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6日星期五

單車違例

單車撞老婦速逃 13歲少年自首
片段網上廣傳掀公憤


【明報專訊】一段汽車攝錄機(「車cam」)拍攝的短片昨在網上熱傳,顯示前晚有人騎單車在荃灣沙咀道衝紅燈,把一名過路80歲老婦撞倒後,車手一直未有下車,見老婦被旁人扶起即極速逃走,拍攝短片的車主追蹤約200米後失去單車蹤影。短片在網上瘋傳後,網民群起譴責單車手行為,有人更揚言懸紅千元緝兇。警方證實昨午一名13歲男童投案,警方仍就案件展開調查,未有票控任何人。

車主把短片上載到YouTube網站,片段紀錄的時間為周三(24日)晚上7時許,當時汽車在荃灣沙咀道及圓墩圍交界的燈位停定,突然一輛單車從左邊駛出衝紅燈,當時一名婆婆正以緩慢步伐過路,看到單車疾馳而至,婆婆窒步遲疑,隨即被單車猛撞倒地。

現場途人立即上前察看,並將婆婆扶起,而該單車手在旁了解情况,但未有下車。單車手逗留在現場約15秒後,見婆婆重站起後即加速逃走,當時一名途人追前,婆婆亦以蹣跚步伐走了幾步,但單車迅速逃去。不久燈號轉變,拍片的私家車即追趕在逃單車,至約200米後左轉往大涌道,當時單車已急駛入芙蓉街小路不知所終。

警:查完將票控

警方發言人表示,前晚約7時45分接獲報案,指沙咀道有人被單車撞倒,警員到場後發現一名80歲姓陳老婦的面、手及腿部受傷,清醒送往仁濟醫院治理。

昨日片段在網上廣泛流傳,並有傳媒報道。至昨午,一名13歲男童主動聯絡警方協助調查,案件列作「交通意外有人受傷─不顧而去」,由新界南交通部意外調查隊調查。警方指待調查完成後,便會向有關單車手作出票控。

初犯最高罰款500元

根據運輸署的《道路使用者守則》,騎單車者在行人過路線前,如遇上紅燈,也應在燈號前停車等候。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如證實騎單車者衝紅燈並撞倒途人,警方可能會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45條,按「鹵莽騎踏單車」而被票控,首次犯案最高刑罰為罰款500元,再犯則可被罰款1000元及監禁3個月。由於法律無規定騎單車者必須擁有駕駛執照,故不存在扣分等刑罰。

(26/9/2014)

這則不起眼的新聞,最後一段我甚有意見。

以前不知講過多少次罰款分級制,本條最高罰款為2000元,並非500,再犯也是2000,並非1000,因為屬第一級罰款,0至2000元的罰款,一律成為2000元,再重覆講我也覺得厭。

第二點不同意的是,本案干犯「鹵莽騎踏單車」,不論騎踏單車的人有沒有車牌,都不會扣分,理由是「鹵莽騎踏單車」並非記分的控罪,看下法例第375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的附表,就一目了然。單車,在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的釋義來看,屬於車輛,因為車輛不論是否由機械驅動,而單車的釋義為:

單車 (bicycle) 指經設計及構造為使用踏板驅動的兩輪車輛。

假設這件事的踏單車人是領有駕駛執照的人,這次控告他違反交通燈號(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8條),一經定罪,便會扣5分。該規例講:

…任何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不得違反交通燈在按照第16或17條發出紅色燈光或黃色燈光或間歇紅色燈光時所表示的指示。

單車屬車輛,那麽踏單車的人是「司機」嗎?再翻看在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的釋義來看,司機是甚麼:

司機、駕駛人 (driver) 就任何車輛(人力車除外)、西北鐵路的車輛或電車而言,指任何掌管或協助控制該車輛的人,而就人力車而言,指任何拉拖人力車的人

故此,關鍵在於控罪,如果控以扣分的控罪,而踏單車者擁有車牌,就自然會被扣分。在很多國家,單車都被視作車輛,踏單車者都要遵守交通規則,標少所居的新南威爾斯州就是一例。






7 則留言:

  1. 站在那些踏單車者的角度來看,在行人路上他們認為自己是行人,在馬路上他們卻認為自己不是車輛。在行人路得,隨時出馬路亦得,得咗,好自由啊。連香江政府也在宣傳,指踏單車者在馬路上的「權利」是和汽車一樣的,兩者要「彼此尊重」,不過沒有說「有義務」啊。「紅燈」? 咩黎架?唔識喎! (笑)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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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師弟,權利膨脹,義務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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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實際情況是,犯事的單車朋友都是沒車牌,多數是無知少年。有車牌的,多數會慣性遵守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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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關鍵在於控罪,如果控以扣分的控罪,而踏單車者擁有車牌,就自然會被扣分。」

    真係錯到離哂譜,如果香港有啲咁嘅法官,就真係大鑊。唔使仔細看相關條文,直覺就知《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是以「人 + 駕駛執照」為「單位」,如陸大狀所說:「法律無規定騎單車者必須擁有駕駛執照」,駕駛單車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點有可能被扣分。

    以下簡單例子,希望以你的能力,都看得明。陳先生駕駛單車違反了幾次《道路交通條例》,如你所說扣滿分,被取消駕駛執照。咁陳先生可唔可以繼續在彌敦道駕駛單車呀,你唔好話唔可以呀。如果陳先生又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可唔可以和點扣分呀。

    Law draftsman 不是白吃的,點會 draft 啲咁 absurd 嘅法例。急急挑戰有法律學位的執業大律師前,可以考慮做下功課先。

    《道路交通條例》第45〈1〉條:「(1) 任何人在道路上魯莽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

    點解冇喇喇又講「第一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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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orry, I don't understand your point.

      If a cycler is charged and convicted with 違反交通燈號(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8條, does the provision in Cap 375 apply, i.e. 扣分 ?

      V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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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VL,

      I believe if a cyclist is summonsed for disobeying traffic light, and he has a valid driving licence, penalty point can be incurred. In reality, no such instance yet. If the police only consider Recless/ Careless Cylcing, then this interpretation does not come to play. There is room for argument as to how to interpret th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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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下一篇回應了匿名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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