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星期五

低端抗爭

許智峯搶手機事件繼續發酵, 罵他的人繼續痛罵, 包括民主黨, 撐他的人輕輕罵但大力撐。民主黨為了止蝕, 所以大力譴責, 做盡醜人, 好人就要由友黨來做, 毛姑姑說罪不致死, 楊岳橋認為若以罷免來懲罰, 行為與罷免「不符合比例」, 即是不相稱也。當然不致死, 搶手機啫, 唔使打靶, 不過, 咁幼稚, 失禮死人, 死咗好過。不合乎比例, 我十分同意, 是智商與身分、年齡、學歷、識見不相符, 不合比例囉。

一齣戲, 有唱紅臉白臉和黑臉的, 但這齣戲, 我就不知道應該怎樣畫臉。民主黨第一次同許智峯見記者時, 好明顯除了死蠢外, 兩個阿頭都黑臉, 尤其是涂議員, 他不用塗脂抹粉, 一向都是黑臉的。在立法會裏泛民是弱勢, 任憑卿姐真的有幾火滾, 都不會自己手刃這死蠢。友黨打圓場, 再扯周浩鼎私通梁振英事件出來押陣, 到其時保住議席, 每個月繼續逗十皮, 繼續「抗爭」。

甚麼叫「抗爭」? 鴨脷洲口音? 掟磚? 搶手機? 這都是低端死蠢手法, 賠了夫人又折兵, 還有人去撐, 自以為是高尚偉大的犧牲精神, 其實是蠢事做盡, 只贏得罵名, 都做出甚麼成效來?

搶手機事件, 有一點我不明白的是, 政府派「狗仔隊」去紀錄議員去向, 竟然派個起薪點6萬幾的SEO去, 做SCO也做得來的工作, 使唔使咁浪費, 錢多呀?

2018年4月26日星期四

死蠢議員

劉慧卿說她支持許智峯離開立法會, 嘩! 我有些意外。泛民在立法會處於弱勢, 資深的民主黨員也有所不惜, 要與死蠢割席, 欺負女人代價之大, 始料不及。民主黨中委會未開會, 卿姐先定了調, 判許智峯死刑, 若中委會與卿姐意見相左, 就會做成民主黨的自殘了。卿姐是否有點輕率呢?

報導指許智峯搶女EO的手機時, 近乎環抱,  因為她把電話放在背後, 過程中有爭持, 女EO因此驚恐哭泣, 有人說是搶劫,  有人說是盜竊, 也有人說是不誠實使用電腦(智能手機合乎電腦的定義, 開啓別人手機閱讀了自己無權獲得的訊息), 不誠實使用電腦要過mens rea這關, apply Ghosh test of dishonesty。與其對行為干犯的控罪作學術討論, 不如直接了當告普通襲擊罪。這件事發生在會議廳外, 就算在會議廳裏, 也不是immuned from prosecution的, 本案也不能與長毛搶文件案作類比。

不知是否近年社會的風氣, 鬧劇可獲掌聲, 抑或是幼稚成風, 別具一格的行為, 就惹人注目。這些議員, 一個二個茂里, 都是有學位卻無智慧的。倒轉國旗區旗, 搶手機, 在法院拍selfie, 都是白痴行為, 為啥?  許智峯, 城大LLB, 唸了個法律學位, 就只懂得踼保安, 欺負女人, 都係讀屎片的死蠢, 太衰格了。他在昨天開記者招待會時, 一早就應該tender unreserved apology, 不用聲淚俱下, 起碼都擠點誠意出來, 一味justify自己搶手機的動機, 何止不是道歉, 根本就是狡辯和指控別人, 所以咪贏了被人一沉百踩囉。死蠢其實有資格做議員喎, 只要不露餡咪得囉。當自知有幾多斤兩, 最佳辦法就傻笑囉。市民會話, 呢個議員雖然無乜表現, 但佢成日開開心心咁, 唔乞人憎喎, 無惡形惡相喎, 換屆時, 糊里糊塗咁, 又再選返你都未定, 幾好。只有死蠢又不懂藏拙那些, 開口就出醜, 出手就要夾著尾巴走。唉!  兜咗你走喺邊度揾返份咁筍嘅工?

