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y Anthony 脫了殺女罪,但因4項誤導警察罪每項被處以最高刑期判監1年,並每項罰款1000元,分期執行,共坐監4年,減去扣押的時間及獄中行為良好,7月13日就刑滿出獄。陪審團的荒謬裁決使她得以脫罪,法官對她的判刑也犯原則性錯誤wrong in principle。4項誤導警察的控罪都源於掩飾殺女的行為,屬於part and parcel。因案情嚴重而判以最高刑期,無可厚非,但4項控罪分期執行,恐怕犯了原則上的錯誤。法官不能因被告僥倖脫罪而用其他方法來懲罰她,雖然那是大快人心的做法。你可能覺得標少立場矛盾,既然覺得被告罪不可逭,幹嗎又為她抱不平?當我看法治的時候,應該撇開個人感情,用客觀獨立的眼光去批判,才不會把理智冲昏。
法院外站着不滿裁決而前往抗議的人,不少是衝着陪審團而來,指責他們是幫兇。陪審團這種制度,古已有之。在英國而言,大概是13世紀被大憲章Magna Carta進一步確定這種以同儕的價值觀作審判(trial by peers)的方法。大憲章裏多處闡述以鄰里同業來釐定審判及處罰的標準。(None of these fines shall be imposed except by the assessment on oath of reputable men of the neighbourhood.)(To any man whom we have deprived or dispossessed of lands, castles, liberties, or rights, without the lawful judgement of his equals, we will at once restore these.)Men of the neighbourhood及judgement of his equals就是現代的陪審團。
以陪審團來判斷被告是否有罪,當然具不少好處,譬如可以用社會一般人的價值觀及看法來判斷,以免法官對社會實況掌握不足而與時代脫節。以前香港從海外聘用外藉裁判官,在他們履任的初期,會安排社會賢達、太平紳士之類的人坐在旁邊,解釋有關社會風俗人情,方便了解。這種安排大概到了1990年之前全面本地聘請法官才取消。
陪審團審案當然也存在不少缺點,遇上複雜的案情如商業詐騙,或複雜的法律概念,都會產生理解能力的問題。最大的問題是無人知道他們在裁決之前怎樣討論而得出結論。其實何必怪責某件案的陪審團,無論甚麼制度,總有缺點,總有天理不容,法律卻制裁不到的人。我們唯有多思考,多批判來充實自己,冷眼看世事。「多行不義必自斃,子姑待之」,是或然率的問題,或者只是一廂情願的期許,wishful thinking 而矣。有人上得山多不遇虎,有人第一次上山已喪於虎口,不是或然率嗎?
2011年7月8日星期五
2011年7月6日星期三
Casey Anthony殺女案陪審團荒謬的裁決
如果你錯過了Casey Anthony案的報導,請看標少的評論,這是發生在美國的謀殺案。
25歲的女被告Casey Anthony被控在2008年謀殺當時只有兩歲的女兒Caylee Marie。控方沒有直接證據,只依靠環境證供及被告講了的一連串謊話,作為檢控的基礎。小女孩2008年6月16日失踪,屍體在6個月後在住所附近的樹林被發現,腐爛不堪,已不能確定死因,控方講法是被告用哥羅芳弄暈了女兒,繼而用電線膠布封着口鼻,使其窒息而死,然後在樹林棄屍。這講法完全沒有人證。被告在女兒失踪31日後才報案,揑造了一個並不存在的褓母,說是她拐帶了女兒。之後改稱女兒在家中泳池溺斃,退休前當警察的父親,教她掩飾真相,用膠布封着女兒的口鼻,假裝被謀殺,棄屍荒野。女被告的父親出庭作供,否認這荒謬的講法。在死者失踪後,被告繼續享樂,與朋友終日在酒吧流連,無所事事,沒有半點哀傷。難怪控方指被告因女兒妨礙她自由放蕩的生活,構成殺人動機。被告沒有作供。
經過6星期的審訊,陪審團閉門商議11小時,昨天判被告無罪。事前不少受訪的辯護律師都認為被告難以脫罪,有人說被告是全國最面目可憎的人。紐約時報在6月25日訪問了很多到法庭外輪候排隊聽審的人,有怕乘飛機的人,不辭勞苦也飛去聽審。也有人受這件案的感召,去修讀法律,希望為保障兒童權益做點事。
如果這是一件沒有陪審團的案件,我相信被告難以脫罪。陪審團閉門商議,外人根本不知道他們的心路歴程。陪審團偶然會出現十分不合理的裁決,使被告脫罪,控方又不能上訴,只好無奈地接受荒謬的結果。很多時問題出在合理疑點這概念上,有些人會把天方夜談的講法也視為合理疑點,包括法官在內。
辯方律師Mr Baez2005年才出道,這件案處理得相當出色,雖然裁決帶點僥倖,以他短暫的年資已夠膽接辦這件案,聲名大噪,日後定必生意滔滔。在香港具五、六年資歷的大律師怎樣夠膽接jury trial,何況是謀殺案。
無論那種法律制度,怎樣完善公平,始終不能把一切違法的人,繩之於法。天網恢恢,又疏又漏,奈何!
