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5日星期四

自帶乾粮

我不懂評論唐英傑的判刑, 只講兩句控方在判刑前向法庭呈上中國內地的刑法書籍讓法官參考一事。我第一反應是: 有無搞錯。但想深一層, 就覺得自己遲鈍。It comes as no surprise. 中央為香港訂立國安法, 把內地的一套思維加諸香港, 到了判刑的時候, 預期香港跟從, 思維也同出一轍。 控方邀請法官參考內地的判刑方法, 與由中央訂立的國安法是貫徹始終的, 可謂合情合理, 法官沒有理由不接納建議, 理應調節心態, 翻開有關書籍, 學習一下, 不要自大, 簡直是不識抬舉。 時移勢易, 趕快融入一制。被告申明要就定罪及刑期上訴, 我看了那兩篇判詞(定罪及判刑), 寫得頭頭是道, 條理分明, 他們的裁斷, 都是司法權力範圍內案情事實的決定。對辯方殺傷力最大的, 當然是「光時」這8個字的釋義, 唐英傑整個愚蠢行為帶來的後果, 都是取決於這8個字, despite the fact that the judges watered it down by putting the emphasis on the capability and propensity of the incitement.

We should reiterate that what we are concerned with in this case is not whether the Slogan meant one and only one thing as contended by Mr Grossman but whether the Slogan, when taken as a whole after considering all the relevant circumstances, was capable of inciting others to commit secession. The authorities which we have examined did not speak in terms of “one meaning only”. Instead, the focus was on whether the words/message/article/advertisement was capable of inciting others to commit the offence in question. (裁決理由書第137段)

判刑時, 3位大法官搬了終審法院在黎智英案所定的調: 

"increasingly notable national security risks in the HKSAR … [in] particular, since the onset of Hong Kong’s ‘legislative amendment turmoil’ in 2019, anti-China forces seeking to disrupt Hong Kong have blatantly advocated such notions as ‘Hong Kong independence’, ‘self-determination’ and ‘referendum’, and engaged in activities to undermine national unity and split the country".

未到2047, 終審法院也會隨時「執笠」, 50年過去後, 最高人民法院才是終審的法院, 除非可以變魔術, 不變的50年可延續, 否則終審法院怎會再存活下去? 現時的國安法也隨時可修改成一切涉及國安法的定罪及判刑上訴, 都只能移師內地的法院提出, 作為體現司法一制的實驗。嚴重違反國安法的案件, 都可以移師內地審喇。標少不是在危言聳聽, 這是一直都避而不談的問題, 香港回歸最終都是中國其中一個城市, 怎容許施行自己一套法制及司法體系? 反修例示威的時候我呼籲那些示威者得些好意須回手, 只是希望在狹縫中竚立, 偏安越久越好, 盡量保留香港原有制度, 不要被內地的陽光司法照耀到。現在一切化為烏有了。我反對訂立現行的國安法及訂立的程序, 認為是一國兩制步入一制的分水嶺, 現在何止, 黨報都熱心幫忙治港了。傳媒當然有權批評政府的不作為, 這次政府反應的速度卻快得使人拍案叫絕(不好意思, 拾了林鄭的牙慧), 好像預先演練過配合好的對拆招式, 觀感效果太完美了。這樣發展下去, 恐怕小粉紅、五毛及「自乾五」等一發聲, 政府也立即以超音速回應。為免標少一眾跟不上潮流的朋友發問, 「自乾五」是甚麼, 我先作解釋。「自乾五」就像律師做pro bono, 屬義務一類, 但屬於touting那種, 搭訕自薦兜生意, 早前就有個求助的人寫給我告訴我這類事情。「自乾五」即是自帶乾糧的五毛。行情差, 五毛都無得撈, 唯有做義工搏出位。