2018年4月22日星期日

賤格

我寫了1732篇文, 長久以來, 個人觀點有人讚有人罵, 有人同意有人反對,  被人罵「賤格」還是第一次。上一篇在回應留言時, 我講過那暴動縱火的人, 逞一時之勇, 毀掉前途, 實屬死蠢。給我罵死蠢的人, 已身陷囹圄, 當然就沒有機會可以罵我。罵我「賤格」的人, 主要原因(若我沒理解錯)是說我身在外國, 隔岸觀火, 幫政府維穩, 劍指抗爭者云云。

甚麼才算賤格, 給人罵了賤格就會變成賤格嗎? 除了「賤格」這詞彙的一般含義外, 貴格/賤格也可以是純主觀的看法。言論自由嘛, 我管不到別人的嘴巴, 管得到也不會去管。講到底罵我是因為我罵了「抗爭者」。若是如此, 就有點兒戲了。我罵這向的士縱火的死蠢, 因為他無謂地斷送前途, 他算是那門的「抗爭者」? 他抗爭甚麼?

在縱火案審訊時, 辯方不爭論控方證供, 被告不作供, 也不傳召證人, 抗辯理據是縱火者不是被告, 即是打ID。除了不知這「抗爭者」為甚麼抗爭外, 這被定罪的被告否認自己是「抗爭者」, 那麼, 罵我賤格的人, 實在撐甚麼人?

刑事案的抗辯, 往往無所不用其極。被指縱火的人沒有作供, 我只好看下有作供的人解釋為何抗爭。如果掟磚是抗爭的手段, 有份掟磚的也極力否認自己掟磚, 把自己塑造成知書識禮, 犯法的事有所不為,  我得到的結論, 就是他們為了「篤」魚蛋, 吃街頭熟食而抗爭。這原因也不能小覷, 民以食為天, 為了食而要掟磚縱火, 也許餓到發慌亂性了。也許我胡亂猜測, 幸好縱火案被告在定罪上訴的同時, 也提出判刑上訴,  理據有二, 來自判詞的:

針對判刑的上訴理由
49. 就判刑,吳大律師提出兩個上訴理由:

(一) 就暴動罪,本案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申請人是蓄意到達案發現場參與暴動,是有備而來,與其他人士共同聚眾滋事,一心與警察對抗。因此,原審法官以5年為量刑基準是明顯過重。

(二) 就縱火罪,本案的證據並沒有顯示申請人縱火目的是要損毀涉案的士,4年3個月的量刑基準是極度過重。


一個「抗爭」的形容詞也沒有用, 只用了負面的「暴動」、「聚眾滋事」等字眼來形容被告的行為, 我批評這個被告, 也屬「賤格」, 這算是甚麼價值觀?

罵我那位仁兄說:「其實你人在外國,然後批評人死蠢係好賤格嘅行為」, 也真有趣, 如果是對極權抗爭, 為甚麼不上大陸直接抗爭? 為甚麼不去天安門罵共產黨?  在網路世界遊走, 一切近在咫尺, 我很清楚在香港發生的事, 走漏了也會有人留言討論。如果我在香港罵死蠢的人死蠢, 就會被人視為貴格了嗎?  

2018年4月18日星期三

暴動縱火案的上訴

一年前博友熱烘烘討論暴動縱火案的判刑, 當時我寫了暴動縱火判刑一文, 有網友提出, 被告上訴之外, 律政司會就刑期申請覆核, 今天上訴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頒布了判詞(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楊家倫(YEUNG KA LUN)CACC 130/2017)。律政司並沒有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認為, 由於「犯案情節和環境十分不同,將本案和白石難民營或喜靈洲戒毒所等案相比,並非是最合適的處理方法。」但上訴庭認同, 「就暴動罪,原審法官採納的5年量刑基準,不屬輕判,但是合適的。」原審法官把5年刑期扣減了3個月, 上訴庭認為, 判刑已無下調空間, 所以不批出上訴許可, 這件案可謂圓滿結束, 求仁得仁, 「以武抗暴」的下場, 是可預期的。上訴庭3位「歪風殺手」, 再同場演出, 對刑期定調, 現在高院審訊的同案, 個別角色有異, 性質基本相同, 認了罪候判那個, 大概判監不會超過4年。否認控罪的元兇, 唔使旨意會少過6年。大話西遊那位, 可以爭取時間吹吓牛、吹吓水, 都審到咁上下, 就嚟無得日日遊車河喇。

