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31日星期二

肖建華可笑的聲明

肖建華聲明全文:

一、本人感謝各界關心,目前正在國外治療,待療程結束後,近期將很快與媒體見面。

二、本人認為中國政府是文明法治的政府,大家不要誤解!本人不存在被綁架回內地的情況。

三、本人是愛國華僑,一向愛黨愛國,從未參與任何有損國家利益和政府形象的事情,更未支持任何反對勢力和組織。

四、本人為加拿大公民,也是香港永久居民,受加拿大領事保護,也受香港法律保護,本人還持有外交護照享有外交保護權。所以請各界放心!

(31/1/2017 明報即時新聞)

繼銅鑼書店事件沉寂之後, 桂文海尚未獲得釋放之前, 又搞一單肖建華事件出來, 我真有點驚訝。我暫時未能為此定性。不過, 有一點有趣的地方, 就是肖建華的聲明刻意把香港切割出來。他用了「國外」治療, 自己是「華僑」, 擁有加拿大籍, 享有外交保護等字眼。大陸不接受雙重國籍, 肖建華擁有加國護照, 即是他已放棄了中國國籍。另一方面他是香港永久居民, 他可以申領回鄉證返大陸而無需簽證入境, 在大陸眼中, 他先為中國公民, 繼而成為港澳同胞, 若然這次用回鄉證入境, 他的加拿大籍就不管用了。大陸一貫的看法是, 這種status的人, 甚麼個人權利, 外國戶籍都不會凌駕國家對你操生殺之權。

身處大陸而用「國外」來描述, 蠻有趣, 那是相對於加拿大國籍而言? 所以加拿大以外就叫「國外」? 否則, 從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出發點會用身處「內地」而不會用「國外」來描述的, 這聲明可謂是一篇挖盡心思的四不像聲明。他愛黨愛國, 我真的看傻了眼, 「愛國」這個國究竟是指加拿大抑或中國, 如果是後者, 又何來「國外」治療。欲蓋彌彰的關公災難, 此地無銀的否認被綁架。整篇聲明最主要的目的是: 唔關香港事, 香港人無需關心和擔心, 不涉破壞一國兩制的越境執法。我要提醒那班拜慣洋廟的人, 當美國出了個瘋狂總統後, 大陸的行徑可能會越看越順眼, 大家會在衡量誰是the better of two evils。

點解見唔到傳媒叫四位特首候選人評論此事, 考下佢地點反應都幾好睇喎。想深一層都係唔使問胡官, 索性叫張堅庭開部戲畀佢, 拍番齣: 胡官你好嘢!

2017年1月28日星期六

施予乞丐和助長犯法

【特首選戰】林鄭稱因「心酸」施捨內地乞丐 胡官寸助長違法

曾任社署署長和扶貧委員會主席的特首參選人林鄭月娥,在沙田落區遇上女乞丐,惟當得知對方從內地來港後,即轉以普通話交談,隨即送上一張$500港幣,並指對方「辛苦了」、「新年好!小心一點兒」。另一特首參選人胡國興則在facebook指出,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26A條,「乞取施捨」是違法行為,暗斥林鄭助長行乞。

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亦在facebook質疑林鄭助長行乞,直言若境外人士來港行乞,更可能違反入境條件,斥林鄭為官30年,「點解唔報警/轉介社署處理?」而林鄭本身做過社署署長。涂笑言「有林鄭,日日都有 #公關災難」。

時事評論員林忌在facebook「回帶」,重提林鄭的競選辦主任陳智思,當年曾在立法會質詢政府,如何應對內地人來港行乞和非法籌款;「如今竟然倒轉,幫林鄭去助長非法行乞?你的立場何在?」

林鄭競選辦回覆《蘋果》查詢時解釋,指林太「善心行先」,年三十碰見婆婆行乞,「感到心酸」才向她施予$500,忽略可能引起外界批評,「那一刻她只想令婆婆在年晚感覺好一些」。

胡國興則指,期望社署社工即使在新年假期,也可盡快了解和跟進該婆婆情況,確保她得到合適的照顧,直言「要設法真正幫到婆婆,才是辦法」,暗指林鄭盲目施捨,做法不當。
(27/1/2017 蘋果日報即時新聞)

採用蘋果的報導是因為留言用了這連結, 而且這報導也包含其他人的評論。林鄭確有失策之處, 尤其是這位阿婆來自內地, 我不是歧視內地人, 而是內地人到香港行乞所涉及的議題太多, 稍一不慎, 又要中箭了。林鄭是矛頭, 是中央欽點對象, 無形中就樹了很多敵人, 別人不管你個人能力, 就對着你背後那隻手來幹, 也有鋤強扶弱的, 也有乘機抽水打秋風的, 正一nothing to lose。早前有朋友說, 出來競選成本大, 胡官出得來玩一場, 背後一定有人資助推他一把, 胡官昨天說, 花費不多, 只用廿萬。沒有競選辦公室, 沒有職員, 得閒無事放段片上facebook抽下水, 也確實成本低。廿萬過下競選癮, 確也不貴, 無需金主。到了報名時, 分分鐘走幾個茂里出來, 年晚煎堆, 人選我選, 美哉。到其時你問佢哋, 你做乜出來選, 為市民服務囉, 你有乜政綱, 休養生息, 無為而治。即係點? 不作為而治。即係乜都唔做? 係喎, 老子道德經有云: 無為而無所不為。咁即係自生自滅? 你淺陋, 有無讀過《心經》, 不生不滅嘛! 體性本空, 原無生滅。咁叫我阿嫲去選都得喇, 還惦乜都唔使做。梗係得, 維園阿伯都得。

對着年老或肢體殘障的乞丐, 施捨與否, 有時在法理以外, 觸動悲天憫人的情操, 孰是孰非, 不易下定論。 一方面怕被職業乞丐所騙, 另一方面又怕自己在找不助人的藉口。上面這則新聞隨便你怎樣演譯都可以。如果林鄭對老婦置若罔聞, 視若無睹, 這標題可以變成說她怎樣涼薄云云。

毫無疑問行乞在香港是犯法的, 法例第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26A 及26B條把一般行乞及帶恐嚇性的行乞訂為刑事罪行, 一經定罪就會留下刑事案底。這種控罪沉寂已久, 只是因近年大陸有些人刻意走到香港搵食才再引起熱議。一般巡邏警員見到老弱傷殘在公眾地方行乞也不會驅趕, 更遑論提出檢控。如果警察拘捕老弱傷殘的乞丐, 恐怕負面影響會蓋過依法辦事的理據。有時是此一時彼一時, 怎樣演譯都可以講一番大道理。行乞這些條例是根據英國的Vagrancy Act 1824訂立的, 我所居住的悉尼在七十年代已廢除了行乞的刑事法, 人權及社工人士, 不少都反對行乞成為罪行, 認為為了生活和生存而行乞不應處以刑責。有人憐貧惜苦, 訴諸同情, 可能因此受騙, 其實未必需要大造文章。畢竟一念之間, 選擇不一。假若這老婦是香港人, 年老無依, 兩餐不繼, 施捨的人是在助長行乞犯法, 抑或在慷慨施予呢? 唉! 一涉政治, 萬箭穿心。我不禁要問涂律師和胡官兩位, 可有處理過這兩項控罪的案件? 支持一些社會運動, 在某程度上是否在助長犯法呢? 真的要看你的着眼點, 別為了政治目的而講冠冕堂皇的說話。

律師非禮和襲擊之二

Stint on the sex offenders register for City lawyer who racially and sexually assaulted woman at Christmas party

He also poured beer over his victim’s head and called her an “Australian slut”

A high-flying City solicitor, who earlier this month was found guilty of racially aggravated assault and sexual assault, has today been handed a 12-month community order.

Following sentencing at Wimbledon Magistrates, Alastair Main will have to complete 200 hours of unpaid work. His name will be placed on the sex offenders register for five years.

Main — who has reportedly been sacked from his previous job as legal counsel at London-based asset management firm Schroders — also risks being struck off. A spokesperson for the 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 (SRA) told Legal Cheek today:

We are aware [Main’s conviction] and now the court case is concluded, we will seek all relevant information before deciding on the appropriate action.

Main, 35, was accused of pouring a beer over a 27-year-old woman at the London Rowing Club’s 2015 Christmas party in Putney. He was also said to have called her an “Australian slut”.

At trial, the court heard how Maine followed the young woman into the ladies’ toilets, lifted up her skirt and repeatedly slapped her. After “storming out” of the restrooms, he continued to pursue his unnamed victim before apparently giving her another slap on the bum.

The Ashurst-trained lawyer — who accepted that he had followed the woman, but only because he wanted to apologise for pouring beer on her — maintained that the bum slap was “cheeky”. He accepted calling her “a slut” but insisted that the incident was not racially motivated.

Admitted as a solicitor in October 2007, Main was found guilty of aggravated assault and sexual assault earlier this month. He had, until today, been on unconditional bail while pre-sentencing reports were prepared.

Ordering Main to cough up £1,000 in costs and an £85 victim surcharge, Judge Barnes today told him:

I take into account that you have lost your job and cannot work in your chosen sector in future and the impact on your reputation, your family, friends and the public.

The judge said money could not recompense behaviour like this, and that the victim “would like to leave this all behind” and has “moved on”.