唐英傑案的判刑上訴, 我就瞎猜一下其中一點。講明是瞎猜, 看倌就別認真。香港的法例基本上不會訂立犯了甚麼法最低要判多少年刑期, 因為這種做法窒礙了法官的判刑權力, 不會像國安法那樣, 至少幾年至幾年, 上訴庭的判刑指引(sentencing tariffs), 也充滿彈性而非強制性的, 就算很多人想仿效英國判刑委員會的做法, 也不會硬套最低刑期的。香港謀殺罪就乾脆判終身監禁, 並非謀殺的定罪而判終身監禁的, 按上訴案例指引, 判刑時要說清楚最少坐多少年後可以假釋, 即訂下不准假釋期(non parole period)。在其他法例條文中訂下最少也要坐牢的就只有《公安條例》第33條的管有攻擊武器罪: 年齡在25歲或以上, 須判處不超過3年的監禁。此例在1990年修訂了, 未修訂之前是須判監不少於6個月的。 廢除這種最低6個月的監禁自必有因, 國安法卻像在走回頭路, 這一點可以是上訴方提出的爭論點之一。另外, 香港被告在審前關押的時間會算入刑期, 在內地根本就不會計算在內, 我懷疑律政司也會交叉上訴(cross appeal), 認為法官沒理由不參考內地權威的判法, 判刑不足。

奧運到了尾聲, 我有時間寫這一篇, 好讓那些等開工的揾下食。不過, 自乾五在我這地盤揾食, 聽乞米喇。

2021年7月26日星期一

奧運雜談

先對上一篇網友貼上的案例致謝, 事緣是有網友留言詢問法律問題, 我已很久不回應任何留言了, 無他, 回應留言往往引致不必要的纏擾, 所以我只好選擇笑罵由人, 現在寫blog變成Old Hack's Soliloquy, 他朝有日如果標少札記決定收檔, 就會改名為《廢老獨白》來自言自語。To be or not to be, is a question to be fathomed in after years。 誰曉得, 燈火欄柵處, 心竭墨枯涸, 連放屁都不響了, 何必揮筆引禍, 犯不着呢。到了自言自語時, 就不設留言了。 

案例引起兩位網友的交流,  我看就兩位都沒有說錯, 有法理也要務實。尋求幫助者的留言沒有講「案情」, 只講報案尋警處理, 警察記下對方資料, 他想向警方索取資料作小額追討, 警方以私隱為由拒絕。事件的過程、責任和金額都一概不知, 只能很籠統講。把案例交給警察來索資料, 的確是不妨一試的, no harm trying, 其他就要看值不值得花時間去做。訴訟是很花時的, 金額小就無為開展了, 不是你填表入稟就在家中等結果的, 有時間去磨或者想見識下法庭的運作就試下嘍, 最好要肯定必贏, 必贏也可能得個桔。警察也要考慮交出資料是否洽當, 否則任何人要索對方資料就只要先報警就行了。

其他留言不答也並非是不值得答, 有些意見、政見、見解是沒有對錯的, 所以答無可答, 也無可無不可。有些是nuisance, 就不值得答, 答了就落搭了。更奇怪的是別處的留言也貼過來,  我見到根本不會看內容, 若其中有卓見, 抱歉, 我見到那幾個名字, 就想起《陽貨篇》。Too bad, their notoriety outweighs their wisdom, if they have any at all. 

近日那些名人頗多妙語, 我無心裝載, 但也記得幾則。林鄭被問到在閉門會議曾否承認反修例風波由她引起, 她認為相關內容外泄「反映一些媒體的誠信及道德標準」, 認為傳媒不應報道這些外泄消息, 或許要為此立一條新法例。我看到這報導就糊塗了。參與閉門會議的人泄密, 也許違反Official Secret Act之類或違反守密承諾, 這與媒體誠信及道德扯得上關係嗎? 真的有關, 也要看是甚麼秘密, 何必說到振振有詞地無恥。另一位大Sir在新聞發佈時論「羊」的善良可愛, 我沒看過所以不知道那些羊、狼故事的內容, 不知道到審訊時會否再找劉教授作專家證供, 像「光時」  一樣講歷史。 羊嘛, 就可以從太史公說起, 「猛如虎, 狠如羊, 貪如狼, 強不可使者, 皆斬之」, 到時劉教授講史記的「狠如羊」, 必定精彩。 白暴被判刑, 自然不乏呼天搶地的人, 有看過Eddie Yip的判刑理由書嗎? 刑期重不重各街坊可以討論, 但看不到有人怪責縱容本案發生的人, 連一哥都說這種事不會再發生, 算是曲綫道歉嗎?  