對於受過高等教育, 本質並非暴徒或作奸犯科的年青人, 一下子坐監幾年, 能不教人神傷嗎? 我只能感恩, 我沒有這種子女。上訴庭三煞這次不講一股歪風, 事實上社會可能不只一股, 而是有多股歪風, 營造出這種戾氣, 包裝得義正辭嚴, 以違法的手段, 美化了的言辭, 以抗爭為己任。到頭來推卸責任, 逃避制裁, 着草的着草, 不着草的就千方百計, 大話連篇的逃避責任。

上訴庭三煞, 在這次的判決, 對判刑清晰定調, 判辭對這些人發出清楚訊息:

61. 對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安危的犯罪行為。

62. 以案件所涉的犯案人數、暴力的性質和程度、案發時段的長短、對公眾造成的滋擾的性質和程度、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包括警民關係及對公眾開支造成的負擔而言,本案毫無疑問是一宗極為嚴重的違法事件。


另一股歪風, 本星期接連敗訴, 長洲覆核王, 這次變成草寇了, 連續兩宗司法覆核申請, 都被周家明法官批評為濫用司法程序, 繼之而來其他覆核申請, 也會遭遇同一命運。看來律政司很快也會向法庭申請, 把他列作無理纏擾訟訴人了。Jack wts在早兩篇曾經問我, 怎樣可以減少濫用司法覆核, 我當時這樣答:「不輕易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常客就頒Restricted Application Order, 法官只需三言兩語打發這些人, 區官過往做不到, 周官近幾個月都這樣做。文明社會司法被濫用較容易, 以前殖民地時代無人敢玩這種遊戲。」

2018年4月15日星期日

發出「擬檢控通知書」惹來的批評

本來想專心看書, 不寫「擬檢控通知書」事件的評論, 但上一篇有些留言, 加上警務處長、保安局、議員及涉案司機相繼發話, 我也湊下熱鬧。

「擬檢控通知書」(Notice of Intended Prosecution or Notice of Intention to Prosecute簡稱NIP)是針對5種控罪發出的, 這些控罪是危險駕駛引致死亡、危險駕駛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危險駕駛、不小心駕駛及超速駕駛等。「擬檢控通知書」的作用和目的, 是使這些涉案的司機, 盡早知悉有可能被檢控, 以免事件丟淡後才被檢控, 對抗辯造成不公。「危險駕駛引致死亡」及「危險駕駛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比較直接了當, 多數會當場拘捕涉嫌干犯的司機。假如沒有死傷, 車輛相撞, 要經過調查才能判斷誰是誰非, 或像超速駕駛, 當場沒有截車, 要經聯絡登記車主後才能確認司機身分, 都會相當費時的。這種拖延, 往往使司機失去保存有利於自己抗辯的證據, 這就是發出「擬檢控通知書」的警惕作用。

有些人會針對發出的「擬檢控通知書」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作定罪的上訴理由(有好幾宗中英文的上訴例子), 囿於發出的「擬檢控通知書」的時限, 故此警方在未完成調查前, 就大包圍式向涉及碰撞的司機發出「擬檢控通知書」。到頭來多數只檢控其中一方, 而不是收到通知書的人一定會被控。這種做法, 變成了正常程序。死板執行「正常程序」往往會出現令人詬病的結果。這人肉路障事件就是一例。

我在兩個月前寫過高速追截的對與錯一文, 當時的焦點是討論警員截停其他車輛做法的恰當性。從當時的影片看, 我相信沒有任何人會懷疑被截停的車輛的司機會干犯上列5項控罪的任何一項, 既然如此, 向他們發出「擬檢控通知書」確實不合情理, 也沒有必要。警方的「正常程序」認真需要檢討。另外, 我看到明報這段報導:

保安局早前回應事件,指「案件仍在調查,不適宜過早評論」。警方則重申,採取行動時安全是首要考慮,並指事後按法例向所有涉案司機,包括一名警員發出擬檢控通知書,仍在調查事件。

報導提及警員也收到「擬檢控通知書」, 保安局說是按法例要求, 所以全部司機都有份。這看法曲解了法例。當表面證據清晰顯示司機沒有可能干犯以上5項控罪的任何一項時, 根本就無需向他們發「擬檢控通知書」。別以為警員也有份就顯示公正, 其實做法同樣不智。試想下截停車輛作路障的警員會干犯5項控罪那一項? 5項控罪都與駕駛有關的, 但這件案的問題是警員截停車輛的做法是否恰當, 並非他自己的駕駛方法、態度或速度的問題。講到尾警方應藉這件事檢討, 重新訂出合理的「正常程序」來。

另外, 涂謹申指責警方管理層冷血無情,毫無同理心, 涂議員是否演過龍、太激動了呢?  警方的不智死板做法, 也只是發出「擬檢控通知書」, 而不是實際檢控, 不致於冷血無情啩!