25歲的女被告Casey Anthony被控在2008年謀殺當時只有兩歲的女兒Caylee Marie。控方沒有直接證據,只依靠環境證供及被告講了的一連串謊話,作為檢控的基礎。小女孩2008年6月16日失踪,屍體在6個月後在住所附近的樹林被發現,腐爛不堪,已不能確定死因,控方講法是被告用哥羅芳弄暈了女兒,繼而用電線膠布封着口鼻,使其窒息而死,然後在樹林棄屍。這講法完全沒有人證。被告在女兒失踪31日後才報案,揑造了一個並不存在的褓母,說是她拐帶了女兒。之後改稱女兒在家中泳池溺斃,退休前當警察的父親,教她掩飾真相,用膠布封着女兒的口鼻,假裝被謀殺,棄屍荒野。女被告的父親出庭作供,否認這荒謬的講法。在死者失踪後,被告繼續享樂,與朋友終日在酒吧流連,無所事事,沒有半點哀傷。難怪控方指被告因女兒妨礙她自由放蕩的生活,構成殺人動機。被告沒有作供。
經過6星期的審訊,陪審團閉門商議11小時,昨天判被告無罪。事前不少受訪的辯護律師都認為被告難以脫罪,有人說被告是全國最面目可憎的人。紐約時報在6月25日訪問了很多到法庭外輪候排隊聽審的人,有怕乘飛機的人,不辭勞苦也飛去聽審。也有人受這件案的感召,去修讀法律,希望為保障兒童權益做點事。
如果這是一件沒有陪審團的案件,我相信被告難以脫罪。陪審團閉門商議,外人根本不知道他們的心路歴程。陪審團偶然會出現十分不合理的裁決,使被告脫罪,控方又不能上訴,只好無奈地接受荒謬的結果。很多時問題出在合理疑點這概念上,有些人會把天方夜談的講法也視為合理疑點,包括法官在內。
辯方律師Mr Baez2005年才出道,這件案處理得相當出色,雖然裁決帶點僥倖,以他短暫的年資已夠膽接辦這件案,聲名大噪,日後定必生意滔滔。在香港具五、六年資歷的大律師怎樣夠膽接jury trial,何況是謀殺案。
無論那種法律制度,怎樣完善公平,始終不能把一切違法的人,繩之於法。天網恢恢,又疏又漏,奈何!
