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5日星期日

佛祖做乜叫佢參選?

胡官:可能佛祖叫我參選 葉劉:需增少數族裔保障
.......
胡國興昨早出席一個論壇,以「一國兩制下的政治出路」為題演講,指人權、自由、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基礎,港人最怕內地干預和失去自由,認為人大釋法不一定踐踏一國兩制,因根據《基本法》人大有權釋法,但人大「8‧31決定」顯示中央對港人極不信任,要化解困局先要挽回港人對政治制度的信心。他建議,立法規管內地不得干預本港自治範圍的事務等。

上面這則新聞節錄自今天的明報, 我只想評論最後那一句。我明白一搞政治, 一街都是空頭支票。有的是有願景但無能為力, 開支票時可能無心哄騙, 真心想履行承諾時才發現困難重重。有的卻是為了爭取民意, 甚麼也誇下海口, 甚麼也覺得應該大幹一番。胡官可能有雄圖大略, 打算拯救黎民於水深火熱, 政治經濟社會民生以前都沒有涉足, 也不辭勞苦, 躍躍一試。他沒有往績可以亮於人前, 極其量你當他獲我佛如來的感召, 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 起碼使他消減了十幾磅。法律是胡大官人的老本行, 他這命題一出: 「立法規管內地不得干預本港自治範圍的事務」, 我就眉頭縐了。只有一個問題: How?

如果是別人提出這講法, 我就一定會問: 阿哥你識唔識law架?

《基本法》第22條第一款(《基本法》分章分條卻不分款, 只是一段接一段, 香港的法例習慣叫款(subsection), 終審法院討論《基本法》時, 也把這些段落叫款):

第二十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

《基本法》不是已經訂明了胡官在論壇鼓吹立法的議題嗎? 還要立甚麼法? 如果建議本地立法, 那就更加廢話。本地立法怎樣可以凌駕《基本法》? 真的笑話地立法, 如果中央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事務, 你告邊個? 這個中央干預特區事務的議題, 一直都不是沒有法律規管的, 《基本法》這憲法已經在規管, 問題是當港人指責中央干預特區事務時, 中央說那不是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 那是中央的事務。你立本地法不行, 你拗《基本法》又唔夠人大拗, 你仲可以做乜? 你做乜都好, 就是不能本地立法, 那是一個很基本的法律概念。

特首參選人中, 我睇低胡官幾綫都不無道理。

61 則留言:

  1. 以本地立法impose刑事責任又是否(理論上)可行?到時中聯辨官員干預香港選舉就(理論上)可以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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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聯辦全名叫甚麼?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它有五大主要職能, 第五個是: 「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這職能就是干預香港事務囉, 是中央的旨意, 問你點立法點拉? 立法就會違反《基本法》而被法院廢除。如果細讀第22條中英文版, 中文用「均不得」(mandatory), 而英文版"no...may interfere"(discretionary), 語調有分別, 唔係"no...shall interfere", 好似有伏筆咁。撇開這些不講, 你怎樣建議怎樣刑事化? 怎樣介定「干預」, 佢話我做緊聯絡, 做緊協調唔係干預, 再唔啱人大釋法, 解釋《基本法》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意思。仲有, 第45 條都話, 特首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 再由中央任命, 中聯辦咪係做協商囉, 點樣立法? 搵人去問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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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胡官短短一篇,問題多多。唉~
    希望是報章誤報,不是說話原意。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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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留d灰色地帶同自由度唔得o既,系都要刺激大陸白字黑字話比你知除左國防外交還有什麽。到時西環要加多十個八個部門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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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亂咁打牌, 以為講不干預香港內部事務是trump c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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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睇下trump就知盲拳可以打死老師傅。胡生都可能係用同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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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此trump不同彼Trump,我講打橋牌, 唔係講癲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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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胡官係理想主義者,想做就去做,又以為做就一定做得到。佢以為佢自己仲係(法)官,一指令下級,下級就會跟隨,但係官邊係等同官員呢?如果我參選,我只當胡官帶領一下討論,都係講下啫,選舉宣傳內容點會當真。

