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9日星期四

舊時的月光

香港已變得很陌生, 這兩年的遽變, 由一個極端走向另一極端, 有點像悉尼近日的天氣, 春天啊, 早兩天40度, 一日之間晚間只有10多度, 五更寒, 午間暴似火。一不小心, 着涼是小事, 在公眾地方打個噴嚏, 四鄰即時爆開, 仿遇驚雷, 新冠猛於虎。禍從口出, 昨天看南華早報說張展(Zhang Zhan)因報導武漢疫情行將判決(Prison recommended for Chinese citizen journalist for coronavirus reports from Wuhan), 今天她賺了5年刑期, 為的是尋釁滋事, 這控罪的元素是甚麼我一向不懂, 外媒稱之為"picking quarrels and provoking trouble", 論翻譯, 英譯欠神韻, 反譯為港人的口語, 會叫「撩事鬥非揾交嗌」。剛看完劉紹銘教授的小品, 隨即打開董橋的散文來看, 不知這兩老會把尋釁滋事怎翻成英文, 兩老是翻譯翹楚, 由他們出手, 定必傳神。  

緬懷舊時的香港, 像李清照的吟詠, 「舊時天氣舊時衣, 只有情懷不似舊家時」。人老了會懷舊, 王謝堂前燕, 今不如昔的感覺, 只是一種情意結。政治像愛情是虛幻的, 何須盡信。

一下子要取締支聯會, 黃店黃廠要關掉。今天中大報警, 稱有逾百人擅自在大學校園進行集會及遊行活動,涉嫌違反限聚令及《公安條例》, 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大學已成驚弓鳥, 不敢怠慢, 我想報警不是真的想學生惹官非,  而是自保, 避免左報攻擊。昔時中秋月下泛舟, 鞍山蒼蒼, 吐露波濤盪漾, 天地高低銀光閃, 舊時的月光,  今時不堪回首。夢幻頓成夢魘, 此情已成追憶, 惘然若有所失, 去點煩惱絲, 抖擻精神, tomorrow is another day.  

176 則留言:

  1. 標少何需故作担憂,我相信香港人被黑手舞高弄低只是一時三刻,而且身處極左極右更易令香港人儘快清醒,智慧更上一層樓,無論如何,各路有識之仕,任重而道。新·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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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睇黎一陣又有人老屈標少崇洋媚外
      又懷念港英政府,又雙標乜乜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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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唉,苛政猛於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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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攪攪震, 就鎮壓, 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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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是, 其實很正常!

      btw, 崇洋媚外、雙標, 由10:36寫出, 咁心急做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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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澳洲大兵屠殺阿富汗平民,有冇人吟返首詩,流返滴淚咁呢?有理有據,政府認錯炒人,自會還你公道;無中生有,尋釁挑事者,自有皇法整治,唔喺搞亂抗疫,死二三十萬人,邊個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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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澳洲永遠會是澳洲,澳洲將根據自身國家利益和價值觀作出決定! ----- 總理莫里森

      阿富汗有咩問題? 請參考上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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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sorry,我已經唔夠膽話自己是中大畢業的——八十年代前的中大(即估計是你月夜泛舟吐露港的年代),所謂“中大人”、“中國人大學”等等,其實都是面向中國,希望建設中國的,香港祇不過是一個站借地。今天的細路,要建立的是“反中國人大學”——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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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只希望中國的記者, 以此為戒, 一時衝動後患無窮, 亂報疫情瘋, 身陷囹圄中。這類判刑, 陸續有來, 與一些人的落差大, 純因為這些人不諳刑法, 總是一廂情願, 只看到自己想看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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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佢唔喺記者(西媒話佢喺公民記者),似喺有偏執嘅性格。
      张展 @consultorzhang 2月18日 今天五汗【武漢?】把超市关闭了,所有人只能通过社区采购。关商店、关超市、回计划经济。当我看到志愿者身穿全新的防护服站在那里告诉我说,这是国家命令的时候。我忍不住问他说:我都已经要高价承担饭前【飯錢?】的时候,你还在提国家。没有人民哪里来的国家?我低声忍不住骂了一句CN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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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洋媒很喜歡拿一两個似是而非的案件,來攻擊中國的人權狀況,但成萬上億的中國人人權和生活獲得改善,他們就看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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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哪裡像西方政府,尤其美國厲害,晚晚都暴力遊行示威,各國記者被打爛相機攝影機幾次,CNN更有鏡頭前被捕,媒體叫都唔敢叫幾下,一切歸於平靜

      然後美國警察暴力執法,美國示威者暴動既視頻只能靠WECHAT同抖音傳出去

      https://www.facebook.com/USA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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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寫了不少罵記者的文章, 目的只有一個, 呼籲他們可報道但不可違法, 我迂腐保守, 我無革命精神, 我在司法制度中渡過半生, 當然擺脫不開固有的思維, 但我清楚後果, 我清楚被定罪不是浪漫的, 留下案底不會是光榮的, 坐牢的閱歷不會使人生更精彩燦爛的。

      瘟疫的事那裏沒有, 吭聲抗議抗爭, 我支持, 但不可不知這些舉措不一定有回報的。坐幾年監只會摧殘, 不是璀璨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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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樓上唔記得LOGIN番帳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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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那有無緣無故的恨 , 去年香港反修例運動,張展通過網絡向港人表示支持,並遭到上海警方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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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肥馮所解恨中呢?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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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咁肥蓬點解恨中呢?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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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然後美國警察暴力執法,美國示威者暴動既視頻只能靠WECHAT同抖音傳出去

      >https://www.facebook.com/USACrab

      的確危害國家安全⋯⋯^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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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如果唔係中央出手,香港而家仲會係俾黑暴控制。

    起碼而家係香港出街,唔使驚因為話自己係中國人而俾人打。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E6%96%B0%E8%81%9E/551034/%E5%88%91%E6%9C%9F%E8%A6%86%E6%A0%B8-%E4%BE%8D%E6%87%89%E8%90%AC%E8%81%96%E7%AF%80%E6%93%B2%E9%BA%BB%E5%8C%85%E8%A2%8B%E8%A2%AB%E5%88%A4%E7%A4%BE%E6%9C%8D-%E4%B8%8A%E8%A8%B4%E5%BA%AD%E6%8C%87%E9%81%8E%E8%BC%95%E6%94%B9%E5%9B%9A3%E6%9C%88

    係時候處理下呢啲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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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係時候處理下呢啲黃官, 說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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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喺全國努力抗疫嘅時候,報道虛假新聞,故意散不實佈流言, 會引起公眾恐慌,對社會的影響好壞,坐四五年唔係過份。

    好想等蘋果日報,好似中天新聞咁被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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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都是在博出位, 5年刑期, 太少,值得十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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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祝願肥佬泥早日去澳洲搞返檔毒果
    日日挑起種族仇視
    吹華人戴口罩就係特登播毒

    -dogdog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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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佢呢d人精到出汁,梗係搵班農呢d人再配合鐸叔既媒體去傳播呢d信息啦...

      正如佢搵個死侍去唱衰美國準總統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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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澳洲已有法輪功受害者上報紙。肥佬黎落後左幾條街。

      狗改不了吃屎。當初收留法輪功果個已經夠傻仔,今日同法輪功聯盟既居然係極右派,唔通侵侵真係有降智光環?你出個佛朗哥,都拉晒班法輪功去坐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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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標少去左澳洲,就無謂替香港担心,我係香港生活左五十幾年,從沒離開,我就非常感激中央出手,保護香港的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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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說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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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香港已變得很陌生//
      移左民好多年喇, 時間係唔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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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張展(Zhang Zhan)今天她賺了5年刑期, 太少,值得十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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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嚇死寶寶,德國成班持槍警察破門拉咗個做直播醫生。German Anti-Lockdown Activist Dr. Andreas Noack Arrested During Livestream
    https://twitter.com/CesareSacchetti/status/1329363308995104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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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3〕18號
    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係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 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 ,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凶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四條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 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第六條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 定罪處罰。

    第八條 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3〕21號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1] [2]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 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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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尋釁滋事罪的條文大部分是針對現實世界的擾亂公眾秩序的肢體暴力行為。但條文最後部分涵蓋對網絡行為的規管,就顯得與前文格格不入。不解為何中國政府不另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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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後部分" 回歸第五條, 可能是編輯問題.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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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很好奇,真的出於好奇,沒有其它目的,想問問標少,為何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可以在香港這個法治之區被當做萬能key使用二十多年才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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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6, 你所指是用手機人偷拍而告不誠實使用電腦罪, 法律上錯誤只限於此, 說來話長, 簡單講是香港一向沒有偷拍裙底罪, 控方其中一種告法是不誠實使用電腦罪, 也曾在上訴庭成功爭抝此控罪可行, 直至協和小學案定罪上訴, 聽上訴的彭中屏法官認為不行, 控方上訴至終院敗訴, 從此限制此罪可使用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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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誠實使用電腦,理應係用嚟告駭客不法侵入用,唔知點解會變咗用電子產品就中
      其實我唔明點解唔直接用“普通法”提告偷拍
      本身像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擾亂公眾體統等普通法罪行,都冇經過立法
      普通法嘅特點咪就係冇法都可以告
      如果要話一定要之前有案例,咁第一個案例點嚟,三百年前某英國國王話係就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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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I think you are talking about "Outrage of Public Decency", a common law offence. In some situations this is a preferred charge. The main problem with this offence is it has to happen in a place at least 2 members of the public might see it. If this happens in private premises, say in a toilet in an office, it cannot fulfil the basic requirement of "at least 2 members of the public might see it". At present, no charge can be laid for such behavi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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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To TO:
      我只同意「駭客不法侵入」是典型或嚴重案件對象之一, 不是純粹只為駭客. 沒有技術含量、一次過起歪念, 不是駭客吧? 卻可以是不誠實使用電腦形式犯罪.
      「唔直接用“普通法”提告偷拍」, 很明顯偷拍不是普通法範圍吧?
      「第一個案例點嚟」, 三百年前是一種; 近代在高級法院有爭議案件, 由高級法官充分考慮融合現代社會狀況釋法, 成為首案, 是另一種.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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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沒有技術含量
      我以駭客為例子只係想指出那法理應是只對侵入別人電腦的罪行,不論技術難度。而不是用自己電腦做出一啲好似犯法嘢嘅罪行。


      //由高級法官充分考慮融合現代社會狀況釋法, 成為首案, 是另一種.
      所以偷拍偷窺一類大眾共識係犯法嘅行為,點解唔直接用普通法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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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To TO:
      你舉另一例子吧.
      好似犯法嘢? 有既定立場式討論, 只會loop去你預設的"答案".
      *
      「點解唔直接用普通法去告」, 都話偷拍唔係普通法,
      可能你誤解「大眾共識係犯法嘅行為」是普通法、歸入普通法, 不是.
      你前面案例理解才正確.
      所以問題不是「點解唔直接」如此輕鬆, 而是「夠條件開首案例未」.
      現實回答"未", 修例是首選途徑.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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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是王,我便是法
      誰是罪犯?我說的便是
      WINNIE IS WATCHING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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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乜舊時的香港准講獨立?
    乜舊時的香港准反港督?
    政治部走去叫胡紅玉收聲,趕國民黨餘黨去晒調景嶺,咁就叫唔陌生??

