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2日星期二

着草之後

早兩篇講暴動案在高院行將審理那一宗已有兩名被告棄保潛逃, 高院法官已發出拘捕令, 警方緊接下來要做的應該是通知國際刑警要求協助拘捕, 一旦拘捕了, 若然被告匿藏的國家與香港簽署了引渡協議, 就會展開引渡程序。打開法例第503章, 就可以看到香港和那些國家簽署了逃犯協議。引渡的先決條件是該國也有同等法例訂明被告在香港干犯的控罪在該國也是罪行。以本案而言, 即是在被告匿藏的國家, 暴動也是違法的, 才能夠啓動引渡的程序。

在早兩篇有法律界朋友提出, 對潛逃的被告加控「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有雙重懲罰之嫌。在這課題上, 上訴庭也討論過。在盧錦輝案, 楊振權副庭長有以下講法:

4. It was suggested that when the appellant was given a sentence discount of less than one-third from the starting point when he pleaded guilty to the charge of burglary and at the same time was sentenced to an additional 4-month imprisonment on the charge of 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he was punished twice for the same facts. This is perhaps true, but there is a logical foundation for such an approach. As this court had observed in HKSAR v Ko Chun Hung (CACC 71/2007; unreported, 21 November 2007):
By absconding, the applicant had committed a fresh offence and had to be punished separately. By absconding, the applicant also rendered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more costly and more time-consuming, and the judge was entitled to exercise his discretion by reducing the percentage of discount that he would otherwise obtained.
(HKSAR and LO KAM FAI(盧錦輝) CACC 374/2014)

暴動案高院排了80天審訊日期, 潛逃的兩名被告要分案審訊, 單是這兩人日後審訊, 所涉的證人也不會少很多, 費用動輒要三幾百萬, 正正就是"rendered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more costly and more time-consuming", 着草不是constitutional right, 受罰理所當然。現在講懲罰言之尚早, 說不定他們轉折的飛了去台灣, 不怕被引渡, 生活指數又較低, 又可以找那個先前逃了去的小妹互相照應, 同病相憐, 一起在夜市吃蚵仔煎, 看歌仔戲了。

2017年12月10日星期日

驚夢咋醒, 迷悟之間

Bill
......
These days I reflected on the whole incident again and again. I am kind of glad that the xxx store manager caught me red-handed this time. Honestly, this is not the first time I do shoplifting. I would not say I do this out of greed but more like I got a sense of satisfaction after I succeeded every time. It all started with a simple incident when I was four/ five. I remembered my mum brought me to a bread shop choosing bread but I forgot to return the tongs afterwards. My mum was like why you got the tongs in your hand after 5 mins walk from the shop but then we were in a hurry at that time so she brought the tongs home instead of returning them to the shop immediately. (I do not know what she did with the tongs afterwards tho.)

I do not know if the above incident affected me but when I was in my primary, I started to do shoplift. I only stole small items. Whenever I succeeded, I had a sense of superiority with a voice saying in my mind "those shopkeepers are idiots." I stopped doing that when I started my secondary. But then after I came out to work, from time to time when I was in stress, I would go to steal small items from stores. I very seldom did that as I really know it was a wrong act but I simply could not get rid of this habit.

Looking back, I am the real idiot and I am kind of lucky that this time when I caught red-handed the value of the item was only HK$xx. I was stupid enough not thinking of the consequence it would bring especially to my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and career path and not to mention how it would break the heart of those who loved me. I am not a person who like hiding things from others but this is one of the big secrets I hid all time. Except you, I do not know who I can share this with at the moment.

......

