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般評論一宗案是在審結後, 看到審判書或上訴判詞才寫的, 因為不能靠傳媒的報導為事實基礎, 傳媒報導就算準確, 也未能詳盡, 有時重點也放錯了。蔡天鳳案暫時不能評論, 就算警方在記者招待會發佈的內容, 也未必是可呈堂的證據, 傳媒的偵查報導滲入很多訪問資料, 更加難符合刑事案的證據規則要求。湊巧陳文深案本周第三次審訊審結了, 可用此案解釋一下。
現代人的一舉一動都受到無形監察的, 就算你沒有twitter, linkedIn, facebook, tiktok等賬戶, 沒有把日常生活的資料放上網與人分享, 也一定會留下各種數碼足印的(digital trails)。用八達通乘車、購物(悉尼叫Opal Card), 用信用咭結賬, 自助購物的鏡頭影着你, 經過很多CCTV攝錄你的一舉一動, 很多時候在不知不覺間發生的。
陳文深案怎揭發的? 主要證據來自他進出淘大花園死者的寓所的閉路電視紀錄, 沒有這紀錄, 可能變成一宗人間蒸發的疑案。為甚麼要毀屍絕跡? 就是要造成一種不確定失蹤者死了的情況。假如陳文深的情婦秦嘉儀的住處沒有閉路電視攝下她有進沒出的紀錄, 單靠紀錄了陳文深搬走東西及重新裝修住所, 只會疑點重重, 而不會是irresistable inference of homicide。因為找不到屍首, 所以陳文深一開始的抗辯是complete denial, 又不上證人台作供, 想搏陪審團給他疑點脫罪。在第二次審訊才改變抗辯方法, 用provocation為抗辯理由, 但陪審團不相信他, 裁定謀殺 。因為本案欠缺清晰殺人動機的證據, 在死無對證下, 陪審團只能考慮陳文深的講法, 最終在第三次審訊裁定他誤殺罪成。控方在刑事案中負上舉證責任, 被告當然有權保持緘默, 但被告保持緘默的話, 陪審團沒有機會考慮被告的講法, 不會天馬行空瞎猜, 考慮被告講法也不一定相信他, 所以兩次審訊都裁定謀殺罪成。我只能說陳文深幸運, 陪審團可以不相信他而最後裁定他謀殺的, 有時關鍵在於主控官盤問的功力, 本案我沒資格評論, 除非在庭上目睹經過。畢竟盤問技巧是一門大學問, 三言兩語說不清。
烹屍、棄屍的目的很明顯, 就是要毀滅殺人的證據, 租用沒有閉路電視的村屋減低被攝錄到某些行蹤的風險, 如果死者是個普通人或者像秦嘉儀是舞小姐, 警方不能瞬速找到凶屋, 又沒有涉及大量金錢糾紛的動機, 可成功起訴的機會甚低, 但本案看來殺人的計劃明顯, provocation比較難叫人相信。蔡天鳳案也有點畸型, 並非一般已離婚的人的關係, 只看傳媒報導, 不會清楚了解他們的微妙關係的實際理由, 只能拭目以待審訊時的庭上證據。
殺人本身凶殘, 肢解、烹屍已經不是人的行為。懲教署可能要多供應青紅蘿蔔栗米湯給還押的被告清熱潤肺, 來喚醒他們的人性, 讓他們把獸性嘔吐出來。
https://tw.news.yahoo.com/%E8%94%A1%E5%A4%A9%E9%B3%B3%E6%A1%88%E5%85%87%E5%AB%8C-%E8%8B%A5%E6%AF%80%E5%B1%8D%E6%88%90%E5%8A%9F-%E6%81%90%E5%BD%B1%E9%9F%BF%E5%88%A4%E6%B1%BA-%E9%A6%99%E6%B8%AF%E5%B7%B2%E6%9C%89%E5%85%88%E4%BE%8B-091927873.html
回覆刪除蔡天鳳案兇嫌「若毀屍成功」恐影響判決 香港已有先例
這「恐」是作者丘力龍的個人推理, 讀者自己評估信唔信,
刪除據佢理解,「疑點利益歸於被告」implies : // 就算疑點全指向兇手,只要被害者屍體未尋獲,兇手也能主張自己是「誤殺」而非「謀殺」。//
Why 誤殺謀殺的分別, 被尋獲屍體與否左右?
「疑點利益」指那一個疑點? 何以是利益?
屍體未尋獲是疑點的話, 是沒有死者, 誤殺也不成立!!
台灣作者唔夠聰明喇~
標少邊度鄉下? 標題及首段都是「紅青蘿蔔、紅青蘿蔔...」
回覆刪除尾句終於從俗復原「青紅蘿蔔」了..
住澳洲一定好想飲,因為澳洲青蘿蔔唔係時時有,仲幾貴添。
回覆刪除Thebigblue
記得香港N 年前,有兩個海員打交。打到其中一個落咗海,失蹤。都好似告唔入。
回覆刪除Thebigblue