    班泛民一年前走去撐黑暴,公然同阿爺反面,甚至幫外國助攻去搞死香港,阿爺仲同佢地客氣?
    今日中大班畢業生(我都搞唔清佢地究竟係咪真係畢業生),轉個頭就變成失業生,香港大企業唔再請中大生果陣,到時唔好怨社會唔俾機會佢地...(我都識得有讀緊中大既正常學生都考慮轉去香港以外地方去繼續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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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個月之後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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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反政府甚至反中國都只係97年7月後才容許咁做,中央只係俾到20年7月才收番"反政府反中國"的權利...原則上香港人只有23年可以咁做...
      所以不存在"陌生左"的情況...因為香港百幾年黎都係唔容許反政府反中國...

      記住...你係可以"鬧政府",但不能"反政府",呢樣野全世界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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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英帝時代係:球證、旁證、足協、記者、觀眾都係我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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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巴巴先生第一段講得好, 很讚同.

      後面用口頭禪'記住'一句, 有粗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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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多年前讀董橋文集,有一篇《聖誕政治食譜》。其實是吳靄儀九六年底的英語文章,當時董橋拿來示範甚麼叫優美的翻譯。吳靄儀的英文當然沒話說,Englishness十足,風趣幽默,最難得是講政治意在言外,令人會心微笑。董橋的翻譯也一樣不落言詮,摘葉飛花瀟灑之餘,盡見含蓄留白的心思。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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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中國是最先和極少數有足夠自信和實力去抗拒社交傳媒失控的國家,現在連美國也開始跟隨,相信其他國家亦將有檢討。監管媒體永不容易,極難達到最佳平衡,監管必須以科學和整體社會利益為標準。政策絕不可縱容散播違反科學和事實的假消息,例如戴口罩有害,或某未經驗證的藥物有效醫治COVID等等。除此之外,亦必須防止社交媒體散播各種危險,可導致社會嚴重不穩定,煽動暴力,鼓吹種族、宗教、性別和性取向歧視等各種仇恨意識,反道德和人性的「思想病毒」。

    毫無疑問,美國醫學是全球最先進的,但今次處理疫情反而是遠遠最差的。美國感染率圖形比1918年更差,美國國立過敏與傳染病研究院總監福奇(Anthony Fauci)都承認美國的第一波根本從未停止過!1918年大流行,美國死亡人數約67萬,只佔全球1%左右,低於當時美國佔全球的人口比例。今年美國COVID死亡人數已約25萬,佔全球近20%,是美國佔全球人口比例的5倍,對比1918年是大退步!美國每百萬人的死亡率,是中國257倍,多恐怖!即使疫苗已在望,但廣泛應用仍需數月。即使拜登1月上台,較積極處理疫情,但他並非神仙,被拖延交接亦有代價,更難扭轉疫情,未來數月仍將有數以十萬計美國人無謂犧牲。

    譚新強:兩種蔓延全球的大流行:COVID和社交媒體思想病毒
    https://news.mingpao.com/pns/%e7%b6%93%e6%bf%9f/article/20201120/s00004/1605810228413/%e8%ad%9a%e6%96%b0%e5%bc%b7-%e5%85%a9%e7%a8%ae%e8%94%93%e5%bb%b6%e5%85%a8%e7%90%83%e7%9a%84%e5%a4%a7%e6%b5%81%e8%a1%8c-covid%e5%92%8c%e7%a4%be%e4%ba%a4%e5%aa%92%e9%ab%94%e6%80%9d%e6%83%b3%e7%97%85%e6%af%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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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由佢地媒體一開恥笑式波宣揚中國人戴口罩係體弱行為,封城係不自由牢籠開始

      想轉軑已經唔容易,仲要承認中國岩自己錯,係白人至上心中係過唔去既

      種左咁既因就有咁既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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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头腦简單,quarantine西方幾千年前已經有,怎會唔識揾手法而好似你個猪腦咁既屎维,仲認叻,真係劲好恥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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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終國病毒 害人不淺
      散播病毒 全球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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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尾國、英國、意大利, 去年已證實有感染.
      英國零號病人, 在美國受傳染.

      如果你要追究禍源, 自己更加難看!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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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當然是有數字、日日創新高、對疫情策手無策、大量人民不肯戴口罩的國家散播病毒, 毒害全球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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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夠大6有疫苗唔敢用咁鬼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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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邊個弱智得出大陸有疫苗唔敢用既結論?大陸疫苗幾個月前就開放比人地緊急使用了,反而其他國家既疫苗今個月先開始。

      未完成三期試驗,無一種疫苗可以大規模接種。宜家邊種疫苗已經完成試驗呀。

      做得井底之蛙,真係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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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The new coronavirus was circulating in Italy in September 2019, a study by the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INT) of the Italian city of Milan shows, signaling that it might have spread beyond China earlier than thought...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has said the new coronavirus and COVID-19, the respiratory disease it causes, were unknown before the outbreak was reported in Wuhan, central China, late last year. But it has said “the possibility that the virus may have silently circulated elsewhere cannot be ruled out.”

      The WHO said on Monday it was reviewing the results from Italy and additional information published there at the weekend and was seeking clarification.〃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health-coronavirus-italy-timing-idUSKBN27W1J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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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咩大6唔係早几十条街有序清零咗咩?既然一個天一個地,科技又領先,咩仲未有疫苗咩?咩同一階段唧咩?咩仲会遲过人咩?叫個豬头豬腦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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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8:58你平時唔留意新聞就唔好評論,連咩叫疫苗三期試驗都攪唔清楚,只會顯得你像個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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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你条茂利咩仲未去被大6捉去做731實驗品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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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Wan Wilson
    支聯會衰咗乜?支聯會衰咗的,不是“平反六四”、“打倒一黨專政”這些在維園年年講的口號——九七前你們這樣講,九七後你們還可以這樣講——共產黨其實容許這些一年一度的發洩。共產黨不容許的,是借紀念六四之名去發展推翻現政權的活動——去年六四紀念支聯會幹的就是這些。紀念六四中死去的人就好了,為什麼在去年的六四集會中,支聯會還刻意不斷鼓動群眾上街遊行,反對香港政府的修例?我去過維園、上過六四紀念館、捐過錢,今後絕對不會!

    去年的支聯會已經不是97前後的支聯會,所以你們也不用拿支聯會說事——曾志豪些香港KOL縱論港事的時候,往往羽扇綸巾、天下盡在我把握中這樣子,但是為了完善他們的論述,常常把眼皮底下發生的事刻意忘掉。

    支聯會發展出新的行動綱領,共產黨就有新的對應,這是很自然的事。以後六四集會被禁、支聯會被封,怨不得人,那是支聯會為不經大腦下幹出的傻事所承擔的後果!

    曾志豪:徹底解放香港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7%80%e9%bb%9e/article/20201120/s00012/1605810205656/%e6%9b%be%e5%bf%97%e8%b1%aa-%e5%be%b9%e5%ba%95%e8%a7%a3%e6%94%be%e9%a6%99%e6%b8%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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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人對這很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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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估計阿爺做法係拉人不封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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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唔會封艇, 結社自由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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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施永青說得好:

    1. 如果反對派還負隅頑抗的話,不排除政府會進一步剪掉反對派的羽翼──包括支持反對派的傳媒、教師以及司法人員。

    2. 如果把去年香港發生的那場社會運動定性為一場不成功的政變的話,那北京的反應就不為過。一個要求特首下台,警隊解散,並阻撓議會立法,還要求香港獨立的運動,怎可能要北京視若無睹!

    北京不再顧忌西方取態 勢全面取締反政府力量
    C觀點: 施永青

    2018年10月5日,美國副總統彭斯在一個智庫發表演說,清楚闡述了美國的反華立場。任何聽過這篇講話的人都會明白,將來不管誰上台,美國對華的態度都不會改變,因為這關係到美國的生死存亡,完全沒有退讓的餘地。

    當時,香港的反對派很雀躍,認為往後美國一定會予他們更大的支持,他們將可以在香港幹一番事業。虧他們還可以想得這麼美好!現實是彭斯的講話帶來的國際大環境轉變,將會令香港反對派的活動空間變得更加狹窄,反對派的工作勢將為自己招來更高的風險。

    過去,反對派能夠在香港呼風喚雨,也文也武,並非因為他們在政治上有很高的能耐,而是因為北京打狗要看主人,不想把與西方的關係弄得太僵。但現時北京已沒有幻想,知道無論做甚麼,都沒法令西方,尤其是五眼聯盟,不再敵視中國。西方遲早會撤銷給香港的優惠政策,中國往後將難像以前那樣借助香港,去補自己體制的不足。

    為此,中國已開始發展自己的金融體系與數字貨幣,並着意發展經濟內循環,以減少對外循環的依賴。中國已十分清楚,中國要發展高科技,除了靠自力更生外,已別無他途。從中國領導人近日的言行中已可以看得出,他們已不再像以前那樣倚重香港。他們寧願把更多的資源撥給深圳,借深圳去拉動全國。

    北京的這種部署,將令香港的反對派再沒法以香港的特殊功能去威脅中共。反對派的KOL,最近雖一再強調維持香港現狀對北京的好處,但北京已不為所動。反對派這種論調,只會令北京感到,反對派可能已經心虛。之前明明是反對派遊說西方要收回給香港的優惠的,現在又想用這些優惠來引誘北京。這種優惠的授予怎能靠得住?一旦靠上了,就會受威脅,所以不要也罷。

    至此,反對派身上已沒有護身符,相信北京將按他本來想對付反對派的方法來對付反對派。反對派要結束一黨專政,即要奪取中共用槍桿子打回來的政權,那中共當然會與反對派不共戴天,非利用一切手段去剷除反對派的勢力不可。把他們趕出立法會只是第一步,隨後還可能宣布他們的組織為非法組織,逮捕他們的核心成員。如果反對派還負隅頑抗的話,不排除政府會進一步剪掉反對派的羽翼──包括支持反對派的傳媒、教師以及司法人員。

    有人可能會覺得,這樣的回應可能過度。但如果把去年香港發生的那場社會運動定性為一場不成功的政變的話,那北京的反應就不為過。一個要求特首下台,警隊解散,並阻撓議會立法,還要求香港獨立的運動,怎可能要北京視若無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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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裁這玩意只能說,不能做,做了的話就沒有威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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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施永青文中好像沒有制裁, 不知所指,
      Anyway, 懂用制裁, 制裁是兩階段使用, 做是第二階段, 有"效果".
      第二階段的"威脅效果", 視乎情況.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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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制裁」是指西方國家撤銷給香港的優惠政策或針對個別中港官員。「威脅」是指西方國家要脅中共不再干涉香港事務。「效果」是指中共真的如西方國家所願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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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來是狹義制裁,
      //「威脅」是指西方國家要脅中共不再干涉香港事務。//
      這句有問題, 沒有Party會如此表達, 你意思是「西方國家『指責』中共破壞香港自治...(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一國兩制、民主自治、法治, 一大堆)」

      無論如何, 一般制裁, 是有效果的.
      狹義只制裁官員(名單), 效果自然狹窄, 對人沒影響, 因人不到美國, 但影響銀行及資產, 需要對應安排. 效果是discourage小部份香港升官者.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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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香港到時, 都是救唔返! 哭泣,

    依家唯有希望香港可以捱到呢四年:-( , 到時再等蓬佩奧/彭斯上場!
    https://forum.hkgolden.com/thread/733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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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邊個高登仔咁憎美國,想美國死?佢地唔知呢個係對美國最大鑊既情況?

