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裁判官偏見
交警脫不小心駕駛
【明報專訊】休班交通警被指為超越前面巴士,駕私家車到對面行車線爬頭,將擬在安全島過路的婦人嚇得退後一步。警員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罰款4000元及停牌9個月。警員認為原審裁判官處理不公提出上訴,高院昨指雖認為裁判官無偏見,但質疑其做法易惹人誤會,將案件發還重審。法官: 原審裁判官做法易惹誤會
被告鍾志堅在警隊服務約20年,平時工作負責巡邏及檢控違例交通事件。他原被裁定於今年1月15日下午,在觀塘碧雲道近德田不小心駕駛。鍾志堅指裁判官在開審前向他告誡認罪及不認罪的分別,又提醒控方案情嚴重,可考慮改控危險駕駛,鍾認為裁判官做法不公,對他早有偏見。高院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只是提醒被告,但做法易惹人誤會,強調「公義必須彰顯於人前」,故判被告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HCMA369/12】 (29/8/2012)
這件上訴案的判辭今天上載了,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邱智立聽審,判辭第21段講述了上訴得直的理由:
21. 本席堅信裁判官完全沒有游說上訴人認罪及在他不認罪的情況下,才提示控方會否修改控罪。但很遺憾,所發生的事很容易令人有所誤會和得到一個錯誤的印象,就是裁判官沒有公正地處理本案。本席必須重申,並不認為裁判官有任何不公正的地方,
但我們司法制度中的其中一條金科玉律就是公義必須彰顯於人前(justice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在這大前題下,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出現不穩妥的情況,因此裁定上訴得值。
從判辭看案情,控方證據確鑿,被告重審也難以脫罪,當然這只是我個人的看法,對被告重審不會產生偏見。我不知原審裁判官是何許人,從本案的處理手法看來,可謂落後了18年。香港的法庭在1994年開始使用了DARTS (Digital Audio Recording and Transcription Services)之後,審訊紀錄不再依賴法官的筆錄,再沒有「口同鼻拗」的情況,有爭拗就看謄本。如果有人投訴法官疾言厲色,聲大夾惡,聽一下錄音便一目了然,無所遁形。裁判官遣詞用字,不得不加倍小心。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只能放在心裏,不能掛在嘴邊,授人口實。然而,裁判法院工作量大,每個被告都不認罪,尤其是審交通案的「車仔庭」,法官怎樣交差?首先「認命」,然後「認真」地默默耕耘。有的案情鐵證如山,被告卻冥頑不靈,死撐到底,難免使人氣忿。主動對被告講解認罪或不認罪的判刑利害,實非上策,除非被告自己提問,否則不講為妙,因為講這種說話很容易被指游說被告認罪,成為上訴得直的原因。邱官在判辭中對原審裁判官的批評,已經十分客氣,換了是某人,已打電話給你「老細」,插你幾刀。
對付冥頑不靈的被告,方法總是有的,先來過抗拒從嚴,殺一儆百,妙不可言。標少誑語,汚蔑了司法的莊嚴,罪過罪過。可慨歎的是,現在太多審案能力低的人,簡單的案也拖長審,動輒就adjourn part-heard,,adjourn for verdict。這就叫少做少錯,要麼就全部放過,判全部被告無罪,何來上訴?
You must be a new comer, reading all the old stuf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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