Main, whose legal career now lies in tatters, is also subject to a five-year restraining order that prevents him from contacting the victim.
(Legal Cheek Weekly: Friday 27 January)

5個月前寫過這件案: 律師非禮和襲擊, 這律師最終被定罪和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如果不是律師, 可能已判了監。這判罰也不算太輕, 畢竟被告也有很多求情因素, 他對控罪也沒有完全否認。當然, 在不認罪的情況下經審訊後定罪而判社會服務令, 在香港也時常發生。泡妞不成而老羞成怒, 真有趣, 便要拳打腳踢, 兜頭潑酒? 雖然有醉酒的因素, 也明確顯示這種大男人沙文主義(male chauvism)作祟。

這種泡妞不成繼而動粗的情況說起來像有普世價值, 半個月前香港一宗上訴案情也有相類案情:

THE UNDISPUTED FACTS

3. The victim under Charge 1, Yeung Sin‑yee, was a 21‑year‑old law student enjoying a night out at the Ore‑no Kappou restaurant in California Tower, 32 D’Aguilar Street, Central on 5 June 2015. She was attending a friend’s birthday party and the whole restaurant had been booked out. The appellant, a 54‑year‑old male, had also been invited. At about 9.10pm, the appellant, who was described as drunk and aggressive, approached Miss Yeung and stroked her bare back two to three times. Miss Yeung became upset and started to cry, at which point the appellant grabbed her wrist and said “Drink with me!”. She asked him to let go and told the appellant that she did not drink. In response, the appellant said, “I am not the one who tells you to drink but my friends do”. The appellant was still holding the victim’s wrist at this time and she was crying. She told the appellant to let go and not to touch her again. The appellant eventually let Miss Yeung go and said “Fuck you! Who do you think you are? Don’t drink with me!” Then the appellant threw a glass of wine over Miss Yeung’s head.

4. The incident was reported by Miss Yeung to the police and they arrived a short time later at which stage the appellant was described as smelling of alcohol, being incoherent and staggering. He was arrested by PC 16734 at about 10.05pm and became emotional. He was escorted from the restaurant by three police officers. A friend was also present to assist because of his emotional state. By the time the group reached the roadside, the appellant was yelling and staggering. He shouted to the police officers, “I am your boss. I am the chairman. You do not need to come to work tomorrow.” He was also heard to say “What is your number? I beat the fuck out of you. (I will) fire you tomorrow.” He then tried to break free and kicked out at PC 16197. He also hit the right side of the crotch of PC 16734 and kicked the other escorting officer PC 6994. In order to subdue the appellant, PC 16734 tried to handcuff him and was hit in the lips and abdomen for his trouble. He was eventually handcuffed but only after he was pressed down onto the pavement. As a result of his behaviour towards the police he was arrested for assault police, at which point he became emotional and struggled with the guarding officer.
HKSAR and YEUNG HOI SHAN (楊凱山) HCMA 202/2016

這被告是上市公司達進東方照明前主席, 也曾任葵青區撲滅罪行委員會主席, 幾十歲人對着個做他女兒有餘的法律系學生, 毛手毛腳, 我不明白為何不告他非禮, 起碼有不爭議的證據他摸了受害人坦露的背脊兩三下。這件案上訴駁回之餘, 控方聲言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因為涉及上訴法院在聽審上訴時接納被告一方呈上新證據, 控方認為這做法犯了重大法律錯誤。我等睇下集。

又是這些飲兩杯助慶的日子了, 講兩句掃興話, 這穿腸物不只危害健康, 別讓它毀了前途。當然毀了前途的人, 又可以有理由再灌幾碗黃湯, 浮一大白了。

恭祝各位從心所欲不逾矩。

2017年1月25日星期三

22條立法的謬思

胡官倡基本法22條立法 防內地干預港事務

【明報專訊】特首參選人胡國興昨出席中環外國記者會午餐會,他致辭時形容,有很多人質疑一國兩制是否正被侵蝕,今次特首選舉充斥不同種類的政治交易傳言,而公眾對內地官員幕後操控的印象,亦不易被釋除。他認為要應對這些議題,最好的方法是為《基本法》第22條立法,防止中央部門干預香港事務。

基本法第22條列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胡國興稱,現時若有人違反第22條,也不會面對懲罰,他認為應為第22條在本地立法,把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相信立法能強化法理基礎,以維護一國兩制的落實。

對於爭取提名進度,胡國興強調對拿到150張提名票入閘「頗有信心」(quite confident),相信其提名票大部分會來自民主派而非建制派。他在活動後表示,現時難說有多少人答應提名,因「很多人都很屬意我」,但「你叫他們簽紙(提名),個個都說要回去開會、與朋友研究」,但重申自己對入閘有信心。

稱曾屬建制 爭民主派提名沒競爭

問及在爭取民主派提名上會否與曾俊華形成競爭,胡國興稱不會,因對方是建制派的人,但自己「什麼派都無」,強調選舉不應是「買馬」、買誰人勝出,而是選出意願和原則最相近的人。

若掌證據 不排除舉報林鄭

曾任選管會主席的胡國興,日前表示林鄭月娥與傳媒高層會面時的「中央不任命」說法,或違反選舉條例。他昨被問及會否就事件作舉報,他稱自己現時未有實質證據作投訴,因傳媒的報道與林鄭其後的解釋不一,難以斷定,希望相關傳媒高層能公開內容。但他強調,若有機會拿到證據,舉報「有何不可(why not)?」

另外,新民主同盟成員范國威和任啟邦,今日將到北角廉署總部舉報林太,要求廉署就其「中央不任命」之說立案調查。
(25/1/2017)

我在佛祖做乜叫佢參選?一文批評過胡官鼓吹為《基本法》第22條立法的言論, 當初以為他未經深思隨口講, 殊不知他昨天對着老外傳媒再噏過, 那就證明不是slip of tongue了, 因為那演講是預先寫了稿的依書直說, 連諷刺別的候選人的部份也是預先寫好的。我們時常聽到為第23條立法的爭論, 爭論點是甚麼時候才是立法的適當時間, 而不是應不應立法。我們卻從來未聽過要為《基本法》其他條文立法, 理由好簡單, 第23條講「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為第23條立法, 是寫在《基本法》裏的憲法要求, 如果問下這4位候選人, 沒有一個可以否定為23條立法的責任, 他們只會講時機尚未成熟, 社會氣氛還未配合, 所以暫時不立法。第23條講明要本地立法。

第22條真的可以本地立法嗎?

先看《基本法》有沒有訂立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條文, 真係多到不得了, 譬如行政長官的年歲限制, 主要官員不能持外國國籍, 理財要量入為出, 隨便可以找出幾十條, 那是中央的權力。一國壓在兩制頭頂, 干預理所當然, 只是干預到甚麼程度的問題。我這樣講並非贊成干預, 但我面對現實。正如胡官參選也北上與港澳辦官員會面, 一方面朝聖, 另一方面又說要本地立法制止內地干預, 都幾好笑喎。西九故宮展館是香港內部事務, 內地管理故宮的部門洽談借出展品時對西九展館提出某些相關要求, 算不算違反第22條呢?

真的為第22條立法, 首先怎樣介定「干預」(interfere)這詞語。另外, 這類事情很多時發生在大陸, 怎樣解決司法管轄權的問題? 真的要告, 告誰? 中央人民政府的部門首長, 省長? 奉中央命令行事的就告國務院總理、國家主席? 真的成功本地立法, 就很有可能出現憲政危機, 看下《基本法》第17條怎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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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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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有權廢除香港所訂立的法律, 若然這樣, 就好像選出行政長官中央不肯任命的情況相若了。至於林鄭會否違反選舉條例, 從整件事看, 是唬嚇人的廢話。當然, 想省了買咖啡錢走去廉署舉報的人, 近年多了很多, 潮流嘛, 這種政治把戲, 已泛不起漣漪了。

倡議第22條立法是謬思, 不是繆思, 胡官需要繆思眷顧, 才能夠想出新意思。

2017年1月23日星期一

冇廁紙的gimcrack

【短片:Emily Online】伙林作拍片大玩「冇廁紙」 胡官:實情有無人信你架? (20:00)

特首參選人林鄭月娥的「原來便利店是沒有廁紙賣」經歷成了選戰熱門花邊話題,大律師林作在fb貼出和另一參選人胡國興的一唱一和對答片段,林作手拿一籃類似餐廳用的紙巾,說:「攞返去當廁紙,用晒吖麻,無廁紙」,胡國興就說:「你要小心啲喎,咁樣無乜人信架咋」。

短片一開始,胡國興對拿着一籃紙巾的林作說:「你都係姓林架喎,你攞住呢啲(紙巾)做咩?」林作說要拿回去當廁紙,因為家中無廁紙,又急需要用。胡官質疑那些紙巾是用餐時使用的,又說:「你噚日實情係唔係喺屋企架?有無人信你架?」林作說,知道自己「冇乜透明度,又唔太令人信任,但冇畀人捉到就算啦,放過我一次啦」。

林作亦在片段中留言指「我愛胡官」,並標籤了「演技比我好」。
(23/1/2017明報即時新聞)

不只一個人問我, 你同胡官有仇咩, 成日批評佢? 我豈敢又那有資格跟大官有仇, 上面這篇報導, 正好用來闡釋一下批評他的因由。

法律普及化的今天, 法官不再高高在上, 就算高級的司法人員亦然。不過, 法官在社會裏之所以地位尊崇, 是跟他們的工作性質及背後代表的制度有必然關係。市民對法官的形像、儀容、言談舉止也有一定的期望。爛仔、無賴、小學雞的立法會議員, 大家見怪不怪, 如果是法官, 相信沒有人會接納這種表現的。

用冇廁紙事件來抽水, 我想知胡官在sell甚麼? Gimmick? 扮梁醒波? 爭取年輕一輩的認受和支持? 大佬, 選特首喎, 唔係選idol, 唔係玩pantomine喎。這gimmick根本是gimcrack。為乜搞個爛gag出來?