      大陸大把人FF緊建國同志下屆再當選,咁美國就正式certified。唔知會發生乜事,可參考南美諸國,左右派水火不容既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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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如果肥佬黎要受靶係堅,就等於司徒华都要鞭屍,X党慳D啦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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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唔同佐係,
    之前舐鬼佬鞋底, 笑狗大陸佬一腳牛屎, 仲可以有幾分道理
    依家舐鬼佬鞋底, 笑狗大陸佬一腳牛屎, 全世界笑佢係弱智

    --Dogdog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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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微信轉發文章|企業家李懷慶煽顛等罪囚20年 妻抗議重慶政府無恥迫害

      自己知自己事,你都無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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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袋底在這裹 過黎幫我奶兩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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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西奴標準
      舐西鬼鞋底係理所當然
      同大陸佬平輩論交就係最大折磨

      盜文賊果種:我笑九大陸佬又土又笨,然後你仲要俾機會我賺大陸佬錢,先叫啱數
      就係呢種心態典型

      --Dogdog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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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迪士尼無工開嗎?為何維尼又走來獻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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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維尼「被安排」在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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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hello 1267:
    阿侵換晒國防部高層,肯定準備清算民主黨!

    一時衝動:
    阿侵係反政變,平叛亂!

    而家美國咩環境? 阿侵係咪搞政變了?
    https://forum.hkgolden.com/thread/733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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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中大畢業生校內遊行被指違《港區國安法》 警入校園調查 (17:14)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201120/s00001/1605856815439/%e4%b8%ad%e5%a4%a7%e7%95%a2%e6%a5%ad%e7%94%9f%e6%a0%a1%e5%85%a7%e9%81%8a%e8%a1%8c%e8%a2%ab%e6%8c%87%e9%81%95%e3%80%8a%e6%b8%af%e5%8d%80%e5%9c%8b%e5%ae%89%e6%b3%95%e3%80%8b-%e8%ad%a6%e5%85%a5%e6%a0%a1%e5%9c%92%e8%aa%bf%e6%9f%a5

    Eddie Wan
    毅進仔:阿媽!我終於入到中大喇!

    Melody Bo Juju
    中大仔 : 阿媽!我終於入到監獄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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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新消息)國安處已掌握中大遊行學生名單,日內會作出拘捕
      https://forum.hkgolden.com/thread/7331413
      各位軍師有何良策?

      走囉, 可以點!? [sosad]

      去自首!?

      一畢業就入冊[sosad] [sosad]
      呢班讀屎片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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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煽唔返几百万人上街唔淮收工呵阿!這個x失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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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香港人之前以為自己贏緊,就玩唔停手,區議會選舉可以當係一個高峰。點知一個COVID-19就將成個勢掉轉左,輸到俾大陸加國安法,再DQ,依家100人出黎之後班人都怕到會俾國安拉人。

    小弟相信陸續有來,可以相信區議會過幾個月就會俾人解散。換來既係特首任命既臨時區議會。到時泛民又會點抗爭? 上街定去搵拜登?

    不過又咁睇,過左國安法之後社會真係穩定左,外國公司突然間對香港又有返信心。依家移民以後一定比之前更難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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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實大陸咪仲穩定,點解唔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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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支持獨裁,卻要自由
      他們的心思,很明顯
      邊到有著數咪去拎,話掂個頭近
      苦咪俾班新一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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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喺香港,中央尚且要顧住「特別行政區」呢塊招牌,中央行事點都比較克制。喺大陸冇呢個顧忌,上網講句政治不正確嘅說話都拉,包保個個收哂聲,夠哂穩定,若然喜歡中央強力管控,何不上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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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班狗HI仲要又係香港R油水架,揸乾班新生代
      香港唔夠穩定邊有人交租俾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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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班19高官可以有一堆劏房,真過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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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成班井底之蛙真係好鬼好笑,第一你又知人地無返大陸發展,第二你咁鐘意自由又唔去美國?你可以好自由咁死。香港主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全世界都唔敢否認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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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12
      你又知人地無去美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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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而家黃絲都應該幾絕望,港共大圍捕,侵又輸勁埋!
      https://forum.hkgolden.com/thread/7331680
      為左令自己快樂決定轉投藍營#y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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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黃屍同抄登仔當初叫人攬炒, 而家個個走佬玩移民, 大陸又可以放多d新移民落黎, 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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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樓上各位朋友都幾清楚小弟,小弟真係在美國住左十年,之後返香港加大陸發展

      美國都唔係可以有絕對既自由,前輩教落美國返工唔可以講politics sex and religion。適當既時候講適當既野,就係生存之道。

      有人問點解小弟唔長返大陸? 知唔知大陸幾高入息稅呀? 如果機會一樣當然留在香港啦,點會咁蠢俾35-40%既入息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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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樓上有人話上一代揸乾班新生代,小弟都係80後,不如講個故事俾大家聽:

      公司有個40幾歲既同事做左十幾年,話見唔到向上流既機會,決定返加拿大發展。點知唔夠一年向上流既高層位就出現,如果講資歷一定係佢上,但佢自己放棄,個機會就俾佢一下個新黎既經理上左。

      公司HR成日投訴話請唔到engineer。同HR講開,HR 話依家班後生恃住屋企有錢,對份工多多要求,又話唔要OT,又話要個上司要聽佢意見。而呢班人就係話香港冇前途,要移民外國既年青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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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8:33
      其他我冇意見,我只係想講OT。
      唔OT真係好過份咩?出賣自己時間都係有限度的,唔可能比哂所有時間你,比哂所有時間你人生仲有乜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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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回樓上,小弟成日要同美國東岸同事開會。一係就要我OT,一係就係佢OT。冇理由下下叫佢就我地。這就是遷就,唔肯遷就就冇哂機會。

      對小弟而言,香港依家仲有好多機會,只係機會唔係人人都有能力受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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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香港人一向都靠爛做去食糊,如果連爛做都唔肯,仲駛乜用香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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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7:36

      兒登仔都係繼續做黃絲啦。佢地只配做黃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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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32

      因為要係限期前做晒D野,咪要OT。
      點解咁多野做?因為老細覺得有生意就要接,接左就要有交待,唔係好易執笠。
      未必係健康既習慣,但係,呢樣的確係香港商界既核心價值。

      上到工程師呢D位,根本就唔應該計鐘,而係計job。

      唔想OT,去做公務員,做公營機構,問題係無OT亦無花紅,有辣有唔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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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點解咁多野做?因為老細覺得有生意就要接//

      其實係因為競爭力弱, 缺乏核心技術, 只能靠死做爛做先搶到單

      //去做公務員,做公營機構,問題係無OT亦無花紅//

      公務員依家競爭超大, 最低門檻文書主任ACO , 月薪萬鬆O的,超過10人爭一個位
      有3-4萬既政務主任AO, 過100爭一個位
      已經係因為社會運動"大幅回落"

      --Dogdogchi

      --Dogdog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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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12
    你又知人地無去美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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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原來借支援台省耳屎 , 號召眾籌都拗到千幾萬 , 真好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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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一個讀精算既精英,月入三萬,想三年儲二百萬首期買大屋。

    佢讀得書少個老豆話,三萬乘三十六,得一百萬多D,放棄啦仔,儲九十萬首期,買細D,袋住先。

    精英話,你識乜,我讀精算,年化回報率有30%,三年就夠二百萬。

    老豆話,阿仔,便宜莫貪呀,呢個世界邊有咁著數架。

    精英話,你慳D啦,我上個月有5% 回報,年化80%都有了,30%容乜易。

    老豆話,錢咁容易搵,就唔會有咁多人捱世界啦。

    精英話,你識乜?你係咪想逼我比家用,所以唔想我買靚屋?

    老豆無話可說。

    結果,一年後,精英輸到仆街,仍然嘴硬,都係你班廢老阻頭阻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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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精算者,通俗講,算死草也;連草都算死,即係殺雞取卵,最終連殼種都死亡埋,唔餓死算佢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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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Jackie Tong
    世上兩大國。
    一個一步一腳印,努力向上。一個自毀長城,努力向下。
    一個惟民是察,無遠弗屆。一個號稱民主典範,但四分五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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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han Man Zee
      整篇文章其實是利用以前死人的「防君子不防小人」來為如如今民主制度的缺失去開脫。試問一下古時候的帝制不也是如此: 假設每一位君主都是“賢君聖主”。而馬列主義亦假設每一個人都沒有私心……。

      所以,民主制度亦不過如此。是時候另覓一條新的出路了!

      黎蝸藤:美國民主制度能經得起特朗普折騰嗎?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7%80%e9%bb%9e/article/20201123/s00012/1606070673453/%e9%bb%8e%e8%9d%b8%e8%97%a4-%e7%be%8e%e5%9c%8b%e6%b0%91%e4%b8%bb%e5%88%b6%e5%ba%a6%e8%83%bd%e7%b6%93%e5%be%97%e8%b5%b7%e7%89%b9%e6%9c%97%e6%99%ae%e6%8a%98%e9%a8%b0%e5%97%8e
      ......
      這些陰謀論把民主黨、主流傳媒、社交傳媒、公務員、郵差、FBI、司法部,甚至法官等全部視為要聯合一致「作弊做掉」特朗普的深層國家,還說他們都受「外國勢力」的收買和控制。這不但荒唐可笑(特朗普治下的美國選舉成為「最腐敗的一次」豈非證明特朗普無能之極?),更極大地動搖了美國人民和世界人民對美國民主制度的信心。

      特朗普讓一些反對「西方民主」的國家樂開懷,一方面可嘲弄「美國總統不認輸」及選出這個總統民主制度都是笑話,一方面又可引用總統對美國民主的攻擊「證明」「西方民主的虛偽」。來回抽水真是「雙贏等於贏兩次」,幾十年的宣傳抵不上一個特朗普。

      現在最大的懸念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美國民主制度到底能否抵禦這次「小人」的衝擊,實現和平交接?特朗普會不會用自己的剩餘權力,以國家利益為籌碼「攬炒美國」?特朗普不合常規地解僱國防部長,令人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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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就算係制度問題,都唔係佢諗得咁簡單。

      同埋,按佢既思路反推,會得出只有上屆選到傻侵,先係美國第一次真正既選舉,之前美國一直都係deep state 話事。即係話佢幻想中既制度,原來只係四年前開始,美國係現代既成就,完全同佢想像中既制度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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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01123/00184_006.html
    ......
    可以肯定的是,這屆區議會完全是浪費時間,浪費公帑,一班垃圾政客不務正業,民生事項毫不關心,甚至部分區議員本身也是暴徒,上述被捕人士便被警方在其家中搜出大批仿製槍械。有怎樣的政客,就有怎樣的選民,調查指逾半受訪者非常不滿區議員表現,說到底是自作孽,不可活。

