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4日星期六

再談傳召曾蔭權做證人

今天看到星島週刋(澳洲版),在浮生語錄裏,講述社民連成員黃俊傑涉及襲擊曾蔭權,被控擾亂公眾地方秩序(Disorderly Conduct)一案,

有律師認為,特首與市民人人平等,特首本人並沒有任何豁免權不出庭作供。大律師陸偉雄亦認為,特首沒有任何理由拒絕出庭作供。(原文引錄)

我曾經在曾蔭權需要上庭嗎?一文粗略提過曾蔭權不會被傳召為證人,見到傳媒報導這些帶誤導性的講法,讓我再解釋一下我的看法。

報導所講特首沒有不出庭的豁免權,這講法正確,但先決條件是特首是目睹事實經過的證人,這是立論的基礎,缺乏這基礎,講其他大道理也沒有意義。在案發現場的人,可以分為幾類:(一)目睹事發經過,願意做證人;(二)目睹事發經過,但不願意做證人,所以說看不到;(三)目睹部份事發經過,證供沒有幫助,及(四)身在現場,沒看到甚麼。第(一)及第(三)種人,警方可以邀請他們錄取口供,再決定是否傳召作證。第(二)及第(四)種人,警方不會邀請作證人錄口供。如果硬說他在現場,一定見到事發經過,那是荒謬的想法。就算警察強邀他到警署錄口供,他只消說甚麼也看不見,你還可以叫他上庭嗎?不懂法律的人可能以為把這些人傳召上庭,便可以由法庭逼他們講目擊的經過,那是無稽的想法,假設真的逼到他們講,那種證供都不具價值。

警察為證人錄取口供後,在結尾會請證人作聲明作實,然後決定正式落案檢控被告,同時準備案情摘要(Brief Facts),裏面也包括證人名單。在審訊日之前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派到證人手裏,以確保證人依時出席。證人缺席,主控官可以向法官申請手令,拘捕證人。如果沒有申請和派發證人傳票,只是電話或親身通知,證人沒有出席,也不能拘捕。若證人上庭,作供時倒戈相向,主控官可以把他轉為敵對證人(hostile witness),以減低對控方證供不利之處。在控方證人名單上的人,如果主控官決定不傳召作供,也有義務傳召他給辯方盤問(tender for cross-examination)。

傳召證人作供,一定要知道他會講些甚麼,否則你怎知道他是對自己案情有幫助呢?如果不知他會講甚麼,不要傳召他,知道他會講不利自已的證供,也無理由傳召他。辯方傳召曾蔭權意欲何為?很明顯並非為了曾蔭權證供有幫助,而是一場政治把戲。況且不要忘記,曾蔭權屬於前面所列在現場四種人的那一種呢?沒有口供,不得而知。假如你在現場,你甚麼也不清楚,硬要塞張證人傳票給你上庭作供,你又會覺得怎樣呢?所以撇開對象是曾蔭權,用客觀態度,從法律角度去看,曾蔭權是否一個有資格及可予強逼作供的證人(competent and compellable witness)。要知他是否有資格作供,先要他自己承認看到甚麼或已錄取有關口供,才能決定他是不是個有資格的證人。要確定這一點,當然先要向他求證。如果他說不清楚當時的情況而不願錄取口供,恐怕就沒有迴轉的餘地,行人止步。

又讓我們看一下有關法律條文怎樣寫。

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21條

(1) 如有可信人士令裁判官覺得,在香港境內有人相當可能會為申訴人或告發人或被告人作出具關鍵性的證供,則裁判官須向該人發出具有其親筆簽署及蓋印的傳票,規定他在─
        (a) 傳票上指明的時間及地點;及 (b) 傳票上指明的方式所指示的時間及地點,
到裁判官席前,就其所知有關申訴或告發的事項作證。

如果並不知悉曾蔭權看到甚麼,怎能夠使裁判官覺得他相當可能作出具關鍵性的證供,而簽發證人傳票召他出庭呢?有時看到那些法律界人士的意見,啼笑皆非。講法治就要講法理依據,而並不是隨口胡謅的看法。當然我也不能排除報導上的偏差,扭曲或講錯了受訪律師的原意。

2011年6月3日星期五

法官判錯案

東方日報今天的頭條標題法官判錯案 一日揭兩宗,所講的兩宗案分別由暫委裁判官審理的拒捕案及裁判官陳慧敏審理的賄賂案,書面上訴判辭前者沒有頒佈,標少只可憑報導來評論。

首先,看這類報導要小心報章的立場。東方日報為了王菲的玉照被蘋果日報侵權對簿公堂,雖然勝訴,對法庭判令像徵式的賠償極為不滿,除了在社論辱罵外,還派「狗仔隊」跟踪高院法官Godfrey,因此被控藐視法庭,總編輯也被判監。那是十多年前的事,在這宿怨的背境下,我看東方批評司法機構的新聞,分外小心。