到了奧運時, 當然就看比賽不打算談政治了。標少平時打羽毛球, 所以想知香港代表的賽果, 因為本地7台直播的羽毛球大部份都不值得看, 我一場香港的都看不到。作為題外話, 若有外隊在香港作賽, 為港隊打氣, 還可不可以叫「加油」呢? 叫「加油」無疑等如叫香港加油, 我想知會不會有人raise their eyebrows。連伍家朗穿黑球衣都有人造文章, 若他穿白色的就變支持白暴? 若白衫黑字又會不會被指抹黑國家呢? 要不要脫衭子看下裏面的顏色, 來鑑定一下? 警察的裝備及背心恐怕要轉色了, 不怕被指支持黑暴嗎? 這些愛港賊總要找機會凸顯自己, 唯恐落於人後, 賊性難改, pathetic! 

2021年7月18日星期日

弱化抑或是矮化

不管你對林鄭的能力的評價如何, 我對她的品格並不置疑, 我不會胡亂指責她涉及貪墨枉法、利益輸送。她抗拒把行政長官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內, 是政治發展下的成果。先看她個人背景。林鄭自港大畢業後, 半生只有一個僱主, 就是香港政府, 她的先生是學者, 後來去了英國教書, 好端端的為何不留在中大教而走去英國的大學任教, 我不想把官場風聞的事胡亂寫出來, 只想指出林鄭家庭背景清白, 並無惹人任何不當的疑惑。林鄭本身為官清廉, 不像曾蔭權貪飲貪食貪小便宜, 也沒有像曾蔭權安插老下屬湯顯明為廉政專員為他守後門的行徑。 (湯並非AO嫡系出身, 是舊Trade Department的departmental grade Trade Officer出身, 一直是曾的愛將。) 林鄭AO嫡系出身, 從沒不當傳聞。她歷任不同部門首長, 未當行政長官前已達公務員頂峯, 對公務員守則比任何人都清楚, 在行政長官競選期間承諾獲選後會把行政長官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內。 她並非來自工商界, 並非對政府架構不認識而為了競選而胡亂承諾的人。

另外, 從歷史發展看防貪法律對行政長官的規管, 就算《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不規管行政長官, 也不表示行政長官可以貪污受賄而無王管。在2008年, 已修例把行政長官納入多條《防止賄賂條例》內, 只是在立法會內看法分歧才沒有納入第3及第8條。在2008年以前的行政長官及97前的港督, 若涉貪污, 會面對普通法的控罪檢控, 而不止於中央可撤消行政長官的委任或英國外交部可撤消港督的任命。

2012年由於曾蔭權在澳門接受奢華款待, 而致成立由前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領導的獨立檢討委員會全面檢討行政長官、公職及公務人員的防止賄賂的守則, 檢討委員會建議把行政長官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內, 當時建議成立一個專責的法定獨立委員會來考慮並決定是否就行政長官索取及接受利益給予 一般或特別許可, 這建議一直未落實成法例。在行政長官接受利益方面, 一直都沒有規則監管, 只對以公職身分獲贈的禮物及乘坐私人交通工具的旅程兩方面有所規管。