    反對派在立法會已無立足之地,《港區國安法》好應該劍及履及,為區議會清理門戶了。

    傳媒人 程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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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調查指逾半受訪者非常不滿區議員表現'
      文案連quote都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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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E6%96%B0%E8%81%9E/552401/6-21%E5%9C%8D%E8%AD%A6%E7%B8%BD%E6%A1%88-%E9%BB%83%E4%B9%8B%E9%8B%92%E8%AA%8D%E7%BD%AA-%E6%A1%88%E6%83%85%E6%8C%87%E9%BB%83%E6%97%A9%E4%B8%80%E6%99%9A%E5%B7%B2%E9%A0%90%E5%91%8A%E6%BA%96%E5%82%99%E6%94%BE%E9%A2%A8%E5%8C%85%E5%9C%8D


    領導角色,使唔使坐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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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服la,仲使諗
      標少都話社服係等同坐監嘅嚴重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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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戴妖16 個月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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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黃之鋒、林朗彥及周庭認罪 需即時還柙
      https://forum.hkgolden.com/thread/7332461

      點解認罪@_@

      律師睇過,以港支共近排既法治標淮係走唔甩

      認罪減刑1/3

      有險可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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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今時唔同住日,知道黃法官包畀唔到,認罪才是叻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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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樓上5:04
      臨開審先認罪,無得扣減刑1/3
      無險可守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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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認罪扣三分一係為咗減輕法官工作
      所以開庭前認都有得扣
      但係警察後面做餐死預備開審啲工作就冇人理

      以前練官出名重手,所以道友們見到佢坐第一庭都png,等第二堂審之前先認攞折扣
      而家練官升咗區院,無論警匪都好開心

      法官至高無尚,警察只係奴僕
      法官啲時間先係時間,警察做死係應份
      法官成日鬧唔好為啲雞毛蒜皮案浪費法庭時間,例如嗰啲的士唔找5毫子
      市民成日引法官評論話警察亂拘捕
      但係法官實際係講,你地警察必需依法拉人,有人犯法點可以唔拉,但係拉咗之後要再攞legal話唔告,咁咪可以節省法庭時間,拉人啲時間,攞legal嘅extra時間,關法庭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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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時代終結, 香港重新上路..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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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標少都話社服係等同坐監嘅嚴重懲罰

      標少係抄判詞、代傳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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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E6%96%B0%E8%81%9E/552577/%E5%88%91%E6%9C%9F%E8%A6%86%E6%A0%B8-%E8%91%A3%E4%BA%8B%E5%8A%A9%E7%90%86%E7%A4%BA%E5%A8%81%E6%90%AC%E9%90%B5%E9%A6%AC%E8%A2%AB%E5%9B%9A2%E5%91%A8-%E4%B8%8A%E8%A8%B4%E5%BA%AD%E5%AB%8C%E5%A4%AA%E8%BC%95%E6%94%B9%E5%85%A5%E7%8D%847%E6%9C%88

    越來越多上訴,証明啲黃色裁判官亂咁判,雖然少部分上訴成功,但黃官事實上已經放生無數曱甴。

    馬道立話法官不受政治立場影響,根本係睜大眼講大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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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馬道立話法官不受政治立場影響, 是不受外界影響,
      如果法官本身是黃芯, 受個人政治立場影響, 唔話你知!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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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而且最大問題是, 回歸以來, 法律體制, 包括自上而下, 都有「唯兩制」氛圍,
      有人講, 不尊重一國.
      我話, 就算唔算不尊重, 都沒有前瞻、整體視野, 以劃盡界線當專業, 一成不變.

      可能過份保守, 唔做唔錯;
      可能受外圍或自己政治立場影響, 背靠民粹、獨自尊大也不錯;
      可能才能所限, 甚麼叫前瞻進步?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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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本律政司是要求加刑至兩個月監禁,結果上訴庭加送多五個月(總共七個月監禁),而且認為以被告罪責計量刑起點應該是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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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張明楷:尋釁滋事罪探究

    基本性質

    ( 一) 保護法益

    刑法分則規定各種具體犯罪,都是為了保護特定的法益;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只有明確了具體犯罪的保護法益,才能以該保護法益為指導理解構成要件,進而合理地認定犯罪。

    可以肯定的是,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罪,旨在保護公共秩序或社會秩序。 一方面,刑法將尋釁滋事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另一方面,刑法第293條項前規定,“破壞社會 秩序”的行為才成立尋釁滋事罪。

    但是,公共秩序與社會秩序是十分抽象的概念,滿足於將尋釁滋事罪的保護法益概括為公共秩序或者社會秩序,不僅不利於解釋本罪的構成要件,而且有損於罪刑法定原則的貫徹。 因為分則條文都是為了保護具體的法益,而非保護抽象的法益;對保護法益的抽象程度越高,其所包含的內容就越寬泛,受刑罰處罰的範圍就越廣,從而具有將不 值得科處刑罰的行為解釋為犯罪的危險。 換言之,保護法益的抽象化,必然導致對構成要件的解釋缺乏實質的限制,從而使構成要件喪失應有的機能;導致不值得科處刑罰的行為,也被認為侵犯了過於抽象的法益,進而 以犯罪論處。

    不可否認的是,在確定具體犯罪的保護法益時,應當以該罪在刑法典中的順序與地位、刑法的旨趣、罪刑法定主義的理論為根據。 但與此同時,必須考慮在判斷犯罪的成立與否時,能否根據確定的保護法益,對具體案件得出妥當的結論。

    顯然,要對前述作為保護法益的“公共秩序”或者“社會秩序”作出更為具體的表述,並無現實意義。 詳言之,即使人們將作為尋釁滋事罪保護法益的“公共秩序”解釋為公共場所的秩序,將“秩序”進一步解釋為有序性、穩定性、連續性,也幾乎無濟於事。 所以,本文主張根據尋釁滋事罪的具體類型確定其具體的保護法益。 一方面,法益是人的生活利益。 “社會法益只是個人法益的集合,是以個人法益為其標準所推論出來的。個人的一切法益都是得到法律的承認和受法律保護的,而社會法益的保護是受到限制的。因此,只有 當某種社會利益與個人法益具有同質的關係、能夠分解成為個人法益(即係個人法益的多數之集合)、是促進人類發展的條件且具有重要價值和保護必要時,才能成為刑法所保護 的社會法益”。 換言之,保護社會法益的目的也是為了保護人的法益;社會法益必須能夠還原為個人法益時,才值得刑法保護。 所以,有必要聯繫個人法益確定尋釁滋事罪的保護法益。 另一方面,刑法第293條規定的具體行為類型,明顯包含了對個人法益的保護,故應當聯繫刑法第293條所規定的具體行為類型確定本罪的保護法益。 質言之,由於尋釁滋事罪存在四種類型,所以,需要具體考察各種類型的具體法益。

    就“隨意毆打他人”類型而言,其保護法益顯然個人的身體安全(身體的不可侵犯性)。 既然刑法禁止隨意毆打他人,而毆打意味著對他人身體安全的侵犯,那麼,本罪的法益當然包含個人的身體安全。 但是,聯繫“破壞社會秩序”的規定來考慮,禁止“隨意毆打他人”的規定所欲保護的法益,應是社會一般交往中的個人的身體安全,或者說是與公共秩序相關聯的個人的 身體安全。 否則,難以說明尋釁滋事罪在刑法分則中的順序與地位。 正因為如此,行為人隨意毆打家庭成員的,或者基於特殊原因毆打特定個人的,沒有侵犯該法益,不可能成立尋釁滋事罪。

    就“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類型而言,其保護法益顯然是個人的行動自由與名譽。 因為追逐、攔截行為明顯侵犯的是他人的行動自由,而辱罵行為侵犯的他人的名譽。 但是,聯繫“破壞社會秩序”的規定分析,禁止“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規定所欲保護的法益,也應是一般人在公共生活、公共活動的行動自由與名譽,也可以說是與 公共秩序相關聯的行動自由與名譽。 所以,在沒有多數人在場的情況下,辱罵特定個人的,不屬於尋釁滋事罪中的辱罵他人。

    就“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類型而言,由於其行為對像是公私財物,故其保護法益應是公私財產。 但是,聯繫“破壞社會秩序”的規定考察,刑法禁止這類行為所欲保護的法益,不只是單純的財產,5而是包括與財產有關的社會生活的安寧或平穩。 例如,行為人多次使用輕微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在自由市場任意損毀他人小商品,導致他人被迫放棄商品經營(情節嚴重)的,成立尋釁滋事罪。 在這種情況下,任意損毀行為實際上侵犯了他人社會生活的平穩,而這種社會生活與財產密切相關。 因此,行為人侵入他人住宅損毀他人財物的,或者已婚子女強拿硬要父母財物的,不成立尋釁滋事罪。

    就“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類型而言,聯繫“破壞社會秩序”的規定,其保護法益顯然是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在公共場所從事自由活動的安全與順利。

    (二) 補充性質

    修訂前刑法第160條將“尋釁滋事”規定為流氓罪的類型之一,可是,人們不可能了解“尋釁滋事”究竟包括哪些具體行為,所以,該規定有損刑法的法益保護機能與人權保障 機能。 正因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4年11月2日《關於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列舉了以下四種構成流氓罪的尋釁滋事類型:“1.以 打人取樂,隨意毆打群眾,或多次向人身、車輛、住宅拋投石塊、污物等,造成後果,引起公憤的;2.在城鄉市場強拿硬要,欺行霸市,擾亂正常貿易活動, 引起公憤的;3.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4.結夥哄搶、哄拿或任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現行刑法第293 條所規定的四種行為類型 ,便是源於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 刑法關於尋釁滋事罪的四種具體行為類型的規定,使得本罪的構成要件進一步具體化,使得司法機關不是直接將“尋釁滋事”作為構成要件,而是將法條對具體行為類型的描述作為 構成要件。 但尋釁滋事概念(罪名)所包含的,依然不是單一的行為類型,而是不同的行為類型,且以情節惡劣、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混亂為要件。

    與國外刑法相比較可以發現,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刑法規定了類似尋釁滋事的犯罪。 我國刑法的處罰範圍比國外刑法的處罰範圍窄得多,為什麼規定了其他國家都沒有規定的尋釁滋事罪呢?