我不否認對法官搞政治存有偏見, 既然是偏見就未必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要講理由, 我就一定講到幾個。法官參選特首, 連陪跑也稱不上, 配角也不是, 那種層次就像為疑犯安排認人手續裏的戲子。商界不要你, 建制派不要你, 共產黨不要你, 連法律界都不要你。(Alan Leong上星期不是說爛橙之中他寧願揀曾俊華, 是否表示胡官不單只不是好橙, 而且是爛橙也不如, 否則使乜揀爛橙?) 胡官最近講《基本法》相關的課題, 應該正經的卻表述得一蹋糊塗, 不正經嚴肅的就十分投入。心水清的市民可能會疑惑, 乜啲咁高級嘅法官, 都係好似維園阿伯西裝版咋, 會唔會有點丟法官架呢?

2017年1月22日星期日

黑箱中箭?

林鄭談參選:免中央拒任命爆憲制危機 競選辦聲明:非針對任何人

明報專訊】林鄭月娥前日與傳媒高層的聚會中,被問及為何決定參選特首時解釋,她指特首選舉最壞情况是選出一個中央不任命的人,這將是國際大新聞、憲制危機,她有責任防止這憲制危機出現,被問及為何其他參選人有機會不獲中央任命,林太只說中央對特首、司長、局長有不同要求,但沒有再詳細解說。

胡官斥「黑箱暗箭」不君子

特首參選人胡國興回應時批評,林鄭月娥閉門發表這番言論是極不君子的行為,甚至有違反選舉規則之嫌。他指林太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向公眾人士及其他參選人交代,她憑什麼消息或資料而斷言,這次選舉最大的問題是中央會不任命個別勝出的行政長官候選人,若她不能清楚解釋,難免會削弱港人對這次選舉的信心,陷中央於不義。

胡官又說,林太在黑箱裏發暗箭是打擊對手的粗鄙伎倆,又呼籲當晚出席吹風會的傳媒高層在重大公眾利益的前提下,向公眾人士清楚交代當天林太有關涉及其他參選人的言論。

......
(22/1/2017明報節錄)

「陷中央於不義」! 可圈可點! 胡官參選走上不歸路, 胡不歸。不論這選舉是普選抑或小圈子選, 中央操了特首任命的生殺權。假設選了一個不聽話、對着幹的人, 中央不肯任命, 結果會怎樣? 不論你怎樣罵共產黨, 這種情況是有可能出現的, 到時確會產生憲制危機, 到時沒有辦法可以解決這危機。《基本法》第45條第一款寫明, 選出了行政長官, 要由中央任命。就算普選產生行政長官, 如果不修改第45條, 同樣有可能出現中央不任命的問題。胡官猛烈評擊林鄭, 給我一種對號入座, 垂死掙扎的感覺, 縱觀另外兩位候選人, 他們對此不予置評, 原因有兩個, 其一, 他們自認也是中央信任的人, 獲選的話也會被任命, 其二, 他們覺得《基本法》賦予中央任命權是不爭的事實, 是選舉的前置條件。當然, 林鄭這番話給人一種自許為真命天子的印象, 不過, 她是第一次用這原因來回應由不選改為參選的提問, 她在暗示中央支持她參選。事實上中央支持她參選是早有端倪的, 看下誰擁抱她, 誰為她助選, 誰公開讚賞和支持她便一清二楚了。極有可能是中央主動游說她參選。林鄭參選是匆促的決定, 否則她先前就不會講官到無求膽自大的說話, 也不會肯背起西九這顯而易見會中箭的決定。中央發動建制選委投票給誰人的做法, 是否公平選舉呢? 而這些選委本身也有自身派系利益的考慮, 是否完全聽中央的指示/意願而行也成疑。相反而言, 非建制派鼓吹怎樣去投票給甚麼人, 本質上跟建制派的協商又有甚麼分別呢? 歸根究底是選委的代表性的問題, 如果可以全民投票選特首, 一樣會有不同團體鼓吹/游說投栗予個別候選人, 最後也要面對中央肯不肯任命的問題。
  
胡官大概越來越後悔參選, 已sell無可sell, 只好叫John唔好hea, 對林鄭咆哮。我又用法官來做比喻。有啲官審案, 把辯方由頭鬧到落尾, 唔怕上訴咩? 梗唔怕, 鬧餐飽然後放咗你, 仲有得上訴? 套用喺胡官嘅情況, 即係點? 自己諗喇。

補充一句, 你見我中英夾雜, 口語書面語穿插來寫blog, 這是我的香港本土風格, 請見諒。

聯署逼宮: 重新包裝的換票/玩票

【短片:特首跑馬仔】民主派發起聯署 促特首參選人回應覆核議員立場 (19:26)

政府司法覆核4議員案件將於2月中開審,料與特首選舉提名期重疊。立法會議員朱凱廸聯同民主派議員發起聯署,要求特首梁振英撤回訴訟,以及所有有意參選特首人士必須就政府應否繼續用此手法傷害立法機構、民主制度,作出清晰回應。

有近124名民主派選委簽名支持這次行動,包括衛生服務、高教、社福、建築測量、工程等不同界別。

至於特首候選人是否支持撤回訴訟立場會否成為提名標準,朱凱廸強調,沒有清晰集體決定,需交回選委自行決定,但他表明自己不會投票給沒有清晰支持撤回訴訟的候選人。

朱凱廸又強調,該聯署絕非「交換」選票,簽署的124名選委只是認同在選舉過程中,有關司法覆核是他們重視的議題。他相信,民主派選委在不同平台約見特首候選人時亦會提出,認為這做法不會影響司法公正或妨礙案件。

被司法覆核的立法會議員羅冠聰亦指出,各特首參選人的回應有指標作用。
(21/1/2017明報即時新聞)

有趣! 不論用甚麼名義, 就算否認是交換選票的條件, 我都會稱之為「逼宮」。這種促特首參選人表態的做法, 跟先前戴耀庭的思維, 同出一轍, 化了裝也改不了真正的身份。這四個候選人可以怎樣表態呢? 我就想也不用想, 這是一條「屎橋」。4個候選人, 無論怎樣曖昧閃避, 都會立場相同。最容易最閃縮的答法會是, 法律問題當然責成律政司司長研究, 聽取律政司司長的意見, 也包含索取私人執業的資深大律師的意見。候選人最多只可以講不會用特首名義加入訴訟, (或者撤回特首的訴訟身份, 只由律政司司長提出)。這些侯選人, 真的可以講政府撤回對這4位議員的覆核嗎? 

其實這問題只需問兩個人, 極其量只有兩個人是真正對手, 另外兩個答甚麼都沒有用, 因為入閘也成問題, 所以答不答都只是academic exercise, 答了只是滿足發問者可獲得完整的答案, 即是記錄下4個人的個別答案。政府對這4名議員提出司法覆核, 跟DQ梁游的覆核一脈相承, 在法律上做法沒錯, 也受到人大釋法這框架限制。4名議員的宣誓形式, 跟梁游兩位在本質上相同, 只是程度上有異, 不論用極端侮辱方式或政治宣示方式, 都涉及宣誓有效性的議題, 我相信在2月司法覆核許可會批出, 4人明知逃不出DQ的厄運, 才會想出打這一章牌, 有信心會勝訴就叫政府放馬過嚟喇, 使乜用上這一招?

指責政府的司法覆核在損害立法制度、民主制度, 這講法真的講不通, 這些人是自招被DQ之禍, 逞一時小學雞的風光, 自食其果。

For completeness, 4位候選人我逐個講。先講最無機會入閘的。

胡官本來最有資格講法律, 未入官門已是資深大律師, 退休時貴為上訴庭副庭長。如果你問我他的專長是甚麼, 我真的不知。我印象中他沒有頒佈過甚麼擲地有聲的重要判辭, 他公職多, 多數與聽審上訴無關, 也沒有處理司法覆核案, 可謂有點「不務正業」。他一直的政治立場含糊, 想做到面面俱圓, 又認同佔中, 又認同為第23條立法, 很多事情都認同。他不同意梁振英以行政長官身份加入訴訟, 他可以認為在人大釋法下, 政府應撤回司法覆核嗎? 如果他還在上訴庭又有份聽梁游上訴, 他會跟上訴庭的同僚唱反調嗎? 一定不會。如果他違心地講會撤回司法覆核, 他又可以怎樣交待違反了人大釋法的看法呢?