2011年7月4日星期一
大小約翰Little and Big John(兒童不宜)(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朋友傳來一輯攝於馬來西亞的告示,題為ONLY MALAYSIANS CAN HAVE THIS PERVERTED SENSE OF HUMOUR,確實是hilarious。其中一幅攝於男廁的告示,從文字看異常雋永,讓你先看,然後我才再講。
在告示中Big John當然是指男性的器官,典出何處呢?告示作者着實畫蛇添足。以俚語而言,Big John 解作「差人」,並非器官。作者只是把 Little John 變了Big John,安慰自慚形穢的人。Little John 指作器官來自英國名小說家D.H. Lawrence 的Lady Chatterley's Lover,小說中主人翁把那話兒叫Little John,這是我唯一可以想到的出處。我可能講錯,但Google也幫不上。小約翰未必小,俠盜羅賓漢的副手小約翰是身材魁梧的「大隻佬」,羅賓漢第一次和他相遇交手還敗在他手裏呢。
標少當然沒有資格講D.H. Lawrence,只是30多年前讀過Lady Chatterley's Lover,那是Lawrence 1928年的作品,1960年才解禁可以在英國出版。有朋友說我的blog題材狹窄,叫我多樣化一點。非不為也,墨水有限可奈何!於是胡謅了這一篇,兒童不宜的標題,應該會有多一些讀者。
在告示中Big John當然是指男性的器官,典出何處呢?告示作者着實畫蛇添足。以俚語而言,Big John 解作「差人」,並非器官。作者只是把 Little John 變了Big John,安慰自慚形穢的人。Little John 指作器官來自英國名小說家D.H. Lawrence 的Lady Chatterley's Lover,小說中主人翁把那話兒叫Little John,這是我唯一可以想到的出處。我可能講錯,但Google也幫不上。小約翰未必小,俠盜羅賓漢的副手小約翰是身材魁梧的「大隻佬」,羅賓漢第一次和他相遇交手還敗在他手裏呢。
標少當然沒有資格講D.H. Lawrence,只是30多年前讀過Lady Chatterley's Lover,那是Lawrence 1928年的作品,1960年才解禁可以在英國出版。有朋友說我的blog題材狹窄,叫我多樣化一點。非不為也,墨水有限可奈何!於是胡謅了這一篇,兒童不宜的標題,應該會有多一些讀者。
迴旋處
今早閱讀BBC新聞,看了這一則Is the British roundabout conquering the US? 新聞談到美國越來越多地方仿效英國,用迴旋處取代交通燈,好處是節省汽油,無需在交通燈前停車等候,也省卻起動一刻的額外耗油。更大的好處是迴旋處比交通燈更安全,意外更少。美國迴旋處倡導者引用保險協會的調查顯示,用迴旋處取代交通燈,平均減低意外4成,致命意外減低9成。
剛移民到悉尼時真的很不習慣使用迴旋處,在香港設有迴旋處的地方極少。在這裏到處都是雙線的迴旋處,3線的則甚少,北上在Raymond Terrace有一個,南下在Nowra有另一個。當遇上不熟習使用迴旋處的前車司機,怎樣也不敢駛出去時,你可能會覺得交通燈好。
法國是最多迴旋處的國家,共超過30,000個。那是2008年的數據,佔全球總數一半以上。第一個現代迴旋處是60年代由英國交通研究實驗室設計出來。在英國還有一個神奇的迴旋處,我看完描述還是想像不出,張貼在此讓大家動動腦筋。
"Magic" roundabouts
The town of Swindon in Wiltshire, England, is known for its "Magic Roundabout". This roundabout is at a junction of five roads and consists of a two-way road around the central island with five mini-roundabouts where it meets the incoming roads. Traffic may proceed around the main roundabout either clockwise via the outer lanes, or anticlockwise using the inner lanes next to the central island. At each mini-roundabout the usual clockwise flow applies.