    希望胡官唔好影衰其他官咋,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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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做官就係咁, 你坐上面, 你話下面啲人錯, 到你退休做暫委, 變成坐下面, 上面啲人就話你錯。到你暫委都唔做或者無得做, 就變成坐外面, 咁咪講又錯, 做又錯。最叻就又唔講又唔做, 咁咪無嘢錯囉。出嚟參選都係, 以前乜都無做過, 人哋揾唔到你既錯處, 你以前做得多, 就畀人攻擊呢樣嗰樣。老弟, 如果你有票, 你揀邊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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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蝸牛角上爭餐懵,鎂光燈下寄此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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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安得老前輩, 又玩二次創作, 改白居易詩。鎂光燈下不能寄此身, 這些鎂光燈下事, 頃刻就飛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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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阿Sir, 畀次機會喇。當啲友咁講嗰陣, 乜嘢意思吖? 即係阿Sir, 你放過我喇。我只適合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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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個花園打理成點?有無士多啤梨偷偷長出?上次個無花果食咗未?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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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沒完沒了。士多啤梨有長出來, 該吃的就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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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曾經自爆住木屋時為1毫帶白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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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xtplus/%E6%99%82%E4%BA%8B%E8%A6%81%E8%81%9E/article/20170116/2_469965_0/-%E5%A3%B9%E7%B6%93%E5%85%B8-%E5%B8%B6%E9%81%8E%E7%99%BD%E7%B2%89-%E5%90%91%E4%B8%8A%E7%88%AC%E8%84%AB%E8%B2%A7-%E6%96%B0%E8%B2%A1%E7%88%BA%E9%99%B3%E8%8C%82%E6%B3%A2-%E7%AA%AE-%E4%B8%8D%E6%9C%83%E8%AB%87%E5%BF%A0%E5%BF%83-

    帶過白粉 向上爬脫貧 新財爺陳茂波:窮,不會談忠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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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佢即係話依家唔窮喇, 所以好忠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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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劏房囤地醜聞不絕 陳茂波升呢任財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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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正當投資就話人十惡不赦,那麼靠财技去令自己無錢,從而可以繼續住公屋大單位既立法會議員又係乜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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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有單case, HCMA 202/2016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70117/00176_083.html
    被告上市公司前主席對人淋酒及弄傷警員, 普通襲擊及襲警罪成。初審上訴皆輸, 律政司有細節不同意, 要上訴至終審法院。
    ("律政司仍表示要就案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本案在上訴聆訊階段,法官曾批准在原審時沒作供的楊凱山重新作供,並傳召精神科醫生;律政司認為法官無權作此批准,故要求終院釐清,為此要求法官頒發上訴至終院的許可證明書")
    律政司好似好串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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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未上載判辭, 暫不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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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訴庭考慮新證據唔系未见过,由律師提出要申请吧。
      今次官自己提出,補充證據而已,又不是開新的爭議點,應該沒有问题。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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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還未看到判辭真的難評論, 原則上在上訴時法庭有酌情接納新證據, 但行使這種酌情權應該謹慎及盡量避免(exercise sparingly), 上訴人審訊時選擇不作供, 上訴時讓上訴人作供, 等同重審, 咁都得就好像在裁判官席前不作供, 釘咗之後要再作供再審過。我相信律政司要上訴到終院是為了澄清這重要原則。上訴時的「重審」是重新審視原本審訊時的證據, 而並非再聽取新證據。This is second bite of the ch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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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人權是香港的核心基礎嗎? 你話此後爭取點話點好, 過去其實我唔多覺。
    「可能佛祖叫我參選」唔知係主動講定係回答, 若回答即唔願答, 主動講我就完全諗唔通了。
    「建議立法規管內地不得干預本港自治範圍的事務等」根本不合法理, 俗語稱之為無大無細。
    (然而基本法一早已規定了指定範圍不干預本港的事務。界線若不清楚當由人大釋法, 不是自己有權立法。要求多一點只可上訪請求, 由人大立法)
    此建議竟然出自大法官之口, 問題非常嚴重。
    乜事, 更年期? 腦細胞已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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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拉佛祖落水是戲言, 因為林鄭講感召, 胡官話自己無信教, (所以當佛不是教), 用佛來開玩笑。