2018年4月14日星期六

Liticamania: 訴訟上腦

與其叫liticamania為訴訟狂, 不如本土一點, 叫訴訟上腦。昨天有3宗被駁回的司法覆核, 其中兩宗判詞未上載, 只看到新聞報導, 詳情還未清楚。覆核王要覆核政府對戴耀廷的譴責聲明, 一早也應知道必敗。政府對港獨言論表態, 除此並沒有實質行動, 譬如炒戴教授魷魚, 可以覆核甚麼? 戴教授當初也批評政府, 在發聲明前沒有先給他解釋機會, 對他並不公平。這口吻, 一脈相承。前些時陳官開腔批評公關公司在法庭滲和審訊, 那些cronies也同一口徑。 戴教授沒有受到懲處, 也沒有被掩口, 又有申辯解釋機會, 有何不公?

訴訟可成狂當然包含數量的因素, 如果只是單一案件, 想稱王也不易。昨日一宗駁回的覆核, 雖然只是一宗, 內裏包含上庭提出各式的申請, 恐怕要把覆核王比下去。我說的是這一宗: LEUNG KIT-HING, DORIS HCAL 419/2018。看到她作為司法覆核的申請人的自述, 我已經暈得一陣陣。(判詞中2014這年份搞錯了,  應為2018。)

申請人梁潔卿的自述:

(Informer, witness of most incident and representative of majority voters of Mr Leung Chung-hang, Sixtus and representative of some voters of Ms Yau Wai-ching)

近乎全知全能, 又具廣泛代表性, 老老實實, 知啲乜同代表性點計出嚟先? 這位梁潔卿乜水?  是梁頌恆的親戚(姑媽/姑姐), 事緣是在梁、游衝擊立法會的審訊, 這位阿姐覺得自己知情, 要提供資料,又申請做證人。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叫她直接接觸控辯雙方, 雙方多謝夾盛惠, 哽唔落, 唔要。她再向另一主任裁判官杜浩成申請, 當然啋你都傻, 於是她申請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申請狗屁不通, 周家明法官命令她要跟格式提出, 最終還是不符合要求, 周官為了不想進一步浪費時間, 不再叫她修改(判詞第4段: Although the fresh application does not fully comply with the court’s said directions, in order not to waste further time and costs, the court shall deal with the Applicant’s application as it currently stands)。結果當然不批出許可, 兼斥責她濫用程序。

這位女士並非初哥, 以前已提出過幾宗訴訟。在2014年的另一宗上訴, 林文瀚副庭長曾經批評過她屬纏擾訴訟人, 會考慮限制她提出的訴訟, 林官話再寫信嚟都唔睇。該案其中兩段的評論這樣講:

15. In view of the vexatious conducts of the Applicant, we are not minded to entertain her further by way of correspondence. Her future letters to the court will not be read by us.

16. From now on, she should concentrate on the substantive appeal. If she persists in making further interlocutory applications, we shall have no alternative but to make a Restricted Application Order against her.(CACV 67/2013)

最近梁振英為UGL事件恐嚇要告林卓廷等誹謗, 對覆核王在東區法院申請私人檢控卻不哼一聲(話時話, 有無人可講我知這私人檢控的發展, 我看不到報導),  如果批准私人檢控, 梁振英一定開心死。覆核王有乜料可以告到梁振英? 根本明益佢, 到時連表面證供也沒有(不是沒有, 而是阿伯掌握不到), 控罪撤銷, 以後就不能一罪兩審, 無後顧之憂。阿伯話如果批出私人傳票, 就希望由律政司接手。唉! 不如希望梁振英認罪, 咪仲好過。萬一真的批得出, 律政司會不會接手?  不接手就會被指明益梁振英, 所以不得不接手。接了手就只會申請撤回控罪(withdrawal, 不是ONE。Withdraw後可以re-institute)。會批出私人檢控只是夢話, 真的批出, 我以後封筆, 專心看閒書, 遊山玩水, 吃喝玩樂。連具備強大法律後盾的議員, 也只在眾籌律師費, 尋求刑事法專家意見, 不會貿然申請私人傳票, 只有那些茂里自以為了不起, 動輒就訴訟上腦, 為滿足一己虛榮的快感, 而濫用司法程序。