我相信林鄭真金不怕紅爐火, 競選承諾走數純粹是政治發展使然。近年中央一再強調行政主導, 否定三權分立。《基本法》第47條要求行政長官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 記錄在案。若把行政長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規管, 行政長官無疑又要向專責的法定獨立委員會尋求許可, 專責的法定獨立委員會的主席是由終院首席法官及立法會主席共同任命的, 林鄭與其說弱化行政長官的權力, 不如說是矮化了權力, 這樣說就清楚明白了。當年李國能也歸納了政府反對把行政長官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規管的五大理由*, 當時身為政務司長的林鄭, 當然比任何人都清楚反對的論據, 她一直由競選到當選到任內都承諾會修例, 是最近才第一次反口, 很明顯是因為近年中央的口吻改變了, 她要配合口徑, 特首地位超然, 不再講香港一貫的權力制衡制度的理念, 中央不愛這一套,  加上國安法罡風烈火, 她已變得有恃無恐了。立法會內只剩一兩隻反對派小貓會提出質詢, 可以愛理不理了, 不識抬舉再纏擾, 就叫他們move on。而且, 走數又並非因為她自己身有屎而要鋪定後路, 只是因時制宜, 乘勝反擊, 打倒制衡, 又可再冧莊, 再幹他5年。

*政府當局對將行政長官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 3 及 第 8 條適用範圍的立場

(a) 行政長官獨特的憲制地位: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是香港特區的首長,對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區負責。任何將《防止賄賂條 例》的條文引伸至適用於行政長官的建議,都必須顧及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

(b) 如何制定能夠兼顧行政長官獨特憲制地位的合適規管架構:政府當局認為,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索取、接受及提供利益的罪行一般以主事人與代理人 關係為前提。公務員是香港特區政府的代理人。當局認為根據該條例的含義, 行政長官“並非特區政府的代理人”。當局認為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特殊,將 行政長官納入該條例所訂罪行條文的監管機制會有困難。

(c) 行政長官已受到法例規管和公眾監察:根據《基本法》第 47 條,行政長官必 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並應在就任時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以下簡稱“首席 法官”)申報財產。行政長官亦受普通法中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賄賂罪 的規定所規管。《防止賄賂條例》第 4 及第 5 條經修訂後,亦適用於行政長官, 並已涵蓋向行政長官行賄或行政長官受賄的情況。政府當局認為,適用於行 政長官的《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會以廣義詮釋,凡向行政長官提供利益而 涉及利益衝突的情況都會受該項條文囿制。況且,行政長官受公眾監察,行 為會受傳媒和市民密切注視。當局因此認為無須把行政長官一職納入《防止 賄賂條例》第 3 及第 8 條的法定管制範圍。

(d) 將行政長官納入第 3 條適用範圍的困難︰在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設 立的制度下,行政長官是批准接受利益的主管當局。政府當局認為,並無合 適的主管當局可以批准行政長官索取或接受利益。對於有建議提出設立一個 獨立機構,監察或批准行政長官根據第 3 條提出索取或接受利益的申請,當 局認為並不恰當,因為行政長官與為此目的而設的任何獨立機構,並非主事 人與代理人的關係。

(e) 將行政將官納入第 8 條適用範圍的困難:政府當局引述終審法院在冼錦 華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61 一案的判決,指《防止賄賂條例》第 8(1)條的“任何事 務往來”應以廣義詮釋。由於行政長官是政府的首長,與任何政府部門進行任 何事務往來(例如申請食肆牌照或食物牌照)的人士,如向行政長官提供利 益,均須就第 8(1)條下的罪行負上法律責任。這項罪行如適用於行政長官, 涵蓋範圍會遠較一般公務員適用範圍廣泛,並會無意中囿制出於禮貌或敬意 而向行政長官送贈小禮物及紀念品的善意市民。

2021年7月17日星期六

愛港賊

有人問我為甚麼寫起政論來, 問的人可能認為我沒有安份守己, 活該寫不好吃的吃, 只該寫狗屁不通的法律看法。可是, 自佔中開始, 戴教授以及他的朋黨, 提出一套法律看法, 為他們抗爭正名, 只要我批評他們的手段, 就會涉及政治, 難免要蹚渾水了。自此, 政治和法律就變成連體雙胞胎, 不能分割。就算法庭審理自佔中以來的各類社會運動以至暴亂的案件, 兩者都不能分割。應分割的是, 法官不能採用個人政治立場來判案。