葉劉是精忠赤誠的人, 她的答案會直接了當, 搬人大釋法出來, 以及說訴訟已展開, 應由法庭裁決。她知道就算支持撤回覆核, 泛民都不會把票投給她, 反正是這樣, 當然把注碼押在一方。

曾俊華肯定想用最古惑方法來回應, 不過, 他既然古惑, 當然會盤算其他候選人的答法。表面上他是泛民較為支持的一位, 投其所好, 順水推舟, 豈不美哉。但是, 他曾經是唯一一個司長在立法會不肯回答被覆核議員的提問, 怎樣塗脂抹粉去掩蓋也沒有用, 他計過條數, 林鄭也不會撤回覆核, 自己也表明不會, 就不會因此輸蝕。4個候選人都不撤覆核, 那麼提出這屎橋的人, 就會back to square one。故此, 以守財盛名的薯片叔叔, 無賺無蝕, 制得過。

林鄭就不用講, 她秉承梁振英路綫, 一定會表態不撤回覆核, 她會講宣誓是莊嚴認真的, 議員自己選擇了宣誓方式, 政府有憲法上的責任確保議員以負責的態度來宣誓, 對與錯, 交給法庭仲裁, 香港嘅核心價值喎。

走筆至此, 在收筆之前想問一句, 提出聯署的議員, 有沒有想過4位候選人都表示不撤覆核, 那麼他們的票會投給誰? 

2017年1月19日星期四

比白更白, 比酸更酸

開這題目, 好明顯是涉及城中議題, 比白更白是甚麼意思? 從城中這件案的案情(直至目前), 越聽越黑, 怎樣漂也漂不白。不過, 講到這裏我不能再講下去, 否則就犯大不敬。

我一向都佩服葉劉參選的勇氣, 她有心為社會做點事, 值得讚賞。不過肯為社會做事、服務市民的人, 未必需要做特首, 也未必適合做特首。她可以砌低胡官, 她可以和曾俊華搏擊, 林鄭嘛, 她就只好慨歎, 既生瑜何生亮了! 林鄭未出, 葉劉還有點希望, 林鄭一出, 葉劉的酸氣上騰。梁振英讚林鄭有擔當, 葉劉就哭哭啼啼了, 何必丟架呢! 上次董建華公開hug了林鄭, 葉劉就上門求hug, 這就輸了氣度。

梁振英日前曾讚林太「有擔當」和「有能力」,同是特首參選人葉劉淑儀則眼泛淚光稱自己絕對有擔當。林太在訪問中讚賞葉太「很有擔當」,並表示葉太接受選舉洗禮,「我好佩服你(葉太)」。林太說,相信葉太出來參選要承受很大壓力及委屈,有情感上的抒發是人之常情。(19/1/2017 明報)

死唔死, 對手又讚你又同情體諒你, 即是說你根本不是對手, no match, 毫無威脅可言。我就真係好睇唔起哭哭啼啼的對手, 打硬仗就show quali, 無quali只靠向奶媽哭訴讓你吃奶的人, 根本不是對手。這樣講不是講葉劉, 她算有quali, 只是一直都不能洗脫過去給人的壞印象, 如果酸和hea二擇其一, 我揀酸不揀hea, 因為我從來只喜歡實事實幹的人。

我都覺得葉劉有擔當, 在一個撕裂的社會裏, 有擔當的人自然受到攻擊, 如果一味hea做, 一味做好人, 一味識走位避險, 自己甚麼事也不上身, 自然不會受到攻擊。我很喜歡用法官做例子。一個有擔當的法官, 審案時認真, 不怕出名的律師, 不怕上訴, 但在上訴時受批評的機會大, 繼而影響了聲譽。一個無擔當的法官, 找藉口避開麻煩的案件, 恐懼出名的律師, 法律爭議用案情事實來判斷, 找個藉口判被告無罪, 被上訴機會少, 被上訴庭批評的機會就更少, hea做反而變成好官。不做自然不錯, 亙古以來的道理。現今香港的社會氣氛, 會做重要決定的人而不中箭, 呢種人一定是卸膊無擔當的, 除非所做的不是社會具爭議的事。比hea更hea的人, 當然大有人在。

2017年1月15日星期日

佛祖做乜叫佢參選?

胡官:可能佛祖叫我參選 葉劉:需增少數族裔保障
.......
胡國興昨早出席一個論壇,以「一國兩制下的政治出路」為題演講,指人權、自由、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基礎,港人最怕內地干預和失去自由,認為人大釋法不一定踐踏一國兩制,因根據《基本法》人大有權釋法,但人大「8‧31決定」顯示中央對港人極不信任,要化解困局先要挽回港人對政治制度的信心。他建議,立法規管內地不得干預本港自治範圍的事務等。

上面這則新聞節錄自今天的明報, 我只想評論最後那一句。我明白一搞政治, 一街都是空頭支票。有的是有願景但無能為力, 開支票時可能無心哄騙, 真心想履行承諾時才發現困難重重。有的卻是為了爭取民意, 甚麼也誇下海口, 甚麼也覺得應該大幹一番。胡官可能有雄圖大略, 打算拯救黎民於水深火熱, 政治經濟社會民生以前都沒有涉足, 也不辭勞苦, 躍躍一試。他沒有往績可以亮於人前, 極其量你當他獲我佛如來的感召, 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 起碼使他消減了十幾磅。法律是胡大官人的老本行, 他這命題一出: 「立法規管內地不得干預本港自治範圍的事務」, 我就眉頭縐了。只有一個問題: How?

如果是別人提出這講法, 我就一定會問: 阿哥你識唔識law架?

《基本法》第22條第一款(《基本法》分章分條卻不分款, 只是一段接一段, 香港的法例習慣叫款(subsection), 終審法院討論《基本法》時, 也把這些段落叫款):

第二十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

《基本法》不是已經訂明了胡官在論壇鼓吹立法的議題嗎? 還要立甚麼法? 如果建議本地立法, 那就更加廢話。本地立法怎樣可以凌駕《基本法》? 真的笑話地立法, 如果中央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事務, 你告邊個? 這個中央干預特區事務的議題, 一直都不是沒有法律規管的, 《基本法》這憲法已經在規管, 問題是當港人指責中央干預特區事務時, 中央說那不是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 那是中央的事務。你立本地法不行, 你拗《基本法》又唔夠人大拗, 你仲可以做乜? 你做乜都好, 就是不能本地立法, 那是一個很基本的法律概念。

特首參選人中, 我睇低胡官幾綫都不無道理。

2017年1月13日星期五

法官講粗口下集

5個月前寫了法官講粗口一文, 5天前Legal Cheek作出跟進報導:

Judge who branded abusive defendant ‘a bit of a c**t’ cleared of misconduct

A female judge who branded an abusive defendant “a bit of c**t” has been cleared of wrongdoing by a judicial watchdog.

Back in August 2016 Judge Patricia Lynch QC, sitting at Chelmsford Crown Court, entered into a sweary back and forth with defendant John Hennigan.

Appearing in the dock having been accused of breaching his anti-social behaviour order (ASBO), Hennigan — who has 23 convictions to his name — told Lynch that she was “a bit of a c**t”. Keen to reciprocate in vernacular familiar to Hennigan, Lynch responded:

"You are a bit of a c*** yourself. Being offensive to me doesn’t help."

Despite overwhelming public support, not everyone was impressed with the judge’s c-bomb.

Less than two days after the incident, Legal Cheek reported that the Judicial Conduct Investigations Office (JCIO) had received around ten complaints regarding Lynch’s colourful language.

Fast forward five months and, according to The Guardian, the JCIO has now confirmed it will not be taking formal action against Lynch. In a statement sent to one of the complainants, the JCIO said:

"Although the Lord Chancellor and the Lord Chief Justice considered HHJ Lynch’s remarks to be inappropriate, they did not find that they amounted to misconduct or warranted any disciplinary sanction. [They] were of the view that the matter should be dealt with by informal advice."

Lynch — who later apologised for her remarks — has now been been advised to respond “appropriately to parties in court at all times”. Even if they are c**ts.

好彩這件案不是發生在香港, 否則這法官就沒有這麼便宜了。社會氣氛不同, 待人方法也會較寬宏, 法官講粗口也不用罷免。 做刁民在香港會比外國過瘾, 做官就到外國會更過癮, 不一定對辱罵可以反唇相稽, 起碼社會地位會更尊崇。

以前有個甄官, 好多犯都憎佢, 尤其是老同。老同最憎大老爺送佢入去DATC(戒毒所), 因為戒完出嚟再食會被recall, 老同寧願乾手淨腳的判監, 坐完無手尾跟。有一次老同發難: 「死人甄沾記, 食晒你啲椰子糖。」我當然不知甄官同甄沾記是否有關係, 若果有, 開心死喇, 你食晒我咪賣晒畀你, 賺晒你啲錢囉, 然後再整過。

依家做官, 尤其是做低級嗰啲, 做非刑事案嗰啲, 預咗畀人鬧架啦。記住咪發官威, 發威就畀人鬧多兩鑊, 仲有投訴跟尾, 又要解畫, 到時老細又多啲嘢做, 老細都鬧埋你, 死唔死, 忍氣吞聲喇。一係去第二度做囉。

勇武後簽保守行為

梁天琦與《大公報》記者涉地鐵站打架 獲不提證供起訴 二人准守行為一年 (13:54)

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與《大公報》記者在太古港鐵站大堂打架,兩人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案件今日提堂,兩人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裁定各人自簽1000元擔保守行為1年,及支付堂費500元。

案情指,在上年8月13日,有太古港鐵站職員看到梁天琦(25歲)和盧永賢(42歲)在港鐵未付費大堂內互相揮拳及對罵,其間盧把梁摔在地上,梁臉上及右肩上有抓痕,盧的牙齒見血、嘴巴腫脹。