2018年4月12日星期四

警察犯法不能ONE/BO

上一篇有留言問我, 警察在店舖盜竊, 為何不能以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ONE/BO)(Offer No Evidence/Bind Over)的方法處理, 事緣是涉及一宗休班警盜竊價值$29耳機案, 留言引述該案押後8週, 辯方尋求律政司以其他辦法處理。所謂其他辦法, 行內人都知道是指ONE/BO, 我認為這方法不適合, 留言者要求我解釋。

我當然不是律政司的代言人, 我講的是純個人看法, 也不針對任何在處理中的案件。近十年八年, 律政司對店鋪盜竊的處理方法寬鬆了, 當中態度的轉變的歷史因素, 也無必要再挖瘡疤舊事重提。總之, 在現行檢控政策下, 小額的店鋪盜竊, 一般都可以ONE/BO來處理, 法官有時也會主動提出叫控方考慮這樣做。當然也有一些考慮的準則, 譬如被告初犯及罪行輕微, 其他的考慮因素可以在律政司《檢控守則》的第10章, 談及「簽保命令」的一節(10.6及10.7)找到。

在《檢控守則》裏, 並沒有特別討論公務員及警察犯法的處理方法,  其實也沒有特別討論的必要。公務員受到的規範不能與私人機構工作的人相比, 公務員在刑事定罪之後會面臨紀律聆訊再被懲處。一般私人機構沒有這回事, 老闆要炒你, 只要不違反勞工/僱傭條例就可以, 要繼續聘用, 也有絕對決定權。警察干犯刑事罪行, 是工作性質根本性的衝突, 執法的人守法意識比一般人強, 一時糊塗判斷錯誤等理由而致犯法, 絕對不能接受, 接受也只能說是欠說服力的求情講法。執法的人犯法可被容忍的話, 還有甚麼理由呼籲市民守法?  這些犯法行為也使警隊蒙羞, 也打擊市民對警察質素的信心。而且, 警隊條例也訂定了紀律規則, 規管警察日常行為, 何況是犯了刑事罪行的行為?

留言的人覺得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不批准以ONE/BO方法來處理違法的警察, 造成不平等現象。這看法我不同意, 如果在類似的違法情況下, 用兩種不同方法來處理兩個警察, 或者可以構成不公平現象, 但若果以較寬宏手法對市民, 嚴厲手法對警察, 怨乜?  誰叫你做警察? 誰叫你時常行使拘捕違法者的權力之餘自己也去犯法? 犯法的警察去執法也會產生很多問題, 若果他們為了自己處理的案件上證人台作供, 誠信已是一大問題。

處理犯法的警察比處理犯法的市民嚴苛, 絕對有必要和應該的。把這種對待說成是「小小警員卻要追殺至死」, 完全是煽情擾亂視聽的講法。極其量只能說, 不對警察行使對一般市民不予檢控讓其簽保守行為的酌情權, 完全不能稱之為追殺。

2018年4月9日星期一

火辣辣的Barbie

悉尼已到仲秋, 天氣熱得有點放肆, 氣溫35.4度, 破了160多年來悉尼有氣象紀錄以來4月的最高氣溫紀錄。南洲異於北國, 這時候此地入秋已40天。我們12個波友相約在河畔燒烤, 我們卻沒有變燒豬, 皆因樹影婆娑下, 桌頂的木架蓋着遮蔽保護網(camouflage), 擋了大部份陽光, 所以沒有人中暑。時而清風隨來, 時而興高彩烈擺着各種英姿取鏡, 熱嗎? 比想像中清爽。悉尼的熱不能與香港比, 在陽光下和蔭蔽下不能比擬, 當時車廂溫度顯示38度。冬天也如是, 相同的溫度時, 香港的陰寒徹骨, 悉尼老外可能只穿薄T恤。