林鄭在立法會中聲稱一定不會把特首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的規管範圍, 認為這樣做會弱化特首在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我看不到她的講法的理據, 只會惹起聯想。行政長官行事清廉, 理所當然, 由上至下豎立坦蕩蕩的旗幟, 納入防賄法例監管, 弱化了甚麼? 現實例子可見, 只會弱化廉價租樓的議價能力, 或者甚麼政策訂立惠及私人機構的利益的能力, 否則真金不怕紅爐火, 怕的究竟是啥? 我的智力弱化了, 想不出所以然。這裏智者和愛港賊特別多, 必有卓見, 請留言賜教, 標某先行感激一番。

愛港也成賊? 此話何解? 別以為只有賣港賊, 其實賣港和愛港的賊多的是。近年賣港賊特別多, 最簡單的界定是以梁、游為劃時代的人物, 由他們開始, 採用餿主意的宣誓抗爭方法, 至47人案而終。 抗爭是甚麼? 我的定義很簡單: 「抵抗蠶食一國兩制, 爭取港人利益」, 而不是逞一時之快, 搏取幼稚掌聲的宣誓, 或者試圖進入立法會無差別否決政府議案以癱瘓政府運作。這是不自量力的舉措。你憑甚麼對抗中共? 就憑外在勢力撐腰? 發你的春秋大夢。看下美國在阿富汗撤軍的後果, 曾經協助美軍的阿富汗人的命運, 美國佬要撤就撤, 會管你死活嗎? 只有小布殊一個耿耿於懷, 因為他要為911報仇雪恨, 大志未酬。為報仇也尚且如此, 搞港獨失敗的人而身陷囹圄, 最多也只會無關痛癢為你發幾句噏風, 你死你事, 除了送個花圈還有甚麼? 貿易來往如常, 罵完兩句便回歸利益了。誰家收留了逃犯後, 貿易協議簽完一個又一個, 不是建基於利益然則是建基於公義嗎? 不為利益何來海灣戰爭? 為甚麼不打北韓為全民脫北?

正確的抗爭態度是高舉《基本法》, 開宗明義, 在一國框架內爭取, 你有價值, 就有議價能力, 你要倒戈, 無疑在尋死。爭取進入議會, 目的就是爭取話語權為港人謀福, 制衡政府不當行為。立心拖垮政府來脅逼中共的人, 簡直不知天高地厚, 井水想淹沒河水。爭取不一定成功的, 也不用不成功便成仁, 要怎辦按自己條件謀劃。如果有人認為為港人抗爭就不愛國, 那麼就不要講一國兩制, 立即要求一個一制, 美國佬取消香港關稅優惠時就別呱呱叫。我一向主張不論怎樣抗爭, 都要在法律框架內行事。可是, 這些抗爭人士卻一錯再錯, 為殺人不遂自戕而喝采的人, 屬一脈相承的錯誤抗爭者。如果這些人一早採取正確抗爭態度, 政府官員就不會變成今天的肆無忌憚, 保皇黨也不敢過份無恥包庇了。 到了現在, 甚麼抗爭都不用說了, 一切機會都錯失了。

愛港那些怎樣愛? 主子一切是對的, 連港官醜行也一律為之開脫, 愛主及污。 有人說民以食為天, 自掏腰包你可以吃到天也塌下來, 誰可管你? 別人至多也只能因自己吃不起而仇富。身為高官, 不怕瓜田李下而接受款待, 非奸即盜, 自招嫌疑, 自損名譽, 活該如此。林鄭當然有苦自知, 紀律系統抬頭, 連廉署阿頭都是他們自己友, AO系統全部低頭, 好打得的林鄭, 也要倚靠他們得以殘存。除了向前看, 就是無眼睇。愛港的人大概一定愛國, 愛國的人要愛黨, 愛黨自然愛黨主席, 主席要求為官清廉, 你去撐行為可疑的官員, 豈不是跟主席打對台, 這種愛港的人不就是賊嗎?

