暴動及1項煽動暴動共3罪,而容偉業則被控3項參與暴動、1項參與非法集結及1項襲警共5罪,其餘8人則分別被控煽動非法集結、襲警等罪,當中2人昨日才被落案起訴。

案件將轉介往高院審理,並將於8月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交付程序。(28/6/2016 明報即時新聞)

年初一晚暴亂發生時我正好在香港, 忙碌之餘寫過一些評論文章, 在暴動一文我講過此罪理應在高院審理。在簡易程序告暴動?一文跟網友討論以簡易程序來檢控不恰當之處, 繼而討論了裁判官是否有權最高判監5年的問題。我也講過沒有理由不告黃台仰煽惑暴亂罪, 事件發生至此, 控罪已越來越清楚了, 也決定在高院審理, 才有交付程序。甚麼叫交付程序/交付審訊程序(committal proceedings)? 那是一套由裁判法院把「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s)轉介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或判處的程序, 這程序在法例227章《裁判官條例》第71條開始, 訂明程序的每一步驟, 如果被告對交付高院的證據有所爭議而要求舉行初級偵訊(preliminary inquiry), 這初級偵訊基本上會閉門聆訊。日後案件在高院審理, 有人指責是政治檢控, 就要由普通市民組成的陪審團去決定究竟這些被告有沒有罪了。暴亂一經定罪, 會用5年監禁作上下調節來判刑, 別心存僥倖。值不值得以暴亂式的勇武美其名去爭取甚麼, 抑或只是以暴力作發洩, 就要看以後的獄中書簡了。

2016年6月26日星期日

法律不是法術

我不只一次在blog裏提「蛋散」這個在法庭混的蛋, 他和我素不相識, 只在網上結緣。他吹捧過我的說話一早給我刪掉, 往事如煙, 不提也罷, 雖然家中還藏有一些上了頭條的報章, 那些年標少也曾經像個名人, 在路上會被記者攔住, 要訪問幾句, 都給我拒絕了。

上一次為蛋散寫的文是法律是個圓的波, 試圖為他解開心結, 事緣是來自他在法律年典禮一文的留言, 那是半年前的文, 他為了親戚聘請黑工一事奔波, 拖了我落水, 最後結果一如所料, 他的親戚判了監。昨天蛋散又再留言, 把親戚在獄中生活告訴我, 留言是第99個了, 字裏行間, 別有含意:

蛋散2016年6月25日 下午12:14

~ 標兄早安 ~

親友前陣子已經坐完了,也即日發了電話短訊給我。 她最近致電給我道謝,遲些待她定神之後會相約出來吃飯。

我想向你説説她在裏面的情況......

她說肉體上不算辛苦,因爲每天工作時間才兩個小時,其餘時間都是閑著的。 可是她説精神上很辛苦,她剛進去的時候不停哭泣,最後局方安排她住在裏面的醫院,住了幾天。 她説入面完全不像醫院,人家告訴她這是醫院,她才知道是醫院。

她說常常被人罵,做什麽也被職員用粗口罵她做得不對,很難受。

我沒有親歷其境,未必能明白她的感受。 老實說,這條蛋散在庭内混了那麽多年,已經被很多人駡過了, 也有街外人用粗口來罵, 我早已當他們唱歌。

她說裏面的醫生也很兇,她不舒服,去看醫生,但醫生說她有些毛病是未坐牢之前已經存在,所以他不會處理。 她説裏面很熱,皮膚很癢,但醫生也幫不到她。

整件事完結了,我真的柯哩吉帝。我曾經一次又一次感到很大壓力,事關重大,我真的不敢自行回答她,所以一直抓著你這個水泡。

之前看過你其他文章,意思是說請那些貴價大狀,待遇會很不同,我完全認同,也見識過。 我曾經也想過,找個例如 Alan Hoo, Wong Ching Yu, Lawrence Lok, Andrew Bruce 等等, 就算 PG, 結果可能會不一樣,可是普通人家,根本無法負擔。 一百幾十萬和坐幾個星期,也寧願坐牢算了, 況且又不是冤案。 其實我主觀認爲初犯這項控罪, 不該判即坐, 可是這終歸是我的主觀意願而已。

有時經過職員通道,剛宣佈判決,案件完了,大炮來裁判署,有些官忍不住在職員走廊對職員說:“哎也,好在,剛剛揾到位放佢。”

相信閣下一定見識過,有些官根本怕了大炮,一路審,根本一路在替辯方找 doubt.