論燒烤, 我們屬豪燒, 青邊鮑、日本刺身帶子、牛柳、巴東牛肉、雞翼、口磨蔬菜、牛油果海鮮飯, 以及蛋糕糖水等。不消片刻, 一掃而空。



那些俊男美女照, 基於私隱不能展示。我沒有獨照, 故不能像上次現真身。

我和老伴酒不沾唇, 波友卻劉伶者眾, 隨便都帶3幾枝酒到會。由於燒烤地點屬悉尼奧運公園的一部份, 兼設多項兒童遊樂設施, 我們屬奉公守法一等良民, 所以我先翻看法例, 厘清飲酒的規限, 還看了有關statutory defence, 才開綠燈。 這裏不同香港, 我們設有alcohol free zone, 有的地方是禁止飲酒的。我們不會搞公民抗命, 在享受各種自由之餘, 是服從法律規限的。

電燒烤爐是免費使用的, 按紐一次供電15分鐘, 熄滅了再按便可繼續燒。每天旁晚, 工作人員會清洗這些不銹鋼爐面。我們用的時候不銹鋼爐面清潔乾淨, 用完我們也清洗乾淨才走, 也會清理一切留下的垃圾, 不會理所當然地留給工作人員去做。公德心和責任感是薰陶出來、潛移默化的。

2018年4月7日星期六

轉戰倫敦

大女兒和女婿去了倫敦, 一眨眼的事, 人未到就租了房子, 人到了買的車也送了上門。兩老還未習慣, 因為將來要和他們見面的機會少了。以往回港一轉, 也可以見幾次, 以後就看機會了。他們轉戰倫敦, 其實一點也不突然。早在八、九年前, 女兒已打算先轉戰大中華, 然後倫敦紐約, 因為悉尼金融市場太細, 眼界太窄。為了裝備自己, 在週末請了北京來的老師教普通話, 也拉了當時的男友現在的丈夫一起學。女婿在港出生, 但在幼稚園開始就在這裏成長, 中文字不認識幾個。女兒很好氣,  起字頭教他學中文, 這樣過了三年, 在悉尼已工作了五、六年。不圖安逸, 立了決心要轉市場, 終於兩人就去了香港。眨眼之間, 在香港又差不多六年了。 我還記得她和老伴當年在悉尼機場哭別的一幕。

去年十一月我們一起遊日本時, 他們說有意轉戰倫敦, 兩老有點詫異, 因為他們在香港工作得好端端的, 又時常去旅遊, 一年總有七、八次, 正是work hard play hard, 以為他們不去轉場搏殺了。到了農曆新年, 他們已跟公司談妥了轉職安排, 一切按步就班, 三月下旬裝箱, 四月初就帶着九十公斤行李, 飛了去倫敦, 原本復活節訂了去克羅地亞旅行, 也改了期。

人到倫敦, 添置家具、會友、熟習上班交通等, 挺忙的。空運的行李過兩天才到, 船運的要稍後。我是不太習慣改變的人, 所以我很佩服女兒那種朝着目標奮進的鬥心。她小時候十分膽怯, 在遊樂場總是給比她年紀更小的孩童欺負, 排隊買車票給人打尖也不哼一聲, 做功課和吃飯都是慢吞吞的。我當年都有些擔心她的成長, 但我們都不是虎爸虎媽, 一切自由放任, 選讀甚麼科做甚麼工悉隨尊便。最基本要求是要上大學及做兼職汲取社會經驗, 她基本上做到了。她第一份的兼職是在考大學的時候, 同學準備考試不做的工她人棄我取, 上了大學就週末去燈鋪賣燈, 到了大三才真正半工讀, 一周五個早上在投資銀行做intern, 下午去返學。畢業後找工作就不困難了。

每個人成長的路都未必一樣, 大女兒也不是甚麼尖子, 但她一向都有清晰目標, 生活和工作是按着目標前進, 達到一個階段, 便邁向下一目標。她甚麼時候才落葉歸根不再求變, 我們沒有認真談過, 我也沒有意見。很久以前, 老伴和我已放開了手, 由女兒自己去闖天下。

2018年4月4日星期三

如果覆核王患上liticaphobia...