這裏有人三朝兩日就緬懷馬鹿, 馬鹿在國安法訂立後已消失了, 我都說過他身負搞港獨任務, 失敗後鎩羽而歸, 可能已逃回美國, 為甚麼要再三提起他來? 想搞革命嗎? 我歡迎國安處申請法庭手命搜查本blog, 揪出革命黨來繩之以法。不過, 以標少這廢老的判斷(by the way, 廢老英文是old hack), 此君也不是叛黨, 只是曾經被馬鹿嘲笑過英文不好才耿耿於懷, 找不到馬鹿就要找個稻草人出來洩憤。其實又不是跟馬鹿爭英文教席, 英文好不好無關痛癢啊。以後誰再提馬鹿, 難免予人眷戀港獨之嫌, 乾脆安份守己做愛港賊好了, 吃裏扒外, 肚滿腸肥, 隨風搖曳, 盡得風流。

很多人又封筆又撤文, 標少既不封筆也沒撤文, 像那位導演所云, 半夜敲門也不驚。 書生只能論政, 不能參政, 參政必然要學妥協, 不肯妥協, 只能自掏腰包去大家樂吃一人火煱, 死剩把口, 一枝禿筆, 無權無勢, 無利用價值, 憑甚麼吃三千八的一人火煱?

2021年7月10日星期六

初一吃素

越來越不想評論香港了, 看下新聞標題, 大部份都不看內容就略過了。前些時保安局長李家超被欽點為政務司長, 最不服氣的當然是一眾AO, 他們從入職, 一直在不同部門及政策科工作, 就是他朝有日可以勝任這行政頭頭的位置。 若從商界入政府而上位, 如唐英年者, 就無話可說, 畢竟他有一定閱歷, 但從紀律系統上位的, 連商界經驗也沒有的, 卻屬不尋常的破格任命。但中央屬意, 林鄭也不能抗旨。況且張建忠一早就應撤換, 此君實在太不濟了。李司長一夜之間署任特首, 我較關心的是廉政公署直接向特首負責, 即是李司長署任期間, 他有機會接觸到廉署高度機密涉及紀律部隊的貪污案, 以前在架構上就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可能值得安慰的是, 在「雞竇」被「掃黃」警員找到的前國安處長下了馬。不論是紙包不住火或甚麼原因都好, in whole or in part, 起碼都被捅了出來。但核心爛就捅之不盡了。這幾天的熱門話題是入境處長、海關關長及副保安局長參與上市公司高層飯局而違反限聚令一事, 如果不是飯後有人涉及意圖強姦案, 違反限聚令就沒人知了。受害人報案, 警方自然會調查案發當晚的經過, 就算現在此事沒有被捅出來, 到了意圖強姦案審訊時也會連晚飯的情況一併披露, 所以遲早都被揭發的。我關注的是紀律部隊跟上市公司高層有甚麼社交關係? 每位3000多元起跳的晚飯究竟圖謀建立甚麼長久關係?

官員從心裏爛出來, 有些人也病上腦。無論你怎樣憎恨政府、政權, 怎可能追悼一個不知為甚麼要刺殺警員的人, 或者這警員也不滿施政當局, 他只為了一份工而當差, 就該死了嗎? 港大那一群學生也是讀屎片的, 感激一個想殺人而自殺的人, 那人不是秋瑾啊! 成班人都是抽筋的, 搞抗爭而不用腦, 所以一敗塗地, 一直輸, 一直不知所謂繼續輸, 越輸越醜陋, 跟隨波逐流的政治擦鞋仔一樣醜陋, 在本博的留言已一覽無遺。

