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1日星期二

寫在曾蔭權判刑之前之更正篇

在上一篇我引用了《明報》報導有關林鄭月娥為曾蔭權寫的求情信撮要, 原來《明報》誤把馮京作馬涼, 把范鴻齡的信誤當是林鄭的, 我看了錯誤報導還「給」了林鄭一隻黑豬。改正上一篇的寫法不易, 唯有寫這更正篇。《明報》為更正錯誤而登了林鄭的求情信出來, 那隻黑豬轉送給《明報》好了。
以下為林鄭月娥求情信全文:
(原文英文,內容為本報翻譯)

本人是曾蔭權案件的其中一名證人,特致函法官希望法官對他寬大為懷。

我認識曾蔭權逾30年,正如我在審訊時所指,他是我從事公僕的榜樣。由1993至2000年的7年間,他是我在財政局工作時的上司,我看到的是一位勤奮、致力服務、聰明、對下屬有要求但同時關心下屬的上司。

曾蔭權是首位華人財政司,1997年香港政權移交後曾蔭權也順利過渡。他帶領我們完成1997至1998年財政預算案,真正實踐「一國兩制」,在亞洲金融風暴中,他熱誠地為有需要者提出了解決方案。

他堅毅及耐心地推廣政府的政策,且努力不懈與不同政治光譜的立法會議員共事。他在公共財政上的純熟技巧,以及展開公共部門改革方面的洞悉力,成為回歸後本港公共財政架構的重要基礎。

我非常感謝曾蔭權多年的信任,在我出任發展局的5年間,支持我推出政策改革,以締造更美好的社會。

曾蔭權完成特首任期後,仍繼續關心社會及支持一眾前同事。我記得處理政制發展議題時曾遇到困難,我們吃過一次晚飯。他不時鼓勵我,並在餐牌上寫上「要相信香港人」。這些都是有智慧的話,我至今仍保存那個有他親筆字迹的餐牌。

曾蔭權是虔誠的天主教徒。多年來,他不時與我分享相信主的重要,如遇到困難要保持冷靜及祈禱。無論他犯上什麼過失,我相信整體而言,曾蔭權是正直及有承擔的人。

我懇求法官能寬容對待曾蔭權,並希望他對香港的貢獻會繼續獲得認同。

林鄭月娥 敬上

(摘自明報)

「要相信香港人」, 所以要相信由香港人選出來的陪審團的裁決, 也要相信那位銀行家現兜兜攞35萬和曾太存那35萬和何周禮收35萬無關係? 虔誠的教徒就像甚麼黃絲藍絲那樣的一種標籤, 只要把標籤別在胸前就有淨化去污漂白作用? 我卻相信漂白水, 飲一樽包保透澈的漂白。飲杯! 為漂白香港人飲杯!

42 則留言:

  1. 我曾嘗試閱讀求情信, 可惜睇左第一行便皺晒眉頭, 無心思閱讀下去。
    只能掃瞄一下, 似乎都是陳腔濫調, 有情缺理, 與法律應有的原則不搭調。
    「本人是曾蔭權案件的其中一名證人,特致函法官希望..」便是身份錯誤。只可以掉轉頭寫: 是被告人的同僚、朋友, 同時是xx方面的證人...