請根據連結找答案。
看了圖,胡亂聯想到一首詩:
功蓋三分國,
剛移民到悉尼時真的很不習慣使用迴旋處,在香港設有迴旋處的地方極少。在這裏到處都是雙線的迴旋處,3線的則甚少,北上在Raymond Terrace有一個,南下在Nowra有另一個。當遇上不熟習使用迴旋處的前車司機,怎樣也不敢駛出去時,你可能會覺得交通燈好。
法國是最多迴旋處的國家,共超過30,000個。那是2008年的數據,佔全球總數一半以上。第一個現代迴旋處是60年代由英國交通研究實驗室設計出來。在英國還有一個神奇的迴旋處,我看完描述還是想像不出,張貼在此讓大家動動腦筋。
"Magic" roundabouts
請根據連結找答案。
看了圖,胡亂聯想到一首詩:
功蓋三分國,
名成八陣圖。
江流石不轉,
江流石不轉,
遺恨失吞吳。 (八陣圖/杜甫)
2011年7月3日星期日
再談盤問被告
標少在6月15日 寫了盤問被告一文,批評控方外判大律師失職,不知謀殺案被告有刑事紀錄,而沒有在她作供時加以盤問。昨晚收到匿名君的意見,提醒標少可能錯怪好人,現在把匿名君的意見張貼在下面,讓我進一步解釋為何我一定沒有錯怪好人。
從匿名 君的意見內容來看,我相信他(她)是刑事案的執業律師,才會把事情想得這麼透徹。先讓我講一下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這法例在1986年生効,訂立的目的是「旨在使經過3年不曾再被定罪的罪犯得以自新,並防止未經許可而披露他們以往的定罪,以及就相關事宜作出規定」。對不認識這法例的人,我要再解釋一下。香港人大概有聽過3年「洗底」這講法,意思是初犯被定罪,3年內不再犯法而致被定罪,原先的定罪紀錄就無需披露。有關條例的應用包含3項條件:
簡單來講,一個首次在香港被定罪的人,判監不超過3個月或罰款不超過$10,000,在3年內沒有再被定罪,3年之後該定罪紀錄便無需披露。匿名君提出的問題是報章報導謀殺案的女被告那兩次案底,第一次判守行為,第二次判感化,其實是否有可能第一次判守行為,是不經定罪的守行為,故此第二次判感化其實是第一次被定罪,3年之內沒有再被定罪,紀錄已被撤銷,被告講自己沒有定罪紀錄,並無說謊。我不同意這推論。若果匿名君這推斷正確,主控官不應該向法官披露有關資料,法例不容許他這樣做。
我反而覺得被告應該有3次定罪,第1次符合自新條例的要求,3年內沒有再犯而撤銷了。守行為其實是第2次定罪,而感化是第3次定罪。無論屬那種情況,外判主控官都犯錯。
匿名提到...
如果被告真的有兩次案底的話,控方的確罪無可恕。但本人尚有一疑問,即被告是否真的有兩次案底,因為據報導,95年的襲擊罪是判守行為,即有可能是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被告同意案情,法庭判她簽保守行為,如此則不是一個案底。01年的虐兒案被判感化,這一定是案底。守行為一次不計的話,被告便只有一次案底,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被告的確可以報稱無案底,控方亦無法可施。傳媒報導說有兩次案底,但傳媒未必清楚守行為和留案底的分別。法庭的判詞亦未出,所以詳情如何尚待證實。如果本人猜對,即有一個是守行為不留案底的話,則被告並無犯錯。
(a) 不論在本條例生效之前或之後在香港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 (由1993年第24號第22條修訂)
(b) 在此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及
(c) 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
(b) 在此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及
(c) 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
我反而覺得被告應該有3次定罪,第1次符合自新條例的要求,3年內沒有再犯而撤銷了。守行為其實是第2次定罪,而感化是第3次定罪。無論屬那種情況,外判主控官都犯錯。