轉個話題, 不談沉淪的香港。

今天初一, 老伴要吃素, 窮等人家吃不起貴食材, 絞盡腦筋, 搞些新意。先摘大豆芽, 然後剁碎, 不是用刀刴, 用下圖的chopper。


切冬菰粒、豆乾粒、紅蘿蔔粒及芋頭粒跟大豆碎一起炒, 然後釀入豆卜裏。釀好後稍煎一下豆卜, 炸豆乾、紅蘿蔔及冬菰切片伴碟, 如下圖:


再把豆卜放在中間, 煮蚝油生抽淋上去, 然後蒸半小時。製成品如下:



大豆芽摘了豆剩下的銀芽炒西芹絲、五香豆干絲及紅蘿蔔絲, 少許鹽調味, 炒好放一湯匙炸蒜粒入去拌勻。



 便宜食材, 老伴說這醸豆卜可以請客。但Sydney lockdown, 請客無期。

2021年6月23日星期三

司法任命的新思維

明報即時新聞報導:  《金融時報》消息:袁家寧原獲薦任終院常任法官 遭建制派議員質疑後自行退出, 其中一段這樣描述:

袁家寧的任命原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任命須由特首林鄭月娥批准,並須由立法會通過。惟在建議提交立法會前,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成員、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及葛珮帆質疑有關任命,袁家寧亦被質疑花很長時間頒下裁決。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及後推薦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出任終院常任法官;上月12日,林鄭月娥表示,已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上述推薦,在徵得立法會同意後,根據《基本法》第88條任命。

我不信二手新聞, 所以找Financial Times的報導來看, 因為不是訂戶, 所以看Financial Review的轉載: Pro-Beijing legislators intervene in Hong Kong judicial appointment

這一段說出質疑任命的原因:

But she (Maria Yuen) withdrew her candidacy for the city’s top court after legislators raised concerns over the appointment, the people said. The lawmakers argued that Justice Yuen might be influenced by her husband, who pro-Beijing groups criticised in the past after he defended the neutrality of Hong Kong’s judiciary, said a person with knowledge of their thinking.

這反對原因也頗有趣。如果前CJ馬道立想延續影響力, 他大可不退下火線, 他已屆65歲退休之齡時, 法例已把終審法院法官退休年齡延長至70歲, 更可以再分別續任兩次, 每次3年至76歲,  派個代表來延續影響力, 怎及自己續任CJ的影響力大?

周浩鼎作為律師, 在梁振英UGL事件扯貓尾一事, 能力露餡; 葛博士忽然隱去博士銜, 除了做出打手行徑, 也無可觀處。不過, 他們質疑馬夫人的任命我卻是同意的。我同意的原因是, 馬夫人似乎沒有出色表現, 不多見亮麗的判詞。論資排輩, 也要論能力, 否則胡大官當年貴為上訴庭副庭長, 就不會因上不到終院而墮落到出來選特首, 楊副庭長也覬覦上位, 最終得了個安慰獎續任3年(當時還未通過延長司法人員退休年齡的法例) 。司法人員步入政壇也算是一股歪風, 由前CJ楊爵士至胡副庭長都跑輸了一條街, 希望高級法官自此停止墮落下去, 不搞政治, 只搞合作。 高級司法人員是搞政治的嗎? 伊朗候任總統就可以(Ebrahim Raisi is the CJ of Iran since 2019)。

沒有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 沒有新中國又怎有新香港。在國安法施行下, 香港煥然一新, 一國兩制大概也兩腳一伸, 壽終之日指日可待了。 說實, 國家強大, 美國佬都要臣服, 遲早他們的高官都要投誠, 香港人還不自量力, 死抱一國兩制, 還不快快投入懷抱! 不識抬舉! 

