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1日星期一

吸煙闖禍

煙民露械辱控煙辦被捕

【明報專訊】大埔一名69歲男煙民疑在公園附近禁煙區吸煙,其間遇上控煙辦公室的男女職員截查,煙民不但拒絕出示身分證,更露出下體羞辱官員及動粗推撞。七旬煙民後涉嫌猥褻暴露、拒絕出示身分證、襲擊公職人員,以及在非吸煙區內吸煙「4宗罪」被警方拘捕
上面引述明報今天的報導。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煙(公眾衞生)條例賦予衞生署署長權力,可藉刊登於憲報的公告指明某些地方的全部或部分為禁止吸煙區。不要被吸煙這詞語誤導,法例詳細訂明禁止吸煙或攜帶燃着的香煙、雪茄或煙斗。所以燃着煙而沒有吸,同屬犯法。這69歲老翁一時氣憤,把原本的定額罰款告票,變成刑事控罪,一點也不值得。在禁煙區吸煙,定額罰款$1500。拒絕向控煙督察出示身分證,最高可罰$5000。 露出下體,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可處罰$2000及判監6個月。沒有一條叫襲擊公職人員的控罪,老翁會被控以普通襲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40條),可處罰$10,000及監禁1年。筆者以前講過,襲擊警察有襲警罪,襲擊其他公職人員,視乎傷勢嚴重程度,引用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裏面不同嚴重性的控罪作出檢控。當這老翁冷靜下來,定必追悔莫及。歸根究底,何必吸煙。

2011年1月29日星期六

男教師非禮之二

一如所料,被告選擇作供。雖然刑事案的舉證責任(onus of proof)在控方,若果只有控方的證供給法官考慮,而被告不作供或傳召證人,他被定罪的機會很大,除非控方證人表現差,或者證人之間證供矛盾,而致產生合理疑點。辯方盤問控方證人的問題本身,並不是法官可以考慮的證供,問題的答案,才可資考慮。這一點有時法官也會搞錯。

被告上證人台作供也有弊處,以這件案而言,被告把女學生帶返家的做法,很難自圓其說。被告居所電梯的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曾觸及女學生的頸部,人多公眾地方況且如此,孤男寡女共處一室,更不堪設想。被告作供,便要面對這一連串的盤問。被告可能會傳召女友作供,以支持他與女友相約在中環的講法。是否傳召女友作供,視乎事實上有沒有這約會,如果沒有的話,作供的人要冒妨礙司法公正的危險。如果被告沒有傳召女友或其他人作供來支持他某些講法,主控官絕對不能對此作出評論,否則便會變成把舉證責任加在被告身上,犯了法律上的錯誤,那是脫罪的必然理由。

案件在2月10日續審。

2011年1月28日星期五

Year of The Rabbit

Dear Alumni
Wishing you a Prosperous Year of Rabbit!

With warmest regards,
Joseph J.Y.Sung
Vice-Chancellor and President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I believe most alumni who provide their email address to the Alumni Affairs Office have received the above email. I do not try to pick bone but I sent a return email to point out the grammatical error.  I would say Year of The Rabbit instead of Year of Rabbit. Grammatically speaking, the + singular noun can represent a class of animals or things. You may say Rabbit Year but not Year of Rabbit. The same applies to other Chinese Zodiacs.

男教師非禮之一

香港法庭正在審訊35歲男教師非禮17歲女學生案,曾經是女事主班主任的被告,約了這女孩到家中燭光晚餐,沒有其他人在場,發生非禮。辯方的盤問指出兩人單獨吃飯多次,也否認當晚有身體接觸。女學生的女性朋友(PW2)作供,覆述女事主事發翌日哭訴被非禮的經過,並向她展示手臂上遭被告咬的紅腫牙齒印。

案件還沒有審結,小弟不宜評論,那是所謂sub judice。從報章報導得到的印象是控方證據不弱,被告應當作供,主控官盤問他是輕而易舉的事,真的心癢難耐呀!

這件案涉及的法律觀點,殊不簡單。並不是相信證人抑或被告那麼容易作出的裁決。女事主的朋友事發時並不在場,她覆述女事主哭訴被非禮一事,屬於傳聞證供(hearsay evidence)。覆述內容脗合女事主的講法,屬previous consistent statement,。一般案件,不能傳召她作供。以這件案而言,PW2的證供有三個作用。第一,從她覆述女事主所講的事發經過,來判斷女事主證供的一貫性。A well known common law exception to this rule is evidence of recent complaint in a sexual case.  If a complaint was made at the first reasonable opportunity after the offence, the evidence of the person to whom it was made of the fact that it was made and as to its terms are admissible.  But such evidence of recent complaint is admissible not as evidence of the facts complained of but only as evidence of the consistency of the complaint’s conduct with his or her testimony.(英文引文取自Leung Chi Keung and HKSAR FACC1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志強終審法院的案例)。本案的主審法官裁決時,必定要考慮這案例。PW2證供的第二個作用是,女事主的哭訴狀況(distressed state)可作為被非禮的佐證(corroboration)。第三個作用是女事主向她展示手臂上遭被告咬的紅腫牙齒印,也是一種佐證。非禮罪在法律上無需佐證,但佐證可以加強控方的證供及事主的可信性。如果要把被告定罪,法官熟讀梁志強案例,便可安寢無憂。定罪的話,被告應判監不少於6個月,這是嚴重違反師長誠信的案件。