    案件證人有指定身份功能, 根據案情階段需要, 回答問題、即作供。
    劈頭第一句使人感覺在行使證人說話的特權, 沒有這特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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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批評得有道理, 她應以舊同袍來開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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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咁不如睇下黃仁龍封。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220/s00001/148758313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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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r Wong's unreserved high regards for Mr Tsang impresses a lot of people. Yet, either Mr Tsang suffers from bipolar disorder ordhe disguised himself so well without betraying to show the dark side of his character. Mr Wong commends Tsang for his convictions to uphold the rule of law which ironically digging the grave for himself in the end. It is just like a firefighter turned arsonist. I hope this analogy is not too difficult to compreh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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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老實說 黃仁龍篇野 有點令我失望。 用詞遣句太chinglish 了。 難道沒有案例可循就寫不出proper and grammatically correct eng 了? 而且不感人 像流水賬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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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佢都係納稅人養嘅,有糧出嘅,知法犯法,罪加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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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得老兄, 爵祿也難得呀, 反而名節易保。好多退休高官, 名節也保得到。作為AO出身的人, 浸淫於英國文官制度, 日常公務運作, 有典章制度可循。真正彰顯法治之心, 就不會幹出這種事來。我對黃仁龍對他的推崇, 甚感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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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看著排山倒海的求情信,怎麼覺得有點兔死狐悲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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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子曰:「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
      曾生有才無德,以至晚節不保。我都唔知點評價佢,畢竟未到許仕仁的level,而是屬於貪威識食、昧於形勢一類(以爲自己做緊港督)。
      「凡人之談,常譽成毀敗,扶高抑下...異乎《春秋》褒貶之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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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怎樣評價是很個人的看法, 怎樣判刑才是現實的問題。排山倒海重量級的求情信, 既感人, 亦狐悲。正如一個辦案出色的幹探, 因為出色所以升職, 委以更重要的任務, 如果他犯法, 也要受制裁, 到其時考慮過往貢獻的求情因素, 就要視乎犯法性質和動機而予以減刑。舉實例, 幹探強姦證人, 往績可資求情近乎零, 幹探在拘捕犯人時用了暴力, 可視作求情的比重會多一點。曾生辦事出色, 所以賺得步步高升, 加官晉爵。他利用職權犯法, 過往功勳可資求情考慮甚少, 反而有多種提高量刑起點的因素。雖然沒有證據他像許生現兜兜袋了過千萬, 不同level, 但位極人臣, 那是比許生更高的level, 應予重判, 以正綱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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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意標兄。
      借用譚嗣同的詩搞二次創作,這叫:手「起」歐刀仰天笑 留將「功過」後人論。
      (歐刀即刑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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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其實有不少國家有辱警罪,為何不去參考去制定此罪,一味推說難、難、難,這是解決之道嗎?問題是現在有實際需要去維護差人嘅尊嚴,連自己尊嚴都不能夠維護如何去維護如斯大老爺呢!連道德精神都不要卻只顧法治理念這就符合邏輯、符合人類歷史發展嗎?無道德如何發展法律?無道德如何談法律原意?要用法律去否定人性尊嚴,再而去推翻道德的存在價值嗎?讀書只為前途,但做人卻不能,只識取易不取難如何談法律知識,不如轉行去做差人好了,反正差人缺人。記住,道德與法律價值相輔相成,事實上大部分法律皆以道德為基礎、為法理依據,當code of conduct, 自願遵從有關道德操守、秩序方面要求失效時,法律自然成為最後保障,法律自然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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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告訴我那些國家有辱警罪。有很多地方是以阻差辦公來檢控辱罵警察行為。你別以為自己懂, 誰說因為難所以不應立法? 所謂難是因為違反憲法、違反人權的問題, 香港就算立到法, 都未必能夠通過法院的測試, 可以因為違反言論自由而被廢除。不用對我說教, 我們在講不同層次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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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不要講層次,只有你明白,好像法律只由你說了算,連馬道立都無有如此狂妄,我用詞不清,語帶含糊係事實,那就可就此不理,人權只保護狂妄人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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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http://ddjfamily.blogspot.hk/2012/03/blog-post.html?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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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澳門是奉行歐洲大陸法的地方, 不是普通法地區。論普通法, 先看英國, 英國以前有辱警的刑事罪行, 2013年修改法例, 2014年2月正式廢除了, 理由是甚麼? 就是考慮保障言論自由。另一普通法老大哥美國, 一直都沒有辱警罪, 因為美國憲法的First Amendment保障言論自由。警察執勤遇到刁民, 往往以阻差、拒捕及襲警來拘捕刁民。。舉歐洲大陸法的法律或案例作參考, 對奉行普通法的香港, 沒有幫助。而且, 香港法院, 憑我記憶所及, 從來未引用過澳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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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維護差人嘅尊嚴"
    我覺得差人不必介懷刁民給不給自己尊嚴。 警隊大體來說, 雖不及消防隊那麼受愛戴,但近十多年來都受大多數人尊重。前線警察成為磨心, 給怒氣衝天示威者拿來出氣, 並不等於尊嚴由此失去。