2021年6月19日星期六

「大細超」

久不提筆, 並非封筆, 偕因這裏病毒太多, 疫苗也不管用, 已入膏肓, 無法治了, 只好由他去罷, 如果活該吃餿的, 本性難移, 犯不着餵以良粟 , 浪費稻粱。況且對付病毒的新方向也不是一味依賴疫苗, 新方向就像特敏福(Tamiflu)治流感一樣, 阻止病毒複製, 減低殺傷力。 標少是有病不求藥, 無聊才寫blog的人, 對付病毒嘛, 反正都沒良方, 讓它自生自滅好了。

明報昨天有此新聞報導:

【明報專訊】繼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車牌查冊定罪罰款後,《大公報》男記者以相同方法查閱車主資料,原被控一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的傳票控罪,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早前曾審理蔡玉玲案的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下令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撤回控罪。被問及有關兩案的標準,主控官於庭外強調按照律政司檢控政策,兩案標準完全一樣。

從表面看, 我不會質疑主控官的講法。兩案採取相同的考慮標準, 一點也不難。如果蔡玉玲提出申請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而律政司不肯, 才可以指責律政司厚此薄彼, 俗云「大細超」 。很明顯蔡玉玲沒有提出守行為的申請, 而選擇抗辯, 律政司也不能硬要她守行為。故此, 從這角度看, 指責不能成立。蔡玉玲提出法律上的爭論, 也不會接受守行為的建議。情況就有點像以下這例子: 甲乙兩人在公眾地方打架,   甲願意守行為, 乙不願意。最後控方撤銷甲的控罪讓他守行為, 而乙繼續被檢控, 最終抗辯失敗而被定罪, 公眾就不能批評律政司厚此薄彼了。我講這種例子作比喻,  首先要兩者案情性質一樣作為大前提。我舉個實例, 梁天琦和大公報記者的跟蹤和反跟蹤事件, 引致在太古站扭打起來,  兩人同被控打架罪, 以撤控守行為作結, 以當時梁天琦的背景, 根本不應寬待他, 但該案大公報記者的角色是適合撤控守行為的, 為免予人處理不公的感覺, 於是惠及梁天琦了。

我以前講過不應檢控蔡玉玲, 我沒改變立場, 理由不再贅。蔡玉玲及大公報記者兩案控罪相同, 但案情性質迥異。大公報記者說被人跟蹤辱罵, 他擔心個人安全就應報警, 警方可以檢控跟蹤者遊蕩罪, 這種情況有先例可援, 前立法會議員朱凱迪被4名男子駕車跟蹤, 4人均被定遊蕩罪。案情類同的大公報記者大可報警求助。蔡玉玲案的案情性質完全不同, 她進行偵查式報導, 涉嫌警黑勾結, 又不是擔心人身安全, 怎報警求助?  我以前也講過, 若蔡玉玲被檢控, 她根本沒有抗辯理由, 但被定罪也應處以象徵式罰款, 而不應是每項3000元。話雖如此, 她的定罪上訴必然被駁回, 這是甚麼年代了, 有多少上訴有運行!  

在這時勢標少還有膽寫這些文章, why not? 我一向贊成修改引渡條例, 反對黑暴, 反對現在這模式的國安法, 反對狐狼外交, 主子最近不是說要老外也覺得中國人可愛可敬嗎? 夠蠻夠惡也可愛,    那麼特朗普也很可愛了。 

最近有網友寫信給我, 說他聽從我在blog中勸說: 抗爭也要在法律框架中行事。他沒有參與暴動, 已準備移民了。移不移民是個人選擇, 我慶幸的是少一個做蠢事而留下烙印的人。至於蘋果被封殺, I don't give a damn, 食得鹹魚抵得渴, 往日過火, 今日自食其果, 這是共業。弱勢政府一下子強起來, 不是強勢, 而是強權, 動輒就以國安法唬嚇, 陰虛火旺的時候, 就應乘機調理一下, 收歛一下, 不要讓病毒滋生下去了。可是, 今時不同住日, 時代變了, 駕神舟, 達天宮, 殲16,  過台海, 到了吐氣揚眉的時節,  愛國者何其多。How do you earn the respect of the world is a question pondering a lot of dampened hear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