2011年1月26日星期三

中文大學的教學語言

中文大學昨日公布2012年實施的四年制課程核心課程內容,要求針對英文保底,將英文課學分由3分大增至9分,學生須分開3年,每年分14星期、每周3小時學英語,及「加操」各類英文功課。中大英語課程主任柯安迪表示,即使在公開試成績優異的中學生,於大學使用英語上課仍力有不逮,對此感到「有點震驚」。

上面的新聞採自明報今天的報導,大學明顯地加強學生的語文能力,以應付學術發展及工作的需要。秉承中文為主要教學語言的傳统,抑或順應時代的訴求,加強英語授課,是見仁見智的論争。我在2010年7日28日寫了《中大的教學語言司法覆核案》一文,交代過這教學語文的訴訟(張貼在下面),上訴庭的判決表面上是大學勝了一仗,加強英語作為授課語言的做法並不違法。訴訟其實並未劃上休止符。在2010年12月13日,敗訴的一方(李耀基同學是申請人)向上訴庭申請許可,以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為理由,上訴至終審法院。與訟另一方中文大學並不反對申請,現在排期聆訊,終審法院作出判決時,我再為大家報導。

我覺得大學對整件事的處理方法有失策的地方,訴訟衝着香港法例第1109章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的弁言(preamble)而來,最簡單的做法是向立法會提出修訂議案,改寫弁言的用字,便可免卻這場官司。萬一終審法院判決現行教學語言政策與弁言相悖,大學也不會放棄現行政策,而改用中文為主要教學語言。若果真的發展成這樣,大學也要靠修訂弁言來解決,既然如此,為何不先發制人,以免後患。


                                中大的教學語言司法覆核案

這兩年小弟突然寫興甚濃,一下子寫了十多篇不倫不類的文章,算起來超過三數萬字,希望能夠點綴一下校友會的網頁,在互通訊息之餘,增添一些趣味小品,可惜自己學識淺陋,力不從心,那些涉及法律評論的,尤其不濟。只要大家不把我胡謅之事認真看待,大概也無傷大雅。今次有機會寫有關母校所涉及的案件,總算對校友會成立其中一個目的--保持與母校之間的緊密連繫,有點交代。

Li Yiu Kee v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CACV93/2009

香港法例第1109章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的弁言(preamble 引言) 是這樣寫的

(e) 現宣布香港中文大學(其主要授課語言為中文)須繼續
(e) it is declared that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in which the principal language of instruction shall be Chinese, shall continue to-

就是這句說話引發了這件司法覆核案。司法覆核的申請人李耀基是中大政治及行政系學生,我相信因為他尚在求學的身份,反對兩文三語政策關注組才選用他作為申請人,但他的論據並不涉及因大學使用兩文三語教學而妨礙他學習,這件案是法律釋義的爭論,法庭的著眼點是授課語言(shall be)中文的「為」字,究竟在香港中文大學條例中屬於強制性(mandatory),抑或是指導性(directory)的作用,法庭不會理會時代改變及英語教學的重要性,法庭只看法理依據,而非實際效用。2009年第一審的時候,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張舉能判李耀基敗訴,李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再判李敗訴,2010726頒佈判辭。以司法覆核的理據來看,我相信這件案沒有機會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有些校友像我一樣,對於中大成立的歴史背景,已忘得一乾二淨,閱讀這上訴案可幫助大家重温中大的成立經過,創校理念及發展方向。判辭共57頁,有餘閒可以看頭10頁有關中大成立前的社會背景、(主要引用Professor Alice Lun Ng “The Quest for Excellence, A History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from 1963 to 1993,)1963富爾敦(Fulton)報告、1963年成立中大的相關法例、首任校長李卓敏有關中大成立首6年的報告及1976年另一份把中大三院的聯邦制改為中央集權制的富爾敦報告。上訴庭認為授課語言為中文只在弁言中出現,在該法例的其他章節完全沒有再就教學語言作闡釋,若果法例含糊(ambiguous),法庭釋義的步驟是要整體考慮立法的歴史背景、立法程序中所涉及的討論及整章法例而非單一條文,以判斷立法原意。弁言在法律中的地位較主要條文低,弁言只可以視為說明有關法例訂立的目的及範疇而已。上訴庭認為弁言中講的授課語言,只是因應當時社會需要的一種意願(talked of the desirability of establishing a Chinese University in which the principal language of instruction would be Chinese.  It spoke to a need of that time.)(para 113 p.51)主判辭由副庭長司徒敬(Frank Stock) 撰寫,由於中英文版的「為」與shall be在法律上含義不同,所以另一位上訴庭法官關淑馨在這方面附加解釋,關法官認為如果法例的中文版用「須為」而並非「為」,申請人的強制性授課語言為中文的講法就會較有說服力。