兩人被警方拘捕後,梁在警誡下保持緘默,盧則指是梁先動手,自己只是抵擋對方的襲擊。
(13/1/2017)

這類打架不提證供起訴, 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來處理, 是慣常的做法。一般考慮因素可以在檢控守則裏找到。考慮因素包括引起打架原因, 傷勢的嚴重程度, 被告是否初犯, 被捕後的態度等等。這件案在考慮是否接納不提證供起訴的過程中, 有幾項對梁天琦不利的因素, 他在旺角暴亂案的保釋期間犯案, 錄取口供時, 他採取不合作態度, 他挑起打架(他問候馮官的娘親不屬考慮因素)。對另一被告不利的因素有一項, 他摔毀了梁的手機。

我估計是兩名被告通過律師向律政司提出要求簽保守行為, 換取不提證供起訴, 兩人都同意案情。批准記者提出的要求是合理做法, 批准梁天琦的申請我就稍有保留, 不過。為了對雙方公平起見, 一視同仁, 都批准申請。如果因為梁天琦而拒絕兩人的申請, 對那記者就有點不公平。如果只有記者申請守行為而梁天琦不提出申請, 那就會變成一個撤控另一個提控, 也不會受到對待不公的批評。這件案的處理方法益咗梁天琦, 他在搭順風車, 如果要審他, 從我以前看過在網上流傳的影片來判斷, 釘硬。

所以, 呢啲嘢咪以為玩嘢好威, 踼保好巴閉, 到尾咪又喺低聲下氣求人畀個機會你, 撤銷控罪畀你簽保守行為。同意咗案情喇, 即係承認有打交喇, 玩乜嘢? 如果唔係有順風車搭, 你咪先衰一鑊, 值得咩? 呢一鑊無得講政治檢控掛?                                                                                                             

2017年1月12日星期四

錯體「牛肉乾」

「牛肉乾」字眼模糊 「時間」變「時問」

【明報專訊】警方最新一批俗稱「牛肉乾」的交通定額罰款告票被發現字體模糊,一式3份的告票首頁的「時間」字眼,看似「時問」。警方回應,發現該批「違例泊車罰款通知書」可能在印刷過程出現問題,正了解印刷問題及尋求法律意見,以適當跟進。有律師指涉及的模糊字眼非關鍵資料,相信告票仍然有效。

警:尋法律意見跟進

警方表示,本月3日開始使用新一批次印製的「違例泊車罰款通知書」,近日接獲市民查詢指相關通知書有個別字體模糊不清,跟進後發現一式3份的通知書,面頁正本有個別字體模糊不清,而底頁的第一副本和第二副本則印刷清楚。

配合法院搬遷印製

有資深交通警務人員指出,部分「牛肉乾」白色首頁正本上「時間」一字,「間」字看似「問」,但每張通知書所印的顏色深淺不一,估計是墨水印刷問題,至昨午內部未有任何對該批通知書的有效性的指示,但指警員若對部分通知書有懷疑,可按既有程序註銷。

據悉,因應去年12月荃灣裁判法院搬遷,並重新命名為西九龍裁判法院,警方交通部須重新印製一批全新告票,更改告票背頁跟裁判法院相關的交款地點,由於今次被指有問題的通知書屬首批小量印製,料供今年首3個月「應急」之用。

大狀料告票仍有效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通知書「時間」一詞印刷模糊,但考慮到警員填寫該項資料明顯為時間格式,故有合理理由判斷該資料為時間,不會有意思上的混淆,因此該批通知書很大機會仍具法律效力。

去年反違泊發14.7萬「牛肉乾」

此外,運輸及房屋局長張炳良昨日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提及去年警方共4次全港反違泊行動,共發出147,048張定額罰款通知書,及拖走54部車輛;亦會不時檢討交通督導員數目,目前共298人,當中36%在九龍西。
(12/1/2017)

開筆寫這一篇我也覺得無聊, 因為這「時問」的問題根本不會產生告票無效的問題而需要註銷, 除非填錯車牌、時間、地點或違例事項等。我寫這一篇是想指出別浪費時間為此索取法律意見, 用下common sense approach。而且, 在告票進行的檢控程序方面, 已有足夠的保障方法確保公平。

如果有人收到一張印着「時問」的告票以為執到, 因為那是錯體, 所以不用繳交, 先別高興, 先了解一下這情況會怎樣發展下去。不論「生車」(Cap 240)(moving offence) 或者「死車」(Cap 237)(non-moving offence)的告票, 抄牌後有繳費限期, 沒有在時限內繳交的話, 警方便會發出一份繳款通知書, 通知書包含違例的車牌、時間、地點及違例事項, 也附有回條讓選擇抗辯的人回覆安排上庭抗辯。由繳款通知書開始, 已不會再出現這「時問」的問題了。若果有人堅持以此作為上庭抗辯的理據, 那就唔該帶多啲錢去。發展到收傳票上庭, 要審理的是傳票, 不是「牛肉乾」, 所以「時問」已不存在, 不會是一個有效的抗辯理由, 沒有抗辯理由那就要雙倍罰款加堂費了。

2017年1月11日星期三

西九諮詢公眾, 合法?違法?

上一篇講西九故宮事件, 只談西九主席是否公職人員, 着眼點只是會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沒有人提出林鄭作為西九主席不是公職人員的看法, 但有人覺得事件處理方法足以立案定罪。我無需重複看法, 一切視乎證據, 現階段再討論也是憑空揣測, 那就只好暫時擱置這討論, 直至有進一步證據作為討論基礎為止。這一篇要談論林鄭有沒有違反法例第601章《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 這課題是富爭議性的。

富爭議的有兩樣事情(可以粗略叫違反程序公義, 我不記得是誰說的), 一樣是諮詢公眾, 另一樣是設計的建築師沒有經過招標程序。先講後者, 在《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裏, 並無明文規定委任建築師的招標程序, 那類程序只會是內部守則。林鄭解釋了五百萬元以下的事項, 無需招標。對於這種解釋, 市民可以不同意, 但她確實沒有違反法例或規則。若果林鄭退休之後要裝修個大宅安居而延聘嚴迅奇義助, 那就當作別論, 到其時可以稱之為延後的利益輸送。不過, 在這階段, 看不到這方面不妥之處, 如果不用保密, 處理方法就具彈性, 要保密的話, 怎樣可以招標?

至於諮詢公眾方面有沒有違反第601章呢? 有人說事前沒有諮詢公眾屬違法, 有人說是假諮詢, 而且只要有市民反對就要撤回計劃。嘩! 謀殺案的unanimous verdict, 只要有一把口的反對, 甚麼也不用做了。甚麼叫諮詢公眾, 以甚麼形式進行, 在甚麼時候提出諮詢, 有關條例有講喎。第19條是大原則的諮詢, 而第21條是發展圖則的諮詢:

章:601 PDF標題:《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憲報編號:27 of 2008
條:19條文標題:公眾諮詢版本日期:11/07/2008

在不損害第21(3)(a)條的原則下,管理局須就關於發展或營運藝術文化設施、相關設施及附屬設施的事宜,及任何其他管理局認為合適的事宜,在該局認為適當的時間,藉該局認為適當的方式,諮詢公眾。
.....
章:601 PDF標題:《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憲報編號:27 of 2008
條:21條文標題:擬備發展圖則等版本日期:11/07/2008

......
(3) 在擬備發展圖則時,管理局須—
      (a) 在該局認為適當的時間,藉該局認為適當的方式,諮詢公眾;及
      (b) 諮詢民政事務局局長。
......

諮詢公眾是強制性的, 因為管理局「須…」用上了強制性的「須」字, 但要在西九管理局認為適當的時間和方式來進行。在保密期沒有諮詢公眾, 是毫無爭議的事實, 但既然要保密, 又怎樣諮詢公眾呢? 不保密又未必要諮詢了, 因為到其時大陸方面不肯在未談妥意向時公開這件事, 那麼便沒有西九故宮這回事, 還有甚麼可諮詢? 如果要評論諮詢公眾方面, 我會把議題收窄成「西九故宮文化博物館在諮詢公眾方面有沒有違反《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法例賦予西九管理局權力, 在其認為適當的時間及方式下諮詢公眾, 以法律角度看, 你就不能說它違法了。當然市民可以批評管理局進行諮詢的時間和方式不合理, 那就會是違法以外的問題。

可能有人覺得博物館無需設於西九, 或者有其他比故宮更有意義的東西, 這不是我討論的課題。也許有人覺得管理局在奉承共產黨, 但從該法例第4(2)(j)可見, 管理局其中一個職能是要達致一連串的目標, 其中一個是:
    (j) 促進並加強中國內地、香港與任何其他地方之間的文化交流及合作
從此可見, 故宮文化博物館的構思符合成立西九管理局的目的。

我沒有任何意圖為林鄭擋子彈或者反駁指責, 我上一篇一開始就說明了寫的課題是林鄭處理故宮事件是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講明是看到明報的報導在法律上的回應, 也講明不談諮詢公眾方面的議題。這一篇另開一題, 去講上一篇沒有討論的。