    其實,刑法第293條所規定的四種行為,在其他國家也基本上都是犯罪,只不過成立其他具體犯罪。 例如,隨意毆打他人的,在其他國家成立暴行罪;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在其他國家會分別成立暴行、非法拘禁、侮辱等罪;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在其他國家會分別成立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盜竊等罪;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在其他國家也會視具體情形成立相關的具體犯罪。

    可是,我國刑法沒有規定暴行罪;侮辱罪以情節嚴重為要件;敲詐勒索、盜竊、故意毀壞財物等財產罪,以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為前提。 於是,單純毆打他人的,一般地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較小的,都不成立犯罪。 可是,一些行為雖然不符合故意傷害罪、侮辱罪、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但由於行為的反复性與嚴重性,導致其嚴重侵犯法益,值得科處刑罰。 倘若不以犯罪論處,則既不利於保護法益,也導致處罰的不均衡。 於是,產生了刑法第293條的規定。 換言之,若干從整體上評價為值得科處刑罰的行為,被綜合規定在刑法第293條之中。 在此意義上說,尋釁滋事罪原本就是一個“口袋罪”。

    不難看出,刑法第293條的規定具有明顯的補充性質。 其所補充不是某一個罪,而是相關的多個罪。 即值得科處刑罰的行為,不符合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時,也可能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進而成立犯罪。 據此,可以得出以下三個結論。

    第一,尋釁滋事罪的成立,不以符合其他犯罪的構成要件為前提。 例如,成立隨意毆打類型的尋釁滋事罪,不以造成輕傷結果為前提;成立強拿硬要類型的尋釁滋事罪,不以數額較大為前提;成立起哄鬧事類型的尋釁滋事罪,不以 符合刑法第291條的規定為前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如此等等。 倘若認為隨意毆打類型的尋釁滋事罪,以造成輕傷結果為前提,刑法第293條第1項的規定就純屬多餘。 因為對故意造成輕傷的行為完全可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如若認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類型的尋釁滋事罪,以數額較大為前提,刑法第293 條第3 項的規定便無必要。 假若認為成立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類型的尋釁滋事罪以符合刑法第291條的規定為前提,刑法第293條第4項便可刪除。

    第二,只要行為成立其他犯罪的,原則上應以其他犯罪論處。 這是由刑法第293條的補充性決定的。 例如,行為人故意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傷的,只能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意傷害罪論處;強拿硬要行為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的,只能以搶劫罪論處;故意造成他人輕傷的, 原則上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一般不宜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勒索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原則上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通常不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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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不過,尋釁滋事罪雖然在罪名的設置上具有補充性,但並不意味著刑法第293條將不值得科處刑罰的行為也以犯罪論處。 一方面,尋釁滋事行為不僅侵犯個人法益,而且侵犯社會法益。 另一方面,刑法將情節惡劣、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混亂等設置為成立條件。 所以,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重於故意輕傷、敲詐勒索罪、盜竊罪的基本法定刑。 於是,不排除在一行為同時觸犯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盜竊等罪的情況下,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 例如,行為人甲隨意毆打他人三次,其中最後一次致人輕傷。 倘若將最後一次行為獨立地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前兩次行為可能不成立隨意毆打類型的尋釁滋事罪,於是,對甲只能適用故意輕傷的法定刑(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 倘若將甲的三次行為評價為隨意毆打類型的尋釁滋事罪,則可以適用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最高刑為5年有期徒刑)。 顯然,後一種處理有利於罪刑均衡。 再如,行為人乙三次強拿硬要他人財物,其中最後一次達到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的起點。 倘若將最後一次行為獨立地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前兩次行為可能不成立強拿硬要類型的尋釁滋事罪,於是,對乙只能適用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法定刑(最高刑為3年 有期徒刑)。 倘若將乙的三次行為評價為強拿硬要類型的尋釁滋事罪,則可以適用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最高刑為5年有期徒刑)。 顯然,後一種處理有利於罪刑相應。

    第三,當行為人實施的多次行為,不僅觸犯故意傷害、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等罪,而且另觸犯了尋釁滋事罪時,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例如,當行為人的多次行為中,一次觸犯了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之外的其他行為依然符合“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要件時,對於行為人應以故意傷害罪和尋釁 滋事罪實行數罪併罰。 再如,當行為人的多次行為中,一次行為觸犯了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此外的其他行為依然符合“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要件時,對於行為人應以故意毀壞 財物罪與尋釁滋事罪實行併罰。 這是由前兩個結論導出的當然結論。

    行為類型

    (一) 行為類型的事實判斷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毆打,是指對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體痛苦的行為。 換言之,毆打相當於國外刑法中的狹義的暴行。 亦即,毆打應是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 (1)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的,也屬於毆打。 例如,向他人身體揮舞棍棒但沒有接觸到他人身體的,成立毆打。 (2)在我國,毆打行為不是傷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毆打不以具有造成傷害結果的危險性為前提。 換言之,倘若某種行為只能造成他人身體痛苦,但不可能造成傷害,也屬於毆打。 (3)如果行為人針對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對人的身體以強烈的物理影響的,由於不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不宜認定為毆打。 (4)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於行使有形力。 例如,使他人飲食不衛生食品後胃痛的,雖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應評價為毆打。 (5)由於尋釁滋事罪具有補充性質,所以,毆打不以造成傷害(輕傷以上)為前提。 但是,一方面,造成了傷害結果的傷害行為,無疑符合毆打行為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重於故意輕傷的法定刑。 所以,毆打行為造成輕傷害結果的,也可能被認定為隨意毆打類型的尋釁滋事罪。 (6)基於同樣的理由,毆打不以聚眾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為前提。 但是,隨意聚眾鬥毆的行為,通常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隨意,一般意味著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毆打行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與動機。 犯罪人的理性不同於一般人的理性,但一般人也可能站在犯罪人的立場、從犯罪人的角度思考問題。 當一般人從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毆打行為時,該毆打行為便是隨意的。 從行為人角度而言,隨意,意味著行為人毆打他人沒有任何自我控制。 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常常喜歡用是否“事出有因”來判斷是否隨意,亦即,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隨意;如果事出無因,就是隨意。 但是,任何故意犯罪行為都不可能是無緣無故的,換言之,任何故意犯罪行為都有其產生的主觀原因或動機。 所謂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無因,則是基於犯罪人的理性也難以“理解”、“接受”的原因。 但是,毆打行為是否隨意,並不是一種純主觀的判斷,而是基於客觀事實作出的判斷。 客觀上毆打的次數越多,遭受毆打的人數越多,被判斷為“隨意毆打”的可能性就越大。 而且,一般人的“理解”、“接受”不是單純以行為人的動機作為判斷資料,而是必然同時考慮其他相關要素。 所以,“隨意”的判斷具有相對性。 例如,行為人雖然只是毆打他人一次,但毆打的原因是他人對行為人提出了良好的建議。 對此應評價為隨意毆打,因為即使站在行為人的立場,也會認為毆打的原因不可思議。 再如,數人中只有一人作出了對行為人不利的舉動,而行為人卻毆打了在場的數人。 對此也應評價為隨意毆打,因為行為人毆打無辜數人的行為,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接受”。 反之,行為人毆打他人七八次,毆打的原因是他人諷刺了行為人的舉動。 即使毆打的原因本身或許可以被一般人“理解”,但毆打的次數不能被一般人“理解”。 所以,隨意並非單純的主觀要素,而是基於客觀事實作出的判斷。

    在我國現階段,情節輕微的毆打行為不可能成立犯罪。 所以,刑法作出了“情節惡劣”的要求。 情節是否惡劣,應圍繞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脅的程度作出判斷。 例如,隨意毆打行為造成輕微傷或者輕傷的,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惡劣、殘忍的,隨意使用凶器毆打他人的;糾集多人隨意毆打他人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或者一次隨意毆打多人的, 隨意毆打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均宜認定為情節惡劣。 但司法機關必須注意的是,不能將毆打他人的“隨意性”本身評價為情節惡劣;只有當毆打行為同時具備隨意性與惡劣性時,才能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

    追逐,一般是指妨礙他人停留在一定場所的行為;攔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轉移場所的行為。 顯然,這兩種行為,都是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 追逐與攔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實施,也可能以威脅等方式實施。 辱罵,是指以言語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 辱罵不要求有特定的對象,對一般人的謾罵,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罵。

    情節惡劣的判斷,必須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脅的程度為中心。 對於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輕傷結果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使用凶器追逐、攔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追逐、攔截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群體的 ,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 與刑法第293條第1項相比,第2項的要求似乎較為緩和。 因為第1項除要求毆打他人之外,另要求“隨意”與“情節惡劣”;而第2項僅在行為之外設置了“情節惡劣”的限制性條件。 但在罪名與法定刑相同的情況下,不能將該罪中的兩個類型作程度差異的解釋。 所以,大體而言,第2項成立犯罪的情節要求,應高於第1項的惡劣程度。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

    強拿硬要,是違背他人意志強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奪取財物,也可以表現為迫使他人交付財物。 對其中的財物宜作廣義解釋,即包括財產性利益。 例如,乘坐出租車後,迫使對方不收受出租費用的行為,也宜解釋為強拿硬要行為。 強拿硬要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不需要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損毀財物,是指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減少或者喪失的一切行為。 任意與隨意的意義相近,但其程度低於隨意的要求,側重於說明行為不具有合法根據與理由。 就損毀財物而言,任意,意味著行為違背被害人的意志。 佔用公私財物,是指不當、非法使用公私財物的一切行為。 “任意”不僅是對損毀公私財物的限制,也是對占用公私財物的限制。 佔用公私財物的行為必須具有不正當性,但並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情節是否嚴重,需要根據行為人取得、損毀、佔用的財產數額的多少,強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為的次數等作出判斷。 由於本罪具有綜合性的特點,其保護法益並非單純的財產,故本項行為的結果並不限於財產損失。 倘若強拿硬要行為造成他人自殺,也可以評價為強拿硬要情節嚴重。 同樣,在自由市場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他人商品的行為,導致他人被迫放棄在市場經營,或者難以順利在市場經營的,也應評價為強拿硬要情節嚴重。 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者佔用公私財產數額較大的,當然屬於情節嚴重(至於是否觸犯其他罪名,則另當別論)。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公共場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場所。 起哄鬧事,是指用語言、舉動等方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使公共場所的活動不能順利進行,或者說,妨礙不特定或多數人在公共場所的有序活動。 起哄鬧事行為,應是具有煽動性、蔓延性、擴展性的行為,而不是單純影響公共場所局部活動的行為。 例如,甲與乙在電影院看電影時,因為爭座位而相互鬥毆的行為,不能評價為起哄鬧事的行為。 在實踐中,往往表現為數人共同起哄鬧事,但本罪的成立並不以數人共同實施為前提。 換言之,起哄鬧事類型的尋釁滋事罪,並不是必要的共犯。

    對起哄鬧事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判斷,應以行為時的全部具體狀態為根據。 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場所活動的重要程度、進入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活動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是判斷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重要資料。 例如,行為人是在公共活動開始時起哄鬧事,還是在公共活動結束時起哄鬧事,行為是導致公共場所的少數人不能從事正常活動,還是導致公共場所的多數人不能或者難以從事正常活動,對於 判斷結論會有重大影響。

    (二) 行為類型的規範評價

    刑法第293條共規定了四種行為類型,但在現實生活中,行為人可能實施了二種以上的行為,對此能否進行綜合評價認定為尋釁滋事罪,是司法實踐上經常遇到因而 需要展開討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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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通過對分則條文的歸納可以發現,對於一個分則條文規定多種具體行為類型的情形,需要區別對待。