                        If the Chinese text of the relevant part of the preamble had read 須為instead of , this may be prima facie indicative of a mandatory provision.  On the present wording, I do not think the conclusion of the learned judge that the Chinese text of the relevant part of the preamble is ambiguous could be faulted. (para125, p.56)

法律援助署委派張健利資深大律師代表李耀基提出司法覆核,李耀基很明顯通過資產審查(個人總資產不超過155,800)才出戰,但這件訴訟本身是否有充分理據(merit),絕對值得商榷。我想不能因為對劉遵義施行的政策及個人政治取向,而罔顧時代的改變,對兩文三語授課的要求,作出不理智的抗拒。熟悉香港政府行政模式的人一定比我更清楚,由初期只有香港大學一所專上學府,發展到成立另一所大學,不是三言兩語,上街喊口號便一蹴即就,成功的關鍵在策畧的運用。當時所講授課語言為中文其實只是策畧的一部份,以別於以英文授課的港大,否則何需成立另一所大學,用中文授課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定律。李卓敏在中大成立首6年的報告也顯露了端倪,他這樣講:The name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in Chinese, may mean the use of Chinese as the principal language of instruction.  It may also mean a university with a firm background in Chinese culture. 有些人會緬懷戀棧過去一些美麗的回憶,而忘卻時代巨輪的運轉。香港由一間大學發展成八間,每一間的成功之處已經不用傳统的標準來衡量,而是以學術成就及國際排名來作指標,還可以拘泥於教學語言的論爭嗎?

2010728

2011年1月24日星期一

物質豐腴,心智貧瘠

蘇州天價團年飯每席388,888元

江蘇蘇州一間酒店推出價值三十八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元的豪華團年飯,價格為當前已曝光的天價團年飯之冠。酒店負責人指,菜單囊括各樣頂級食材,還有豪華轎車接送、總統套房等服務,合計總值近六十萬元,目前僅索價三十多萬元,算是非常優惠。輿論就質疑是炫耀性消費,恐加劇民間的仇富心理。這席天價團年飯供八人用,共設十道主菜,用的都是頂級材料,包括珍藏版阿一網鮑、白松露燴天九翅、野生蜂窩燉燕窩等。據悉,僅十道菜餚就開價三十三萬六千元(人民幣,下同)。
另外,團年飯還將「蘇繡」這一傳統民族藝術元素融入其中,除向顧客提供豪華悍馬轎車接送,現場還安排刺繡、評彈等表演。此外,酒店亦提供有總統套房等住宿、次日的祈福行程等。酒店方面稱,連同這系列的配套服務,價格應為五十九萬七千多元。
該家五星級酒店的負責人表示,推出這款天價團年飯,是酒店的首次嘗試。服務時間從年卅晚的下午三時起,至次日上午十時結束。雖然連同菜價、住宿及接送等服務,全部價格應接近六十萬元,但店方決定優惠打折,定價三十八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元,取「生生發發」、「發」到底的諧音討個好意頭。

天價團年飯菜譜

金牌脆皮烤乳豬
黑魚子金槍魚腩
蟲草燉頂級花膠
珍藏版阿一網鮑
東海野生大黃魚
白松露燴天九翅
野生蜂窩燉燕窩
炭燒深海大響螺
南國原味紅年糕
日本原生網紋瓜

這是東方日報今天的新聞,如果發生在香港,也有朱門酒肉臭的腥羶,發生在大陸實在嘔心。看了菜式跟吃了一樣---吃不消。白松露燴天九翅,這菜式有點滑稽。可能是新潮fusion菜式,白松露配天九翅,恐怕兩者皆浪廢掉。不知道是刨些碎屑在魚翅上面,抑或真的放進去燴。若是前者,味道不配合;若是後者,暴殄天物。唉!物質豐腴,心智貧瘠,吾不欲觀之矣!

2011年1月23日星期日

炸蝦棗

今晚一家四口在家吃飯,大女兒在墨爾本看了幾天澳洲網球公開賽,昨晚才回來,所以今天弄點好吃的東西給她吃。菜單如下:

豬骨大白菜湯
蝦子燜鮮花菰
烤羊扒cutlet
炸蝦棗

這一回只談炸蝦棗。小弟不是老饕,烹調方法有時會另覓蹊徑。大部份人做炸蝦棗只用鮮蝦仁,我建議加入蝦皮。蝦皮是蝦的幼苗,殼軟無肉味咸。蝦皮要洗掉咸味,稍為剁爛混入蝦泥內。蝦泥的做法很簡單,把鮮蝦剝殼開邊去腸,然後用刀拍爛而並非剁爛。很多食譜建議加入肥豬肉粒,我認為應吃得健康一點,無此必要,加多一點馬蹄粒便可。其他材料包括蛋白、麪粉、生粉及少許雞粉及水,蝦皮是咸的,所以不要放鹽。也可以加入少量金華火腿碎或意大利火腿碎來調味。混入蝦皮使炸好的蝦棗吃起來爽脆一點,吃的時候可以點桔油,這是傳统潮州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