2017年1月10日星期二

舉報林鄭公職失當

毛孟靜廉署舉報林鄭公職失當 湯家驊﹕難入罪

【明報專訊】「香港本土」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昨日向廉政公署報案,質疑政務司長林鄭月娥決定直接委任建築師嚴迅奇為西九故宮項目的設計顧問,是私相授受,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西九管理局董事局主席是否等同公職人員有爭拗空間,「暫時相當難入罪」。

毛孟靜質疑,西九管理局在去年6月仍未決定放棄興建大型表演場地時,卻已委約嚴迅奇的做法是私相授受,要求廉署調查身兼西九管理局董事局主席的林鄭月娥有否失當。她又指民主派計劃在立法會提出以《權力及特權條例》徹查事件,但她預料通過不容易,故先向廉署舉報。

查錫我﹕倘不涉公帑沒獲益不違法

湯家驊認為,根據以往案例,除非涉及重大職權,或者違反的職權對社會有重大影響,否則不會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他指今次由西九管理局負責聘請工作,即使能確認林鄭月娥繞過所有程序,但西九董事局主席是否等同公職人員亦有爭拗空間,「(管理局)不是政府一部分,亦非政府的從屬……就算(西九董事局主席)是(公職人員),聘請(嚴迅奇)是否受林鄭月娥的指示,我亦不敢講,所以暫時相當難入罪」。

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表示,今次委任有否違法的關鍵,在於林鄭月娥有否獲取利益、委任有否牽涉公帑,若委任不涉及公帑,亦沒有獲取利益,表面上看是沒有違法,只是未經討論或諮詢而作出委任,有違程序公義。
(10/1/2017)

這篇新聞真有趣, 我撇開西九故宮事件的對與錯不去講, 不管是立法會議員爭取表現是責任抑或政治目的不去講, 欠諮詢或建築設計沒招標有沒有違反程序公義也不談, 就只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能不能成立。直接了當講是針對上文報導的資深大律師及大律師的講法作回應。

西九董事局成員(主席/董事/委員)是否公職人員? 這是一個具備不用置疑答案的問題, 因為無論從普通法案例抑或成文法的條文, 都不難找到答案, 答案是顯而易見的YES。普通法而言, 西九董事局成員符合英國案例闡釋過public official的準則; 成文法而言, 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附表1列出公共機構(Public Bodies)133個, 第110個就是:

110. 西九文化區管理局(包括根據《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第601章)設立的任何委員會)。 (由2008年第27號第42條增補)

公共機構的成員也是公職人員。故此, 資深大律師這講法好有問題, 他說主席是否公職人員有得拗, 他一定拗輸。當然, 可能有人會質疑為甚麼明文法的定義要滲入普通法, 如果你去睇那幾宗終審法院案例, 就可以睇到他們討論公職人員是甚麼時候都一樣攞埋《防止賄賂條例》嚟講, 唔講statue咪淨講案例裏面啲介定囉, 講乜都中。所以湯大狀的preliminary argument輸硬。

第二位大狀說要看委任嚴迅奇, 是否涉公帑, 是否涉及收受利益, 否則此罪不成立。終審法院審理政府醫生離職時帶走病人資料私下招攬生意的陳德明案(FACC 5/2010)(有趣得很, 當年終審法院還未有中英文的《新聞摘要》, 這一篇卻有中譯本,  我索性引用判辭中譯本其中一段, 包致金法官這樣講:

第二項問題(個人私益)

26. 本席現討論第二項經證明的法律問題。關於這項問題,須注意Sin Kam Wah案的重新闡述並沒提到被告人的個人利益,此做法有其充分理由。被告人可能為著個人利益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亦可能出於其他動機。舉例說,被告人可能為了惠及他人或傷害他人而犯此罪行。事實上,被告人亦可以在沒有可覺察或可證明的動機下干犯此罪行。這是第二項經證明的法律問題應有的答案。

除個人得益之外, 惠及他人或傷害他人也可成罪。可見, 法律這家嘢, 偶一不慎就好易講錯。

我這樣講豈非說毛孟靜報ICAC, 林鄭死硬? 梗唔喺喇, 看這控罪五大元素, 去到第四元素就拌腳了:  

(4) Without reasonable excuse or justification

繞過某些慣常諮詢及招標做法, 也可以full of justification, 一直聽到的解釋, 顯示這元素難以證明, 故此真的開檔案來調查, 也不能立案。這就是我跟他們兩位根本看法不同的地方。

2017年1月9日星期一

借2017年法律年度開啟發揮

今天是2017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的演辭頗長, 主題是確立法官審案公平公正的原則, 免不了要提及蒙眼正義女神泰美斯(Themis)。面對公眾對法庭判決的不滿和批評, 首席法官其中一段演辭這樣講:

過去一年多,我偶爾收到公眾人士的投訴,批評法庭處理某些案件的方式。他們有些是不滿法庭沒有將被告人定罪,或即使被告人被定罪,他們仍認為法庭判處的刑罰太輕或不足。另一方面,也有些人不滿法庭定罪的判決或認為判刑過重。不論此等批評或評論的動機為何,我們必須緊記法庭的處事方式。即使是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及討論的案件,法庭對待訴訟各方的方式與對待任何其他種類的案件的訴訟各方的方式完全一樣。法庭不會認為此等案件比其他案件有較高的價值,或有任何分別,所以對此等案件也是以同樣的方式應用法律原則和運用法律程序。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在控方基於呈堂證據將其案情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被告人方會被定罪。定罪後,被告人被判處的刑罰是法庭根據已經確立的量刑標準和眾所周知的量刑原則作出的,不會因為被告人的身分而有所扣減或增加。假若定罪或無罪的判決有不當之處,或判處的刑罰不妥或不足,香港的法律制度設有上訴機制,可以就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

法庭對待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及討論的案件, 也一視同仁, 處理方法不會有任何分別。首席法官再次重申市民有權評論法庭的工作:

我完全認同市民有權評論法庭的工作,但我當然希望這些評論,不論褒貶,均是有理可據和慎重的。

在這場合, 首席法官不會指責傳媒報導不準確或偏頗的問題, 也沒有提出法官要用甚麼方法應對, 我提出來講, 是回應上一篇今天的留言, 留言建議: 「…上載判辭, 書寫時能考慮到無法律專業能力的一般人的理解能力, 相信有助改善法院同傳媒及公眾之間既溝通問題。」容我借題發揮一下。我不同意這種看法。我覺得法庭的運作方法, 只需循着基本大原則作判決, 法庭的判辭無可能為了公眾而把法律概念及語言淺白化來書寫。這並非法庭的功能。有些傳媒在報導法庭審理案件時, 邀請私人執業律師或法律學者, 解說有關法律概念, 或者大律師公會發聲明捍衛法律原則的講法, 可以達致使市民了解有關法則的目的, 而不應把這種責任加諸法官身上。每一個專業, 有其從事該等工作的專業人士, 市民不懂就只好延聘專業人士去處理。政府急症室醫生可以通過傳媒向市民解說某些引致傷亡的症狀怎樣預防和處理, 法官為了維護公正形象, 卻不應跟傳媒沾上關係。有人留言講, 上級說反正敏感(社會關注)的案件多數會上訴, 上訴時都要寫裁斷陳述書, 早寫遲寫沒分別, 不如一早就寫好。先寫還是收到正式上訴申請才寫, 是很個人的選擇。百份之一百會上訴的當然先寫後寫真的無分別, 但寫的目的卻不應是為了應付(對付)傳媒報導不準確或偏頗, 順手上載在司法機構判辭網頁, 也無需另設《新聞摘要》。

我在《竹枝襲警》的第一篇講, 一直以來只有10篇裁判法院的判辭上載, 連同《新聞摘要》的只有兩宗(馬漢章及陳慧敏兩位法官的), 我想真的是新猷, 只有終審法院那級數的民事、刑事案才附設《新聞摘要》, 原因是終院案例地位顯赫, 篇幅也長, 方便傳媒拿揑重點作報導, 也有必要, 目的卻與應付/對付傳媒失準/偏頗的報導無關。

法庭的公信力較殖民地時代差了, 原因很多, 傳媒偏頗並非主因, 主要原因是法律普及化了。以前用英文審訊, 判辭也是英文, 加上法律詞彙和概念, 小市民一知半解, 毫無挑戰權威的能力, 當大部份案件用了中文審訊後, 無需翻譯, 原汁原味接收, 立即就可以消化理解, 也立即可以駁嘴, 法官的權和威當然大不如前, 電子時代資訊發達, 訊息傳播是互動而非單向的, 加上搜尋資訊容易方便, 有甚麼不明白就google一下, 法律的專業權威也不如前。所以, 權威和公信力已今非昔比, 不是你以為搞些《新聞摘要》就可以重奪或爭取的, 我就對搞這一套不敢恭維, 我主張回歸傳統才是正道, 亦可省卻工作已繁重的裁判官的不必要額外工作。

2017年1月7日星期六

竹枝襲警之二

寫這一篇旨在終止上一篇引發偏離主題的討論。

我上一篇提出兩個主題, 第一, 陳官的裁斷陳述書有關被告不能以單手提起竹枝襲警的講法沒有證據基礎作此推論; 第二, 一宗事實裁斷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 有何需要把裁斷陳述書上載到判辭網頁。對於第二主題, 有人留言直接回應, 我相信是司法機構系統內人士, 所持解釋是:

這是司法機構的新措施,所有傳媒有興趣的案件都需要上載裁決理由,附上新聞稿,以便傳媒依新聞稿作報導,免卻傳媒在聽口頭判詞時斷章取義

我雖然沒有去求證, 卻不質疑這講法的可靠性。我只能為裁判官喊寃, 當然包括陳官在內。這種新猷是創舉, 一個開明, 具高透明度的司法機構, 究竟要對社會提供那種程度的服務? 傳媒有興趣的案件都要上載裁決理由, 極端一點講, 法官某程度上扮演宣傳機器, 為媒體興趣服務。都好創新喎! 我判案在庭上讀出判決理據, 你是記者, 你聽唔明, 或者重心拿揑不準, 我就要炮製份「雞精」畀你返去交差? 你怎樣確保傳媒要跟足你的新聞稿範本來報導? 有傳媒跟司法機構存着長期宿怨, 也有傳媒一貫存着偏頗立場, 繪聲繪影地嘩眾取寵, 你可以要求法官加入傳媒「格鬥場」(enter the media arena)參與「格鬥」嗎? With due respect, 這不是司法人員的功能。法官的功能是公正不阿, 根據法律及案情事實仔細分析, 作出合理判決。你可能覺得我講得太極端, 可是, 這種新措施, 不必要地加重裁判官的工作量, 難怪留言者講越嚟越難撈。如果只是要履行清晰判案的司法功能, 陳官在本案只需在庭上口述她的判決, 她可能只需寫下重點撮要來宣讀, 而不需寫一篇裁斷陳述書及中英文版的新聞稿。你可知要花多少時間才寫出一篇? 不是個個人都可以勁筆疾書的。

這種招呼傳媒的方針, 使我想起去年9月退休的裁判官黃汝榮(Symon Wong)對我的申訴(致使我多寫了幾篇「令司法機構蒙羞」的文)(共11篇)。Symon其中一項指控是上大人在頒佈批評他的判辭前, 先召集記者, 把印好的判辭發給他們。Well, it is such a disgrace, a smear campaign making use of the media. 我極反對法官正常工作與傳媒產生互動的關係, 法官審案, 不是政治宣傳, 沒有需要太介意傳媒的看法。當傳媒報導至極偏頗誤導的程度, 只好由司法機構的行政人員去發新聞稿作澄清。刻意要矮化你的人無論你怎樣美化自己也沒有用, 提升到傳媒宣傳方面去爭取, 無形中變成在矮化自己。點解需要用這種心智去爭取司法權威?

返回我第一點的論述, 在上一篇完全沒有留言為我指陳官的邏輯謬誤而吭聲。我重複看陳官的《裁斷陳述書》, 以及附帶的中英文的《新聞摘要》, 以確保沒理解錯誤。 《裁斷陳述書》共54段, 第49段是謬誤出處, 原文這樣講;

「...本席認為,倘若被告人在案發時是拿著該攝錄器材,他根本沒有可能單手拿著長竹,更遑論要拿起長竹作出戳向盾牌的舉動。」

「倘若」是一個假設, 陳官假設兩樣事情, 一, 被告在拍攝, 二, 被告同時拿起長竹, 陳官的結論是, 被告無可能這樣做, 因為長竹有一定重量。這就是我講她自己打倒自己想出來的稻草人。如果控方第一證人有描述被告是單手持竹襲擊, 陳官可以因為單手做不到而拒納第一證人的證言, 但第一證人沒有這樣說過。被告作供也否認自己有拿起過長竹, 那麼這「倘若」從何而來? 這就是我批評為imagined impossibility。我也考慮過上述這話是否obiter, 而非裁決的主要思路, 但見到只有9段的《新聞摘要》, 第8段也作此論述, 可見這謬誤的思路影響本案的判決。這思維可能是中間落墨的結果, 即是一方面接納第一證人的講法指被告持竹襲擊, 另一方面又接納被告手持電話來拍攝的講法, 所以就二合為一來考慮, 這考慮變成控辯雙方的講法以外的第三種講法了。

我在上一篇開宗明義講, 事實裁斷的案件沒有絕對的對錯, 釘與放自有一籮道理, 我不花時間去爭論, 我只說要釘的話同樣可以寫出亮麗的大道理, 所以我的討論重點完全不放在應釘或應放那裏。同樣的案情, 由不同法官審理, 審出不同結果, 一點也不出奇。

2017年1月5日星期四

竹枝襲警

荃灣昨日發生8呎長竹枝高處墜下, 擊斃地盤對開海濱長廊散步的男子的人為疏忽工業意外, 死者的不幸正如一般所講六合彩又唔見會中, 禍從天降, 防不勝防。講起竹枝, 我就聯想起兩天前一宗審結的涉及年初二旺角暴亂的竹枝襲警案。

本來這件案是事實裁斷, 釘與放都可以有一番道理, 單看傳媒報導, 若果避重就輕嘩眾取寵, 就難以評論了。不過事有凑巧, 審理這件案的陳慧敏法官的裁斷陳述書(Statement of Findings)卻上載了在司法機構網頁, 我就可以開下眼界了。別以為標少小覷裁判官, 當他們的裁斷陳述書不是一回事, 我豈有這斗膽。但以事論事的膽我幾時都有喎。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幾乎可以講在司法系統中參考價值甚低, 因為它對其他裁判官完全沒有約束力。雖然參考價值低, 但並非完全無, 連同陳官這一件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卓羚釬 KCCC 517/2016), 自九七以來, 上載到司法機構網頁來自裁判法院的裁斷陳述書共有十宗。其中兩宗編入Hong Kong Law Reports。第一宗是the late Colin Mackintosh審理綽號「古惑天皇」的陳乃明案, 陳乃明是首位以BT上載影碟而被控侵權入獄的人, 他這件案可算引起相當大的關注, 非限於香港。另一宗是由David Dufton (七警案主審法官)聽審陳振聰假遣囑案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裁決, Dufton當時是東區主任裁判官。這十宗案其中九宗多少都涉及法律爭拗, 唯獨是陳官審理這宗竹枝襲警案是純事實栽斷, 咁有乜上載價值? 我先此聲明, 我同Amy Chan毫無過節, 評理不評人。

十宗裏面有七宗判有罪, 一宗駁回申請(陳振聰案), 兩宗判無罪的其中一宗是涉及唐英年的老婆僭建案同案的三個被告, 唯獨是陳官這一宗又平常又無特別重要性的也上載了。如果釘咗寫定裁斷陳述書上訴時唔使寫也無需上載, 放咗律政司又無得上訴, 都唔使解釋咁多, 也無上載作參考的價值, 有乜易過放, 完全無手尾跟。咁我為乜批評?

判被告無罪主要原因是ID, 以長竹戳警員時, 警員以盾擋格, 兩人相距3米, 追捕時相距8至10米, 一直沒有離開視線, 由襲擊至制服整個過程約30秒。這樣的ID也有問題? 信個證人誠實可靠喎, 不過又話混亂間被告跌低產生誤會搞錯咗身份。中間落墨, 萬無一失?

另一點放的理由是竹長2.8米, 直徑4厘米, 陳官認為當時被告一手以電話拍攝, 另一手無可能可以拿起竹枝來襲擊。唉! 有幾重吖! 我枝鐵筆15磅重, 都係單手攞起, 戳死人都得, 一枝4厘米既嘅竹重得去邊? 有一樣嘢裁斷陳述書無交待的是警察怎樣描述被告用單手抑或雙手持竹襲擊呢*, 如果是雙手的話, 那就說明在襲擊時被告無拍攝, 單手的話即被告單手就可以舉起枝竹來襲擊囉, (假設陳官覺得這方面有疑點, 一方面確認證人誠實, 另一方面認為被告是在拍攝)。究竟怎樣持竹, 我可以問誰? 問主控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Catherine Ko, 抑或問辯方大律師Annie Lai? Did you clarify this point in examination-in-chief or cross-examination? 人哋話你標少喺乜水, 關你乜事? 這方面在裁斷陳述書分析不足。

歸根究底, 我爭論事實裁斷無意思喎, 我話夠釘我都無權釘, 只是想問做乜上載啫?