第一宗上訴是高等法院馮驊法官聽審,原審暫委裁判官(馮官沒有提她的名字,我姑且也不提)確實有值得批評的地方。被告喝多了酒,在商場與一名女子爭執,繼而與到場警員糾纏。暫委裁判官看過商場錄影帶後,不能確定被告有拒捕意圖,於是判他無罪。控方不服,要求覆核,暫委裁判官改變裁決,把被告定罪。被告當然不服,於是提出上訴。馮驊法官對暫委裁判官的判決頗有微言,認為錄影帶清楚顯示被告所干犯的控罪,不明為何判他無罪,之後又依賴同一錄影帶,改判被告有罪。最終上訴得席,不發還重審。這種事實裁斷(factual finding)的案件,也會犯錯,暫委裁判官的能力值得商榷。

第二宗上訴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麗冰聽審的案 (東方以此為標題: 賄賂案 誤解供詞 亂判被告有罪),是一件屯門醫院殮房服務員身為公職人員收賄的案,主要證供來自兩名已認了罪的第一及第三證人。第一證人自己向醫院裏的醫生透露收賄情況,接受勸諭向廉政公署自首並在法庭坦白認罪,繼而引致其他被告的檢控。原審裁判官確實犯了一些法律上的錯誤,把第一上訴人與廉署的會面紀錄視為吻合控方證供的佐證(corroborating evidence),但單靠控方證人的供辭,已足夠把三名上訴人定罪,況且三名上訴人都沒有作供(可避免受盤問),在法官席前只有控方單方面的證供作考慮,上訴法院絕對可以維持原判。若果我是原審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Statement of Findings)裏加幾句,「本席清楚在沒有佐證下把被告定罪的危險,本席信納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就算沒有被告的會面紀錄,已具充足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把被告定罪。」就這樣簡單,便避過批評。

原審裁判官陳慧敏雖然並不出色,以這件案而言,所犯的是小錯。聽上訴的法官肯定不稱職,沒有根據終審法院在周時彬案(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定下的原則,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審視整件案的證供,而並非挑骨頭,肆意讓該定罪的人僥倖逃過制裁,公義何以彰顯?代表控方的高級檢控官一針見血,指出本案具足夠證據維持原判,杜麗冰法官卻三番四次強調,原審法官法律上犯錯,有可能「污染」她對控方證人可信性的判決。「污染」這兩個字使標少大開眼界,杜法官也許應該補習一下中文,或者標少應該進修一下法律和中文,有時我也搞不清究竟那個法官判錯案。另外,本案3月31日聽取上訴,到了6月2日才頒佈書面判辭,要判斷的是極簡單的法律觀點,若果上訴人真的被錯判入獄,豈非又枉坐兩個月監?也是時候司法機構重新審核法官的能力,尤其小心那種bottom up button down的人,所謂防微杜漸,美國佬所講的pre-empt,維持司法人員的高質素,法治基石得以牢固。

2011年6月2日星期四

為了忘卻的紀念

借用魯迅在1933年2月7日寫的一篇雜文《為了忘卻的紀念》的標題,寫最後一首紀念麥健濤的悼詩,人去已矣,不應再受哀情纏繞,是放開的時候。第一首叫《傷逝》,第二首叫《再傷逝》,是時候忘卻傷逝,紀念故人。

為了忘卻的紀念

它只消輕輕招手
不管甚麼時候
魂魄徐徐跟着走
生命已到盡頭
不論成就
不問情由
逃不了脫不掉
世間事人難料
命中定數
誰能預告
天國地獄
都是騙局
身染沉疴英年逝
天道無常可奈何


傷逝

管它叫天國之路
管它叫地府陰曹
雖然不是甚麼偉人
卻是一個相識朋友
英年早逝
情何以堪
淚眼盈盈的愛人
泣不成聲的故友
忘不了
抹不掉
那音容笑貌
那英姿神采
敢有歌吟
友儕同哀


再傷逝

在雲端揮手
在酆都*守候
看到悼念自己的親人朋友
聽着嗚咽禁不住滿面淚流
我不願走卻不讓我留
應允愛人相擁長廝守
把她獨留煎熬到白頭
伊人孤身肝裂心傷透
天上人間
地下凡塵
心願未了
倏*然撒手
有情空餘恨
無語問蒼穹


