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兩樣想講。總督察受賄過百萬認四罪, 該怎判? 案情比前高級警司洗錦華案嚴重得多, 他只是免費嫖妓都判了3年。總督察雖然認罪, 四罪刑期應部份分期執行, 總刑期6年喇。倫敦零零漆會六四判刑, 是控辯雙方相討後決定的日子, 單是日子已好敏感, 奇怪兩被告不選別的日子, 我對刑期預測不改。
言歸正傳, 本篇講海外港人回港駕駛的問題, 其實我在2012為這課題寫過一篇: 返港駕駛車輛的法律問題, 我建議移民海外的港人一定要仔細閱讀這篇。驅使我再寫一篇是有朋友問這方便的法律有沒有改變。你繼續閱讀下去之前一定要先看2012年那篇。
簡而言之, 上訴法院在這方面並沒有新看法。在2016同一課題的上訴由時任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審(郭官在2024年8月正式被委任為高院原訟庭法官)。審理的案是這一宗: HKSAR and TSUI PAK SUN, PAXTON and another。第一被告在香港出生, 15歲開始去英國讀書, 父母在香港做生意, 第一被告每年都回港渡假, 他已考獲英國的駕駛執照。他19歲的時候在香港超速駕駛被檢控, 他沒有香港駕駛執照, 他以"訪客"(visitor)身分作抗辯理由, 爭論的理據跟我在2012年寫的一篇相若, 兩宗案的被告都是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的身分證入境, 即是入境時已選擇了香港為居地, 可謂一開始就必輸無疑, 很難說服法庭他們是"訪客"。
朋友的問題是她一直都以澳洲護照出入境香港, 在香港每次停留時間很短, 在香港無根無蔃, 究竟可否以訪各身分駕駛? 她擁有智能身分證。先說題外話, 有另一朋友不換智能身分證, 也不携帶身分證, 以澳洲護照入境, 入境時被入境處職員質疑他有身分證也不用, 夾硬把他視為用身分證入境。而前面提到成功用澳洲護照出入境的朋友, 我都不確定在出入境系統裏是否也被視作以分證入境而不自知。
一開始以外國護照入境而原本是香港人(中國人), 選擇了外國為居地, 可以成功爭辯是訪客嗎? 我覺得也必敗無疑, 這爭論只是比用身分證入境稍為具說服力, 但始終敵不過你先為中國人的身分, 這身分是沒有放棄機制的, 再者, 這類人受《基本法》保護, 並沒有出入境條件和限制的, 跟真正老外不一樣, 怎看都不能成功游說法庭自己是訪客(on balance of probability)。所以, 最穩妥好做法是, 如果要駕駛, 憑外國駕駛執照往運輸署申請香港駕駛執照, 以免留下刑事案底(無有效駕駛執照及無第三保都是刑事案底)。
朋友的問題是她一直都以澳洲護照出入境香港, 在香港每次停留時間很短, 在香港無根無蔃, 究竟可否以訪各身分駕駛? 她擁有智能身分證。先說題外話, 有另一朋友不換智能身分證, 也不携帶身分證, 以澳洲護照入境, 入境時被入境處職員質疑他有身分證也不用, 夾硬把他視為用身分證入境。而前面提到成功用澳洲護照出入境的朋友, 我都不確定在出入境系統裏是否也被視作以分證入境而不自知。
一開始以外國護照入境而原本是香港人(中國人), 選擇了外國為居地, 可以成功爭辯是訪客嗎? 我覺得也必敗無疑, 這爭論只是比用身分證入境稍為具說服力, 但始終敵不過你先為中國人的身分, 這身分是沒有放棄機制的, 再者, 這類人受《基本法》保護, 並沒有出入境條件和限制的, 跟真正老外不一樣, 怎看都不能成功游說法庭自己是訪客(on balance of probability)。所以, 最穩妥好做法是, 如果要駕駛, 憑外國駕駛執照往運輸署申請香港駕駛執照, 以免留下刑事案底(無有效駕駛執照及無第三保都是刑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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