這是求助人今早寫給我的電郵, 是最近通訊的第16篇。她算是第二位向我坦白承認一向有偷竊習慣的人。我把店鋪名稱及所涉銀碼隱藏了, 以免無意中披露她的身分。這人有點傻, 用真姓名給我寫, 既是專業人士, 就有專業團體的會員名冊, 萬一遇上騙子, 用電郵內容來要脅、敲詐、勒索, 問你怎辦? 所以我多番呼籲, 叫人寫給我時不要披露太多個人資料, 就是這個原因。有些美女, 甚至附上玉照, 這真的使我不太高興。不是我嫌她們不達標準, 而是樣貌於我而言是totally irrelevant的考慮, 管她是母夜叉, 我只看案件性質, 而不看人種、國籍、職業和相貌的。早兩天就有位小姐強調自己是香港人, 言下之意, 她不是大陸人。殊不知寫給我的大陸尖子碩士生都起碼十幾廿個。如果幫不到的, 就算是九天玄女下凡也無辦法。也是早幾天, 有位說自己上庭那天就會21歲了的女生, 以前有5次盜竊定罪, 這次怕得要死, 像問卜一樣寫給我, 我就不跟她客氣, bluntly put it, 你入去過聖誕喇。所以, 別以為我心腸軟, 我一向講事實, 愛憎分明。

上面那位專業人士, 為何對我坦白信任到這程度, 我估計是她真的希望解決自己的行為問題, 以免重蹈覆轍。對着個陌生人講, 好過對個密友講, 不幸遇到個兩面三刀, 是非當人情的朋友訴說, 到其時全世界(除了她自己)都知道, 那就慘了。QS醫生曾經問我, 有沒有叫這些人去求醫。我回覆這女士時, 也叫她一旦再有盜竊念頭, 一定要尋求專業治療。

我感覺到最近控方似乎收緊了酌情不予檢控的態度, 早兩天有被告申請獲批, 貨品只涉及50幾元, 第一堂卻不批准, 要押後多上一堂。另外我還有一宗涉及80多元的, 第一堂也不獲批, 押後了等再上庭由律政司考慮, 在香港時跟老友談起, 他也在最近做當值律師時遇到同樣情況。

如果律政司收緊了審批, 我不用應付客仔, 就可以清閒一點, 多看一些閒書了, 睡到半夜也不用頭痛咋醒了。

暴動案着草

昨晚到貓琴家吃飯, 是我在外遊時約定的。一眾好友, 暢談竟夕。貓琴病癒, 神采飛揚, 精神飽滿, 半點病態也沒有, 還弄了很多好吃的東西, 我就只交了行貨。回到家裏,  看到暴動案預審(PTR)的報導, 又一個被告「着草」, 明報這樣報導:

【明報專訊】去年農曆年初二旺角大衝突,本土民主前線黃台仰及梁天琦等8人被控暴動罪,案件昨在高院閉門預審。早前未有如期到警署報到的黃台仰,昨仍未出席預審,另一本民前成員李東昇亦缺席聆訊,法庭遂向二人發出拘捕令,指他們未有依期歸押。其餘6名被告續獲保釋時,亦被下令不得離港及須於明天交出旅遊證件。

這些流氓, 除了喊口號, 就只能夠走佬, 然後就只能夠自圓其說一番甚麼不接受暴政的審訊, 當然也不能排除很多其他弱智的解釋。那是後話。PTR(pre-trial review)要閉門進行(in camera), 是因為這是陪審團的審訊, 控辯商討細節, 不宜公諸於世, 以免對日後的陪審團有任何影響。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 PTR都是公開的, 因為專業法官不易出現偏見的問題。

不論叫「着草」、「走佬」或棄保潛逃, 以前都不犯法的, 即並非一種罪行。自1994年在《刑事訴訟條例》增訂了第9L條, 棄保潛逃才構成罪行。在未增訂9L條之前, 對棄保潛逃的被告, 法庭會頒發拘捕令、充公保釋金及拘捕之後不再予保釋。到了現在, 拘捕了棄保潛逃的被告, 就可以加控「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一般而言, 同案被告棄保, 案件會如常審訊。拘捕棄保的被告之後, 會另訂獨立審訊日期, 只有在審訊期間棄保, 才會考慮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繼續審下去, 而把缺席的被告定罪。假如日後拘捕了棄保潛逃的被告而審訊他們, 在法律上, 對於他們的潛逃, 應怎樣看待呢? 以下是司法機構訂立的《陪審團指引》(Specimen Directions In Jury Trials )建議引導陪審團的講法:

控方指稱 / 辯 方 承 認 被 告 人 在( 罪 行 發 生 )( 獲 得 保 釋 )後 蓄 意( 潛 逃 )( 匿 藏 )。 你 們 有 權 考 慮 上 述 事 件 是 否 支 持 控 方 所 提 出 的 指 控 。 你們必須考慮以下問題: 

( 1 ) 被 告 人 是 否 已 被 證 實 是 在( 犯 罪 )( 獲 保 釋 )後( 潛 逃 )( 匿 藏 )。 如果你們肯定他曾這樣做,便可以繼續考慮: 

( 2 ) 他 為 甚 麼 ( 潛 逃 ) ? 被 告 人 曾 潛 逃 一 事 本 身 並 不 足 以 證 明 他 有 罪,一 個 人 可 能 會 基 於 許 多 與 犯 罪 無 關 的 理 由 潛 逃 [如 情 況 適 合,可 提供例子 ]( 被 告 人 已 解 釋 他 .......的理由是……) 如果你們認為他的解釋是真實的或可能是真實的,便不應理會他曾 ( 潛 逃 ) 一 事 。 只 有 在 你 們 能 肯 定 他 並 非 因 ‚ 與 犯 罪 無 關 的 ‛ 理 由 而 ( 潛 逃 ) 時 , 他 的 ( 潛 逃 ) 行 動 才 可 以 被 視 為 支 持 控 方 的 指 控 的 證據。 

早幾天當那在立法會外的垃圾筒放火的被告申請上訴許可, 楊副庭長三言兩語就把他KO了,  下星期判刑的蠔涌爆炸品案, 那三個被告的刑期我估計坐六望七, 不是六、七個月, 是六、七年。而旺角暴動這一夥, 也會同一命運。否則, 就不會着草了。又是老生常談那一句: Don't do the crime if you can't do the time. 食得鹹魚抵得渴。

2017年12月8日星期五

九品芝蔴的狗官

早兩天, 當裁判官黃證瑜把那幾個非法集結及襲擊羅冠聰的被告定罪, 並判處監禁3個月, 庭上辱罵之聲四起。明報昨天的報導就有以下的一段:

裁判官判刑後,被告的支持者隨即在庭上叫囂,有人大叫「狗官」、「(刑期)高過曾健超,有冇搞錯」及「司法已死」等,裁判官要求眾人肅靜。另有支持者離庭時隨即換上寫有疑似「狗官」及「無良」字眼的上衣示威。

九品芝蔴官被罵, 近年司空見慣, 也不覺得是甚麼一回事了。律政司回應說, 會考慮轉介給執法機構跟進, 他們說了算, 我們也要聽了算, 被罵的「狗官」, 沒有被打, 已算運交華蓋, 乎復何求? 給辱罵了還算走運? Well, 起碼沒有亮刀在官桌上刴幾下, (前些時在Wilson Chan席前亮刀那位, 現在還收押着)也沒有在下班時被埋伏打一身, 這世道, 已算萬幸。不是嗎, 你看前朝殖民地宗主, 龍獅旗飄飄的國度, 也不比香港好得那裏去。今早看Legal Cheek, 就有這一篇報導: Lord Chief Justice urges public to ‘remember judges are human’ as he reveals sad impact of online threats

Lord Burnett has revealed that, while he doesn’t believe judges should be free from criticism, the abuse they face is getting out of hand. Judges, unfortunately, “face a torrent of personal abuse for decisions they have made — increasingly online and in social media”. He also said there is “a growing number of cases where judges are threatened and physically abused”, this comment coming days after a litigant was sentenced to 20 weeks for rugby tackling a judge to the floor outside court.

文中提及被刻意襲擊的法官, 案情是這樣的:

Judge Robin Tolson likened the assault to “an unexpected rugby tackle you didn’t see coming”, The Times reporting the aggrieved divorce litigant had run across the road, collided with the judge and knocked him against a shop front and then the floor. Again according to the report, Kevin Robinson, the 44-year-old defendant, then rolled a cigarette and said: “Finally, I’ll get a new judge then.”