    其一,行為人實施了法條列舉的多種行為,可以進行綜合評價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194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 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五)匯票、本票的出 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票據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5000元為起點。 7顯然,當行為人甲明知是偽造的支票而使用,騙取2000元,冒用他人支票騙取2000元,簽發空頭支票騙取1000元時,可以認定行為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 ,進而以票據詐騙罪論處。 因為本條本款所列的各項,並不是完整的罪狀,各項規定與項前規定的綜合,才是完整的罪狀。 倘若刑法第194條將“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要求,分散規定於各項中,8那麼,甲的行為就不符合任何一項的構成要件,因而不可能成立犯罪。

    其二,行為人實施了法條列舉的多種行為,不能進行綜合評價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384條第1款前段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 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顯然,這種並列規定了三種行為類型:一是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不要求數額較大 ;但為了限制處罰範圍,司法解釋仍然規定了數額起點;二是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要求數額較大;三是挪用公款進行其他活動,也要求數額較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29日《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1萬元為追究 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1萬元至3萬元為“ 數額較大”的起點。 概言之,刑法分則條文根據公款用於非法活動、營利活動與其他活動的不同用途,規定了不同的定罪標準,司法解釋也針對不同用途規定了不同的定罪數額標準。 顯然,這種情況與前述刑法第194條的規定存在區別。 因為在分則條文規定了幾種行為類型的情況下,只有當行為符合其中一種或數種行為類型時,才可能認定為犯罪。 如果對行為進行評價的結局是並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種行為類型,則不可能認定為犯罪,否則便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嫌。 9例如,行為人甲挪用公款4000元購買家用電器,超過三個月未還,挪用公款4000 元炒股,一個月內歸還,挪用公款2000元賭博,一個星期內歸還。 其行為並不合挪用公款罪的任何一種類型,故不可能成立挪用公款罪。 首先,不能認定“甲挪用公款1萬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因為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僅4000元。 其次,不能認定“甲挪用公款1萬元進行營利活動”,因為即使將賭博認定為營利活動,甲用於營利活動的只有6000 元。 最後,不能認定“甲挪用5000元或者挪用萬元進行非法活動”,因為甲用於非法活動的僅有2000元。

    與刑法第384條第1款規定相同,刑法第293條規定的四種行為類型,可謂完整的犯罪類型,換言之,其規定的每一行為類型都是一個完整的罪狀。 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其中之一時,才能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倘若行為人實施了四種行為,但對任何一種行為都不能評價為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又不能將四種行為規範評價為其中一種情節嚴重或者惡劣的行為時,也不能認定為尋釁 滋事罪。 例如,行為人甲隨意毆打A一次沒有造成任何傷害,辱罵B一次且情節輕微,強拿硬要C的一個水果,在公共場所鬧過事但沒有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顯然,甲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293條的任何一項罪狀,因而不可能成立尋釁滋事罪。

    正因為如此,司法機關在認定尋釁滋事罪時,一般要求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293條的某一項要求。 例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規定:“認定尋釁滋事罪,應注意把握法定的'情節'要求。行為人雖具有刑法第293條所列四項行為中的 兩項或兩項以上行為,但每一項行為均未達到該項規定的'情節'要求的,仍不能以本罪認定。”

    但是,這一規定雖然具有合理內涵,卻也過於絕對,因而存在不當之處。 因為對案件事實的歸納應當以擬適用的構成要件為指導,而且案件事實總是具有不同的側面,行為總是具有多重性質。 所以,法官不能事先固定案件事實的性質,然後再尋找應當適用的法條,而應當根據擬適用的法條歸納案件事實、判斷事實的性質。 而且,所謂某種事實“符合”構成要件,是指某種事實具備了構成要件所要求的要素及其內在聯繫,或者說,某種事實並不缺乏構成要件所要求的內容,而不是指事實 與構成要件完全一致。 例如,向知情者倒賣偽造的國庫券的行為,就完全符合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構成要件。 不能以國庫券屬於有價證券為由,否認其也屬於有價票證。 因為國庫券這一有價證券,並不缺少刑法第227條的構成要件所要求的有價票證的內容。 再者,在事實內容、行為性質相同的情況下,完全可能將重行為評價為輕行為;在復合行為包含了法律要求的單一行為的情況下,完全可能將現實中的複合行為評價為單一行為 。 就尋釁滋事罪而言,當行為人實施了刑法第293條所列舉的多項行為,雖然各項行為本身並未達到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等要求,但經過規範評價,可以認定行為人達到了 其中一項要求時,仍然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例如,行為人甲,隨意毆打他人兩次,沒有造成任何結果。 此外,甲兩次使用輕微暴力強拿硬要他人財物,但該兩次行為本身也難評價為情節嚴重。 雖然毆打他人的行為,不能評價為強拿硬要,但是,對於使用輕微暴力的強拿硬要行為,則完全可以評價為隨意毆打他人。 因為使用輕微暴力強拿硬要,不僅侵犯了他人身體安全,而且侵犯了他人財物。 將其評價為毆打他人,並沒有重複評價,相反沒有評價其侵犯財產部分。 這是對行為人有利的一種評價。 所以,可以將甲的行為規範評價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再如,行為人乙,隨意毆打他人兩次,沒有造成任何實害結果。 此外,乙兩次使用輕微暴力追逐、攔截他人。 對此,也可以評價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又如,行為人丙,以暴力追逐、攔截他人兩次,但尚不足以評價為情節惡劣;此外,行為人兩次以輕微暴力強拿硬要他人少量財物,但尚不足以評價為情節嚴重 。 可是,對丙的四次行為可能評價為隨意毆打他人且情節惡劣,因而可以適用刑法第293條第1項的規定,以隨意毆打類型的尋釁滋事罪論處。

    顯然,只有當幾次行為可以規範地評價為符合刑法第293條的某一項時,才能認定為尋釁滋事罪,而不是只要有三次以上行為,就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例如,行為人丁隨意毆打A;攔截出租車司機B,但沒有使用暴力;強拿小攤販C的水果少許,也沒有使用暴力;在商店無故鬧事但沒有造成商店秩序的嚴重混亂。 這四次行為的任何一項,都不能被評價到另一項中,因而其行為不符合刑法第293條的任何一項規定,故不成立尋釁滋事罪。

    不難看出,根據修訂前刑法,對丁的行為完全可以按流氓罪論處;但根據現行刑法,丁的行為卻不成立犯罪。 根本原因在於,修訂前刑法第160條沒有規定尋釁滋事罪的具體類型,因而進行整體判斷即可。 一旦進行整體判斷,就會認為丁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進而以犯罪論處。 但是,離開具體要素的整體判斷,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例如,倘若不考慮成立搶劫罪所要求的具體要素,單純從整體上判斷某種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就完全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現行刑法將尋釁滋事具體化為不同的行為類型後,法官不得離開具體類型中的具體要素進行所謂整體判斷,只能進行具體判斷。 具體判斷的結局是,由於丁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293條的任何一項規定,故不成立犯尋釁滋事罪。 對丁的行為雖然不能以犯罪論處,但實現了罪刑法定原則,維護了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 人們習慣於認為現行刑法第293 條的規定導致對丁的行為不能以犯罪論處,因而存在缺陷。 但是,罪刑法定主義原本就意味著部分值得科處刑罰的行為因為缺乏法律明文規定而不成立犯罪。 換言之,這種所謂的“缺陷”是貫徹罪刑法定主義進而實現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的必要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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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主觀要素

    尋釁滋事罪只能由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需要根據刑法第14條的規定以及客觀要素的內容予以具體化。 本文對此不展開說明。 需要研究的是,本罪是否需要出於特定目的? 換言之,本罪是否在故意之外另要求特定的主觀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4年11月2日《關於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指出“:在刑法上,流氓罪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流氓罪行雖然往往使 公民的人身或公私財產受到損害,但它的本質特徵是公然藐視法紀,以凶殘、下流的手段破壞公共秩序,包括破壞公共場所的和社會公共生活的秩序。”由於尋釁滋事罪是從流氓罪 中分解出來的,故上述司法解釋的內容依然影響了人們對現行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的解釋。 例如,有學者指出“:尋釁滋事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並且具有尋求精神刺激的目的。”有的教科書指出“: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本罪的犯罪目的與動機較為複雜,有的是 以惹是生非來獲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尋釁滋事開心取樂,有的是為了證明自己的' 能力'和' 膽量'等等。”還有論著提出“:本罪的本質特徵是,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 ,故意用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來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行為人具有尋求精神刺激、發洩不良情緒、耍威風、取樂等流氓動機,並在此動機的支配下實施 了尋釁滋事行為,表明了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公然向社會公德挑戰向社會成員應共同遵守的社會秩序挑戰的故意,行為人在流氓動機的支配下,實施尋釁滋事行為,達到某種精神上的 滿足,這種通過尋釁滋事行為所要達到的精神滿足,就是本罪的犯罪目的。”筆者也曾指出“:主觀上的流氓動機與客觀上的無事生非,是本罪的基本特徵,也是本罪與 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關鍵區別。”但現在看來,這種觀點值得反思。

    要求尋釁滋事罪主觀上具有流氓動機,或許有利於區分尋釁滋事罪與非罪、相關犯罪的界限。 儘管如此,本文仍然認為,成立尋釁滋事罪並不需要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流氓動機。

    第一,所謂“ 流氓動機”或者“ 尋求精神刺激”是沒有具體意義,難以被人認識的心理狀態,具有說不清、道不明的內容,將其作為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素,並不具有 限定犯罪範圍的意義。 凡是隨意毆打他人的,都可以判斷為出於流氓動機。 凡是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的,也都可以評價為尋求精神刺激。 所以,將流氓動機作為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素,不能像人們所想像的那樣起到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作用。 況且,要求尋釁滋事罪出於流氓動機,是修訂前刑法時代的觀點(因為修訂前刑法將尋釁滋事規定為流氓罪的一種表現形式)。 可是,現行刑法並沒有流氓罪,解釋者大腦中也不應再有流氓罪的觀念,故不應將流氓動機作為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要素。

    第二,本文之所以認為“ 流氓動機”不是尋釁滋事的主觀要素,是因為即使沒有這種流氓動機的行為也可能嚴重侵犯了尋釁滋事罪的保護法益。 因為行為是否侵犯了公共秩序與他人的身體安全、行動自由、名譽以及財產,並不取決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流氓動機。 在公共場所,出於流氓動機毆打他人,與出於報復動機毆打他人,對於他人身體安全與公共場所秩序的侵犯沒有任何區別。 出於流氓動機強拿硬要,與因為飢餓而強拿硬要,對他人財產與社會生活安寧的侵害沒有任何區別。 既然即使不是出於流氓動機的行為,也完全可能侵犯尋釁滋事罪的保護法益,那麼,要求行為人出於流氓動機,就是多餘的。

    第三,不將流氓動機作為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素,也完全可以從客觀上區分是否尋釁滋事行為,因而完全可以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 例如,故意造成他人輕傷的,就是傷害行為;多次毆打他人沒有造成傷害的行為,就不是傷害行為,而是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 以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暴力、脅迫手段取得他人財物的,是搶劫行為;以輕微暴力強行索要他人少量財物的,是強拿硬要行為;如此等等。