*
裁斷陳述書第12段, 只描述手持長竹, 沒有講單手抑或雙手:

12. 約0415時,PW1與隊員收到指示,防線需要沿山東街向砵蘭街方向前進。當時PW1看到一名身穿黑色外套、深色長褲和黑鞋,孭著黑色背囊,戴上眼罩和口罩的男子(後知為被告人),他手持著一支約3米長的長竹,站立在PW1約3米前,用長竹戳向PW1的方向,於是PW1用長盾擋駕,PW1隨即向被告人發出口頭警告說:「前面著黑色外套,戴眼罩,揸住支長竹嘅男子,停止襲擊警方。」但被告人沒有理會,還緊接著繼續用長竹向PW1的方向再戳一下。

陳官接納被告一方講, 同意他在拍攝, 繼而推論單手不能持竹, 這就有邏輯謬誤了。

勝在氣度

Federer今晚(4號晚)的演出使人失望, 敗給19歲網壇新星Zverev, 有點時不我與, 但江山代有才人出, 那是自然現象, 後浪必然推倒前浪。不過Federer的風度, 卻可解釋他為何受歡迎, 球證判錯對手的發球出界, 他誠實地指出, 這是他過人之處, 我希望他傷後復出會越戰越勇。反觀另一個傷後復出的前一哥Nadal, 就越看越討厭, 他總愛搔屁股式的拉那條窄褲兩下, 然後左一下右一下拉自己的上衣肩膊位, 摸一下鼻, 左右眼眉各抹一下, 再左右耳朵邊的頭髮各抹一下, 然後再摸鼻, 又再抹左右眼眉, 拍幾下波, 才開出一球。OMG, 阿娜多姿, 好心, 男人老狗, 為何不能省點油, 直接了當發個球? 可能是藉此鎮定、休息、做好心理準備、氣定神閒、減壓, 但看得我這做事爽快的人十分火滾。當頭髮也剪短了, 耳圈根本沒有頭髮, 還要左抹右抹, 豈不是像光頭佬也拿把梳出來梳幾下一樣? 姿勢多, 動作多, 打出好波我都不當你是一哥。一個人的魅力和氣質, 觀於微, 知其着。除了料子, 還有氣度。看特首的候選人, 也同一尺度。

2017年1月2日星期一

一隻小豬

承上一篇討論, 趁今晚八點半睇Federer復出第一場波之前, 拿拿聲噏幾句。

上一篇有留言討論戴教授的「換票論」會不會干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 這普通法控罪在高級警司冼錦華免費召妓案被定此罪之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進一等釐清有關法律元素, 所謂進一步是指終院在此案之前已在產業署總產業經理岑國社案分析過, 而在冼錦華案之後的另一發展是在漁護處司機黃連基案再進一步釐清那一種級別的公職人員才會干犯這控罪。

這控罪源自普通法, 控罪在岑國社案確認了其適用及有效性, 公職人員的涵蓋廣泛, 不限於公務員, 也可包括公共機構(public body)的僱員, 香港大學是公共機構之一, 戴教授無疑屬公職人員, 無論叫public official或public servant, 中文都叫公職人員。上一篇的討論對此無異議, 對不能以「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來檢控戴教授的「換票論」也無爭議, 不能告的理由很多, 除了他的言論未能符合控罪的五大元素外, 他的言論欠缺實際舉動也未能符合一般構成犯罪的基本要求。

戴教授一方面因為是港大教授屬公職人員, 他另一身份是行政長官推選委員會的委員(選委), 這身份又是否屬公職人員呢? 這一點沒有類似的案例討論過。以前被檢控這控罪的主要是公務員, 譬如岑國社、冼錦華、許仕仁及待審的曾蔭權, 非公務員的公職人員我記憶中有前港大醫學院院長林兆鑫, 並非受薪職位像選委那種算不算公職人員呢? 我覺得應視作公職人員。不少公職都是沒有薪酬屬義務性質的, 關鍵在於這種是公職而被委以此任的人要為公眾利益履行公眾賦予的責任。這本身是普通法的控罪, 在介定方面未必一定可借助明文法訂明的講法。但歸根究底戴教授這選委身份就算也屬於公職人員, 也要視乎他所做出的行為是否構成該罪行, 我始終覺得他的想法粗糙, 根本連具體的構思也沒有, 所以甚麼法也沒有犯。

2017年1月1日星期日

2017年的第一篇: 三隻小豬

劉夢熊獄中寫信 投訴梁美芬不公

【明報專訊】經民聯梁美芬聯同建制派律師早前要求律政司,追究港大法律學者戴耀廷提出用選委票換取撤銷司法覆核,其間曾引全國政協前委員劉夢熊的案件作例子。劉夢熊近日在獄中寫信回應,表示其案件正在上訴,指摘梁美芬說法對他已構成不公,表示「強烈憤慨和嚴正抗議」。

指戴「換票論」妨司法舉例劉夢熊案件

全國政協前委員劉夢熊早前因妨礙司法公正,被判囚18個月,他在獄中仍緊貼關注香港政局。梁美芬早前在記者會上引用劉夢熊的案件作例,指戴耀廷情况與劉去信特首梁振英要求律政司停止訴訟一樣,同屬犯法行為。本報昨收到劉夢熊在12月22日親筆撰寫及寄出的信件,以「斥梁美芬之流」為題反駁其言論。

稱正上訴難說明 劉:千古奇冤

劉夢熊在信中表示,梁美芬罔顧高等法院上訴庭已定於2017年3月2日開庭審理其上訴的司法程序,「竟然拿我的案件作為所謂妨礙司法公正的例證,完全是引喻失義」。他說,梁美芬做法有損法治精神,對他構成不公平、不公正,是妄圖以輿論影響法庭判決。劉夢熊又說,由於他的上訴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在此說明真相和理據,但賦詩一首:「擊鼓有罪,千古奇冤」。

梁澄清:若戴無事 劉應更加無事

梁美芬昨回應稱,當日在記者會的意思是指,「如果戴耀廷無事,劉夢熊應該更加無事」,因戴耀廷情况比劉更嚴重。她說 ,相信其言論不會影響劉夢熊官司,又強調只是為提醒律政司做事不能「一個鬆,一個緊」。
(1/1/2017)

新年伊始, 2017年起床第一件做的事便是替一位求助人改寫她的撤控申請信, 改文比自己作文困難, 所以我看了一遍就按她的意思自己寫。今天是元旦, 老外的店鋪都關門, 我和老伴到河畔漫步個多小時後就回家胡亂吃點東西作午飯。我那電視機一向投閒置散, 像裝飾品一樣, 除了看網球, 平時就不會開啓。一月份是澳洲的網球比賽月, 澳洲網球公開賽之前, 也有非大滿貫的連場賽事, 目不暇給。看到上面這新聞, 就一面睇波一面乘機講幾句。

戴耀廷教授提出以撤銷對4位議員的宣誓司法覆核作為支持特首候選人的注碼, 我不覺得會構成實際的罪行, 不論怎樣演譯, 都不會近傍(proximate enough to constitute an offence)至違法的程度, 只是以他作為法律學者而言, 提出這種想法說明他的法治意識不足, 我只當他這想法是未經大腦的胡謅。

梁美芬教授不是搞刑事法的, 很不客氣講, 刑事法她懂個屁, 她用劉夢熊案作比喻本身就不倫不類, 九唔搭八。劉夢熊是廉署對他展開刑事調查, 他才用要脅口吻寫給梁振英, 叫他運用權力終止調查。一則那是正進行調查的刑事案, 再者涉及自身利益, 三者具備實際行動, 所以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戴教授所講的是政治訴求, 所涉是民事性質的案件, 沒有實際行動, 沒有實際對象, 以時序而言也不切實際, 非建制派所持三百多票怎樣綑綁成注碼呢? 就算得到共識, 4人的司法覆核程序也會在特首選戰之前展開了, 而且政府政策作為游說的政治訴求在任何選舉中都出現, 候選人也開不少空頭支票。當然, 涉及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自然較為敏感, 事實上要看游說性質, 不能一概而論。假設4位議員向梁振英提出, 你撤銷JR, 我就游說非建制持份者投票給你, 那也只是涉及選舉舞弊而非妨礙司法公正, 民事性質的庭外和解時常會發生, 而且會協議不披露和解內容, 跟劉夢熊所面對的定罪風馬牛不相及。又假設新界屋宇僭建的人在特首候選人拜票時提出赦免檢控的游說(當年唐英年就是這樣), 也屬政治訴求多過選舉舞弊, 極其量是灰色地帶。戴教授和梁教授的講法, 一句講晒, 戆居, 欠法律學者的風範。

至於劉夢熊的投訴也戆居, 他指責梁美芬引用他的例子屬「引喻失義」、「案件正在上訴,對他構成不公」云云, 梁美芬的回應就露晒底, 印證我對她的批評: 不懂刑事法, 加上講法狗屁不通, 識嘢就應該用上訴庭彭偉昌法官聽審劉夢熊案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駁回申請的判辭嚟做擋箭牌嘛, 彭官初步分析劉夢熊的上訴理據, 判辨上訴成功機會, 才能決定是否先批准保釋。彭官駁回劉夢熊的理據, 不予保釋, 也初步分析有關妨礙司法公正的法律元素, 睇過判辭都會覺得以此控罪指控戴耀廷根本完全唔夠料, 仲要調番轉嚟講「如果戴耀廷無事,劉夢熊應該更加無事」, 你識唔識law架? 判辭喺度, 自己隨連結睇: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劉夢熊 (LEW MON HUNG) CACC 66/2016。我引用其中一段:

3. 根據澳洲案例The Queen v Rogerson (1992) 174 CLR 268的分析,執法機關不是法院,單純干預這些機關的調查工作不會構成妨礙(pervert)司法公正(course of public justice)。不過,如果證據顯示,有關的調查可能引發某些縱然尚未能確定其性質的罪行的檢控,則干擾調查的行為仍然屬於妨礙司法公正。唯一的條件是,被告人要意識到有某些罪行可被檢控的可能,並懷著打歪檢控的意圖去干擾執法機關的調查。

戴耀廷提出的講法, 據他解釋是4名遭司法覆核議員的建議, 他覺得可以討論。What he said has no tendency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 and does not intend to have that effect. 無實質行動, 又無approach any candidate, 點可以講到堅過劉夢熊件案。梁美芬唔識唔出奇喎, 唔識就咪引用劉夢熊案作類比, 點比吖? 你劉夢熊自己件案判辭一定睇到滾瓜爛熟喇, 仲寫畀明報詐型, 扮豬? 

所以你話呢三條友係咪三隻小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