香港還沒有一個法官被打過, 實屬萬幸。早幾年Katherine Lo在家事法庭被離婚案的答辯人罵粗, 她處變不驚, 沒有被打, 那男人跑了(早幾年在區域法院探班, 碰到Katherine, 也忘了問她這件事)。兩年半前, 也在家事法庭, 那撲向法官的男子給書記擋住, 只打傷了書記及砸爛了電腦。所以, 香港法官命大, 只被罵沒被打。

龍獅旗飄飄的年代, 你夠膽罵, 即管罵, 九品芝蔴官就運用九品的權力, 《裁判官條例》第99條, 不用落案不用審, 用簡易程序即判。回歸之後國情有變, 動輒使用第99條, 會被上大人罵到你狗血淋頭。唉! 又是狗。所以, 今時今日, 官做得不大, 芝蔴九品, 狗就狗喇, 別指望有人為你出頭。

黃證瑜因為判了幾個「愛國」的阿伯阿婆入獄, 在網上被罵得熾烈。早兩日那班「愛港之聲」, 糾結一班人到終審法院抗議, 批評法官批准已棄保潛逃的黃台仰的保釋, 需要負上責任。有時我都想回到龍獅旗飄飄的年代, 二話不說, 把刁民收監。最好就回到包青天那些年: 大膽刁民, 如此放肆, 在公堂咆哮。來人呀! 推出去打十棍, 掌嘴五十下。

九品芝蔴的夢。

九品芝蔴夢想的筍工。

2017年12月7日星期四

誣捏性侵犯

上一篇討論呂麗瑤指控被性侵犯事件, 引起男士對被誣陷的恐懼, 誣陷莫過於被指性侵犯女性, 因為那種指控除了容易作出, 難以申辯, 也有違倫常道德, 被人鄙視。如果被誣捏打人, 多少也要有點傷勢, 被指偷竊, 也要有贜物, 被指非禮, 只有觸、碰、摸之類, 又不會有紅腫、脫皮或瘀傷, 真的很容易提出指控, 而沒有任何佐證。話雖如此, 也無需神經過敏而恐慌。否則, 只有住在孤島上才能安然無恙, 而無需擔驚受恐。誰會為了避嫌而住孤島? 真的擔心成這樣, 未在孤島落腳, 已先入了精神病院。

如果有人精心策劃, 佈局來誣捏你性侵犯, 是防不勝防的。但也要有個跟你有十寃九仇的人才會這樣做。與其為了遙不可及的憂慮而費心, 不如在日常生活中避嫌。指控陌生人的非禮, 多數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在港鐵發生的, 絕大多數是在車廂擠逼時站立的時候發生的, 似乎未見過坐在座位上出現這種指控。在巴士上發生的卻是在坐着的時候。怎樣在公共交通公具上避嫌, 是沒有金科玉律的。站在擠逼港鐵車廂裏, 別擠向女性, 也別郁動太多。坐巴士盡量避免挑女性坐着的座位, 挑了也避免身體接觸。萬一被指控非禮, 警察到場, 然後到警署錄取口供, 不少律師都教人保持緘默, 我就一定會一直否認, 但不多講其他。避嫌是一種習慣, 正如我乘搭電梯時, 盡量不拿手機出來, 以免惹人懷疑偷拍裙底。