今日教大家一種恐懼症, 就係叫liticaphobia, 未入正題, 先打個岔。

如果有樣東西叫普世價值, 而香港人對此趨之若鶩, 請看下這新聞連結: A violent crime, a brutal police response, 有片睇, 在澳洲維多利亞省發生的。我今晚陪老伴看新聞專題, 講的是警察極度(不是過份)使用武力的問題。儘管我偏向同情警察, 不恰當使用武力我都接受不來。如果用普世價值, 七警未必會被控, 被控而定罪也不會坐牢。香港警察, 已屬文明之師。

言歸正傳。

戴耀廷事件繼續發酵, 覆核上腦的阿伯繼續玩覆核遊戲, 他已發展成精神心理的問題, 治療是醫生的事, 法律是法庭的事, 對付這種上了訴訟癮的人, 一係就眾籌集資供佢讀書, 栽培佢做律師, 成才之後可以日日上庭訟辯到夠, 夠至厭, 厭到嘔, 咁佢以後聽到法庭兩個字, 就會焦燥惶恐, 所謂liticaphobia。Bingo. 但鍾意上庭未必鍾意讀書, 否則案底纍纍的慣犯一早變晒律師。所以, 還是打開第二個錦囊, 由律政司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7條 , 向法庭申請把他列為「無理纏擾訴訟人」(vexatious litigant), 以後要申請司法覆核, 先要問准大老爺, 才可入紙。香港人活得不快樂, 精神心理有問題的人多, 上了訴訟癮的人也特別多, 司法機構應該向市民提供臨床心理學家, 先把第一關, 甄別那些需要精神心理輔導而不需要訴訟的人。

據明報講, 阿伯聲稱申請司法覆核是「希望將事件帶入司法程序,讓各方不要再評論事件」(連結在此:【言論風波】長洲覆核王入稟 指林鄭譴責戴耀廷違憲), sub judice咁話囉, 阿伯都黐筋嘅, 政府就不便評論, 其他人卻暢所欲言, 點會受到規管。Jury trial就話驚影響jury啫, 你睇下香港人對啲案, 成日都老實不客氣咁一齊審架喇。阿伯, 咪再浪費司法資源, 收皮喇!

2018年4月2日星期一

時刻活在鬥爭中的香港人

我以前寫過好幾篇批評戴耀廷教授的文章, 一切都由佔中而起。這兩日看到戴教授受到四面八方攻擊, 我又想講幾句公道話。

戴教授去台灣參加由反共救國團體舉辦的論壇, 返回香港後就說自己不反共, 只反專制。這些可謂屁話, 因為他前言不對後語。共產黨一黨專政, 是專制不民主的由來, 他怎樣不反共而反專制呢? 去參加反共救國團體舉辦的論壇, 如果你不反共, 怎會去參加? 如果不反共, 在論壇上有沒有申明這立場, 有沒有跟主辦單位劃清界綫? 在受到猛烈批評後才澄清自己不反共, 確使人覺得立場飄忽, 我真看他不起。既然對共產黨專制不滿, 何需拐彎抹角, 鏗鏘有力地講出來嘛。去得台灣參加這種性質的論壇, 預了會中箭的, 怕乜? 怕就咪去。去之前自己應該盤算好後果, 計過數覺得自己輸得起就勇往直前去做, 別龜縮。教授其中一個提述, 說香港可以行聯邦制, 這講法其實是可以考慮的。香港跟其他省市行聯邦制, 並非獨立為國, 是其中一種五十年不變之後一國兩制的延續方法之一。

香港政府發聲明譴責他, 這可以理解, 因為要向老細交代。黨報、左報、建制派及一干忠君愛國人士, 幾乎漏咗那位法律學者, 來個黃河大合奏, 磨拳擦掌, 恨不得揍教授一頓, 要把他繩之於法、就地正法和要他寫悔改道歉信。也罷, 他們總要找機會跳忠字舞, 掏出心肝, 愛黨愛得死去活來, 無時無刻都要表達忠誠。言論自由喎, 你講得人哋都講得架。不過, 有人三番四次都說要依法懲處他, 講真, 教授犯了乜法? 我以前都寫過(煽動港獨違憲, 必須依法嚴懲?), 在23條未立法前, 就算有人在香港鼓吹港獨, 只要不煽惑他人用武 ,也不犯法, 否則陳浩天一早就被拘捕檢控了, 何況戴教授三番四次申明不主張港獨。另外, 就算戴教授在台灣的言論是違法的, 香港對此有域外司法管轄權嗎? 想炒他魷魚? 等下喇, 釘咗佔中案咪可以炒囉。

有人提倡港獨, 我只會覺得是白癡言論, 但我會尊重這言論自由。戴教授的論述是有前置條件的討論, 放過他吧, 香港人不應時刻都活在鬥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