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留言的人有幾類。第一類是專欄作家, 研究所所長、大學講師及時事評論員等。他們或其代理往往把在別處發表的文章貼過來, 幾乎沒有一篇和我討論的生活小品或法律觀察扯得上絲毫關係。我一向視這些文章為propaganda, 所以看了作者的名字就根本不看內容, 並非小覷他們, 而是尊重自己的閱讀選擇權。
第二類留言也是propaganda, 貼出大量social media如youtube或其他論壇的資料, 政治目的明顯, 旨在唱好或唱衰不同的政權。我跟很多人一樣具有政見, 但並非政治人, 所以對這些留言的資料置若罔聞, 1000貼可能會看三兩貼, 所以這些貼文的對象也不是我。誰要在此交鋒, 我連看戲的興趣也沒有。
第三類是尋釁滋事的, 旨在打秋風、打太平拳、煽風點火、胡亂批評、扣帽子, 目的是要人浪費時間來回應, 沒有真正討論。對付這些人最佳辦法就是SNUB。這類人基本上不會談法律的, 匿名的人太多, 很難舉例, 貫徹留了寶號的就算是「豬二哥」, 此君聰明, 從來都不會對法律課題答訕, 試問豬怎去談law, 不怕是名副其實的豬law嗎? 豬可以談恐怕只有Animal Farm裏的Snow Ball及Napoleon了。
第四類是法律交流的, 當中有真有偽, 真的討論有此新近的例子, 在法律思維的第一則留言:
See [2020] HKCFA 42 at para 75; [2020] HKCA 192 at paras 41-50, 58-62; [2019] HKCFI 2820 at para 94 (dressing up this argument as one of "continuity")
我可以從留言中引述的案例增長知識。以前有幾個律政佳人, 和間中留言的LN, potato, BBTW及不具名的人, 現在有Thomas等, 都具體講法律觀點的。像我上一篇質疑的R之類, 時常大放厥詞, 顧左右而言他, 我近年已不再回應這些留言, 他和其中一兩個活躍份子, 一直都是為了固有的政治立場在propagate, 屬嘍囉跑腿之流。我評論Tim Owen事件一開始就建議權宜之計是取消Owen的入境簽証, 利用時間修改法例, R見到是我提出就說是「屎橋」, 當政府真的取消Owen代表黎智英案的簽證, R就立即閉了嘴, 這類人是任何人當政都奉承的, 我不會浪費時間纏擾, 不會浪費筆墨。在對上兩篇他又放肆了, 說了一堆偽法律的話, 我才會在上一篇引述他一堆留言的其中兩行作出質疑, 他就炸了煱。這種心理質素怎能在討論平台發言? 喜歡胡亂罵人就要準備pay back。而且, 我上一篇文章是評論律政司予人基於政治正確而作出檢控的感覺, 要反駁就對題論述, 而不是呱呱叫, 或者可以破帽遮顏過鬧市, 沉寂完才再冒頭。像R這種人我也見識不少, 像我早幾篇講的契弟同一類人。我一向做事都直接了當的、廢話少講的。你耍手段言詞閃爍, 我就咄咄逼人。
5.1 Section 15(1)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Cap. 221 states: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shall not be bound to prosecute an accused person in any case in which he may be of opinion that the interests of public justice do not require his interference.”
5.3 The effect of that provision is to endorse generally accepted and longstanding international practice under the common law – that the decision to prosecute includes two required components. The first is that the admissible evidence available is sufficient to justify instituting or continuing proceedings. The second is that the general public interest must require that the prosecution be conducted.
這《檢控守則》從80年代至今已是第三版, 越寫越清晰, 但講是沒有用的, 怎樣按守則實行才有意義。基於公眾利益不檢控患嚴重自閉症的人是充滿合理理由的, 連同他侮辱國旗的行為(actus reus)來考慮也十分相稱。像R這類人就會覺得把球踢給法庭才是正確做法, 這就政治正確不用背黑鑊。作為具承擔的律政司司長, 根本不應採取敷衍塞責的態度。若講政治正確, 高姿態開記招解釋考慮了被告的病況決定不提控, 贏取政治效果一定比提控多很多。提控了不論定罪與否都是虧本的。所以, 不論是為了公義或是為了政治, 提控是下策, 怎樣對外吹噓都枉然, 只是自我感覺良好的自我催眠。副司長外訪歐洲, 宣傳香港法治狀況, 回來之後躊躇滿志, 殊不知隔了一天歐盟就發言批評鄒幸彤案。我不是說為了怕別人批評而畏首畏尾, 有理據有法律基礎的檢控是無需理會批評的, 像以胸襲警案, 我是力撐檢控的, 撐的是法理而不是群情。有理據不予檢控的, 也無需理會某些傳媒的批評。 而且, 採用的原則是要sauce for the goose is sauce for the gander, 公正不阿。犯了法就是犯法, 但犯法卻不一定要檢控, 才符合"to endorse generally accepted and longstanding international practice under the common law", 才可展示香港法治的概念是採用普通法原則的精神的。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最近率團訪問大灣區, 不也重新申述這種精神嗎? (見明報的報導: 張官則引述國家主席習近平去年七一訪港講話中,提及支持香港保持普通法制度及肯定司法機構獨立行使審判權。他說司法法律界備受鼓舞,會努力以香港所長,服務國家所需。他說司法機構在一國兩制方針下,「將繼續全面準確實施憲法、基本法與香港國安法」,並與內地法院加強交流、深化司法合作。)
如果認為這侮辱國旗的提控是基於公眾利益而為, 我洗耳恭聽。不過, 我提醒一句, 想反駁我最好先看《檢控守則》闡述何謂公眾利益。Suffice it for me to point out what is said in 5.9(j) of the Prosecution Code, inter alia, "the attitude, age, nature or physical or psychological condition of the suspect, a witness and/or a vict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