*酆都 : 鬼域,陰曹地府
*倏 : 粵音"叔",忽然的意思

2011年5月31日星期二

靠左駛Keep Left

昨天講霧燈(昨天講錯了,違例並不扣分,現已更正),今天講靠左駛。

很多人駕駛經驗充足,但很普通的交通條例也不認識,在快速公路怎樣使用行車綫是其中一個例子。現在所講的是超過一條行車綫(multi-lane)的道路,不少人習慣不用左綫,或者超越了在左綫行得較慢的車輛後,不駛回左綫行車,這樣做可能干犯兩條法例。新州交通條例第130(1)(a)條說明,在車速限制超過80公里的道路上,須靠左綫行駛,違例者最高可被罰20個罰款單位(penalty units)(each unit=$110),若以定額罰款(fixed penalty)方式處理則為罰款$258並扣兩分。新州交通條例第130(1)(b)條說明,不依「除越過前車外 靠左駛」(Keep Left Unless Overtaking)的標誌,同樣是罰款$258並扣兩分。

當然法例上也列出容許不遵守靠左駛規則的情況*,譬如塞車、越過前車、有障礙物等。

香港相關的法例比較簡單,同樣使用「除越過前車外 靠左駛」(Keep Left Unless Overtaking)的標誌,違反這標誌最高可處罰款HK$5,000及監禁3個月(Sections 59, 60 Cap 374G),以定額罰款處理則為HK$450,並不扣分。

下次在快速公路駕駛,請記住這法例。


*(2) The driver must not drive in the right lane unless:
(a) the driver is turning right, or making a U-turn from the centre of the road, and is giving a right change of direction signal, or
(b) the driver is overtaking, or
(c) a left lane must turn left sign or left traffic lane arrows apply to any other lane and the driver is not turning left, or
(d) the driver is required to drive in the right lane under rule 159, or
(e) the driver is avoiding an obstruction, or
(f) the traffic in each other lane is congested, or
(g) the traffic in every lane is congested, or
(h) the right lane is a special purpose lane in which the driver, under another provision of these Rules, is permitted to drive, or
(i) there are only 2 marked lanes and the left lane is a slow vehicle turn out lane.
(Road Rules 2008 Part 11 Divsion 2 Rule 130(2) New South Wales Legislation)

2011年5月30日星期一

錯誤使用霧燈(Fog Light)

很多時晚間在路上都見到司機在行車時錯誤亮着霧燈,新州道路交通條例第214條(Road Rules 2008 Part 13 Division 1)對霧燈作出釋義*,而在218-1(a)條訂立使用的規範**,如果沒有霧,不是下大雨或下雪,也沒有沙塵暴,就不要亮着霧燈,否則可招致定額罰款86元,但不扣分。

香港對霧燈方面沒有特別管制,只有在釋義裏提及,主要是在有霧或有薄霧時才會使用的燈 (Section 2 Cap 374A)。


*fog light means a light used to improve the illumination of the road in case of fog, snowfall, heavy rain or a dust storm.

**The driver of a vehicle must not: (a)  use any fog light fitted to the vehicle unless the driver is driving in fog, mist or under other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hat restrict visibility,

2011年5月29日星期日

再傷逝

看了麥健濤法官臨終前寫給朋友的告別信,自己寫了悼念的文字,一股淡淡哀思,伴着滿天陰霾,倍添鬱悶。有些體會,有些感受,到了某種年紀,才能參透。若果自己也突然離去,又會寫怎樣的一封信呢?朋友,無需忌諱,生死有命。早來推不掉,遲來避不了。不如靜心細想,一旦死神眷顧,還有甚麼心願未了。

再傷逝

在雲端揮手
在酆都*守候
看到悼念自己的親人朋友
聽着嗚咽禁不住滿面淚流
我不願走卻不讓我留
應允愛人相擁長廝守
把她獨留煎熬到白頭
伊人孤身肝裂心傷透
天上人間
地下凡塵
心願未了
倏*然撒手
有情空餘恨
無語問蒼穹



*酆都 : 鬼域,陰曹地府
*倏 : 粵音"叔",忽然的意思

2011年5月28日星期六

麥健濤法官His Lordship Colin Mackintosh

我不敢為麥健濤法官寫悼念文章,我們沒有私交,只是共事了一段時間。去年11月回港與舊同袍吃飯,已知悉他的病況,月初傳來他的死訊,亦頗感錯愕。英年早逝,能不教人惋惜,天妒英才。大女兒看了他那篇A Note of Thanks也幾乎下淚。將要踏進鬼門關吃那孟婆茶,還倒頭來撫慰朋友不要忘掉他,切勿哀傷。那麼豁達,何其無奈。看了他這封信,我也滿眶露滋,不能自已。
麥健濤法官平易近人,有魅力也具領導才能,官聲甚佳。雖然在辯方的眼中他是「釘官」,卻從來都不罵人。我不能再寫了,自己鄙視那種借悼念他人而自我吹噓的文章,僅以幾句悼念詩作結。


傷逝

管它叫天國之路
管它叫地府陰曹
雖然不是甚麼偉人
卻是一個相識朋友
英年早逝
情何以堪
淚眼盈盈的愛人
泣不成聲的故友
忘不了
抹不掉
那音容笑貌
那英姿神采
敢有歌吟
友儕同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