      一哥你咪咁寸喇, 胡官話晒都係SC, 又係副庭長, 客氣少少好啲。男人有無更年期是一個醫學上有點爭議的問題, 敬下老喇, 老人家有時會隨口噏, 老人家參政就更加喇, 所以gerontocracy呢家嘢我都好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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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議立法規管內地不得干預本港自治範圍的事務等」呢句我真係轉唔到彎, 塞死晒。
      我仲係到咳緊、呼吸不暢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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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政治的空頭支票滲入法律元素真係會失禮死人架, 胡官連最強項的牌也打不出, 就當佢係維園阿伯囉, 呢鑊嘢之後, 佢入唔到閘, 就會收皮, 以後消聲匿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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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男犯被迫剪髮牴觸基本法 長毛申覆核勝訴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0117/bkn-20170117154317166-0117_00822_001.html

    這個判決可能觸發一系列其他司法覆核, 影響深遠, 香港可能要引入在家中服刑這個選項, 以保障犯人的人身自由, 捍衛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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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呃公屋議員又有新搞作:
    http://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3-%E7%A4%BE%E6%9C%83%E4%BA%8B/1731353-%E6%8C%91%E6%88%B0%E7%94%B7%E7%8A%AF%E7%9F%AD%E9%AB%AE%E8%A6%8F%E5%AE%9A-%E9%95%B7%E6%AF%9B%E8%AD%B7%E3%80%8C%E9%AB%AE%E3%80%8D%E5%8B%9D%E8%A8%B4%E6%87%B2%E7%BD%B2%E9%A0%88%E7%B3%BE%E6%AD%A3

    "區官於判詞指懲教只要求男囚犯剪短髮,而女囚犯則不需要,是屬於性別歧視,違反《基本法》。署方曾指出要求男囚犯剪髮是為了獄中安全、健康的環境,因為男囚犯可以用頭髮自製武器、自殘、自殺等等。惟法官指,若署方認為男囚犯留長髮會引致事端,女囚犯留長髮亦一樣可以,要求男女囚犯同需剪髮便可避免署方認為留長髮可能引致的問題,且不會性別歧視男性。


    區官指,有其他方法可以達致署方所追求的效果,而不需要用到涉及歧視的方式,區官宣佈懲教的規則屬非法,應被廢除,但由於判決牽連甚大,為提供足夠時間予懲教署署長針對問題考慮相應內部措施,規例會至今年6月1日才被廢除。

    懲教署回應,指現正研究判詞的內容,並會修改相關工作守則以符合法庭的判決。該署稱,根據現行法例,所有在囚人士均須服從就剪髮事宜而不時訂立的指示。除因據有充分理由外,例如宗教或健康的考慮,任何男性在囚人士均須按照指示剪髮。

    因應法庭判詞要求及符合現行法例規定,該署將會積極研究訂定一套包括保安、宗教、心理及健康等各項考慮因素的方案,以同一機制處理女性與男性在囚人士剪髮安排。"

    睇黎會上訴到終審,政府輸的話寧願男女同剪,到時班女囚犯真係會對果位議員掟雞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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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點會上訴啫, 剪唔係問題, 大細超先出問題。最簡單方法, 又安全, 又衛生, 又無得做武器, 又無得自殘, 又乾爽, 不論男女全部剃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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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肯定會男女齊剪,到時班女更新人士會向果位議員掟雞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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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唯一男女都要剃光頭髮的institution 居然是美國陸軍的Ranger Assessment and Selection Program (輕步兵 / 游騎兵 評核揀選課程) Ranger School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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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性時代的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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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咁嘅話男護士要求着女白衣天使服得唔得。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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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下次可能女長毛走去覆核男囚犯要帶胸圍,女囚犯出操場要除衫降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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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es/detail/318965-香港-【特首選戰】聞特首讚林鄭有擔當+葉劉感觸落淚:我也有擔當