    如果是講威嚴的話, 警民衝突時威嚴對於現在香港那些示威者是沒用的. 有用的是決策者的政策、執行者的部署等等. 還是早前向上層要求比向示威者要求實際些。

    尊嚴不會因別人向自己發洩情緒而失去。 如果我是停車場管理員, 正常執行職務時遇到惡客辱罵我, 我不會感到我失去尊嚴, 只覺得對方無理或者是場地規則不清晰, 與本人無關。如果發怒等於自己罰自己高血壓。可況工資中可能已預了承受客人出氣。
    記住別人發惡問候你老母時,是他的情緒有問題,不一定是與尊嚴有關.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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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個文明有質素的社會, 人與人之間會互相尊重, 不文明質素劣的, 也不能訂立刑事法來管束, 我一向反對過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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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即是香港不文明、無質素?不錯,學習一下英國啦,不用法制就用較平等方式去監察政府、司法機關,可以同時強烈抨擊司法、執法部門,不能孤芳自賞,不可偏廢。世上無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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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一個文明有質素的社會, 人與人之間會互相尊重//

      同意架, 對文明人,辱警罪係無必要

      但係香港人係野蠻人, 毫無互相尊重
      唔好話警察
      挑釁服務提供者
      再拍片投訴公審既劣行不絕
      大大單上晒報就有美心/九巴司機
      日日發生緊既就不計其數

      必定要治亂世用重典

      辱警罪係有必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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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用法治的方式解決法治中可能存在的問題
      http://paper.wenweipo.com/2017/02/21/PL17022100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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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13/22/section/33/ena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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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anks. I was aware of the abolition just recently but not knowing the imp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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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You must be in court to hear the sent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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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夫直播法庭之中,活現千里之外,吾不如馬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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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明白。我還未看到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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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以30個月作量刑起點, 減10個月都算減得多, 多過頭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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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減去三分一。
      唔知仲以爲佢早已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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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過往貢獻大, 但權位高, 權力大, 濫權能力也大, 最多咪減3個月。應以3年為量刑, 然後減3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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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而加減10隻公唔公平?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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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今次老爺為何不說 “你有出糧嫁,你有受訓嫁(由政府補送美國哈佛讀經濟,一年做上百個case study,點可能唔識打大鱷!),你嚴重影響國際、亞洲、國家、香港特區聲譽,令香港公務員蒙羞等等呢?
    所以有說要節制、制衡,不由人信口開河,有你講、無人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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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衡可以由律政司去做, 不滿刑罰不足可提出上訴, 但最終都是由法官判決。市民只有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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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近傍的只有許仕仁案及其他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罪的判刑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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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May I ask when Tsang appeals , will his convicted case be tried by a panel of jury in a higher court ? Excuse my ignorance .

    The re-trial of the first charge will be done by a jury, right ?

    Thanks,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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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e appeal will be heard by the Court of Appeal presided by the Court of Appeal judges. The re-trial of the first charge will be heard in the High Court again. A new jury will be empanelled to hear the case, very likely by the same ju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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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倡立辱警罪之外,最新的撐警觀點是「警察打犯只應內部紀律處分,不應被刑事檢控」。落入「撐/反」的鬥爭思維,好難理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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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咁樣真係未必過到法院測試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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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鐡證,裁判法院定罪率不足五成,不要再拉泛民了,這樣定罪率就達十成了。第162頁
    http://www.budget.gov.hk/2017/chi/pdf/chead092.pdf
    法官應該減人工,再咁請會財赤
    http://www.budget.gov.hk/2017/chi/pdf/chead080.pdf
    我極懷疑法援做假數
    http://www.budget.gov.hk/2017/chi/pdf/chead0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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