卡恩DSK案的新發展
卡恩案的新發展是檢控機構的惡夢,女事主的誠信(veracity/credibility是法庭用來評估證人可信性的慣用字眼)出了問題,控方自己也承認女事主擁有多個銀行戶口,有大數額的不明來歴往來賬,涉嫌替毒販洗黑錢。女事主在案發後,與服刑男友的電話內容給抖了出來,控方正在翻譯內容,騰本數天內可完成,初部顯示女事主談話有點敲詐的味道。控方更指出女事主以難民身分申請在美居留時,誓章內容虛假。辯方也指出女事主涉嫌被侵犯後,還繼續清理其他房間,而並非立即向上級投訴。辯方更提出受害人其實是向酒店住客提供性服務的人。這是罕有控辯雙方聯手質疑控方證人誠信的案件,這次的檢控怎能不敗?峰迴路轉的發展,始料不及。上星期五把卡恩提前帶上庭,取消絕大部份嚴苛的保釋條件,只剩下自簽保釋及不准離境兩項。控方很明顯舉了白旗,撤銷整件案指日可待。
新發展使法國人出了一口烏氣,更有人重提卡恩代表社會黨明年出選總統的可能。法國人可能是健忘的民族,不把政治人物的私德與管治能力一起考慮。取態是否正確,並非持其他文化價值觀的人能夠置喙。
以刑事案的檢控而言,有幾種情況主控官是最怕見到的。證人作供突然失憶,甚麼也記不起,或者倒戈相向,作出敵對供辭(turn hostile),好端端一件案,可以一敗塗地,那種挫敗感,並非身處其中,感受不到。像卡恩這件案,控方一開始便高姿態公佈鐵證如山,recent complaint, forensic evidence and flight。照單抓藥,意圖強姦及其他性侵犯的控罪,所有元素俱全,一下子兵敗如山倒,化為烏有,豈不叫人氣餒。換了是妓女被強姦,毒販指控其他毒販或者黑人物被打的案件,傳召這些存污點的證入,主控官的工作反而容易。有污點有案底的證人,法官可以接納他們誠實可靠,足以把被告定罪。反而是沒有案底的人,給抖出誠信問題,致使產生合理疑點,被告會被判無罪。這就是主控官的惡夢,積鬱於胸,難以入寐。
新發展使法國人出了一口烏氣,更有人重提卡恩代表社會黨明年出選總統的可能。法國人可能是健忘的民族,不把政治人物的私德與管治能力一起考慮。取態是否正確,並非持其他文化價值觀的人能夠置喙。
以刑事案的檢控而言,有幾種情況主控官是最怕見到的。證人作供突然失憶,甚麼也記不起,或者倒戈相向,作出敵對供辭(turn hostile),好端端一件案,可以一敗塗地,那種挫敗感,並非身處其中,感受不到。像卡恩這件案,控方一開始便高姿態公佈鐵證如山,recent complaint, forensic evidence and flight。照單抓藥,意圖強姦及其他性侵犯的控罪,所有元素俱全,一下子兵敗如山倒,化為烏有,豈不叫人氣餒。換了是妓女被強姦,毒販指控其他毒販或者黑人物被打的案件,傳召這些存污點的證入,主控官的工作反而容易。有污點有案底的證人,法官可以接納他們誠實可靠,足以把被告定罪。反而是沒有案底的人,給抖出誠信問題,致使產生合理疑點,被告會被判無罪。這就是主控官的惡夢,積鬱於胸,難以入寐。
新界覇權
我無意貶斥新界人,但在僭建問題上,他們那種橫蠻無理的嘴臉,實在可惡。屋宇署幾十年來對違規僭建方面的執法不力,形成一股社會歪風,由小市民至行政長官,甚至法官,對有關條例置若罔聞。在立法會中慣於批評政府的議員,一下子也出奇地安靜,如果不是自身難保,便是黨友難保,再不是就為了不想得罪選民而裝聾作啞。可見政客的現實,政客的偽善,政客的秀味,政客的醜陋,噁心難耐。
新界村民的歪理,由以前抗日的功勞講到如果拆除僭建就不夠住,道理全無,自私自利,目無法紀,荒謬絕倫。住劏房棺材房那些沒房產的人,住在狹窄空間沒有僭建的人,是活該如此的嗎?不論是地產霸權,是土地供應政策失誤或建房數量失調,僭建就是僭建。僭建不因為不夠住就合理化,僭建不會因為老祖宗曾經打游擊抗日,反清復明,揭竿起義而獲豁免。
問題發展到現在,怎樣解決呢?除了對不存危險僭建物寬宏處理,作出特赦,其他加速檢控之外,似乎束手無策。這豈不是姑息養奸的另一明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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