    咁酸,酸到出汁。何苦呢?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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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ttp://hk.dv.nextmedia.com/actionnews/local/20170118/19900837/20139761?_ga=1.90631263.438226926.1484088013

      這才葉劉當時的情況,沒有落淚咁誇張,只是眼濕濕啫。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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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標,你條友又叫我當去大笪地聽故,自己又咁認真? 我早就話佢係維園呀伯,亂up三權分立,又話司法係最大權,似鬼法官。除非衣條友咋傻扮懵,唔係既話唔好講做特首,連做法官都冇資格。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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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轉文: 作者為周顯

    林鄭月娥和曾俊華同時辭職,相信也會同時競選行政長官,這是梁振英的傳人對唐英年的傳人,唐梁再次對決。不過,如果葉劉淑儀也入閘,則林鄭輸梗,另一方面,如果梁國雄入閘,則曾俊華便輸梗了。

    民主派的327票和上屆唐營的285票加起來,一共有612票,足以令到曾俊華當選。我說:「這一次是唐營的決死一戰,一旦戰敗,曾蔭權案判決後,可能會牽連開去,地產霸權可能會被炒格屎,所以曾俊華是繫了所有本地權貴的期望,不戰不成。」

    至於中央控制的鐵票,除了左派陣營之外,商界人士也有部分已經投了誠,加起來是584票。

    如果中央不祝福林鄭月娥,任由建制派自由投票,最多只有400至500票之間,我指的是「最多」,說不準,只有200票至300票,她根本就沒戲唱。所以,必須要假定她是中央所支持的候選人,中央控制的584票全都投在她的身上,才有獲勝的可能。

    所以,林鄭的取勝關鍵,是能否從唐營的手上,搶到17票,又或者是從民主派的手上,拉到一些票。據知,唐營的票倉自由黨,一共有二十多票,已經決定了不去捆綁,任由黨員自由投票,這會對林鄭稍為有利……

    一位朋友說:「如果林鄭得票少過689,都好肉酸噃。」我說:「佢有601,已經要開香檳啦,何況689?」

    星期一跟朋友討論行政長官選舉,他問我:「林鄭月娥和曾俊華當選,哪一個有利於經濟和股市?」我不假思索地答:「曾俊華。」

    朋友說:「那你為何不想他當選?」我說:「曾俊華當選,地產霸權就重來了,林鄭月娥當選,紅色資本就更加快速地入侵了,曾俊華是曾蔭權二世,林鄭月娥是梁振英二世,曾蔭權時代的經濟狀況當然比梁振英時代好得多。」朋友說:「莫非你喜歡梁振英?」我說:「我只是不喜歡地產霸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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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宣誓覆核案 羅冠聰姚松炎劉小麗申法援遭拒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0118/bkn-20170118184234148-0118_00822_001.html

    法援都睇好長毛機會大過其餘3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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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長毛時運高, 但到尾同其他三位都一齊瓜。

      上市公司前主席對人淋酒及襲警案判辭上載了, 本來想寫評論, 但掛住睇波, 所以唔寫。單嘢一於上終院喇, 一哥曾經在上面評過話律政司寸, 我就覺得聽上訴的Campbell-Moffat仲寸, 一於郁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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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意阿大 , 我都話4個都DQ 很多朋友都不同意 還和位教主追隨者賭了100元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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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馬兄財雄勢大, 一於$1000搏佢$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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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長毛對香港法治好有貢獻, 不少法庭判案的案例依據, 皆參考長毛的FA cases.
      哈哈~ 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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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未成年可簽約買樓 賭王17歲女慳稅2700萬 新辣稅現漏洞
    https://www.hk01.com/01%E5%81%B5%E6%9F%A5/66421/-%E6%9C%89%E7%89%87-%E6%9C%AA%E6%88%90%E5%B9%B4%E5%8F%AF%E7%B0%BD%E7%B4%84%E8%B2%B7%E6%A8%93-%E8%B3%AD%E7%8E%8B17%E6%AD%B2%E5%A5%B3%E6%85%B3%E7%A8%852700%E8%90%AC-%E6%96%B0%E8%BE%A3%E7%A8%85%E7%8F%BE%E6%BC%8F%E6%B4%9E