    第四,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流氓動機,並不意味著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因而不會導致客觀歸罪。 尋釁滋事罪是故意犯罪,這是沒有疑問的,但其故意內容應當根據客觀構成要件的內容以及刑法關於故意的一般規定來確定。 倘若以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內容為根據,就不可能將流氓動機作為故意內容。 所以,流氓動機是一種“ 主觀的超過要素”,這種要素不是故意本身的內容,而是故意之外的一種主觀內容,因此,不要求流氓動機,並不等於不要求有犯罪故意, 不會因此而導致客觀歸罪。

    第五,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流氓動機,是過於重視主觀因素的表現。 認定犯罪,應以客觀要素為基礎。 客觀主義刑法理論,有利於發揮刑法的機能,有利於實現刑法的正義、合目的性與法的安定性的理念,有利於合理保護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有利於合理對待犯罪化與非犯罪化 ,有利於合理區分刑法與道德,有利於合理處理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的關係。 因此,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應當將客觀要素置於比主觀要素更為重要的地位,在評價行為的法益侵害性以及區分此罪與彼罪時,首先著眼於客觀要素。 具體到尋釁滋事罪而言,行為是否侵害了法益,首先要從客觀行為著眼。 不能認為,出於其他動機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的,沒有侵害刑法第293條所要保護的法益,只有出於流氓動機的強拿硬要,才侵害刑法第293條保護的法益。 要求尋釁滋事罪主觀上必須出於流氓動機的觀點,實質上過於重視了主觀側面,過高地估計了主觀內容所起的作用。 過於重視主觀因素的結果,常常是不考慮行為是否侵犯了法益,而只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有沒有惡性。 我們不可低估這種觀點的缺陷。

    第六,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流氓動機,可能是來源於對客觀事實的歸納。 但是刑法學是規範學而不是事實學,什麼樣的因素是構成要件要素,只能根據刑法的規定來確定,而不能根據已經發生的事實來確定,也不能根據所謂“ 人之常情”來確定 。 何況,犯罪現像極為複雜,任何人也不能擔保不會出現不出於流氓動機的尋釁滋事案件。 正因如此,刑法並沒有將“ 出於流氓動機”規定為主觀要件要素。 換言之,即使絕大多數尋釁滋事的行為人主觀上都有流氓動機,但這也只是事實現象,而不是法律規定。 況且,實踐中完全可能出現非出於流氓動機的尋釁滋事行為。

    第七,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流氓動機,導致一些具體案件不能得出妥當結論。 例如,2004 年5、6月間,被告人呂某在湖南省長沙市公交車上賣唱乞討,並認識了同樣在公交車上賣唱乞討的車某、劉某。 2005年2月中旬,呂某提出:春節前後有很多農民工乘火車,利用外出務工人員膽小怕事的心理,到農民工相對集中的旅客列車上去賣唱乞討,由他和車某負責唱歌、要 錢,劉某負責望風、保管錢款,大家態度凶蠻些可以賺更多的錢,要到的錢三人平分。 於是,三人分別於2月23日、28日先後來到江西信豐縣,登記住宿在信豐縣先鋒賓館。 2005年3月2日凌晨,呂某、車某、劉某來到信豐火車站。 5時許,潢川開往深圳的2013次旅客列車途經並停靠該站。 三人撬開車窗,不顧車上旅客阻止,強行爬入該次列車2 號車廂。 上車後,呂某對車窗邊阻止其上車的旅客大聲斥罵。 而後,按事先分工,由劉某前往車廂連接處負責望風、保管要來的錢款,呂某、車某分別拄拐杖假扮殘疾人對旅客唱歌、討錢。 呂某讓一位旅客讓出座位後,站在座位上叫喊“ 我們兄弟不是小偷,今天來給大家獻唱了,大家把錢準備好,裝睡的,都給我醒醒,不然把你整 醒,就對不起了”,然後和車某一起揮舞拐杖、用拐杖使勁敲擊車廂地板。 隨後,車某唱歌,呂某以收取聽歌費為名,從2號到5號共四節車廂向旅客索取一元、二元不等的零錢。 對部分不給錢的旅客,呂某、車某就用拐杖敲擊地板,催著要錢。 呂某還用頭撞向一位不願給錢並假裝睡覺的旅客,辱罵一番後才離去。 當日6時許,列車乘警接到報案後,在5號至6號車廂連接處將被告人抓獲。 第一審法院對三被告人以搶劫罪論處,第二審法院改判為強迫交易罪。 之所以沒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就是因為行為人不具有流氓動機。 但本文認為,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均不妥當。

    首先,本案不成立搶劫罪。 搶劫罪的成立,要求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達到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搶劫既遂的成立,要求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已經壓制了被害人的反抗,但本案並非如此。

    其次,本案不成立強迫交易罪。 表面上看,先賣唱後強行收費的行為,符合了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 其實不然。 強迫交易罪,屬於侵害公平競爭、平等交易的經濟秩序的犯罪。 但本案客觀存在的行為方式及其發生的時間與地點表明,其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而不是侵害了公平競爭、平等交易的經濟秩序。 從社會的一般經驗考察,類似本案中的所謂賣唱,並不是在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只是乞討財物的手段或者索要財物的藉口。 所以,不能認為本案行為人是在強迫他人購買商品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 一方面,如果說賣唱是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那麼,聽了歌而不給錢的人,都逃避了債務,反而違反了民法。 這明顯不妥。 另一方面,如果將本案行為評價為強迫交易,那麼,不法分子在搶劫前、敲詐勒索前先唱幾句、哼幾聲,然後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索要財物的,就都有可能被認定 為強迫交易罪。 這顯然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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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最後,本案成立尋釁滋事罪。 (1)從犯罪本質考察,本案行為的實質正是侵害了公共場所秩序,侵犯了乘客在列車上的正常活動與財產。 (2)本案完全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即強拿硬要公私財產,且情節嚴重。 (3)本案完全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因為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內容、社會意義與危害結果具有認識,且希望結果發生。 否認本案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最大理由在於,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必須出於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下簡稱流氓動機),而本案行為人以前曾 從事賣唱乞討活動,此次也屬賣唱行為,沒有流氓動機。 但本文不同意這種觀點。 雖然本案被告人並無流氓動機,但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尋釁滋事罪的保護法益。 在此基礎上,只要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具有認識與希望或者放任內容,就具備了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故意。

    總之,在現行刑法之下,不能憑空要求尋釁滋事罪出於流氓動機。 隨意添加動機是當前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的重大缺陷之一,值得反思。

    作者:張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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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井底之蛙習慣睇人地消化完既二手飯或者三手飯,咁長你即係難為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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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完了,美國正式向拜登啟動權力交接!
    https://forum.hkgolden.com/thread/7332834

    睇怕以後民主黨班人渣都會繼續用欺騙手段黎做票
    以後每隔4年既大選只不過係一場遊戲做比人睇
    實則係以後只有民主黨獨大
    民主國家, 成也民主黨, 敗也民主黨xx(

    無所謂啦
    美國自己攞嚟衰[sos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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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兒登仔唔去美國搞革命?美國都無埋,佢地點反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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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今日俾藍絲阿叔教訓得好岩!
    https://forum.hkgolden.com/thread/7332968

    佢話啲後生仔成日話發唔到達,佢就話只要上年暴動同埋年初時,狂入騰訊,網易,阿里,美團,京東之類,而家身家都翻幾翻啦!

    信埋哂啲咩美國打壓既訊息,真係抵向左走向右走死!

    聽完,駁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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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青話廢老永遠系馬屎奴三角既底層
      諗住向人民幣跪低
      有青不受嗟來之食.....

      事實係, 搵晒櫃底都係得一萬幾千, 翻幾翻有條春用咩 ^O^

      --Dogdog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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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P 股票汁得少少 仲要擔驚受怕
      上網作篇文眾籌有幾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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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請問終審法院審案係咪多數五個官?
    個判決係咪大比數同意就得,唔使一致同意?
    今次蒙面法其實有幾多個官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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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是多數, 在正審時一定是5名法官聽審, 正常情況下是首席法官加3名常任加一名非常任法官, 若常任法官不足, 5人中可容許兩名非常任法官。裁決, 任何上訴法院的判決, 都不用一致的, 大多數便可。最後一條問題在第一條答了, 終審法院條例第16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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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麻煩晒!感謝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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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7%A4%BE%E5%B7%A5%E5%91%82%E6%99%BA%E6%81%86%E8%A2%AB%E6%8E%A7%E9%98%BB%E9%A3%9F%E7%92%B0%E8%81%B7%E5%93%A1%E6%B8%85%E9%80%A3%E5%84%82%E7%89%86-%E7%BD%AA%E5%90%8D%E4%B8%8D%E6%88%90%E7%AB%8B-%E5%AE%98%E8%BD%9F%E5%BE%8B%E6%94%BF%E5%8F%B8%E6%AA%A2%E6%8E%A7%E7%84%A1%E7%90%86-%E6%9C%89%E6%BF%AB%E7%94%A8%E5%8F%B8%E6%B3%95%E4%B9%8B%E5%AB%8C/

    假設報導冇錯
    "從片段顯示,被告多次詢問食環署督察麥慶安的身份,他只表示自己姓麥,沒有表明身份。惟他在庭上供稱當時已表示自己是食環署職員,裁判官指其供詞與片段不符"
    咁樣擺明講大話有手尾要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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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惟他在庭上供稱當時已表示自己是食環署職員
      可能片段遲咗開始,所以睇唔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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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個故事都好"奇怪"姐, 官職真係唔講得?
      有用的官職職銜, 仲好過個人資料(姓麥)啦~

      跟文字可以「片段遲咗開始」, 跟常識唔得,
      官指, 梗係唔會講片面, 如果有機會遲咗開始需要留意到, 官會指片段表面可能係但有機會不完整.

      官不精明, or 官有下句而記者不報導?

      所以話奇怪!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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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官會指片段表面可能係但有機會不完整.
      個官要偏帮被告所以咪唔咁樣講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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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45 官幫 + 官職(在後面對話)真係唔講得
      一樣係奇怪!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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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面既問題只能睇法庭膽謄本作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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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小弟睇左幾個月法庭新聞,只要知道係邊個官審,就自然估到個審訊結果。
    藍官10個9個釘,黃官就10個9個話証據不足。

    如果你唔信你GOOGLE下鄭紀航,張天雁,就幾容易發現佢地有唔同取向。

    唔係話幫邊個顏色,但咁樣既方向你話市民點信得過香港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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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隻蝗蟲叫啞忍都係極蝗 ! 如果細分人種有四類 , 極正氣 , 正氣 , 仇警 , 極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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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大家估下黃之鋒肚中是甚麼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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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天收!?