對着認識的女人, 別風言風語, 毛手毛腳, 挨挨碰碰。形象正面, 有人誣捏你也沒有人信, 朋友排着隊為你做品格證人, 誣捏也不得逞。誣捏也要有motive。也別以為警察接到有人報案就一定立案, 他們好有可能找不同理由耍你走, 最大理由就是單對單, 口同鼻拗等。所以, 要誣捏也要精心佈局, 不是行入去報案室隨便講幾句就可以。大家不知的是, 究竟有幾多發生過的性侵犯事件, 在報案階段已消失了。別用康橋之家前院長被控在1982-1986年間非禮小學女生案為例, 這前院長如果不是那宗與智障女生性交案脫了罪, 暴露了醜行, 惹起公憤這背景, 單憑一個現已41歲的女士, 投訴30多年前發生被非禮的案, 你以為警方會立案, 而律政司也同意檢控嗎? 如果做清潔的六婆, 走入差館報案, 投訴30年前豬肉佬摸了她一下屁股, 你以為警察真的會替她錄口供, 再查下豬肉佬死了沒有而積極跟進甚至提出檢控嗎? 別做夢。

如果沒有#MeToo這潮流, 又不是出自有名氣的人的口, 你以為行政長官會隨便公開表態嗎? 你找個輸在起跑線的人出來講#MeToo, 就知道有沒有人理會。所以, 奉勸諸君, 只要行得正企得正, 唔驚得咁多。被控性侵犯而脫罪的人多, 被誣捏的少之又少。要驚就留給那些時常在女人堆打滾, 居心叵測的人。

2017年12月5日星期二

指控性侵犯

荷李活的性侵事件席捲全球, 一時間受過性侵犯的女性不少以#MeToo來嚮應。發起這#MeToo運動的人, 旨在喚醒人們關注女性受到性侵犯的情況。女性站出來作指控所需要的勇氣及面對的困難是本篇要討論的課題。香港欄后呂麗瑤近日也在Facebook披露自己在15歲時, 在教練家中遭性侵犯的情況, 這訊息發表之後, 連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也發聲表示關注, 並呼籲她報案。社會的反應不是一面倒的, 在上一篇就有這留言:

受害人唔報警,單方面指控,赢盡掌聲,但當司法制度無到,這樣都有人撐既話,証明香港年青人對法治觀念仍然薄弱。。。

這一篇是為了這句留言而寫,  原則上我不同意留言的看法。

呂麗瑤指明是她讀中學時一位校外聘用的教練非禮她, 她的學校, 她的同學, 以及她的運動圈的人, 一定會知道她所指是誰。她不去報案, 又無指名道姓, 對涉嫌被指非禮的人確實欠缺公道, 又沒有明言是某人, 那人又怎能跳出來講自己的版本? 我們不能夠單方面接納呂麗瑤的說話而不給被指控的人一個申辯機會。我明白當呂麗瑶在Facebook嚮應#MeToo時, 未必有深思熟慮自揭被非禮後的後續行動, 她可能只是鼓起勇氣訴說自己的經歷, 而沒有認真考慮要追究到底, 所以才做成今天的局面, 我相信她不是為了鼓掌而為。做成今天的局面, 她唯一的選擇就是報案, 除非她的指控只是籠統到不顯露predator的身分的, 像香港小姐麥明詩那種講法, 她十八、九歲參加交流團在大陸被非禮, 以麥明詩的遭遇而言, 香港對該案並沒有刑事司法管轄權, 她又沒有在事情細節上披露那人的身分。呂麗瑶案發生在香港, 檢控又無時限(time bar), predator的身分又明確, 只要她報案, 就可以立案。被指控的人起碼可以有機會抗辯, 而不致於是單方面講法。呂麗瑤為何不報案?

女性受到性侵犯, 侵犯者是陌生人和認識的人受害者反應會不一樣。陌生人的性侵犯如非禮之類, 在發生時受害人大多數都會驚慌到來不及反應, 來得及反應又沒有被侵犯者逃脫的話, 結果多數是報警處理, 應不應報警, 所要考慮的範圍及過程會很短。被熟人性侵犯時會考慮得多一點, 既然是相識, 就沒有報警的逼切性, 也不存在當時沒捉住侵犯者會被他逃脫的情況。除非即時報警, 否則越想越多, 包括自責, 為甚麼不帶眼識人, 為甚麼自己跟他返家, 受侵犯時為甚麼不呼救、不反抗, 報警又有沒有人信呢? 如果被告否認指控, 要在庭上眾目睽睽之下講出經過, 可能受家人怪責, 可能遭鄰里議論, 在多重憂慮下最終就把報警的念頭擱置了。擱得越久就越不會報案。有入會因驚慌、羞恥、不知所措而啞忍。可能一世啞忍, 可能一直壓抑在心中, 可能原諒了侵犯者, 也可能淡忘了, 不了了之。