親友雖然最終要坐, 但你半年來所提供的協助, 對她和對我來説同樣非常重要。 不一定是令被告人無罪釋放才算幫忙,在他們彷徨無助時提供真確資料, 不是老點, 不是靠嚇, 對被告人來説已經是很大的助力。


蛋散洩露大內機密, 講有些官怕了大炮(資深大律師), 話雖如此, 剛正不阿還是絕大多數, 我認識那些老友就個個對着大炮都不會俾面。有人怕大炮, 因為怕「釘」了要為上訴做功課, 所以沒有簡單得過用benefit of doubt來判被告無罪, 不討論法律觀點, 而用案情事實來「揸」doubt, 控方也無你符, 無得上訴。如果有大老爺散庭後步入內庭就講: “哎也,好在,剛剛揾到位放佢。” 這些是我看不起的狗官。標少罵官, 唔使擇日, 我這千多篇裏, 由裁判法院罵到終審法院。當然, 我罵時是看着判辭來罵, 而不是狗黨式的低層次謾罵,  狗黨只會講「警拉官放」那類狗話。

蛋散在法律年典禮一文那幾十個留言, 循着次序去看是香港一個普通市民的寫照, 由犯法被抓, 驚惶失措, 一路發展的心態, 繪形繪聲, 生動活潑, 像一篇小說。事態像花貓逐尾, 兜兜轉轉, 最終都是實力取勝, 盡在掌握之中, 法律不是法術, 花巧招數騙不到人。

鹹濕法官的申訴之二

Judge fired for watching porn in chambers LOSES unfair dismissal claim

A former judge who was fired for watching pornography on court computers has lost his claim for unfair dismissal.

Last March, Warren Grant was removed from the bench, along with two other judges, for viewing “pornographic material on judicial IT equipment”. According to reports at the time, the immigration specialist accessed websites including Pleasure Zone, Spicy Tranny and Retro Porn Hub.

The 61-year-old Cambridge-educated former solicitorhad claimed his sacking by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was unlawful. Citing the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the experienced judge argued that his behaviour was the result of a mental illness brought on by problems within his marriage. Earlier reports also cited depression.

According to Metro, Grant — who sat at the first tier immigration tribunal based at Taylor House in London — has now lost his claim for unfair dismissal. During a week long hearing at London’s Central Employment Tribunal, the respondents argued that Grant had broken strict judicial guidelines when he accessed explicit websites using the court IT system.

At the time of Grant’s sacking, and according to the Judicial Conduct Office, both the Lord Chancellor and the Lord Chief Justice concluded “this was an inexcusable misuse” of his judicial IT account and “wholly unacceptable conduct for a judicial office holder”.

Today’s report states that Grant will appeal the decision. The Judicial Office did not respond to Legal Cheek’s request for comment.
(24/6/2016 Legal Cheek Weekly)

這篇只是跟進的報導, 第一次報導這件事寫了這一篇: 鹹濕法官的申訴。現在塵埃還未落定, 欲知後事如何, 有待上訴結果。上訴? 不能說是濫用司法程序, 以mental disability作理據, 我想一定有傳召精神科醫生作供, 否則誰可以講法官瀏覽鹹網是婚姻及憂鬱導致的異常及自己不能操控的行為呢? 另外也要提出證據這大老爺在上鹹網時婚姻及精神問題已存在。對法官的操守有嚴格要求絕對合理, 在所有公職人員中, 對法官的品格行為, 道德操守要求最高。在英國的法官的委任過程中, 也試過有人違反了普通的交通違例而不獲任命。我覺得過份嚴苛, 但事實就是這樣。如果上文涉案的法官精神有問題, 他應該有責任尋求治療, 及早醫治, 而非在被察覺後導致罷官才以此抗辯。在14個月內, 每天數次瀏覽鹹網, 至少都屬玩忽職守。我不知英國有沒有像香港的OAT, 若果有就調他去那裏工作, 包保看到無動於衷。香港的法官中, 似乎未聽過有誰因精神健康不佳而不能聽審的。做到黐肺的不少, 黐線嘛是遲早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