    幾個議員認爲是法例漏洞。
    如果按他們的邏輯辦事,凡是父母出錢的都應該管。爲何滿18歲就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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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意你這看法, 否則要立例管制父母給子女的零用錢了。用成年或未成年的子女、親戚、朋友的名義買樓來避稅, 出資者要甘冒風險, 為錢而反骨、反目、背信棄義的風險都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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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硬道理是...
      這不是法例漏洞。這討論的法律基礎不應是稅項、樓宇買賣, 應先試試簡約為「未成年(不足18歲)可否立約」。
      這是普通法的合約法, 教科書般標準內容、條件是四項(offer/accept/consideration/legal intention), 皆與年齡無關、沒要求18歲。
      要拗是第四項, 智力不足/精神不健全是典型不符這一項, 不過17歲與此比較, 相去甚遠。
      樓宇買賣是合約法之上再加成文法, 那是可加上年齡條件的時機。參照婚姻法例有年齡要求, 那麼樓宇買賣沒有年齡限制是沿合約法的「設計」, 並不是漏洞。

      軟道理...
      1. 有未成年合約不受法律保護之說, 這是屬於風險的考慮, 法律並沒有表明一概要推翻合約/合約皆無效。其意是基於保護未成年者(不是保護成年人counterpart)給予不能承擔合約的執行而需要作出反悔行為的酌情。現案是未成年者已付足consideration億元金額, 沒有不能承擔合約責任而需要受保護之處。故樓宇買賣合約文有效之餘, 見不到可受挑戰之處。
      2. 小錢零用錢法律不管、大錢買樓也不必管, 上面兩位討論我同意。 亦與現成文法「設計」相符。
      3. 授予代理人去買樓, 從來合法、合制度精神;現借來未買過樓者去慳稅, 一來合法/你當避稅, 二來真主人有風險代價自己衡量, 三來新鮮人quota已用很公平。綜合來說根本出貓成份很低。
      4. 今次慳稅2700萬, 關鍵是時間多於身份。以「慳稅2700萬」炒議題的確觸動人心。
      幾個議員、報導、或類似論者, 無一得直, 小弟覺得皆於理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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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仔
      分析力勁喎thumbs u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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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借來未買過樓者去慳稅, 一來合法/你當避稅
      如果要交scale 2 ad valorem stamp duty,一定要入statutory declaration確認自己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不是代他人購買 (http://www.ird.gov.hk/eng/pdf/sdo/irsd118(e).pdf),因此這種做法等同發假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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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http://www.ird.gov.hk/eng/pdf/sdo/irsd131(e).pdf
      sorry, 申請scale 2的S.D. form應該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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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一哥高見。

      尹兆堅、梁耀忠則是layman政客思維。有人利用小童犯法?肯定是法律可笑、過時。隨記者指揮棒起舞,成就一單無厘頭的新聞(厘聞)。
      梁繼昌是稅務律師,這方面應該是内行。但文中他要求稅局調查,我就看不到有什麽理據。
      4個參與評論的議員中,唯有涂謹申比較清醒,只是解釋未成年人立約的相關原則,敷衍一下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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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樓上匿名,父母金援而已~ 何來代他人購買呢?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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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我只是在回應1仔避稅不犯法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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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匿名10:34你啱, 代理人可以買樓合法合制度精神, 卻不能慳稅。(need to be "on own behalf")
      上面第三點獨立來說不適用。
      若修改成適用於何超欣case的字眼也可以, (just like "父母金援", etc). 不過已不應該"名正言順"出場了。
      軟道理只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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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補充一點,如果申請了以scale 2交印花稅,將來背後金主或不能以resulting trust/common intention constructive trust來追回物業,因為這無可避免要plead illegal sch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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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呢一點就唔同意啦, 追不回因為的確唔係佢既, 佢不能提供宣稱有trust的證明。
      如果呢單何超欣case, 反而有相反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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