呂麗瑤若果去報案, 就不會惹起像我引述那段留言對她的批評。當然她不應為了受到批評而去報案, 而是既然不打算啞忍, 走了出來發聲, 就撇撇脫脫來個了斷, 把侵犯者繩之於法。我對留言者的看法不敢苟同, 那留言的結論也不合邏輯。

2017年12月3日星期日

外遊之後的忙碌

外遊回來後一直都有事無事的忙, 文也寫少了, 過去一個月客仔又特別多, 有的明顯是幫不到的, 我就隨便寫兩句就算, 還有些兩三天前的電郵未回覆。昨天花了一整天去主持香港公務員在澳、紐舉行的招聘試, 開工12小時, 晚飯也省了, 火速完成工作, 在考試完畢的20分鐘內, 試卷封存、填寫報告, 全部搞妥。反而是把試卷送回去才是最難的, 事因悉尼商業中心區大興土木, 很多地方封路改道, 加上天黑下雨, 就算跟着Google map指示, 車都不知開到那裏去, 幾經周折抵達目的地, 那車庫入口隱閉細小, 駛到閘口停下才能打電話叫保安開閘, 車身又佔着行人路。入口狹窄, 我的車又大輛, 小心翼翼駛進去, 入到去之後要用地面旋轉平台來轉180度才能調頭駛出, 可知那車庫有多細小。主持這試是純「挨義氣」, 之前要巡察場地, 又要閱讀很多程序文件, 以應付臨場突發事件。突發事件的處理, 基本上難不倒我, 我以前始終是做慣要作即時決定的工作, rightly or wrongly, 我從不優柔寡斷。說來也兒戲, 這些機密試卷in my safe custody幾天。我在過去幾天內最怕是房子被爆竊, 試卷被盜。我以後都不會再挨這義氣, 所以講出來也不怕。至於試卷的保密性, 交了給我當然可以放心, 沒有人會質疑我的integrity。我昨天在試埸內超過12小時, 一步也沒離開, 午餐吃了兩塊包, 晚餐也不想吃了。任務完成已腰酸背痛, 自己不認老也不可了。

我是心急人, 昨晚回到家中已發電郵, 通知有關人員, 注意一些跟進的工作。這個招聘試的幾個海外市場, 悉尼、北京、倫敦、美國及加拿大, 是calendar day的同時進行的, 由悉尼昨早先開始, 悉尼今早時間所有考試才完結。也只有悉尼是由非在職公務員來主持, 箇中原因就不想詳談。

昨晚回覆了其中一個客仔的電郵, 她是被控盜竊而尋求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 希望可以不留下案底的。她立即回覆我, 這樣寫:

我之前因為呢件事去問過一位區議員既意見
佢叫我去超市求情搵經理幫我寫求情信=="
又話就算律政司唔批簽保守行為個法官都有可能批
原來呢個人完全唔識法律但又亂比法律意見人


去找被盜貨物的超市求情, 說話講錯了可以是干擾證人的妨礙司法公正。超市會為偷東西的人寫求情信? 若會, 一早就不用報警了。更錯的是「就算律政司唔批簽保守行為個法官都有可能批 」。自1986年訂立了《罪犯自新條例》之後, 法官已無權下令不留案底。在提出控訴之後, 除非經審訊後脫罪, 否則只剩下律政司撤銷控罪一個途徑, 來尋求不留下案底了。

黃台仰棄保潛逃, 我沒有甚麼好評論, 以前評過他的保釋, 現在沒有補充。最開心當然是馬鹿, 他沒有協助也有教唆黃「着草」, 他眼見他的兄弟一個一個入冊, 所以出謀獻計, 走為上着, 否則他會越來越寂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