      今日 10:49 時事脈搏
      黃之鋒還押被指肚內有異物須單獨囚禁

      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等3人涉去年6.21包圍警察總部案,正還押至12月2日判刑。

      黃之鋒Facebook專頁發文,指黃之鋒抵達監獄時,透過X-ray發覺他肚內有異物,因此於醫院囚室單獨囚禁,期間不能「放風」,除探訪時間外,其餘時間均須待在24小時須亮燈的囚室,難以入睡。

      文中又提到,由於懲教不許黃之鋒看自己的X-Ray片,無法了解情況,檢查程序約需時3至5天,完成前仍需被單獨囚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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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黃之鋒肚裏是「鋒黃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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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認真,其實上年抗爭運動,背後有冇推手?
    https://forum.hkgolden.com/thread/7333377
    成為歷史:
    一次清除曬班港英餘孽,一勞永逸。香港起碼十年太平。證明林鄭拉曬幾千勇武的策略係啱,大獲全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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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杜汶澤網台節目將從Youtube同FB移除,要比月費先有得睇,VIP$600
    https://forum.hkgolden.com/thread/7333434

    我地黃絲交月費比牙澤->牙澤食藍店同出糧比藍絲貝依霖->藍店同藍絲交稅比正苦->正苦派錢同出綜援比我地黃絲->我地黃絲交月費比牙澤
    #good# #yup# #yup# #hoho#

    準備由王洋達果邊轉過去,阿澤好笑好多

    難以置信,原來真係有人比錢養熱狗

    個個月比$60就可以睇牙雪同藍絲貝依霖做節目,抵到爛,遲d仲有秋生同宗堯,
    牙澤收到月費又去食藍店同出糧比藍絲貝依霖,形成港式內循環,我地黃絲又贏#yup# #yup# #y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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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冼國林|EP102|濫批司法覆核,法庭容易成為反中亂港保護傘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eHLEi8C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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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龍吟虎嘯:港人無能力治港

    大量事實證明,現有框架和《基本法》規定下的「港人治港」是不行的,是治理不好香港的。香港《基本法》中沒有「港人治港」這4個字,法律文件也不可能這樣寫,但香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要由港人治港,以實現「高度自治」,對內地人、對「中共幹部」、對「京人」、對「中央派人」來治港要「拒之門外」,是讓人心知肚明。

    所謂「港人」要有香港永久居留權,香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要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主要官員要住滿15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對立法會議員也有類似規定,都為「治港」港人作出了「定義」,築起了「非港人不得入內」的藩籬。如此這般,「港人治港」實際成了一個小圈子。更可悲的是,這個小圈子根本沒有甚麼「治港」人才,回歸前沒有,回歸後沒有;英夷治下沒有,「港人當家作主」了,也沒有。

    97後,「港人治港」實乃趕鴨子上架。這當然是形勢使然,也是北京那時對「港人」缺乏認識使然,以為「港人」勤奮努力、靈活多變,會做生意、能發財,以為港人西裝革履,滿口英文和西方世界聯繫廣泛,辦事新潮有效率,就是「管治人才」,就可實施「港人治港」。那時的北京對「港人治港」頗為盲信,盡量遷就,生怕「挫傷了港人的積極性」。

    100多年來,港人從來沒有這樣被人寵過,「捧在手裏怕摔了,含在嘴裏怕化了」。於是乎,港人難免昏了頭,「找不到北」,妄自尊大,真以為自己是神人、超人,位列仙班,「港人治港」嘛,有何難哉?手揮目送,談笑間也!其實,就是這樣的「治港」港人內部也很複雜,有欲壑難填、要全面奪權的反對派,有嫌北京對他們照顧得還不夠、要把自己的既得利益「做強做大」、永保富貴的工商界,有打着「愛國愛港」旗號、哄着北京高興謀私利的建制中人。他們之間有矛盾、有爭奪,和北京的關係錯綜複雜,榮辱難測,然而有共同點,皆無治港能力,「港人治港」早已共毀其手也。

    評論員 柳扶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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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科技大學男學生周梓樂墮樓不治的死因研訊今天(26日)繼續,當晚擔任義務急救員的17歲的中六男生供稱,他一直輔助消防員去照料梓樂,惟他發現梓樂的右盆骨和右肋骨均有輕微骨折,其頭部亦曾受嚴重撞擊,會造成氣胸和顱內壓,他更留意到梓樂有失禁,需緊急送院。惟之前作供的消防員曾稱,在梓樂的身體上下沒有發現骨折創傷。男生作供完畢後,死因裁判官還讚他的救護手法媲美急症室醫生。"

    17歲無牌急救員技術勁過醫生?睇黎兩大醫學院可以執左佢了....
    也恭喜呢條友可以做月球人甚至星球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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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真係唔知老爺係咪曲線,但佢咁講真係令人覺得佢太過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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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天方夜譚.
      右盆骨和右肋骨均有「輕微骨折」, 在沒有詳細訊問、又不在急症室有儀器下, 不可能被「發現」.
      17歲中六, 講故, 睇晒全套ER? The Good Doctor 4個seasons?
      *
      唔係媲美急症室醫生, 係勁過, 今次裁判官係乜水?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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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呢句仲荒謬:
      "其中為年僅17歲的應屆文憑試考生。他當日為梓樂檢查盆骨及肋骨,佢摸到梓樂肋骨有「凸缺感」,擔心他肋骨骨折會引致氣胸,故將情況告知救援員。死因裁判官謂「你所做嘅野其實同醫生無分別㗎喎」,笑言「其實你將來可以考慮做醫生喎」。他作供完畢後後,高官又表示:「我要代表父母多謝你,你嗰陣時其實都照顧得梓樂好好㗎啦」。"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934184/%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6%AD%BB%E5%9B%A0%E7%A0%94%E8%A8%8A-%E7%BE%A9%E5%8B%99%E6%80%A5%E6%95%91%E5%93%A1%E6%8C%87%E7%82%BA%E5%91%A8%E6%A2%93%E6%A8%82%E6%AA%A2%E6%9F%A5%E7%99%BC%E7%8F%BE%E8%82%8B%E9%AA%A8%E6%9C%89-%E5%87%B8%E7%BC%BA%E6%84%9F

      老爺真係咁講既話,唔好怪人地話佢地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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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曾朗軒在庭上解釋為梓樂檢查過程,提及不少醫學字眼。裁判官高偉雄問他如何獲取相關知識,他稱以往在公眾活動處理過骨折傷者,因此取得經驗,亦從其他醫護人員身上學習。裁判官笑稱「你所做嘅基本上同A&E(急症室)醫生無分別,將來可以考慮做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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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痴痴呆呆坐埋一台

      醫護專業受到挑戰, 醫護界代表駛唔駛講句野
      ....佢地都係一台, 無野講

      --Dogdog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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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有冇可能唔經儀器就可以判斷得到氣胸同顱內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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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氣胸一般可以, 尤其全意識下, 呼吸表現不同, 像溺水,
      不過事主快要昏迷, 乜都熄燈,

      公平些說句, 上面寫「擔心會引致」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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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那位17歲義務急救員可能是醫護天才,我無本事質疑他的作供。
      但我覺得高官的說話很奇怪。一來,高官有何資格代死者父母感激任何人?二來,高官憑急救員道出一堆醫學用語就斷定他「照顧得梓樂好好」,是言之尚早;最起碼高官應該聽取周梓樂的主治醫生或替周梓樂驗屍的法醫作供,才確認急救員的作為對周梓樂有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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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咁第日坐監可唔可以戴假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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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係英國,議會重新立法就可以建立監管,無論法庭點判
      但係香港,法庭可以違憲審查唔俾議會立法
      如此就係司法治港、司法霸權嘅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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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唔俾戴假髮好明顯係年齡歧視, 班老野個個都戴, 冇理由唔俾人戴, 信唔信上訴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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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法庭「可以」違憲審查唔俾議會立法

      「可以」怎說? 指濫用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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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港版式違憲審查,特別係人權法嗰邊嘅
      香港議會唔可以重新立法凌駕人權法,只可以硬食
      因為法例規定咗香港議會立法要under人權法同基本法,而基本法有阿爺釋法唔俾法庭亂嚟,但係人權法冇得釋,香港議會又冇得改,連退出都難,就變成法庭隨意咬住人權法一啲字眼,無限延伸,嚟干預政府施政

      就好似歐洲國家國內立法,成日俾歐盟議會嘅法例食住咁
      所以英國先要脫歐保留自主權,議會唔再受“外力嘅法例”影響
      呢個先係英國上層人支持脫歐嘅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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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兩個問題,
      一, 你不信任法庭, 阿爺都信, 予終審權
      二, 無論如何法庭是被動, 有長洲覆核王之類才啟動違憲審查, 司法霸權而不能主動, 啥霸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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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就長州覆核王所見嘅咁低門檻,要搵人代為提出司法覆核又有幾難,法官老爺們只係道義上不應對外聯絡,而唔係實體被物理隔離,佢同出面點樣打龍通,冇人會知

      至於阿爺,佢並唔係信香港終審,而係認為哩樣嘢可以呃到外國(同外國扮作被呃),可以俾香港繼續有特權
      而家香港特權因圍堵中國政策而被取消,中國同外國都唔使為香港扮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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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要搵人代為提出司法覆核又有幾難
      See? this is a plan, calculation, not a happened fact. 係「可以」, 不等於係.
      如此的話, 只不過是collaborate, 係, 需要打龍通.
      合謀不是霸權! 是法律漏洞
      再去到「唔係信」, 已經係擺在面上的陰謀論了, 完完全全自圓其說, 沒有討論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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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有人或會好奇,兩岸有一海之隔,大陸如何能夠精準打擊台獨分子呢?據指,大陸一旦公布台獨分子名單,便會從3個途徑下手,一是有關人士的大陸投資、與華企的境內外合作;二是其名下的企業、名下的資產或帳戶,甚至產業的供貨等,只要涉華都可能遭到封殺;三是最嚴厲的一點,就是一登名單的台獨推手,面臨的是終身不變的懲處。

    台獨分子怕嗎?說不怕的人不少,但更多人卻知道,台獨活動背後都有大金主,這些人已開始顫抖,怎也想不到北京舉一反三地移植了美國制裁他國的方法,把大陸的產業優勢、競爭優勢及市場優勢轉化成利劍與槍炮,一刀斬在邊撈錢邊拆中華統一基石者的七寸上。

    不少人觀望北京怎麼評選?或者,早前被官媒點名批評的行政院長蘇貞昌是人辦,台獨派可以比對一下自己在台獨「大業」上的貢獻與蘇誰高誰低。蘇貞昌的「罪狀」,是藉行政大權推動仇大陸、促分裂行為,支持及協助宣傳立法院中台獨派發動所謂「修憲」,並曾說過「台灣早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這種分裂國家宣示。台獨派大可按圖索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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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實你講緊4個字: (針對個人的)制裁名單!
      有見制裁名單大戶美國作前例, 制裁名單的機制、功效, 其實大家都略知一二.

      林鄭、高官, 話唔怕喎! 就算綜合其他都只係話唔方便.

      另一個例子是流亡海外、或大毒梟台灣終老. 的確不理想, 算強迫移民, 另一種(仍然)安身立命罷了.

      其實宋美齡都係名單人士, 終身不得回國, 咪又係咁.
      政治人物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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